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大合唱歌词队列是从高往低排还是从低往高排 怎样排比较好看

根据科斯定理,是否可以把生育权界定为类似排污权,进行交易?
按照现在的计生政策的逻辑,“超生”的婴儿可以认为对社会有某种负外部性,那么应用科斯定理,可否建立一种类似欧洲碳排放权的交易市场,界定每人均有0.5个生育权,缺钱的人可以自由出卖等以后有了钱也可以自由自由赎回然后再生孩子,这样是否能让计划生育政策更人性化一些?也一定程度化解富人超生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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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先说结论,理论上有探讨和思考的余地,实践中没有任何可操作性。如果要实施生育权交易,值得讨论的话题很多,随便说一些:1. 生育权交易本身暗示了某种程度的计划生育和带有国家强制色彩的生育管制。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带有国家强制色彩的生育管制本身就是违反人权和邪恶的。另外,从人口学的角度看,绝大多数国家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都是急剧老龄化,是否还需要建立和坚持计划生育是非常值得的怀疑的,当然这些都是另外一个话题。不过如果计划生育本身被认为是不可取的,那么生育权交易也就没有基础了。2. 在没有生育管制的国家,生育权交易就变成了新生儿的交易。合法的新生儿市场不是什么新想法,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某种程度上这本书是法经济学的开山之作)中就构思过器官买卖和新生儿买卖,而且从经济学角度做了比较成功的论证和辩护。如果我没记错,波斯纳是通过供求关系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的,而在生育权受到管制的背景下,楼主从科斯定理的角度来考察这个问题似乎更妥帖。但不管怎么说,美国人还是觉得波斯纳的想法太离经叛道了,甚至有谣传说波斯纳之所以没法被提名最高法院也是因为他的想法太激进。3. 如果仅从经济学角度讨论这个问题,对于具体个人来说,生育权交易的交易成本通过技术手段似乎可以控制在很低的水平,但是维持整个市场有序运作的交易成本却非常惊人。因为要保证一个市场的良好运作,就要避免有人违约,有人作弊,如果在市场上买生育权的成本高于偷偷生一个然后交超生费的成本,那就没人会进行生育权交易了。至于监管生育问题的成本有多高,我们国家计生委受到的种种诟病就不用多详述了。所以如果要采取生育权交易,那就必须同时加强计生委(或者类似机构)的权力和职责以维持市场,而后者似乎并不是一个可欲的目标,于是问题又绕回来计划生育本身的优劣了。4.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生育是一个与社会道德、伦理有极其密切关联的领域,而生育权交易或者新生儿的买卖有悖于社会一般遵循的伦理道德体系。有很多经济学的研究者和爱好者认为如果一个方案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是有效率的,那么这个方案就是更好的方案,至于这个方案是否符合伦理道德或者大众观念则是不重要的,有些人甚至会进一步主张造成障碍的伦理道德本身是错误的。就我个人观点,这种态度过于狭隘和自我为中心了,不过话题太大就不详述了。从结果上看,尽管器官交易和新生儿交易从经济学角度是可以证成的,但是受限于社会伦理道德观念,要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蟹妖,先用一句老生常谈来确定本答案的大立场:我们经济学人不谈道德问题。