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书应该包括哪些条款?

合同条款-保密条款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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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保密条款25
第九条保密;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第六条由于业主每户的实际质量装修情况不同,甲方对;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1.本协议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第九条保密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第六条由于业主每户的实际质量装修情况不同,甲方对各业主的经济补偿肯定不同,故乙方不得对其它业主的补偿提出异议。甲乙双方承诺此协议内容不向其它业主透露。联营合同(1)[适用各方] [法意范本] 第二十条保密条款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合同书[适用各方] [法意范本] 第二十二条保密责任1.本协议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3)各方的商业秘密。(4)
(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写)2.但在下列情形时,本协议各方尚可披露以上所述信息:(1)法律的要求;(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5)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写)3.本协议终止本条款仍适用,保密期限为
。涉外劳务合同(2)[适用各方] [法意范本] 第十九条保密1.乙方及其人员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对于本工程的一切资料及情况应对第三者保守秘密。2.甲方及其任何人员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对于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提供劳务的条件和价格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情况应对第三者保守秘密。保密期限为:
。3.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证券包销合同[适用发行人] [法意范本] 第十五条保密责任1.本协议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3)各方的商业秘密。(4)
(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写)2.但在下列情形出现时,本协议各方尚可披露以上所述信息:(1)法律的要求;(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5)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6)
(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写)3.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保密期限为:
。证券代销合同[适用发行人][法意范本] 第十六条保密1.本协议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严格保密:(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3)各方的商业机密。(4)但是,按第2款可以披露的除外。2.仅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各方才可披露第1款所述的信息:(1)法律的要求;(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督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5)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6)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保密期限为
。证券咨信评估合同[适用各方] [法意范本] 第七条保密1.甲、乙双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但是,按本条第2款可以披露的除外。(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3)本协议的标的;(4)各方的商业秘密。2.仅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各方才可以披露本条第1款所述信息。(1)法律的要求;(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5)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3.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4.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保密约定1.甲方不得将此项合同的价格(咨询费)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2.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状况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a)此合同签订前乙方已了解的信息或乙方已公开的信息;b)国家法律、法规有要求时。IDC主机托管业务合同[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十一、保密1.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期限内或之后,(1)只为本协议目的而使用属于对方的保密资料,(2)在未得到对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将对方的保密资料披露给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对方的损失,具体违约金额为额最多不超过
元。2.本协议中,保密资料是指任何一方所有的与披露方现有的潜在的业务、运营或财务状况直接或间接有关的书面、演示、电子、或其他形式的资料(包括:价格、市场营销计划、客户名单、相关数据等);但不包括以下资料:(1)为公众所知的;(2)接受方通过没有保密义务的独立渠道合法获得的资料;或(3)接受方在本协议保密条款签订之前已经知道的资料。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合同[适用被服务方] [实务合同] 六、保密约定1.甲方不得将此项合同的价格(咨询费)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2.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状况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a)此合同签订前乙方已了解的信息或乙方已公开的信息;(b)国家法律、法规有要求时。OEM制造合同[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第十一条保密11.1各方在本合同[和/或]本合同提及的任何其他文件框架内交换的任何资料和文件,具体而言,系指各零售公司向制造商提供的规范、产品加工方法和其他技术和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特定产品的价格、各种数据和文件、产品创意和设计图纸(下称“保密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11.2因而,在本合同期间内以及本合同终止或届满后的五年期间,除非有下列情形,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披露或使用保密信息:(a)非因该方过错,该等保密信息已经或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11.3每一方保证其所有关联公司及其全部管理人员、代表、雇员和顾问均遵守上述承诺。