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高中生学籍管理归哪?

您当前的位置: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 08:37:54&&&& 浏览:3545 次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 1号)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 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五)遵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学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生所在系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新生入学复查工作采取校、系两级复查责任制。系级复查由系主任主持,系级复查工作一般应在新生入学一周内完成,复查工作结束后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教务处,院级复查由教务处主持,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究。
&&&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例如传染性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学生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三天内办完相关手续离校。
&&&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持学生证和财务部门交费收据到学生处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提出书面请假申请。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 第七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建立其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考报名登记表、政审表、体检表及学籍表、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材料、成绩单、学年总结、鉴定、毕业论文(设计)、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毕业实习鉴定表等材料。在校全日制学生档案由学生处统一进行管理。
第三章&学制、学习年限
&&& 第八条&专科学制为3年,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4年。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 第九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经各系部按规定时间录入提交后,成绩单由各系部主任审核签字,上报教务处。考核成绩归入本人档案。无各系部主任签字,所报成绩无效。擅自缺考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考试作弊者,考试成绩无效,均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表现突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但在补考成绩后注明&补考&字样,再次作弊者,作退学处理。
&&& 第十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考试纪律,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试的具体实施按《河北民族师范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第十二条&课程总评成绩采用合成法计算。考试课一般按期末考试占80%,平时成绩占20%计;考查课一般按期末考试占70%,平时成绩占30%计。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作业、随堂测验、实验报告、课堂讨论等。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所修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参加毕业前的大补考,毕业前的大补考仍不及格者,发结业证书。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再次选修或改选其它课程。必修课补考及格,无论分数高低,均以60分计,且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四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应由本人在该门课程考核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经由系审查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缓考。凡口头申请或后补申请者一律无效,按旷考论。因病申请缓考的学生,须持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办理缓考,因事请假的学生一般不批准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一般不单独安排。
&&& 第十五条&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或教务处抽查三次缺课者或缺交作业、缺做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并视具体情况由教务处决定是否给与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其中考勤占20%,课内教学考核占70%,课外锻炼活动占10%。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证明,报教务处审核并通过主管院长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当参加学院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十七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细则见《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试行)》。
第五章&升级、留(降)级
第十八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一学期内有四门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准补考,令其留、降级。单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者,可跟班试读,双学期全部及格者,准予补考单学期不及格课程,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留级。留、降级学生需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等。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二十条&留、降级学生,如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做如下处理:
(一)视情况调到其他学制相同或相近专业;
(二)如无学制相同或相近专业,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全部及格者,允许回原年级学习;补考又出现不及格,做退学处理。
(三)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科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的也按一门课程计算;
3、公共体育、公共选修课程、计算机考试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门数。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
第二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的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经学院指定医院(原则上应该为二级甲等)检查确诊后可以申请转专业;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学生;
(四)申请转专业前所修公共基础课程(包括政治理论课、外语、计算机基础等)有一门(含一门)以上考核不合格者;
(五)在校期间受到过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六)专升本录取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专业的手续
&(一) 凡拟接收转专业学生的系,应该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17周确定本系各专业接受转专业学习的人数和条件。一般转出和接收转专业人数不超过本专业同年级学生人数的20%。各系应对本单位具体接收转专业学生情况提出明确意见并报教务处备案。具体程序见《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 (二) 被批准转专业并已经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允许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学校学习,但尚能在其它高校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初办理。
&&& (二)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加盖学校公章,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在送入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 (三)在上报转专业、转学学生材料时,还须附带下列材料:
&&&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
&&& 2、因有特长而要求转学者,应当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或在省级以上竞赛获奖证书;
&&& 3、因病要求转专业、转学者,应当有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 4、因特殊困难要求转专业、转学者,应当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
第七章&考勤与请销假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如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军事讲座等,以上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均以旷课论。任课教师可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的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领导反映,由系教学秘书累积登录。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军事讲座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未离校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离校一天按5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达到下列标准者: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五)旷课50学时以上,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 第二十八条&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考勤情况由系办公室统计汇总、通报,并及时向学生处、教务处报告、备案。对于缺勤累计达有关处理规定者,系应当在一周内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事假应当有家长或原单位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系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学生处批准;两周以上者,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 第三十条&学生请病假、事假一天以上者,应当填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学生本人应当及时销假,不销假或超假者按旷课论。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 第三十一条&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 第三十二条&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 (二)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 第三十四条&学生申请休学,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籍变动表(因病休学的需附相关医疗单位证明,经院保健中心签署意见)。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学。
&&& 第三十五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 (二)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的医疗待遇与在校生相同享受医疗待遇期间,并应当到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就诊。
&&& (三)休学的学生应当离校休养。
(四)休学学生回家或返校,路费自理。
(五)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 第三十六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两周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 (二)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兵役起至退役后复学前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八章&退&学
&&&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 (一)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含休学),未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
&&& (二)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五)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不是对学生的一种处分。
&&& 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由系领导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内或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为七天,公告期满,即视为送交。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期满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院发给退学证明。
&&& (三)退学学生退学费问题,按《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 第四十条&学院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重点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德育考核细则见《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试行)。
&&&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的,其中包括:
1、经补考还有一门及一门以上不及格者;
2、最后一学期有一门(含一门)以上考核不及格者;
3、最后一学期考核作弊或协同作弊者;
4、补考或缓考作弊或协同作弊者;
5、普通话水平测试不合格者;
6、未通过河北省计算机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者;
7、选修课没达到学分者;
8、实习成绩不合格者;
9、毕业论文成绩不合格者;
10、体能测试未达标者;
(二)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 因课程或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结业的,结业后一年内,经重修、重新答辩(重做)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予以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重修不及格、重新答辩(重做)不合格、过期不重修或一年内不来申领的,做永久结业处理,不再给予机会。
&&& 因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结业的,结业后一年内按期解除的,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 第四十二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予以颁发肄业证书。
&&& 第四十三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 第四十五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北省教育厅注册。
&&& 第四十六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由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 第四十七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四十八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 第四十九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和产生的后果相适应。
&&& 第五十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一)警告;
&&& (二)严重警告;
&&& (三)记过;
&&& (四)留校察看;,
&&& (五)开除学籍。
&&& 第五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 第五十二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严格接有关程序进行,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 第五十三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或不服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 第五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第五十五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附&则
&&& 第五十六条&学生学籍管理中,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及转学等学籍异动情况,每学年初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0 5年9月1日起施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所有专科生。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