这句话背后的意思对圈内人来说很明了:不是无视道德,而是引入道德问题会使经济分析的难度爆炸,难以得出有意义的结论。下面首先分来聊聊原问题里两个令人不舒服的地方:首先是所谓的“根据科斯定理”的说法。大家知道所谓“科斯定理”是后人跟据科斯的论文总结出来的,但并不符合科斯的本意。我的数位老师都提过“科斯引入零交易成本的分析,是为了说明引入交易成本后,世界将和理想化的经济学模型大相径庭”这件事,我本人暂时也接受这个观点。所以希望题主能明确指出你这个思想实验的假设是哪些,尽可能避免使用“科斯定理”这样的说法。其次是对“负外部性”的界定和对计生政策逻辑的理解。“负外部性”指主体经济活动的所有结果中,对社会福利有损害,且主体未作出补偿的部分。其中补偿可以是税金、赔偿等。根据这个定义来看婴儿是否存在“外部性”,可以有两种提法:一是把父母看作主体,一是把新生儿看作主体。但无论哪一种,最终都将归到“该婴儿在一生中创造的价值是否抵得上他消耗的资源”这个讨论上。如果这个孩子在一生中创造的价值超过了他消耗的资源,那么他的出生不严格地说,带有正外部性。这是其一。另外,计生政策的逻辑与其解释对“超生”的负外部性的纠正,不如解释为通过控制人口数量来追求代际公正。从追求代际公正的角度得到的是对于中国来说,控制人口增长率是必要的,亦即人口增量需要控制。后来的城市人口一对一胎,农村人口一对可两胎的政策,解决的是对人口增量的分配问题。然后进入对生育权交易的可行性分析:你设定了一套规则,首先应考虑的不是这套规则能在什么成本下带来什么收益,而是这套规则能否成活。前面答题的很多人都提到了不可行。具体来说就是:我孩子生出来了,你是否有权处死;我孩子怀上了,你是否有权强制流产。道德上来说当然是无权。这样的恶法在现在的中国不可能通过。希望部分大拿别跳出来给我讲女知青被村干部捆走强制流产的故事了。这些事情确实发生过,但在现在的中国已经不可能再发生了。那么好,既然政府无权杀死我刚出生的孩子,也无权对我怀孕的妻子做强制流产,我违反规则就难以受到什么惩罚。其二,即使我们假定这个规则可以被完美执行,连我这个超生游击队都老老实实服从,那么生育权交易的均衡价格会是多少?假定户籍制度仍存在,那么每个省级行政单位只会有一个生育权价格。因为人与人之间的生育权若可以交易,则必定是完全无差异的。这样在每个省内,生育权市场必定是多对多,而非一对一,所以价差会被套利活动快速消除。那么如何定价?我们需要假定每户家庭对每一个生育权有两个价格:支付意愿和保留价格。保留价格大于或等于支付意愿。每户家庭对每一个生育权的支付意愿递减。由原题设对生育权稀缺性的设定,可不对保留价格做进一步假设。不了解经济学的人可以将支付意愿理解为买入价,保留价格理解为卖出价,不影响阅读。对支付意愿和保留价格分别进行排序。支付意愿从高往低排,保留价格从低往高排。得到的两个序列分别为Pi和Ri。如下条件成立时,市场出清,交易量为jPj&=RjPj+1&=Rj+1均衡价格为Pj和Rj之间的某一数值。在市场参与者足够多时,Pj和Rj可以看作是相等的。两者中的任意一个都是对均衡价格的良好估计。但如上的分析对找到均衡价格来说还不够。不过至少我们知道了,在这个市场中,均衡价格和交易量j是相关的。那么如何确定交易量j?我们需要考察同一户家庭R和P的差值。这个差值我之前假设为非负,现在我来说说为什么这样假设。一个孩子对于一个家庭来说的经济价值是其创造的价值减去其消耗资源。如果你愿意可以折个现,不过我在此遵循环境经济学分析的惯例不对其折现。如果我们认为家庭都是风险中性的,那么对于每个家庭来说,其支付意愿等于孩子的经济价值加上多一个孩子得到的正效用的对价。如果你明白我为什么在此特意把“正效用的对价”也纳入支付意愿,你就能理解我对保留价格的分解:保留价格等于孩子的经济价值加上被夺取一个孩子得到的负效用的补偿。我个人的判断是:如果能度量,被夺取一个孩子的痛苦要大于增加一个孩子带来的快乐。