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滑倒上班路上摔伤算工伤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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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食堂吃饭滑倒摔伤 是否算工伤
[ 日09:33 ] &&来源:[ 重庆晚报 ] 唐中明   双击自动滚频&
  中午在单位食堂吃饭,洗碗时不慎摔伤,劳动部门认为员工不是在工作场所受的伤,不算工伤。
  受伤员工不服,将劳动部门告上法庭。日前,市二中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员工午餐时间是工间休息时间,食堂也属于工作场所的范围,员工吃饭是工作的合理延伸,判决要求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据了解,类似案例在重庆尚属首例。
  在单位食堂吃饭滑倒摔伤
  状告人社局要工伤待遇
  41岁的屈女士是万州区港口航务管理局的员工。日中午11点50分,屈女士和其他同事在该局大楼2楼食堂吃完中午饭,准备去洗碗,因食堂地面有水打滑,屈女士摔倒受伤。
  同事立即拨打了120,将屈女士送到重庆三峡中心医院治疗。医院确诊屈女士左髌骨粉粹性骨折,左膝双侧半月板三度损伤,左胫侧副韧带损伤。
  今年1月初,屈女士向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万州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4月13日,万州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屈女士对万州区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不服,委托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冉兵律师为代理律师,一纸诉状将万州区人社局告到了万州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万州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冉兵通过调查后,向万州区法院提交了一份关键证据日-日的政务值班表、万州区港航局每天上午上班和下午下班的刷卡记录,里面能够显示屈女士在单位上下班的时间记录。
  单位食堂摔伤是否算工伤
  原告和被告似乎都有理
  冉兵认为,屈女士是在法定的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的伤。
  今年4月,法院开庭审理时,冉兵称,万州区人社局认定屈女士此次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不予认定工伤范围,明显错误。
  冉兵称,屈女士在港航局大楼2楼食堂吃饭受伤,完全符合《社会保险法》第36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这两个法条明确认定工伤必须同时具备3个法定条件:1、必须在工作时间;2、必须在工作场所;3、必须是因工作原因受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把上下班途中规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把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规定为工作原因,说明了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不能作缩小解释,而应作扩大解释。
  冉兵称,结合本案,单位食堂是工作场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当视作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午餐是员工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也是员工继续当天工作所必备的物质基础,所以午餐并非与工作无关,午餐所占用的时间也不能人为地与直接开展工作的时间割裂开来。所以,屈女士在单位食堂用餐时发生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万州区人社局答辩称,屈女士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以及工作原因受伤,所以不能算作工伤。
&&&&食堂就餐属工作场所延伸
  法院认定符合工伤条件
  万州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员工午餐时间是工间休息时间,对工作场所的理解应根据立法精神作扩张解释,食堂也属于工作场所的范围,吃饭是工作的合理延伸。
  据此,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万州区人社局对原告屈女士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后,万州区人社局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日前,市二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在认定劳动者受伤性质是否属于工伤时,应本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作适当合理的延伸解释。据此,市二中院认定屈女士受伤符合工伤的条件,判决驳回万州区人社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午休时间在外受伤
  是否算工伤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贺天强律师称,司法实践中,对于员工在食堂吃饭摔伤或在单位浴室洗澡摔伤是否属于工伤,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
  贺天强称,现在很多商场、写字楼里的公司,都对员工中午休息、吃饭时间作出了规定,一般要求1个小时吃饭休息。如果员工在单位规定的这个作息时间里,没有去干其他私事,如私人聚餐等情况,那么在公司附近吃饭受伤应当算作工伤。
  单位有食堂在外吃饭受伤
  是否算工伤
  如今很多单位有食堂,但一些员工吃久了有点腻,到外面去吃,如果发生意外受伤是否算作工伤?
  贺天强称,只要是在规定的吃饭休息时间内,午餐时间应视为工间休息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看单位的规定,如果不允许外出吃饭,不属于工伤;如果允许外出吃饭,在外用餐可视作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属于工伤。
  工作时间以外发生意外
  是否算工伤
  已经过了下班时间,但工作还没完成,发生意外是否算作工伤?
  贺天强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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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凡所涉及保险条款的内容仅供参考,并均以投保当时的保险合同为准。本网法律顾问: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现年49岁的王女士是众恒源照明科技公司的员工。日中午,王女士在公司食堂用餐后行走时不慎摔倒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同年3月,王女士向启东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
  众恒源公司不服,认为王女士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的情形,遂向海门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
  海门市法院审理认为,启东市人社局具有作出工伤行政确认的法定职责。
  原告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构成合法的劳动关系。工作场所通常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区域,食堂是生产经营的配套设施,服务于生产经营,属于用人单位管理。职工在食堂用午餐既是职工生活必需,也是单位有效管理的需要,故食堂也属于工作场所的范围,吃饭是工作的合理延伸。
  本案中,王女士在食堂摔倒属于意外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故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众恒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员工在食堂就餐视作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属于工伤。
  关注一
  员工就餐、如厕时摔伤算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职责不能完全囿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作狭隘的理解,应根据具体案情,从立法精神出发作出正确的判断。职工工作中午间用餐或上厕所虽然都是其个人的生理现象,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视为其工作内容的合理延伸、系工作原因范畴。
  就前述案例而言,王女士受伤是在单位的食堂内,在公司能够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王女士在午餐时间受伤,虽不在从事本职工作过程中,不属于直接的履行工作职责,但其在食堂用餐的行为与工作有间接的关系,也是为了更好的履行工作职责。故启东市人社局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众恒源公司认为被告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  从今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案例链接】张某某系修水县某公司的职工。前不久,张某某在该公司上班期间,因内急去上厕所,结果不慎在厕所摔伤,经诊断为左内踝骨折。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申请工伤认定,随后修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因工作原因受伤为由认定为工伤。然而,这一认定结论却引发了公司的不满,公司随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修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认定书。
  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上厕所虽与其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是本职工作的必要延伸,在工作时间上厕所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注二
  员工洗澡时摔伤算工伤吗?
