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找不到保险从业资格证试题的那些每个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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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从业资格驾驶车租车出车祸商业险能否免赔
作者:孙晓敏 裴晓伟&& 发布时间: 09:16:02
&&&&【案情】 &&&&日,周某驾驶的出租车在行驶中与吴某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吴某受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某驾驶的出租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0000元(未投保不计免赔),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周某持有C1驾照一年半,但不具有出租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理赔后,对商业险拒赔。&&&&【分歧】 &&&&对于出租车司机有驾照但无从业资格,出事后保险公司商业险是否可以拒赔,目前大致有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司机具有驾驶出租车的驾照即可,有无从业资格并不会增加承保车辆运行的风险,故出事后保险公司商业险不能拒赔。无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车是公法方面的问题,司机最多是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与私法无关。&&&&观点二认为,虽然出租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但肇事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没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商业险中属于责任免责,所以保险公司赔付了交强险责任限额即可,超过部分商业险不予赔偿。 &&&&【评析】&&&&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驾驶资格与从业资格的概念截然不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业资格是对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其不涉及对驾驶员驾驶能力的考核。而从保险条款使用的文字看,驾驶资格按通常意义理解指的应是驾驶机动车的能力或资格;因此,从业资格的有无与能否驾驶机动车并无必然联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即使无从业资格也可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因此,本案中周某持有C1驾照却无出租车从业资格,并不影响其驾驶出租车的能力,无从业资格受到的最多是行政法的方面的处罚。&&&&其次,保险条款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首先应按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驾驶资格通常理解即是指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不包括从业资格证,因此,对通常所说的驾驶资格应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即保险条款约定的驾驶资格不包括从业资格。&&&&再次,若认定驾驶资格包括从业资格有违公平原则。若本案中周某驾驶的是普通车辆,两车除营运性质不同外,其他情况完全相同,但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根据保险条款免责。再如,本案中若是第三人张某借用周某的出租车外出旅游,途中发生车祸,保险公司此时能免责吗?答案当然是不能。因此,从业资格的有无与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并无必然联系,故在风险水平相当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若依据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而免责,有违公平原则。&&&&综上,本案中周某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表明其具有驾驶员资格,尽管其无从业资格证,但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车辆的资格,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在商业险内拒赔。&&&&(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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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某保险公司聘用无从业资格人员销售保险业务遭举报
近日,大地保险无棣支公司的员工于某申向本网记者反映称,大地保险无棣支公司违规经营、非法销售,聘用不具有从业资格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且公司经理赵某克扣员工工资,向保险行业协会反映情况,对方查实情况后和稀泥。
滨州某保险公司聘用无从业资格人员销售保险业务遭举报
保险行业协会被疑和稀泥
  鲁网9月17日滨州讯(记者 刘金琢)近日,大地保险无棣支公司的员工于某申向本网记者反映称,大地保险无棣支公司违规经营、非法销售,聘用不具有从业资格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且公司经理赵某克扣员工工资,向保险行业协会反映情况,对方查实情况后和稀泥。
  无棣支公司经理克扣员工工资,聘用无从业资格证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于某申告诉记者,他从2012年3月份成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的一名保险销售员工,在职期间公司经理赵某克扣员工工资,员工的工资卡始终握在经理赵某的手上,工资及佣金的发放都是赵某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员工。于某申表示,从2014年2月份起他一分钱的工资也没收到。后中心支公司让财务张彦文(音)给他出示了一份《反馈说明》,表示签字后就可领取拖欠的工资。但他认为公司实际拖欠的工资并不止财务出示的数额,所以最终并未签字。
  于某还告诉记者,大地保险无棣支公司聘用不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在对方没有取得监管机关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大地保险公司便与其签订了用工劳动合同,让其从事保险销售业务,这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
  为了解于某所说的工资发放及大地保险无棣支公司是否存在聘用无从业资格证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情况,记者采访了大地保险滨州市中心支公司。
  滨州市中心支公司:市公司不欠于某申一分钱,关于公司聘用不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可咨询保险行业协会
  滨州市中心支公司办公综合部的王经理告诉记者,于某申是山东省滨州正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到大地保险的人员,与大地保险并无直接劳动关系。于某申每个月的工资由市公司打到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把钱打到于某申提供的工资卡上。
