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理赔新规定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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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的各项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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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日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5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吉高法〔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此复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日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13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复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日审委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8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9〕2号《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复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日〔2000〕执他字第25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沪高法[号《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被执行人即登记名义人上海福久快餐有限公司对其名下的三辆机动车并不主张所有权;其与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与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实,并无转移财产之嫌;且第三人出具的购买该三辆车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第三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该三辆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此,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故请你院监督执行法院对该三辆机动车予以解封。此复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日 公交管〔2000〕98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你办5月23日来函收悉,现复函如下: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特此复函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你室《关于征求&关于如何认定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批复(稿)&意见的函》(法研〔2000〕41号)收悉,现复函如下: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特此复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日 法研[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陕高法[2000]50号《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后才能作出规定,但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另外,公安部日发布的《机动车登记办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登记证》随车交给现机动车所有人。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日 〔2001〕民一他字第23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我们研究认为,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挂靠单位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何承担责任的答复(日 甘高法〔号)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酒中法研字第02号《关于挂靠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判委员会日第46次会议讨论,答复如下: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并对挂靠车辆的运营有一定支配权的,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对挂靠车辆的运营没有支配权的,被挂靠单位仅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但私人自用非营业性车辆除外。此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江苏省高级人民院: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81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你厅《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函》(保监厅函〔2004〕9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法》本条所确定的自愿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基本原则,应当适用于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法》第四条也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因此,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只是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的失效而无效。我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履行日前签订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也可以经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的复函〔2006〕民一他字第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你院(2005)浙法民一他字第1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与楼棕荣、吴林宵、楼超建、张伏莲、邱朝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第三者责任的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资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资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复函(日 〔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日报请的(2008)皖民申字第 0440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少数人意见。此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通知(日 皖高法〔号)各中级人民法院、县(区、市)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在审查申请再审人董家玲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形成不同意见。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形成两种意见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日以〔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函答复我院。根据答复精神,对《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的理解,即这里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希望在今后同类案件处理中贯彻执行上述答复精神,确保全省法院法律适用的统一。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交强险中“无证驾驶”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的复函(日保监厅函〔号)济宁仲裁委员会:你委《关于赵存富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了不同的处理,规定保险公司只对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予以垫付,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无证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以上意见,供参考!