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网上营业定演出有何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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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示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信息
  四、公示信息上报
  (一)上报系统
  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通过文化部涉外审批信息公示系统上报并公示信息。点击文化部门户网站(www.)首页在线办事栏目中“文化部涉外审批信息公示系统”,或直接输入http://114.255.59.60:8080/credit/admin.jsp进入公示页面和登陆界面。系统为信息公示负责人员开通登陆账号。已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开展涉外审批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通过平台直接将审批信息交换到公示系统。
  (二)上报及公示时限。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在审批完成后5日内上报文化部并公示信息,审批完成时间距离演出不足5日的,应在演出前及时上报并公示信息。
  2014年度审批的涉外信息,上报内容为本通知第二条“公示事项”第二款所列信息项。2015年的公示信息请列明审批项目基本信息和参演人员主要信息。
  五、公示信息使用
  (一)已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涉外活动,在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自批准演出活动举办日期起6个月内增加演出地的,实行事前备案管理。备案单位可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中直接检索相关信息,重复事项可在线下载。
  (二)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发现所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文化行政部门予以更正。
  (三)公示系统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的外国人入境管理信息库对接,信息互联共享。
  涉外审批信息统一公示工作将于日起正式启动,请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公示工作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部分信息项的说明
  2.涉外审批信息公示负责人员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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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诉专线电话:021-
2. 社会监督来信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4855号2号楼 邮编:201199
3. 来访接待:
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4855号2号楼
上海市新闻道德委员会举报中心
4. 投诉电子信箱:
上海市新闻道德委员会通过社会监督电话、来信来访接待、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受理社会各界对新闻机构及新闻从业人员新闻职业道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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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申请和办理。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是指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举办涉外及港澳台募捐义演和公益性演出按本指南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举办营业性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的申请。
分项:举办、变更、备案。
三、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举办营业性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的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1.申请主体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且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2.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记录;
3.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4.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5.演出内容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申请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
(2)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演出举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近 2 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应包括“我单位近 2 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形”等内容(单位落款盖章,落款日期应为送报批当天日期);
(5)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要列出 6 个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位、国家或地区、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指:外国人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6)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7)如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并翻译;
(8)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9)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10)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11)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12)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资金安排计划书要包括演出项目将发生的各项费用总和,包括演出费、制作费、场租费、宣传费、国际往返旅费和食宿行等接待费、不可预见费等;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
(13)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14)举办募捐义演和公益性演出的,还应当出具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的承诺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变更时间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4)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5)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3.变更场地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4)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5)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4.变更演员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新增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要列出 6 个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位、国家或地区、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指:外国人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4)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5.变更节目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1)营业性演出备案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6)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7)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8)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三)配套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在审批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八、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可以按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或电话、短信通知,携带有效证明领取决定文书。
九、法定时限
申请限期:20个工作日,备案为5个工作日。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超过受理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十、批准文书
同意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三、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文化厅窗口
2.部门地址:成都市草市街2号5楼
(二)办理时间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早晨9点至下午5点(节假日不办公)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成都市草市街2号
2.电话咨询:028-
3.网上咨询:http://10.0.115.23:8080/servlet/WorkerLogServlet
4.信函咨询:成都市草市街2号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文化厅窗口
(四)投诉监督
电话:(028)33183
办事流程示意图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演出举办单位
营业性演出备案登记表
申报联系人姓名、电话:
演出项目名称
演出场所/地点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发证机关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登记编号
演员或团体情况
中国内地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
台湾地区&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
主要演员或团体(注明国籍):
演出日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 年&& 月&& 日& 时&& 分
&演出场次 共&&&&&&& 场
申请前6个月内
演出地点、时间
