长春理工大学怎么样工业大学 有人事管理专业吗 专业怎么样 人事管理专业将会涉及到哪些方面的学习 大学可以转专业吗

尊敬的尹部长和各位领导:              您们好!              我是广西某县一个即将“参公事业单位”的普通工作人员,1994年9月就读于国内某重点大学,1998年7月以比较好的成绩毕业,因为是计划外的自费生。因此没带干部指标。当年11月,因没有理解招聘干部和招工的区别,以招工的形式带编制进入现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期间顺利的取得了工程师职称并聘任。但因1999年4月时,主管局办公室理解有关文件有误,使我错过了最后一次转干机会,故至今我虽任管理人员和工程师并享受相应待遇,但仍是工人身份。             前天晚上,我登录内部网站,看到了我们系统即将申报参公的新闻,开始很兴奋。按照网上公布的山东、浙江、重庆、黑龙江等省市的“参公实施办法”,我这种情形的人员是可以“参公”的。但半小时后,我又看到了广西的“关于第三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里面明确规定我们这种身份的人员不能“参公”,并要调离现岗位或调去非参公单位。于是我的心一下如坠冰窟,在电脑前发呆直到第二天早上天亮。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仔细查看了《公务员法》释义,“工勤人员”是指后勤服务人员,如打字员、司机等人员,因为他们不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权并且以后可能要进行后勤服务市场化改革,因此他们不应“参公”。在这里“后勤人员”是以岗位角度为主要标准的,浙江、山东、重庆和黑龙江等省市的出台的“参公实施办法”,体现的就是这种精神。而广西等部分省市区的“参公实施办法”,则把“工勤人员”按“档案身份”理解,即指档案身份不是“干部”的人,哪怕你具有高级职称,是单位的业务骨干。             《公务员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打破身份限制,择优录用”,只要具备相应的资格,工人、农民、无业人员等都可以经相应的程序录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试行聘任制度以后,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线,统称工作人员或职工,实行按需设岗,以岗定人,分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三大类。事实上,《公务员法》及其一系列配套法规和规章,都没有提及干部和工人的身份问题,再结合与事业单位相关的一系列法规、规章和《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可知第一百零六条所说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明显是指事业单位中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一些省市在出台“事业单位参公实施办法”时,却实行“以身份为纲”的政策,一些仅是高中学历的综合素质比较欠缺的工作人员能参公,而一些具有高学历高职称的高素质人才却因档案身份是工人被排除在参公范围之外,连参加考核、考试的资格都没有。这样做明显是和“打破身份限制,公开 平等 择优录用”的公务员法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相违背的。不客气的直接一点的说,这样做是违法的。大家可以看看中组部和人事部出台的配套规范性文件,是绝对不会做出这种和上位法明显相违背相抵触的规定的。重庆、浙江、山东、黑龙江等省市出台的实施办法,也是如此的,因此他们那里的工人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可以参公的。法律的理解和解释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很明显,一些省市的制定和执行参公实施办法,掌握很多人命运的人员是不具备这些条件的,不懂相应的法理学知识和法律的解释原则及规则。当然,一些是属于“非不懂也,乃故意为之”也是可能的。             对于《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的界定,事关很多在参公单位工作的工人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切身利益甚至命运,他们中有不少是高学历高职称的高素质人才,是单位的业务骨干。尽管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不再执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但不容否认,多数参公单位的执法或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其工作能力是直接相关的。如果参公人员登记政策以干部工人身份来界定,这部分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会因工人身份被列为工勤人员,这样必将会严重打击这部分人员因事业单位改革调动起来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政府工作效率的提高和事业单位内部和谐。因此我请求中央人事主管部门(同时也是《公务员法》主要起草单位)尽快就《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做出解释并发文规范。如果拖延过久,各省市区因对法律理解的差异而导致的不公平及不和谐因素将会越积越多,将来的解决难度亦会愈来愈大。             此致            
敬礼            
一最基层事业单位普通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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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1: 人事部         国人部发〔2004〕14号             关于印发《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          根据人事部《关于同意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等7个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复函》(人函〔2003〕56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水人教〔号)精神,为顺利实施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过渡工作,结合流域机构实际情况,制定了《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过渡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按照实施。          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过渡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关于同意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等7个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复函》(人函〔2003〕56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水人教〔号)精神,为了顺利实施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人员的过渡,结合流域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过渡原则          1.平稳过渡的原则。人员过渡要有利于保持职工队伍总体稳定,有利于水利事业发展。          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过渡,促进人员整体素质提高。          3.分类过渡的原则。根据工作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考核和考试的办法进行过渡。          二、过渡范围          各级流域机构使用行政执行编制的机关中日在编的机关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          以下人员不得参加过渡: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2001年以来受过降级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被劳动教养或处在缓刑期间的人员;近两()年连续病假时间超过半年以上或累计病假时间超过一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三、过渡办法          现有工作人员的过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和考试、考核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履行法定的程序。考核、考试未通过的人员不能过渡。          (一)考核过渡          1.对具有干部身份(不含聘用制干部)的机关工作人员,采取考核的办法进行过渡。          过渡考核以近两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连续两年考核均在称职等次以上的,予以过渡。          2002年以后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年度考核意见为依据,确定是否过渡。          2.过渡考核的人员,要填写《流域机构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考核过渡表》(附表1),由流域机构各级机关按照《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审核和签署意见,并在流域机构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报水利部审批。          (二)考试过渡          1.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地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下达聘干指标并办理聘干手续的人员和具有工人身份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采取考试的办法过渡: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2)在市、县河务局机关工作,担任副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或助理工程师(含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一。          2.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流域机构按照规定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名单进行汇总(汇总表式样见附表2)报人事部、水利部备案。          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按照《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过渡考试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的要求参加过渡考试。          3.对于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流域机构填写《流域机构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录用审批表》(附表3)一式三份,报人事部、水利部审批。                          个人观点:        1.从该文中可以明显看出,人事部对于“工勤人员”的理解和我是基本一致的。