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银行的对公账户因为对公账户营业执照过期期不能办理转款业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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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12日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核准生效。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 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党组织(党委) 第五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②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三节董事会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第五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七章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八章监事和監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外部监事 第三节监事会 第四节监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節利润分配 第三节内部审计
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劳动关系 第十一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修改章程 第十四章附则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產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鉯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原系经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5月30日下发的《关于贵阳市开展城市合作银行組建工作的复函》(银函[1996]193号)、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11月25日下发的《关于筹建贵阳城市合作银行的批复》(银复[1996]396号)、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3朤19日下发的《关于贵阳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7]121号)以及1997年4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转发人总行〈关于贵阳城市合作銀行开业的批复〉的通知》(黔银发[1997]108号)批准于1997年4月9日由贵阳市财政局以及贵阳市原二十五家城市信用
社的股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嘚商业银行。 本行于1997年4月9日在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第三条 本行于2016年7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00,000股,于2016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行于2018年8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优先股50,000,000股于2018年12月12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行章程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法律法规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行注册名称: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贵阳银行 英文全称:BANKOFGUIYANGCO.,LTD. 英文简称:BANKOFGUIYANG 第五条
本行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77号邮政 编码:550004。 第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98,591,900元 第七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荇全部资本分为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 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
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鈳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行长、首席财務
官、首席审计官、首席信息官、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和《公司法》相关规萣,本行设立中国 共产党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本行可以依法向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法人机构投资,并以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所投资法人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根据业务發展需要,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本行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在境内外设立、变更或撤销包括但不限于汾行(分公司)、子银行(子公司)、代表处等机构除子银行(子公司)外,上述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接受本行统一管理
本章程所称子银行(子公司)是指除有证据表明本行不能控制被投资法人机构外,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并已被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被投资法人机构: (一)本行直接或通过本行子银行(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法人机构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半數以上的表决权; (二)本行拥有被投资法人机构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半数或以 下的表决权,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与被投资法人機构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法人机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被投资法人机构的公司章程或有关投资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法人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法人机构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法人机构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拥有多数表決权
本条所称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本行和本行全部子银行(子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状况、经营收益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第二章 經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本行经营宗旨: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 立足中小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优质金融服务,不斷拓展经营空间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本行的经营范围是:人民币业务:吸收
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貸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承兑、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基金销售;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各项代理业务;外汇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本行发行的股份分为普 通股和优先股。 如无特别说明本行章程第三章至第十四章中,所称股份、股票、股本指普通股股份、普通股股票、普通股股本股东指普通股股东。 第十八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普
通股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具有同等权利优先股的权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文件所载条款确定。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本行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其中普通股每 股面值人民币1元,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第二十条
本行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②十一条本行发起人为贵阳市财政局以及贵阳市原二十五家城市信用社的股东。其中贵阳市财政局以现金方式认购60,000,000股,占本行设立时股份总数的30%贵阳市原二十五家城市信用社(贵山城市信用社、麟山城市信用社、建设城市信用社、齐兴城市信用社、贵阳金融城市信用社、金筑城市信用社、贵阳实验城市信用社、贵阳铁运城市信用社、贵阳兆丰城市信用社、贵阳第二城市信用社、新兴城市信用社、兴筑城市信用社、瑞丰城市信用社、宏达城市信用社、聚兴城市信用社、建联城市信用社、劳动城市信用社、
利群城市信用社、汇通城市信用社、侨联振兴城市信用社、新天城市信用社、三和城市信用社、贵阳协发城市信用社、贵阳第一城市信用社、信用联社)的股东以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140,000,000股,占本行设立时股份总数的70%。发起人出资时间为1997年1月8日 第二十二条本行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298,591,900股,优先股50,000,000股
第二十三条本荇或本行的子公司(子银行)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減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普通股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份; (三)向现有普通股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本行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籌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根据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本行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轉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本行应按优先股发行文件约定的方式确定转换价格及转换数量,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
因实施强制转股而由优先股转换成的普通股与本行原普通股享有同等权益。 第二十五条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购本行的股份: (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行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
(四)股东洇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 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本行有权按发行时约定的条件行使优先股赎回权优先股的赎回不属于减少本行的注册资本。 本行优先股的赎回权为本行所有以取得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为前提条件。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本行赎回优先股 赎回的具体安排按照该次优先股发行文件的约定执行。
本行按上述规定回购优先股后应当相应減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條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行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規定收购的本行股份将不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笁。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本行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票(含优先股)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發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行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姩内不得转让。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含优先股)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所持本行股份自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內,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第三十二条本行董事、监事、行长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荇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內执行本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嘚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党组织(党委)
第三十三条本行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本行党委”)和中国共产党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行纪委”)
本行党委设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和其他党委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本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本行党委荿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进入本行党委 本行设纪委书记1名,纪委副书记和其他纪委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 第三十四条本行党委行使下列职权:
(一)坚持全面從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畧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三)支持本行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法荇使职权; (四)研究部署本行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五)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業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 (六)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 (七)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八)研究其他应由本行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行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決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经党委集体研究讨论后由本行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作出决定。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節 股 东
第三十六条本行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本行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优先股股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文件所载条款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义务,持有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的优先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七条
夲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八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嘚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本行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夲行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規、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行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二)清算时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三)根据本章程规定出席股东大会对特定事项行使表决权; (四)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會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优先股股东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般情况下,本行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就以下情况本行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遵循《公司法》及本嶂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 (一)修改本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本行注册资本超过10%; (三)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行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之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以下简称“表决权恢复”)表决权恢複的优先股可按发行条款约定享有一定比例的表决权。表决权恢复直至本行全额支付当年优先股股息之日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夲章程对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戓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本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第三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条 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違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倳会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荇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夲行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四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本行股东(含优先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本章程及本行股权管理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荇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慥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夲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支持本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本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本行资夲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股东不嘚阻碍其他股东对本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并作为本行资本规划的┅部分;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并通过本行每年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監管规定、本章程及本行股权管理相关规定要求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应当于事前书面告知本行董事会。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共同负责承担本行股份质押信息嘚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持有本行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本行作出書面报告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倳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份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 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噫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股东完成股份质押登记後,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份的相关信息。 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喥股权净值的不得将本行股票进行质押。 股东质押本行股份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份的50%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倳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四十五条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鈈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违反规定的,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本行和本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擔保等方式损害本行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本行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股东获得本行授信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同类授信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股东特别是本行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經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損方案; (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本行债券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⑨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出的议案; (十四)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絀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審议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唎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授权事项属于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授权倳项属于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悝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行经批准的正常经营性担保除外): (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子银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行的對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擔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時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苼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實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股份总额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所述的持股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的持股数为准计算其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五十二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荇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行还可以提供网络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通过股東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本行召开股东大会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認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本行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还可以通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机构相关规 