每一方均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确保遵守上述义务。安全玻璃强制认证合同书[适用受托方(检测机构)] [实务合同] 7.保密承诺7.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检查员保证在未经乙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向除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乙方的商业秘密。7.2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和终止后始终遵守本条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1)任何已成为或法律上应成为公开信息的信息;(2)任何甲方可以从其他公开途径得到的信息;(3)为获得认可应公开的其他信息。办公设备保养/维修合同(1) [实务合同] 四、机密1.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了解到的与双方有关的内容及数据或信息确认为机密。2.双方负责确保其雇员和受雇第三方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3.甲方对其专有机密信息自行负责。办理双软认证委托合同 [实务合同] 5.保密5.1保密信息指关系到甲方现在和日后发展的商业信息、经营策略等。5.2乙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前或终止后的任何时候对其在本协议签署前或签署后可能取得、或已经取得的有关本协议的保密信息进行保密。5.3除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非国家版权局的任何第三方透露甲方机密信息。保安服务合同(2)[适用被服务方] [实务合同] 五、保密条款乙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所有与甲方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乙方均应作为秘密信息对待。除非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或因政府部门及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乙方应当保证保守该秘密信息,并不得将该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予第三方,双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无关的人员。保管合同(1)[适用保管人] [法意范本] 十二、保密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保管合同(3)[适用保管人] [法意范本] 十三、保密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保密条款:除非下列情况,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将获得的费率、保险方案、理赔数据等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1、告诉给与执行本协议相关的人员;或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或3、告诉给根据本协议确定的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人;或4、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本协议终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一年。北京市委托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人] [官方文本] 第九条保密约定拍卖人应对委托人的(1)身份、(2)保留价及
进行保密。并网调度合同[适用各方] [官方文本] 20.1保密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补偿贸易合同(2)[适用卖方] [法意范本] 二十二、保密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不良资产转让合同[适用受让方] [实务合同] 第十四条保密14.1基于本次资产转让所获得的对方的任何秘密,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但根据法律法规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前述“第三方”包括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客户、法人实体、个人或公众。14.2三方一致同意,上述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三方为履行本协议而各自委托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财产租赁合同(3) [法意范本] 第十二条保密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财务记帐及综合类涉税事项代理委托合同[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开展代理记账和办理涉税业务;(2)根据甲方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设计相应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3)设计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做好凭证签收工作,指导甲方妥善保管会计案,并在合同终止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4)按有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册,及时编制会计报表;(5)解释说明甲方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会计法规和财税政策等的原则问题;(6)对甲方提供的不实原始凭证或授意做出的不当会计处理,有权予以拒绝并保留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7)对工作中涉及的甲方商业机密和会计资料严格保密。餐饮业特许合同[适用特许方] [实务合同] 9、保密9.1乙方及特许企业应将《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它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给他人。9.2乙方及特许企业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
年内,不将它所知的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为了其他人、组织、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参选作品委托创作合同 [实务合同] 8、参加人理解并认可,参选作品并不具有保密性质,且
组委会也无须为此保密。参选作品当中出现的或作为其组成部分的任何限制、专有或保密说明均无任何效力。仓储合同(6)[适用存货人] [法意范本] 十三保密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一、保密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茶业合作协议[适用各方] [行业合同] 16.营业秘密规定:甲、乙双方都应视公司对对方的经营情况,包括零售额,促销广告计划视为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拆迁合同[适用拆迁人] [法意范本] 十一、保密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产品试销合同[实务合同] 第十五条保密一方对因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且该义务不受本协议履行终止或解除的限制。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场地租赁合同(1)[适用出租人] [法意范本] 第十五条保密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场地租赁合同(2)[适用各方] [法意范本] 第十五条保密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生活休闲娱乐、高等教育、专业论文、合同条款-保密条款25等内容。 
