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转部门入党申请书怎么写写?(秘书转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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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干部入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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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广西企业军转干部&行政集团诉讼
申请人:广西企业军转干部行政集团诉讼原告共4674人。
&&& (负责人):唐大绩组长,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瓦窑路60号, 邮编:541000, 联系电话: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平生,男,广西行为科学学会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55号纺织大厦209信箱,邮政编码:530022,联系电话:。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龙有钰,,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長海路3号,邮政编码:541001,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法定代表人:尹蔚民部长,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
&&&&&&&&&&&&&&&&
申 请 事 项
一、依法对广西企业军转干部行政集团诉讼诉国家人社部案提级管辖,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二、判令依法撤销国家人社部临时内设机构以原人事部名义制发的企转组[2004]1号、企转组[2005]2号、企转组[2006]1号文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判令被申请人非法剥夺近百万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退役军官)法定身份和法定的政治生活待遇的冤假错案依法平反昭雪,依法对18年以来遭受被申请人非法迫害的师职、团职、营职、连排级军转干部分别予以赔偿100万、90万、80万、70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30万元,对被迫害致死的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50万元。
四、依法追究尹蔚民部长涉嫌渎职罪、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追究涉嫌贪污挪用近百万军转干部18年来的合法财产收入以及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解困资金的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判令被申请人依法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 实 与 理 由
本案行政集团诉讼原告共4674人,系我国建国后至日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转业时由国家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退役军官)。
&日,鉴于原国家人事部违法行政、有法不依、有错不纠、不依法履行保障国家分配到企业军转干部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以下简称“企业军转干部”),却以临时内设机构“企转组”的名义制发企转组[2004]1号、企转组[2005]2号、企转组[2006]1号违法的红头文件,非法剥夺近百万国家分配到企业军转干部的法定身份和法定的政治生活待遇的具体行政行为,广西企业军转干部行政集团诉讼全体原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快件送达《行政起诉状》及其25公斤的证据材料,但该院未依法定期限作出受理立案或裁定。
日、10月8日至9日,本集团诉讼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平生、集团诉讼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韦成丰代表全体原告,亲自前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本案的受理立案手续未果。
日,本集团诉讼又向北京市二中院快件送达《广西企业军转干部行政集团诉讼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同年9月29日,本集团诉讼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平生、集团诉讼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韦成丰,原告代表人冯振业、刘维有等4人第二次到北京市二中院办理受理立案手续,但仍未果。
日,本集团诉讼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平生、龙有钰受全体原告的委托,又以邮政特快专递向该院送达《广西企业军转干部行政集团诉讼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书》,以及增加1734名原告的证据材料共39公斤。至今已超过法定期限,但北京市二中院还是未依法受理立案或裁定,明显违法。
日,本集团诉讼又以书面向北京高级人民法
院邮政送达《关于请求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广西企业军转干部行政集团诉讼诉国家人社部列为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申请书》,但该院在法定期限既不作裁定,也未作出任何说明,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2012年 4月18日,本集团诉讼又委派原告代表人陆志忠、
陈业银两人前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该院受理。但该院仍然不作为。原告认为,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非法剥夺。无论是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是党和国家四代领导人,都明确认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军转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直至2007年,中共中央颁发[2007]8号文件,仍然明确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要把中央制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这是党中央对原国家人事部和现国家人社部全面否定企业军转干部“一个身份两个待遇”的彻底否定。
然而被申请人原国家人事部和现国家人社部未经法定程序,就凌驾于党中央之上,凌驾于全国人大之上,凌驾于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之上,将近百万国家分配在企业的军转干部贬为职工,非法剥夺我们的法定身份和法定的政治生活待遇,非法剥夺我们依法由国家财政转移拨付的合法收入和合法财产。情节更为恶劣的是,滥用职权,以权代法,于2007年7月制发《关于教育引导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自觉抵制起诉人社部活动的宣传口径》。2010年7月,又与最高人民法院恶意串通,制发所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起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问题答复口径》,非法剥夺原告的诉权,并非法动用警力和维稳人员打击迫害依法维权的军转干部。从而,已明显构成了民事侵权、行政侵权和渎职侵权的竞合,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对党和国家及其军队的形象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给军队建设和国防建设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给近百万军转干部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据权威媒体报道:“企业军转干部”的上访问题,已成为国内当前群体上访的三大焦点问题,全国已有23个省、市、自治区的“企业军转干部向法院提起行政集团诉讼,已成为社会影响重大的集团诉讼案件。
中央最近明确指出,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不论涉及到谁、职位多高,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肃处理,绳之以法,决不姑息,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党内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党员,任何人都不能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坚持依法治国、惩治腐败的执政理念。习总书记明确提出:“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无论什么人,无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们要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力等各项权力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日,新就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的讲话明确提出:“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要努力消除群众诉讼障碍。针对一些群众反映的打官司难的问题,各级法院要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个环节认真查找打官司到底难在何处,切实釆取有效措施,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赢官司”;
