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吧 梦幻城梦幻城 有基础施工的项目吗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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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庆“梦幻城”解套
TA的每日心情开心 19:28签到天数: 12 天连续签到: 1 天[LV.3]偶尔看看II主题帖子积分
最近,由于工作的关系,经常来往于大庆梦幻城附近,也就是湖滨教师花园北门外的区域,与之一道之隔就有一座大型商场,叫奥特莱斯商业中心,建筑面积15万平米,应该算大庆最大的商业楼盘了。可目前处于闲置状态,而周围的居民,包括湖滨教师花园等一大批住户,在1-2公里内没有大型商圈,造成在新建的大庆职工活动中心附近街道上和兰德湖学校侧边的道路上,自发形成了农副产品的地摊集市,在崭新的小区背景衬托下,十分的不协调,同时还阻碍交通,破坏了绿地。
仔细想来,政府部门能否出面协调,将大庆站前的百货大楼搬迁到此处商业楼盘中,第一可以扩大商业经营面积,满足周围居民的购物休闲需求。第二可以盘活梦幻城的目前状况,带动临近的小区房屋销售量,省得百姓们打官司告状,开发商也苦不堪言,都是由于流动资金不足造成的。第三减轻政府财政压力,目前奥特莱斯政府接盘,还在不断地投入资金,完善商场上部三座塔楼的收尾工程。
政府方面牵头,给些优惠政策,和大商集团协商,这应该是双赢的好事。搬迁资金不足,可以政府担保通过民间集资和借贷入股方式筹集,然后启动商场,逐年返还红利或支付利息,要不就像世纪大道边上,新美国际哪个楼盘一样扔在那里,很是可惜。
希望有识之士,能够支持和重视这个建议,把我们大庆建设的更加和谐美好。
实之华之兹乃兼求顺风兮 逆风兮无阻我飏!
TA的每日心情奋斗 16:52签到天数: 921 天连续签到: 1 天[LV.10]以坛为家III主题帖子积分
去年已经改名太平洋森活天地大张旗鼓的招商,公交始发站点也改名太平洋森活天地,前不久听说公交站点又改回梦幻城。
& && &&&前几年曾疯传百货大楼迁往龙凤,一说选址恒大绿洲附近,二说选址龙凤分局区域,后者更是有鼻子有眼,如今再无下文。
& && &&&该建议创意不错,但大庆的商业格局不能忽视。既家乐福,华联商厦之后,松雷商场寿终正寝,位于开发区文化创意产业园的佟二堡商场今年初夏曾挂出海宁皮草城的招商条幅。已经开张的西城昆仑唐人中心和即将开业的东城唐人中心进一步标定大庆的商业成色。
& && &&&近两年媒体曾宣传蓝德湖西岸规划建设奥特莱斯大型商场,不知前政府念的什么经,现政府作何打算。位于开发区文化创意产业园的摩马休闲广场运作多时至今没有开业,其中就有北京华联超市。对面的联想科技城商圈迅速火爆,怡水湾的运动与生活超市风生水起,与规划的奥特莱斯相距1公里左右湖滨教师花园的大商湖滨超市早已站稳脚跟。方圆5公里半径的商业布局对奥特莱斯的未来影响巨大,梦幻城升级北湖国际社区前景几何尚难预料,救命稻草绿地集团东北项目开始收紧,经贸中心停建会否烂尾,国际城进展更加关键。周边的项目预期都将决定奥特莱斯的未来,众多不确定因素悬而未决,利益至上,一统大庆的大商集团也未必会承担拯救奥特莱斯的社会责任。
& && &&&仿照新东安商业模式弥补五湖新区缺乏大型农贸市场的劣势,结合大型生活超市是否是可行之道值得探讨,松雷退场,万达百货与昆仑唐人中心迈凯乐的现状足以说明服装与家电领域谁都难以撼动大商,商业航母不容忽视,后来者当慎之又慎。
& && &&&新常态还需新思维。。。。。。
补充内容 ( 06:42):
地理位置的硬伤难解相对偏远之困,新玛特与新东风购物广场就在那里,东城的客流有限,西城的更不方便,即使涉足农贸市场与生活超市也仅能辐射滨州湖区域,梦幻城区域的崛起才是解困之道,实验二部能否显灵拭目以待
自得其乐--存好心,说好话,行好事,做好人;&br /&
& && && && &&&面对的坦然面对,珍惜的倍加珍惜;学会选择,懂得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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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无聊 18:45签到天数: 1 天连续签到: 1 天[LV.1]初来乍到主题帖子积分
商业依赖实体经济,大庆申报资源枯竭城市。还用多说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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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的想法,以为大楼能解决什么问题?大楼到那也是死翘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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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x459 发表于
去年已经改名太平洋森活天地大张旗鼓的招商,公交始发站点也改名太平洋森活天地,前不久听说公交站点又改回 ...
