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消防审核意见书设计审核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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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审核
所属机构:市消防局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反馈意见(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公地点: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消防窗口
联系电话:2315119
监督电话:
投诉范围:只接受行政审批相关
&被投诉人信息&
被投诉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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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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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淄博市人事局
淄博市档案局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体育局
淄博市服务业办公室
淄博市黄河河务局
淄博市国家安全局
淄博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淄博市畜牧兽医局
淄博市科技局
淄博市公安局消防分局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淄博市旅游局
淄博市统计局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
淄博市新闻出版局
淄博市司法局
淄博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淄博市物价局
淄博市气象局
淄博市广播电视局
淄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淄博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处
淄博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淄博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卫生局
淄博市规划局
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
淄博市农业局
淄博市林业局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地震局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淄博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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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信息
1.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2.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3.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4.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纸质原件及电子版各一份)&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纸质复印件及电子版各一份)&
3、设计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及资质证明文件、涉及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的相关责任主体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纸质复印件及电子版各一份)&
4、消防设计文件(纸质原件及电子版各一份)&
5、建设单位与各方责任主体签订的有效工程合同(纸质复印件及电子版各一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7、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纸质复印件及电子版各一份)&
8、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纸质复印件及电子版各一份)&
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2、
(2012年7月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2012年7月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1.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2.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3.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4.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2009年4月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2012年7月修订)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四)消防设计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您现在的位置: >>
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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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
及备案抽查实施程序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A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等法律法规。
许可对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7.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单体建筑(车库除外);
8.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
9.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13个工作日。依照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20个工作日内应提出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材料:
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②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③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包括:
Ⅰ、设计说明书。包括工程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总指标,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总平面,建筑及结构,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热能动力等11个方面的消防设计说明。
Ⅱ、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建筑及结构、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热能动力等6个方面的设计图纸。
⑤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授权委托书、承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等;
上述申请材料,①、④及⑥中的授权委托书应提供原件,②、③、⑤及⑥中的其它材料可以提供经原件持有单位核对,并注明&核对无误&内容,由核对人签名、注明核对日期、盖原件持有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提供单位可以注明复印件使用用途)。
2、改建(用途变更)、装修、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材料:
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见范例1-1-1);
②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③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④所在建筑合法证明文件;
改建(用途变更)、装修、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建设工程现设计用途与原工程用途不一致的,应提供现设计用途的有效证明文件。
⑤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包括:
Ⅰ、设计说明书。包括工程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改建或装修设计的面积等指标,工程原已设置(或新增)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装修专业等方面的消防设计说明。
Ⅱ、装修专业设计图纸。包括原设计及变更后的建筑平面图和装修设计两方面设计图纸。
Ⅲ、建筑保温设计图纸。包括建筑外墙、屋面基层构造图、外墙保温系统构造图,重点体现外墙、屋面保温与基层、装修层之间的构造关系;防火隔离带设置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节点详图等。
改建、装修、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建设工程因使用功能变更、装修、建筑保温等导致建筑平面布局调整、消防设施及消防技术措施调整或重新设计的,其变更部分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按照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执行。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授权委托书、承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等;
上述申请材料,①、⑤及⑥中的授权委托书应提供原件, ②、③、④、⑥中的其它材料可以提供经原件持有单位核对,并注明&核对无误&内容,由核对人签名、注明核对日期、盖原件持有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提供单位可以注明复印件使用用途)。
提交材料宜按照A4纸的规格装订。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务窗口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按照公安部第119号令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做好解释工作,指导、帮助建设单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并按规定呈批;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相关权利、法律救济途径,按规定呈批;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发相应法律文书;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并签发相应的法律文书。
(四)告知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 (1)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送达、告知申请人;
(2)在湖南省消防政务公开网站(www.)消防办事大厅栏目按要求公告;
(3)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B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等法律法规。
许可对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7.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单体建筑(车库除外);
8.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
9.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13个工作日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竣工图纸资料主要包括总平面图、结构竣工图、建筑竣工图、消防给排水竣工图、消防电气竣工图、防、排烟及通风空调竣工图、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等,并应加盖施工单位竣工印章。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等的产品目录及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主要包括委托授权书、承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国家建设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钢结构防火涂料喷涂施工记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说明、竣工图纸等文件资料。
上述申请材料,(1)、(2)、(5)及(8)中的授权委托书应提供原件,(3)、(4)、(6)、(7)及(8)中其它材料可以提供经原件持有单位核对,并注明&核对无误&内容,由核对人签名、注明核对日期、盖原件持有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提供单位可以注明复印件使用用途)。
提交材料宜按照A4纸的规格装订。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务窗口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按照公安部119号令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做好解释工作,指导、帮助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并按规定呈批;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相关权利、法律救济途径,按规定呈批。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发相应的法律文书;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并签发相应的法律文书。
(四)告知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送达、告知申请人;
(2)在湖南省消防政务公开网站消防办事大厅栏目按要求公告;
(3)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许可事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等法律法规。
许可对象:需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包括:
(1)宾馆、饭店。
(2)商场、集贸市场。
(3)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
(4)体育场馆、会堂。
(5)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健身房、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8个工作日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提交材料宜按照A4纸的规格装订。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务窗口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公安部第120号令的要求对申报开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提出同意投入使用、营业的意见,按规定呈审。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提出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的意见,按规定呈审。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有关法律文书进行审定,同意监督检查人员意见的,签发。不同意监督检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并签发相应的法律文书。
(四)告知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 (1)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 (2)在湖南省消防政务公开网站消防办事大厅栏目按要求公告;
&&& (3)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三、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A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备案事项: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等法律法规。
备案对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备案费用:不收费
备案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13个工作日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请材料:
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见范例1-2-1);
② 本章第一节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相关申请材料;
③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④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委托授权书、 承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等。
2、改建(用途变更)、装修、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请材料:
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②本章第一节规定的改建、装修、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相关申请材料;
③依法取得的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④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委托授权书、承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等。
上述申请材料,①及⑤中的授权委托书应提供原件, ③、④及⑤中的其它申请材料可以提供经原件持有单位核对,并注明&核对无误&内容,由核对人签名、注明核对日期、盖原件持有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提供单位可以注明复印件使用用途),②参照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材料要求执行。
通过网上申报备案的,应按要求提交全部电子申报材料。
提交材料宜按照A4纸的规格装订。
备案程序:
(一)备案
1.网上备案
建设单位通过湖南省消防政务公开网站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录入建设工程有关资料,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并通过受理系统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2.窗口备案
在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设立的消防受理窗口,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录入建设工程有关资料,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并通过受理系统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二)备案抽查
1、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所规定的材料。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3、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
(三)公告:备案和备案抽查结果即时在湖南省消防政务公开网站消防办事大厅栏目中公告。
B、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备案事项: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等法律法规。
备案对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验收竣工消防备案。
备案费用:不收费
备案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13个工作日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2)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相关申请材料。
通过网上申报备案的,应按要求提交全部电子申报材料。
提交材料宜按照A4纸的规格装订。
备案程序:
(一)备案
1.网上备案
建设单位登录湖南消防政务公开网站,通过消防办事大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网上备案受理系统对建设工程进行备案,并通过受理系统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2.窗口备案
在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设立的消防受理窗口,建设单位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录入建设工程有关资料,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并通过受理系统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二)备案抽查
1、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申请建设工程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所规定的材料。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3、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
(三)公告:备案和备案抽查结果即时在湖南省消防政务公开网站消防办事大厅栏目中公告。
责任编辑(来源):区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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