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松有什么爱情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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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腐败呈现的新特点及防治对策
&&&&日期:&&&&浏览次数:390次
&&&&[摘 要]当前腐败高发,并且具有典型的特征,大致可以归纳为十个方面。腐败的高发有其深层次原因,既包括客观方面的原因,也包括主观方面的原因。防治腐败必须从完善制度体系、构筑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官员进行行之有效的廉政教育、借鉴国外反腐有益经验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腐败;新特点;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3)05-0027-04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众所周知,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国的事情要办好,中华民族要实现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必须要有党的坚强领导,必须加强党的建设。而党的建设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反腐倡廉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是保持党永不变质、保持党始终具有坚强战斗力的重要保障。习近平同志指出:&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党自身廉洁了才能打造廉洁政治,从而赢得人民的支持和拥护。
&&&&一、当前腐败呈现的新特点
&&&&通过对近年来的典型案件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当前的腐败具有以下明显的特征。
&&&&1.被查处的高级别官员腐败案越来越多。从职务特点看,高中级别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腐败犯罪上升速度很快。据相关统计,改革开放头十年,省部级干部落马的只有两人。第二个十年,落马的达到15人。第三个十年,落马的达到一百多人。2003年至2007年的5年间,共有35名副部级以上官员落马,年均7人。2009年全年落马的省部级(含副部级)高官有17人。其中2010年落马或被判刑的官员中,省部级官员就有11人,比如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刘卓志,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康日新,天津市委原常委皮黔生,贵州省政协原主席黄瑶,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朱志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等。而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的工作报告,2011年涉嫌贪污受贿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省部级高官有7人。包括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家盟,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省委统战部原部长宋晨光,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勇,浙江省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等。2012年落马的高官则包括原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重庆原公安局长王立军,四川省委副书记李春城等。
&&&&2.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当前被查处的腐败案件涉及的金额巨大,动辄就是上千万甚至上亿元。2009年查明涉案的3l位国企企业家犯罪涉案金额累计达34亿元,人均高达l亿元;其中涉及贪污、受贿的国企企业家30人共计贪污、受贿9.3亿元,人均3109万元;涉及挪用公款的国企企业家9人,累计挪用公款12.9亿元,人均1.4亿元。2011年移动腐败案,涉案11人,金额达5个亿。温州菜篮子集团原董事长应国权等16名高管涉嫌犯罪金额4个亿。2010年12月20日,辽宁省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原局长罗亚平被抓,涉案金额达6000万元,刷新了辽宁官场贪腐犯罪涉案金额的纪录。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亿余元。他还利用担任国有公司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5300万余元。15年间,许迈永平均每年&收入&1320万元。这还不包括无法查实的数额。可以说这些年来腐败官员的胃口越来越大,数额越来越大。而且这只是计算可以看得到的显性成本,而真正的考虑到因为官员贪腐而造成的隐性的损失,更是无可估量。
&&&&3.个体向群体发展,群体性腐败初现苗头。一是涉案人员众多。如三门峡市委副书记失踪案,牵扯出三门峡原副市长张君贵、原市交通局局长单向东、原市房管局局长黄国华等8名官员。二是涉案人在政治上丧失党性原则,形成了具有紧密人身依附性质的关系网。一般来说腐败这种违法乱纪的事情倾向于暗地里行为,忌讳其他人知晓。而现实情况是,部分群体结成了腐败的攻守同盟,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更有甚者还丢卒保帅,从而维护腐败群体所谓的&核心利益&。三是家族化。家里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人腐败全家遭殃。如原广东省中山市市长李启红因涉嫌股票内幕交易而落马一案牵涉十多人,其中5人来自李启红家族,包括李启红夫妇,李的弟弟、弟媳和妹妹。四是权钱色互相利用,结成了利益共同体。权力和权力之间进行交换,官商进行勾结,权力寻租美色,即常说的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
&&&&4.腐败利益期权兑现。所谓&期权兑现&是指在受贿者被处罚后,行贿者对已不再是官员的该落马贪官给予巨额补偿费,为之补偿受贿遭到的惩罚(刑期),这种所谓的&精神补偿费&具有很强的效仿性,它的出现助长了贪官受贿的勇气。一是其隐蔽性较传统的腐败方式更强。有些腐败分子在位时候可以不贪污受贿一分钱,等到&安全着陆&以后再由以前的办事对象给予其以前约定的好处。再者,这种期权兑现利益一般比较丰厚,即使短期入狱也让这些官员觉得值,从风险收益方面衡量考虑比较划算。
