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方红福建体育用品公司有哪些有限公司、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審被告):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莲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庄永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崇德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林太白该行董事长。
原审被告: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旦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留连顺(LIULIANSHUN)
原审被告:庄永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审被告:留连顺男,****年**月**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晉江市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M。
原审被告:留自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莊永发、留连顺、留自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民初6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議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10月19日向上诉人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上诉人在法院依法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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