人事部做为国家人事主管机关和《公务员法》及其前身《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主要起草单位,他们的看法应该是非常权威的。        2.在该文中,对于国家干部和聘用制干部及工人身份聘用制干部的过渡办法是不同的,前者考核过渡,后者考试过渡。严格的说,如果现在还是采取这种办法应是违反公务员法的立法精神的(当时《公务员法》尚未颁布)。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比如规定何学历(包括专业要求)、 职称以上的;何级别(如副处或正科)以上的(因为公务员法有类似规定,不能算身份歧视)及一些政策安置人员等等可以考核登记,其它的考试通过后登记。目前来看,浙江省的“参公实施办法(方案)”是最符合公务员法和其一系列配套法规的精神的,建议参阅一下。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委办〔2007〕 13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                     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中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精神,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照管理范围和对象        (一)参照管理范围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法律法规的授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方案、机构编制方案或规定的主要工作职责确定。        对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要从严掌握,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管理工作,按中央另行规定办理。        (二)参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        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且工作人员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不再进行参照管理资格审查和考试考察。        符合列入参照管理范围条件,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管理后,其工作人员应具有的资格条件为:        1系核定的单位编制限额内的正式工作人员;        2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3省、市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市本级(杭州、宁波本级除外)截止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学历放宽到高中、中专;县(市、区)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4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5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6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
  公务员局通知2008年下半年工作要点 提五项任务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公务员局通知印发2008年下半年工作要点 5项任务      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公局发[2008]3号      一、继续做好公务员法实施有关工作      (一)继续加快公务员法配套法规政策建设。抓紧修改完善公务员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日常登记办法等配套法规,力争早日出台。研究建立公务员交流与正常退出机制,修改完善辞退规定,着手研究起草辞职、回避规定。做好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配套的相关政策和专项处分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着手起草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研究建立公务员法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已出台法规的宣传指导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务员管理依法办事。(各司负责)      (二)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集中审批的收尾工作。督促有关省(区、市)尽快完成市县以下参照管理集中审批和备案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国务院部门所属新批准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做好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尽快下发《参照公务员法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明确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管理有关政策。(综合司负责)    
  大家行动起来,向国家人事部反映,这样他们才会重视并尽快就《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做出解释并发文规范。    这才是正规有效的途径。    http://www./mohrss/Desktop.aspx?PATH=/sy/jlhd/jlhdbzxx    这是尹蔚民部长信箱。    大家可以给他发邮件反映这个问题。  
  现在行政机关里面在编的工勤人员哪怕你干的是行政执法工作都转不了公务员
  我的理解,以前是什么身份的就是什么身份了,这是事实。现在要想改变身份就得按公务员法办事。那些所谓的考试都是扯蛋的东西,大家都清楚怎么回事。如果在公务员法都实行的前提下还搞这种所谓的考试,只能说机构改革又一次扯蛋了。比起国考来,这种考试还有严肃性吗?公务员和参公登记后,以前所谓的干部工人的区分就不在有了,只有国家公务员,参公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之分了。
  如果参公人员登记政策以干部工人身份来界定,这部分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会因工人身份被列为工勤人员,这样必将会严重打击这部分人员因事业单位改革调动起来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政府工作效率的提高和事业单位内部和谐。  =========================================  这种情况确实存在  但吃闲饭不干活的更多,这也不可否认  但如果因为这个原因而放开的话,  想想会什么结果?  比如大家通过考试来选择谁参公,你能保证你就进去了而吃闲饭的就一定会下?  结果多半是和你的愿望相反
  者:我爱华南虎
回复日期: 21:52:00
      如果参公人员登记政策以干部工人身份来界定,这部分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会因工人身份被列为工勤人员,这样必将会严重打击这部分人员因事业单位改革调动起来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政府工作效率的提高和事业单位内部和谐。    =========================================    这种情况确实存在    但吃闲饭不干活的更多,这也不可否认    但如果因为这个原因而放开的话,    想想会什么结果?    比如大家通过考试来选择谁参公,你能保证你就进去了而吃闲饭的就一定会下?    结果多半是和你的愿望相反    ===============  这个确实要看部门而定的,政府口的参公单位多数都是要干实事的,工作量很多企业差别不大。
  作者:liubu0746
回复日期: 21:39:00
      我的理解,以前是什么身份的就是什么身份了,这是事实。现在要想改变身份就得按公务员法办事。那些所谓的考试都是扯蛋的东西,大家都清楚怎么回事。如果在公务员法都实行的前提下还搞这种所谓的考试,只能说机构改革又一次扯蛋了。比起国考来,这种考试还有严肃性吗?公务员和参公登记后,以前所谓的干部工人的区分就不在有了,只有国家公务员,参公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之分了。    =============  这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采用过渡的办法,新近人员肯定要公开招考的。  
     作者:我爱华南虎
回复日期: 21:28:00
      现在行政机关里面在编的工勤人员哪怕你干的是行政执法工作都转不了公务员  =============  是的!  因为96年公务员过渡时才可以的,现在实行的是公开招考政策。  我们的新参公单位情况不同,没有可比性。      
  干部和工人身份,唉……一声叹息。我的单位昨天从事业改行政编,自己也是工人身份,这次过渡公务员可能也没办法。指标到是有得多,可是就是工人身份限制,哪怕你在单位上所有业务上的活都是你干,也有本科文凭,有什么办法呀?同病相怜……天涯有高人吗,指点迷津呀!
  作者:杏苏
回复日期: 14:02:00
      干部和工人身份,唉……一声叹息。我的单位昨天从事业改行政编,自己也是工人身份,这次过渡公务员可能也没办法。指标到是有得多,可是就是工人身份限制,哪怕你在单位上所有业务上的活都是你干,也有本科文凭,有什么办法呀?同病相怜……天涯有高人吗,指点迷津呀!    ================  具我所知,好象96 97年过渡公务员的时候,在干部岗位的工人身份人员可以过渡为公务员。    目前而言,好象只有公考这条路了,当然也有直接提为副科实职直接成为公务员的特例,但毕竟是特例。    你说的过渡为行政编,如果你说的不错的话,那你单位这种情况和我说的参公是不同的,参公人员和公务员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这个是没办法的事  中国的事情就是喜欢一刀切  但如果不一刀切问题更大  你也未必能进去  不一刀切真正能进去的是些什么人大家都清楚  至少现在公开招考有笔试这一关相对还公平点
  引用第2楼老鼠茄子于08-12-17 22:32发表的
:  好像挺复杂的事情,我没看完。  其实也不复杂!  呵呵~    我一个县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普通工作人员,有时业务上遇到了难道比较大的问题,就直接打电话都省级主管单位向他们请教。他们也支持我们这么做,把电话给我们。    而作为省级人事部门,遇到此问题,给国家人事部打电话或发函交流 咨询一下有何难处?何况现在有电子邮件。    说到底还是立场和态度问题。    要知道这是直接决定很多人命运的事。  
  作者:我爱华南虎
回复日期: 21:38:00
      这个是没办法的事    中国的事情就是喜欢一刀切    但如果不一刀切问题更大    你也未必能进去    不一刀切真正能进去的是些什么人大家都清楚    至少现在公开招考有笔试这一关相对还公平点    ==========  那浙江 山东 重庆等省市和人事部“国人部发〔2004〕14号”不是轻易解决了吗?  
  高中学历的能参公,本科 高级职称反而不能,在绝大多数国家,这都不是正常的事。
  不禁想起这段话:“纳粹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纳粹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纳粹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为我站出来了。”
  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对绝大多数人都是有益的。    “拆迁指挥部领导家被野蛮拆迁”之类的事充分证明,制度有多重要?    感谢这里支持的网友!        