&&&&5.&权贵二代&频现。&官二代&也被称为&权贵二代&,它的出现是近年来权力腐败现象的派生品。从现代民主政治角度来看,&权贵二代&应是封建社会的产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极不相符。在封建社会,皇帝的儿子注定是皇子,皇帝的兄弟姐妹注定是皇亲国戚,这是家天下在国家政治上的反映。而民主政治下的公务员和领导干部来源应该只有考试和人民的选举。但是现实中我们的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封建思想的残余,即&官二代&现象。老百姓非常痛恨&官二代&现象,这并不是说父母当官儿女就不能当官,老百姓只是痛恨依靠父母的权力、关系取得职位的不公平行为。因为这是对其他公民公平权的严重侵犯。如福建某单位的&内定门&,招考条件为:&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获得国外学士学位,国际会计专业,大学英语四级,屏南户籍,女,年龄25周岁以下。&这种条件框下来基本上就剩下个别领导的子女了,丝毫没有体现公开招考的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6.手段日益迂回。裸官现象频现,官员外逃现象仍然存在。一些腐败官员面对日益健全的反腐制度体系,在国内没法容身,想到了把自己的家人移民到国外,自己在国内做起了&裸官&。一方面作为&裸官&,在&感情&方面没有妻子的&约束&大肆包养小三和情人。另外一方面,家人先移民作为在国外的桥头堡,国内一有风吹草动,立即扬长而去。比如温州鹿城区委书记杨湘洪就是借在法国考察的机会突然人间蒸发,通过前期已经移民的女儿逃到国外。
&&&&7.官员理想信念、精神追求方面的问题凸显。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可是现实生活中我们仍然经常看到一些干部不信马列信鬼神的现象。更有甚者拿马列主义开玩笑、套荤段子。说什么喝酒也能产生生产力,漂亮也是生产力&&而对一些迷信活动却十分的虔诚。求神拜佛、占卦算命、建庙修祠很盛行。从南到北,从东部沿海到西部内陆,到处都有&大师&为官员&占卦预测&、&点拨风水&。据相关的调查&县处级干部相信迷信的情况十分严重,其中信&相面&的比例竟高达28.3%,还有什么抽签、测字、解梦、镇邪,连同所谓&星座预测&他们都信。&[1]如原山东泰安市市委书记胡建学耗资数亿元的国道改线,只为在水库上架起那座著名的&岱湖桥&。起因是一位&大师&曾预测他有当副总理的命,可命里还缺一座&桥&。更有宜阳县国土局在自己办公楼进门前厅画一个八卦的图形驱邪震鬼。
&&&&8.腐败潜规则化。在中国文化中有很多消极的因素是滋生腐败的条件,&潜规则&就是其中之一。很多行为规则不公诸于世而是诉诸于&黑市&交易,公诸于世的规则,大家又不遵守。同时,中国文化中有一种消解制度的倾向,在现实中具体表现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少数单位有两套规则,显规则和潜规则,两套规则同时运行。显规则用来对付检查和一些没有被污染的正直的同志。潜规则则在私底下运行,单位呈现两套规则,两张皮的情况。还比如&圈子&文化,社会上流传着一句话&进了班子还要进圈子,进班子不进圈子等于没进班子,进了班子不如进圈子,进了圈子不进班子等于进了班子。&入圈子的干部争宠,不入圈子的干部被剔除,这种示范效果迫使大多数干部去遵从新的游戏规则。从追求庇护到跑官买官,并按照这一游戏规则提供的激励机制来做出行为选择,使正直干部越来越难以生存。
&&&&9.腐败方式虚拟化,财产转移方式高科技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拍卖等方面的反腐败措施相对比较少,导致新兴领域腐败案件频繁发生,在这些领域中,腐败呈现出金融化、虚拟化特点。同时转移方式高科技化。2011年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央行网站刊发名为《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的报告指出当前腐败分子常用的八种转移资产的手段,分别是:用现金走私来转移;替代性汇款体系在中国主要表现为以非法买卖外汇、跨境汇兑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利用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利用投资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利用信用卡工具向境外转移资产;利用离岸金融中心向境外转移资产;海外直接收受;通过在境外的特定关系人转移资金。[2]这些方式的共同点就是高科技、高智商、复杂化。
&&&&10.贪官多数包养情妇。中纪委研究室原副主任、中纪委北京培训中心原主任、原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副主任刘春锦指出:&受处分的厅局级干部中,90%的落马贪官都有包养情人,甚至有多个贪官共用一个情人的现象。&[3]如原中石化集团总经理陈同海、原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与妇人李薇结成了一个腐败同盟。原安徽省宣城市委副书记杨枫委派两名铁杆情妇慰问身为省委书记的姐夫王昭耀,一时被民间传为笑话。王昭耀还和前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共用官至卫生厅副厅长的尚军。上海社保案中一酷似张曼玉的女子认识上海社保局局长祝均一后,竟然用情色撂倒了一大批高官。这些都是贪官共用情妇的典型事例。官员倒在情妇事上的案例更是不少,甚至一度催生所谓的&情妇反腐的概念&。
&&&&二、防治领导干部腐败的对策
&&&&防治腐败是一项世界性的难题,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需要系统思考,从反腐制度配套,完善监督体系,对干部进行廉洁教育,借鉴国外有益反腐经验等方面入手。
&&&&1.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制度的配套和协调。要通过制度建设形成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形成一张防治腐败的大网。反腐倡廉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很多的部门,包括纪检监察部门、人大、法院、审计等。要优化各部门的职责,形成反腐败的合力。同时要统筹思考党委政府反腐和社会反腐的关系,既发挥体制内各反腐机构的主力军作用,又发挥体制外反腐力量的生力军作用。对已出台的反腐法规进行系统的梳理,从总体上进行制度设计。一是形成制度的有效配套。我国的反腐败制度并不少,但是制度和制度间没有形成有效的衔接,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网。就如编织渔网一样的,每个制度都是一条线,如果线和线之间没有衔接和按规律的配套就不能够形成网,而只能够是乱七八糟的线条。就反腐倡廉党内规章来说,《党章》总纲为纵向第一层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纵向第二层的原则性规章,各地方的实施意见为纵向第三层次的规章,其他专业性的规章就可视为横向的规定。这样一来通过规章纵向和横向的交叉就很容易织成反腐败的大网。二是形成严密的制度体系,杜绝短板现象。当前的实际情况是一方面一些领域的党纪国法过多过滥。另一方面一些领域制度供应不足。比如有关金融、信贷、证券、保险、信托、拍卖等方面的反腐制度不多。必须不断加强反腐倡廉制度的系统性、严密性、协调性建设。三是制度必须得到有效的落实。制度属于理论层面的东西,必须与实际情况结合才能产生效果。制度落实就好比足球比赛时临门前的一脚;缺乏落实,再多、再好的制度都没有用。制度落实的关键是制度供给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及时清理失效的制度,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构筑新的制度体系。