  合同保密条款_合同协议_表格/模板_实用文档。保密条款 1、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对 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  劳动合同有保密条款_合同协议_表格/模板_实用文档 暂无评价|0人阅读|0次下载|举报文档 劳动合同有保密条款_合同协议_表格/模板_实用文档。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书 可普遍适用(含保密条款)_合同协议_表格/模板_实用文档。个人实务经验,绝无重复!!一般公司没有特殊要求的,均可普遍适用。...  保密条款一、 在甲方聘用乙方期间,乙方有机会接触甲方、甲方股 东甲方直接下属、...无论乙方任职期间甲方或根据甲方指令调 1 任其它机构,此协议条款均对乙方有效而...   保密条款_合同协议_表格/模板_应用文书。Confidential Clauses 保密条款 1. The... 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 息”...   保密协议补充条款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乙方对参加甲 方项目( )工作后的保密责任和范围,经协商一致...   知识产权、保密条款_合同协议_表格/模板_实用文档。建议增加条款: 知识产权条款 1、乙方拥有本合同标的软件的全部知识产权。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必须符合国家 有关软件...  保密条款相关法律一、《劳动法》 劳动法》 1994 年 7 月 5 日通过,自 1995...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后,在竞业限制期限...技术合同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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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图书编号841728ISBN
1.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
2.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计算较为复杂,一些技术合同的风险性很强。
3.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技术合同标的物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这些技术成果中许多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涉及技术权益的归属、技术风险的承担、技术专利权的获得、技术产品的商业标记、技术的保密、技术的表现形式等,受专利法、商标法、法、反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调整。
4.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
5.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技术合同作为一项法律行为和一项科学技术工作,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次序的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干扰乱社会经济次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所必需履行遵守的基本原则。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合同法》总则中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则,这些原则适用于订立、履行各类合同。
(3)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上我国法律确定技术合同规范、设计技术合同机构时的指导思想,也是技术合同的特有原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1]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1]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合同法第330、342条分别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对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未作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订立当事人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技术合同不得以妨碍技术进步、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或非法垄断技术为目的。合同法对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做了示范性规定,包括项目名称、标的、履行、保密、风险责任、成果以及收益分配、验收、价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和专门术语的解释等条款。体现技术合同特殊性的条款主要有:
1.保密条款。保守技术秘密是技术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订立合同之前,当事人应当就保密问题达成订约前的保密协议,在合同的具体内容中更要对保密事项、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及保密责任等问题作出约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术权益与技术贬值的情况的发生。
2.成果归属条款。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发现或其他技术成果,应定明归谁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对于后续改进技术的分享办法,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参考合同相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他方无权分享。
3.特殊的价金或报酬支付方式条款。如采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价金的,合同应对按产值还是利润为基数、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约定。
4.专门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条款。由于技术合同专业性较强,当事人应对合同中出现的关键性名词,或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明确其范围、意义的术语,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复出现而被简化了的略语作出解释,避免事后纠纷。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如何支付,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技术合同价款的支付有如下方式:(1)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指当事人将合同价款一次算清并全部一次性支付。这种方式下,交易风险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对转让方较为有利;但对于价格较低的技术合同,这种支付方式简捷便利,能及时结清。(2)一次总算,分期支付。(3)。指受让方将技术实施后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一定比例与期限支付给对方,作为支付给转让方的价金。提成支付的方式旨在使双方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交易风险,在那些技术比较成熟、市场前景稳定、技术价格较高的技术交易项目中经常采用。(4)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方式,指受让方首先在一定期限内向转让方支付一部分固定的价款,称为“入门费”,其余的价款则采用提成方式分期支付。这种方式既可以公平分担交易风险,又可以给已为技术投入了大量成本的转让方一些固定的补偿,适合于履行期长、技术价格高、技术水平高的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成果的权利归属和风险负担1.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