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日保监厅函〔2007〕77号)深圳保监局:你局《关于交强险若干问题的请示》(深保监发〔2007〕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机动车的种类、使用性质等重要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的,根据《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执行。保险公司依据投保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填写的投保单和如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应按照《交强险费率方案》计算、收取保费。若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6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9条进行处罚。对于保险公司明知被保险机动车的种类、使用性质等,而不按照《交强险费率方案》计算、收取保费的,可依据《条例》第38条进行处罚。二、根据《条例》和《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日保监厅函〔号)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柳兆福诉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支公司一案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实务中,“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的相关规定,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因此,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你委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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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的建议动车超速、超载、酒后驾驶、逆行、疲劳驾驶、无证驾驶、抢红灯等行为,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信号灯行驶、交叉路口抢道行驶,违章进入机动车道行驶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在我市随处可见,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最根本原因。部分道路的规划建设、设施相对滞后,标志、标线、信号、隔离、照明等设施也未统筹安排到位,也是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之一。另外我市机动车急剧增加、外来人口数量不断上升、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尚未完善、相关部门工作未做到位、部分市民素质有待提高等也是交通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我市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死亡人数的比例居高不下,这不仅对市民生命的潜在危险,也是我市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威胁。
为此,建议:
一、加强交通安全普及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民遵守交通秩序的法制意识。
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办法》为契机,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全民交通法制意识和素质。首先,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按规定免费的10%的公益性广告中交通安全的公益广告应占有较大的比重。其次,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各社区大力宣传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运用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第三,深入社区、单位、学校、乡镇、农村,建立长期、稳定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阵地。第四,针对车辆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等不同的对象,进行不同层次的宣传教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抓准事前、事中、事后的教育特点,提高宣传教育的效果。通过长期的、系统的教育,形成全民重视,全民参与、全民支持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交通硬件设施。
交通、市政园林和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不断提高道路等级和质量,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事故预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设置、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及时修复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桥梁,改善夜间道路照明设施,对事故多发地段采取工程防护措施。
三、加强交-警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一要加强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的教育和督察。对各类严重的交通事故要充分运用暂扣、吊销驾照、拘留等处罚措施和记分手段,坚决做到违法行为未纠正的不放过。并做到检查与处理结合,处罚与教育结合,纠正与宣传结合,分析与建议结合。财政应向“科技强警”倾斜,增加道路监控设施,以减少违法行驶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要切实提高路面交通管理力度。做到“管好路上每辆车”,严管机动车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等突出违章行为。加强夏季、冬季、恶劣气候条件下的交通安全防范。
三要建立恶劣气候交通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对交通安全畅通有严重影响的、雪、雾等恶劣气候情况,尤其是高速交-警支队,要针对自身特点,按照交通管理预案,加强指挥疏导,组织实施车辆分流,防止发生交通严重堵塞和重、特大交通事故。
四要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对大量的事故进行分析,找出软件、硬件方面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的建议,给相关部门参考,从血的代价中换取科学管理的方法,以善今后。编辑提醒:请注意查看“关于交通事故的建议”一文是否有分页内容。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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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祸的作文600字
1车祸在那一瞬间
看到“安全”这熟悉的字眼,你会想到些什么?是交通规则?是安全措施?是各种各样的注意事项?……我相信,许多人能多多少少讲出一些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上下楼梯靠右行、走路要走人行横道、不能酒后驾车……但事实又是怎样的呢?存在侥幸心理有之,明知故犯有之,熟视无睹有之。例如:很多的车上都标有“先下后上”、“一人平安,全家幸福”等等的标语。
报纸、电视新闻天天有报道车祸事件,提醒人们应该注意安全,但是人们就是不引起重视,那天我就目睹了一件交通事故。我乘着爸爸开的摩托车去买书,就在半路上,一位叔叔开着一辆崭新的摩托车,从后面超过了我们,那个速度真可以用风驰电掣来形容,敞开的衣服在他身后展开,犹如飘带,只一会儿工夫,就在我的视线中消失了。我在心中默默地想:新车就是不一样,那位叔叔真酷。就在一个转弯的地方,我们发现围了一群人,爸爸就把车停下打探消息,我也挤了进去凑热闹。只见地上有一滩血迹,颜色还是鲜红的,不远处倒着一辆已经变了形的摩托车。“怎么了?”爸爸惊讶地问。据周围的目睹者说,摩托车司机的车速太快,当前面的一辆大卡车急刹车的时候,他刹车不及,一头撞在卡车的尾部,受伤严重,如果能保住一条命已是万幸了。“那不是刚才超过我们的那辆车吗?可惜了这辆新车,成了一推废铁。”爸爸转身对我说,“你在上学放学的路上,要宁停十分钟,不抢一秒钟。”
因而安全知识要掌握,更重要的是在现实的生活中,加强安全意识,安全之弦要时刻紧绷。
2车祸发生在不经意间
很多人都觉得交通安全、车祸发生离自己很远,可事实上并不是这样,它其实离我们很近、很近……
记得,我无意间在书上就看到了这样的一件事:佑佑全家去乡下看奶奶,由于佑佑在车里很无聊便玩起了车里的东西,他一会儿玩玩窗帘,一会儿玩玩开关,爸爸妈妈批评了佑佑。到了休息站,一家人在餐厅里用过午餐,又准备出发,佑佑看着门边的把手,又玩了起来,可车子一个紧急刹车,佑佑被车子甩了出去,爸爸妈妈将他送去了医院,虽然没有什么大碍,可也太危险了。
再往下看,又有一个顽皮的孩子。徐飞同学放学乘车回家,在车上,他将头伸出车外看热闹。途中,汽车司机为了避让迎面开来的汽车,猛地将车开向偏右边,不巧,这使徐飞的头撞在路边的大树上,徐飞当即血流满面……
全世界每年因车祸造成的死亡人数都在30万人以上,因交通事故而负伤致残的人则更多。
说起车祸,在我的身边,我也已经看到过好几起了。
那是一次放学回家时,我和同学走在马路旁,嘻嘻哈哈地戏笑着,可就在此时“碰”的一声,我循声望去,地上两个男人仰躺着,身边的摩托车和自行车在地上歪歪斜斜地倒着,自行车的轮子还在“沙、沙”地转着。“快送医院啊!”不知是谁喊了一声,众人才回过神来,将这相撞的两人送往了医院,地上两辆车子静静地躺着。
真是车祸猛于虎啊!
