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术辅导站的武术协会规章制度度

体育总局武术中心关于印发《武术段位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武术段位制官方网站|中国武术|中华武术|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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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武术中心关于印发《武术段位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武术字〔2016〕120号
体育总局武术中心关于
印发《武术段位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武术管理部门),各行业体协武术管理部门,中国武术协会各单位会员、中国武术协会段位考试点:
  现将《武术段位制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全面推动武术段位制的普及和发展。
  附件:武术段位制工作指导意见
                                  体育总局武术中心
                                  2016年3月24日
武术段位制工作指导意见
武术段位制是国家体育总局设立的一项全面评价习武者武术水平的等级制度,是武术运动普及与推广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和建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武术段位制推广十年规划》经过两年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规范了武术段位制工作的开展,扩大了武术段位人群,提高了武术段位制的影响,促进了武术段位制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推动武术段位制工作的开展,按照《武术段位制推广十年规划》和《中国武术发展五年规划》要求,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加强段位制组织机构建设
  各级武术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段位制试点阶段()的工作经验,进一步加强组织机构建设,要在一级、二级考评机构建立段位制办公室,做到专门机构,专人管办。各级段位制办公室要在本区域内有计划的设立段位考试点,解决开展段位制活动的盲点区域,逐步建成从国家到地方较为完善的考评机构网络。
  二、加大对各级考评机构的指导
  各级武术管理部门要定期召开段位制工作会议,加强对各级考评机构的指导,要指导本区域内段位考试点规范开展段位制考评工作。要加强中小学校推广段位制《趣味武术》、《长拳》的指导并积极探索段前级的考评方式。
  三、明确段位制的工作任务
  进一步明确《武术段位制推广十年规划》今后五年的工作任务,力争到2020年,国内武术健身人群中武术段位制习练者的覆盖面超过30%;国际武联成员组织和孔子学院总数的50%开展武术段位制;开展武术段位制活动的地区覆盖到全国40%以上的县区;全国各类中小学和高校有60%以上达到武术段位制教程进课堂。通过考评取得武术段级证书的人群逐年增加。
  四、完善段位制教程和考评内容
  要在规范现有《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段位制教程和考评内容。尚未进入《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的其他源流有序、拳理清晰、风格独特、自成体系的拳种,可参照现有体例编写教程,经中国武术协会审定批准后,可纳入段位制考试内容。中国武术协会将加快编制散打项目的段位教程和考评内容,积极推动散打项目段位考评工作的开展。
  五、拓宽段位制推广渠道
  各级武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拓宽段位制的推广渠道,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把段位制项目作为“武术六进”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学校、社区、乡镇、企业、机关、军营等单位广泛开展段位制培训与考评工作。鼓励各单项拳种研究会、武术辅导和锻炼站点、武术馆校、俱乐部申报段位考试点,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段位制培训与考试工作。各级武术管理部门可结合武术比赛组织段位制考试,通过比赛成绩授予段位。
  六、健全段位制管理体制
  中国武术协会负责全国武术段位制工作的指导与管理,组织高段位的考评工作;一级考评机构负责本地区段位制工作的指导与管理,组织六段(含)以下段位培训与考评工作;二级考评机构负责本地区段位制工作的指导与管理,组织三段(含)以下段位培训与考评工作。初段位考试点须在二级考评机构指导下开展段前级、初段位培训与考评工作,中段位考试点须在一级考评机构指导下开展段位制培训与考评工作。中国武术协会负责组织全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培训班,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参与全国性段位比赛的裁判工作。一级考评机构可组织本区域内段位考评员参加业务培训,并将本区域内考评员名单报中国武术协会备案。国家武术研究院专家委员会成员参与监督、指导全国武术段位制的考评工作。
  七、规范段位制考评程序
  初、中、高段位考评的报名全部实行网上受理。个人参加段位考评时,在递交纸质申报表的同时,需登陆中国武术段位制官方网站“申报系统”或用手机登陆中国武术段位制微信公众号的“申报系统”进行报名。考评机构在中国武术段位制官方网站后台采集数据,根据采集的数据组织段位考试。
  加强段位制官方网站与会员制官方网站相互衔接,实现段位制和会员制信息互联互通;在办理段位、会员相关申报手续时需要提供的段位制、会员制信息证明,通过网站信息进行校验核对,实现段位制与会员制协同办理。
