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科医学研究生报考条件专业毕业生是否有资格报考护理资...

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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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公告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参加卫生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学、技术专业士级资格考试。
  2、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学、护理、技术士级职务满5年,可参加师级资格考试。
  3、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学、护理、技术士级职务满2年(在全日制学习期间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士级资格者,同时需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可参加师级资格考试。
  4、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可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师级资格考试。
  5、临床医学(包括中医、口腔、预防医学)专业初级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护理学士级资格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二)参加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三)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报名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四)市级医疗(不含急救中心、疗养院等)和疾控机构符合下基层要求的城市医生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需完成4个月的下基层任务,原则上具体时间计算截止到2015年底,确有实际困难的可计算到2016年6月底。
  (五)凡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具体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各县市区卫计局界定。
  (六)报名提交的专业学历或学位,必须是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日。
  二、报考流程
  (一)网上报名。自日起各地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网报照片要求:1.上传照片必须为考生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务必保证照片清晰、可辨认,其他如生活照、视频捕捉、摄像头所摄等照片一律不予审核,除军人外其他考生不得着制式服装拍照,女性不得穿背带式服装拍照;2.照片大小为一寸或者二寸,格式为JPG,文件大小必须在20kb--45kb之间;3.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白色背景;4.面部正面头发不得过眉,露双耳,常带眼镜的考生应佩戴眼镜,不得佩戴首饰。)
  (二)现场确认。宁波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属市医疗卫生单位报考人员到本单位报名确认;未设报名点市属医疗卫生单位报考人员到宁波市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宁波市海曙区迎凤街25号6楼611考试办公室)进行确认;属县(市)区医疗卫生单位和县(市)区其他企事业单位报考人员到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计局报名确认,具体确认时间见附表。
  (三)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经网上报名后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现场确认并网上缴费,经考点、考区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四)考生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一份;
  3.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聘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具有执业资格的需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须提供该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城市医生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须提供《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记录表》原件及复印件或《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承诺书》,免下基层人员提供《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免下基层证明》。
  8.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五)军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实行网上报名,由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军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报名组织工作。
  (六)缴费方式:考生完成现场确认后,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日,逾期不缴费者视为无效报名。
  三、考试级别、专业、科目、方式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初级(士)、初级(师)和中级三个级别,共计118个专业。
  (二)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放射医学技术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4、206、376),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15、391),核医学技术中级(专业代码为377),超声波医学技术中级(专业代码为378),心电学技术中级(专业代码为387)共73个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45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四、考试时间
  人机对话考试时间定于、15、21、22日8时30分至10时;11时至12时30分;14时至15时30分;16时30分至18时。
  纸笔考试时间定于日、15日9时至11时;14时至16时。
  五、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前3个年度中,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
  (二)医疗事故完全或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次年起未满3年;医疗事故次要或轻微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次年起未满1年。
  (三)考试时,因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者。
  (四)经查实收受&红包&等未满1年(不含当年,下同)。者,经查实索取&红包&等未满3年者。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者。
  (六)受卫生行政处罚未满2年者。
  (七)其它不符合报考要求的情形。
  附表:报名点现场确认地址:
  联系电话
  确认时间
  余姚市
  余姚市世南西路139号
  当地卫生网站公告
  慈溪市
  慈溪市浒山街道东兴路28号
  26-29日
  奉化市
  奉化市锦屏街道东门路208号
  25-28日
  象山县
  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999号南部商务楼1号楼803
  1月29日之前
  宁海县
  宁海县跃龙街道天广路12号
  1月29日之前
  鄞州区
  鄞州新城区学士路1221号
  1月29日之前
  镇海区
  镇海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卫生窗口2楼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5号
  19-26日
  北仑区
  北仑区新碶街道闽江路629号
  25-28日
  海曙区
  苍水街131号海曙行政中心7号楼
  1月29日之前
  江北区
  江北区新马路183号
  1月29日之前
  江东区
  江东区雷公巷113号
  1月29日之前
  宁波市李惠利医院
  本院人事科
  见院内公告
  宁波市第一医院
  本院人事科
  见院内公告
  宁波市第二医院
  本院人事科
  见院内公告
  宁大医学院附属医院
  本院人事科
  见院内公告
  宁波市妇儿医院
  本院人事科
  见院内公告
  宁波市中医院
  本院人事科
  见院内公告
  解放军一一三医院
  本院人事科
  见院内公告
  宁波(报名点)
  迎凤街25号6楼611考试办
  19-21日
  宁波市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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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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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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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一览表
任职年限(截止2014-12)
从事本专业
(现有资格取得时间R)
士(药、技)
毕业当年报名、次年考
1年(2014年起)
师(药、护、技)
任士满5年(2009-12前)
6年(2008-12前)
中级(医、药、护、技)
任师满7年(2007-12前)
13年(2001-12前)
士(药、技)
毕业当年报名、次年考
1年(2014年起)
师(药、护、技)
任士满2年(2012-12前)
3年(2011-12前)
中级(医、药、护、技)
任师满6年(2008-12前)
9年(2005-12前)
师(药、技)
毕业当年报名、次年考
1年(2014年起)
中级(医、药、护、技)
任师满4年(2010-12前)
5年(2009-12前)
中级(医、药、护、技)
毕业当年报名,次年参考
报考医护专业须有医、护执业资格
可申报副高级资格,不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医护专业须有医、护执业资格
1、基本条件: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2、提前一年参加考试条件: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计生)院、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网上填写报名信息时请在备注中栏中说明)。