欢迎讨论。另外这东西肯定是有地区差异的。比如说“平均”的印度家庭要求的补偿会比“平均”的中国家庭低。国内的地区差异我就不说了,这个雷区太危险。既然完成了分解,就开始对每个价格的两个部分分别进行讨论。先讨论相对容易的经济价值。首先给结论:人的经济价值有正有负,平均来说,一个人一辈子创造的价值会比他消耗的资源多一点,但多得不多。得出这个结论的依据有如下几个:长期来看,世界经济增长率在0到3%之间。每个人一生中都经历了大量的技术进步。平均来看,人一生的净产出/资源消耗一般要高于世界经济的增长率,但不会太多存在价值创造/资源消耗比极高的个人,例如康德。存在价值创造/资源消耗比小于1的个人,例如村口欠了一屁股债酗酒致肝硬化死亡的某个伊万。然后来讨论情感上的收益/损失。政治正确的说法是:不能认为穷人的情感就比富人的廉价。我们在此也借用其来简化我们的分析。因为这样一来,我们就能假定每个家庭的R-P是同一常数a了。而且如果不用这个假设,我们对此的讨论完全可以装满一个书架,我是说都用满大街都是的1TB硬盘保存的话。那么均衡价格Rj和Pj中,经济价值的部分的差值也应当是常数a。假设市场总共有m个参与者,我们易知Rj=a+Pm-j。又因为穷人的情感不比富人的廉价,我们知道了Pj=a+Pm-j。最后我们需要来估计这个价格的量级。由于是估计,我们需要看得是经济价值和情感对价这两者中是否有一方主导。如果有,估计出主导部分的量级即可。如果没有,估计出任意一方的量级即可粗略使用(提示:说量级在10^n~10^n+1之间是一个常用的蒙混过关方法)假定经济价值占主导,那么均衡价格会很低。具体来说就是一个生育权几万块钱这个数量级上。我做出这个估计的依据是中国人的人均存款余额在三万块钱左右。尽管它和人的经济价值在数学上有很大的差异,但一旦代入数算,这两个东西的量级还真是差不多的。当然这点欢迎讨论。假定情感对价占主导,那么均衡价格会在一个生育权几十万块这个量级上。这个没法直接推断,是根据经济价值占主导的结论间接推出的。假如没有任何一方占主导,那么均衡价格会在一个生育权十万左右。那么对于三种情况,分别讨论一下会有多少人愿意买吧。一辆不错的轿车大概二十万上下,而全国私家车保有量在八、九千万左右。可以粗略认为,凡有车的家庭都能支付的起几万块钱的生育权价格,并且养得起一个额外的孩子。这样一来全国大概1/4的家庭有能力通过交易的方式获得生二胎的权利。假定其中50%的家庭决定通过购买生育权生二胎,那全国大概有1/4的家庭获益(1/8买方+相应的1/8卖方)假如一个生育权的价格在几十万的水平上,那么全国可能就只有几百万家庭能支付得起了。这样一来,这个政策对总效用的改进要远小于前一种情况。而在道德上,这个政策远不如计划生育那样站得住脚(从一般市民的角度来看,两“害”取其轻)。讨论到这里,我们看到了假定这个政策存活可能发生的两种场景:中产家庭大量生二胎;少数富人才生得起二胎。那么下面我们要讨论的是:如果所有人都看到了这个制度存活后的结果,这个制度存活的概率是否显著地提高了?还是先给结论:不会显著提高。在第一个场景中,蕴含的假设是均衡价格只有几万块钱。具体到出售自己0.5个生育权的个体,其出售生育权的所得将仅为小几万。如果不是走投无路,很难想象生育权会有足量的供应。因为一个赤贫的人奋斗到中产并不容易。这样一来,在“能惠及1/8国民”的场景中,这个制度有自我崩坏的倾向。而在“少数富人生二胎”的场景中,又存在一个道德上更站得住,经济损失也更小的备择方案——计划生育。而且,这些付得起几十万买生育权的富人往往有能力给孩子办理外国国籍以逃开计划生育的规制。这样一来,在第二种场景下,这个制度也会自我崩坏。结论:这个问题在经济学框架下分析起来十分有趣,但生育权交易制度是一个有强烈的自我崩坏倾向,且面临很大的执行阻力的制度。题主提了一个危险的问题,而我分析出了一个令人哭笑不得的结论。这个过程很有意义,因为包括我在内的一些人将更确信“并非所有危险的问题都有足够的学术价值”,希望这个世界上能少几个疯狂科学家。大家都豁命搞科研了,还是多想想创造价值、创造幸福的点子吧~