  段前级考试内容为趣味武术,一至二段考试内容为段位制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的相应段位内容,三段及三段以上考试内容为段位制系列教程相应段位任一拳种的拳术和器械套路,或经中国武术协会审定批准后,纳入段位制考试范畴的拳种的相应段位的拳术和器械套路。
  八、简化段位审批手续
  一级考评机构须在每次段位考试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登陆“中国武术段位制官方网站”管理后台,提交本次考评通过的晋段人员名单。
  段前级和初段位采取备案制度,二级考评机构组织段前级和初段位考试后,由一级考评机构负责审核名单并登陆段位制官网后台直接提交至数据库,同时可实时在网站“查询系统”进行段位资格查询。一级考评机构经段位制官方网站管理后台提交中段位名单后,中国武术协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提交至段位数据库,即可在网站“查询系统”进行段位资格查询;高段位由中国武术协会组织考评并提交至段位数据库。
  “中国武术段位制官方网站”后台设置证书打印系统,初段位证书在提交后可实时进行打印,中段位证书在审批后即可打印。一级考评机构须在考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发放到段位考试者手中。
  一级考评机构于每年1月份申请预领本年度所用段前级徽章和初段位徽章、证书。中段位与高段位证书由中国武术协会统一发放。每年的12月1日-30日期间,各段位制一级考评机构将本年度纸质晋段人员名单、指导员、考评员名单汇总表盖章后寄至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办公室备案。
  九、严格按规定使用段位培训费用
  根据中国武术协会章程,武术协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可收取费用作为协会经费来源之一。各级考评机构可在组织段位培训或考试时,收取培训费或服务费。段位培训服务费:初段位每人150元,中段位每人300元,高段位七段每人500元、八段每人600元、九段每人700元。
  各级考评机构收取的培训费或服务费须严格按照规定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二级考评机构进行段前级与初段位考评后,须将收取的服务费总额的20%上缴一级考评机构,作为一级考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的经费,10%上缴中国武术协会,作为购买段位徽章、证书费用,70%作为使用场馆、聘请考评人员和开展日常工作的经费。一级考评机构进行初、中段位考评后,将收取的服务费总额的30%上缴中国武术协会,作为购买段位徽章、证书费用和中国武术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的经费,70%作为使用场馆、聘请考评人员和开展日常工作的经费。高段位服务费全额上缴中国武术协会。
  十、强化段位制工作的监管力度
  中国武术段位制官方网站将全面公开段位制信息,实现段位申报、培训、考评、审批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确保办理程序规范化。各级武术管理部门要通过巡查方式,规范下属考评机构和考试点段位工作的开展,审核段位经费的使用情况,确保段位制培训和考评工作健康高效运行。对于长期不作为的考评机构和考试点,要取消其资格。对于积极开展段位工作的考评机构和考试点,将按年度发展段位人数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十一、进一步加强段位制工作的管理
  各级武术管理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强化措施,把段位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协会工作。各级段位制办公室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方案,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确保段位制工作取得实效。要定期督导检查,严格规范管理,强化责任意识,积极推动《武术段位制推广十年规划》和《中国武术发展五年规划》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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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术社规章制度
武术社规章制度
1武术社规章制度
1、本社的宗旨是:崇尚武德,“学苦练,弘扬武术”。
2、本社以服从南宁市六职校校园规章制度,坚决服从我校各级领导命令为基础。
3、社员应坚决维护本社名誉,不诋毁,污蔑本社,违者予以退社处理。
4、社员之间应团结协作,有较强的组织性,纪律性。
5.、应积极参加各类会议以及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有事应提早向社长请假。
6、社员应爱护社内器材。
7、对教练应尊重,并且礼貌对待,不得出现辱骂教练此类行为的发生,违者予以退社处理。
8、除教练允许外,社员不得向其它社员或同学发起挑战,违者予以退社处理。
9.、本社不允许发生抽烟,打架,斗殴,辱骂他人等现象,违者予以退社处理。
10、社团开会,活动迟到者应向社长或教练说明情况方可参加开会或活动。
11、如在开会,活动期间有事需离开,应与社长或教练声明,不得无故离场。
12、社员应按时,按规定交相应的社费,不得无故拖欠。
13、在训练当中应服从教练安排,不得顶撞教练。
14、训练时应穿规定、合适的服装,不能穿着有碍训练的服装。
15、例会定于每周三下午放学后准时开始,如有三次以上无原因,不来参加例会者,予以退社处理。
2木兰武术社管理制度
为了使社员管理工作正常运转,更好地发挥本社社员的个人潜能,根据《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组 织
1、社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设社长一名,副社长及社长助理两名。
2、社团教练由社长、副社长和教练员担任。
3、组织社员在指定场地进行日常训练,加强社员之间的交流。
4、组织社员以武术表演的节目参加学校举办的综艺类汇演。
第二章 管 理
1、器械由专人管理。
2、每学年开社员大会,招收新社员。
3、群里不准刷屏!