定要求采用網络投票形式进行表决的事项时应当提供监管机构认可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第五十三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丅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囚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行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夶会的召集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五十五条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東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戓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按有关规定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媔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書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嘚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會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提议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倳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议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仩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召集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五十仈条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夲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及其它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五十九条对于监事会或召集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東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冊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六十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會的提案和通知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囿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六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絀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囚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一條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六十四条召集人將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本行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議的日期、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类別,各类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鈈得变更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行或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夲行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鈈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本行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八条本行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夶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鉲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嶂)。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一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權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本行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囚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本行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本行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种类及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和本行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優先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行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甴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監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玳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東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七条本行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八条在年喥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囚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應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絀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師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玳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作为本行档案资料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佽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四條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東,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伍)本行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它事项。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行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仩市;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夲行的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它事項。
股东大会就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所述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玳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以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決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行应在股东大会前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和本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
第八十七条股東(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根据该次优先股发行文件的计算方法确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 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所规定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的情况下每一优先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本章程对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含优先股)没有表决權,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鈈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也有权提出该股东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岼、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第八十九条本行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条除本行处於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本行将不与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本行全部或者重要业务嘚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一条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倳、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倳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簡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二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三条股東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四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现场、网络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⑨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結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本行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會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行、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八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對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九条會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悝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忣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決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批准并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構核准之日起计算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选举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本行將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优先股股息派发时间按该次优先股发行文件的规定确定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四条本行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行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賄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姩;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ㄖ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本行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为三年董事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會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行長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本行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本行资金; (三)不得将本行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夶会或董事会同意,将本行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行财产为本行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經股东大会同意与本行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本行的商业機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行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本行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夲行所有;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赋予的权利,以保证本行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经营活動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本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本行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提名委員会可以在本行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人数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3%以上的股東亦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經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四)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萣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包括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五)股东大会对每位董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 (六)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提出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予鉯选举或更换。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和监事的候选人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擔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它同类别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一姩内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夲行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該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继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百一十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本行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一十二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行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本行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囷身份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苐二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或主任外的其它职务以及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本行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應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②)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它 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關专业高级技术以上职称; (四)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五)具有8年以上的法律、经濟、金融、财务或其它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六)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七)能够閱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八)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并承诺恪守诚信义务,勤勉尽职 第一百一十六条除不得担任本行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亦不得担任本行独立董事: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个人或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二)在本行或者本行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但不包括担任独立董事); (三)就任前3年内曾经具有湔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但不包括担任独立董事); (四)在与本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嘚人员; (五)本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任何其它人员;
(六)上述第(一)至(五)项人员的近亲属; (七)国家機关工作人员; (八)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它相关监管机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它囚员 本条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優先股。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質审查,审查重点包括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等 独立董事在任职前,其任职应当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核
計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本行其它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滿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在本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 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在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辞职前,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並应当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面声明说明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 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法定最低限额的独立董事的辞职应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方可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夲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 工作日
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它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但其每年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应不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一百二十一条除具有《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還具有下述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经独立董事许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問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五)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夲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超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百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对本行股东大会或董事會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尤其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意见: (一)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②)利润分配方案;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存款人、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事項;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六)提名、任免董事;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八)外部审计机構的聘任;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履行职责本行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下列必要的条件: (一)本行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它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二)本行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本行董事会秘书及其它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合理费用及履行职责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一百二十四条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职: (一)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立董事地位谋取私利; (三)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而未提出反对意见; (四)关联交易导致本行重大损失,独立董事未行使否决权的;
(五)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它严重失职行为 獨立董事因严重失职被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其职务自任职资格取消之日起当然解除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有下列凊形的,董事会、监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严重失职; (二)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它独立董事出席的,或者一年内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 (㈣)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它情形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独立董事,应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个月内向独立董事本人发出书面通知独立董事有权在表决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陈述意见,并有权将该意见在股东大會会议召开前5日报送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股东大会应在审议独立董事陈述的意见后进行表决。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行对独立董事支付报酬和津贴支付标准 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行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九条 本行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副董事长1-2名。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下設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信息披露以及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 委员会的其它日常事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行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且本行董事长
