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公证处指的是什么,哪里可以办理?

● 申办各类公证均需具备的证明材料&
◎户口簿 ◎身份证 ◎护照(出境日期及有效签证)或境外其他身份证件复印件 ◎委托书&
● 出生公证&
◎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出生证明书(由父母之一或了解当事人出生情况的长者填写) ◎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无需提供) ◎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 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另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 ◎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
● 婚姻状况公证&
◎结婚公证:《结婚证》    ◎离婚公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需同时提交法院的判决生效证明)/《调解书》 ◎未再婚公证:除提交上述离婚公证证明材料或配偶死亡证明(证明材料同死亡公证)外,还需提交未再婚证明 ◎未婚公证:未婚证明&
● 未受刑事处分公证&
◎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 学历、学位、成绩、学时公证&
◎学历(含毕业/肄业/结业)证书 ◎学位证书 ◎在读/成绩/学时证明(均由所在学校出具)&
● 工作经历公证&
◎履历证明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行政职务任命文件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 死亡公证&
◎死亡证明(死亡所在医院或死亡时户籍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出具)&
● 继承、赠与公证&
◎财产所有权凭证(《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等) ◎亲属关系证明(赠与公证无需提供)&
● 关于照片的使用&
◎申办出生、学历、工作经历公证,交两寸照片各三张。 ◎申办结婚公证,男女双方各交两寸照片三张。 ◎公证书到美国、台湾地区使用的,上述公证事项各交两寸照片四张。 ◎照片应同为黑白或彩色,增加一份副本,相应增加一张照片。&
● 关于译文&
◎有关专业名称、单位名称、境外姓名的专门译法请当事人(代办人)提供,并填写在本处的《外文翻译登记表》上,如不提供的,则照常规翻译。&
办 证 程 序&
一、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 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
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4、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 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5、特别程序&
①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 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如发现当事人有能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③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三、出证和送达&
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证条件如下:&
①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C、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③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④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B、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C、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3、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
①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②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③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属或者多民族共同属任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④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⑥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4、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
四、期限、拒绝和复议&
1、公证事项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
3、公证处或它的同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已发出的公证文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4、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 务 范 围&
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国家的授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办理的公证法律事务。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了我国公证机构的十四项基本业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我国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也在不断的拓展。归纳起来,我国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证明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证明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最基本、最主要的一项业务。常见的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各种经济合同。主要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各种租赁、承包合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股权、设备、技术转让合同等;&
  (2)各种民事协议。如赠与,财产分割,婚前财产约定,赔偿,民间借款,赡养、遗赠抚养等协议;&
  (3)收养和认领亲子;&
  (4)继承;&
  (5)各种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委托、赠与、声明、承诺等;&
  (6)包括招标投标、拍卖、抽签、摇奖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现场活动。&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指除法律行为之外,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有一定影响的客观事实。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有:&
  (1)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2)其他法律事实。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学历、经历、职称、身份等。&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意义或作用的文件、证书、各种文字材料的总称。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法律文书主要有:法人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专利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公司章程、各种表格、记录、纪要等。&
  4、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
  按照有关规定,公证机构可对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并有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意思表示的,无疑义的债权文书,证明其有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保全证据&
  即公证机构应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对可能灭失、毁损或以后难以收集到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保管的活动。&
  6、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如果由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其给付义务时,债务人将给付标的物提交于公证机构,而后由公证机构转交于债权人的行为。随着市场的逐步发展,目前的提存已经突破了上述传统的提存概念。在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交易中,如果规定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债务人才给付标的物时,当事人可以约定,预先将给付标的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提存到公证机构,待条件具备时,再由公证机构将给付标的物交付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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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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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的归属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夫妻双方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当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四条&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就协议所涉及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约定共有的,可以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按份共有、部分共同共有。
第五条&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对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对婚后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可以进行概括性约定,也可以进行具体性约定;可以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可以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和债务清偿责任,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
第六条&夫妻双方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件;
(二)结婚证或者其他有效婚姻证明;
(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文本;
(四)所涉及记名财产的权属凭证原件,但仅就财产进行概括性约定不涉及具体财产的除外(例如,记载于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七条&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地、身份证件号码、结婚日期等基本情况;
(二)所涉及的财产。对具体财产进行约定的,应当列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三)按照本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所约定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是否属实;
(二)夫妻双方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协议内容是否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四)财产权属凭证原件有无可疑之处;
(五)夫妻双方对所约定财产的权属是否清楚;
(六)协议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内容。
第九条&公证机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当询问夫妻双方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应当载明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夫妻双方是否自愿签订协议,签订协议的目的,对协议内容是否清楚;
(二)协议所涉及重要财产的权属、来源、取得时间和现状;
(三)夫妻双方对协议所涉及财产的权属和现状是否清楚;
(四)对约定为各自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是否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作出约定。
第十条&公证机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向夫妻双方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
(一)协议所涉及的财产权属变更的法律后果;
(二)协议所涉及的财产权属发生变更,且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
(三)协议具有的对内(指夫妻之间)、对外(指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就双方各自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等事宜签订财产约定协议申办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办理。
前款财产约定协议应当载明协议以结婚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内容。
第十二条&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营口市公证处  版权发布:中国国情网&营口之窗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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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指的是什么,办理股权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来源:  发布时间: 14:05:55
导读:一、什么是股权继承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日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条款第76条对股权继承做出明确规定。该条款包括两层含义: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
&一、什么是股权继承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日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条款第76条对股权继承做出明确规定。该条款包括两层含义: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股权的合法继承会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这对有限责任公司会产生深刻影响。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许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会导致因新旧股东的不合而产生纠纷或者突破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等。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其资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继承的障碍问题,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二、办理股权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股权的财产性决定了股权继承的可行性。当公证申请人申请办理的继承权公证,遗产涉及股权时,承办人不能按照办理一般财产继承的步骤和思路去承办,当然办理一般财产继承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是要的,这些材料主要有:一是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火化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三是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单位出具,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四是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异地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本地的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五是若继承人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及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是出资证明;二是股东名册;三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四是公司资产的评计报告。公司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产品赢利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公司股权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客观真实。以上这些证明材料是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所必须,并且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明材料,缺一不可。实际问题往往都是比较复杂的,如果本文不能为您解决问题,而您所遇到的问题涉及到的金额又比较大,最好还是咨询或者直接聘请这方面的专家律师比较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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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您的回答:一般来说,在户籍管理中变更婚姻关系是凭结婚证、离婚证来变更的,而这些证件是通过民政局办理的。一般情况下是不出具单身证明的。
大陆居民是身份证,未办理的,户口本也可以
军人包括军官证或士兵证
外国人是护照
港澳是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地区居民是台湾居民往来大陆地区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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