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国家重点实验室室一般安排多少经费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郭晓萍)财政部网站26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年)》,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2007年,中央财政设立了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从开放运行、自主选题研究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三方面,加大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稳定支持力度。截至目前,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经费173.3亿元,其中2013年安排292个国家重点实验室27.48亿元,包括开放运行和自主选题研究经费20.72亿元,仪器设备购置和升级改造经费6.76亿元。  同时,中央财政创新支持机制和管理方式,注重绩效考评,实行以五年为周期的定期评估机制,结合评估结果,分类分档安排预算,既保障了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正常运行,又调动了其持续创新和发展的积极2013年中央财政投入27.48亿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2013年中央财政投入27.48亿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_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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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央财政投入27.48亿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
时间: 22:28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 &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记者 韩洁 徐蕊)财政部26日发布数据显示,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投入27.48亿元支持292个国家重点实验室,至此中央财政已累计安排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173.3亿元。
2013年安排的27.48亿元中,包括开放运行和自主选题研究经费20.72亿元,仪器设备购置和升级改造经费6.76亿元。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2007年,中央财政设立了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从开放运行、自主选题研究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三方面,加大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稳定支持力度。
此外,中央财政创新支持机制和管理方式,注重绩效考评,实行以五年为周期的定期评估机制,结合评估结果,分类分档安排预算,既保障了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正常运行,又调动了其持续创新和发展的积极性。同时,建立了仪器设备购置与全国科技资源清查结果相衔接的机制,避免重复购置。
财政部表示,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国家重点实验室已发展成为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是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重大科研成果的产生和杰出科学家的培育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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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计委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为了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各项工作的开展,使其在我国的科技和社会发展、经济建设中逐步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将修订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原制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国家重点实验室计划自1984年实施以来,已有七十一个实验室投入建设,其中半数以上已经建成,并向国内外开放。从1989年起,为了加强实验室的管理,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始修订1987年制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以适应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开放和管理的需要。1990年4月,国家计委曾将修订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草案提交参加国家重点实验室第二次工作会议的代表进行修改和讨论。
  新修订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主要在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计划程序、项目实施和管理体制等方面,对原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增加了《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试行规则》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信息统计年报》(另发)两个附件,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 则
  根据我国科技发展方针,为适应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科学技术的储备,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新技术领域的探索,培养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本着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国家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和装备一批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创造较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使其逐步发展成为能代表国家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实验研究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
  二、立 项 条 件
  (一)项目范围。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安排在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农业部、卫生部系统,侧重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国家鼓励上述部门联合建立新兴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实验室,并且鼓励产业部门和企业同高等院校、中科院研究所建立跨部门的联合实验室,以推动新思想、新原理不断地应用于生产实践,同时造就和培养适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人才。
  (二)项目条件。有关高等院校和研究所申请国家资助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应属国家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或具有开创性的学科特色。根据科技战略发展的需要,国家在一定时期或阶段将发布项目建设的指南。所申请的实验室一般还应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1.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实验室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特色,坚持在科学前沿上进行探索和积累;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的实验室要符合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的战略需要,在高层次上面向经济建设,在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若干重大的科学技术研究上提出比较明确的近、中、远期的研究目标,并且具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2.实验室要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以及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技术队伍,要有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要有明确的学术思想及正派的学风;
  3.实验室已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承担任务方面要有一定的竞争能力;
  4.依托单位经由主管部门核拨的科研事业费,能够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并能保证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三、计 划 程 序
  (一)国家计委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根据科技、经济发展需要和经费总预算(包括专项资金),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及经费控制数。
