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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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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日
襄樊市公安消防支队文件
襄公消〔2010〕41号
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工作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消防大队、支队防火处:
为切实贯彻新《消防法》,严格落实公安部106号令,2009年5月,支队印发了《襄樊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程序》(襄公消[2009]67号)(以下简称《工作程序》),规范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更好的解决建设工程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工作实际,现就监管分级调整、委托程序办理等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监管分级的补充规定
(一)工业园区建设工程项目及其它工业项目,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依照下列监管分级交支队或大队办理。
1、支队负责下列建设工程的审核验收工作:
(1)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2)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3)含有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车间的工业项目;
(4)含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的工业项目;
(5)甲、乙类工业项目;
2、支队负责下列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工作:
(1)总装机容量大于二百五十兆瓦小于一千兆瓦发电厂,地下或二百二十千伏非枢纽变电站;
(2)总容积大于一千立方米的丙类液体储罐区,总容积大于一万立方米的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3)含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小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车间的工业项目;
(4)高层工业建筑、洁净厂房、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的丙类厂房、库房;
3、其它工业项目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由辖区大队负责。
(二)支队监管且验收(备案检查)合格后应移交大队监管的建设工程,其商业部分分别租赁给多个业主,在其移交之前,商业部分全部由支队监管;在其移交大队后,商业部分各个场所按照监管分级分别由支队、大队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分租的商业局部装修工程,可以与建设工程整体施工同步进行,在工程验收(备案检查)合格、移交大队之前,如消防条件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可局部投入使用;局部投入使用的场所符合大队监管分级范围的,应局部移交消防大队监管。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备案检查建设工程应直接予以抽查。
1、检查发现存在程序违法行为的建设工程;
2、检查发现存在消防设计缺陷、施工质量缺陷的建设工程;
3、检查发现消防施工企业不具备消防施工资质的建设工程;
4、检查发现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建设工程;
5、施工过程中发生火灾的建设工程;
6、群众举报投诉的建设工程;
7、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建设工程;
8、其它需要检查的建设工程。
(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程应纳入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范畴,按照监管分级由支队、大队监督管理。
列入备案抽查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程,应按照监管分级分别由支队、大队直接予以抽查。
由大队备案检查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程,其消防设计在消防设计检查合格后,应由大队书面上报支队进行技术复核,经复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改造施工;支队视情派员参与其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检查。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检查应报支队备案。
二、关于委托程序的补充规定
(一)为确保建设工程不遗留火灾隐患,确因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支队监管的部分建设工程,可由大队提出书面申请,经支队批准后,下发委托书委托辖区大队实施监督管理。
1、建设工程远离城区,难以发现和监管的;
2、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3、建设工程经监督检查,存在消防设计、施工缺陷,不及时查处可能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
4、其它确有需要的建设工程;
大队提出的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工程的概况(地址、规模、用途、火灾危险性类别);
2、建设工程存在的违法事实和设计、施工缺陷;
3、委托大队监督管理的原因;
4、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
(二)委托大队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其审核、验收、备案检查均由支队负责办理。大队自接到委托书之日起,应严格依照委托书委托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三、关于监管职责的补充规定
(一)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备案检查应统一受理标准。符合受理标准的,应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受理标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受理应按照《襄樊市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受理标准》(见附件)执行。
(二)建设工程设计审核、设计备案检查应落实施工现场检查程序,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归入建设工程审核、设计备案检查案卷存档。
(三)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备案检查应按照《湖北省消防监督执法档案建设标准》要求制作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档案,档案与工程实际情况、网上备案情况应一致。
(四)备案抽查未抽中的建设工程,应及时检查施工现场,发现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依据《湖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操作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应直接予以抽查,并督促其修改设计,消除隐患。
(五)对建设工程应实时跟踪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且按照监管分级不属于自身监管范围的,支队应及时向大队通报,大队应及时向支队报告,防止失控漏管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
(六)支队负责审核、验收、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辖区大队有检查其是否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抽查手续的职责,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书面上报支队。
四、工作要求
(一)不得违反《工作程序》监管分级规定实施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检查;未经委托不得擅自对不属自身监管分级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施查处;
(二)大队不得变相越权,将支队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分割为大队监管范围的若干小项目,分期、分批实施备案;大队监管的所有工程应在办事大厅系统内备案,不得违规降低备案抽查标准,严禁隐瞒工程,严禁以处罚替代火灾隐患整改。
(三)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应严格依照法定时限办理,除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工程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对列入备案检查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四)工业项目应在法定的时限范围内缩短审批时限,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工业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日内完成审核(设计备案检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完成验收(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检查)。
(五)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备案检查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前置条件,严禁未办理审核、验收、备案检查手续擅自核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六)《消防法》、公安部106号令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后,存在的部分建设工程项目在新法实施之前经过审核,新法实施后竣工消防验收应归入备案范围等情况,根据公安部消防局、湖北省消防总队相关文件规定,此类项目按照《工作程序》监管分级,列入竣工验收备案必须检查的范围执行,其存在的违法行为依照新《消防法》予以查处。
