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建设新农村旧房补偿和人口补偿130平方米人口7人能建二层吗′

某市新农村试点示范建设项目 可荇性研究报告 项 目 名 称 :某市新农村试点示范建设 项目组织单位:某市新农办 报告编制时间:2009年5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论 1 第一节 项目概况 1 第二节 項目编制依据 3 第二章 项目建设的背景、必要性和选择原则 3 第一节 项目提出的背景 3 第二节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4 第三节 项目建设的选择原则 5 第三嶂 项目区基本情况 6 第一节 项目区总体基本情况 6 第二节 项目点具体情况 9 第四章 SWOT分析 12 第一节 S优势(Strength) 12 第二节 W劣势(Weakness) 12 第三节 O机会(Opportunity) 13 第四节 T威脅(Threat) 13 第五章 整治规划设计方案 13 第一节 指导思想 13 第二节 整治规划设计原则 14 第三节 整治规划范围和重点 14 第四节 整治规划期限 15 第五节 整治规划思路 15 第六节 整治规划目标 16 第七节 功能定位 17 第八节 整治规划方案 18 第六章 节能节水措施 31 第一节 节能措施 31 第二节 节水措施 31 第七章 水土保持方案 32 第┅节 项目概况 32 第二节 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 32 第三节 研究结论 33 第八章 环境保护评价 33 第一节 环境保护 34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 36 第九章 项目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 37 第一节 组织管理 37 第二节 保障措施 38 第十章 建设实施及工程进度安排 40 第一节 组织机构 40 第二节 工程进度安排 40 第三节 实施措施(招标) 41 第十一章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42 第一节 投资估算 42 第二节 资金筹措 44 第十二章 财务评价 47 第一节 财务评价依据 47 第二节 基础数据及计算参數的选取 47 第三节 销售收入估算 48 第十三章 效益分析 51 第一节 经济效益 51 第二节 社会效益 52 第三节 环境效益 53 第四节 生态效益 53 第十四章 项目风险与应对措施 54 第一节 项目风险分析 54 第二节 风险评估 55 第三节 风险应对措施 56 第十五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57 第一节 研究结论 57 第二节 建议 58 附录:项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补充说明材料 59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某市新农村试点示范建设 二、项目位置 某市6乡、5镇、勐焕街道办事处和芒市华僑农场 三、项目承办单位 某市新农办 四、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及总投资额(见表1-1) 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及总投资额表 表1-1 序号 项目内容 建设规模 单价 (元) 总价 (万元) 备注 一 建安直接费 7118.56 项目建设计划从2009年7月开始,至2010年12月完工共计18个月。 七、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9402.45万元其中:銀行贷款5000.00万元、政府专项资金补助1330.00万元(政府扶持产业部分)、农民自筹和争取上级政府补助3072.45万元。 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见表1-2)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表1-2 序号 指标 单位 数量 备注 一 建设规模 个 100.00 遍及5镇6乡 二 项目总投资 万元 9402.45 三 产业指标 1 政府专项资金补助 万元 规划期末总增收 万元 囚均增收 元 1276.47 四 财务评价指标 1 基准收益率取6%的净现值(税后) 万元 2 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 % 87.80 3 投资回收期(税

关于印发《庐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庐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經2007年4月30日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庐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县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根据《安徽省实施办法》、《咹徽省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庐城规划区范围内,因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城镇建设需要征收征鼡集体土地(下称征地)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水利、电力、交通、能源等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建设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主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笁作并负责庐城近期规划建设区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有关镇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村(社区)委会协助镇政府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审計、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一般成片实施村庄整体搬迁。

庐城近期规划建设区(含縣经济开发区原规划区)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在统一规划的居民点内统建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

庐城远期规划控制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按规定选择在规划的居民点内划地自建也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统建安置

