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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赏100分!求现代化支付结算服务方式研究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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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1 京公网安备02号农村支付结算服务的现状及完善途径
摘要:中金在线-中国人的金融门户网站,覆盖财经、股票、 证券、金融、港股、行情、基金、债券、期货、外汇、保险、银行、博客、股票分析软件等多种面向个人和企业的
  强化新农村建设,解决好“三农”问题,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意义重大。我国启动了新一轮“新农村建设”和农业改革,目的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步伐。但是,落后的农村支付结算体系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支付结算体系基本情况
  2007年,全国县域金融服务网点为12.4万个,其中县域大型商业银行机构网点数2.6万个,从业人员43.8万人;中国农业银行县域网点数为1.31万个,占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的比重为10.6%;县域网点数为5.2万个,占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的比重为41.5%。
  在支付系统网络建设方面,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20587家、1035家农村合作银行、1664家、88家村镇银行接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全国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全部建设运行了综合业务系统,并实现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联网。农村地区支付清算网络已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在非现金支付工具推广方面,人民银行组织开展的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已扩展到23个省(区、市)的5.2万个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和全国31个省(区、市)辖内1.5万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这一举措得到了广大农民工的好评。除此以外,各涉农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也得到了迅速推广和普及,尤其是在集贸市场、粮农批发市场以及涉农补贴资金发放等领域,银行卡和电话转账业务的普及率迅速提高。在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支票、汇票、银行本票的使用量迅速上升,并部分实现了电子化处理。有的地区在农村已经推出手机支付、网上支付等新型支付业务,并显示出很强的发展潜力。
  为促进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改善工作迈向新台阶,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示范县建设的工作要求。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依据辖区内经济发展水平和分布情况,选择了部分有代表性的县(市)作为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示范县,探索经验,以点带面,推进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的全面改善。截至2009年底,在全国145个省级示范县中,银行结算账户数达到1910万个,较2008年底增长44%,是同期全国银行结算账户增长水平的2.4倍;ATM机布放量达到了9401台,较2008年增长52%,是同期全国ATM机增长率的1.9倍;POS机的数量达到71443台,较2008年增长71%,是同期全国POS机增长率的2.3倍;联网商户56748户,增长72%,是同期全国联网商户增长率的2.2倍。这些数据充分表明了全国示范县建设取得的良好成效。
  农村支付结算服务存在的问题
  农村金融机构数量逐步萎缩,支付结算服务存在盲区。近几年,随着经营策略的转变,国有商业银行服务网点逐步退出农村市场,追求效益性的经营原则使商业银行的经营重点逐步向城市倾斜,使得农村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锐减。目前农村地区主要金融服务机构为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网点和少数农业银行,但受行政乡镇合并改革和风险防控的影响,农村信用社和邮储银行也在对部分网点进行撤并,导致整体机构数量逐步萎缩,难以适应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居住分散对支付结算服务的要求,造成偏远、落后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服务存在一定盲区。
  农村金融支付结算工具欠缺,制约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由于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和农业银行的支付结算工具有限,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网上银行、电话(手机)银行、全国支票影像系统等结算支付工具在农村地区基本处于缺失状态。农村信用社虽然是农村支付结算的主力军,但其支付手段还主要停留在传统方式上。邮储银行在乡镇的业务主要都是邮政部门代理,这些机构仅能为邮储银行代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相对于农村的支付结算需求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同时由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基层网点的人员设置、软硬件环境受其自身规模和科技力量等制约,适应能力不强,乡镇以下网点通常不具备办理银行卡业务的能力,同时缺少自助设备和刷卡设备(如ATM机或POS机),农村银行卡的推广使用面较小,现金支付仍是最主要的支付手段。
  农村地区非现金结算工具认知度低,现金交易习惯难以改变。一是针对农村的支付结算宣传不够,导致支付结算知识缺乏,对非现金支付工具认知度低。不少农村客户甚至不了解银行卡还具有转账、消费等功能,更无法使用和接受各类票据结算。二是相关结算知识的宣传过于强调专业性,很难得到农村客户的认同和接受。由于感到操作复杂,农村客户对新兴的支付工具往往不知道用、不会用。三是缺少专为“三农”服务的支付工具。目前除“农民工银行卡”等特色服务项目外,别无其他的特色支农支付工具。四是结算收费较高,极大阻碍了农村客户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支付结算的收费主要是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并规定每笔收费的最低和最高限额。相对于农村支付结算单笔较小金额,收费标准就显得较高,且通常无法享受收费上限的优惠。面对非现金支付工具相对较高的收费,相较低收入的农村客户为节省费用,往往选择使用无结算费用的现金,而舍弃更安全、快捷的非现金支付工具。