支队重申:凡违反《工作程序》及补充规定相关要求,越权实施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隐瞒工程不备案,违法办理局部投入使用、营业手续,未经支队委托越权实施行政处罚,建设工程监管事项超越审批时限,不落实建设工程监管责任放任产生严重消防安全质量缺陷,支队将依照《襄樊市消防支队干部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试行)》、《湖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扣发单位主官和直接责任人员绩效工资,单位主官必须到支队说明情况,情节严重的予以诫勉谈话。凡违反《工作程序》及补充规定相关要求,导致发生火灾或对火灾发生、蔓延有直接影响,或产生其他不利社会影响及后果、影响支队总体工作及集体荣誉的,支队纪委将与防火处开展联合调查,一经调查属实,将实施一票否决,取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评先评优资格,严肃追究单位主官和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党纪和法律责任。
附:《襄樊市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受理标准》
& &&&&&&&&&&&&&&&&&&&&&&&&&&&&&&&二一年四月九日
襄樊市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受理标准
(二一年一月一日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106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9]21号)、湖北省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消防法&第一批配套制度的通知》(鄂公消[2009]60号)、湖北省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消防法&第二批配套制度的通知》(鄂公消[2009]80号),为规范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受理各类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及各大队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工程竣工备案检查,制定如下受理标准:
一、申报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标准
二、申报改建、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标准
三、申报新建、扩建、改建及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受理标准
四、申报新建、扩建、改建及内部装修工程消防复查验收受理标准
五、申报建设工程变更消防设计审核受理标准
六、申报建设工程修改消防设计重新审核受理标准
七、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受理标准
八、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检查受理标准
附1、《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附2、《改建、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附3、《新建、扩建、改建及内部装修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图纸申报要求》
附4、《授权委托书》
附5、《竣工验收报告》
附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节选)
本标准由襄樊市公安消防支队制定,自二一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二一年元月一日
一、申报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标准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申报表在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领取或登陆互联网湖北消防信息网“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自行下载。应如实详细填写工程相关内容,不得漏项或涂改,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应提供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及“再次复印无效”印章。尚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加盖“再次复印无效”印章。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应提供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证书》复印件,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及“再次复印无效”印章。
(五)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包括消防设计说明书及全套设计图纸两项,应符合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的设计深度要求,《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见附件1)。扩建工程还应当在设计说明及图纸中详细反映原建设工程与扩建工程之间关于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设施联动等方面的相互关系。消防设计文件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加盖出图专用章。
(六)委托书、授权书。建设单位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报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需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4)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及“再次复印无效”印章。《授权委托书》应和授权委托单位、授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同时提供。
(七)其他要求。如有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资料:
(1)如果采用特殊消防设计(①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②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③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则应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
(2)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的工业建筑(包括厂房、仓库、储罐等)根据需要应报送工艺设计资料,原料、半成品、成品、副产品火灾危险性参数等相关资料。
二、申报改建、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标准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申报表在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领取或登陆互联网湖北消防信息网“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自行下载。应如实详细填写工程相关内容,不得漏项或涂改,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应提供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及”再次复印无效”印章。尚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加盖“再次复印无效”印章。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应提供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证书》复印件,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及“再次复印无效”印章。
(四)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包括消防设计说明书及全套设计图纸两项,应符合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的设计深度要求,《改建、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见附件2)。如因改建、内装修工程导致建筑物适用消防技术规范发生改变的,在设计说明及图纸中还应详细反映原建设工程与本建筑物其它部分、周边建筑物之间关于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设施联动等方面的相互关系。消防设计文件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加盖出图专用章。
(五)委托书、授权书。建设单位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报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需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4)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及“再次复印无效”印章。《授权委托书》应和授权委托单位、授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同时提供。
