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砖混房屋门洞扩大放射的扩大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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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钡防护流程操作:X光室或普通 诊室-如果只是做和的防护,建议用硫酸钡砂,硫酸钡砂和按4:1的比例(4份硫酸钡+1份水泥)混合涂抹在墙体或地板上,厚度,墙体一般只需要30mm就可以,地板30mm。山东鑫鹏射线防护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防辐射颗粒(硫酸钡)用于装修内外墙可有效屏蔽X射线和Y射线,能有效防止阻隔射线外泄,主要用于 、医院X光室、CT室等需要防X
Y射线要求的场所装修使用,按每平方添加50KG至60KG配比与水泥混合使用能达到良好的防辐射效果,具体配比用量以客户要求为准并且不影响其色相和美观要求,抹墙厚度在2cm-3cm左右,其产品纯天然开采研磨而成符合国家低碳要求。 顶棚浇注墙体,用于放疗机房,ct,x线机房及工业探伤机房防护,造价低,施工方便,是一种廉价的防辐射材料.
◆公司简介:
山东鑫鹏射线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是山东省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厂家规模大,质量有保证,产品符合ISO国家质量体系认证。获得“山东省首届诚实守信公司”:“消费者满意企业"等称号。主要生产用于省、市区、乡镇等医院新建或者防辐射改造施工CT室、DR室、CR室、X光机室、全景室、钼靶室、口腔医院 、放射科,防辐射探伤,石油行业等。主营产品有硫酸钡(钡水泥、防辐射)铅门(手动门、电动)、辐射防护门、铅板(铅皮)、铅衣、铅锭、铅、工业探伤门、铅房、铅&。
公司联系人:张经理&联系电话:&
国内县级医院,还是乡镇卫生院,或者口腔 ,医院的 放射科机房怎么做防辐射是困扰广大医务工作者和建筑承包商的难题,术业未有专攻,我公司就是专业做医院机房防辐射产品,质优价廉,技术先进,符合国家检测标准。
随着科技日新月异,人们对放射源渐渐提上新的认识高度,尤其是在医院从事工作,射线防护工程不仅关乎到患者人身健康,还关乎到广大医务工作者的健康。只有保证产品质量,做出符合国家标准的防辐射产品才能保证患者和医务工作者身心健康,才能免于受到x、y射线伤害.我公司严格按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执行,获得&质量放心、用户满意&十佳诚信企业、山东省质量信得过产品、重合同守信用3A企业等荣誉称号。同时公司所生产的防辐射铅板、防护门、防护铅房和辐射防护涂料,成为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首家推荐产品。
产品展示:
◆铅玻璃系列:玻璃框采用304,玻璃透光度99%,有良好的屏蔽射线作用,口腔,医院<span style="font-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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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线是什么意思?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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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线fàngshèxiàn[radioactive ray] 不稳定元素衰变时,从原子核中放射出来的有穿透性的粒子束,分甲种射线、乙种射线、丙种射线,其中丙种射线贯穿力最强.放射线是什么?贝克勒耳发现了放射线,居里夫妇又作出了新的贡献.放射线本身究竟是什么呢?这正是当时科学界最关注的大问题.下面我们来讲一下另一位伟大的物理学家卢瑟福的工作.1895年,就在伦琴发现X射线的那一年,年轻的卢瑟福从新西兰远渡重洋来到英国,到有名的卡文迪许实验室学习和工作.汤姆逊热情地欢迎了他.一开始,他研究刚发现的X射线.当贝克勒耳发现放射线以后,在汤姆逊的建议下,卢瑟福立即转而研究放射线.卢瑟福把铀装在铅罐里,罐上只留一个小孔,铀的射线只能由小孔放出来,成为一小束.他用纸张、云母、玻璃、铝箔以及 各种厚度的金属板去遮挡这束射线,结果发现铀的射线并不是由同一类物质组成的.其中有一类射线只要一张纸就能完全挡住,他把它叫做“软”射线;另一类射线则穿透性极强,几十厘米厚的 铝板也不能完全挡住,他把它叫做“硬”射线.正在这时候,居里夫妇发现了镭,并且用磁场来研究镭的射 线.结果发现在磁场的作用下,射线分成两束.其中一束不被磁 场偏转,仍然沿直线进行,就像X射线那样;另一束在磁场的作 用下弯曲了,就像阴极射线一样.用磁场研究射线,在卡文迪许实验室里可是拿手好戏,实验 室主任汤姆逊在不久之前就是利用磁场、电场来研究阴极射线而 发现电子的.居里夫妇的研究情况传到了英国,卢瑟福立刻用更 强的磁场来研究铀(这时他手中还没有新发现的镭)的射线.结果,铀的射线被分开了,不是两股,而是三股.新发现的 一股略有弯曲,卢瑟福把它叫做a(阿耳法)射线;那一股弯曲得 很厉害的叫做p(贝他)射线;不被磁场弯曲的那一股叫做Y(伽 玛)射线.卢瑟福分别研究了三种射线的穿透本领.结果是:a射线的穿透本领最差,它在空气中最远只能走7厘米.