2.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各方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合作开发的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或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权的一方可免费实施该项专利。但合作开发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按照合理的原则,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中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而由后续改进方享有。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导致研究开发全部或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负担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可补充约定或按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技术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
除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技术合同无效外,根据技术合同的特点,合同法第329条专门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是指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对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对方从其他渠道吸收先进技术,或者阻碍对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指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技术秘密的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发明权、发现权等的行为。
技术合同的无效事由
除了《》总则规定的无效理由(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外,具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情形的技术合同无效: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技术合同的分类
技术合同分为四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秘密的使用和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咨询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法院判决案例,请严谨地
界定:“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
福 建 省 泉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泉民初字第35号
原告郑进泮,男,一九四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桃城镇大坪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刘文革,福建泉州伟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晋江市豪山建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磁灶镇钱坡村。
法定代表人苏志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金钩,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进泮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豪山建材公司(下称豪山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晋江市人民法院于二OO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01)晋经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福建省晋江市豪山建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郑进泮分配额人民币45715.2元及代购零件款人民币402.5元,并赔偿原告损失33600元。
后被告豪山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02)泉经终字第586号民事判决,撤销(2001)晋经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驳回郑进泮的诉讼请求。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于二OO四年九月七日以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作出闽检民抗(2004)5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了抗诉。
本院于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4)泉民监字第120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并于二OO四年十二月三日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二O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以本案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原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作出(2004)泉民再终字第40号民事裁定,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发回晋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晋江市人民法院于二OO五年一月十三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进泮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文革,被告豪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金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进泮诉称,
原、被告双方于日签订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干燥塔的重油乳化设备。被告口头叫原告先以代购、安装的重油表2个及零件款共计3885.50元未付。日,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单方拆除乳化设备,不继续履行合同,造成原告损失订购乳化剂定金33600元,被供货单位抵销乳化剂2.6吨,价值36400元,被告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70000元。合同履行中,被告只提供363890升(即350吨)重油供原告乳化,原告乳化这350吨重油可得分配金额43853元。被告承诺约定每月提供400吨重油供原告乳化,从日起至日,共应提供重油13800吨,被告已提供350吨,尚有13450吨重油未提供。如果被告履行合同符合约定,原告乳化重油13450吨,每乳化一吨重油可获得纯利益100元,共可获得利益1345000元。