&&&&2.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完善的监督体系是防治腐败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一是要完善司法监督。保证司法系统独立地开展工作,不受领导干部个人和行政机关的干预。当前我国反腐败形势严峻,跟司法监督的职能没有充分的发挥出来有密切的关系。要充分发挥各级检察院、法院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二是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审计部门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这样才有助于公正和独立地进行审计。杜绝瞒报、漏报、假报、报喜不报忧现象的发生。三是发挥人大监督职能。通过人民代表的质询发现问题,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的职能。四是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现代社会舆论被称为第第四种力量,足见其重要性。鼓励公众通过新闻媒体揭露腐败,监督官员的行为。鼓励网络监督,微博举报等新形式。五是试行党内监督垂直化改革。撤销市级和县级纪委,改由省级纪委派驻工作机构的方式对市县级领导进行监督。工作机构的经费和人员任免全部由省级纪委统筹。逐步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独立的反腐败机构。
&&&&3.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胡锦涛同志曾说过&领导干部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意大利著名诗人但丁认为&道德能弥补智慧的缺陷,智慧却不能弥补道德的缺陷&。一是要引导领导干部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杜绝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利益不讲原则情况的出现。二是劝导领导干部要珍惜个人前程。领导个人的成绩是组织培养和个人努力的结果,对于自己的职位要有正确的认识。领导干部要脚踏实地做人,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事情,少做政绩工程和面子工程。古人常说,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领导干部更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乐于奉献、甘于奉献。在其位谋其政,司其职负其责。三是要引导领导干部加强自身修养。胡锦涛同志曾讲&广大党员、干部并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在腐败问题上没有天然的免疫力。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上形形色色的腐败落后思想同样会侵蚀一些党员干部,如果思想防线不牢、意志不坚定,就会容易受到腐败病毒的感染,甚至跌入腐败的泥坑。&领导干部要做到五&慎&。一要慎始。贪欲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二要慎独。一日三省吾身。三要慎微。大事看才,小事看德。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从微小之处见廉洁。四要慎友。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君子之交淡如水。&与邪佞人交,如雪入墨池,虽融为水,其色愈污;与端方人处,如炭入薰炉,虽化为灰,其香不灭&。五要慎欲。要经受钱欲、物欲、色欲的考验。俗话说壁立千仞,无欲则刚,党员干部要清清白白做官做人。
&&&&4.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的反腐经验。反对腐败、打造廉洁政治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要充分吸收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结合中国当前反腐败的客观情况可以借鉴以下做法。一是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世界上廉政建设做的好的国家基本上都实行了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如丹麦,实行财产公开,税务部门对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丹麦公民和公司的财产状况了如指掌,个人和企业想逃税就如同&白日做梦&。丹麦还成立了独立的审计机构,对公务体系的预算和开支进行调查、研究,检查是否有违规和滥用的情况发生,并把相应情况上报给丹麦议会。二是将权力制约渗透到整个制度体系之中。明确权力运行规则,防止以权谋私。新加坡制定政府指导手册,详细规定了政府管理程序,注意用权力制约权力,防止一些部门权力过大而腐败。三是严禁公务员享受特权。构筑完善社会福利保障,使公务员和普通的民众在工资水平、福利保障方面没有差别。就如丹麦谚语所说&你不要以为你有什么特殊&&你和我们每个人都一样&。四是在反腐败标准方面实行零容忍。借鉴香港和北欧芬兰的做法,对贪污受贿实行零容忍。理论上来讲,贪污一块钱和贪污1000万元并没有质的不同,他们都是权力的滥用。
&&&&参考文献:
&&&&[1]程萍.困惑与警示:为私官员难拒迷信?[N].新民晚报,2007-7-21.
&&&&[2]程婕.央行揭贪官外逃路径:过万官员出逃携款8000亿[EB/OL].http?押//www.people.com.cn/h/2011/0615/c25408-1370439427.html,2012-6-15.
&&&&[3]夏令.中纪委研究室原副主任:九成落马贪官包养情人[EB/OL].http?押//news.qq.com/a/20081112/000785.htm,2008-11-12.