一薄 片云母,一张0.05毫米的铝箔,一张普通的纸都能把它挡住.p射线的穿透本领比a射线强一些,能穿透几毫米厚的铝片.Y射线的穿透本领极强,1.3厘米厚的铅板也只能使它的强 度减弱一半.这三种射线是什么物质呢?居里用汤姆逊研究阴极射线的方法去测定了R射线,证明了R 射线和阴极射线性质一样,是带阴电的电子流,只不过速度更快 一些.y射线和X射线类似,都是波长非常短的电磁波.a射线是什么呢?一时还不清楚.由于a射线和R射线在磁场中弯曲的方向相反,显然a射线带的电荷和p射线正相反,a射线应该是带阳电(正电)荷的粒子流.卢瑟福用了几年时间专心研究a射线,最后才证明a射线是 失去两个电子的氦原子(氦离子)流.众所周知,放射线、放射性物质是有害的.究竟对人体有哪些危害呢?人体受到放射线的照射,随着射线作用剂量的增大,有可能随机地出现某些有害效应.例如它可能诱发白血病、甲状腺癌、骨肿瘤等恶性肿瘤;也可能引起人体遗传物质发生基因突变和染色体畸变,造成先天性畸形、流产、死胎、不育等病症.不过,这种情况发生的几率很低,其危险度一般没有超过目前人们可以接受的范围.在事故情况下,如果人体所受射线的剂量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出现一些明确的预期的有害效应.如人体眼晶体一次受到2戈瑞以上的X或γ射线的照射,在3周以后就可能出现晶状体混浊,形成白内障;人体皮肤受到不同剂量的照射,可分别出现脱毛、红斑、水泡及溃疡坏死等损害;另外,还可能引起贫血、免疫功能降低、寿命缩短以及内分泌和生殖机能失调等.当人体在短时间(数秒至数日)受到大于1戈瑞剂量的射线照射后,就会产生急性放射病,危及生命;机体在较长时间内受到超剂量限值的射线作用后可能导致慢性放射病,造成以造血组织损伤为主的全身慢性放射损伤.这种情况主要针对从事射线工作的职业人员,很少在公众中发生,也不包括局部的医疗照射.当然,放射线也能为人类造福.医院使用射线常常用于人体某些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可以起到独特的效果.同时,它也广泛地应用于工农业、科研及国防建设等领域.我们关键是要做到科学地使用,严格地加强防护,从而使人体免受其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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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辩护词
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依然比较火爆,房屋买卖数量依然很大,很多楼盘前都能看到买房人的身影,而他们买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资、也可能是居住等,在买卖房屋过错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辩护词的精选问答:
共 3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律师365重庆运营中心区域:重庆/九龙坡区/擅长律师365重庆律师 20:47:15回复辩 护 词审判长、审判员: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燕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被告人燕XX的。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材料和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现结合几天来的庭审活动,依据我国刑事法律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燕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的违反刑事法律规定,本案不应提起。人民法院应该对被告人燕XX宣告无罪。&& 一、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导致涉案罪名要件缺失。&&&&第一,用于装被告人父亲遗体的冰柜的来源以及何人将装有遗体的冰柜抬入村长冷XX家的车库内,这一基本事实,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至今没有查清,而该事实对认定被告人主、客观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至关重要。&&&&第二,该房屋具体的居住使用权人不明,公诉方提供证据不能清楚证明该房有明确的居住使用人,不能证实何人的居住权及生活安宁权受到了侵害。&&&&根据本罪的司法解释,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的客体是住宅的居住使用权人的居住及安宁权 ,而本案中不能证实案发时何人在此居住。&& 仅凭冷XX及所谓的保姆的证言,不能得出该楼房中与车库相邻另一侧的房屋由冷XX的弟弟及保姆居住的事实,且二人均未出庭作证。另外,侦查机关也没有提供所谓在该楼内居住的冷XX的弟弟的证言。 &&&&另外,现场勘验笔录制作于案发后23天后,该勘验笔录未经两名无利害关系人进行见证,取得方式违法,不能真实反映案发前及案发时该栋楼内是否有人居住。&&&&第三,进入“车库”并未导致住宅受到非法侵入。&& 本案中“车库”为完全独立的部分,并不与同一栋楼房的其他房间直接相通。从现场照片看,车库内存放大量木板、杂物等,该人及使用权人是将其作为一个具有独立用途的部分来使用的,并不存在与楼内其他部份直接的经常的相互出入的问题。