大楼不会轻易动的,东西城商场已经饱和,动了可能还不如现在。
TA的每日心情开心 19:35签到天数: 1533 天连续签到: 1 天[LV.Master]伴坛终老主题帖子积分
这个主意真好 可以让百货大楼死的快点
TA的每日心情衰 15:26签到天数: 22 天连续签到: 2 天[LV.4]偶尔看看III主题帖子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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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哪有那么多人~~商场满地都是 ~~想引进,商家也不傻
TA的每日心情慵懒 22:54签到天数: 4 天连续签到: 0 天[LV.2]偶尔看看I主题帖子积分
东城的商场 已经很多了&&
TA的每日心情奋斗 16:52签到天数: 921 天连续签到: 1 天[LV.10]以坛为家III主题帖子积分
大楼不会轻易动的,东西城商场已经饱和,动了可能还不如现在。
虽然表面上看东西两站新格局相对弱化了大庆站,减少了客流,但大楼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公共交通的日益发达,私家车的持续增长,对大楼并未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反观昆仑唐人中心貌似远不如当年商厦商圈的竞争力,大润发超市尚可,麦凯乐去过两次感觉营业员比顾客都多,而这种现象在大楼很难看到,兼顾东西城的优越位置,根深蒂固的成熟服务就是大楼赖以生存的法宝。西城华联商厦与松雷商场相继出局,如果昆仑唐人中心没有大的起色,则对大楼更加有利,也就更加没有搬迁的必要。商业经营也讲究风水,贸然搬迁必然存在风险,即使真的要搬迁,龙凤也比梦幻城更好,毗邻大庆东站具有相对靠谱的潜力,而反观梦幻城区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房地产低迷难破总量过剩的僵局,土地财政断裂政府投资乏力,加之过去投资过度资金有限梦幻城骗局的屁股真的不好擦,到梦幻城区域投资兴业除了实力,更需要勇气,因为潜在的风险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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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新村梦幻城景观桥3#施工组织设计.doc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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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新村梦幻城景观桥3#
施工组织设计目
Abstract II
工程概况与编制依据 1
1.1工程概况 1
1.2自然条件 1
1.3工程主要技术指标 1
1.4主要建筑材料 2
1.5工程特点 2
施工组织机构设置 4
施工组织与技术管理 6
3.1组织机构相互关系 6
3.2技术管理 6
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7
4.1安排工程进度原则 7
4.2总体进度计划 7
4.3分项工程进度计划 7
主要工程施工技术方案与工艺控制 8
5.1施工前准备工作 8
5.2主要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 9
5.2.1钻孔灌注桩 9
5.2.2水下混凝土浇筑 10
5.2.3墩台身、台帽、支座垫石施工 11
5.2.4 现浇异形桥墩 13
5.2.5预制空心板施工 15
5.2.7护栏底座施工 18
5.2.8搭板和锥坡 19
技术保证措施 20
6.1技术保证措施 20
6.2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20
6.2.1工程质量组织措施 20
6.2.2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21
6.2.3工程质量施工措施 21
6.3工期保证措施 22
6.3.1施工保证 22
6.3.2施工应急措施 22
质量保证体系 23
7.1质量保证体系 23
7.1具体质量目标 23
7.2总则 23
7.3质量控制机构和创优规划 23
7.4加强质量控制 23
7.5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24
7.6材料及成品、半成品构件质量控制 25
安全保证体系 26
8.1工程项目的安全与环境管理 26
8.2保证安全的主要措施 26
冬季和雨季的施工措施 27
环境保护措施及文明施工措施 28
参考文献 30
本工程位于大庆市高新区庆北新城,十一号路与二水系交叉处,该桥长75.76m,全宽21.5m。景观桥基础为直径1.2 的桩基,下部构造采用U型桥台,桥墩采用倒三角型现浇墩台底均设承台;上部结构为装配式先张法预应力空心板,标准跨径为11.85m,19.94m;桥面铺装为8cm钢筋混凝土5cm改性沥青混凝土AC-20.4cm改性沥青聚酯纤维混凝土AC-16全桥共设置三道GQ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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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庆梦幻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浏览:13次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庆高新五民初字第391号
原告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生街社区综合服务楼416室。
法定代表人赵永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洋,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梦幻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家公寓413室(火炬新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桂金,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被告大庆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新街31号科技大厦518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邴文超,男,日出生。