&&&&作者:资金星1 资金议2(1.中共湖南省委党,湖南 长沙 410006;2.中共湘潭市委党,湖南 湘潭 411100)
&&&&来源:《党政干部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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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松有倒台始末和有关怪现象
黄松有倒台始末和有关怪现象  
蔡金安  
19日,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针对职位高高,名声赫赫的黄松有的案例,笔者梳理一下黄松有倒台的始末,并披露一些围绕该案的奇怪现象,供大家思考。  
一、一审判决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19日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贪污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案发后,已追缴赃款人民币578万元。  
 二、“学者型”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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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中纪委“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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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拍卖的烂尾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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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性贪”没定罪
上文中有关,提到“”“”可在一审判决中,并未看到对其判处强奸罪或嫖宿罪。
既然“”还“”,那么可以想到,很多被他,可百姓
六、政治自由派的典型代表
关于这一点,官方媒体未见报道,很多人蒙在鼓里,有必要加以揭穿。
七、两方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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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嫌贫爱富的高子程
原高官的去年底担任“律师造假门”案李庄的辩护律师,“”
他没接手,对屡屡曝出的也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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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却从不为民请命,行为并使得被底层受害者无人相助如此下去,
九、黄松有案的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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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需要的是的法官和维护公平公正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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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最新馆藏[转]&[转]&[转]&[转]&职务犯罪的基本特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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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基本特点分析
&&&& 作者:张兆松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合理配置是由职务犯罪的基本态势决定的。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国当前职务犯罪的基本特点,对于如何强化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实践和指导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职务犯罪的变迁,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基本特点表现在:
一、大案要案突出,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职务犯罪总量增加
以检察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为例: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年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总数为98 225件,1983-1987年则增至15.5万件,1988-1992年增至214318件,1993-1997年间更增至387352件,1998-2001年间高达155026件,21年间查处的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平均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2002-2007年五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79696件209487人。其中立案侦查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案件35255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929人(其中厅局级930人、省部级以上35人)。大案、要案占立案数的比例分别从2003年的46.8%和6.3%上升为2007年的58.3%和6.6%,追缴赃款赃物244.8亿多元。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4973件42010人,其中已被判决有罪的16060人,是前五年的2.3倍。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439件41531人。其中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191件、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175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70人,其中厅局级204人、省部级8人;立案侦查失职渎职、侵犯人权涉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9355人;依法对3194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129人,追缴赃款赃物计71.2亿元。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909件44085人,同比分别增加1.4%和6.1%。其中,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224件,同比增加0.2%;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23人(含厅局级188人、省部级6人),同比增加2%。加大查办行贿犯罪力度,立案侦查行贿犯罪嫌疑人3969人,同比增加24.3%。健全境内外追逃追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282人,追缴赃款赃物计74亿元。
(一)高官职务犯罪越来越多。职务犯罪行为主体正在从基层向中层和高层领导干部蔓延。20世纪80年代初,查处的往往都是基层直接管钱管物的厂长、经理、采购员、会计、出纳员。从90年代开始,领导干部犯罪越来越多。1993年至1997年,全国共查处县处级干部2903人,平均每年580人;1998年至2002年,查处县级干部11907人,平均每年查处2381人,是前5年的4倍多。1993年至1997年查处厅级干部265人,平均每年53人;1998年至2002年查处厅级干部816人,平均每年163人,是前5年的3倍多。20世纪80年代,全国省部级干部因职务犯罪受到法律制裁者只有2人。1993年至1997年查处省部级干部7人;1998年至2002年查处省部级干部25人,是前5年的3.5倍。2003年至2007年的5年间,共有35名副部级以上官员落马,年均7人。2003年,中纪委第一次公开报道了13名腐败高官落马,其中死刑1人、判处死缓2人、判处无期徒刑4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1人、判处有期徒刑12年3人、判处有期徒刑11年1人。而2010年则有11名省部级高官被判刑。2003年13人中,判处死缓以上3人(含死刑1人),占23%;2010年11人中,判处死缓7人,占63.6%。2003年13人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有7人,占53.7%;2010年11人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11人,占100%。这一方面说明反腐败力度在加大,另一方面说明腐败行为确实在由基层向中层和高层蔓延的严峻形势。