&&&&二、本案证据不足,非法证据应予排除。&&&&首先,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燕XX实施了非法侵入的行为。被告人燕XX的两份讯问笔录没有被告人的签字,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的规定,在没有提交其他原始录音录像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实该两份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被告人陈述一致。且在讯问笔录中没有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义务,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规定,办案人员应该在第一次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即告知权利义务,这种告知应该是在询问前,而不是在进行询问后才进行补正。&&&&第二,冷XX等人的证言存在造假及取得方式、取得程序、证据形式的违法性,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鉴于公诉方无法对其取证的合法性进行合理说明,人民法院依法应予以排除。另外,辩护人在庭审中对部分证人的证言提出异议,且该部分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根据(法发2010)20号通知:“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关于办理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执行”。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在庭审之前,辩护人即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要求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现在证人不出庭,故,该证人证据,不应该被作为定案的证据。&&&&三、被告人燕XX主观上不具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侵入”的行为。被告人离开该村 20多年,对当地情况并不熟悉, 不知道冷XX住宅的具体位置等情况,既没有提议要实施本案中的“侵入”行为,也没有抬尸进入所谓“停尸的车库”,甚至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燕XX在到达现场后进入了该车库,结合本案事实及语境、语言习惯等,证人及被告人所陈述的“灵堂”,包括了在车库外搭起的帐篷。本案中所称的“进入”不能理解为进入车库。&& 从现场照片能够看出,车库内装有大量杂物,从被告人父亲的身高推断,装遗体的冰箱至少在1.7米以上,车库内所剩空间有限,被告人燕XX及其他亲属只能是在车库门口烧纸。公安机关派80多名反恐突击队员到达现场对停尸事件采取暴力行动,并将在场的被告人亲属一律予以抓捕,先是欲以“妨碍公务”及“”进行侦查批捕,后认为该两罪名无法成立,最终才以莫须有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并提起公诉。&&&&四、本案不应提起公诉。本案中,所谓被侵犯的住宅的所有权人报案的证据,是在法庭审判阶段经辩护人提出质疑后,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提交的证据,因无通话记录查询单等相辅证,故其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本案公诉机关所称的受害人冷XX,并非停尸车库所在楼房的实际居住使用人,即使本案非法侵入行为存在,也没有侵害到冷XX的生活安宁权。侦查机关提交的关于公安局案件来源的记载为“领导指派”才真实地反映了本案真正的理由。报案记录中称“有人到家里捣乱”,对于这样的违法案件公安机关却派出了80名防暴队员并由副局长亲自带队,已明显不属于正常的接受普通报案出警。从庭审中公诉方提交的证据及被告人的陈述看,XX公安分局早已介入了被告人家人所在村的,警力主动介入为征地行为保驾护航,并一直冲锋在前。《》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侦查机关主动介入这起所谓的“非法侵入住宅”案,违反法律规定。五、本案的起因具有特殊性,在处理该起因违法征地及毁坏财产行为而导致自杀事件的矛盾纠纷事件中,相关部门试图靠公权力来压制平息事态,导致被告人燕XX等人被追究刑责,这是对法律和社会秩序的破坏。&&&&本案中,被告人燕XX的父亲因财产受到侵害而又无力自助的情况下选择了自杀,这无疑是不可取的,不仅自己失去了宝贵的生命,也给亲人造成永远的伤痛, 被告人燕XX及其他亲属在极其悲愤的情绪下所采取的方式存在不不理智之处,但无论如何,本案都不能定性为。截至目前,被告人已经实际被无辜剥夺人身自由8个多月,如果在此情况下,公诉人仍然坚持被告人有罪,合议庭仍然做出有罪判决的话,那么最终受到伤害的不只是被告人,更是对法律的破坏,其对社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极其严重。因此,辩护人提请在座的公诉人及合议庭的法官,能够秉持法律人应有的公平正义、依法办案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作出无愧于法律,无愧于被告人,无愧于自我良知的决断。