原告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称盛亚公司)与被告大庆梦幻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文称梦幻城公司)和大庆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文称北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盛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洋,被告梦幻城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桂金、被告北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邴文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亚公司诉称,日,原告与被告梦幻城公司、被告北航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施工被告梦幻城公司开发建设的大庆梦幻城公园赛车场项目,被告北航公司为被告梦幻城公司给付工程款提供第三方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盛亚公司进行了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梦幻城公司的建设施工手续不全而被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停工。2014年4月,被告梦幻城公司因手续最终也无法补办而要求原告盛亚公司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日,原告盛亚公司与被告梦幻城公司签订《工程款结算确认书》,终止了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确认了原告盛亚公司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总计为9259991元,同时约定被告大庆梦幻城公司于日前向原告盛亚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现由于被告梦幻城公司拒不给付工程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要求被告梦幻城公司给付工程款9259991元,全部工程款自日起至实际给付日之前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请求判决被告北航公司对上述全部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请求判决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就大庆梦幻城公园赛车场项目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拥有优先受偿权。四、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梦幻城公司辩称:一、根据原告与被告梦幻城公司签属的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对该项目全部垫资,经验收合格后,委托第三方对工程进行审计评估,然后再由被告梦幻城给付工程款,但实际履行过中,原告并没有将该工程施工完毕,违约在先;二、原告与被告梦幻城公司并没有在日进行工程结算,以及解除原有的施工合同,原告所称签订确认书这一事实不存在;三、原告与被告梦幻城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是原告承接了原有的齐齐哈尔市群英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群英公司)的工程,在原有的施工过程中,被告梦幻城公司已给付群英公司800万元的工程款,已远远超出本案工程的工程价款,所以不存在被告梦幻城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
被告北航公司辩称:一、被告北航公司虽然在日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上签字盖章,但其担保的形式与国家的担保法规定的形式要件不相符,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北航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没有法律依据;二、在签订合同时,原告对于被告北航公司房产情况已经充分了解,被告北航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问题,所以涉及不到赔偿责任;三、被告北航公司担保的目的是原告与被告梦幻城公司建设施工合同,该合同的工程期限是日至日,施工工期为150天,该工程为全额垫资,予以垫资的数额是3000万元,所以北航公司担保的目的是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垫资3000万完成工程,并验收合格,但现在原告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北航公司担保目的无法实现,也不存在担保问题。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盛亚公司举证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一份,欲证明:一、原告盛亚公司与被告梦幻城公司、被告北航公司于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梦幻城公司将大庆梦幻城公园赛车场项目发包给原告;二、合同约定原告盛亚公司所垫资施工项目,在总价上浮15%作为财务费用;三、被告北航公司为被告梦幻城公司支付工程款做担保。经质证,被告梦幻城公司对原告出具的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一、该合同所签订的时间是日,但在本合同第七条工程价款支付条款中明确说明”乙方(原告盛亚公司)2013年所施工的项目,由甲方成本部进行一审”,这说明本合同包含了原有的群英公司与被告梦幻城公司所签订的施工内容,所以本合同所标注的价款包含了原有合同的工程款;二、合同中乙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为贾彭,但贾彭在签属合同时是被告梦幻城公司的员工,直到2015年2月份被告梦幻城公司依然给贾彭支付工资,所以该合同应属于贾彭挂靠被告梦幻城公司的法律关系;三、该合同约定了工程竣工的时间为日,并且明确约定了工程的结算方式为由发包方指定的咨询公司进行终审,工程款待项目竣工后进行支付,说明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被告北航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一、同意被告梦幻城公司的质证意见;二、被告北航公司的担保目的在原告第一时间内达到完工的状态,但现在该工程并没有竣工,故被告北航公司的担保目的没有实现,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因二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2、原告盛亚公司与被告梦幻城公司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书》原件一份,欲证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被告梦幻城公司对赛车场钢结构幕墙、铝单板屋面、雨篷工程发包给原告。