(二)涉案金额越来越大。1993年至1997年,我国查办的百万元以上的贪污贿赂案件有617件;1998年至2002年是5507件,是前5年的8.9倍。2003年,腐败高官人均受贿贪污金额419万元,而2010年11名省部级高官腐败案人均受贿贪污金额达983万元,是2003年的2.35倍。2009年国企企业家中,已经基本查明涉案金额的31位国企企业家犯罪涉案金额累计达34.0466亿元,人均涉案金额高达1.0982亿元;其中涉及贪污、受贿的国企企业家30人共计贪污、受贿9.3273亿元,人均贪污、受贿3109万元;涉及挪用公款的国企企业家9人累计挪用公款12.9387亿元,人均挪用公款1.4376亿元;张家岭、王先龙、王洪生3人分别给所在单位造成8.42亿元、1.4亿元、3.1亿元的巨大经济损失,3人合计造成经济损失高达12.9246亿元。2010年查处的36名国企老总共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共涉及金额3.4449亿元,人均约957万元。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从1999年至2007年6月,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1.9亿余元。其单笔最高受贿金额达1.6亿元,创建国以来单笔受贿金额之最。
(三)后果日趋严重。常见的是,受贿犯罪容易引发渎职犯罪,容易伴随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背后往往有贿赂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背后往往有渎职犯罪。近几年安全生产事故频发,而每一起重特大矿难的背后,几乎都存在商官勾结、权钱交易、失职渎职行为。多种罪名相互交织,相互作用,互为因果。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05年以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共造成20490人死亡,269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452亿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制药企业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安徽省商务厅原副厅长蔡文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截留,将其个人投资损失转嫁给国有公司等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侵吞公款1419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取他人300多万元;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挪用公款共计23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另外,蔡文龙还在担任国有企业负责人期间,未经主管部门和董事会批准,擅自决定投入巨资炒股票和期货且由其个人掌控,造成3.35亿余元的巨款亏损,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职务犯罪日益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对社会风气、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很大的侵蚀性和破坏性,容易造成社会矛盾,引发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根据透明国际对各个时期我国腐败状况的评价,在改革开放初期即1980-1985年,我国的清廉指数为5.13属于轻微腐败国家。到了1993-1996年,我国的清廉指数降到了2.34,属于极端腐败国家。近5年来,我国的清廉指数又有回升,基本上徘徊于3.5分左右(2010年中国清廉指数是3.5分在178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78)。这说明,我国近年来的反腐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腐败的状况。虽然我们并不是世界上最腐败的国家,但是我们的腐败问题是相当严重的,离“及格线”(6分或者5分)还有较大差距,总的看腐败现象仍处于高发多发的相持期,形势仍很严峻。所以,2011年1月10日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必须清醒地看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我们既要看到反腐倡廉建设取得的明显成效,又要看到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更加坚定的决心和更加有力的举措坚决惩治腐败、有效预防腐败,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二、职务犯罪犯罪领域扩大化,行业职务犯罪突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热点部位,如金融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市场、劳动力市场、信息市场等新的要素市场成为职务犯罪犯罪的“重灾区”。随着政府转变职能,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成为职务犯罪犯罪的多发部位。随着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侵吞国有资产犯罪案件不断增多,一些单位和个人借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及承包、租赁、拍卖、兼并、集团改组、资产评估过程中侵吞国有资产、行贿受贿。如今职务犯罪范围从资金密集、权力集中的领域和部门向传统的“清水衙门”渗透,从政府界、经济界向非政府公共部门,包括高校和医疗系统,私营部门(市场及企业领域)以及各个社会领域中流行和蔓延。甚至立法领域都出现腐败案件。在商务部任职20余年,一直参与和负责外资法律、投资法律的制定及修改的条法司巡视员郭京毅因涉嫌受贿被查处,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起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官员受贿的案件。
1.从发案部位看,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业领域特点十分明显。从发案领域看,权力比较集中、资金密集、资源紧缺、竞争激烈、利润空间大的领域,往往容易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高发领域。自2009年9月至2011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2344件15010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11050件13416人,涉案金额29.9亿余元;渎职侵权案件1294件1594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6亿余元。2007年以来,重庆揪出一系列震惊全国的地产腐败“窝案“,近10名厅级干部陆续因收受开发商巨额贿赂而落马。其中,重庆市规划局原副局长梁晓琦多次受贿、金额超过1589万元,于2008年底被一审判处死缓。早在2003年中纪委五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就指出,“1996年以来,全国有13个省交通厅(局)的26名厅局级干部因经济问题被查处,有的地方甚至连续几任出问题。”河南省交通厅10多年间前后有4任厅长因为贪腐问题落马,他们分别是曾锦城(1997年,被判刑15年)、张昆桐(2001年,被判无期)和石发亮(2003年,被判无期)。2008年3月,董永安出任河南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厅长,2010年12月24日,董又被省纪委带走,随后正式被双规。据调查,在董永安主持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期间,河南省审计部门曾在2009年发现下属公路管理局挪用养路费6056.7万元用以建设住宅楼,另在农村公路项目上存在申报项目虚报投资额3.56亿元、违法转包工程1926.5万元、市县未配套资金10.81亿元等问题。