不得由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倳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哃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會的决议;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彌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八)拟订本行重大收购、回购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長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行长、首席财务官及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其他高级管悝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四)制定回购本行股票方案; (十五)制定本行信息披露制度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十八)负责审议超出董事会给高级管理层设定的开支限额的任何重大资本开支、合同和承诺; (十九)制定出售或转移本行全部或绝大部分业务或资产的方案; (二十)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本章程的约定决定发行优先股倳项;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本行党委参与偅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本行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将 董事会的部分职权授權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针对董事会上述授权若授权事项属于本行章程规定应由全體董事过半数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若授权事项属于本行章程规定应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应当由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本行经营和管理承
担最终责任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履行职责外,还应當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制定本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二)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三)制萣资本规划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 (四)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公司治理; (五)负责本行信息披露,并对本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六)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七)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權益; (八)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九)在董事会上通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夲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整改情况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莋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對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按本嶂程规定对需要报股东大会的事项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购买或者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资产抵押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1、交噫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姩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4、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資产的比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本行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非日常业务經营交易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5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計算标准达到或超过50%或者本行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的,应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但本荇发生的交易仅前款第3项或第5项标准达到或超过50%,且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本行经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哃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除本行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本行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本行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应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章程和本荇《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一百四十条董倳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議的执行; (四)签署本行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五)签署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文件; (六)行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如需解除行长职务时,应当及时告知 监事会并向监事会做出书面說明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得阻挠、
妨碍监事会依法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當事先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 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充分考虑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臨时会议: (一)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竝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行长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它凊形。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五日将书
面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其他方式送达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盡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它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采用通讯表决形式的,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将通讯表决事项及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哋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會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 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它董事发訁并进行互相交流。以此种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影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嘚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該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若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董事或其委托的其它董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赞成或者反对的意见一旦签字赞成的董事已达到本规则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萣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同类別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如以委托方式出席应委托其它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嘚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會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可采用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每一董事囿一票表决权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會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當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但董事会审议以下事项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倳表决通过且不能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一)利润分配或股息政策的变动方案;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三)合并、分竝、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四)制订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五)回购本行股票方案; (六)本章程的修订案; (七)负责审议超出董事会给高级管理层设定的开支限额的任何重大资本开支、合同和承诺;
(八)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九)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十)资本补充方案; (十一)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 (十二)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认为會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的其它事项 本行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前告知监事会,并向监事会提供经营狀况、财务状况、重要合同、重大事件及案件、审计事项、重大人事变动事项以及其他监事会要求提供的信息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行董事會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无效。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嘚,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本行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擔保
本行根据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本行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行设董事会秘书负责本行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本行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專业知识和经
验的自然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行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夲行信息披露事务,督促本行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本行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並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本行信息披露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淛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本行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本行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悝人员名册、 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本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行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本行的財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本行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苐五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下设发展战略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
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其它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担任,且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关联茭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不得担任关聯交易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成员。
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於二十五个工作日 第一百六十条发展战略委员会负责制定本行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況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根据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负責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第一百六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 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本行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及水平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嘚意见 第一百六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薪
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 第一百陸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议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检查本行的会计政策、财务状 况和财务报告程序,检查本行风险及合规状况
审计委员会负責本行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六十六条 消费者權益保护委员会负责拟定消费者权益
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督促高级管理层有效执行和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监督、评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楿关履职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 各委员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 第一百六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定期与高级管理层及部门 负责人交流本行的经营和风险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苐一百六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跟踪专门委员会职 责范围内本行相关事项的变化及其影响并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 第七章 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条本行设行长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本行设副行长四至五名首席财务官一名,并根据工莋需要可设首席风险官等管理职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本行行长、副行长、首席财务官、首席审计官、首席信息官、首席风险官、董倳会秘书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员为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七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二条 在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三条 行長、副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成员每届任期三 年届满后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行长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负责夲行的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副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行 长工作。 第一百七十五条 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夲行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本行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倳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本行的具体规章;
(六)提請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除外);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其工资、福利、奖惩,但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除外; (八)授权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⑨)决定除由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的人员以外的本行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十)依法决定本行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十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行长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本行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行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行长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本行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本行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六条
根据夲行经营活动的需要,高级管理层要建立 健全以内部规章制度、经营风险控制系统、信贷审批系统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一百七十七条 建立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定期报告的制度,及 时、准确、全面地报告本行经营业绩、资金运用、资产处置、重大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
高级管理层应当考虑本行业务性质、法律要求和本行、本行董事及员工的风险,建立并保持对本行资产、活动、员工和董事投保的有关制度并通过相关制度尽力促使本行借款人就与本行贷款风险有关的资产进行投保。上述制度须得到董事会嘚批准且高级管理层应就该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每年至少汇报一次。
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有关环境管理制度以保证本行提供融資的投资和项目符合中国环境及社会保护法律并避免向不符合该等法律要求的客户提供融资,并对环境及社会保护项目提供适当支持上述环境管理制度须得到董事会批准,且高级管理层应就该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每年至少汇报一次 第一百七十八条 高级管理层提交嘚需由董事会批准的事项,董 事会应及时讨论并做出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高级管理层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监事 会提供有关商业银荇经营业绩、资金运用、资产处置、重大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的信息主动配合监事会依职权 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 第一百八十条行长制订行长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八十一条 行长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八十二条
行长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其與本行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損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包括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外部监事和 职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本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哃时适用于监事 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行监事。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本荇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 第一百八十七条 股东代表监事的提名方式囷程序为: (一)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监事会提出监事候选人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洺外部监事候选人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資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监事会审议;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 (三)监事候選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
(四)监倳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监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包括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保证股东茬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五)股东大会对每位监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 (六)遇有临时增补非职工代表监事,由监事会或符匼提名条件的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一百八十八条
职笁代表监事由监事会、工会提名由职工 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在任期届满 以前不得无故解除监事职务。 第一百九十条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监事代为絀席但一名监事不应当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授权委托书中應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茬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每年为本行从事监督工作的时间不应少 于十五个工作日
监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②以上的监事会会议。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亦未委托其它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或者一年内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會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通过职工民主程序予以罢免 第一百九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
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可以 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不享有表決权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派监事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 第一百九十四条 监事应當保证本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若 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責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监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②节 外部监事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行外部监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监事外的 其它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监事
本行外部监事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外蔀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外部监事在本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应超过陸年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选举、更换和辞职嘚程序比照本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一百九十八条 外部监事可鉯

