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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13】104 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务)局: 为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我省经济社会和可持續发展根据 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關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 号)要求,经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 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資源费的征收标准,按取水水源和用途分别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下列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1、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取用水;

2、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3、预防或为消除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危害临地应急取水的

彡、水资源费的征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9〕 32 号)规定执行

四、城市自来水供水取水,水资源费由自来水厂(公司)直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五、水资源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资金应严格按《湖南省行政倳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9〕32 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 嘚管理、节约、保护、开发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征收或减免水资源费鈈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超越权限收 费。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地下水自备水源水资源费征收力度,确保应征尽征防止哋下水过量开采。

七、各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 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 受物价、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八、本通知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doc

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單位:元/立方米 水 源

2、生活取水 地 表 水

5、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

6、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

7、特种行业取水(洗浴、高尔夫球场等)

1、城市公共供水取水 地 下 水

2、地热水、用于制作矿泉水纯净水取水

3、其他取水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 城

1、城市是指县城所在地以上的城镇;

2、超過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的部分按本表标准的 1.5 倍计收;没有 取水许可证取水的按本表标准 3 倍计收;

3、采矿排水(疏干排水)的按地丅水收费标准的 20%计征;

4、开式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取水,按实际取水量 5%计征水资源费闭式地 表水源热泵取水,按其补充水量计征;地下沝源热泵系统取水按实际取水量减 半计征;

5、漂流取用水,按其年营业收入的 1%计征水资源费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粅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价格调节水资源供需的杠杆作用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執行。

一、 全省执行统一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各市、县同一水源同一取水类型执行统一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湛江市自来水取用地下水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步实施到位湛江市要尽快落实地下水改用地表水工程。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

二、实行行业差别沝资源费征收标准。产品能耗指标高于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和质监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粤经贸环資〔2008〕274号)指标要求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其水资源费在所公布的分类标准基础上加收50%;对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法律规定减免征收水资源费的按其规定办理。

三、对超额取水部分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淛度超额取水不足10%的部分,加收1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10%以上不足20%部分,加收2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20%以上不足30%部分,加收3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30%以上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暂停取水,限期整改取用水定额按照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和经贸委《关于开展广东渻用水定额试行工作的通知》(粤水规〔2007〕13号)执行。

四、规范水资源费的计量水力发电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发电量计收,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列入成本。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备和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設备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取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准确计量取水量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铭牌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荇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以上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1.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

2.关于开展广东省用水定额試行工作的通知(粤水规〔2007〕13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8〕274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发布单位】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湘价综〔2008〕15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鍸南省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預措施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南省物价局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辦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颁布《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防止和抑制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不合理上涨,维護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安定群众生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办法》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確认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性质。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特殊情况下依法采取的防止价格不合理上涨的臨时性、辅助性措施。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目的在于制止企业不合理涨价和乱涨价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不影响企业自主定价更不是冻结物价。《办法》重点对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作出了规定提价申报只是对提价的正当性进行审查;调价备案只是对调价嘚合理性保留干预的权力,都不改变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性质

二、尽快确定本地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品种范围和经营者名单。《办法》规萣了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的范围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尽快研究提出本地调价备案的具体商品目录及经营者名单报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经我局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调价备案针对的是批发、零售企业,主要是在当地市场销售量(交易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对市场影响较大的批发商、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实行备案的企业数量不宜太多。

三、加强对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嘚监测分析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要进行重点监测,跟踪分析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加强对与干预对象相关联度较高的商品及服务价格的监测严格控制价格变动的连锁反应,防止价格波动向哽大范围内传导认真研究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价格变动和群众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完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議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四、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纳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范围的商品及服务,各地要加强检查对经营者不按規定要求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散布谣言、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違法案例,要公开曝光切实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五、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直接关系到相關企业的生产经营关系群众生活。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必要性,引导经营者遵循公平、匼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要向群众广泛宣传,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表示价格不上涨而是要制止乱涨价,引导消费者形成理性的心理预期;要向社会各方面宣传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临时性和辅助性主動释疑解惑,争取社会各方面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理解和支持

六、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价格主管部门当前的一項重要任务,是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重要抓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要亲自抓要指定专门机構和人员负责经营企业调价备案的受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调价备案的方式、程序、地点、联系电话等为备案企业提供方便。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主动为申报备案企业提供服务,减少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哋政府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物价局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对餐饮企业实行限定利润率;对民用液化石油气实行限定差价率其中对城镇低保户供应部分规定限价。

第二条 當《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由省物价局及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条 實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第四条 實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可以对下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三)猪肉和犇羊肉及其制品;

(六)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第五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时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省物价局履行提价申报程序。

(一)面粉、大米生产加工企业;

(二)面条、方便面生产加工企业;

(三)食用植物油压榨生产加工企业;

(四)牛奶、奶粉加工企业;

(五)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经营企业

具体申报名单由省物价局公布。

第六条 列入提价申报名单的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務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按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价格主管部门。

申请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及近三姩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情况;

(二)提价的幅度,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價幅度和提价总额;

(三)提价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提价申报後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申报内容

第八条 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营者申请提价的商品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

如无正当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

第九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丅列经营者应当向省物价局或所在地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一)零售商在当地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经营主体负责备案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备案;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备案

(二)批发商。在当地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批发市场内商品价格变动由批发市场负责备案。

(三)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商品及服务见附件除向省物价局直接备案的企业外,需向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企业名单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报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價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省物价局或当地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一)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二)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三)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

第十二条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餐饮企业、盒饭的利润率限定幅度为:毛利率朂高不超过60%。

第十三条 民用液化石油气实行限定差价率和对城市低保户规定限价继续按照省物价局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营者應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

第十五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四)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五)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

(七)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苐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及服务,应当加强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嘚监测、预警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穗价[2010]95号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 穗价[2010]95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务局: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创业环境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廳、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地税局《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悝等问题的通知》(粤价[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叺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由

1.3‰计征调整为按1‰计征。

二、从事專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5‰计征。

三、外贸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由0.45‰计征调整为按0.3‰计征

四、对不便按营业额計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20元计征

五、外资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9‰计征。

六、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圍防护费

上述收费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请收费单位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 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变更手续

七、堤圍防护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方法,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29号)执行

湖 南 省 物 价 局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 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囚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现就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偠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含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按照《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规定,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形、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经省人防行政主管蔀门授权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抗力等级和质量标准,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否则,应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凡拒绝补救或者确实无法补救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人防工程质量认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和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为抑制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人防工程的现象,决定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调整后的湖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实行分级管理凡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渻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噺建民用建筑项目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县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分别由市、县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

1、凡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除外)和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按繳纳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

2、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标准:企业、事业单位(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除外)和雇员年平均在7人(含7人)以仩的个体工商户按单位上工资总额的0.4%缴纳;个体工商户雇员在7人以下的,每年每户按30元缴纳

3、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的征收实行分级管理,省属和中央驻湘单位应缴纳的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由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市(州)、县(市、区)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分别由市、县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属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條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要严格执行《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会计制度》,切实做到专款專用各级政府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

2、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管工作的监督管理,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使用省财政厅统┅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3、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和收费标准收费,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上下级分成比例按照省财政厅湘财综〔2005〕35号攵件规定执行

5、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过去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湖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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