  对于于某申提供的反馈说明,王经理表示没见过,落实后会回复记者。王经理称市公司不欠于某申一分钱,于某应该发的工资我们都打到劳务派遣公司了,5月份以后的工资应该还在劳务派遣公司。而说是给他补发的那一块也是出于认真负责的态度,毕竟于某申为公司服务两年了。
  &而关于公司聘用不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情况,王经理表示他不知道此情况。作为公司正式员工,应该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有了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便有展业资格证书,但具体的情况应该向保险行业协会了解,若出现无证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情况,相关的监管部门会做出处理。
  9月17日,王经理致电记者,表示已和财务上核实了,那个反馈说明不是公司出具的,具体来源不清楚。并且从常识来讲,公司出具一个东西,要么盖章,要么经办人签字,而这个反馈说明什么也没有。
  山东省滨州正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因于某申工资卡的问题,四月份便没法打钱了
  就于某申的工资发放问题,记者采访了山东省滨州正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崔姓工作人员。她告诉记者,于某申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的合同,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而大地保险无棣支公司只是用工单位。于某申的工资是大地保险公司打到劳务派遣公司,再有劳务派遣公司打到于某申提供的银行卡上,银行卡应该在于某申自己手里。但是到今年4月份,因为银行卡的问题,钱一直打不进去,也和他要过银行卡,他一直没给。
  保险行业协会:落实后再答复
  9月15日,为了解于某申所反映的公司聘用不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情况,记者采访了保险行业协会。一杨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于某申只是提供了名单,具体情况需要向公司落实,等情况落实清楚后再答复记者。
  保险行业协会被疑和稀泥
  但是,根据于某申提供给记者的其9月15日与保险行业协会杨某的通话录音,保险行业协会对于某申反映的大地保险无棣支公司的情况已调查清楚,且已形成材料。并特别提及赵某涛是2014年7月份才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称“如果你再找记者,就没法处理了。你如果这样可能就会得罪大地,还有安监局,可能以后也不跟你做业务了。”
  于某申质疑保险行业协会故意袒护大地保险,和稀泥。记者致电滨州市保险行业协会3323003,说明相关情况,一工作人员称杨女士不在,会向领导汇报。但截至记者发稿,未收到任何回应。
  本网记者将继续追踪报道。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一百三十条 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编辑 王晓徽)平安保险工作失误致500名员工从业资格证被注销
来源:中新网编辑:
摘要:记者今天从平安保险东莞分公司获悉,平安保险承认工作失误,导致近500名保险代理员的《从业资格证》年审过期失效,目前正组织员工培训重考,相关费用由平安保险承担。
日前,东莞分公司大量保险代理员发现,其《保险从业资格证》已经被注销,在公司系统找不到工号,无法下单。记者今天从东莞分公司获悉,平安保险承认工作失误,导致近500名保险代理员的《从业资格证》年审过期失效,目前正组织员工培训重考,相关费用由平安保险承担。
林女士是中国平安保险东莞分公司的业务代理,10月中旬,林女士准备为一笔数十万元的保单下单时,却发现公司系统显示没有她的工号,无法下单。&我们这些业务代理员基本上没有底薪,全靠业务奖励、提成生活,我已经连续三个多月未出单了。辛苦了一年,眼看就要到年底出保单的黄金时段了,我们的工号却不见了。&
后来,林女士发现,身边竟然有几十个同事和她一样在平安保险的内部系统里&找不到工号&,甚至有些同事在9月初就已出现这种情况。同样是平安保险代理员的黄先生告诉记者:&我的工号早在9月初就下不了单了,因为这件事不仅影响了好几单保险,而且客户还质疑我是无证上岗执业。&
据了解,出现问题的员工约有500名,全是从业3年以上的老代理员,其中不少人还是部门经理或主任。这些人的《保险从业资格证》已被注销,需要重新培训、考试才能上岗。
对此,中国平安保险东莞分公司回应称,按照证监会的规定,《保险从业资格证》3年一换,这批找不到工号的代理员,今年8月份刚好到期,需送该批《保险从业资格证》到广州年审,由于之前负责年审的员工离职时没有交接好相关工作,所以这500人的资格证未能及时送去年审,导致该批资格证自动过期失效。
中国平安保险东莞分公司行政部刘经理表示,在事件发生后公司当即就采取了措施,包括组织培训、与进行沟通尽快安排考试、为员工保留职级和工龄等。
据刘经理介绍,由于换证期间相关负责员工恰好辞职,工作交接过程混乱,加上保监会那段时间系统出现问题,因此&造成了部分员工的资料丢失&,事情耽误期间,这批员工的证件期限已到,&在到期之后员工没有进行补办或者换证,系统就注销了他们的证件,这是这批员工后来出不了单的原因。&
中国平安保险东莞分公司表示,目前正分批对这500名业务员进行培训,争取在一到两周内通过考试,拿到资格证重新上岗。并且承诺,相关费用由平安保险东莞分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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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给付:5万-50万可选
身故保险金:10万元-50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1万元
紧急转院:5万元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个人随身财产: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盗窃或抢劫,或因其他第三方责任遗失,意外损坏,可获赔偿。(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为2500元)
满期生存金:1万元-5万元
初中教育金:2,000元-99万元
疾病身故:10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3万元
意外保障/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发生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进入火车车厢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期间发生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行李延误:旅行期间被保险人的随行托运行李每延误8小时,可获赔偿500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35万元
紧急转院: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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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无从业资格证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事由
时间:&&|&&作者:曹伟&&|&&浏览:261
2009年5月赵某将其所有的小型轿车挂靠在一家出租汽车公司名下经营,并以被挂靠公司名义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10年9月赵某雇佣的驾驶员彭某驾驶保险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严重受伤。