  国家公务员局(尹蔚民局长)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010-  
传真电话: 010-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国家公务员局  
邮政编码: 100013   
电子邮箱: gjgwyj@
  近日,我把这公开信发到了各省市人事主管部门的电子邮箱,希望能给他们一点启发,毕竟多数公务员都不是法学专业出身,对法律的理解能力是比较有限的。(希望相关人士方便的时候也这么做,人多力量大嘛,中国这方面尤其如此)    我在某省的省级人事部门的网站看到其下属的地级市人事部门在为此事争取,他们的也觉得他们省的以干部工人身份为界划分参公范围的方法不合理。  
  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福建省一些地级市的人事部门做过此事。    他们也觉得,一个在打杂岗位的干部能参公,而一个工人身份的高学历高职称的单位技术骨干反而不能参公,是非常不公平的。  
  由于中国国情的复杂性,我们也能理解上级部门出台政策时不能照顾到每个人的利益。但既然现在发现了问题,那么我想上级人事部门应该以人为本.有错必纠.减小矛盾的出发点来正视问题,决不是漠然视之.任其发展,最后导致小问题便大问题,明显违背中央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初衷。  
  为什么是工人身份,相信自己比谁都清楚,据我所知,我们单位也有几个工勤人员,但是,进单位的多是领导批条子,或者是其他不能说的途径,自己当初没有派遣证,而造成当初占了工勤编,这是历史遗留问题,因为中国实行的就是人员身份制度。在机关干,这就是浅规则,你和别人拿的钱一样,而且也占了编制,如果没有能力改变这种体制,那就去适应它。  占编制的工人转成公务员有途径可走,据我所知,我们的单位已有实例,通过考专业技术,靠上后再通过过渡考试,成功过渡。
  再说一点,工勤人员是不以具体从事的工作划定的,你是工勤身份,但不一定就让你去开车,就让你去打扫卫生,给你发正式人员的工资,你就得干正式人员的工作。打扫卫生等工作可以拿不到你工资一半的钱去聘用其他人员干。  工勤人员主要看你的编制形式,工勤人员主要是市领导用来施舍人情或者解决自己不时只需的的东西。这也是为什么单位还存在工勤人员的原因。
  作者:天o涯沦落人
回复日期: 17:22:00
      为什么是工人身份,相信自己比谁都清楚,据我所知,我们单位也有几个工勤人员,但是,进单位的多是领导批条子,或者是其他不能说的途径,自己当初没有派遣证,而造成当初占了工勤编,这是历史遗留问题,因为中国实行的就是人员身份制度。在机关干,这就是浅规则,你和别人拿的钱一样,而且也占了编制,如果没有能力改变这种体制,那就去适应它。    占编制的工人转成公务员有途径可走,据我所知,我们的单位已有实例,通过考专业技术,靠上后再通过过渡考试,成功过渡。    ===============  谢谢你的回复!  不过你可能没有仔细看我的帖子。    和机关工人“以工代公”不同,我们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都是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并经人事部门批准的,并享受相应待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公和机关个人转为公务员也是两回事,二者转换之后的身份也是不同的。    再次谢谢你的热情回复!            
  计划外的自费生,工人身份!你就做梦吧!一万年也不会打破身份限制的!    
  96 97年过渡公务员的时候,在干部岗位的工人身份人员可以过渡为公务员,是这样的!    但是过度的公务员本次只能参公,因为不是考录的还是作为事业编制!  国家明确要求了
  作者:小猫钓鱼鱼
回复日期: 15:16:00
      计划外的自费生,工人身份!你就做梦吧!一万年也不会打破身份限制的!  =============  呵呵~~  哪要用一万年,就现在很多地方都已经打破了。你可能没有仔细看我的帖子。    第二个问题:按原来的划分办法,我是工人身份,但按现在的政策,我是按相应程序经人事部门批准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无论考核还是工资福利待遇都是按专业技术人员执行的。这和那种单位私自任命聘用的管理人员(领导)是不同的,他们一般在正式的聘用手续上聘用的是工勤岗位,在人事部门核准的工资表上,也是相应的工人工资(一般是技工工资)。因此这一点希望人事部门能够引起重视。
  衢州市卫生局关于衢州市卫生监督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衢州市卫生局关于衢州市卫生监督所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衢州市卫生监督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13号)、《衢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衢州市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衢市组[2007]63号)及相关政策,结合市卫生监督所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机构编制和人员情况    根据市编委的批复,核定衢州市卫生监督所编制数为32名,其中科级职数3名。现实有人员27人,其中所长1人,副所长2人。    二、实施范围和资格条件    (一)实施范围:截止市卫生监督所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的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资格条件    1、系正式在编人员,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截止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学历放宽到高中、中专;    3、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4、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5、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    三、组织实施    (一)职位分类    1、职位设置。按照市编委确定的单位编制限额,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设置32个职(岗)位。    2、编制职位说明书。按照所设置的职位性质编制职位说明书,明确职位名称、职责任务、资格条件,作为录用、考核、晋升、培训等管理的依据。    (二)考试、考核及人员登记    1、资格审查    拟登记的人员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资格条件审核表》(见附件1),进行资格初审后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报市公务员管理处审核。    2、培训、考试与考察    采取集中与分散、辅导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参加市公务员管理部门集中的两次辅导和本单位自行安排的培训(见附件4)。组织参加市公务员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笔试内容为公务员法及相关政策知识,岗位所需的相应知识。笔试将划定最低分数线,并在编制限额内,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对笔试入围人员,进行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考察,并做出综合评定。    3、组织人员登记    (1)考试、考察合格人员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装入个人档案的材料一律用16K纸,报市人劳局公务员管理处审批,经审核同意后,按《衢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登记。    (2)暂缓登记对象: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受行政、党内警告处分未满半年的;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和党内严惩警告处分未满1年的;行政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未满2年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近2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3)不予登记对象:受劳动教养或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处罚的;因其他原因不能登记的。    人员登记工作计划见附件3。    (三)人员选配    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等方式选配人员。    四、未登记人员的分流安置    (一)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含工勤岗位人员)。    (二)曾受劳动教养或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处罚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分流到其他企事业单位。    (三)其他未登记人员,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可调剂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暂缓登记对象要纳入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待暂缓情形消失后,再视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二)批准为参照管理前,已办理退休(含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待遇标准不变。以后增加离退休费,按机关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执行(含工勤岗位退休人员)。    (三)衢州市卫生监督所现有高级职称6人,中级职称11人,建议增加非领导岗位职数。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衢州市卫生监督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卫生局成立以杨云贵同志为组长,杜救、阮维修和徐冰俊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严格条件和程序,做好审核、申报等工作;市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小组,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和干部职工队伍思想稳定工作,协助做好人员资格审核、培训、考试、登记及录用工作。         附件:⒈《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资格条件审核表》    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⒊衢州市卫生监督所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计划表    ⒋考试课程培训计划表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尊敬的尹部长和各位领导:    
您们好!    