三、申报新建、扩建、改建及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受理标准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申报表在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领取或登陆互联网湖北消防信息网“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自行下载。应如实详细填写工程相关内容,不得漏项或涂改,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申报消防验收前对建设工程进行系统验收,如实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5),并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分别加盖印章确认验收结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提供工程所使用的消防产品的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并加盖采购单位印章。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应提供建设工程所使用的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装饰装修材料等的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并加盖采购单位印章。
(五)消防设施、电器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应由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检测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书》、《建筑消防设施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报告书》,并加盖检测单位印章。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见附件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节选))竣工消防验收时应提供相关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及“再次复印无效”印章。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未实行监理,不需提供监理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单位自行检测消防设施的应提供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和“再次复印无效”印章。
(七)委托书、授权书。建设单位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报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需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4)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及“再次复印无效”印章。《授权委托书》应和授权委托单位、授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同时提供。
(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应提供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九)《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消防监督检查登记表》。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需要现场监督检查的施工环节申请原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检查并填写此表。
(十)全套竣工图纸。应提供全套竣工图纸(要求见附件3),并由施工单位加盖竣工图章。
(十一)竣工技术资料。应提供建设工程隐蔽工程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记录及检查测试记录等资料。
四、申报新建、扩建、改建及内部装修工程消防复查验收受理标准
(一)消防复查验收的申请。应针对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指出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逐条整改的详细说明,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应提供消防部门对该工程下发的原消防验收不合格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三)竣工图纸或施工记录等技术资料。应提供工程整改问题进行施工相关的图纸、施工纪录等技术资料。
(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提供工程整改所增、改、换的相关消防产品的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并加盖采购单位印章。
(五)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应提供工程整改所使用的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装饰装修材料等的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并加盖采购单位印章。
(六)委托书、授权书。建设单位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报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复查验收,需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4)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及“再次复印无效”印章。《授权委托书》应和授权委托单位、授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同时提供。
五、申报建设工程变更消防设计审核受理标准
(一)变更消防设计的书面申请。应由建设单位提供书面申请,针对变更内容逐条进行详细说明,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二)委托书、授权书。建设单位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报办理变更消防设计审核,需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4)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及“再次复印无效”印章。《授权委托书》应和授权委托单位、授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同时提供。
(三)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应提供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四)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设计图纸等资料。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
六、申报建设工程修改消防设计重新审核受理标准
(一)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的申请。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申请,针对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指出存在的问题逐条修改消防设计作详细说明,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二)委托书、授权书。建设单位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理申报消防设计审核事项,需出具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4)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及“再次复印无效”印章。《授权委托书》应和授权委托单位、授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同时提供。
(三)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应提供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四)设计变更通知单、修改消防设计图纸等资料。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
七、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受理标准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申报表在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领取或登陆互联网湖北消防信息网“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自行下载。应如实详细填写工程相关内容,不得漏项或涂改,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应提供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及”再次复印无效”印章。尚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加盖“再次复印无效”印章。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及“再次复印无效”印章;改建、内部装修工程不需提供。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应提供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证书》复印件,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及“再次复印无效”印章。
(五)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包括消防设计说明书及全套设计图纸两项,应符合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的设计深度要求,《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见附件1)。扩建工程还应当在设计说明及图纸中详细反映原建设工程与扩建工程之间关于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设施联动等方面的相互关系。如因改建、内装修工程导致建筑物适用消防技术规范发生改变的,在设计说明及图纸中还应详细反映原建设工程与本建筑物其它部分、周边建筑物之间关于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设施联动等方面的相互关系。消防设计文件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加盖出图专用章。