演出举办单位签章: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备案意见:
年& 月& 日
文化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1、已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在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自批准演出活动举办日期起6个月内增加演出地的,应当报演出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2、本表在窗口书面办理需一式2份,办理结果,一份留存并由受理人员输入数据库,一份作备案证明文件交申请人。
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申报联系人
姓名、电话:
原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原演出场所
变更后的演出场所
原演出时间
&新演出时间
原演出节目
变更后的演出
演出举办单位签章: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备案意见:
年& 月& 日
文化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演出活动承诺书
兹有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 与演出团体(或个人)&&&&&&&&&&&&&&&&&&&&&& &&,就将在&&&&&&&& 举办的&&&&&&&&&&&&&&& 演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共同承诺遵守演出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并承担相关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一、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承诺: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办理演出申报手续、安排演出节目内容、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自觉接受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等具体义务。据此,本机构承诺,知晓并遵照上述法律规定,依法获得文化主管部门演出项目批准文件的本演出经纪机构是本次演出的法定演出经营主体,对演出活动承担举办责任。
(二)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由本机构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将负责演出团体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本机构承诺知晓并遵守上述规定。本机构加强对演出人员、演出行为及演出现场的管理,做好各项安全工作,设置现场监督人员,做好监督记录。一经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按审批内容进行演出的行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消除影响,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将要求演出方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本机构承诺严格按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内容组织演出,演出人员及文艺表演团体现场表演符合文化主管部门审定内容,符合演出地观众的欣赏习惯和公序良俗,演出服装、舞台设计、表演形式、大屏幕VCR内容等不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本机构承诺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本机构及演出团体、个人不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退出演出,演员不以假唱欺骗观众;演职人员保证没有携带、吸食毒品及在演出前饮用含有酒精饮料等影响演出质量的行为。
二、演出团体、个人承诺:
本演出方承诺,符合演出地观众的欣赏习惯和公序良俗,知晓演出经纪机构的责任及本团体、个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严格遵守演出地法律规定,严格履行合约,按照文化主管部门依法许可批准的内容进行现场表演,不擅自变更。保证没有携带、吸食毒品及在演出前饮用含有酒精饮料等影响演出质量的行为。对演出中出现的违反演出地法律及本承诺书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
授权代表签字:&&&&&&&&&&&& &&&
日期:&&&&&&&&&&&&&&
演出团体、个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版权所有:四川省文化厅
网站管理:四川省文化厅宣传信息中心
地址:成都市东胜街19号
邮编:610015
ICP备案:蜀ICP备
维护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028-(传真)
028-(值班)
技术支持:四川省凯普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028-(网站维护)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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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湖管委会
信息索引号:
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核准备案一、流程
&&&&&& 申请人→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文艺表演团体邀请境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参加自行举办演出的可以不委托)→省文化厅审核(如申办外国表演团体或者个人在歌舞娱乐场所驻点演出,或者涉港澳演出,直接报镇宣教文体局核准)→文化部审批(申办涉台或其他涉外营业性演出)→省文化厅或文化部核发同意演出的批复文件→报镇宣教文体局备案
二、审批内容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涉港澳台演出活动。
三、审批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十五、十六条;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十九、二十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政府令第142号)。
四、审批方式
省文化厅或文化部审批,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委托中心镇核准或备案。
五、审批条件
(一)举办涉港澳台或者涉外营业性演出,、须为已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文艺表演团体;
(二)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需在本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已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三)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四)承办的演出经纪机构须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五)主办承办单位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
(六)申请备案时,须已领取文化部、省文化厅核发同意演出的批复文件。
六、申报材料
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核准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演出申请书(应载明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表演团体、演员,以及演出时间、地点、场次,还包括对所提供材料真实、与演出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安排、不出演《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内容、有消防安全和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两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承诺)。
(二)演出申请单位的资格证明。包括:
1、申请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文化部或省文化厅批准同意举办该演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属授权演出的,还应提交相关授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4、资金安排计划书或资金证明(复印件)。
(三)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的有关证明。
1、参加演出的境外演职人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复印件);
2、演出合同或演员同意演出函(复印件)。
(四)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材料(含演出节目名称、表演者姓名、歌词、台词或剧情简介等)。属涉外演出的,还应提交完整的中外文译本(原件)。
(五)演出场地使用证明(或同意函)、《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该演出场所工商营业执照有接纳演出的经营范围);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不能提交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镇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由演出主办方、舞台建设方共同出具的搭台安全合格证明
(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重新报批。举办募捐义演,应当按照本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单位或者个体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六)不假演、不假唱书面声明。
七、审批程序
(一)举办涉外或涉台营业性演出,必须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并通过演出经纪机构向省文化厅申报。
(二)省文化厅审核同意后,报文化部审批;其中申办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在歌舞娱乐场所演出,或者营业性涉港澳演出,由镇宣教文体局审批。
(三)演出经纪机构持文化部或省文化厅批准文件到镇宣教文体局备案。镇宣教文体局经审查合格的,开具《涉外、涉台营业性演出备案证明》,并将备案证明抄送镇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分队及公安、外事部门;镇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分队及时跟进监督演出,确保演出安全。
(四)举办涉港澳或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涉外营业性驻点演出,由镇宣教文体局直接受理。符合条件的,出具《涉外、涉港澳营业性演出核准书》,并将演出核准书抄送镇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及公安、外事部门。镇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及时跟进监督演出,确保演出安全。
八、申报表格
《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核准备案表》。
九、核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许可证件
《涉外、涉台营业性演出备案证明》或《涉外、涉港澳营业性演出核准书》。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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