虽说先进的车辆可以给人类带来福音,可在此同时又给多少人带去了失去亲人的痛苦,受伤的危险啊!
如果少一个人闯红灯,少一辆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车……那会有多少人少去生命的威胁。记住,车祸就发生在不经意间,为了你我家庭的幸福,请遵守交通规则。
在我的记忆中,许多事已经淡忘了。可是,那天发生的车祸,让我至今也难以忘怀。
那天,天空阳光明媚,风和日丽。我像往常一样,中午放学回家吃饭。可是,一场突如其来的事情让我措手不及。一辆私家车,从我身边急驰而过,在没有任何先兆的情况下,嘎吱一声,停到了我的前面。我
当时毫无准备,只听“咣当”一声,我连人带车装到了这辆车上。自行车躺在车后面,我却因惯性躺在了车前面。司机下车看着躺在地下的我,连声“没事儿吧?”都没说,只顾走到车后面,看看他的车被我撞得怎么样,然后狮子怒吼一般地批评我。他还怨上我了,并且逼着我往家里打电话,叫大人过来看看怎样赔偿他,他想的可真美。我闭嘴不说,电话也不打,我想:“这事也不能怨我呀!”我舅爷看见了,连忙帮我说他们,我可算有了个救兵。他们也不是好惹的,开始反攻我舅爷。这样一来争吵,人越聚越多,后来我让舅爷给我家里打电话,我一个一老一小说不过他们。
不一会儿,家里的人来了,这下可好了,我家里人让他们打110,他们不肯。我火冒三丈地对他们说:“你们这帮人,真是没人性,不敢打110,说明你们没有理,不敢打!”他们被我说激怒了,迅速地拨通了110,警察同志来了,看了一下现场说:“这不属我们管,请你们打112。”他们刚走,交警就迅速赶来了,他们检查了一下现场,对司机劈头盖脸地好一顿批评。最后,他们让司机拿出1300现金给我做赔偿,然后再向我低头认错,赔礼道歉。经过交警的调解,我的气已消了不少,我面带微笑地说:“下一次一定要注意,否则会比这次结果更严重。”
交通安全可是大事,多亏这次车祸没出什么大事,这也是我不幸中的万幸。
如今在公路上来来往往的车辆越来越多,我相信再过几年后,家家户户都会拥有一辆小轿车。虽然汽车给我们带来了方便,但也给我们造成了空气和环境污染,更可怕的事发生了无数次令人触目惊心的车祸。
南京前不久,有一名27岁的女工名叫洪宝时躺在江宁医院的病房里,打着吊针,脚上、膝盖上、鼻梁上都有红肿,身上到处都是伤。当她醒来时,问医生她老公在哪?医生说:“我们已经尽力了。”当她听到这句话时,眼泪不由自主的湿了眼眶,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这位女工和她的丈夫遇到了车祸,她的丈夫在车祸中不幸身亡了,从此一对相爱的人就此人间两隔了,又是一件悲剧发生。
听说在当天晚上,她和她的老公董成忠到超市去买一些生活用品,大约8:30左右,俩人手牵手走出超市,边走边聊天,准备回家,她走在马路左侧,她老公走在马路的右侧,突然听到呼喊声,彼此望了一下回头看发生了什么事情,也就在这一刻两人彼此牵的手也松开了,他们谁都没有想到这一松手竟是两人最后一次的牵手,从此他们是两个世界的人了,她的老公当场就死亡了,而她自己也因为被撞伤了而送进了医院,她要经历车祸带给她身上的伤痛,又要经历失去最爱的痛苦,试问这样的悲痛有几个人可以承受。
现在的社会中有越来越多的车祸发生,越来越多的家庭经历生离死别痛苦。这些悲剧的发生是我们所不能预测的,但我们可以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阻止这样的悲剧发生,只要我们遵守交通的规章制度,注意交通安全,这样悲剧就不重现,人们的脸上也将露出灿烂的微笑,所以请大家记住,生命是宝贵的,只有一次,不会重来,让我们共同努力来维持交通安全,让我们都成为永远的幸运儿。