经质证,被告梦幻城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在此补充协议中,没有签署时间,具体原告是否施工应该根据原告向法庭出示的具体施工的相关证据予以说明,否则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被告北航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协议书没有原告与被告梦幻城公司的签字日期,且没有被告北航公司的签字盖章,同时该协议是建设施工合同之外的补充协议,超出了被告北航公司的担保范围,被告北航对此不承担担保责任。因该补充协议加盖原告及被告梦幻城公司印章,且被告梦幻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3、部分工人工资表、工程形象进度核定单原件各一份,欲证明原告盛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经质证,被告梦幻城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中均没有被告梦幻城公司及工程监理等相关盖章,无法证实原告所要证明的问题,另外,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由原告进行全部垫资,所有的工程费用也应该由原告支付。被告北航公司同意被告梦幻城公司的质证意见。因工资单系原告单方制作,未加盖公司公章,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工程进度核定单加盖原告公司印章,且有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工程师签字,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4、北国之春梦幻城梦幻方程式赛车场(会所)工程结算书原件一份,欲证明北国之春梦幻城梦幻方程式赛车场(会所)工程已经施工完成的部分工程款数额是元。经质证,被告梦幻城公司对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认为:一、被告梦幻城与原告之间没有进行过工程结算,所以公章加盖的时间以及公章的真实性存在异议;二、在工程结算书内部资料中,没有被告与原告经手人签字,所以对工程量存在异议。被告北航公司认为该结算书中并没有被告北航公司盖章,被告北航公司对该事不知情,同时,结算单的附件内部附表中并没有原告与被告梦幻城公司的签字,也没有监理公司的确认,所以无法确认工作量。因该证据加盖原告盛亚公司及被告梦幻城公司印章,并有双方负责人签字,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5、大庆梦幻城文化产业园运动体验馆国际卡丁车赛道工程结算书原件一份,欲证明大庆梦幻城文化产业园运动体验馆国际卡丁车赛道工程已经施工完成的部分工程款为元。经质证,被告梦幻城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梦幻城公司没有进行过工程结算,该份结算书中以原告的负责人为贾彭,截止到2015年2月贾彭一直是被告梦幻城公司的员工,并且一直由被告梦幻城公司支付工资,所以该结算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被告利益的情况,被告梦幻城公司负责人签字也并非被告梦幻城的员工,结算书的内容也没有相关人员的签字。被告北航公司对结算书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认为该结算书中并没有被告北航公司的签字,被告北航公司并不知情;同时,该结算书封皮并没有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的签字,结算书中内部附表中没有编制人审核的签字确认,故工程量存在虚假嫌疑。因该证据加盖原告及被告梦幻城公司印章,有相关负责人的签字,且二被告未能提供印章及签字系伪造的证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6、大庆梦幻城文化产业园运动体验馆国际卡丁车场工程(签证部分)工程结算书原件一份,欲证明大庆梦幻城文化产业园运动体验馆国际卡丁车场工程(签证部分)工程款是元。经质证,被告梦幻城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梦幻城公司没有进行过工程结算,该份结算书中以原告的负责人为贾彭,截止到2015年2月贾彭一直是被告梦幻城公司的员工,并且一直由被告梦幻城公司支付工资,所以该结算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被告利益的情况,被告梦幻城公司负责人也并非被告梦幻城的员工,结算书的内容也没有相关人员的签字。被告北航公司对结算书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认为该结算书中并没有被告北航公司的签字,被告北航公司并不知情;同时该结算书封皮并没有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的签字,结算书中内部附表中没有编制人审核的签字确认,故工程量存在虚假嫌疑。因该证据加盖原告及被告梦幻城公司印章,有相关负责人的签字,且二被告未能提供印章及签字系伪造的证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7、大庆梦幻城文化产业园运动体验馆停车场工程结算书原件一份,欲证明大庆梦幻城文化产业园运动体验馆停车场工程已经完成的部分工程款数额是元。经质证,被告梦幻城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梦幻城公司没有进行过工程结算,该份结算书中以原告的负责人为贾彭,截止到2015年2月贾彭一直是被告梦幻城公司的员工,并且一直由被告梦幻城公司支付工资,所以该结算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被告利益的情况,被告梦幻城公司负责人也并非被告梦幻城的员工,结算书的内容也没有相关人员的签字。被告北航公司对结算书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认为该结算书中并没有被告北航公司的签字,被告北航公司并不知情;同时该结算书封皮并没有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的签字,结算书中内部附表中没有编制人审核的签字确认,故工程量存在虚假嫌疑。因该证据加盖原告及被告梦幻城公司印章,有相关负责人的签字,且二被告未能提供印章及签字系伪造的证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8、北国之春梦幻城2号赛车道拆除工程结算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北国之春梦幻城2号赛车道拆除工程款是元。