  农村地区支付结算效率低下,银行卡受理环境建设落后。一是受网络、技术、人才、资金等因素制约,加之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结算业务量小,难以消化支付结算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导致现代化支付系统在向农村腹地发展时缺少支撑点,降低了共享资源的利用率。没有接入支付系统的网点只能通过其他行内系统由营业部代理支付系统业务,实现跨行、跨区域的资金汇划,增加了支付业务处理环节,延长了资金在途时间,资金结算效率较低。二是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商业不繁荣等原因,银行卡消费金额小,达不到特约商户的受理标准,银行机构对农村受理市场的拓展速度明显滞后于城市。主要原因是农村地区营业网点的经营收入无法弥补银行的巨额投入成本,制约了银行卡受理机具投入的积极性。同时,农村地区的特约商户多为农资公司、便利超市、小商店等中小商户,其本身利润较低,缴纳的交易费和POS机押金成为其经营成本中的很大一部分,且本身POS机利用率不高,这都在无形中压制了农村商户安装POS机的积极性。
  建设农村现代支付结算服务的实践
  农村支付结算服务的总体思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先进成果,以及我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果,通过目前在广大乡村地区比较普及的电话网、计算机宽带网,发展以惠农卡为金融产品的主要载体,以转账电话、ATM机、POS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为主要电子化服务渠道,以短信通为服务手段的遍布广大乡村地区的金融电子化服务网络。通过服务模式和制度的创新,满足广大农户对金融服务的时效性、差异性的要求,从而基本解决农村物理网点不足所造成的农村金融服务缺失问题,最终建立起普惠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使广大农户享受到“平等、普惠”的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同时实现金融服务体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支付结算服务的实现途径。目前,适合乡村的电子化金融服务产品主要包括:惠农卡、转账电话、ATM机、POS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通,其中惠农卡和转账电话是农业银行面向“三农”推出的创新产品。惠农卡是附加了“三农”特色服务功能的借记卡;转账电话是在普通电话机上加装了刷卡槽,使它具备了转账、查询、缴费等功能,由于其购置成本低,非常适合在农村大量推广。
  农村电子商务的建设实践。针对农村流通领域普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惠农便民为目标,充分发挥农村物流基地对区域内的辐射作用。利用移动通信技术和无线网络,有效整合涉农上下游商贸及信息资源,将移动电子商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物流配送、超市连锁经营所需信息流、资金流、物资流、商品流,实现四流合一、配套运行,最终形成以“服务三农,便民利民”为理念。形成以广大城乡地区市场为对象,以县域有实力的超市市场化运作为主体,以集约化采购和科学的物流配送为手段,以标准化农家店为载体,以城乡一体化物流网络服务体系商务平台为支撑,以移动手机和“农商通”机具为终端,以“工业品进村,农副产品进城”、“网络目录销售”、“门店资金归集”为应用的全新商务模式。积极打造城乡电子商务产业链,尽快形成县域商业零售、物流配送、特色加工一体化市场,全面提高农村商贸企业市场竞争力,从而创建农村流通领域强势品牌,扶持广大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和农民创业致富。深层次启动农村市场,服务“三农”,振兴农村经济,走出一条企业共建,多方参与,推广有效的城乡一体化物流网络服务体系建设商务模式,全面提升新农村建设的新路子。
  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服务的建议
  加快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扩展现代化支付体系辐射范围。一是在当前国家大力支持和服务“三农”政策下,政府要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支付结算服务中的主力军作用,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减免税收、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增设营业网点,扩大覆盖范围。二是利用和发挥好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支付结算服务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国家投入、金融机构自行承担、地方政府税收优惠以及向客户收取等多渠道方式,解决农村金融机构基层网点对接大小额支付系统的资金问题,畅通基层农村信用社汇路,尽可能创造条件使农村金融机构网点逐步对接大、小额支付系统,使其尽快得到安全、高效、多层次和低成本的现代化支付清算服务。三是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农村地区基础设施投入,对银行卡相关配套设备,采取国家政策扶持为主,金融机构投入为辅的方式。政府对金融机构在农村投放ATM、POS机等设备实行适当的财政补贴,减轻农村金融机构和商家的高成本压力,增强其积极性。四是农村金融机构要发挥其点多面广的优势,依托现代化支付系统,改进结算方式,加大科技投入,完善服务功能,完善配套设施,不断提升服务手段和服务能力。
  建立适应农村的支付结算宣传机制,创新支付结算服务手段。一是加大非现金结算工具和结算知识的宣传。农村金融机构要针对农民金融知识欠缺的实际特点,注重对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和结算手段的常识及现实意义进行介绍宣传,将广大农民引导到新金融产品服务体系中来。要把握好宣传形式、宣传内容和宣传对象三个方面,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让农民敢用、会用、爱用各种非现金支付工具。二是积极鼓励农村支付工具和结算方式创新,针对农村地区居住分散、交通条件差等特点,加快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支付工具的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农村电子支付的交易规则,提高电子支付的安全性,消除农民使用的后顾之忧,为农村客户提供更多、更安全、更便捷的支付结算工具和支付结算服务,最大限度满足农村不同层次群体的结算需要。三是加快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发和推广对农村地区适销对路的金融产品。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农村支付结算服务中的主导作用,立足“三农”,创新金融产品,要从推动金牛卡、惠民卡等银行卡特色服务入手,引导农民减少现金使用。
  政策扶持非现金支付,建立优势互补的支付结算服务体系。一是改革现行的结算业务收费模式,通过采取免费试用非现金支付系统业务、制订城乡有别的支付结算收费标准、财政专项补贴和降低农村地区的结算资费标准等措施,使农民切实感受到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便捷与实惠。二是强化现金管理,促进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推广,加快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竞争有序的多元化农村支付结算服务网络体系。加强金融机构对结算对象现金管理方面的硬约束,在降低非现金结算的相关费用的同时,逐步推行金融机构现金收付业务的收费制度,从政策上鼓励使用非现金结算。三是继续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以及粮食直补、退耕还林、生猪补贴等国家农业补贴政策的推行实施,并积极配合相应的非现金支付结算方式的跟进,引导广大农民适应便利的支付结算环境和灵活的结算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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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银行卡和汇兑、、委托收款等进行货币给付及其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和银行转账结算。支付结算作为一种要式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