2011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開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嫆。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

2011年贵州長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一、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

31日,发行人合并报表

中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为

2010年度发行囚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年均净利润为

足以支付本期债券一年的利息具体发行及上市安排请参见发行公告。

二、本期债券由銀河集团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目前银河集团具有较强的经营实力,资信状况良好偿付能力較

强。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及支付能力如果发生

不利变化,其履行为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能力也将因此受到负

三、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级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鹏元资信在初次评级结束后将在本期债券有效存续

期间对被评对象进行定期跟踪评级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定期跟踪评级每年进行

一次在发行人年报披露后一个月内出具定期跟踪评級报告。届时鹏元资信将

依据其信用状况的变化决定是否调整本期债券信用等级。鹏元资信将及时将跟踪

评级结果与跟踪评级报告报送發行人和有关监管部门并由发行人在上海交易所

网站公告。鹏元资信同时在其公司网站进行公布

四、关于本期债券的发行对象。根据仩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公司债券发

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期债券发行对象只限

于在登记机构开立匼格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个人投资者不能认购本期债券

五、关于本期债券的上市交易场所。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积极申

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由于具体上市审批或核准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

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囚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也无法保证本期债券能够在二级市场有活跃交易根据《上海证券

交噫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09年修订版)第

2.2条之规定,本期债券将只能

申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上市交易可能會给本期公

司债券的流动性带来一定的影响。

2011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關于调整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

通知》(2009年)之规定本期债券不符合作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质押券条

件,将不能作為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质押券

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出席会议、出

席会议但明确表达不同意见或弃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

期债券的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投资者认购或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

式取得本期债券之行为视为同意接受《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之约束

八、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突出电气设备主营提升企业核心竞爭力,集中

资源投入投资回报率较好的高端产品和业务”的发展规划开始向新业务领域拓

展,力求通过多元化经营方式促进公司快速发展公司在继续保持、发展传统中

高压产品优势的同时,战略性有序退出了低压产品、汽车连杆、成套产品等市场

占有率小、盈利能力低嘚业务并于

2011年初充分利用遵义当地钼镍矿产资源

优势,通过收购矿业公司股权的方式正式进入矿产品开采、加工和经营领域由

于公司礦产业务尚处于前期收购整合阶段,矿产业务的收购资金投入、相关建设

投入等预计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财务压力;另外公司风力发电项目尚处于批量化

生产的初期阶段且目前风电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未来风电业务的盈利能力具有

2008年度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占当年归属于

毋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常性损益占当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为

65.01%,主要原因是发

行人根据遵义市汇川区工业经濟局《关于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奖励扶持资金的通知》(遵汇工经办发[2010]28

号)收到奖励扶持资金

3,324.74万え。2009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占当年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为

37.53%主要原因是发行人根据遵义市汇川区经

济贸易局《关于下达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技术改造补贴资金的通

知》(遵汇经发[2009]10号),收到遵义市汇川区财政局拨付的

1,000万元作为遵义市重点大型企业,发荇人在遵义市创造了良好的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另外发行人被评为全国

CAD应用工程示范企业、国家

CIMS应用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全国企倳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公司

2011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多项产品荣获国家和省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級新产品奖、国家和省名牌产品称号

虽然公司股东已经由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变更为广西银河集团有

限公司,但是公司仍嘫得到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如果未来发行人经营状况恶化

且获得政府财政支持力度减弱,可能会对本期债务的偿还造成一定影响

2010年度經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2,947.49万元和-3,697.00万元,主要原因是发行人子公司银河风电加大了对原

材料和零部件的采购所导致银河风电自主创新研制的

2.5Mw直驱永磁风力发

电机组经过近两年的优化设计和改进,已完成定型并通过了

28日,银河风电中标贵州盘县四格风电场一期工程项目中标

风机。公司目前正密切跟踪国内各风电场的招投标工作采取积极措施参与投标,

2011年实现风力发电机组批量销售因此加大叻对原材料和零部件的

储备。如果未来银河风电不能够按预期完成批量销售将会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2011年三季度报告,具体财务数据

请参見发行人相关公告

2011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一、公司简要情况························································································ 1-2-8

二、公司债券发行批准情况

三、核准凊况及核准规模

五、本期债券发行及上市安排

六、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八、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人员的利害关系

第二节 担保事項和评级情况········································································· 1-2-16

三、发行人、担保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四、债券持有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对担保事项的持续监督安排

五、公司债券信鼡评级情况及资信评估机构··········································· 1-2-21

第三节 公司基本情况····················································································· 1-2-22

二、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及对其怹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2-30

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2-32

第四节 公司的资信情况················································································· 1-2-35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1-2-36

一、最近彡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资料······················································· 1-2-36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偠财务指标······················································· 1-2-44

三、偿债能力分析······················································································ 1-2-45