又如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间,在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受让项目股权、承建工程、结算工程款、解决亲属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亿余元;许迈永还利用担任国有公司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5300万余元。此外,许迈永在任杭州市西湖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退还有关公司土地出让金7100万余元,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2011年5月12日,许迈永被宁波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教育、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突出。如吉林于兴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9年,于兴昌利用担任吉林省高校党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副厅长、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的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学生择校、考试录取、调剂专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953万元,其中于兴昌分得801.8万元。另外,于兴昌有1000余万元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自2005年始,浙江省的反腐风暴,掀落了从小学、中学、高校直到浙江省教育厅的大批职务犯罪官员。仅高校近三年里,就有14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分。自2005年以来,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依法查处的辖区高校系统职务犯罪案件17件,涉及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中国计量学院等6所高等院校。在被依法判决的16人中,10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期,杭州下沙高教园区14所高校中有9所发案,江干区检察院共查处13个职务犯罪犯罪案件,14名高校干部落马,其中厅级干部两人,处级干部7人。2009年1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浙江理工大学原副校长(副厅级)夏金荣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前,该校原党委书记白同平因受贿罪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检察机关指控这位在这所大学里做了10年党委书记的“模范书记”利用职务为他人在工程建设、设计等方面提供便利,受贿70余万元。如广东省江门市新会人民医院原院长方机,自1999年10月至2005年3月,利用其主管药品采购的职务之便,指使医务人员及医药采购员,在医院对外采购药品的过程中,以收取“药品返点费”(即药品回扣款)的名义,先后多次收受20多家医药公司的回扣款,共计近1100多万元。他个人收受现金、汽车、房产,折合人民币近179万元及港币6万多元。在原院长方机的“言传身教”下,该医院200名医生中有140多人收回扣。2010年,温州市检察机关加大对医疗系统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立案查处医疗系统贿赂案件35件38人,其中大案23件27人,查办医疗卫生系统高管23人,其中医院院长就有4人。
3.司法、执法和监督领域的腐败比较严重。这类腐败直接危及社会公正的根基,群众深恶痛绝。2010年相继担任过广东省政法委书记、后任省政协主席的陈绍基、浙江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还有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这4名司法、执法和监督部门的高官在2010年被判重刑。原湖南省郴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及招投标、税费的减免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和子女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3123.82万元.此外,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2008年11月20日,曾锦春被判处死刑2010年12月30日被执行死刑。2011年1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一审宣判张|受贿、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认定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查明:1999年至2009年,张|在担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02万余元。此外,自2005年起,张|明知岳宁(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已判刑)经营的“白宫”夜总会等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组织,仍长期到“白宫”夜总会娱乐、赌博并入股经营,又通过岳宁对外发放高利贷,纵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权钱交易公开化
1.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蔓延到各行各业,演变成一种“潜规则”
近年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经济成分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领域或单位较为严重,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据统计,自2005年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以来至2009年,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69200多件,涉案金额165.9亿元。2005年8月至2007年8月,全国共查结商业贿赂案件31119件、涉案金额70.79亿元,其中涉及公务员的案件6971件、涉案金额17.13亿元。2006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8010件,涉案总金额8.8亿余元,批准逮捕各类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5117人,提起公诉4212人。其中5万元以上的大案为4249件,占立案总数的53.1%;处级以上的要案有894人,厅级以上78人,国家公务员2164人。在这些案件中,发生在6大领域、9个重点部位的商业贿赂案件达到5845件,占立案总数的73%。其中,工程建设领域2263件、土地出让领域357件、产权交易领域195件、医疗购销领域1284件、政府采购领域160件、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641件。2010年1至11月,全国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共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1万余件,涉案金额42亿余元。如2004年1月,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接到关于江苏省某著名医院图书馆购书拿回扣的举报。随着侦查的深入,一个在业内流行多年、几乎涉及整个行业的图书采购回扣“潜规则”暴露了出来。此案涉及单位有南京市范围内近29所高校38个部门,近16家出版社;涉案人员收受教材返还折扣款达200多万元,带出涉及全省范围内高校系统相关受贿线索100多条,小金库等违法金额近2000万元。从2005年9月起,建邺区检察院又将查处案件过程中涉及的100余件线索向江苏省检察院移交。随即,江苏省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一次教育系统教材采购腐败行为专项打击行动,至2006年1月,共立案查处此类案件101件101人。
2.买官卖官现象比较严重