我是一个县级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普通工作人员,因为单位最近准备申报参公,故对这方面比较关注,并由此形成了一些个人的看法和建议,特此冒昧向您们汇报,以供参考。    
在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制度”之前,机关事业单位都实行“身份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分为干部和工人。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制度”之后,其工作人员分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三大类,按需设岗,以岗定人。也就是说,“工勤人员”是一个从岗位角度划分的概念;而“工人”是从身份角度划分的概念,它们虽有时会有一定的联系,但从本质而言,它们并不是一回事。但在行政机关还实行身份管理制度的情况下,机关工人引用了“工勤人员”这个称呼后,很多人事部门混淆了“工人”和“工勤人员”的概念,简单的把“工人(工人身份)”和“工勤人员”等同起来。这可能就是一些省级人事部门禁止“原身份为工人现聘任于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和管理岗位(职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公的原因。    
于是呢,在这些省市,一些技校学历但有干部身份(参加工作早,96、97年之前转干是比较容易的)的参公事业单位的司机可以参公;一些高学历高职称并聘任于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职务但身份为工人的工作人员反而不能参公。而按照与事业单位相关的法规,前者显然是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不能参公;后者是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即“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可以参公。因此说,这种“误读曲解法律”的行为(做法)的后果是比较严重的,很容易造成“颠倒黑白”的情况。对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参单位的工作效率甚至社会的和谐稳定(已有人流露了此类情绪或苗头)都有很大的负面的影响。这点希望引起中央人事主管机关的注意和重视。    
正如中央党校高新民教授所言:“用人导向就是最大的导向”。以“德学(德才)”为标准用人,还是“以身份为纲”用人,会形成完全不同的风气。大到一个省甚至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县一个单位都如此。当然,基于历史的原因,对于一些历史遗留的政策性人员采用一些特殊的政策也是合情合理的,这和前者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一起并用并不矛盾。但前者是基础是根本,后者是特殊是例外,这一点必须要坚持。因此,我建议作为《公务员法》最高行政执法机关同时也是《公务员法》最主要的起草单位的中央人事主管机关,尽快就《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工勤人员”的定义做出具体解释并发文规范。以引导《公务员法》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正确的实施,避免各省、市、区因对法律理解的差异而导致的不公平及不和谐因素越积越多。    
说点题外话:按常理,《公务员法》这样的法律并非那种比较“晦涩拗口”的“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之类的法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正常人一般都应该能理解的(事实上这也是立法技术学上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此问题我专门做了一个有一定代表性的调查试验,试验结果基本证实了这一点。但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往往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包括其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会有其“独特的理解”,并且级别越高此现象愈明显(比如地市级尤其是省级)。在一些省级人事部门的网站上,我多次看到了一些基层人事部门为此问题(第一百零六条的“工勤人员”的具体含义)和省级人事部门的主管官员据理力争,省级人事部门一般都是以比较简单生硬的言语回复了事(要知道这可是涉及很多人的切身利益甚至命运)。个人认为此现象不太正常,特此汇报,希望能引起中央人事主管机关的关注和重视。         此致         
敬礼              
一最基层事业单位普通工作人员         
日    
  浙委办〔2007〕13号文件是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后,根据中发〔2006〕9号文件精神制定的配套文件。这一文件的制定,是在总结完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在广泛征求过各级各部门的意见,并召开过20多次座谈会,上下反复多次修改才形成的。应该说这一文件是符合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与国家和省事业单位改革政策也是相衔接的。     
关于公务员法实施前已经批准为依照、参照单位,与公务员法实施后新批准参照单位人员过渡的标准有所不同。公务员法实施前,已经批准为依照、参照单位人员过渡是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暂行条例》和相关配套法规规定,是按照干部和工人身份组织人员过渡的,干部可以过渡为公务员,而工人不能过渡为公务员,仍为工勤岗位。公务员法实施后批准参照单位人员登记(过渡)是按浙委办〔2007〕13号文件规定,以岗位作为人员登记(过渡)的,这是因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10多年来,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实行聘用制,且已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因而公务员法实施后,新批准为参照单位人员登记(过渡)是按岗位来界定。     
浙江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  
  中国人01,你给部长信箱发的信有回复了吗?别放弃,试试直接打电话咨询一下。
  这种口子不能乱开的,因为全国机关里存在和你一样工人身份的有400万,事业单位更多  我们单位一个聘用制干部(97年时工人转干),当过单位的办公室主任,办文能力和业务能力都相当强,06年公务员登记时也没能转为行政编。现在依旧是个副主任科员,永远也当不上副局长。  至于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勤岗位转为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可以登记,但那只是浙江省,那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比较早,而很多省份至今仍未启动,不能作为参照管理的理由
  作者:大浪淘沙1983
回复日期: 20:15:00
      这种口子不能乱开的,因为全国机关里存在和你一样工人身份的有400万,事业单位更多    我们单位一个聘用制干部(97年时工人转干),当过单位的办公室主任,办文能力和业务能力都相当强,06年公务员登记时也没能转为行政编。现在依旧是个副主任科员,永远也当不上副局长。    至于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勤岗位转为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可以登记,但那只是浙江省,那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比较早,而很多省份至今仍未启动,不能作为参照管理的理由    ===================  1.制度是为目的服务的,不知道你追求的是什么目标(目的)?坦率的说,你的眼光很差,基本的趋势都看不懂。    2.实行聘用制仅仅是浙江省吗?我真的不想跟你说了,基本的事实都不清楚。      更坦率一点的说,真的有些鄙视你。  
  作者:红风清清
回复日期: 16:51:00
      中国人01,你给部长信箱发的信有回复了吗?别放弃,试试直接打电话咨询一下。      ===============  目前还没有,意料之中也。本身我也算是体制内的人,这一点还是清楚的。    目前的计划是:准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不行再计划下一步......什么可能性都不排除,只想警告那些高高在上的,有一个说法是:害人往往就是害自己。  
  作者:红风清清
回复日期: 16:51:00
      中国人01,你给部长信箱发的信有回复了吗?别放弃,试试直接打电话咨询一下。  =================  谢谢您的建议和顶帖支持。
  作者:中国人01
回复日期: 2:07:00
      作者:红风清清 回复日期: 16:51:00           中国人01,你给部长信箱发的信有回复了吗?别放弃,试试直接打电话咨询一下。            ===============    目前还没有,意料之中也。本身我也算是体制内的人,这一点还是清楚的。        目前的计划是:准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不行再计划下一步......什么可能性都不排除,只想警告那些高高在上的,有一个说法是:害人往往就是害自己。        ==============  更正拼音输入法笔误:“警告”更正为“敬告”,对领导,俺可是一向很尊重的。
  盼望事业单位能早日打破所谓的身份问题,向《公务员法》学习,“打破身份限制,择优录用”。
  至今已有6623人收藏,3000笔成功交易的真正原单店——inin美衣    也许你在天涯已经见过我们的广告,但因为各种原因还没有来过小店    不如就趁现在,来看看吧,或许你会喜欢上in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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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后事业单位普遍实行岗位聘用制和公开招考制度,停止办理聘用干部。经公开招考进入事业的人员岗位和身份存在4种情况:1、全日制(普教教育)学历人员(干部身份)聘用到“技术管理岗位”;2、全日制学历人员(干部身份)聘用到“工勤岗位”;3、非全日制学历人员(工人身份)聘用到“技术管理岗位”; 4、非全日制学历人员(工人身份)聘用到“工勤岗位”。根据公务员法106条,第1、3种情况可参公登记,而目前省、市人事部门在实际办理登记工作是以“是否干部或聘用干部”为依据,则是第1、2种情况可登记,第3种人员不能。因此就造成第2种、第3种情况人员登记的是非颠倒问题:若以“干部”作为登记依据,第2种人员的人事档案里有“干部调令”、有“报道证”、即使在单位里是后勤打杂的也顺理成章可登记;而“工人身份”的第3种人员只有“聘用合同”和“用编单”,没有“干部证”,故被置之门外。随着参公工作的推进,该问题正不断积累、突显,同时也是关系众多人一生的政策问题,敬重提请省厅调研。 8.27日有龙岩的同志在信箱里反映没用“报道证”不让参公登记的问题,其实也是上述的第3种人员的问题。据我了解,事业实行公开招考后,全省这种情况的人不少。还有,在厅长信箱的回复里,曾明确答复“工人身份”的人员不管是“技术管理岗位人员”还是“工勤人员”都不能登记,这说法有文件依据吗?我几乎查遍相关文件,包括《公务员法》及相应释文,好像都不支持这种说法?请指教。以下是2006.3省厅领导答记者问的摘录(本网站“鹊惴锰浮保??蔡岬绞乱档ノ徊辉佟拔ㄉ矸菔蔷佟钡恼?呔?瘢海?、记者:农民、非公经济社会组织人员能否报考事业单位?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目标之一,就是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因此,事业单位不论专业技术、行政管理、工勤岗位招聘工作人员,只要符合公开招聘方案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受原有身份限制,均可报考。) 恳切希望我们的心声能得到省厅领导的回应和重视!若有说得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教!