  (二)申请国家资助的实验室,必须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由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指南,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定或招标,按学科分类和评定的排序报国家计委,联合实验室需由各方主管部门共同申报集中建设。主管部门在申报实验室的同时,应做好资助实验室开放运行的费用预算。
  (三)国家计委根据部门初步评定的意见,在组织高层次专家组的评审推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提出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初稿,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草案)。
  (四)国家计委委托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前期工作。列入国家建设计划的实验室要提出建设报告,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论证,在此基础上编制《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评议的主要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由主管部门审批,批准的总经费和外汇额度不得超过国家计委下达的控制数。科研方向、任务或建设内容有重大变动的,需征得国家计委同意后再行审批。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设经费自行超出部分应由承担单位负责,项目不得因此延长建设期限。
  (五)国家计委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在审定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实验室计划任务书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商各主管部门后,制定年度实验室项目建设计划,作为全国科技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组织实施。
  四、项 目 实 施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期限为二至三年。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国家和部门都应根据这一进度要求安排资金。
  (二)国家资助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等,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
  (三)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汽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扩建的,应纳入国家下达给各主管部门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所在地区的计划部门,对此应给以必要的支持。
  (四)实验室建设项目需由国家安排的外汇,要根据国家外汇的情况由国家计委核定后纳入国家新技术、成套设备引进计划,在开建年度一次下达,或分年度下达成交额。在成交过程中,需跨年度结转的,年底前由各主管部门统一报国家计委,按规定办理。
  (五)实验室装备的仪器、设备、装置等在国内加工所需材料及基建所需物资,应纳入主管部门的物资供应计划。
  (六)实验室建设要确定项目负责人,在建期间,根据计划任务书进行仪器、设备订货,督促承担单位完成实验室的配套建设,并于每年11月份负责向主管部门汇报上述工作进展情况。所有按计划进行建设的实验室,都要填报由国家计委编制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统计表格。主管部门对不能在职工作半年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应重新调整人选。
  (七)实验室在建过程中,如发现与原计划有重大偏离,经过计划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可以调整建设计划,或撤销原项目。
  (八)实验室建成后,由国家计委委托主管部门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专家,按实验室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九)对长期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实验室,国家计委责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小组,协调解决问题,并进行内部通报。
  五、管 理 体 制
  (一)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及运行期间的管理和政策性指导,承担单位要对实验室实行直接管理。
  (二)运行机制。国家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实行边建设、边开放。建成验收后的实验室必须全面开放,并且要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推荐的研究项目优先开放。
  (三)实验室主任聘任制。实验室建成后,要成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由主管部门聘任主任一人,全权负责实验室的工作,任期由主管部门决定,主管部门对在任职期间需外出超过半年以上的实验室主任,应及时调整。
  (四)学术委员会。实验室必须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它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开放事宜,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一般学术委员会人员总数不超过十五人。学术委员会应该尽可能地吸收外部门和相关学科的科学家参加,本单位的科学家不应超过三分之一。联合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各联合单位的科学家不超过二分之一。
  (五)科技人员编制。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应核定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及技术人员编制,要特别注意采取特殊政策稳定实验室的固定技术队伍,以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为促进科研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编制不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半数,大部分应为客座研究人员。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要努力吸收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六)经费。实验室的经常费用(包括基本运行经费)由部门科研事业费支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评估合格的实验室,将其实验室研究指南纳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实验室在向社会开放的环境中,通过自己工作质量和研究水平的竞争获得经费资助。
  (七)评估。国家计委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试行规则》,对验收后开放满三年的实验室进行专门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对外公布。在学术上或在促进技术进步方面对国家有重大贡献,能够集聚人才,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实验室,国家将根据财力继续资助以提高其科研能力,使之逐步发展为世界水平的实验室。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对长期建设不能开放和发挥作用的实验室,将取消其作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资格,国家有权调动其已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或通过其它方式进行处理。
  (八)国际合作。除少数特殊专业及课题外,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向国外开放,积极开展多种方式的国际合作和学术交流,可以邀请国外知名学者担任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成员、顾问或从事合作研究,也可以同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办实验室,联合培养人才。具体实施计划,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按外事规定审批。
  (九)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的需要,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制定了《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信息统计年报(试行)》,各个实验室从项目建设开始就应建立统计报表制度,配备专人负责统计,统计结果每年上报一次,作为年度计划检查、实验室运行费核拨及验收开放实验室的定量评估依据。
  (十)刊物。为了进一步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国际国内的学术交流、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国家计委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办了综合性学术刊物《自然科学进展―国家重点实验室通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结果将在刊物上公布。
  六、附 则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各主管部门可据此制定相应细则。
  附一: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分类,承担单位