进入21世纪后,我国买官卖官现象比较严重。“不跑不送,降低使用;光跑不送,原地不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成为最经典的潜规则。福建省委党校曾在24个班次1362名学员中作过调查,认为上述顺口溜完全符合现实的占15.8%,认为基本符合现实的占62.1%,二者合计占77.9%;认为基本不符合的仅占11.7%,认为完全不符合的只占3.1%。2005年爆出的“建国以来最大的买官卖官案”――马德案中,涉案官员达265名,仅绥化市各部门一把手就有50多人。韩桂芝、马德买官卖官案涉及领导干部900多人,有多名省级干部,上百名地市级干部。马德把其执掌的市委大院变成了一个乌纱帽批发部。在马德那里,小到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大到县委书记、县长,以及各市、县、区内局委办各部门的一二把手,每个位置都有“价格”。他们买官卖官手段花样百出,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绥棱县原县长李刚于 2000 年 3 月,让其妻子焦某将一个 30 万元的存折送给马德之妻田雅芝,田收下后告诉了马德。 2001 年春,李刚即被提拔为绥棱县委书记。海伦市原市委副书记王学武, 2000 年 11 月,借马德在绥化市医院住院之机,向马德行贿。 2001 年春,王学武被提拔为青冈县县长。明水县原县长吕岱,先后 3 次送给马德 14 万元,不久,吕岱被提拔为明水县县委书记。绥化市水利工程处原处长张忠义,为了自己和女儿被重用提拔,曾一次送给马德 10 万元,很快,张忠义被提拔为绥化市政局局长。皖北地区先后有18名现任和原任县委书记因腐败被查处。其中“安徽第一巨贪县令”,滁州市定远县原县委书记陈兆丰在担任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国家级贫困县定远县县委书记期间,共收受207人334次贿赂计人民币283.76万元、美元800元,另外,还有545余万元人民币、美元6996元、港币1.677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在18名腐败县委书记中他卖出官帽最多――共110顶,官帽平均每顶1万多元。其贪腐语录是:“都是你组织部说了算,还要我这个书记干什么?”2006年6月陈兆丰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河南省委组织部门介绍,2006年河南省县级党委换届以来,河南共查处贪污受贿犯罪的县委书记22名,其中9名是在县委书记任上被查处,13名是从县委书记岗位上提拔或调整到其他工作岗位不到一年被查处。绝大部分涉及买官卖官。
四、职务犯罪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化、隐蔽化
1.职务犯罪新类型不断出现。如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价值多元化的客观存在,人们的需要和欲望日益多样化,贿赂对象已远非各种各样的“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随着我国对财物贿赂犯罪的打击,犯罪分子越来越狡猾,贿赂犯罪的手段更加隐蔽,“即从过去赤裸裸的权钱交易,逐渐转为隐蔽性较强的性贿赂、信息贿赂、业绩贿赂、感情贿赂等非物质化贿赂。”在司法实践中,“作案手段隐蔽化的特点更突出,如有的收受大量烟票,有的收受‘购房订金单’后以亲属名义购房;有的采取合伙开办公司、收受车辆房产不办理过户手续等新手法收受贿赂;还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亲属经商办企业,或投资房产、购买股票、理财产品等,让一些有所求的企业主采取让价优惠、提供股本金、投资款、利润分红等方式实施贿赂,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2.职务犯罪呈现间接化的倾向,影子职务犯罪(利用自己在任时期的影响力荫庇他人或者为自己的将来铺路)、期权职务犯罪(钱权交易,未来兑现)、裸官职务犯罪(配偶子女全在海外,一人在国内做官,资产不断转移海外)等越来越严重。如河南省济源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们通过分析案例发现,“长期投资型”的贿赂犯罪逐渐代替赤裸裸的“短平快型”行贿受贿。行贿者为了谋求利益,往往对受贿人进行感情投资,甚至进行长期铺垫、建立密切稳定的关系,以“放长线,钓大鱼”,并以此掩盖钱权交易。如利用认干亲、结儿女亲家等方式攀亲联姻,与受贿人“合伙经商”、“共分利益”;或以亲友、同学、战友的名义实施行贿受贿。这些方式下的感情铺垫、长期投资,行贿人往往心照不宣地表明意图,受贿人也容易心安理得地接受钱物。家族式腐败成为当前贪官腐败的一种普遍现象。专家根据牟利形式,把家族式腐败分为3种类型:第一类是“高官丈夫前台扮黑脸,妻子儿女幕后收黑钱”。第二类是利用权力给妻子、儿女或其他家族成员开公司、接项目提供各种便利,家族成员从中渔利。还有一类是贪官施惠于商人、下级,希望“照顾”自己儿女,间接捞钱;甚至等自己不掌握权力时,再“回收”利益。
3.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反职务犯罪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的手段不断翻新,作案方式更加隐秘,侦查与反侦查的斗争更加激烈。为了规避法律,对抗侦查,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更加隐蔽,作案手法更加复杂,特别是贿赂犯罪,基本上,一对一进行,报案中的抗审能力,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抗审能力增强,犯罪分子犯罪后,翻供反证的现象增多。
五、窝案、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
案件牵涉面广,往往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突破一案带出一串、端出一窝的情况较为突出。职务犯罪犯罪形态向共同犯罪、群体犯罪和有组织的职务犯罪犯罪发展。职务犯罪犯罪由传统的单个作案为主向内外勾结、里应外合的共同犯罪、群体犯罪发展;团伙作案由一个单位或一个团体蔓延到一个地区、一个系统,形成引人注目的“窝案”、“串案”现象。
比如中纪委牵头查处的湖北省襄樊市原市委书记“孙楚寅卖官受贿窝案”,共牵扯领导干部74人,其中厅级干部11人,相关部门和县市“一把手”30多人。辽宁省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的“慕马职务犯罪案”,涉案金额高达2亿多元,共牵扯领导干部122人,其中副省级干部1人,厅级干部4人,局级干部18人。而以阜阳市为代表的安徽省皖北地区所发生的“政治大地震”,共有18位县委书记落马,还挖出了安徽省原省委副书记王昭耀、原副省长王怀忠和阜阳市前后两任市长肖作新、李和中等一大批高官。在湖南郴州职务犯罪窝案中,共有150多名官员中箭落马。2008年11月20日,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分别判处郴州市委原书记李大伦、郴州市委原副书记兼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死刑;以受贿罪一审判处郴州市原市长周政坤无期徒刑。李大伦受贿1404.32万余元,对1797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曾锦春收受贿赂3151.84万元,并对952.72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周政坤收受贿赂1200余万元。另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先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671万余元,指使他人挪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款2650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指使他人虚开发票侵吞公款18.74万元。
又如湖南省耒阳市矿征办窝案,一个拥有770人的事业单位,100余名干部职工涉案,矿征办主任罗煦龙被处理后,100余人闻风而逃,在职在位班子成员全部落马。其中55名中层干部被立案侦查,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征收大队长、非煤队长、稽查队长、行政股长、站长、班长纷纷落网,涉案金额多达500余万元,其中4名主要人员涉案300余万元。
从犯罪成员分析,职务犯罪由个人向家庭蔓延。家庭成员共同犯罪,共同站在被告人席上接受审判,这是近几年来出现的一道“风景“。有的官员不能廉洁自律,又不能对家庭成员进行必要的反腐教育,导致亲情扭曲,家庭防线失守,从而使家庭成为职务犯罪的温床。据对3000多起案件的分析,家庭成员共同犯罪510余起,约占17%。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北京市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等一些贪官,有的是共同作案,有的是家庭成员利用官员的职权大肆受贿,还有的是互相包庇、掩盖犯罪。1998年至2006年,周良洛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委常委、宣传部长,朝阳区常务副区长,海淀区委副书记、区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北京市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瑞景清源房地产公司、北京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多家广告公司和顾问公司给予的贿赂款共计1672万余元。在这些款项中,周良洛的妻子鲁小丹参与受贿889万余元。2008年3月28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周良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鲁小丹被以相同罪名判处无期徒刑。