4、开会时全体社员必须把手机调成静音并上交!
第三章 管理者
1、干部要求:
①对武术有较深的理解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②努力做好广大社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增强本协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③围绕学校的方针、思想来开展具有积极意义的活动。
2、监督组负责所有活动的开展,凡是违规的社员(包括社干)一定处理。
4、宣传组负责招生活动、各类会议和活动通知。
3、精英小队作为各组组委的存在,但限8人。
4、精英小队队员是参与各类活动的领头羊。
第四章 社 员
第一条 入社条件
1、凡承认本章程并履行本章程所规定义务的我校学生,履行登记手续,均可成为本社社员。
2、本社成员不得进行打架,斗殴等各种暴力活动,如有参与者,刷!
3、凡有打架、闹事等经历或发生此类事件者,刷!
4、无特殊情况,连续三次无故不到者,刷!
第二条 社员的权利
1、有对社团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和要求得到回复的权利。
2、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3、社员可以凭社员证租借和保管协会器械。
4、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5、但不得可自动退社。
第三条 社员的义务
1、爱国爱校,模范地遵守校纪社规。
2、认真完成社团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3、按时出勤。
4、介绍发展新社员。
5、为本社献计献策。
6、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7、积极的宣传本社的各项有意义的活动。
8、维护木兰武术社的尊严和荣誉。
9、团结木兰武术社社员及周边的人。
10、保护器械,损坏要做出相应赔偿。
11、下级必须服从上级,虚心接受社长和监督团的监督。
12、以主人翁的心态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维护社团形象和利益;
13、所有社员不得染发,不得穿着奇装异服!若违反,严重警告一次!第二次刷!
14、社员间须团结统一、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15、社团证是社团成员的证明,用于参加社团内部活动。社团证仅限个人所用 得转借、涂改。
第五章 社团明令禁止条例
1、一切反科学、反社会、反人类的活动。
2、打架斗殴,非法集会。
(若有以上情况出现,任何人都要坚决打击,不留情面。要把不正之风扼杀在摇篮里!)