  二、实验室研究方向、工作基础及国内外水平、
  发展概况(包括国内同行情况)
  三、主要研究工作规划、设想及预计达到的目标、水平
  四、已具备的实验设备条件和需要配置的设备
  五、科技人员状况及培养研究生能力
  六、建设规模及经费概算(包括外汇额度)
  七、联合、开放设想
  八、实验室项目负责人
  九、承担单位对配套条件支持及经费预算的意见
  十、主管部门意见
  附二: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分类,承担单位,建设地点
  二、实验室研究方向
  三、主要研究内容,学术思想及预计达到的研究目标、实验能力
  四、科技人员配备及培养研究生能力的预测
  五、建设规模
  (1)建设经费概算(包括外汇额度)
  (2)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
  (3)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
  (4)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的资金及计划落实情况
  六、由主管部门核拨的基本的科研事业费
  七、联合、开放设想,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
  八、实验室项目负责人
  九、专家论证意见
  十、承担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附三: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一)验收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按计划建设起止年限列为计划验收的项目。
  (二)验收依据
  1.《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中制定的方针和原则;
  2.经各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3.建设过程中,各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有关文件及拨款文件。
  (三)验收内容
  1.实验室的研究方向是否清楚,近期和中期的研究目标是否明确;
  2.经过装备的实验室具备何种实验条件及水平,实验室建设过程中承担的主要科研任务及科研成果,有无创新及突破性成就;
  3.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构成、科技人员配备及学科配套情况是否得当;
  4.人才(包括研究生)的培养方式及水平;
  5.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是否适当,独立核算的财务账目支出是否清楚;
  6.实验室开放评价。实验室开放的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开放的课题指南是否已提出,已开放的课题内容及承担情况;
  7.管理水平及学风评价;
  8.由主管部门核拨的基本的科研事业费和必要的开放研究费用落实情况;
  9.配套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
  10.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及发展设想。
  (四)验收方式
  1.被验收的实验室应根据第三项所列验收内容,提供建设总结报告、经费决算报告,实验室开放、运行的各种规章制度。
  2.主管部门组织精干的验收检查小组(一般不超过7人),根据验收内容和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设备、人员到位检查,并提出检查意见;
  3.由国家计委委托主管部门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出验收专家名单,(一般不超过十人),属于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在验收专家委员会中不超过三人,组成验收专家委员会,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和检查小组的意见,进行各种形式的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学术发展和研究能力以及开放运行准备工作进行评议,采取书面或集中开会等方式,由专家委员会主任主持评议并提出验收专家委员会评议书;
  4.由主管部门审核全部验收文件,在落实解决验收工作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任命实验室主任,批准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实验室全面开放。
  5.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送国家计委,并抄送国家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五)验收文件
  1.被验收实验室的总结报告,验收检查小组意见及验收委员会评议书。
  附四: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
  一、总 则
  1.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则。
  2.为了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更好地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的方针,创造必要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使其真正成为能够代表国家学术水平、管理水平的、人才培养基础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以便在我国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并在国际上产生较大影响,国家计委定期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
  3.凡经国家计委批准建设并验收合格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统一组织的定期评估。原则上验收后每运行三年评估一次。
  4.评估原则是: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评估工作实行定量数据统计与定性评议相结合,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的评议与实地考察相结合。
  5.国家计委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基金委员会)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在评估过程中,基金委员会应与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卫生部和农业部等部门密切合作,充分发挥科学家及管理专家的作用。
  6.评估结果公开发布。对优秀实验室,国家有关部委将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继续给以多方面的支持,以提高其科研能力,使之逐步发展为世界水平的实验室。评估结果不合格者,有关部委应对其采取具体措施,跟踪检查,限期改进;再次评估仍不合格者,将取消“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格。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
  1.研究工作的方向和意义。
  2.承担科研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果水平。
  3.研究队伍和人才培养情况。
  4.开放程度。
  5.管理水平。
  三、评估的指标和方法
  1.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综合评估指标体系,由定量数据统计和定性评议两部分组成。鉴于实验室的多样性和目前可用数据表达的指标的实际情况,本规则试行期间,定量数据权重及定性评议权重定为4:6.定量数据统计计分和定性评议分加权相加得出评估总分,满分值为100分。综合评估体系见附一。定量数据指标和定性指标的内容,计分标准与方法见附二。
  2.定量数据采用评估前三年的数据(不含当年),被评估实验室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基金委员会计分。如发现填报内容不实,将退回有关主管部门重新填报,并酌情扣分。
  3.定性评议由专家以投票方式,按量化指标计分,并由评估专家组给出书面评估意见。定性评议应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不足,促其进步。定性评议还应注意各实验室学科的不同、类型的不同,发展速度和潜力,以加强评估结果的可比性。
  四、评估的组织和程序
  1.国家计委公布每年进行评估的实验室名单,评估的具体日期由基金委员会确定并通知被评估实验室。
  2.实验室须在评估前三个月提出《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报报告》,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在评估前两个月送基金委员会。《申请报告》的内容、格式、要求见附三。
  3.定性评估工作由基金委员会按实验室性质组织专家评议小组,对实验室进行学术和管理方面的评议。在评估过程中应实行回避制度。
  4.定性评议前主管部门应向基金会提供所属被评估各实验室管理水平方面的书面意见,供定性评议时参考。
  5.定性评议专家除审查《评估申请报告》及了解定量数据统计得分外,还应进行实地调查或听取实验室负责人汇报、答辩,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定性评分并给出书面评估意见。
  6.在专家评议和听取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基金委员会对各实验室的定量、定性评议结果进行综合审议,提出当年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报告,报国家计委批准公布。
  五、附 则
  本规则自公布起试行,解释权属国家计委科技司。
  附件:
  (一)综合统计指标体系;
  (二)实验室评估指标计分细则;
  (三)实验室评估申请报告。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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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支持系统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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