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代购重油表、零件垫购款3885.5元、已乳化350吨重油应得分配金额43853元、乳化剂定金损失33600元、被抵销乳化剂2.6吨价值36400吨;(2)被告支付原告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1345000元。
被告豪山公司辩称,(1)合同的内容是为了完成企业的降污、节能的目的,由原告提供技术及相应的设备和原料,被告提供场所及燃料,是以技术合作成功计算利润的。但在试验阶段,发现原告是在被告提供的燃料中加水,根本不能达到降污、节能的效果,在受到工商部门查处时责令停止原告的非法活动,双方同意停止试验。(2)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1345000元属于增加诉讼请求部分,该部分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在原一审法院审理中,原一审法院已告知原告另行处理。但过后几年原告并未起诉,其变更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3)原告主张其代被告购买重油表及零配件款3885.5元,与事实不符合,被告从未委托原告代购。(4)原告没有为被告乳化13450吨重油,其要求被告支付1345000元缺乏依据。(5)本案合同试验地、履行地均在被告处,被告从未发现原告存放“乳化剂”等物品,原告认为已购买乳化剂应提供正式购买发票,但原告并未提供,据此可认定原告要求赔偿其乳化剂定金损失33600元及被抵销乳化剂2.6吨价值36400吨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依据,要求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庭审中,
原告郑进泮提供了:
1、日签订的《合同书》,合同中,甲方(被告豪山公司)决定把干燥塔用的重油经乙方(原告郑进泮)乳化后直接输入燃烧机使用,第1条约定,甲方在中间罐(日用油桶)至供油泵间安装重油表(1)以示进油量,在乙方设备出口后安装重油表(2)以示用油量。第2条约定,乙方提供机械设备、工具材料、乳化药剂、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在甲方生产条件具备,重油、水、电正常供给下,乙方要能供应燃烧机燃油之需要,并且温度要能适用干燥正常要求,如果乙方不能达此要求,一切机械设备由乙方自行撤回。甲方可按原系统供油,不能影响燃烧工作。第3条中约定,禁止非乙方人员进入操作室。第4条约定了款项结付办法等。
2、日,由被告豪山公司的干燥塔负责人李训全及工人林显沉、董世国签名的证明,该证明称:本公司干燥塔未使用乳化重油之前,炉内结焦严重。自从使用郑进泮的乳化重油之后,炉内不结焦,火焰有力,该乳化重油能达到燃烧机燃烧的需要温度,能适用干燥塔烘干的干燥要求,且有节省油量的作用。日的证明一份,有被告豪山公司的机修组组长黄忠设、干燥塔负责人李训全及工人林显沉、董世国等人签字,该份证明称,遵照本公司总经理苏国川的指令,拆除郑进泮安装在本公司干燥塔的重油乳化设备。拆除时,重油表(1)的读数是363890升,重油表(2)的读数是411510升。
3、《干燥塔工艺参数记录表》四份,分别记录有乳化前后塔顶温度变化情况等,上有豪山公司的工人签名。
4、宝民公司的“宝”牌重油乳化剂使用说明书一份,该说明书上没有产品质量标准,生产许可证号等。
5、《燃料与燃烧》一书,主编韩昭沧,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该书第十四章第四节,介绍了“油掺水乳化燃烧技术”。
被告豪山公司提供了,
两份其委托律师调查晋江市工商局磁灶分局的工作人员的调查笔录。
主要内容为:2000年夏天,两名工作人员在下厂检查瓷砖生产质量时,发现有人在豪山公司搞“油掺水”项目,要求其提供有关“油掺水”能节能降污的技术资料、生产许可证等,并告知“油掺水”是欺诈,因其说是在试制,豪山公司的老板也出面说情,表示要立即停止,故未再进一步处理。
在原一审中对该两份调查笔录质证时,原告郑进泮称,工商局这二人去检查,要求我带材料去工商局解释,我带了材料去,并说明了油掺水的技术、功能,工商局的人以后没有再去干预了。
在本案原二审庭审中,晋江市工商局磁灶分局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称:
月间,到豪山公司检查工作时,发现郑进泮在豪山公司试验重油乳化设备,当时有制止他,但他说在试制阶段,要求其提供有关手续等,后来我有了解,磁灶镇有几家工厂均有类似本案情况,均不可能达到节省油的目的。郑进泮承认工商局人员在庭审作证中所陈述的过程,但指出当时工商局人员并没有说是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编者注1:原合同可签订为设备租赁/乳化剂委托研发合同。合同载明,双方认可在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重油乳化助燃技术,认为该技术有助燃,减少黑烟、积碳的作用,是否节省燃油?有待在该实验中确认。如果该实验实现省油≧?g/m2时,甲方按重油实际用量计算,支付?元/吨的设备折旧、乳化剂款项和技术使用费用给乙方;如果该实验实现省油≤?g/m2时,乙方将无条件拆回设备和恢复原供油,同时甲方按重油实际用量计算,支付给乙方?元/吨的乳化剂款,原则上,在为期六个月的实验中,如果实验失败,甲方负担乳化剂费用,乙方负担设备投资和折旧。)
原告郑进泮与被告豪山公司于日签订的合同书,该合同书上虽然没有写明合同的性质,但根据双方当事人在该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原告郑进泮是以自己的设备材料和技术,为被告豪山公司提供重油乳化处理后直接输入燃烧机燃烧的技术服务。原告郑进泮为保守其技术秘密,防止被告豪山公司知悉其乳化燃烧技术,该合同约定禁止非乙方人员进入操作室。亦即被告豪山公司的人员是不能进入原告郑进泮的操作室,完全排除了被告豪山公司人员的参与。因此,该合同应该认定是一份技术服务合同。且该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
(编者注2:委托研发合同,技术成果归乙方所有,当然可以合同约定禁止非乙方人员进入操作室。)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合同书上没有直接写明,但根据合同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该合同是以实现节能降污、减少结焦为目的。原告郑进泮为被告豪山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目的要求?
(编者注3:合同定性极为重要,否则,有被人利用的风险。如,本案被解释为技术服务合同,如果一开始,就定性为:技术合作合同呢?)
在诉讼中,原告郑进泮提供的主要证据除了合同书外,还有被告豪山公司工人的证明等。被告豪山公司工人的证明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已经达到合同目的的证据?工人所作的证明的形式虽然是真实的,但内容却不能认定。理由在于原告郑进泮为被告豪山公司提供的是一种专门的技术服务,其所提供服务的效果,不是一般的工人所能证明认定的,应该要有双方共同的验收确认,或者是专家的鉴定。否则,是不能予以认定的。但被告豪山公司的工人并非专家,也没有被告豪山公司的授权委托,作出证明的工人虽然是被告豪山公司的人员,但因其不是“重油乳化”的验收人员或者鉴定人员,工人签名的证明中所作的描述,是不能作为认定已经达到合同目的的充分证据。原告郑进泮以工人的证明等为证据,主张其实施了合同约定的行为,实现了合同约定的目的,其理由不能成立。
(编者注4:合同中,确定简单明确的验收数据,是最简单的解决方法。如,实现每平方米地砖省油≧?g/m2时。)
晋江市工商局磁灶分局的工作人员所作的证词,亦说明了当时原告郑进泮在被告豪山公司所进行的 “重油乳化”,只是在试制。原告郑进泮称已接受过工商部门的认可,与事实不符,不能认定。
关于《燃料与燃烧》一书中所介绍的《油掺水乳化燃烧技术》,该内容只是一种学术研究,并不能说明油掺水乳化是国家已经承认并推广的技术,更不能证明原告郑进泮本人具有该技术能力。对于该技术,原告郑进泮不能提供具体的国家有关部门、机构的检测或者鉴定结论,亦不能提供自己已有成功的先例。
(编者注5:至研发者:技术研发难,遇到这样的要求就更难,怎么办?不用为了订单失自由,唯一的方法是,与对方真实沟通,将技术服务合同转化成委托或共同技术研发,区别在于,前者技术成果归研发者所有,后者技术成果归双方共有。还有,通过3-5个技术研发客户,建立有数据有分析有报告的成功案例何等重要!)