审判长、审判员,鉴于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案件发生的特殊原因,希望人民法院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本案能够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希望人民法院最终能够排除干扰,守住法律的底线。&&&&&&&&&&&&&&&&&&&&&&&&&&&&&&&&&&&&&&&&&&&&&&&&&&&&&&&&&&&&&&&&&&&&&&&&&&&&&&&&&&&&&&&&&&&&&&&&&&&&&&&&&&&&&&&&&&&&&&&&&&&&&&&&&&&&&&&&&&&&&&&&&&&&辩护人:XX日这是对你非法侵入住宅罪怎么写提问回复 律所:律师365区域:四川/成都/擅长刑事辩护律师365法务律师 20:37:15回复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本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雷锋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现本律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公诉人指控A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本辩护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罪名不能成立,依法应该判决被告人A无罪。  1、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  本案中,指控被告人A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有以下证据,一、是被害人B、C的陈述。但他们的陈述最多只能证明其家中被盗;二、是A的多次的询问笔录,A至始至终都说没有进入过被害人家,三、是D、E、F、G、H等人证言和本案公诉人指控非法侵入住宅没有啥关系,仅仅能证明受害人原来曾见受害人有过的东西,并不能证明案发时是否还存在。四、I、J、K、L、M在公安所做的询问笔录都指认监控录像中的人是被告人A,仅仅是一种猜测,因为人的身材,穿着打扮像的太多了,仅仅一个不是很清楚的监控录像是不能证明被告人到过被害人家的。五、对 日现场提取的四个烟头经过N市物证检验有一个系被告人A所留,这个结论和O公安局在现场勘验中显示的相互矛盾,公安局在勘验现场中并没有提到烟头,公安人员是最早接触现场的人员,非常清楚现场的物证收集,怎么可能连最基本的物证都忘记的呢?更可笑的是由于勘察现场中没有烟头的描述,在事隔九个月之后O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才出具一份说明,这份说明显然是迟到的掩饰。这份说明也和N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中送检的物证材料相互矛盾,N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中送检的物证材料是现场提取的四个烟头,O公局现场只提取了一枚烟头显然矛盾。此证据应该排除,综合以上证据由此可见A并未到过被害人家,更不能证明烟头是A所留。显然,仅凭以上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孤证”和严重瑕疵的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告人A曾非法进入过受害人的家,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亚飞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不能成立。  2、退一步讲如果法院认定被告人A构成犯罪的话本辩护认为A有以下应该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首先被告人A是 日出生到 日时才刚满十七岁,系未成年,依法应该从轻、减轻处罚,而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试行)》,对于未成年人应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定、罪行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进行判决,今年新出台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其次是A以前也没有犯罪前科,由于A生长在特殊的家庭关系中,再加上父母的疏于管教导致他和社会上的一些不良分子在一起做一些违法的事,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A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雷锋  日这就是非法侵入住宅罪怎么写格式。 律所:律师365山东运营中心区域:山东//擅长婚姻家庭律师365山东律师 20:38:15回复非法侵入住宅罪怎么写辩 护 词,你可以参考一下案例。