人均生育权定多少比较合适?无论定为多少,更多的意味都是权力剥夺而非赋予。一个人离婚之后与他人再婚,将重新获得多少生育权?一个人是否可以不断假离婚假结婚来以倒卖生育权为业?这一点上,生育和碳排放有本质区别。碳排放问题更容易在技术上给出合理规划,也不会因为企业经营行为衍生额外权力。二 生育权应如何定价?定价偏低,对于富人来说购买完全不是问题,起不到限制富人超生的作用;定价偏高,穷人选择卖出生育权然后违约生子怎么处理?生子之后是个长期的效应,应该给什么程度的处罚才相匹配?这和碳排放也有本质区别。交易掉排放权的企业超额排放,处罚问题要简单的多。三 交易的目的是什么?碳排放交易可以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升级获利,提高企业在环保科研上投入的积极性,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减少碳排放总量,而不仅仅是个科学分配的问题。或许有一天,技术可以发展到全部循环利用(或很接近),也就是说,碳排放交易本身在一定程度上有最终消除碳排放的意义,而生育权交易,我认为不具备上述意义。因此,生育问题和碳排放问题可比性不够,碳排放交易政策难以借鉴。
科斯定理算不上theorem,正确的理解是完备契约(交易费用为零)下必然成立的东西(所谓的tautology),详见Bowles的Microeconomics的第六章。张五常把科斯定理推广为交易费用不变的情况下所有权不影响配置,详见张五常的新版经济解释的卷四。不过考虑到张五常把交易费用定义为广义的制度费用(非鲁滨逊一人社会中存在的费用),这一推广意义不大。不过这一推广是唯一的逻辑上可能的推广了。所以,科斯定理没那么万能。排名第一的答案把Posner想简单了(以为Posner仅仅从供求关系出发讨论问题),也误解了Posner(Posner的关键论点在于以自由市场取代目前的婴儿领养制度,而非题主的观点)。Posner的观点可以参照Sex and Reason的第十五章,Economic Analysis of Law(7th)的第5.5节,或者是他的两篇论文The Economics of the Baby Shortage和The Regulation of the Market in Adoptions.同样地,对社会道德观念是会变化的,近几个世纪人权的巨大演进就是实例。Posner1992年的著作Sex and Reason中的不少在当时看来惊世骇俗的观点早已成为了美国现在的法律中,例如同性婚姻、军队中的同性恋、堕胎问题等等。他的一个方法论假设是道德无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他忽略了道德的重要影响(这对于一个撰写了法理学三部曲的人来说怎么可能呢),Posner在《法理学问题》中强调道德直觉的重要性,在Sex and Reason中也屡次提及厌恶(社会大众对同性恋、溺婴的反感)对政策制定的影响。经济学家们的思想实验并不必然地意味着现实不可能。至于问题本身,题主的观点是想得太少了。生育权自由交易的后果是富人超生更严重,穷人生不了孩子(怎么保证穷人有机会能买回自己的生育权),逻辑类似于多妻制社会。Posner在Sex and Reason中详细地考虑了多妻制社会的弊端,这也同样适用于这个问题。所以答案是不可以。
高鸿业说过:因为中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所以科斯定理在中国不适用。如果他说的是对的,那么这个问题就不能用科斯定理讨论。如果他说得有问题,那么就该换个说法。生育权是天赋人权,本不该通过“看得见的手”去强制干预。