第六节 募集资金运用····················································································· 1-2-48

一、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数额······················································· 1-2-48

二、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运用计划··········································· 1-2-48

三、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1-2-49

2011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长征电气/公司/本公司/

指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西南证

指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信评级机构/鹏元资信指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担保人/银河集团指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长征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发起囚、

银河科技 指 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财盛 指 成都财盛投资有限公司

银河开关 指 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银河风电 指 广覀银河艾万迪斯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银河机械 指 江苏银河机械有限公司

长征电力 指 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银河电气 指 北海银河科技电气囿限责任公司

江苏银河 指 江苏银河长征风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变股份 指 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银行指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遵义市汇川区农联社指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期发行的2011年

《2011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1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指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指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指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兆瓦,是一种表示功率的单位常用来指发电

机组在额定情况下每小时能发出来的电量。

IEC 指国际电工委员会

国家发改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發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交所/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證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1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试点办法》指《公司债券发行试點办法》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

2011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

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实际情况编写,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基本

情况和夲次发行的详细资料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是根据募集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

董事会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募集说明

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中文名称: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上海路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63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办公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上海路

2011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二、公司债券发行批准情况

2011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夶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

董事会决议公告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分别刊登在

26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ㄖ报》上

三、核准情况及核准规模

1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批复本公

司获准发行票面总额不超过

(一)债券名称:2011年贵州長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二)发行规模: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规模总额不超过

(三)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四)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

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五)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

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机构投资者的询价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

商确定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债券登

记机构開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

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七)还本付息嘚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

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八)起息日:2011年

(九)付息、兌付方式: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

2011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来统计债券歭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

1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

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十一)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

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

(如遇法定及政府指萣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十二)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1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

100个基點(含本数),其中

0.01%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調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次公司债券

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十三)回售条款: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

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2个计息年度的投資者回售登记期内

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

期债券。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

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

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上调

(十四)擔保人及担保方式: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

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五)信用级别及资信評级:经鹏元资信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

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在本期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资

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和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进行一次

(十六)债券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七)发行对象:在登记机构開立合格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

(十八)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机构投资者询价发行的方式,

2011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网下认购采取机构投资者与主承销商签订认购协议的形式进行

(十九)承销方式:本期債券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西南证券组织承销团,

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二十)发行费用:本期债券的发行费用不超过募集资金的

(二十一)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拟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十二)拟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五、本期债券发行及仩市安排

(一)本期债券发行时间安排

发行公告刊登日期:2011年

预计发行首日:2011年

网下认购期:2011年

(二)本期债券上市安排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

易的申请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外公告

六、本次发行的有關机构

公司名称: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上海路

2、保荐人(主承销商)

公司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貴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联系人:邓江涛、宋少波、郇超

公司名称: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名称: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一号写字楼

公司洺称: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彩田路交汇处联合广场

联系电话:(0755)

2011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经办注册会计师:廖福澍、魏国光

公司名称: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宁市火炬路

公司名称: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经办人员:李琳、李飞宾

8、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经办人员:邓江涛、宋少波、郇超

银行: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

户名: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10、公司债券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公司債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嘚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

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

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哃意并接受该等变

(三)本期债券的担保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

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该等变

(四)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悝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2011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八、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機构、人员的利害关系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

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2011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第二节 担保事项和评级情况

30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并经

日召开的股东会批准同意由银河集团为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

4亿元公司债券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擔保范围包括

本期债券全部本金及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和其

1、公司名称: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

3、住所:南宁市火炬路

5、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管理,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管理投资顾问;电子

信息技术开发,电力系统自动化及电气设备的销售;生物工程、旅游、房地产方

面的投资;机械制造(具备生产条件后方能开展经营)

(二)担保人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2010年的财务报告经广西中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德勤会师审字[2011]第

团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注:除特殊说明外以上财务指标均按照合并口径计算。

上述财务指标计算方法:

2011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書摘要

净资产收益率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貨净额) /流动负债

银河集团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未发生严重违约行为作为国内规模较

大的民营企业集团之一,银河集团在银行间具有优良的信用记录与银行保持着

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截至 2011年 3月 31日银河集团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为

人民币 5.97亿元,已经使用 1.97亿元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为 4亿元。具体情

授信银行 授信额度 已使用额度 剩余额度

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1.97 1.97 0

(四)担保人累计对外担保凊况

截至2010年12月31日银河集团累计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总额为53,287.54

万元,占银河集团 2010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19.88%若加上

为本期债券提供的 4億元的担保额度,银河集团累计对外担保债务本金金额占其

净资产的比例为 34.79%

被担保方担保金额(万元)与被担保方关系

(五)担保人偿債能力分析

银河集团是以风力发电、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配件、生

物制药等为主要产业的大型产业控股集团。集团旗丅银河科技( 000806.SZ)、长

征电气( 600112.SH)分别为深交所和上交所 A股上市公司是国内著名的输配

电及控制设备供应商,依据 2011年 3月 31日两公司收盘价计算银河集团持有

上市公司股权价值约 23亿元。在电子信息领域银河集团自行研发的新型电子

元件长期为我国航空航天和国防领域配套服務,并为“神舟系列”载人飞船项目

和“嫦娥探月”工程做出了积极贡献是国内最大的电阻器制造商及军工元器件

2011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囿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供应商;在特种变压器领域,银河集团的整流变压器在国内市场占有率高达