六、职务犯罪从境内向境外发展,职务犯罪案件涉外化趋势明显
有的腐败分子利用资本跨地域、跨行业、跨国境流动的机会,与地区外、行业外、境外不法分子勾结,共同犯罪;有的腐败分子利用国家间法律的差异,国内犯罪,国外洗钱;有的以境外商人为合作对象,在为对象牟利后,在境外“交易”,赃款赃物滞存境外,一有风吹草动即随时出逃,犯罪分子潜逃境外现象明显增多。为了逃避法律惩罚,一些职务犯罪犯罪分子秘密的将赃款转移到境外,提前做好外逃准备,在作案后或事发前潜逃境外,主要逃往一些西方国家和我们周边的国家,企图利用这些国家和我国的政治法律方面存在的差异来逃避追诉。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的统计显示,过去10年逃往北美和欧洲等地的中国腐败官员达1万多人,携带款项达6500亿元人民币以上。如余振东、许超凡和许国俊是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开平支行的三任行长,在1992年到2001年期间,先后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银行资金4.82亿美元。2001年10月12日案发后上述三人立即潜逃。后来查明,三人已卷款潜逃至加拿大境内。然而不到一年,中国银行中行黑龙江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属下的分理处主任高山,又卷走6亿元人民币举家潜逃加拿大。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剧,腐败分子跨国洗钱犯罪越来越猖獗。据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届年会提供的数据显示,现在发展中国家每年由于腐败导致的经济损失为200亿美元,而发达国家每年由于腐败导致的经济损失则高达5390亿美元。与惩治国内职务犯罪不同,惩治外逃贪官必须寻求国际合作。对此,必须通过缔结相关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在腐败案件的诉讼移管、调查取证、引渡、移交赃款赃物等方面加强国际刑事合作。“目前,中国已与35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加入含有司法协助、引渡等内容的28项多边公约。中国还可以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公约,与世界100多个国家开展包括引渡在内的国际司法合作。”在追捕外逃贪官过程中,引渡是主要途径之一。但由于各方面的因素的影响,遣返或引渡成功的只是少数,合作的形势十分严峻。如开平案发后,在中方的强烈要求之下,美国司法机构拘捕了余振东等嫌犯。但由于中美两国并未签署引渡协议,余振东等人迟迟未能移交中方。在进行了长达3年的谈判之后,美国终于同意采用引渡替代措施遣返余振东。而这还是在余振东自愿选择回国的基础之上才达成的个案协议。余振东由此成为第一名由美方正式移交中方的外逃职务犯罪嫌犯。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余振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
七、职务犯罪黑数大
尽管我国不断加大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但由于职务犯罪本身的特点,犯罪黑数大。犯罪黑数是指确已发生却未被发现的案件数。从案发规律来分析,职务犯罪黑数要比其他犯罪黑数大得多。“1993年至1998年,每100名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只有42q7人被立案侦查,最后被判刑的只有6q6人,即因腐败而被判刑的官员仅6q6%。”我国反腐败学者胡永鸣用以下数学的方法列出“贪官查处概率”:假设有50%的贪官被人发现;假设被发现的贪官有50%被举报;假设被举报的贪官有50%被审查;假设被审查的贪官有50%被处理;那么,最后的查处率是: 0.5×0.5×0.5×0.5=0.0625,也就是说,100个贪官只有不到7个被清除。“腐败暗数”是10:1。2003年中科院和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提交了一份关于我国高层官员腐败特点和趋势的研究报告。报告指出,我国从1978年至2002年,腐败“潜伏期”明显变长:在被调查的省部级领导干部犯罪案件中,1980年至1988年的7起案件是1.43年,而1998年至2002年的16起案件平均是6.31年,最长的达到14年。原广东韶关市委常委、公安局长叶树养从1988年接受第一笔贿赂开始,到2008年因贪腐落马为止,涉嫌受贿1800多万元,另有1600多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贪腐时间长达20年。在叶贪腐的20年间,不仅没有被查出问题,反而平步青云,升迁至韶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甚至还当上了“惩防腐败体系建设考核工作组”组长。河南省封丘县原县委书记李荫奎在2002年中秋至2009年春节,利用担任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575次非法收受142人的贿赂,共人民币1276万元,创下县委书记受贿次数之最。这表明我们惩治职务犯罪的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职务犯罪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它严重危害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公平正义,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国有单位或其他单位的正常的活动和公正廉洁的信誉,给公私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甚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职务犯罪的新特点为当前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带来严峻挑战,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权,强化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是时代赋予的重任,是我们必须作出的理性选择。
[1] 1998年以后,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之所以大幅度下降是因为1998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部分职务犯罪划归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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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腐败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对经济建设和政局稳定起着破坏作用,使国家和人民身受其害。当中国全面进入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阶段的今天,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随着高科技的运用和人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职务犯罪的特点也就呈现出“犯罪主体特殊性”“犯罪手段隐蔽性”“追求犯罪安全性”“犯罪形式智能化”等多元化特点。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
1、什么是职务犯罪 在这个名词里面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职务”。“职务”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目前在我国的职务分类中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执行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我国的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有: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 在职务这个名词中,所谓的“职”:就是职责、职权、职掌、这个职业就是“掌管”的意思。“务”呢,就是由职而产生的,所应承担的任务、事务、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职”,就要承担一定的事物,同时,根据职务的不同,相应地承担的责任也不同。职务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2、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 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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