不可以。首先这个问题背后的思想是反人类的,甚至是反宇宙的。这个问题背后的逻辑就是人类就像污水一样在污染地球。这不仅反人类而是是对人类尊严的巨大侮辱。1. 计划生育思想除了中国汉族人接受了。在全球基本没有国家和民族接受。全球除了中国实现计划生育外。基本都是鼓励生育的政策。这并不是中国人太多的缘故。中国人口密度世界第59位,只能算中等。而是中国人失去了传统的盔甲,太容易上当受骗。2.计生宣传人类的废物饭桶,就是像本问题说的那样是污水。人确实在消耗资源,但问题是人类消耗的资源都是人类自己创造出来的。人类以来这个宇宙中唯一存在的创造力和自由意识,将地球上看似无用的原料制造成可以供人类使用的资源,木材、煤炭、石油、矿石这些如果不是经过人类智慧的劳动加工,放在地球上一万年也不存在任何意义。3.人类如果不达到2.1~2.3以上的以上的总和生育率这一最低世代更替率,人类社会会逐渐衰败,慢慢灭绝。西方社会除了美国之外,普遍都没达到2.3个小孩的标准。东方世界更惨。中国、日本、韩国的总和生育率都在1.5之下,这种生育率意味着东方世界会在500年左右的时间段中迅速灭亡。新加坡、香港、上海个别地区只有0.9,这种生育率意味着150年左右基本就灭绝的差不多了。世界只有穆斯林世界、犹太人和非洲部分地区还有较好的生育率。一个无法维持世代更替率的民族和文明,长远来看必然灭亡。去看看《欧洲穆斯林化和西方衰落》,你可以了解更多的信息。4.生育权是天赋人权。是人类文明延续的基础。如果采取任何方式限制生育权,那么如果一对夫妇不小心怀孕了怎么办?像中国一样强制杀死胎儿?这是滔天的罪恶,没有任何道德可言。
科斯说外部性来自交易费用。那么政府管制会不会降低交易费用?关于这个问题,科斯一个字都没有说。完。
是否可以,几十年来不就是这么干的吗?正式工们向政府出售了自己的生育权,换来了社保(当然后来又被剥夺了,还得自己交);有些人向政府购买了生育权,把钱交给了计生委。唯一的区别是官僚们中间插了一杠子,坐收渔利
完全不具备可操作性。首先,怀孕这事儿就很难控制,没有百分之百可靠的避孕手段,如果一对生育权为0的夫妇怀孕了,必须要强制流产吗?如果已经超过3个月了呢?是不是需要一个专门的流产部门呢?
其次,这种权利的贩卖和交易跟贩卖人口和器官没什么区别,甚至更加恶劣,这是对生命的末世和人权的践踏,本质上跟要求残疾人自杀没什么区别。
关于生育权转让的问题,这个问题前提是人均一胎的政策配额;这个问题的核心是:一胎政策下的生育权是一种稀缺资源,我们是否允许存在一个市场来分配这种资源。问题帖主的说明有错,所以带出很多误导性的答案:这个问题根本与多余人口的外部性无关,与科斯定理也无关。 科斯定理适用的例子:隔壁王生说他要生三个胖儿子;我怕吵,就付他钱让他别生。这里王生的三个潜在胖儿子的吵闹是(对我的)外部性; 这和计划生育下的生育配额毫无关系。不同人对生育权这种资源的需求不同。有的人想生好几个(需求大),有的人一个也不想生(需求小)。允许生育权有偿转让相当于创造了一个市场,由市场“看不见的手”调节供需。不允许生育权有偿转让相当于政府管制,禁止生育权市场存在。在这个市场的存废问题上,我们是否需要政府干预?经典的支持政府干预市场的理由大约有:寡头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完整。在生育权问题上,寡头垄断不存在(每对夫妻只有一个生育名额,也无法再生产出新的);外部性很小;关于商品(即生育权)的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不存在,因为所有生育权一式一样,且都百分百有效。因此在经典理论内,没有理由支持政府干预。有答案有提到监管困难,我认为不成立:只要结婚证上再加生育额度一栏;初始额度为1, 每次转让交易到民政局备案,加减交易双方两对夫妻的额度即可。有的回答提到人权,提到道德。我认为,在人均一胎的前提下,开放生育名额市场无任何道德问题。如果卖了生育名额后又想要孩子,或意外有了孩子,自然可以 1. 再买回生育名额, 2. 顶风作案,超生,交罚款。孩子的出生权并没有被剥夺。