“出车祸了!”只听一声大喊,街上所有人的目光都被吸引过去,人们从四面八方涌向出事地点,不大一会,这个地方就里三层外三层的被围了个水泄不通。一个从农村来城里打工的年轻人,上身穿白格子的黑衣服,下身穿一条长长的,几乎令自己跌倒的黑裤子,脚上一双又大又丑的黑拖鞋,让人一看就特别倒胃口。也许是没有见过什么市面,也许在乡下没有见到这么人,他看到这么多的人拥围再一起,就显得特别兴奋,积极的往人群中挤,生怕错过什么。人群中一声声叹息:“真可惜,一条生命…”“真可怜…”“幸亏我没有这样,以后要小心了。”青年人挤呀挤,人太多了,挤了半天他看到的还是别人的后脑勺。于是,他用力往里钻,吃奶的力都用上了,可看到的还是黑压压的一片后脑勺。挤累了,想蹲下来,人群一涌动,没差点把他挤趴下,踩成肉饼。他急忙顺势站立起来,往上跳,想看里面到底发生什么。
结果那么多人,让他失去重心,差点让他撞成脑震荡。经历过人群的冲荡,更激起他想一探究竟的好奇心;他看到周围的人有的站在自行车上,有的站在旁边小店的座椅上,目光都对着一个方向,人群中央。年轻人的机灵让他想出了一个好主意,只见他拨弄着人群,向空中挥舞着手臂,一把鼻涕,一把眼泪的大声哭喊:“爹爹,你死得好惨呀!”前面的人就听见他的哭声,纷纷给他让出一条道来,没看见里面现场的人,议论纷纷:“好可怜”“他父亲死得真惨!”此时,年轻人暗自得意,满怀得意的到了人群中央,就看见地上搭盖着一床白布,他若有其事的,脸上显得无比伤心的走上前去,鼓足勇气的掀开白布,立马惊慌失措,神色紧张,连连说:“这不是我爹。”
原来,白布下死的是一条狗。哈哈哈……人群中一片哄笑声,车祸现场的人们就在这笑声中渐渐地散去。
6车祸一秒钟,痛苦一辈子
今天下午,老师带领我们观看了《不能承受的生命之重》这部影片。影片讲的是2009年发生在我省的几起交通事故,从而让我们体会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看完这部影片,我思绪万千。原来,酒后驾车、超速驾车……这些违法的行为可以剥夺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大家都说酒后驾车、超速驾车……这些是违法的,以前我只知道它们是违法的但我不知道为什么是违法的,看了这部影片我明白了。酒后驾车、超速驾车……这些对交通安全漠视的行为能让人们的生命终结在公路上,从而引起一系列的纠纷,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才将这些提升到法律上来,其目的就是为了让我们重视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负责,从而营造一个安宁和谐的社会。
看着屏幕上一幕幕触目惊心的画面,听到被害者家属激动而有悲怨的言语。我知道,他们失去了他们最爱的人,他们失去了他们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取而代之的是无限的悲痛,然而这些都是无济于事的,它不能换来受害者的生命。也许受害者的亡灵在天堂会埋怨老天的不公,可是这也是无济于事的。他再也不能和自己最亲最爱的人在一起了……肇事者也难逃法律的制裁和良心的谴责。肇事者家属因赔偿受害者而负债累累,眼睁睁地看着他们的亲人入狱,无计可施,只能默默地流泪。
看看那些触目惊心的画面,看看受害者家属和肇事者及肇事者家属他们的伤痛,听听肇事者深深的自责和内心的呼唤,还有谁敢漠视交通安全?还有谁敢违反交通规则?肇事者和受害者家属他们都失去了他们原本幸福的生活,心里都留下一片抹不去的阴影,车祸就发生在一秒钟而带来的痛苦却是一辈子,真希望世界上能少一些车祸,多一些安宁。
7发生在校门口的车祸
星期二早上,我去学校上学,在到校门口时,我看见了惊心动魄的一幕。
妈妈骑着电瓶车,带着我来到了学校门口,我刚要背着书包进校门,突然,“砰”一声,整个学校好象定住了似的,我回头一看,啊!糟了,一辆红色轿车撞倒了两个老人和两个小孩,只见四个人都被撞出2米外的马路上,表情都很痛苦,一个老人不停地揉着膝盖,另一个老人摸着屁股,还有一个小孩按着额头,她的额头上已流出好多鲜血,真可怜!