关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报道、影碟等材料,但有的只有目录没有内容,有的内容不详,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系,对各自的主张不起证明作用,不予采纳。
国家鼓励支持科学技术研究,但“油掺水乳化燃烧”是否科学,技术上应如何处理,其可行性如何,有待于专家学者的进一步研究。“油掺水乳化燃烧”,是否具有节能降污效果,科技界、学术界尚存在争议,未有定论。但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活动,则应该具有明确的目的效果,必须具备进入市场的基本条件或者标准。本案中,原告郑进泮为被告豪山公司进行重油加水乳化燃烧提供的技术服务,其所提供的乳化设备及乳化剂,既无产品的国家质量标准,亦无行业或者企业质量标准。而重油乳化设备、乳化剂作为一种工业产品,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该具有产品质量标准,原告郑进泮不能提供该产品的质量标准,其所提供的技术服务亦缺少基本的验收标准。即原告郑进泮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具有提供该技术服务的能力,亦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已为被告豪山公司实现了合同约定的目的。
(编者注5:如果该合同属技术服务类,本着解决节能降耗问题,双方都有试验和实验的意愿,并在合同中确认,该点就不会成为法院判决要件了。当然,产品量产时,对于产品没有相应的地区、行业、国家标准时,应该有一个自己的产品标准:,产品的企业标准在我们国家是备案制。事实上,乳化剂产品是有相应国家标准的,问题是,合同中乳化剂不应该再叫乳化剂了,按合同中乳化剂功能应该是一种重油乳化燃烧助剂,所以,法院此表述有漏洞。)
对于原告郑进泮与宝民公司的合同,是原告郑进泮向宝民公司购买乳化设备和乳化剂。根据原、被告之间合同的约定,应由原告郑进泮负责提供机械设备、工具材料、乳化药剂。因此,对原告郑进泮向宝民公司购买机械设备、乳化剂等,是原告郑进泮履行与被告豪山公司合同义务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郑进泮自行承担。原告主张被告豪山公司应承担原告郑进泮赔偿宝民公司损失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约定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郑进泮的服务要能供应燃烧机燃油之需要,并且温度要能适应干燥正常要求,否则,原告郑进泮自行撤回机械设备,被告豪山公司按原系统供油,不能影响燃烧工作。因原告郑进泮未能完成技术服务,实现合同目的,被告豪山公司为恢复原正常生产的供油燃烧系统,拆除该乳化机械设备,亦在双方合同约定之内,并无不当。
(编者注6:仅字面理解,法院有误判。事实上,是法院的表述不清晰。试想一想,原告的“服务要能供应燃烧机燃油之需要,并且温度要能适应干燥正常要求”,完全实现了。问题是不上这套装置也能达成这样结果,这说明两点,原告有意,被告随意。所以,商业诚信是生命线,任何无视对方核心需求,以欺诈条款侥幸甚至蒙混对方的商业合同,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原告郑进泮以被告豪山公司拆除该乳化机械设备,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告郑进泮应自行承担其损失。原告郑进泮请求判令被告豪山公司支付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1345000元,由于合同已终止履行,且不能履行的原因在于原告郑进泮,故原告所称的可得利益明显缺乏依据,该请求同样不予支持。
原告郑进泮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进泮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7323元,由原告郑进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锡平
审 判 员 郭金旺
代理审判员 郑程辉
二OO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铜坚书名:技术合同
图书编号:841728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技术合同定价:22.0
开本:大32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经颁布实施四年多,这部法律对规范和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经过四年多的合同实践,一些重点、热点和疑点问题充分显露出来。为了更好地在实践中理解和运用这部法律,我们组织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科技部、、中国保险公司等部门的专家学者和有丰富经验的律师编写了这套《中国合同法实务操作丛书》。 本丛书以准确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理为重点,详尽介绍了每类合同的基本知识要点、实施中的陷阱与司法解释及合同范本。本丛书突出了以实用为目的、以最新的资料为基础的特点,重点解决了合同“”、“怎么办”等公众关注的问题。本丛书是各类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人士、法律工作者和广大公民参阅的一套实用性很强的权威用书。第一章 技术合同概述
一、技术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二、技术合同的种类与原则
三、技术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四、技术合同的权属
五、无效技术合同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一、技术合同的订立
二、技术合同的履行
三、技术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章 技术合同的违约责任及涉及的其他法律责任
一、技术合同违约责任
二、技术合同涉及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技术合同争议的解决
一、和解与调解
四、诉讼时效和申请仲裁的期限
五、仲裁和审判实践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第五章 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第六章 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
一、技术咨询合同