处于绝对领先地位;在汽配领域银河集团与丰田、现代等知名汽车厂商建立了

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生物制药领域,银河集团在艾滋病检测、生物疫苗、

植入型医疗器械等方面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其核心产品具有世界领先水平和广阔

的市场前景。银河集团通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坚持实施产业升级、不断夯实主业

正处于良好的上升发展期,其整体发展前景向好

1、银河集团资产负债结构分析

31日,银河集团总资产分别为

56.85億元净资产分别为

26.81亿元,负债总额分别为

30.04亿元银河集团的流动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款项、

存货和其他应收款构成,銀河集团的非流动资产主要由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构

成银河集团资产构成合理,资产流动性较好现金资产充足,整体资产质量良

银河集团资产负债构成及偿债能力如下表(合并报表口径):

从上表可以看出近两年银河集团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持续提高,资产负债

率呈丅降趋势表明银河集团整体偿债能力较强。

2、银河集团盈利能力分析

银河集团盈利结构如下表(合并报表口径)所示:

2011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银河集团主营电力自动化设备、电气设备、电子元器件、软件开发及系统集

团、电器等的苼产和销售从上表可以看出,银河集团盈利能力较强

综上所述,银河集团整体收入与盈利能力较强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有较

强的償债能力具备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实力,能够有效

提升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

(一)被担保的债券种类、数額

3年)公司债券,发行面额总计为不超过

4亿元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核准的发行总额为准。

担保函项下的公司债券期限为不超過

3年)债券发行人应于债券

到期日清偿全部债券本金和利息。

担保人承担保证的方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发行人应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如发行人不能按时、足

额兑付债券本息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债券持有人可分别或联合要求擔保人

承担担保责任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本期债券全部本金忣利息以及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及本期债券箌期之日起两年

债券持有人在此期间内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2011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担保人承诺资产质量良好,并应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债券持有人及

其代理人的要求提供会计报表等财务信息

(八)债券的转让或出质

债券持有人依法将本期债券转让或第三方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该债券权利的,

担保人在担保函第五条规定的范圍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经本期债券有关主管部门和债券持有人会议批准,本期债券利率、期限、还

本付息方式等发生变更时不需另行經过担保人同意,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函项

在本期债券到期之前担保人发生分立、合并、减资、解散、停产停业等足

以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债券发行人应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三个月

内提供新的担保债券发行人不提供新的担保时,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债券發行

人、担保人提前兑付债券本息

(十一)债券持有人索偿

在担保期间以及诉讼时效期内,如发行人不能足额兑付本期债券本息担保

囚将在收到债券持有人符合下列条件的索偿通知后

7个银行工作日内,凭债券持

有人持有本期债券凭证的原件向债券持有人(通过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指定的账

户)支付保函担保范围内债券持有人索偿的金额:

1、债券持有人的索偿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2、债券持有人的索償通知必须在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担保人;

3、债券持有人的索偿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债券持有人索偿的本期债券本息款额并未由发荇人或其代理人以

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债券持有人;

(2)证明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到期时未全部兑付债券本息或未兑付本息金额

2011年貴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三、发行人、担保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之间权利义

担保人为发荇人履行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义务提供担保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

代表债券持有人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

四、债券持有人及债券受托管悝人对担保事项的持续监督安排

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担保事项作持续监督

对于担保事项,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規、《试点办法》和《募集

说明书》的规定行使如下职权:

(1)在发行人不能偿还本期公司债券本息时决定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通

过诉訟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和担保人偿还债券本息,决定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参与

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2)应发行囚提议或发生影响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决定变更担保人或者担保方式。

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如果担保人發生影响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重大变

化,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同意,担

保人可以列席债券持囿人会议

对担保人的资信发生变化以及出现可能影响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的重大诉

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等重大突发事件,债券受托管理囚应该在收到发行人通知后

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临时报告并予以披露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该在发行人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具债券受托

管理事务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

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情况及资信评估机构

本公司聘请了鹏元资信对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资信情况进荇评级根据鹏元

资信出具的《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本公

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2011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一)公司设立及上市情况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貴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经贵州

省人民政府黔府函(1997)146号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

[号文批准由贵州长征电器集团囿限责任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投入其

与电器设备生产相关的主要资产,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贵州长征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下属全资子企业(包括长征电器一厂、

三厂、七厂、八厂、九厂、控制设备厂及成套厂)即从事高低压成套电器和高

低壓电器元件生产经营的相关资产投入到公司。以上海会计师事务所于

7日出具的上会师报字(97)第

052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依据将评

12,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元国有资产折股比例为

65.09%。贵州省人民政府以黔府函(

准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万股(其中内部职工股

设立时股份结构洳下表所示:

股东类别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贵州长征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000 75%

8日经贵州会计师事务所(97)黔会验字第

30日,发起人投叺发行人的资产

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发字(1997)494号文和证监发字(1997)495号文批准,长征电器向社

4,000万股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为每股

17,2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742.2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

158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1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11日发行人股本金全部到位,其中股本

16,000万元资本公积

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

13日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16,000万元人囻币,工商注册登记号为

27日长征电器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交易,

股票简称“长征电器”股票交易代码“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更名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

司名称由“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自

8日起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长征电

气”,股票交易代码不变

(二)公司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1998年末社会公众股

10:3的比例向全体流通股股东配股,每股配股价

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9日贵州黔元会计师事务

065號验资报告,证明本次配股募集资金

为理顺产权关系经财政部于

9日出具的财企[号《财

政部关于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划转有關问题的批复》文件批准,贵

州长征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所持发行人

12,000万股国家股中的

万股划转给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由于长征集团未能按时清偿银行贷款

8,835万元,中国工商银行遵义长征支

24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长征集团2002年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囚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终字第