这时,有一个老人哀叫道:“你这个司机啊!怎么开车的,我的老骨头还好,你干什么撞我孙儿啊!”还有一个老人也非常气愤地说:“开车这么不专心的,不要老是闯祸!”路过的行人都纷纷指责道:“怎么这么不文明,别人都走在斑马线上了,还要撞过去。”那个司机见了,赶紧下车,只见他脸色惨白,自己也被吓得哆哆嗦嗦的,结结巴巴地说:“对不起,我打了个电话,没看到斑马线上有人。”他赶紧去扶那几个人,额头流血的那个小孩不停地在哭泣,嘴里喊到:“奶奶,我痛!我痛!”说完他皱起眉头,有放声大哭起来。还有一个孩子,一边哭爹喊娘,一边用怨恨的眼神等着司机;最可怜的还是那两个老太太了,自己已经伤得站不起来了,但顾不上伤痛还要去扶两个孩子,他们用沙哑的声音对孩子说:“孩子,你要记住这是一次教训,以后过马路一定要看好左右。”我不禁升起了怜悯之情,我真想过去安慰他们一下,我又想起了那个司机,开车打电话,太不文明,太不应该了。只见那个司机马上抱起两个孩子,把他们放进了汽车,然后,扶着老人上了车,就这样,他们四人被送到了医院。
早上的这起车祸使我的心情都跌到了谷底,整整影响了我一天。我想:如果每个开车的人都能做到文明行车,那么我们这个城市就不会发生这么多流血事件。
8由车祸想到
星期三,刚走进教室,我便看到同学们都围成一团,再走进一看,一名同学皱着眉头趴在桌上,满身汽油味,再把左边裤子角掀起,只看得到一片刺眼的血色。原来,这名同学在上学路上遭遇了车祸。不一会儿,他的母亲赶到了学校,一看见孩子便顿时哭了起来……同学被送往医院后我们得知,这名同学被摩托车撞了,肇事者不仅不道歉,还在大骂几句后再飞驰而去……由这次车祸事件,我想到了许多。
假如这名同学在上学路上能多注意车辆安全行理,假如词者能减速慢行,在行驶中注意路边的行人,或有效避开这名同学,又怎么会有这样充满血腥味的车祸发生?又怎会枉深爱着孩子的母亲心疼得泣不成声?又怎会让肇事者一定不知辛苦了多久才赚来的劳动成果付之东流?就是这样一次不小心,剥夺了两个家庭多少的快乐与幸福啊!母亲那充满怜爱的晶莹泪水中,分明透着对这个不安全的社会的怨恨。
然而事情地与“美好”、“平安”截然相反,同学因这场车祸耽误了考试的复习,甚至还没有调整好心态;肇事者赔了巨额费用,本来就不宽裕的家庭条件又增加了大量负担。因为一时汪注意而发生的车祸,对我们又有什么益处呢?
作为一名受教育的中学生,我们应该遵守最基本的交通法规,且督促身边的人,使生活中能少一些这样的悲剧发生,让我们能健康阳光的成长,不让爱自己的人失望、伤心,也不让大家人为自己犯下的错而付出代价。
这样的车祸降临在我身边,我能感到它离我们是那样近,伸手便抓得到,相信它正在给我们敲响警钟,遵守交通规则,就多一份快乐!希望通过这次事故,更多的人能明白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使社会风气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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