驾驶人无从业资格证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事由――浅议保险合同中驾驶人无从业资格证免责条款的效力一、基本案情2009年5月赵某将其所有的小型轿车挂靠在一家出租汽车公司名下经营,并以被挂靠公司名义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10年9月赵某雇佣的驾驶员彭某驾驶保险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发生致第三者严重受伤。2012年2月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赵某赔偿第三者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保全费用等共计18万余元。2012年4月赵某向受害人实际履行了全部赔款后立即向保险公司主张商业三者险项下的保险金遭拒。当月,赵某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险公司答辩认为其与投保人缔结的保险合同责任免除部分明确约定:驾驶人存在“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的情形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赵某雇佣的驾驶员彭某取得驾驶证后未满一年尚在实习期内,依照《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不得驾驶营运性客车,故其无法取得营运性客车的从业资格证。另,根据2007年3月起施行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规定,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施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经营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故,根据行政法规等规定及保险责任条款的约定,彭某非保险车辆的合法驾驶人,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使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免责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也因彭某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而免除。该案经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提供的关于营运性客车驾驶人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从业资格证而免除责任的格式条款为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对赵某主张的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该案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了上诉,案件现二审过程中。二、“合法驾驶人”的认定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不具有从业资格证或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不满1年不属于保险车辆的合法驾驶人为由主张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合法驾驶人”是指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车辆的驾驶员。此处的“法”应作限缩性解释,仅指《》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即“合法驾驶人”的实质是驾驶车辆的一般条件或资格。交通部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有关从业资格证的管理性规范隐含的前提条件是合法驾驶人资格的取得,规范的对象是合法驾驶人。合法驾驶人若违反了上述规定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但是不能以对该规定的违反来判定驾驶人是否适格、合法。另,在保险行业内针对不同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大都使用同样的商业保险条款。根据整体解释规则,若对“合法驾驶人”的理解以被保险人的不同或险别的不同而不一致则会造成司法及法律评价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根据交易习惯解释规则,保险公司针对不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保的商业险均采用统一保险条款,在解释时却根据合同相对人的行业类别存在的差异,以求对其最有利的解释也是不公平的。故,保险公司不得因保险车辆系否营运性而以从业资格证的取得与否来认定“合法驾驶人”进而确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三、免责条款效力认定我们认为:首先,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苏高法审委(2011)1号第3条的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且投保人对保险人已履行了符合前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签字或盖章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若保险公司未履行该提示义务,仅以事先打印好的投保人声明一栏盖章确认的投保单证明其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法院不应当支持,该格式条款无效。其次,机动车驾驶人能否驾驶机动车的前提是驾驶人是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驾驶证,而不是驾驶人是否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是专门为了确保运输安全对经营性运输车辆驾驶员所作的更高要求,不是一般条件。驾驶人无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车辆的资格,且也未有证据证实无从业资格证即显著增加了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从业资格证创设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行业管理需要,对于违反行业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保险公司若依据驾驶人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而免责,亦有失公平。第三,有关从业资格证的免责条款大都采用“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等笼统概括表述,但国家哪些部门核发,具体是哪些有效资格证书,这些免责条款通常并未规定清楚、详细。因此,若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该免责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就该免责条款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法院也应当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
作者: [江苏-扬州]专长: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律所: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1262积分 | 帮助414人 | 2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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