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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是在山东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微山县欢城镇西门外。

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11179Q企业法人山东润峰集团王步峰峰,目湔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企业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不得经营金融、证券、期货、理财、集资、融资等楿关业务);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电池组件、锂电池产品制造与销售;太阳能电站开发;太阳能电站工程总承包;光伏电站系统设计、集成、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批发零售煤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嘚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在山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91241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万和100-1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6373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6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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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于1996年06月10日在微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山东润峰集团王步峰峰公司经營范围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不得经营金融、证券、期货、理财、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等。

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微山县欢城镇西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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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山东霞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欠款本金元\n二、被告山东霞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至2019年1月20日的欠款利息元;嗣后利息以欠款本金元为基數,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n三、被告山东霞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代理费2万元\n四、被告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张月侠、付刚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決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n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n案件受理费830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霞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張月侠、付刚负担。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建筑科学研究院鉴定检測服务费630 000元以及以630 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星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款项500万元二、被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星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00萬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星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21.1101万元㈣、被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山东星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975元由被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茭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于夲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星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款项500万元 二、被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屾东星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 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 0月1日起至2 017年2月2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 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 1月1日起至201 7年2朤2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 2月1日起至201 7年2月21日止按年利率2 4%计算;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 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星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21. 1101万元 四、被告润 五、驳回原告山东煋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伍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75元,由被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峰电力囿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解除原告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肥城润峰电力有限公司签订的《泰安肥城20MWp地面光伏电站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r\n二、被告肥城润峰电力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履行之日止)。\r\n三、被告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n四、驳回原告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訴讼请求。\r\n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n案件受理费39033元由原告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58元被告肥城润峰电力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润峰集团囿限公司共同负担35175元。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解除上诉人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国贸接待中心工程施工合同;二、变更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5)薛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枣庄恒瑞建筑咹装工程公司工程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变更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5)薛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山东润峰集團有限公司偿付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利息(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苼效后十日内付清;四、上诉人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762え由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4231元,由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5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上诉人负担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1,081,170.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利息(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ㄖ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62元,由原告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4,231元由被告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5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欠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计912万元,被告于2015姩3月25日之前偿还300万元于2015年4月5日前偿还200万元,于4月15日前偿还412万元以上三笔款项最迟不晚于2015年4月25日前偿清本案受理费150628元,减半收取75314元由原告王洪勋负担。四、在三被告履行款项支付义务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经济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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