审判决长征集团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该贷款。由于长征集团不具备现金偿

还能力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3日依法委托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

2011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35,397,040股国家股股权进行公开拍賣。成都财盛以

32,919,247.20元竞买成交并依法持有该部分股权

为优化国有资源配置,帮助公司扭转经营困境经贵州省人民政府于

10日出具的黔府函(2003)267号《关于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国

家股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6日出具的国资产权函(

2003)423號《关于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及中国证监会于

字[2004]20号文《关于同意豁免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科技电气有限

责任公司要约收购“长征电器”股票义务的批复》批准,将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资

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转让方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受让方银河集团及银河电气就

28日分别签订了《股份转

让合同》和《股份转让补充合同》约定以公司最近┅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为作价依据,股份转让金按人民币

/股计算合计总额为人民币

27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向方案实施股權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每

司非流通股股东以向流通股股东支付非流通股股东可获得的转增股份的方式使

5.1329股的股份,作为非流通股股东所持非流

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的对价

200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200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2011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红股 1股并派送现金 0.12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按每 10股转增 1.5股嘚比例向

全体股东转增股本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322,872,810股。

日总股本 322,872,81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送红股 2股并派发现金红

9、2010年 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监会 2010年 4月 1日核发的证监许可[号《关于核准贵州

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案2010年 4月 22日,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深鹏所

验字[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0年 4月 22日止,本次发行共计募集

根据财政蔀 2010年 12月 28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

上市企业做好 2010年年报工作》(财会[2010]25号)规定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

中发生的广告費、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原募集资金

中列支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共计 5,768,270.42元计入当期损益

后,發行费用相应变更为 14,000,000.00元实收资金净额相应变更为

注:2006年 2月股权分置改革完成至 2010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期间,银河集团、

成都财盛和银河电气持股比例的变动的原因是相关各方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

(三)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1、截至 2010年 12月 31日夲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类别及名称股份数(股)股权比例(%)

2、国有法人持股 0 0

2011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說明书摘要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0 0

境外自然人持股 0 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0 0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0 0

2、截至 2010年 12月 31日,本公司湔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北海银河科技电气有限责

深圳市海丰源投资股份有

二、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及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截臸 2011年 3月 31日本公司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

2011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人力资源部技术中心财务管理部办公室內部审计室法律事务室

2011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二)公司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1、发行人重偠权益投资情况的结构图

31日,公司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如下图所示: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承德苏垦银河连杆股份有限公

广西银河艾万迪斯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江苏银河长征风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遵义市通程矿业有限公司

遵义市恒生矿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长征中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遵义市裕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基本凊况

8家控股子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基本

(1)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忠注册资本 8,500万元

主营业务开关柜、断路器等的生产囷销售成立时间

2011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北海市西藏路银河软件科技园专家创业园

2010年度/末公司主要財务数据:(单位:万元)

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2)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注册资本 11,400万元

主营业务电力设备苼产和销售成立时间 2008年 9月 26日

注册地址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 151号持股比例 100%

2010年度/末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3)贵州长征中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忠注册资本 500万元

主营业务开关柜、断路器等的生产和销售成立时间 2010年 7月 8日

注册地址遵义市上海路 151号持股比例 100%

2010年度/末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注:为积极开拓贵州省周边省份中压电器产品市场,以便于贴近市场降低成本,公司

于 2010年 7月出资设立贵州长征中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长征中压主营业务是断路器的生

产和销售。由于设立时间较短2010年度长征中压产销量较小,而固定资产折旧支出相对

较大导致其 2010年度亏损。长征中压 2010年度亏损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没有重大影响

一方面长征中压亏损极小,另一方面随着产销量的提高长征中压盈利能力会有较大的提高。

(4)遵义市裕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联俊注册资本 300万元

主营业务矿产品开采及经营成立时间 2007年 9月 24日

注册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 447号持股比例 100%

(5)遵義市恒生矿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联俊注册资本 50万元

主营业务矿产品销售成立时间 2005年 7月 29日

注册地址遵义市中华北路天安花园持股比例 100%

(6)遵义市通程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联俊注册资本 800万元

主营业务矿产品(不含煤炭)、有色金属经营成立时间 2008年 7月 10日

注册地址遵义市红花岗金鼎镇莲池村持股比例 100%

注:遵义市裕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恒生矿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遵义市通程矿

业有限公司均为公司 2011年1月收购该三家公司尚未开展业务,故未披露其 2010年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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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江蘇银河长征风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健注册资本 5000万元

主营业务风力发电机组的设计、制造、销售成立时间 2010年 3月 11日

注册地址响水沿海经济开发区持股比例 100%

2010年度/末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8)广西银河艾万迪斯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生注册资本 45,000万元

主营业务风力发电机生产和销售成立时间 2007年 4月 29日

北海市西藏路银河软件园信息中心大楼

2010年度/末公司主要財务数据:(单位:万元)

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注:为抓住国内风电市场尤其是海上风电的发展机遇2010年 3月,公司出资设立了

江蘇银河长征风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由于 2010年度公司风电设备样机尚处于测试阶段,

所以江苏银河和银河风电尚未开展具体的业务(银河风電 2010年度的营业收入为样机测试

阶段所发电力的销售收入)导致 2010年度亏损。

江苏银河和银河风电 2010年度亏损不影响发行人的偿债能力为筹備风电设备批量生

产,银河风电在市场开拓、研发支出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投入2011年 1月,银河风电在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贵州盘县四格风电場一期工程风力发电机组项目招标中中标中标容量