第六章 考核
1、本社团对社员实行积分制:通过积分制可以清楚地了解社员对本社团的贡献和对本社团的敬业精神。
2、积分制:每人初始分为10分。向社团献计献策,一经采纳加2分;社团活动主要组织者,每组织一次活动加2分,协作者加1分;参加一表演或比赛加2分,获一等奖加6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3分。
3、评优:每学年评定出优秀干部及优秀社员若干名。每学年将积分较高干部评为优秀干部,将积分较高的社员评为优秀社员,发证书,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4、每学期学期末进行社员考核,若不过关,取消其评先评优之资格。
第七章 附则
本章程的所有解释权归黄陂区职业技术学校木兰武术社所有。
黄陂区职业技术学校
木兰武术社
3武术协会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全称:宿迁高等师范武术协会,简称宿师武协;
第二条协会性质:隶属于校社团联合会,服从校社团联合会的领导
和管理;
第三条协会宗旨:发扬中华武术,传播武术精神;
第四条主要活动:
1、承办学校各级武术比赛、表演;
2、组织会员参加校内、外各种比赛、表演;
3、组织会员定期进行学习武术;
4、经常组织会员观看武术教学录像。
第二章义务
第五条;凡宿迁高等师范学校在校学生,且无纪律处分,愿意遵守协会章程者,均可以报名参加选拔
第六条;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的义务
2、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维护协会形象的义务。
3、积极工作,热情服务。接受并按时完成协会下达的任务的义务。
第六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协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1、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严重损害协会声誉。
3、严重损害协会利益。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协会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名,另有秘书处,外联部,纪检部,文娱部等部门,每部设部长一名。
第八条,会长主要职能,协调各部室之间的工作,统筹规划协会所有工作,适时做出工作计划及相应总结,起到统筹全局的作用,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负责秘书处,一个副会长负责外联部,一个副会长负责纪检部,还有一个副会长负责文娱部
第九条协会各部门的职能和规章制度;
(一)秘书部;负责每次开会通知每个人到位,要做到打电话要回,发短信要务必要回,训练时要通知到位,不要迟到。
(二)外联部
1、要尊师守纪,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2、要与队友、教练以及会长互相交流,及时向老师及会长反映队友们的想法。
3、积极配合老师及会长的工作,会长下达的任务要在规定时间内以最高的质量完成。
4、要与老师学校各个社团搞好关系,友好相处,以便工作需要。
5、见到老师及学姐要打招呼,和老师说话要有礼貌。
6、不得做有损武术队声誉的事。
7、队员之间要和睦相处、互相交流、请教。
8、训练和开会时要有时间意识不得迟到
9、训练时的穿着要按规定,不穿高跟鞋,牛仔裤,不准戴首饰
10、对于各部门上交上来的资料要仔细审核后方可上交会长,资料要在规定时间内上交,不得迟交,字迹要工整
11、认真记录协会费用支出情况并且记录日期。
12、及时传达会长下达的任务
13、开会要求:
(1)通知开会的时间地点要准确
(2)开会时要认真记录,对各个队员的会议记录要定期批阅
(3)开会时要点名纪检部记录
14、所有相关资料要上交秘书部核对
15、多搞活动,增进队友之间的感情
两周交一次活动小结。
(三)纪检部
1、本部门检查队员要求在训练前到达训练场地,要做到大公无私,不许有包庇行为,否则纪检部予以开除。
2、每天要及时检查队员是否准时到达训练地点,并详细记录下队员的出勤情况。
3、训练时要检查队员服装是否符合要求,有服装不符合的要予以批评,并要求回去换服装。
4、在训练期间不得有打闹起哄现象,如有此现象纪检部成员应当及时制止。
5、训练时,如有重要事情应当请假,请假应当本人向会长或者教练请假,不得代假,否则予以旷课处理。
6、训练时,态度要认真,动作要做到标准到位。
7、无故旷课者,予以相应的处罚,三次以上者予以退社处分。
8、尊重老师及学长学姐,对待队员要友好,互助,不得拉帮结派。
9、点名时不得说无关的话题,不得起哄。
(四)文娱部;
负责社员组织训练活动,要带大家做好守纪律,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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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武术协会章程
重庆市南岸区武术协会章程
名称:重庆市南岸区武术协会
Chong Qing Shi Nan An Qu Wu SHu Xie Hui
第一条、性质:南岸区武术协会是一个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宗旨:南岸区武术协会以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武术道德;团结广大武术爱好者弘扬、传承中华武术,挖掘、保护祖国优秀武术文化遗产为宗旨。
第三条、活动范围:南岸区武术协会在重庆市武术管理中心、南岸区体育局、南岸区民政局等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武术教授、习练、交流、竞赛和对外交流、竞赛活动。
业 务 范 围
第四条、设馆传授武术;
第五条、举办武术训练班或武术培训班进行武术教学;
第六条、组织武术爱好者开展武术交流活动,加强对武馆、拳(社)、武术辅导站、武术队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组织武术爱好者参加区、市以上各类武术竞赛、交流活动。
会员、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会员。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 1
贡献者:张书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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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会武术管理办法
(日安徽省体委、省教委、省公安厅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术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是传统体育项目之一,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为加强社会武术的管理,保证武术运动健康有序地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安徽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武术运动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于武术学校、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武术社会团体和授拳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发展武术运动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弘扬中华武术,发扬优良的武德、武风,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和培育武术人才,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安徽省体委主管全省社会武术,具体管理工作由安徽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地、市、县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的社会武术。
第五条 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武术管理的共同职责是:
1、宣传中华武术文化和武术价值;
2、制定和完善社会武术管理的规章、制度;
3、办理社会武术组织、武术师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和审批,并颁发有关证件;
4、培训社会武术组织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检查监督指导社会武术的开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6、向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报告武术活动开展情况。
第六条 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社会武术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各地武术协会应协助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对社会武术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拳师、武术师的管理
第八条 拳师是指长期坚持武术修炼,县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并向社会招收学员习武的人员。
第九条 拳师经考核授予武术师称号,武术师按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级武术师由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考核批准并颁发证书。二级武术师由地、市级体育市管部门考核批准并颁发证书。一级武术师由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考核批准并颁发证书。武术师资格证书由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统一制作。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拳师可向当地体育市管部门申请同意,并报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参加一级武术师考核。一级武术师具备的条件:
1、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在当地有名望、年龄在60岁以下者;
2、武术造诣深,是当地某一武术拳种的代表人物;
3、对武术理论有研究,对自己的特长拳种有专著,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过有影响的武术论文;
4、武艺优秀、任教三年以上的二级武术师。
第十一条 确有成就的60岁以上老拳师,由地、市体育主管部门审定,报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批准,授予&安徽省荣誉武术师&称号。
第十二条 凡持安徽省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武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安徽省体育经营合格证》,开设武术学校、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从事武术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武术师进行授拳活动,必须持武术师资格证、武术专业岗位培训证和所属体育主管部门的介绍信,方可办理授拳手续。
第十四条 武术师离开本地流动授拳或外出办学、设馆、结社授徒,须由武术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开具介绍信。在外地授拳的武术师应服从当地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 拳师应当遵守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制定的拳师行为准则。
第四章 武术学校、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的管理
第十六条 凡以培养武术专业人才为目的,在学好文化知识的同时,根据武术专业人才业务规范的要求,系统学习武术理论,进行武术技术训练,并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武术教育机构,称为武术学校;
凡以培养武术专长为目的,开展非学历武术技能训练,并进行武术理论知识学习的武术培训机构,称为武术馆;
凡利用空闲时间开展季节性武术训练的机构,称为拳社;
凡在公园、体育场馆或其他公共场所中某一固定地域利用早晚及其他空闲时间进行武术教学活动的,称为武术辅导站。
第十七条 开办武术学校、武术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2、举办者有常住地公安派出所户口证明,并无故意犯罪的记录证明;
3、有与办校、办馆规模相适应的学员食宿、教室、卫生条件及治疗伤病的设备;
4、有与办校、办馆规模相应且符合有关部门安全规定的健身、训练场所和必需的器材;
5、有适量的武术专业管理人员;
6、拳师必须持有《武术师资格证书》或大专院校专业毕业证书的授拳人员;
7、有系统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指定的武术教材。具备学习武术理论和文化课教学的条件,及相应的师资力量;
8、有健全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
9、有开办武术学校、武术馆必要的流动资金。
开办武术学校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办校标准。
第十八条 开办拳社、武术辅导站要具备如武术学校、武术馆有关相应的条件。
第十九条 开办武术学校、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开办实施学历教育的武术学校,须向当地教育、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市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报省社会力量办学办公室和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审查备案;
2、开办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武术馆,须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报省社会力量办学办公室和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审查备案;
3、申请开办拳社、武术辅导站,由地、市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并登记注册,报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4、经批准开办的武术学校、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必须到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否则。予以取缔。
第二十条 申请开办武术学校、武术馆,必须向受理申请的审核、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武术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及本人的有效证明的资料;
2、开办武术学校、武术馆的章程,包括:校、馆名称、宗旨、组织机构、招生范围、管理制度等;
3、开办武术学校、武术馆的可行性报告;
4、有资金验资证明及收支预算书;
5、有办公、训练、教学地址、器材设备及房地产使用证明书或租赁合同书;
6、教职员工履历表及其拥有的安徽省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武术师资格证书》及其他有效证件;
7、拳师及文化教员任教聘书及合同书副本或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开办拳社、武术辅导站的应向受理申请的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如武术学校、武术馆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武术学校、武术馆必须冠以所属地域名称。不得以&安徽&、&全省&、&中华&、&全国&、&中国&、&国际&、&世界&、&亚洲&等或类似的区域性名称冠名。