  请问专业技术人员是工人身份的,算工勤人员吗?   姓名:老李 时间:1/6/:45     
请问专业技术人员是工人身份的,算工勤人员吗?
    管理员回复: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后,变身份管理为管位管理。
  ======================    看来我的信没有白写啊。    这是省人事厅政策法规处的回复,虽然没有直接回答(负责法制的部门,毕竟不好说蛮话嘛),不过也算是承认了“工勤人员”是一个岗位角度的概念。  
  如果工人能随意参公的话,那真的太没天理了  我们这自收自支的执法单位,200多号人,干部身份的不到20人,大多是工人身份,清一色的退伍兵、社会闲散人员,有高中文化的屈指可数,素质都相当差。  如果单位参公批准了,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的在同一起跑线,那真的要天下大乱了,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谁还敢去保证?幸好,我们这只是进行了聘用制,岗位设置仍未开展
  假作真时真亦假  事业单位工人身份可以参照公务员管理么?   悬赏分:0 - 解决时间: 23:22  我是事业单位工人,但一直在干部岗位工作,工资一直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人工资。有人说,像我这种工人身份的不允许参照公务员管理。我想问,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不是也允许有工人(工勤编)吗?  参公单位没有工勤编的,我们山东省正在进行参公登记,只有局机关才有工勤编,工人参公在我们省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取得聘用制干部的证书,不管真的假的,只要有,就能参加参公登记,否则是不行的。  注:以上文字来自百度知道。  所谓聘用干部的证书,向来没有听说。正式干部也没听说有什么证书。这里的证书大概是《聘用合同》。“不管真的假的”,自然是假的多真的少。
  作者:阳夏人
回复日期: 23:20:00
      如果工人能随意参公的话,那真的太没天理了    我们这自收自支的执法单位,200多号人,干部身份的不到20人,大多是工人身份,清一色的退伍兵、社会闲散人员,有高中文化的屈指可数,素质都相当差。    如果单位参公批准了,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的在同一起跑线,那真的要天下大乱了,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谁还敢去保证?幸好,我们这只是进行了聘用制,岗位设置仍未开展    ===========================  那你的意思就是“只要是干部身份就可以随意参公了”?哪怕他是技校学历 司机岗位。    典型的屁股决定脑袋。    正确的做法就是打破身份,平等竞争 择优录用(过渡)。如果这也不能理解,说明你的素质很一般。    
  我们单位一把手的业务能力是倒数的,以前自己管理的项目问题不断,今年开始,他不直接管理项目了,但处罚单和整改通知都必须他签发,通过最近几个案子,发现他基本是法盲一个。我的都有些凉了。同时也为我们这里的百姓感到悲哀,因为我们单位的职能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客观的说,我应当还算是比较乐观的人,但这几天的经历,令我对这个制度感到非常失望。        坦率的说,目前我对能否参公没有以前那么在意了,因为自认为自己还是一个有一定良知和底线的人。          
  转贴:    我们是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有几个问题请教领导:一、我们目前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为什么我们这些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证、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工人),非公勤岗位,均在行政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0几年以上。工资一直按技术职称套改。但是因为你们的理解《公务员法》的误差,造成我们这些辛辛苦苦为党工作多年的人员的身份、工资待遇一夜回到解放前,你们觉得公平吗?副主任医师,工龄30年,就是因为这次参照公务员管理,按照初级工套改,合理吗?    二、《公务员法》第106条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这里的经批准是指具有公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批准认定。现在地方志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政策,已经省政府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那么我单位中除了工勤人员外,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都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第107条明确规定了本法不溯及既往,为什么还要倒呢?     三、还有一些实施的配套文件(公务员登记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都十分明确,还规定了应予登记对象、暂缓登记和不予登记对象,但无论哪种情况,都没有提到身份的问题。应当说公务员法的实施,本意是取消多年的身份制,以法的形式确定了提了多年的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的问题。如果你们人事部门有身份这方面的依据,请拿出来,我们共同探讨是否能行得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中,我更没有看到类似规定内容。曾经经过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好多都是组织部门任命副科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和合法有效的正式专业技术资格证和聘任证。这些同志不是新进人员到今天他们干了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工作,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干得好好的,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兢兢业业地工作,没有犯错误出现任何失误,如果仅仅因为一个单位管理模式的改变要退回若干年前的身份,我认为于法、于理、于情都是说不过去的。   
  作者:中国人01
回复日期: 3:38:00
            ===========================    那你的意思就是“只要是干部身份就可以随意参公了”?哪怕他是技校学历 司机岗位。        典型的屁股决定脑袋。        正确的做法就是打破身份,平等竞争 择优录用(过渡)。如果这也不能理解,说明你的素质很一般。    ===============================      从你的说法基本上可以断定你是一个读死书死读书的人  中国的事情如果有你说的那么简单,早就是实现共产主义了  只要上面敢开一个小口子  下面就会洪水肆虐  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喜欢一刀切的原因了  比如如果允许“打破身份,平等竞争 择优录用”  什么叫平等竞争?什么叫择优录用?  现在大家公认最公平的公务员考试,不也还有好多人上天涯控诉黑幕吗?  何况这种在单位内部的“择优录用”  谁是优秀?怎么评判?谁来评判?怎么才能保证公平?除非向公务员考试那样全国统考,不过那样要付出多大的成本?何况即使这样也不能保证绝对的公平  如果按照你描述的那种做法,最可能出现的结果就是那些没有什么水平的领导的七大姑八大姨舅子老表之类的临时工成了参公人员,而你,估计连现在的位置都保不住  
  严格区分干部和工人,是对知识的尊重,是对人才的尊重。  如果干部和工人没有区别,那谁还会寒窗苦读十几载去考大学?不如当两年兵,或靠关系安排进去算了。反之,现在的各级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才,有几个不是科班出身?那种靠关系安排的工勤人员能和高校毕业生相提并论吗?这也正是国家尊重知识和人才的表现。  LZ的情况只能说是个例,不具有代表性。国家必须把紧公务员入口,否则一旦松懈,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就无法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无法实现。
  作者:阳夏人
回复日期: 22:38:00
      严格区分干部和工人,是对知识的尊重,是对人才的尊重。    如果干部和工人没有区别,那谁还会寒窗苦读十几载去考大学?不如当两年兵,或靠关系安排进去算了。反之,现在的各级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才,有几个不是科班出身?那种靠关系安排的工勤人员能和高校毕业生相提并论吗?这也正是国家尊重知识和人才的表现。    LZ的情况只能说是个例,不具有代表性。国家必须把紧公务员入口,否则一旦松懈,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就无法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无法实现。    =============  你说的当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坦率的说,你的视野的高度和宽度还是比较有限的。    其实,我们这些年来的种种改革,基本的方向都是向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靠拢,无论是开始的主动选择还是屡屡碰壁后是不得已选择。    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在我们这里,现在不少的“要做实事”的政府口机关已经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前几天无意中看了我们主管局的一份报表,发现公务员编制的工作人员的平均学历明显低于全局平均水平,工作能力亦基本如此,因为在一个系统,经常打交道,大家相互知根知底。因此更深的理解了局领导实行岗位管理制度的良苦用心。    “3、下列经登记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具有干部身份现在在非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    上面条款引自某省的参公实施办法,从其可见,他们也认识到身份管理的严重弊端,规定只有在“非工勤岗位”工作的干部身份的人员才能参公。        “制度是为目的服务的”。只要坚持这个原则,问题就简单多了。当然这有一个前提:这目的是正义的正当的。但实话说,我们目前的最大的问题往往就在这里。    比如你担心的“低素质的工人身份工作人员混入参公队伍的问题”,我认为通过在学历、职称等方面设置一定条件就基本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个人认为这种筛选方式比以干部工人身份划界的筛选方式效果更好。      