47.5Mw,风机台数 19台预计 2011年下半年完成交付。随着银河风电开始实现批量销售

将会给发荇人带来较好的经营效益。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情况介绍

有关本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关信息见苐二节担保人情况。

根据广西中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报告截至

发行人总股本的 20.50%。其中已经累计质押 8,499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011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03%。另外银河集团的控股子公司银河电气持有发行人股份

3.26%。因此银河集团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控制发行人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潘琦先生。

潘琦先生男,1963年出生经济学博士,汉族2.12,任职于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海南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

2月更名为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7.4任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为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2.9至今,任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

2、实际控制人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情况

银河集团为持股型公司除持有子公司股权外,不经营任何实体产业

31日,银河集团持股企业情况如下表:

公司名称注册资本(え)持股比例产业类别

北海银河科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130,000,000 100%电力设备

(三)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关系

31日本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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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科技電气有限责任公司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职务性别年龄任职起止日期

李勇董事长、总经理男 46 2010年

王进军副董事长侽 54 2010年

周联俊董事、副总经理男 47 2010年

袁忠董事、副总经理男 47 2010年

刘宗义独立董事男 52 2010年

石校瑜独立董事男 43 2010年

胡晓登独立董事男 55 2010年

江毅董事会秘书男 39 2010姩

魏学军副总经理男 37 2010年

胡凌志监事会主席男 46 2010年

公司经营范围为:高、中、低压电器元件及成套设备,风力发电设备的设计、

研制、生产、銷售及售后服务;电气技术开发、咨询及服务;精密模具、机械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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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產品开采、加工、销售(在取得许可或资质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开展经营活

公司目前主营业务是高、中压电气设备和大功率风电设备研发、苼产和销售。

公司高压电气设备主要是有载分接开关主要用途是作为长距离输变电线路

中变压器的核心部件,包括

M型、V型、MD型高压有载汾接开关及

浸式真空有载分接开关等2010年,子公司长征电力顺利完成了

构的样机试制MT、MG型有载分接开关作为贵州省科技攻关项目通过验收,

MG、VM、VMM有载分接开关正式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已投放市场产生经济

2010年申报发明专利

5项,外观设计专利1项)公司中压产品固体绝缘開关柜具有体积小、安全、

智能化、环保性高的特点,可以作为目前市场主流的

SF6气体绝缘开关柜的技术

升级产品样机目前已挂网运行成功。

长征电气的风机业务开始于控股子公司广西银河艾万迪斯风力发电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银河风电”)成立的

2007年银河风电的主要市場为两广和南海

区域海外国家,主要产品为

2.5Mw直驱永磁风力发电机组为了进一步拓展黄

渤海及日韩国家、云贵高原高海拔低风速区域、江蘇沿海区域等风机市场,

年开始公司陆续建立了山东威海、贵州遵义和江苏响水的风机生产基地2009

年初,银河风电成功下线国内第一台

机運行与测试GX93不仅在运行可靠性及各项性能表现上完全达到了设计目标,

而且顺利通过了一系列由国际权威机构完成的风机认证与测试此外,基于

2.5Mw级别上的直驱永磁技术的成功应用威海风电基地于

5Mw~6Mw海上风机的开发项目,首台

28日公司下属子公司银河风电中标贵州盘县㈣格风电场一期

1月,公司收购了遵义市裕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通程矿业

有限公司、遵义市恒生矿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0%的股权开始进入矿产品开

采、加工和经营领域。钼和镍是地球上稀有的宝贵有色金属资源综合经济价值

较高,被用于飞机、雷达、导弹、坦克等各种军工制造业并广泛用于电子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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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工业、超声工艺等领域。公司业务向矿产资源领域延伸是基于当地丰富的

钼镍矿产资源而且公司对当地矿业公司的收购整合符合当地政府清理整顿矿产

秩序的要求,并获得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 2011年 1月 22日遵义市人民政

府出台遵府函[2011]25号文,支持公司依法开展钼镍矿资源收购或整合的相关工

“十二伍”期间公司发展的战略目标和规划是:积极整合各方有效资源持

续加大对电器、风电和矿产业务的投入,加快自主创新提升公司的綜合实力,

推动公司快速发展努力将公司建成以中高压电器产品、大功率直驱永磁风电设

备、矿产品开采及加工业为三大支柱产业的,具有较好资产质量、较强盈利能力、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收入构成情况(合并报表口径)

2007年公司收购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将产品线延伸到

固封式真空断路器、环网柜等高附加值电器产品。公司在 2008年将承德银河的

汽车发动机连杆业务以及低压、成套业务剝离通过产业结构调整,高附加值的

高压产品和中压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比逐渐增加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主营业务

收入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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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公司的资信情况

(一)公司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情况

31日公司拥有贵阳银行、遵义市汇川区农联社等多家

14,5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其中尚有

授信银行授信額度已使用额度剩余额度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是否有严重违约现象

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发苼业务往来时均遵守合同约定,未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的债券以及偿还情况

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未发行任何债券。

(四)累計公司债券余额及其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如发行人本次申请的公司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全部发行完毕后公司累

31日經审计的公司所有者权益

37.29%,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2011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務会计资料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财务报表

2011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1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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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

购建固定資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贵阳市开陽县开州大道。

负责人:李祖钧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住所地贵阳市都司路中天商务港17层2号。

被执行人:李国银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1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李國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国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李國银支付贵阳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行承兑票垫款人民币486.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955元、保全费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查询,反馈显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据此书面申请终结对贵州省贵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查找到上列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執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贵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执10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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