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租赁合同增加承租人需注明承租人付款银行帐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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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常见承租人在租期内将租赁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次承租人并未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增加承租人而是直接与承租人签订,故而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增加承租人租期内解除后出租人要求次承租人腾房,次承租人往往会以合同租期还未到而拒不腾房,那么次承租人是否有腾房的义务

1.租赁权本质为债权,为相对权出租人对房屋是所有权,为绝对权故,根据民法理论次承租人的租赁权不能对抗出租人的所有权,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有权直接对次承租人主张权利

2.租赁关系的存在,是承租人占有、使用(包括转租)房屋的合法依据也是次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的合法依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增加承租人解除后次承租人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关系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承租人丧失了合法转租房屋的依据次承租人再继续占有、使用房屋便属于无权占有,次承租人以租期未到進行抗辩缺乏法律依据

3.同时如果次承租人逾期腾房还会产生占有使用费用。

最后律师提醒:租房一定要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增加承租人,避免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增加承租人解除后次承租人被动腾房;另外也避免在次承租人把租期的租金全部交给承租人后,找不到承租人无法追回剩余租期租金,又要腾房而造成租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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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承租人双方签订了房产租賃合同增加承租人承租人超过合同规定的租金支付时限半个月不交租金,按照合同规定已经可以取消合同不退还押金但业主找承租人商量租金支付和取消合同事宜时,承租人不接手机也不复信息故意回避业主。现业主想委托处停电(无奈承租人并没有在该房产居住)业主又想撬锁收
  业主与承租人双方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增加承租人,承租人超过合同规定的租金支付时限半个月不交租金按照合同规萣已经可以取消合同不退还押金,但业主找承租人商量租金支付和取消合同事宜时承租人不接手机也不复信息,故意回避业主现业主想委托处停电(无奈承租人并没有在该房产居住),业主又想撬锁收回房产但咨询派出所后说是不合法,现在业主的权益无法保障怎麼办?需要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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