  作者:阳夏人
回复日期: 22:38:00
      严格区分干部和工人,是对知识的尊重,是对人才的尊重。    如果干部和工人没有区别,那谁还会寒窗苦读十几载去考大学?不如当两年兵,或靠关系安排进去算了。反之,现在的各级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才,有几个不是科班出身?那种靠关系安排的工勤人员能和高校毕业生相提并论吗?这也正是国家尊重知识和人才的表现。  =========================================================  有知识,有大学本科文凭就是干部身份吗?我有全日制本科文凭,还有学士学位,不照样是工人。什么国家尊重知识和人才?现今社会的发展就应该打破身份,平等竞争 择优录用。
  作者:红风清清
回复日期: 9:16:00
      作者:阳夏人 回复日期: 22:38:00           严格区分干部和工人,是对知识的尊重,是对人才的尊重。      如果干部和工人没有区别,那谁还会寒窗苦读十几载去考大学?不如当两年兵,或靠关系安排进去算了。反之,现在的各级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才,有几个不是科班出身?那种靠关系安排的工勤人员能和高校毕业生相提并论吗?这也正是国家尊重知识和人才的表现。    =========================================================    有知识,有大学本科文凭就是干部身份吗?我有全日制本科文凭,还有学士学位,不照样是工人。什么国家尊重知识和人才?现今社会的发展就应该打破身份,平等竞争 择优录用。    ====================  我们系统,公务员编制的高中学历的有不少,二全日制本科的反而有几个是工人身份.
  这是严重的身份歧视,实在太希望领导能给我们工人一条“生路”走走,事实大多数的工人素质和业务水平都是很高的,在单位里,吃闲饭的大多往往都是那些所谓的干部(中专毕业),凭着自己是干部、是铁饭碗,就什么都懒懒散散的,而整个系统的正常运作都是靠这些“低人一等”的工人们在维持着,中国挂在嘴边的以人为本到底何在?公平、公正体现在那里?哎.......................
  我是四川泸州的一名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的工人,我为四川所有事业单位的工人感到悲哀啊!可怜啊!同是一个中国,不同的省份的工人身份,有的能参公有的就不能参公,四川人事厅为什么要违背《公务员法》,为什么不执行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4号)中,第三条过渡办法的第二项1款中指出:1.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地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下达聘干指标并办理聘干手续的人员和具有工人身份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采取考试的办法过渡,明确了工人可以参公,为什么!为什么!四川人事厅不执行???????????四川人事厅也违背了胡锦涛主席提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要求,不晓得四川省人事厅是否认真学习了科学发展观,怎样“以人为本”解决“民生问题”,四川人事厅制定的不合理的事业单位参公实施办法,将给四川带来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迫切希望四川人事厅能“知错就改”给事业单位的“工人们”带来光明,构建和谐四川,和谐中国!
  想请问一下大家,事业单位参公后,不能登记为公务员的在编的财政供养的工作人员是否只能按工勤人员套普通工的工资?我原是事业聘干,在参公前就进入现单位, 05年就办妥过渡审批了,可最近也因不是国家干部身份被拒登记公务员。天涯的坛友们,你们知道有哪个地方的政策是县级市的聘干是可以符合参公条件的吗??再有,今天人事局直接就给我套普通工的工资了,不用征求个人意见。这合理吗?好象在哪里看到这种情况是有两种选择的,选择事业工资的可以调到其他不参公的事业单位对吗?请知道情况的来发表一下意见好吗?
  二、江西水文实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给水文发展带来的机遇  
1、已经显现的变化  
一是水文职工身份开始由职员向公务员发生转变;二是职能机构得到理顺和增加。省局新增设了地下水监测科和老干部科,各地市水文局新增设了地下水监测科和组织人事科;三是干部结构有了变化。全省水文系统新增了11名副处级、1名处级非领导岗位,241名主任科员、164名副主任科员岗位,有原工人身份80人通过参公登记确定为干部身份;四是职工收入将有增加,全省共1491名职工(退休人员447人)开始执行国家规范后的津贴补贴。  
  受理单位: 文登市人事局   回复时间: 日   回复内容: 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  
你处8月21日转来的关于信访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项一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6月30日,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准,我市有16个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详细名单已公布在文登市人事信息网站上。  
按照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参照资格考试合格后,可进行参照登记:  
1、具有干部身份,现在非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提供毕业生派遣报到证);  
2、聘用制干部,现在非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提供聘用制干部审批表);  
3、工人身份,现聘用在非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提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如果是工人身份,单位与其签定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且聘用在非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可进行参照登记,否则不能进行参照登记。  参照管理人员名单由各单位负责上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证明材料合格后上报威海审批。  
因信访人所留电话不真实,我们无法与其联系给予答复。    
文登市人事局  
日     
  只有“国家干部”身分才能参公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而四川省人事厅(川人发[2009]31号)文件中居然把不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写入到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之列,让人费解。  
一、为何各省“参公”标准不一致  
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之一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条件。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文件)之《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第五条 不予登记的对象:(一) 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有关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违反国家有关选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行政人员和书记员的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三) 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同时,还查阅了许多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如: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7]13号)中参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之第二款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第六款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又如《重庆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符合登记条件的以下人员予以登记:(三)对于渝委发〔2006〕22号下发(日)前,正式在编在职,现仍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但不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者46周岁以上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录用考试、考核,合格者办理录用手续后再按规定进行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不合格人员,要调整到不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或岗位工作。  均未规定不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不能“参公”。而四川省(川人发[2009]31号),以文件形式把不具有“国家干部”身份明确写入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之列。试问,全国“参公”事业单位都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为何会各省制定的“参公”政策、标准却不统一?  