第二十三条 武术学校、武术馆、拳社只能以一种称谓报批和登记注册。如需改变名称、地址、招生范围、增设分支机构及合办、协办、停办,应书面向原批准部门陈述理由,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武术学校、武术馆、拳杜、武术辅导站要努力提高法治观念,按章办理,遵纪守法。
第二十五条 武术学校,武术馆实行等级评定的管理制度:
1、凡经批准的武术学校、武术馆,每年12月份向所属县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经所属体育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确认为合格武术学校、武术馆,并报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备案.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根据申报结果,对武术学校、武术馆进何审核验收。
2、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根据合格武术学校、武术馆的办学质量和规模,将其划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3、等级武术学校、武术馆实施升、降制度。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根据年度检查结果,对等级武术学校、武术馆实施升级与降级,不合格的武术学校、武术馆,取消其招生资格。等级武术学校、武术馆经授权可代表安徽省参加全国性武术活动,甲级武术学校、武术馆可申请开设分校、分馆。
第二十六条 各武术学校、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应遵守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下发的对武术学校、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要求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武术学校、武术馆的招生:
1、习武学员凭身份证或有效户口证明,到武术学校、武术馆报名,体检,方能登记造册,入伙入训。在学员入训10天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领取暂住证。
2、学员入训后,武术学校、武术馆应及时将学员花名册报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注册,并报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备案。学员毕业时,名册报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备案,领发由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的毕业证书。武术学校学生的文化课学习的毕业证书由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颁发。
3、各类武术学校、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向学员收取学费,必须报经当地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
4、如有特殊原因学员提出退训、退学,武术学校、武术馆应退还学员结余的学费等款额和个人财物,不得强行留校、留训。
5、武术学校、武术馆严禁进行保安等特殊业务技能培训。
6、武术学校、武术馆与其他单位联合招生,跨地区招生,招收外省学员须经所属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武术广告
(一)武术广告分级管理、广告词分级审批。凡在县级宣传媒体发布的广告,由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批。凡在地、市级宣传媒体发布的广告,由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批。在省级和省外传播媒体发布的广告及外省在本省发布的广告由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审批办理。
(二)凡发布武术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提供以下证明和文件:
1、本单位及个人合法身份证明,如《安徽省体育经营合格证》、《社团登记证》和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单位资格证明及个人居民身份证等;
2、安徽省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武术师资格认定书或获奖证书;
3、与广告文件相适应的其他文件、证明。
第五章 武术社会团体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新成立武术社会团体,必须先经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三十条 武术社会团体不得建立跨行政管辖区域自成体系的上下级垂直的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武术组织和个人颁发除本社团体会员证以外的任何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武术社会团体开设武术学校、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应遵守本规定。
第六章 武术涉外活动
第三十二条 境外武术团体组织或个人要求来我省交流社会武术活动,必须经安徽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外事管理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社会武术组织或个人出国进行武术讲学、授拳、表演等交流活动,应经安徽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出访手续。
第三十四条 武术学校、武术馆招收境外学员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外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凡遵守本管理办法,在社会武术活动中成绩突出者,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根据职责范围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改进、降低级别、停止招生、吊销注册登记证书的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开设武术学校、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的;
2、未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和未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发布武术宣传广告或广告内容有虚假欺骗行为的;
3、伪造有关文件和武术师资格证书的;
4、教学质量低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5、危害社会治安、有损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6、因组织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
7、对习武人员实行家族式管理和施行体罚的;
8、进行封建迷信和宗派活动的;
9、违反涉外活动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凡涉及违反教育、公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以前所制定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属安徽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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