  下班后洗澡受伤能否认定工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说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职工根据法律、单位规章规定或约定俗成的做法,应完成的预备性或后续性事务。如矿工,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员工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因此员工下班后洗澡换便服属于后续性工作。如果员工工作的性质并不需要下班后洗澡,单位设置浴室只是一种纯粹的福利,那员工如果下班后洗澡摔伤,仍不能认定工伤。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该规定,因工外出认定工伤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因工外出期间,应为职工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派,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外出工作的期间。二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伤亡。
  由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作具有特殊性,特别是因工外出期间所面对的环境、状况相对陌生,遭遇伤害的可能性将更大,因此,因工外出的,外出的整个期间都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职工外出的场所应包括休息场所,与外出工作有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的情形都应视为&工作原因&,如与工作有间接联系的休息、旅途等都应视为工作的延续,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职工的权利。当然,不能将那些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在出差期间探亲访友、娱乐游玩、购物等私人活动视为&工作&或&工作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链接】赵某是某公司的职工。2014年2月,公司安排赵某出差参加会议,赵某入住主办单位安排的某酒店,当晚在客房内洗澡时因浴室防滑垫失效滑倒,经医院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撕脱,右股骨内骨软骨损伤。赵某认为其所受伤害系因工作原因引起,遂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目击者证明、诊断证明书等材料。
  本案中,赵某受指派外出参加会议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在会议安排的房间内洗澡摔伤,应认定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注三
  员工下班顺路买菜时摔伤算工伤吗?
  有人说,下班顺路买菜出意外算工伤,这显然是对有关规定的一种误读。什么叫做意外?就是料想不到、意料之外,多指意料之外的不幸事件。举个例子,王大嫂下班回家路上顺路走进菜场,出来时楼上掉下块大石头把给她绊倒了,这个算不算意外伤害?当然算。这个算不算工伤?不算!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说的很清楚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
  但是实践中对于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的确定确实越来越人性化。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接孩子、顺路买菜等都可算其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会、逛街、购物、娱乐等等,则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账号(邮箱/学号/手机号)
怀孕6、7个月的员工上班摔倒造成流产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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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不算你就别纠结了,直接申报给社保工伤认定部门呗,不是有企业意见栏么,你就说”企业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工伤,请社保部门判定是否属于工伤“,如果判定是工伤,那么所有的医疗费用以及后续的处理都有工伤保险承担费用呢(前提是缴纳了工伤保险),如果不是工伤,员工也找不到公司啊,又不是公司说不是工伤的
再说了,如果公司说不是工伤,员工自己去申请了,然后认定为工伤了,这个费用和其他风险全都由公司承担了 ,要考虑清楚哦
@明天再说:感谢!
这个必须算啊!这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而受到的意外伤害
@Janna25:工伤认定能成功?
@尘chen:成不成功不是咱们说了算,是社保局、工伤认定机构说了算,流产虽说是有产假有津贴,但万一因滑倒导致其他身体问题公司承担的了吗?所以无论是否符合工伤条件,都建议先申报工伤。(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Janna25:谢谢啦
我们希望了解您擅长的领域,把内容推荐给更多需要的HR查看: 6709|回复: 17
在单位上厕所滑倒骨折算不算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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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同事上厕所蹲坑出来,不小心滑倒了,骨折。算不算工伤的。记得好像工伤是因为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的伤害才算的,是不是啊,否则的话,在单位走走路,跌倒了都算的话,单位赔不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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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令月168 于
09:05 编辑
我老婆在上班路上走路走成骨损了也算工伤的,你这个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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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原因,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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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相当于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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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lp单位有个同事上班时在办公室里自己晕倒,诊断脑出血,在医院昏迷了二个月了,单位和家属咨询下来不算的,不是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的,后来单位人道募捐了6万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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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一下吧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 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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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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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当然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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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出意外单位倒霉,有的在家里出意外只好自认倒霉,坑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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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下班回家买菜时受伤,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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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早餐吃坏了,在单位拉肚子,去挂水了,会算你工伤吗?不可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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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算,在工作时间内,又在工作地点(单位)。至于上厕所,当然也是工作原因了,要不然谁无聊跑单位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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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算工伤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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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吧。。。
自己要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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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了单位人事,不算的,不是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的,只能说自己不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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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算的,单位没有提供安全的如厕场所,导致员工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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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醉一生 发表于
你早餐吃坏了,在单位拉肚子,去挂水了,会算你工伤吗?不可能吧。
这是生病,不是受伤。理解能力有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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