这种政策的不统一、不一致,导致了人与人的新的不平等!有利于和有谐社会的建设吗?  
二、人事部门对《公务员法》中“工勤人员”的理解?  参公”政策制定最权威的法律依据是《公务员法》,其第106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仔细查阅《公务员法》释义,“工勤人员”是指后勤服务人员,如打字员、清洁工、司机等,因他们不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权并且以后可能要进行后勤服务市场化改革,因此,他们不应“参公”,这是合理的。在《公务员法》106条中的“工勤人员”是以岗位角色为认定标准的,并不是以人事档案中工人身份为认定依据。浙江、山东、重庆、黑龙江等省、市出台的“参公实施办法”,体现的就是这种精神。而四川、广西等省的“参公实施办法”,则按人事档案中的干部和工人来划分,把所有是“工人”身份的,不论你是管理者还是专业技术人员匀视为“工勤人员”,这既不合情,又不合理,更与《公务员法》相悖。  
《公务员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打破身份限制,择优录用”,只要具备相应的资格,无论是工人、农民、无业人员等都可以通过相应的考试程序录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试行聘任制度改革后,打破了干部工人身份界线,统称工作人员,实行按需设岗,以岗定人,分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三大类。事实上,《公务员法》及其一系列配套法规和规章,都没有提及“参公”必须是“国家干部”。再结合与事业单位相关的一系列法规、规章和《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可知第106条所说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明显是指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质疑事业单位改革政策的连续性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之二: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全面推行聘用制度。破除干部身份终身制,引入竞争机制,在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通过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然而,在四川现在进行的“参公”,又重新把“国家干部”身份作为“参公”的基本条件和门槛,实行“以身份为纲”的政策,是人为设置障碍,没能体现政策的连续性和与时俱进性,有悖于科学发展观的践行和落实,这是开历史倒车!将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  
1、国家应尽快制定科学、严谨、统一的“参公”人员认定标准,特别是对《公务员法》106条中“工勤人员”范围作出准确的界定和解释,避免拖延过久,各省、市因对法律理解的差异而导致的不公平及不和谐因素的情况越积越多,致使将来的解决难度会愈来愈大。  
2、我们认为山东、浙江、重庆、黑龙江、广东等省市“参公”政策和标准是符合《公务员法》立法精神的,恳请四川省人事部门尊重历史、遵循法律、客观公正推进本次“参公”改革。  
3、建议对现有“参公”事业单位中已具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纳入“参公”登记范围。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让他们都参吧。不就是国家多发几个工资,多占用几个干部编制嘛  管他当时是怎么混进来的,管他以后别人以后考不考得不进来。。。。。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信息发布时间: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工作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现就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条件    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二、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    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就申报的机关(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审核、审批的程序等事项作出具体的规定。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向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向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或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过程中,应就该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意见。    对于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进行审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列入参照管理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对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要从严掌握,中央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中共中央或者国务院确定;地方省级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由省委、省政府提出意见,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管理工作,另行发文明确。    已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及时作出不再实行参照管理的决定。    三、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审批的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备案表》,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后,按照上述办法备案。    每年1月底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填写《年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审批情况表》,将上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实行参照管理的情况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四、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    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适时完成对人员的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工作。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实行逐级负责,由组织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登记对象必须是该单位中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且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及其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管理。    五、参照管理的监督检查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各地参照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参照管理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参照管理范围。对各地已审批但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将依法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事业单位执行公务员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管理,确保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本人全日制统招本科毕业的,毕业时没有找到工作持待就业报到证打回原籍去人事局报到,然后去参军两年回来,安置工作时,政府居然以工勤人员(工人身份)安排我进入事业单位,那时什么也不知道;前段时间考公务员进入面试,资格资料复审时发现我已经不是干部身份啊,我报职位要求全日制的所以一定要有就业报到证,而我手上只有过期待就业报到证(三年内有效是前段时间才知道的),所以被取消资格啊;按照正常情况我参军两年回来应该是按干部身份安排工作的,我那时待就业报到证还没有过期,那样的话人事局应该按照干部身份办理我的就业报到手续,结果他们按照工人身份办理啊,使我失去干部身份,全日制统招本科毕业,为国家义务参军两年回来现在竟然变成了工人身份,真是天大讽刺啊
  作者:wozhangjianxiong
回复日期: 16:54:00
      本人全日制统招本科毕业的,毕业时没有找到工作持待就业报到证打回原籍去人事局报到,然后去参军两年回来,安置工作时,政府居然以工勤人员(工人身份)安排我进入事业单位,那时什么也不知道;前段时间考公务员进入面试,资格资料复审时发现我已经不是干部身份啊,我报职位要求全日制的所以一定要有就业报到证,而我手上只有过期待就业报到证(三年内有效是前段时间才知道的),所以被取消资格啊;按照正常情况我参军两年回来应该是按干部身份安排工作的,我那时待就业报到证还没有过期,那样的话人事局应该按照干部身份办理我的就业报到手续,结果他们按照工人身份办理啊,使我失去干部身份,全日制统招本科毕业,为国家义务参军两年回来现在竟然变成了工人身份,真是天大讽刺啊    ================  一个非公平正义的社会,谁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包括现在在此问题上幸灾乐祸的人。    在此领域你是受益者,但别的领域呢?
  楼主请问你参公成功了吗?我跟你一样,单位最近要参公,可我也是个工人身份,现在也在迷茫之中,而且我们广东的政策好像也是不可以的。。唉,坚决支持考试录用制度,
  作者:西湖赏雪
回复日期: 19:22:00
      楼主请问你参公成功了吗?我跟你一样,单位最近要参公,可我也是个工人身份,现在也在迷茫之中,而且我们广东的政策好像也是不可以的。。唉,坚决支持考试录用制度,    ===============  我目前还没有。    广东的文件我看过了,具有一定条件的工人身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公。    但各地具体执行时尺度又有很大的不同。    
  求助:县区安监局局属安全生产监督大队,事业编制,财政全额负担工资,年初就上报参公,一直没有音信。想问问高人,我们大队参公还有希望吗?  
  希望大家好运!
  你好啊,我是一名工人身份的记者,也是当了四年兵退伍回乡的,在记者岗位上干了八年,现在调到县远程办,但身份还是工人,眼看着比自己年纪小的都提拔了,而我们只是看着人家实现理想,晕啊,参公在即,问了人事局说我这种情况,他们说只能以工勤人员来参公,也就是可以参公,但工作再好也不能提拔,也就是一辈子都只是工人,你干得再好也没用(记者期间本人的一个电视作品得了个国家级的二等奖,如果是干部的话这个奖能提工资级别的),所以也想给更高级的领导写信求助,难道以人为本就不能正视我们这些身份特殊而又有点工作能力的吗?今年连村官(农民)都能直接提拔副乡长,我们难道比他们差?如果我们这种人为国家贡献了十几年都不合格的话,那改革来又有什么用?逼我辞职吗?有时真的想一走了之。兄弟给点意见哈!我跟你们讲,我真的是导演过小电影得过奖的。
  还有,你的联系电话或QQ给兄弟一下,我们都是同类啊,一起受这种苦的。希望我们的呼声能有结果!共勉!