(六)委托书、授权书。建设单位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报办理消防设计备案检查,需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4)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及“再次复印无效”印章。《授权委托书》应和授权委托单位、授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同时提供。
(七)其他要求。如有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资料:
(1)如果采用特殊消防设计(①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②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③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则应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
(2)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的工业建筑(包括厂房、仓库、储罐等)根据需要应报送工艺设计资料,原料、半成品、成品、副产品火灾危险性参数等相关资料;
八、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检查受理标准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申报表在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领取或登陆互联网湖北消防信息网“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自行下载。应如实详细填写工程相关内容,不得漏项或涂改,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申报消防验收前对建设工程进行系统验收,如实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5),并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分别加盖印章确认验收结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提供工程所使用的消防产品的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并加盖采购单位印章。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应提供建设工程所使用的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装饰装修材料等的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并加盖采购单位印章。
(五)消防设施、电器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应由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检测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书》、《建筑消防设施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报告书》,并加盖检测单位印章。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见附件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节选))竣工消防验收时应提供相关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及“再次复印无效”印章。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未实行监理,不需提供监理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
(七)委托书、授权书。建设单位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检查,需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4)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及“再次复印无效”印章。《授权委托书》应和授权委托单位、授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同时提供。
(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应提供湖北消防信息网消防办事大厅系统生成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九)全套竣工图纸。应提供全套竣工图纸(要求见附件3),并由施工单位加盖竣工图章。
(十)竣工技术资料。应提供建设工程隐蔽工程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记录及检查测试记录等资料。
《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一、消防设计文件的一般要求
(一)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
(二)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排:
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
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设计文件目录。
4、设计说明书。
5、设计图纸。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内容要求:
(一)设计说明书
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有关部门对本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2、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分期建设内容和对续建、扩建的设想及相关措施,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3、总指标。包括能反映建筑规模的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高度以及剧院、体育场馆等场所的座位数、车库的停车位数量,厂房、仓库等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等。
4、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
5、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
6、总平面。包括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位置,场地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保留、拆除的情况,建筑物、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的情况,功能分区,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的确定,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
7、建筑、结构。包括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和总高,建筑防火类别、耐火等级和结构选型,建筑物构件的构造及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建筑的功能分区、平面布局、立面造型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建筑的安全疏散、消防电梯以及交通组织、垂直交通设施的布局,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等。
8、建筑电气
(1)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包括消防电源供电负荷等级确定、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备用电源性能要求及启动方式;变、配、发电站的位置、数量、容量及设备技术条件和选型要求;消防技术标准有要求的导线、电缆、母干线的材质、型号和敷设方式,以及配电设备、灯具的选型、安装方式;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值、电源型式、灯具配置、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控制方式、持续时间;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部位、照度、供电时间等。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包括保护等级的确定及系统组成,消防控制室位置的确定,火灾探测器、报警控制器、手动报警按钮、控制台(柜)等设备的选择,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要求,控制逻辑关系及控制显示要求,概述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装置及消防通信,概述电气火灾报警,消防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给方式,接地及接地电阻要求,传输、控制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应急照明的联动控制方式等;当有智能化系统集成要求时,应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其它子系统的接口方式及联动关系。
9、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消防水源。由市政管网供水时,应说明供水干管方位、接管管径及根数、能提供的水压;采用天然水源时,应说明水源的水质及供水能力、取水设施;采用消防水池供水时,应说明消防水池的设置位置,有效容量及补水量的确定,取水设施及其技术保障措施。
(2)消防水泵房。包括设置位置、结构型式、耐火等级,设备选型、数量、主要性能参数和运行要求。
(3)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包括室外消防用水量标准及一次灭火用水量、总用水量的确定,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的布置,系统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
(4)室内消火栓系统。包括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场所、用水量的确定,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的布置,系统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消防水箱的容量、设置位置及技术保障措施。