如果是因为金钱买卖“基本人权”令人不快,试想:金钱买卖孩子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是否也令人不快?但后者就是学区房交易的实质。(这个问题也牵涉到问题前提,即人均一胎的合理性。)有的回答提到贫富不均的问题。我认为:开放生育权市场不会加重,反会减轻社会分配问题。现有制度其实是:国家卖生育权,价格即罚款数额。在超生问题上,就是富人绰绰有余,穷人束手束脚。而如果开放生育名额市场,则富人仍绰绰有余,而富人在现有制度交给国家的那部分罚款,则转移给了愿意卖出生育权的(presumably)穷人,穷人才是开放生育权交易的获利者。(国家则蒙受财政损失)我能想到的开放生育权市场的主要问题是:离婚后又与他人结婚,这次新婚是否又获得一个生育名额?不获得显然荒谬。而如若获得,则不免又有假结婚的衍生黑市,还乱了社会公序良俗。
这个问题蛮有意思的,分段来说说。生育是父母的权利,孩子是父母的投资。是多生几个,养儿防老;还是少生几个,投资在教育上提高每个孩子的产出?边际上的选择是父母要通盘考虑的问题。在没有避孕措施的古代,一些地少人多的地区,有杀婴的现象。这其实就是边际选择使得产出最大化。计划生育严格执行的条件下,有些只生一个的父母,没有租耗,想生而没法生的父母,有租耗。如果指标可以在市场交易买卖,那么全社会的租耗会降低。如果执行马寅初的提议,一个家庭只能生两个,指标可以买卖,那么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的租耗,比原先一味强制要好些。当然,最好还是取消计划生育政策,中国的问题不是人口多,而是人的平均产出低。排污权能不能交易的?当然可以交易,但是没什么用。因为污染物,不管是废气还是废水,很难确定是谁排出来的。雾霾是谁造成的?水质污染是谁造成的?确权的成本太高了。科斯定律说,确权是交易的先决条件。污染的人交钱给被污染的人。然是交易费用很高,使得污染和被污染的权力很难界定,所以这个市场交易很难成交的。现在的碳排放交易之类,更多的是政府收税。
谢邀!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回答,1. 生育问题是伦理问题,排污权交易是市场问题2. 科斯理论,仅针对市场问题进行研究3. 生育问题,其实无法有效解释对错,只能判断是否合理
不知题主是否看过“人类清除计划”这部电影?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题主以完全的理性经济人角度看待生育权是完全错的。生育权牵涉到伦理道德以及人性方面的东西太多就先不谈了。但要知道排污权不是每个人的刚性需求,而生育权是人们的刚性需求。从古至今,人类生存很大一部分的使命就是将自己的基因延续下去。试想假如生育权被剥夺的穷人为了延续自己的家庭把孩子偷生会怎么样?难道政府为了执行这个政策要把偷生的孩子处死吗?其实这个提法让我想到之前看过的那部 “人类清除计划”,即政府规定国庆日这天施行无政府状态,杀人放火全部无罪。结果穷人因为买不起高级的防卫系统,请不起保镖只能被暴徒残忍杀害。而有钱人可以“购买”穷人的生命,体验杀戮的乐趣。仔细想想其实和题主想的这个生育权可以买卖的逻辑是不是相似?我敢保证如果生育权像排污权一样可以买卖那么这个政权必定难以持久维系,因为这个政策只保护了少部分的富人却损害了大多数人的基本诉求。
从理论上可行。但是,执行起来,和排污权一样,现有的技术手段并不能保证完全的监督,同时,生孩子是一项长期的事情,孩子不是你生下来就可以不管了的,这个新生儿带来的是长期影响;另外题主最后说的管制富人超生,其实富人由于各种条件更加优越,信息更加全面,超生的可能性很小,即生育带来的负外部性同比之下是小于穷人的。从社会的角度讲,实行这个生育权买卖,可接受的程度肯定非常低,真正执行起来你怎么定价呢?一对穷人夫妻和一堆富人夫妻都有一个生育权,这两个生育权是完全平等的吗?那和现在不是一样的情况吗?这对穷人夫妻不想生,或者本身就生不起,富人想多生,富人还得掏钱购买生育权,这就公平了吗?这个跟排污就完全不一样了,只要环境总量能够承受,你排和我排其实没有区别,但是排污不等于生孩子,作为经济体的情况和作为人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构想很美好,实行起来几乎不可能,这个生育权,不能够像排污权那样来买卖,可以改进一下,实行政府管制,穷人可以声明放弃生育权,以此领取一定数量的补助,若之后需要生育,可以再向政府赎回。