  兄弟。。你是广西哪里的啊??我和你有一样的问题。能留个电话或者是QQ吗?
  本人QQ: 不是经常上,但还可以找到人,欢迎同病相连的朋友来讨论该怎么解决问题!
  学习了啊
  唉,什么世道啊
  我们单位也是参公事业单位,我也是个工勤人员,我已经工作了16 年,我们工人身份的人员每天都要非常努力的工作,而那些没有什么实权但享受公务员级别的人员上班相当的懒散,常常不上班,或来签一个到后就走了,可是别人还领着比我高2 倍的工资,因为他们端的是金饭碗,而刚刚参公人员也算是端上了金饭碗,只剩下我和几个工勤人员在默默的为了几百元的稀饭钱而努力工作,虽然我也有专科学历,虽然也有技术职称,但是工人身份永远定格。其实看到他们去考试参公,我真的也好想去呀,我想,如果我有资格参考,我一定考得不会差,因为他们有人竟然考了30 几分也考过了关,哎不知党的政策什么时候才能改变我们的身份
  干部和工人身份,唉……多声叹息。我的单位从事业改行参公,自己也是工人身份,这次过渡公务员可能也没办法。指标到是有得多,可是就是工人身份限制,哪怕你在单位上所有业务上的活都是你干,当个科长也有本科文凭,有什么办法呀?同病相怜……天涯有高人吗,指点迷津呀!
  具有干部身份是参公的必要条件,除非你转干,否则工人一辈子也别想参公。
  楼主你好!   
楼主你真大胆,小心给你小鞋穿。  
想达到真正的岗位管理不可能,中国历来都强调“唯出身论”或“唯身份论”只要你出身好身份好,那怕是……,所以身份好的人可以高忱无忧,沾沾自喜。你的身份不好,那是天命,只有自认倒霉的份,你认为待遇是干出来的吗?天真!  
总要有各式各样区别的。要么……要么……  
  楼主你好!        楼主你真大胆,小心给你小鞋穿!       达到真正的&岗位管理&不可能。中国历来强调“唯出身论”或“唯身份论”,烙印烙在你脸上,能掉吗?    只要你出身好身份好,那怕是……,所以身份好的人可以高忱无忧,沾沾自喜。    你的身份不好,那是天命,只有自认倒霉的份,你认为待遇是靠实力进取来的吗?天真!那是天生的。       总要有各式各样区别的。要么……要么……    另外送你一句话: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  
  参公真的那么好吗?参了公,工资却比同单位同一级别同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低.不参公的全额纯事业比参公的不知好多少倍.
  1994年9月就读于国内某重点大学,1998年7月以比较好的成绩毕业,因为是计划外的自费生。    计划外是什么意思?
  谁删了我的贴?为什么?
  1994年9月就读于国内某重点大学,1998年7月以比较好的成绩毕业,因为是计划外的自费生。    楼主这段经历我也琢磨半天,我记得当时还没有并轨。象我们湖北那几个重点都有一部分自费生,但除了公费医疗和每月补贴,其他和统招的都是待遇一样。分数可以比重点少几十分,学费多交5K—1W不等每年。但毕业时只要有接收单位都是干部编制没有问题。  不知道楼主上的是这种么,如果是这种或者是比这种还差点的捐资生。那说明楼主高考是连大专都考不上的。须知,当时所有大学专科和部分系统内中专都是带指标的。楼主不管是在上学时就知道还是就业时屈就,都是自己明白下的选择。  那么楼主从毕业到现在12年时间,没有放弃现在的工作,或作进一步努力改变现状(考研,考公务员等),诚为温水中之青蛙。既不想脱离现在的系统,又想通过政策转干,这个难度太大。起码不是所有人都可以。  别提94年上重点那回事了,明白人都明白怎么回事。我的老乡当时情愿上公费警校(中专),都没有上自费武汉大学,大概也是因为明白差别。那批大中专当时都不用参加公务员考试,现在科级居多。  
  近几天竟看事业单位改革和参公的网上帖子了,了解了很多情况,只是感觉大家的呼声越来越来小了,像在被埋么的瞬间发出了最后的痛苦的呐喊一样苍白无力!难道一个不合理的制度就这样泛滥了吗?难道那些受苦受难的全中国所谓(工人身份)兄弟姐妹就这样被宰割了吗?这样被凌辱了吗?这样被禁锢了吗?哀呼!
  对于身份问题,本人等到现在已经麻木了,也不想再为单位再付出太多,就像追一个女孩子,追不到的感觉只能自己感受,最后只能祝他过得好,但再也不跟我们有什么男女关系,只能是朋友,我也不会再为他朝思暮想,不再为他做任何事。  上班不加班,出工不出力!很无奈!现地不能像以前这么傻了,兄弟们,抓紧时间找自己的事做吧,为了自己的人生。
  哈哈!魔高八丈!看了你前面的贴子,似乎工人已站起来了,也可以领导一切了。  哈哈,送你《国际歌》唱一下。
  《国际歌》
  中国人01,看到你为改变命运而做出的努力深深的佩服你的执着和勇气。从你发出的第一贴到现在已经过去快两年了,不知道你的问题是否已经解决,希望你能有一个非常圆满的结局。
  我说句公道话,必须有理性的标准,楼主自费大学是不具备干部身份的。又错过了国家给的转干机会,不能转为公务员。职称不能成为转干的依据,学历是唯一标准,如果打破了这个界限,将会是对众多学子的不公平。  ——————————————————————————————————————  其实国家对你们照顾挺多了。我们只能同情,但那些工作无路的学子呢。更值得同情。
  致:色色豹
看你发的贴真的为您感动惭愧,什么学子、学者啊?中国有多少是真材实学的,职称制度不就是集体造假集体作弊吗?干部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的也是个不完善的落后的制度吧?(否则为什么要改革)你能看明白什么?你就是满心的自私和妒忌心理,一个迂腐的政策成全了很多无耻的败类,把好端端的中国祸害成什么样了?拿着国家给的考研经费大吃大喝、游山玩水、还搞男女关系。所谓的学者、学子有几个是干正事的?干部又有几个不是贪污犯?工人阶级是中国特色的特殊时期的产物,你不能诬蔑工人阶级,更不应该看不起工人阶级,你家祖宗不是农民也是工人吧?难道你是外星人产的?黑龙江省现任省长就是工人出身,不也是从工人身份干起来的吗?你有能力你把他整下来?你还是不能吧?所以奉劝你逼上你那无耻的嘴吧!把你的后代教育好。别让您的孩子当汽车修理工去啊!
  谁有楼主说的黑龙江的参公实施办法有全文的吗。急。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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