审判长、审判员我是XX事务所律师,受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家属的委托和本所的指派,担任陈某某的辩护人,为保护被告人陈某某的合法权益,发表辩护意见如下:判决认为上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本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观要件,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45条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所谓的住宅是指个人生活、休息的场所,是用于居住的房子,也就是公民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休息的封闭空间。住宅与《刑法》其他条文关于“户”的概念相当,均不包括其他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商店等。&&&&本案受到侵犯的不是住宅,而是某某医疗机构的场所。根据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情形,不予登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第五部分关于中医诊所的基本标准之一是医疗机构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某某系某某中医骨科诊所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该医疗机构设在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号两间房屋的一层,内有X光放射室病床2张及中西药房、检查床桌等医疗设施及器械。医疗机构场所应与生活区相分离。就此,辩护人认为某某医疗机构场所即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号的一层房屋,并非某某个人生活、休息的场所,不是住宅范畴。上诉人仅仅进入的是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号的一屋房屋即某某中医骨科医疗机构场所,根本没有侵入某某的生活、休息的区域。因此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观要件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当然,本案也不存在医疗机构与住宅混用的情形。&&&&理论上认为,前店后铺的小店,在小店关门休息时,也是住宅。而本案根本不属于这种情形。具体理由如下:&&&&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应有的休息权利,将前店后铺的小店在关门休息时视为住宅,以排除他人的扰乱。这体现刑法的人文关怀,值得肯定。但是我们不能以此将任何生活和经营相连的房屋都视为住宅。如本案,某某号一层房屋系医疗机构,不存在与生活空间混用,系独立的场所。&&&&首先,某某号房屋系某某所有,徐为了扩大经营规模,租用了隔壁房屋的一楼店面,一并作为医疗机构的场所,故某某不属于所谓的弱势群体,不得已而将生活与经营场所混同的情形。&&&&其次,一层空间相对独立,医疗机构在进行诊断、治疗时,根本不影响他人在楼上的生活和休息。否则,他人在楼上根本无法休息,这也不符合客观事实。再次,一楼房屋有X光放射室、两张病床、中药房、西药房、检查床、门诊桌以及其他医疗器械、设施,以卫生要求的应有之意看,根本不能与生活空间混同。特别是X光放射室,依照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X光放射的场所要符合国家相关的强制标准,决不允许与住宅混用。&&&&最后,医疗机构不能以“关门休息”为由而将医疗机构转化为住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理》第3条规定:“医疗机构以担任救死扶伤,防病治疗,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由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治疗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故医疗机构即使晚上关门,仍然是医疗机构,仍然有接诊病人的义务。&&&&综上,我们不能以医疗机构与私人住宅之间存在通道为由,而将医疗机构与住宅混同。否则,屋内和屋外、校内和校外等等都有通道,难道在白天房门和大门敞开的情况下,屋内和屋外、校内和校外都可以混同吗,显然是说不过去的。&&&&上诉人的丈夫因腰部疼痛到某某诊所就诊后不久死亡(年仅57岁),在这人命关天的悲剧事故发生后,某某诊所没有出具任何的医疗处方及病历,严重伤害了上诉人及家人。为此,上诉人情绪失控,到某某的医疗机构场所哭诉,完全值得人们的同情和理解。&&&&综上所述,上诉人是为了维护家人的合法权益而到医疗机构场所哭诉,并非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观要件,没有触犯《刑法》第245条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 此 致市中级人民法院&&&&&&&&&&&&&&&&&&&&&&&&&&&&&&&&&&&&&&&&辩护人: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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