支付结算概念
狭义的支付结算仅指银行转账结算,即1997年9月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所指的“支付结算”。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是一种法律行为。
支付结算体系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服务组织和相关的法规制度等。
传统支付:现金支付,
电子支付:电子联行,电子汇兑,中国现代化支付
:支付网关,电子钱包,
支付结算特征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支付结算金融机构
支付结算方式包括票据,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和信用证等结算行为.其中票据包括支票,,和商业汇票等.上述结算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说明了支付结算不同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
支付结算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支付结算行为亦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第九条规定:“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中国人民银行除了对票据结算凭证的格式有统一的要求外,对于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也提出了基本要求,例如: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和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支付结算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止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责任。与此同时,当事人对在银行的存款有自己的支配权;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支付结算管理体制
支付结算是一项政策性强,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必须对此实行统一的管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商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并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的支付结算纠纷。
支付结算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条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坏社会公共利益。”支付结算的当事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支付结算活动。
支付结算类别
按照不同的标准,支付结算可分为不同的类别。
支付结算形式划分
依结算采用的形式不同,结算可分为和两种。其中,现金结算是指当事人直接用现金进行货币收付,了结其债权债务的行为。在我国,现金结算受制度的制约,限于个人之间和单位之间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收支以及单位对个人的有关开支。非现金结算是指当事人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的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的账户来完成货币收付以清结债权债务的行为,故又称为转账结算或。
支付结算工具划分
依结算使用的工具不同,分为和非票据结算两类。票据结算是以票据(、和)作为支付工具来清结货币收付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非票据结算是客户间以结算凭证为依据来清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如[1]
银行卡、、和等。
支付结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支付结算基本要求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包括: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支付结算支付工具
支付结算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的票据。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其基本当事人有三个:
注:银行汇票基本当事人两个:1、出票人(因为出票人与付款人同为银行身份重叠) 2、收款人
1、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
2、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
3、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汇票的分类:和
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汇票的行为:出票、提示承兑、付款
汇票的付款方式: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支付结算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个:一是,二是收款人。
本票的分类:仅指银行本票
本票的付款方式:见票即付
支付结算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其基本当事人有三个:
1、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
2、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
3、收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
支票的付款方式: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支付结算银行卡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工具。
分类:是否有透支功能分为 借记卡和信用卡
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和储值卡
其基本当事人有三个:银行,持卡人,商户。
支付方式:
支付结算汇兑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便于汇款人向收款人主动
付款,分为信汇、电汇两种方式,由汇款人自行选择。
支付结算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根据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寄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一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一千元。
采用托收承付,银行还行使职能,要审查拒付方的拒付理由。
支付结算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便于收款人主动收款,该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使用。
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人选用。[1]
采用委托收款方式,银行只起结算中介作用,付款方无款支付,只要退回单证就行;拒付,银行不审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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