经质证,被告梦幻城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没有被告梦幻城公司的公章,不予认可,另外,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原告与被告梦幻城公司以及群英公司只是约定了赛车场的相关建设,并且原告承继了群英公司与被告梦幻城公司的权利义务,赛道的拆除是原告的个人行为,其工程量不应该算作原告与被告梦幻城施工范围内。被告北航公司同意被告梦幻城公司的质证意见。虽该证据系复印件,但有工程结算确认书相佐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9、《现场经济签证》原件一份,欲证明日,被告梦幻城公司与原告签订经济签证,确认6月1日至9月30日土方、运距、发电机组额外产生台班费255000元。经质证,被告梦幻城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认为被告梦幻城公司未使用过该项目的运动体验馆工程技术专用章。被告北航公司认为该经济签证的范围超出了建设施工合同的范围,并不在被告北航公司的担保范围内,同时该经济签证并没有被告梦幻城的盖章,被告北航公司不知情,与被告北航公司无关。因该证据加盖原告盛亚公司项目部印章、被告梦幻城公司工程技术专用章、大庆市励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部印章及总监理工程师名章,且各负责人均已签字,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10、《工作联系单》一份,欲证明被告梦幻城公司应支付延期开工导致的人工费、机械费以及生活费共236200元。经质证,被告梦幻城公司对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提出异议,该份证据中没有被告梦幻城公司印章章,建设单位所加盖的印章以及签字人员均非被告梦幻城公司,且该证据没有写明具体填表时间,原告证明的问题不存在。被告北航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与北航公司无关。因该证据加盖原告盛亚公司项目部印章、被告梦幻城公司工程技术专用章、大庆市励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部印章及总监理工程师名章,且有原告及被告梦幻城公司代表签字,形式合法有效,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11、日原告盛亚公司与被告梦幻公司签订的《工程款结算确认书》原件一份,欲证明:一、原告施工完成的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二、《合同补充协议书》中约定的补充工程的工程款数额是元;第三、铝单板工程由原告盛亚公司施工完成,工程款数额是元;四、群英公司所施工的工程由于不合格,已经被原告盛亚公司予以拆除,该拆除是经被告梦幻城公司要求所进行的,拆除工程款的数额与原告盛亚公司所提供的结算书确定的数额一致;五、被告梦幻城公司要求与原告盛亚公司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质证,被告梦幻城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提出异议,认为公司印章的真实性以及形成的时间均存在异议,2015年2月至5月,被告梦幻城公司与原告没有进行过任何的工程结算,所以对该证据所有证明的问题均不予认可。被告北航公司同意被告梦幻城公司的意见,同时认为该确认书没有被告北航公司的确认,认为该证据系伪造。因该证据系原件,加盖原告公司及被告梦幻城公司印章,且被告梦幻城在申请印章鉴定期间承认印章系真实,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12、原告盛亚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建设施工资质证书一份(复印件),欲证明原告盛亚公司具有承包工程建设工程的资质。经质证,被告梦幻城公司对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提出异议,原告所提交的该证据年检时间为2010年及2012年,无法证实本案的施工时间为2014年,在施工时原告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被告北航公司同意被告梦幻城公司的意见。因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13、赛车场(会所)铝单板层面工程中钢结构的照片四张,欲证明《工程款结算确认书》中第六项工程真实存在,原告对此进行了施工。经质证,被告梦幻城公司对原告出具的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所要证明的问题有异议,通过该证据不能证明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而且通过原告所出示的照片也能够看出仅仅是进行了外结构的建筑,实际并没有施工完毕。被告北航公司同意被告公司的质证意见,施工属于原告的合同履行义务。因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14、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调取原告的企业信息单一份、从江苏建筑网调取的原告资质信息两份,欲证明原告是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经质证,被告梦幻城公司对证据真实性和证明问题均有异议,本案原告为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但原告诉讼是否为盛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存在异议,实际本案为案外人司明宇挂靠盛亚公司进行施工,存在司明宇与被告公职人员贾彭恶意串通签署施工合同虚假结算的事实,如果说原告无法提供盛亚公司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原件,被告怀疑本案的诉讼是否为盛亚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存在异议。被告北航公司同意被告梦幻城公司的质询意见。因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故本院不予采信。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梦幻城公司举证如下:
1、2014年原告盛亚公司与被告梦幻城公司及群英公司签订的合同主体变更的三方协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欲证明:第一,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盛亚公司承继群英公司继续施工梦幻城相关项目,未施工的后续工程权利义务全部由原告盛亚公司承继;第二,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原告盛亚公司在施工产值对应结点部位进行结算的权利,以及完成产值部分余款的收成权利;第三,截止原告盛亚公司入驻该工程,被告梦幻城公司结算该工程款800万元,所以权利义务由原告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承接。经质证,原告盛亚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法确定,但认为:第一,该协议是在原告所提交的建设施工合同之前所签,因此原告与二被告约定的权利义务应以后签订的协议为准;第二,该合同并没有约定被告梦幻城公司付给群英公司的工程款作为对原告工程款的给付的一部分;第三,该协议只是体现原告继承群英公司继续进行施工,而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应证据,群英公司在签订此协议之后,原告与被告梦幻城公司一致同意由于群英公司工程不合格,原告将其施工工程进行拆除,重新建设,原告所应获得的工程款不但不包含群英公司施工款,而且二被告还要将拆除工程的工程款付给原告。被告北航公司对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没有异议。因原告及被告北航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2、日终止授权书以及证照移交明细一份,欲证明:第一,被告梦幻城公司于日终止了其委托在梦幻城项目总裁蒋向阳的所有授权,而蒋向阳就是在施工合同中负责人贾彭的亲属;第二,在证据移交明细中,日,贾彭代表了被告梦幻城公司接收了被告大庆梦幻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文件及印章,截止2015年2月贾彭也一直与本案的被告梦幻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且由被告梦幻城公司支付工资;第三,日,被告梦幻城公司所有的手续及公章,均由法定代表人王耀民的妻子刘熔进行收回,但2015年2月之后,刘熔一直因其他的刑事案件由中纪委进行约谈,2015年5月刘熔去了美国,而此期间公章一直由刘熔进行保管,不存在原告2015年5月与被告梦幻城公司进行结算的事实。经质证,原告盛亚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两份证据是被告梦幻城公司自行制作,证明不了案件事实,蒋向阳与本案无关,所有的证据没有体现蒋向阳的身份,所谓贾彭是被告梦幻城公司员工的说法不成立,因为根据建设施工合同,贾彭是原告的负责人,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被告梦幻城公司对盖章是认可的。另外,所谓印章已经被刘熔带到美国的说法是不真实的。被告北航公司对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没有异议。因证据证照移交明细有各交接人签字,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终止授权书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3、齐齐哈尔群英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施工造价汇总表以及日借据各一份,欲证明截止日,被告大庆梦幻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支付群英公司BT道路项目工程款共计800万元,而该笔款项根据原告与被告梦幻公司变更协议,应该由原告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承接。经质证,原告盛亚公司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认为该行为与原告的工程款无任何关联性。被告北航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因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4、四季御景订购单及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抵债房源明细表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在该证据中大庆梦幻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代表人为贾彭,而原告与被告梦幻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的代表人也为贾彭,证实贾彭与原告存在恶意串通虚拟工程结算的事实。经质证,原告盛亚公司对第一张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应该提供原件;认为第二张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已经超过了举证期。被告北航公司对该组证据没有异议。因原告提交的结算书中”贾彭”与”贾澎”亦重复出现,且双方在调查中均认可为同一人,虽然该证据为复印件,但有其他证据相佐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主张贾彭身份的证明部分予以采信。
被告大北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所举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4年,被告梦幻城公司与齐齐哈尔市群英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下文称群英公司)、原告盛亚公司签订《合同主体变更的三方协议》,约定被告梦幻城公司与群英公司日签订的《北国之春梦幻城文化产业园极速世界综合楼外网、会所及外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三方协商,由原告盛亚公司承继群英公司成为施工方,由原告继续履行原合同项下可归结于群英公司的未履行内容及尚未施工的后续工程施工及合约义务。日,原告盛亚公司与被告梦幻城公司、被告北航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施工被告梦幻城公司开发建设的”大庆梦幻城公园赛车场项目”,被告北航公司以其F区临街商服资产为该项目提供第三方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盛亚公司进行了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梦幻城公司的建设施工手续不全而被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停工。日,原告盛亚公司与被告梦幻城公司签订《工程款结算确认书》,终止了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确认原告盛亚公司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总计为9259991元,同时承诺被告梦幻城公司于日前向原告盛亚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
