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20岁初中读到初三没有参加大学毕业考试试...

我妹初中毕业三年了,今年20岁没有参加中考,现在还可以去学幼师吗?幼师的前途如何?, 我妹初中毕业三年了,今年20岁
我妹初中毕业三年了,今年20岁没有参加中考,现在还可以去学幼师吗?幼师的前途如何?
匿名 我妹初中毕业三年了,今年20岁没有参加中考,现在还可以去学幼师吗?幼师的前途如何?
专需要高中文凭,学的好以后自己开家午托班,中专要初中文凭,读幼师挺好的
和我一起出国读幼师移民吧
有中学毕业证应该可以读的
挺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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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学籍怎么办 【范文十篇】
没有学籍怎么办
范文一:【案例】   赵先生去年3月与某高尔夫俱乐部签订会员协议并办理了会员证。双方约定,赵先生可以在一年内无限次、无限时地在该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内进行练习,赵先生为此一次交清会员费5000元。但协议签订后不到一个月,该俱乐部单方通知赵先生高尔夫球场地暂时关闭,不能履行为赵先生提供高尔夫球练习的义务。赵先生此后多次与该俱乐部联系练球的事,均被拒绝。   不能练球,赵先生要求退会并返还全额会费又遭拒绝。无奈之下,赵先生上诉法庭,要求解除与高尔夫球俱乐部的会员协议,退还会费5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评析】   赵先生与俱乐部之间的纠纷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会员协议的提前解除问题,主要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赵先生的诉求,我们要讨论的问题包括:   1.赵先生能否提前解除协议?   2.会费是否应该全额返还?   3.赵先生是否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如何赔偿赵先生的经济损失?      对于以上问题,我们的理解是:   第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定解除,指的是存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时,当事人依法律规定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二是约定解除。本案案情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结合本案,俱乐部在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即不提供练习的服务,其行为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因此赵先生可以要求解除协议。   第二,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见,解除合同时,债务尚未履行者,自此时债务消灭。已履行者,发生返还请求权,即将合同解除溯及力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尚未履行的,合同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二是已经履行的,合同解除可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结合本案,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由于本案中协议的履行才刚刚开始,且俱乐部已经无法提供补救的措施或方案,故赵先生有权要求退回全部会费。   第三,根据《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合同法已限定请求损害赔偿不应超过实际遭受的损失。结合本案,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损失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故赵先生有权要求俱乐部赔偿其损失,但5000元的数额似乎过高,赵先生应该酌定一个合理的损失额。      (http://www.省略/forum/default.asp)参与本案例的讨论,发表您的看法。如果您在打球过程中碰到什么法律问题,也可以与本栏目联系,或直接登陆冠华高尔夫法律服务网进行在线咨询。即时咨询MSN:tang2002@vip.省略。
范文二:没学籍想转学?今后广州将人籍不分离
【户口直通车导语】没有学籍,想转学?未必行得通!在广州中考未被录取,到其他地市“转一圈”后又可转回广州读高中?这样的空子以后没得钻了。今后所有学生“一生一籍,人随籍走”。
昨日,广州市教育局发布的《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在该学段起始年级建立。学生到非录取学校就读的不能建立学籍。
今年的小学注册中,有部分学生没有入读地段对应的小学,而是择校。有家长到地段小学开“放行条”后就去了择校的学校注册并建立学籍。今后,这种情况将被禁止。广州市教育局副局长江东称,符合条件的地段生必须在地段小学建立学籍,若选择不在地段小学就读,则要按照转学处理,将学籍从地段小学转向就读小学,不可以越过地段小学、直接在择校的就读小学建立学籍。
打擦边球将很难
往年有中学生没有达到广州高中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就到省内其他学校找个高中来读,获取当地学籍。然后,通过转学的办法回到广州的高中。这样走一圈,学籍就“无中生有”,身份也就“洗白”了。
如今,按照要求,普通高中阶段学生转学,在广州参加中考但达不到当年广州市中考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广州市户籍学生原则上不得再通过转学方式进入广州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
“人籍分离”不允许
还有一种情况叫做“挂读”。比如学生被A学校录取,但实际上去的是B学校念书。将来中考或高考再回A学校。这意味着人和学籍是分离的。但根据《通知》的要求,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必须“人随籍走”。
“一人一籍”之后,学校如果要增收学生并为其办理学籍,将直接反映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学校如果只招收学生,但不为其办理学籍,这样学生和家长的利益会受到侵害。
违反学籍管理的10种行为
1.不在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建立学籍;
2.中小学校接收无学籍的学生就读;
3.学校未对小学一年级地段生建立学籍;
4.学校未经上级批准,擅自调整招生计划和办学规模接收学生并建立学籍;
5.为中考未达当年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学生通过市外转学并建立学籍;
6.中考生未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后又建立学籍;
7.未按规定时限为学生建立学籍;
8.普高生由外市转来我市,未取得转出学校所在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9.学籍异动流程未经学校审核同意就报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未经区教育局审核同意、普通高中阶段学籍未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就更新、使用;
10.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不符合年龄、身份资料等条件的学生入学。
范文三: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实际,特制订《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普通高中。
普通高中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普通高中的学生档案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应实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校招生、军队征兵、社会招工等提供参考。
入学与注册
初中毕业生要升入普通高中就读,必须参加所在初中组织的三年综合素质测评;
同时,一般须报名参加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与普通高中招生相关的考试。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愿和学生毕业学校的推荐意见,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衡量,予以录取。
部分学校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免试录取。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学籍。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学籍或取消学籍的处理。
学生死亡、失踪或被刑事拘留,招生学校须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尽量保留其学籍。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普通高中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辅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辅号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高中证书会考办公室的要求确定。
第三章评价
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外国学生免修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浙江省高中证书会考。
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情况和学科学习业绩,决定学生的升级、跳级、留级、毕业或结业。
考试学科成绩不及格的,应予以多次补考。对高中证书会考成绩不满意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参加重考,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核作弊者,该生该学科的学业考试、考核成绩以零分计(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学校应视情节轻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要求补考者,经学校批准,可参加补考。