“要切实纠正一些地方在立案工作中存在的该立不立等问题,依法保障群众诉权。”周强院长还特别指出:“没有公正司法,就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无法实现中国梦。”“司法裁判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涉案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各级法院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守法制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决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冤假错案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要坚持依法纠正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通过依法纠错,使正义最终得以实现,受害者得到赔偿、责任者受到追究,使纠正错案成为推进公正司法,保障人权的正能量。”
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通知》(法[号)规定:“高度重视群体性行政案中的立案受理工作。对于起诉到法院的群体性行政爭议,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受理,不得拒之门外。”“对于人数众多、重大复杂、符合立案条件的群体性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日,最高法发布《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在化解行政爭议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受理行政案件,畅通救济渠道,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审理群体性行政案件,妥善协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对受到国家机关违法侵害的公民给予救济和补偿,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
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07]19号)第9条规定:“加大相对人诉权的保护力度,依法受理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与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其他经济社会权利的行政案件。要切实解决行政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及时受理,导致行政相对人‘告状难’的问题;切实解决应当撤销违法行政行为而违法迁就、违法办案,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问题。”
日,最高法颁布《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二
)社会影响重大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日,最高法颁布《关于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法[号)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贯彻到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每一个环节,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主动适应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加大行政相对人诉权的保护力度,切实解决行政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及时受理,导致行政相对人‘告状难’的问题;切实解决应当撤销违法行政行为而违心迁就、违法办案,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问题。对于违法或者是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要依法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无效或者变更;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要依法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要努力做到‘五个确保’:确保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平等法律地位;确保当事人受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确保违法的行政行为得到纠正或者受到否定性评价;确保法律的权威得到维护,不仅在案件处理结果上实现司法公正,也要在审判活动中体现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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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最高法颁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要始终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迁就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那些以应对危机为借口擅自突破法律规定,形成新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第六条规定:“依法及时受理行政案件,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第7条规定:“依法审理好行政给付类案件。用好用足现行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弱势群体利益。”
日,最高法颁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合法但不具有合理性的行政案件,要通过协调尽可能促使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自行撤销违法行为,或者自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第9条规定:“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在立案后也要尽可能调解,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无法及时与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取得联系的,或者案情复杂、爭议较大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及时移送审理。”
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严禁各级人民法院以任何非法定理由为借口,拒绝受理某类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保护“民告官”案件诉权。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单行法律、法规授权的,也要严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不仅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要依法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公诉的与人身权和财产权密切相关的其他经济社会权利。严禁以任何非法定理由为借口,拒绝受理某类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要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条件、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定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其他条件。要正确处理起诉权和胜诉权的关系,不能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而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坚决抵制非法干预行政案件受理的各种违法行为,彻底废除各种违法限制行政案件受理的“土政策。”
综上,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切实让全体原告在本集团诉讼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6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第9条“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参照本规定”的规定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社会影响重大的集团诉讼案件依法提级管辖、依法立案审理、依法公开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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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企业军转干部行政集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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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唐大绩& 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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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权委托代理人:黄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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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权委托代理人:龙有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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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三年十月 十 日
附件:1、集团诉讼证据材料邮政快件送达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收据。
2、集团诉讼证据材料邮政快件送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收据。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因工资低想转岗到车间生产部门申请书怎么写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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