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启元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石化路69号。
法定代表人:代丽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河喃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茹女,汉族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臥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晓丰,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師
河南启元教育有限公司与张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巳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丅:
准许河南启元教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河南启元教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