3、省内合格人员申报上一级资格:根据省人社厅、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划定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省内合格分数标准和核定省内合格人员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号)精神,2012年以来通过划定省内合格分数标准,取得省内合格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相应技术职务达到规定年限的,在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资格与国家级合格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网上填写报名信息时请在备注中栏中说明)。
4、硕士学历直接申报中级资格条件: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号)精神,取得硕士学历、学位,受聘到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工作(含民营医疗机构),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基础上,用人单位可推荐参加相应专业中级资格的考试。申报医师、护理中级资格的必须取得准入资格。
5、申报人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6、2008年5月《护士条例》施行后,从2008年10月新启动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开始至今,按照《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有关规定,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发放护理初级(士)资格证书,在达到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应届毕业生取得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从次年9月起计算;往届毕业生取得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从参加考试合格当年9月起计算。申报人在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规定年限后,可凭用人单位护师聘任证书(聘书)或《贵州省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登记表》为依据,申请报考护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7、自2008年10月以来&毕业持普通全日制护理、助产专业中专、专科学历,参加&当年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即参加现行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达到全国合格标准并取得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应届毕业生任职资格时间从次年9月起计算,往届毕业生任职资格时间从当年9月起计算。&申报人在担任护士职务满规定年限后,可申请报考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
8、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2)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报考专业与执业医师类别及注册专业必须一致;执业注册单位与现工作单位必须一致。
9、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必须满2年。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不得跨执业医师资格类别报名;相同执业医师类别间变动岗位的,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范围(执业专业)应变更注册为现报考专业对应的执业专业。
10、从2011年起,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单列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11、医士、医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全国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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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事&& 部
(卫人发[2001]164号&
2001年6月14日印发)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
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
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
  第十七条 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
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均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卫生部、人事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两部门成立“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分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和技术等专业组)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省级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0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1日。
  第四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各级别考试均设置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考试科目。考试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五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七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具有计算机教学设备的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
  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卫生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使考生利益受到损害。
  第九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卫生部制定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各地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卫生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为促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事实,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按国家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为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卫生厅(局)确定本地区考试合格标准,作为本地区范围内聘任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各地确定的地区考试合格标准,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主 任 党组书记
副主任 党组成员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副主任 党组成员
副主任 党组成员
副主任 党组成员
副主任 党组成员
纪检组长 党组成员
副主任 党组成员
直属和联系单位
家庭保健中心
业务主管社会组织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
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
中国卫生信息学会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
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
中国输血协会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
中国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
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
中国保健协会
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
中国性学会
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
中国足部反射区健康法研究会
中国社区卫生协会
中国抗癫痫协会
中国医院协会
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
中国医学影像技术研究会
中国医学装备协会
中国医学救援协会
中国医师协会
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
中国妇幼保健协会
中国地方病协会
中国优生科学协会
中国农村卫生协会
中国优生优育协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
中国水利电力医学科学技术学会
中国女医师协会
中国卫生摄影协会
中国卫生监督协会
中国卫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
中国卫生经济学会
中日医学科技交流协会
妇幼健康研究会
海峡两岸医药卫生交流协会
中德医学协会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
马海德基金会
中国癌症基金会
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中国医学基金会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
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
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
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
地方卫生计生部门
地方卫生计生部门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
天津市卫生计生委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江西省卫生计生委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海南省卫生计生委
重庆市卫生计生委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贵州省卫生计生委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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