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七章 技术合同应注意的问题及欺诈的防范
一、订立技术合同程序中常见纠纷及应注意的问题
二、技术合同条款不明确时常见纠纷及应注意的问题
三、委托他人签订技术合同常见纠纷及应注意的问题
四、技术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常见纠纷及应注意的问题
五、技术合同履行中行使和不安抗辩权常见纠纷及应注意的问题
六、技术合同终止时常见见纠纷及应注意的问题
七、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时常见纠纷及应注意的问题
八、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在选择另一方当事人时常见纠纷及应注意的问题
九、订立技术引进合同常见及应注意的问题
十、订立技术出口合同常见纠纷及应注意的问题
十一、订立技术服务合同时常见纠纷及应注意的问题
第八章 技术合同典型案例评析
第九章 技术合同法律
第十章 技术合同参考文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组
乙方:_________(工作组成员单位)
乙 方遵照《_________章程》自愿加入_________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并依工作组要求完成_________的有关工作(以下简称 “相关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为确保相应工作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源不被泄露,并防止上述保密信息被滥用,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作为相关工作的承担或参与单位,其工作任务依据相关工作的有关任务书确定,本协议仅涉及承担或参与该相关工作过程中及以后的保密责任。
二、本协议涉及保密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包括:
1.相关工作任务书中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以及有关会议文件,纪要和决定;
2.相关工作承担者之间往来的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
3.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4.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当事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已经公开的知识产权信息除外;
5.经甲乙双方在该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确认的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
三、甲方责任
1.甲方应根据相关工作任务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2.甲方在以书面形式(包括:邮件、传真、磁盘、光盘等)向乙方提供技术信息时,可以进行登记或备案;
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注明保密的技术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与本相关工作无关的任何第三方;
4.对不再需要保密或者已经公开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四、乙方责任
1.乙方应仅将工作组批漏的保密信息用于工作组范围内的_________制订工作。
2.乙方对从甲方或者甲方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的涉及相关工作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委托顾问方,接受咨询方;
3.乙方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未经工作组事先的书面许可,不对其复制,仿造等;
4.乙方应对有关人员进行有效管理,以确保本协议的履行。如乙方在职或曾在职人员在保密期内;
5.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乙方如发 现有关保密信息被泄露,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五、本协议中涉及的有关保密信息,其中已经拥有知识产权的归原所有人所有;相关工作实施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其知识产权的归属依相关工作任务书的约定。
六、甲方为实施相关工作的需要,除乙方特别声明不能提供给他人的以外,可以将乙方提供的有关信息向本相关工作的有关方面(包括:承担相关工作的其他成员、聘请的专家、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此行为不视为甲方违约。
乙方在实施相关工作过程中,需要向本相关工作的有关方面(包括:承担相关工作的其他成员、聘请的专家、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保密信息时,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或者由甲方负责提供。
七、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八、本协议要求双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签字之日或者自双方中的一方取得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以时间在前的为准,至本相关工作全部完成之日 止。如在本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乙方提前退出本项目,双方应在终止本相关工作后的_________年内继续履行有关保密责任。
九、双方在履行协议中产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的纠纷裁决地点为工作组所在地,机构为______人民法院。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有两份,乙方持有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成员(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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