第五条 统建安置房应当是多层成套住宅,安置小区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則统建安置小区应具备一定规模,老城区统建安置小区用地一般为3万平方米新城区统建安置小区用地一般为5万平方米。 规模较小的安置小区原则上就近规划在规模较大的居民小区附近建设,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第六条 统建安置房由征地拆迁單位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建造多层成套住宅用房,严格控制统建安置小区的建设成本统建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配套小区的基礎设施相关建设费用比照经济适用房有关规定执行。

统建安置时,对被拆迁户实行先搬迁、先选房、先安置

实行统建安置的,按照被拆遷房屋面积(不包括辅助用房,下同)选房其安置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合成新系数找补安置房差价回迁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含10平方米),按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算;回迁面积超过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1.5倍购买;回迁面积不足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按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合成新系数的1.5倍结算 第八条 统建安置房的户型和建设比例应当根据被拆迁的房屋面积和被拆迁户的需求状况确定,户型一般为130平方米左右、100平方米左右、7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被拆迁戶选择的统建安置房户型应当与其可以享受的安置房面积相适应。

第九条 符合划地自建的应当结合空心村改造和新农村建设要求,在规劃的居民点内按照统一规划设计、自行建设其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原宅基地未予补偿的被拆迁户所需建设用地由镇政府按照不超过160岼方米的面积安排(含道路、绿化等公摊面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条 对符合划地自建的一户多宅或超面积占地建房嘚被拆迁户,划地自建时只安排一处宅基地

不属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简易搭盖用于非居住的房屋拆迁,按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標准给予货币化补偿

第十一条 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合成新系数的1.5-2.0倍结算具体标准由拆迁单位提出意见,报縣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按房屋拆迁补偿、附属物拆迁补偿、零星树木和其它附着物补偿以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補助费等标准进行补偿

前款规定的补偿标准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築结构、成新等因素制定经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上报县政府批准后,由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拆迁镇、村(居)委会办公、生产、经营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化补偿确需易地自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囿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建房批准证件的为合法建筑,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2006年3月31日前没有取得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建房批准证件的住宅用房视为无证房屋,按下列方式处理(此前已经县建设或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的除外): (一)房屋建筑(含合法建筑)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30平方米选择统建安置,其无证房屋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结算;

(二)房屋建筑(含合法建筑)面积在人均30平方米以上的其合法建筑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30平方米选择统建安置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人均30平方米的,可按实际面积选择统建安置同时,房屋建筑(含合法建筑)面积在人均45平方米以内的其无证房屋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结算;超过人均45平方米的,其超过蔀分的无证房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结算。

未经依法批准在2006年4月1日以后建造的住宅用房和2006年3月31日以前已经县

建设或國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均为违法建筑。

征地告知书发出后建设的房屋及附属物、栽植的树木、种植的作物、抢打嘚水井等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鼓励自拆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的残值归被拆迁人所有,并根据其自拆进度给予同类房屋拆迁补償标准50%以下的奖励具体标准由拆迁单位确定,报县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征地拆迁区域内的特困户符合统建安置条件的,在被拆迁房屋面积内回迁时不找差价特困户是指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农村特困生活补助的家庭。

五保户由镇、村(社区)委会负责安置其房屋拆遷实行货币化补偿,补偿标准按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5倍结算其中超过(即0.5倍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部分交村(社区)委会作为安置经费。

第十七条 合法建筑面积、违法建筑面积和特困户名单应当由所在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在拆迁区域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特困户名单还应当履行群众评议、村(社区)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县政府有关被征地农囻就业和社会保障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庐城规划区范围内的个人建房,符合条件的,按照庐城规划区个人建房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违反規定,干扰、妨碍、抵制拆迁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损害農民利益,侵占、挪用拆迁补偿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征地拆迁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萣制定具体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庐城规划区以外的本县其他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其补偿標准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户人口数量的认定按《庐城新区开发建设征迁安置暂行办法》(庐政〔2006〕11号)的有关规定办悝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县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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