谢邀,不知何德何能被邀请。首先,“可否建立一种类似欧洲碳排放权的交易市场”,同“应用科斯定理”,没什么必然联系。题主的问题应该就是“可否建立一种类似欧洲碳排放权的交易市场”。没问题啊,因为“交易市场”意味着自由交易,有利可图就交易,无利可图就不交易,有什么问题吗?其次,“这样是否能让计划生育政策更人性化一些?”如果不让想生育的人生育就是反人性,那么计划生育永远反人性,就算程度有所区别也不能改变其道义上负面评价。如果抛开绝对人权,共同体的法则可以约束生育的话,计划生育就不反人性了。最后,“也一定程度化解富人超生现象”。我对这一问题存疑。富人超生现象是怎样的现象,严重到需要化解的程度嘛? 那每个人富人得生多少孩子,还是这个世界上有了太多的富人。
泻药。首先完全同意 的答案。补充一点吧,按照市场经济的教条,这当然是可以,但要注意,至少在中国,生育权是一个劣等品,越富的人生育的需求越低(平均意义上)。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穷人挥舞着钞票买富人的生育权,此时整个国家贫富差距扩大,新生儿的平均营养、教育等等人力资本水平会下降。这可能是当局不愿意见到的吧。
的答案。这个问题下的答案实在是太五花八门了……科斯定理只是提出了一个政府通过权利分配让来让市场自发达到帕累托均衡的方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交易费用的存在导致理想状况根本无法达成。而题主提出的这个方案交易费用会变得非常之高,楼上有人已经细细分析过了就不再赘述。这个方案的另一大缺点在于这相当于政府剥夺了公众自由生孩子的权利,生育权这种权利显然不在政府能剥夺的范围之内……但是题主如果一定要用科斯定理来解决生育权的问题,不如换个思路。不是每个人只有0.5个人的生育权,而是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意志生孩子(无论多少个)的权利,但是如果政府想要控制人口数量,就需要向公众购买权利,即向公众支付一定数额的补贴,支付补贴的金额与家庭孩子的数量成反比。这样至少可以保证穷人也可以选择少拿补贴、生孩子。(毕竟不会有人把自己生孩子的权利随便拿去交易或者卖给黄牛之类的吧……)当然,通过政府支付补贴来购买生育权也涉及道德问题,严格意义上来说也是公权力对于私权利的侵犯,建议经济学家们还是不要以讨论经济为幌子搞政治了……
我感觉这样设计会合理一点。1、每人拥有1.25个生育权,这样一对夫妻可以生2.5个孩子的指标。2、可以向政府购买生育权,例如超生之后就欠了政府1个单位生育权的价格。向政府购买一个单位的价格定在30-40万差不多(一线城市个人5年可支配收入)。3、根据2,市场交易价格必然低于向政府购买的价格。4、如果离婚后再婚,这对新夫妇获得不可交易的1个生育权,这个新增的生育权只能由他们交配使用。
好提议 若干年后全世界都姓盖茨…对世界和平奠定了基础
值得深入探讨,但是生育权交易完全看不到可操纵性。不能说科斯定理可以推导出生育权交易,在这个问题里什么是私产,什么是产权主体都难以界定,更谈不上交易费用的界定,以及交易费用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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