(5)灭火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各类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参数、系统组成、控制方式以及主要设备选择等。
10、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包括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方式,防排烟系统送风量、排烟量的确定,防排烟系统及设施配置、控制方式;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
11、热能动力。包括室内燃料系统的种类、管路设计及敷设方式、燃气用具安装使用要求等燃料系统的设计说明;锅炉型式、规格、台数及其燃料系统等锅炉房设计说明;气体站房、柴油发电机房、气体瓶组站等其他动力站房的设计说明。
(二)设计图纸
(1)区域位置图。
(2)总平面图: 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和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间距;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等。
2、建筑、结构
(1)平面图: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平面布置,房间功能和面积,安全疏散楼梯、走道,消防电梯,平面或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
(2)立面图: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件的可见部分;屋顶及屋顶高耸物、檐口(女儿墙)、室外地面等主要标高或高度。
(3)剖面图:应准确、清楚的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错层部位);各层楼地面和室外标高,以及室外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的总高度,各楼层之间尺寸及其他必需的尺寸等。
3、建筑电气
(1)消防控制室位置平面图。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各层报警系统设置平面图。
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消防给水总平面图。
(2)各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3)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
(4)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
5、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
(1)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2)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6、热能动力
(1)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
(2)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
《改建、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一、消防设计文件的一般要求
(一)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
(二)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排:
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
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设计文件目录。
4、设计说明书。
5、设计图纸。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内容要求:
(一)设计说明书
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2、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3、改建或装修设计的面积等指标。
4、工程原已设置(或新增)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等。
5、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
6、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
7、装修专业。包括原工程用途、分类和耐火等级等概况以及本工程概况;本工程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功能分区、平面布局以及对原工程改建情况;装修各部位采用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除用文字说明以外亦可用表格形式表达。
(二)装修专业设计图纸
1、建筑平面图:原工程总平面图和平面图;本工程平面图,平面或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
2、装修图纸:应体现工程各部位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材料以及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的选用,可采用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节点详图表示。
《新建、扩建、改建及内部装修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图纸申报要求》
一、总平面
①区域位置图。
②总平面图: 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和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间距;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等。
二、建筑、结构
①平面图: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平面布置,房间功能和面积,安全疏散楼梯、走道,消防电梯,平面或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
②立面图: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件的可见部分;屋顶及屋顶高耸物、檐口(女儿墙)、室外地面等主要标高或高度。
③剖面图:应准确、清楚的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错层部位);各层楼地面和室外标高,以及室外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的总高度,各楼层之间尺寸及其他必需的尺寸等。
三、建筑电气
①消防控制室位置平面图。
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各层报警系统设置平面图。
四、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①消防给水总平面图。
②各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③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
④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
五、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
①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②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六、热能动力
①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
②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单位办理&&&&&&&&&&&&&&&&&& (事项)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法律文书我均认可。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nb,&&&&&&&&&&&&&& (印章)
委托人:&&&&&&&&&&&
委托时间:&&&&&&&&&&&&&&&&&&&&&
受委托人:&&&&&&&& &&&&&&&&&&&&&&&
受委托时间:&&&&&&&&&&&&&&&&&&&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年& 月& 日
襄樊市公安消防支队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襄樊市公安消防支队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106号)制定,分为表一、概要信息,表二、建筑信息,表三、单项验收,表四、综合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检查前,由建设工程相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
2、验收报告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存字迹的钢笔、毛笔等填写,做到字迹工整、清晰,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准确,不得涂改。
3、申报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检查,应当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施工合同复印件,一并申报。
4、表二为单体建筑详细信息,如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单体建筑物数量过多,可根据建筑物数量相应增加表格使用。
5、建设工程相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验收后,应在表四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表一、概要信息
表二、建筑信息
表三、单项验收
表四、综合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基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月30日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主题词:建设工程& &消防监督管理&& 工作程序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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