本院认为,被告梦幻城公司未能提供其开发的大庆梦幻城公园赛车场项目已取得行政审批手续,故其与承包人原告盛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案涉工程虽未完工,但未完工的原因不在原告,且施工工程已由被告梦幻城公司确认验收合格,原告主张合同范围的施工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梦幻城公司提出的原告盛亚公司未按期完成工程,且已施工工程未验收竣工的辩解,经查,案涉工程因被告梦幻城的相关审批手续不全而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被告梦幻城公司不能以合同书中对工期的约定而不予支付工程款,且双方在《工程款结算确认书》中已明确了停工原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在于被告梦幻城,故被告梦幻城公司该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梦幻城公司辩称涉案工程系原告盛亚公司承继了群英公司的工程,被告梦幻城公司已支付群英公司800万元工程款,已超出了本案工程的工程款的辩解,因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梦幻城公司所支付给群英公司的工程款具体数额及性质,亦不能证实该工程款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关联性,更不能推翻结算确认书所确定的工程款给付义务,故该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工程款数额的问题,因原告盛亚公司与被告梦幻城公司签订了《工程预结算书》及《工程款结算确认书》,对原告已施工工程的具体工程量及工程款数额均予以确认,且已明确验收合格,故对于原告请求按照工程款确认书所确认的工程款数额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梦幻城公司提出的原告代理人贾彭系被告梦幻城公司员工,《工程预结算书》及《工程款结算确认书》存在伪造嫌疑的辩解,经查,《工程款结算确认书》签订于日,在此时间贾彭并未管理被告梦幻城公司印章,且本案工程确实存在,字在先章在后亦不能否定印章的真实性及案涉工程存在的事实,虽然贾彭代理权限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合同及确认书的效力,故被告梦幻城公司的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原告请求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经查,在《工程款结算确认书》中,被告梦幻城公司约定了工程款给付期限为日,现被告梦幻城逾期未给付工程款,应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义务,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梦幻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请求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以其实际施工的大庆梦幻城公园赛车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主张,经查,因被告梦幻城公司系直接发包人,原告系承包人,承包人对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利息不属于法定规定的优先受偿范围,故对于原告请求对上述工程款以其实际施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于抵押权或其他债权的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利息请求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北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经查,原告盛亚公司与被告梦幻城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被告北航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作为第三方担保,并约定了以房抵债内容,被告北航公司在主合同中签字盖章。因该担保条款中以房抵债内容属无效部分,故本院不予认定;抵押条款中约定的抵押房产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有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因双方未明确被告北航公司系何种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担保,被告北航公司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虽补充合同中被告北航公司未签字盖章,但补充合同亦属于工程项目的附属部分,被告北航公司对该部分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涉案工程并非原告原因导致未完工,且已与被告梦幻城公司进行结算确认,故被告北航公司应对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给付承担责任。综上,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北航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庆梦幻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259991元;
二、被告大庆梦幻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以第一项款项为基数,自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大庆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四、如被告大庆梦幻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对其施工的大庆梦幻城公园赛车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于抵押权或其他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6824元,由被告大庆梦幻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判决所涉及币种均为人民币)
审 判 长  徐华楠
审 判 员  贾李强
人民陪审员  刘 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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