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单科免修或提前参加普通高中证书会考。
升级、跳级、留级
学生每学年经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及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即使学科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也可准予升级。
学生学习业绩特别优异,能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必修科目中仍有三科不及格者,可予以留级或跟班试读。
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高三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休学、复学
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可准予休学。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
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保留学籍。
第二十二条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可由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休学。
第二十三条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学校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安排在适当年级
转学、退学
第二十五条
因正当理由需要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转学。
转学学生学籍号中的主号不变,辅号由转入学校根据需要和实际重新调整。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县际转学,须有正当—理由,凭本人转出地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证明、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署同意的原学校转学证书和含当地省高中会考办公室确认的会考成绩证明的学籍档案,向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学额和学生的居住地点安排原则上相对应的学校入学。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或综合高中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
中等职业学校或综合高中学生申请转入普通高中学习,普通高中经考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同意转学。
第二十八条
高三学生在最后一学期一般不予转学。
学生在休学期间原则上不能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有关名单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成年学生要求退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劝阻仍坚持退学者,可准予退学。未成年学生退学必须由其本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
退学后,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学校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学校应将学生退学和重新回学校学习的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毕业、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参加省普通高中证书会考达到毕业标准,综合素质测评达到合格标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参加省普通高中证书会考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学校可先发给结业证书。待其通过高中证书会考,达到毕业标准后,学校可核准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达不到毕业标准的,准予结业。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的,原则上不予毕业,学校可发给结业证书。
奖励,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六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教导处提出处分意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然后申报,经学校校务会议决定,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最后裁定。
第三十七条
处分期限一般为半年。在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
批准,可撤消其处分。未成年学生的处分撤消后,学校应将其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除。
对少数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进行特殊教育。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进行特殊教育,未成年学生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并出具转学联系单,征得转入的特殊教育学校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转学施教。
有正当理由并在特殊教育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转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学习,原学校或其他学校应准予其转入。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此前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有异议,可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范文四:法学院学工办学籍(户籍)管理办法
1. 所有在校生学籍按年级、班级放入指定档案柜中,做好登记。
2.制作电子学籍表,正确录入在校生学籍电子信息,定期更新。
3.做好学籍异动手续办理工作,转入档案及时归档,并将转入证明及其他手续文件放入指定档案盒中;
转出档案按学院要求开具相关证明文件,并将档案交给本人或接收单位,不得由其他人代为领取;
所有学籍转入转出信息及时在电子版学籍表中更新。
4.新生入学收取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必要费用及其他相关信息,按校户籍办公室要求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5.按学校要求做好学生证办理工作,收取照片及相关信息,在学校教务处统一办理;
补办学生证需交纳必要费用和照片,提前做好登记; 学生证丢失期间要使用学生证的,由学院开具证明。
6.毕业生电子学籍必须按学校统一格式录入。
7.毕业生档案按要求装入指定文件,主要包括高中档案、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体检表、毕业总结、干部聘任表以及各种获奖证明等其他文件。
8.毕业生档案整理后统一移交学校相关部门,或由本人提走; 毕业生自提档案须填写档案登记表。
9.历史档案要在指定位置封存。
10.做好学生学籍保管和保密工作,不得将学生档案丢失,禁止
将学生个人信息外泄,使用完与学生个人信息有关的文件要及时销毁。
范文五: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负责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和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直管学校外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本校学生的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生、入学
第四条 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小学不得招收不足6周岁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学生实行就近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规模须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学校办学规模和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公办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和人数,并在每年招生工作开始前15天向社会公布。
公办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并公布接收学生情况;不得跨学区、区域组织招生。
第七条 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招生的区域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及适龄子女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在非户籍所在的居住地或工作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相应的身份证明、就业或者居住证明,向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读申请。居住地或工作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流动儿童、少年入学。
前款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人员,不包括在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
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八条 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向新生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发布入学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按通知要求带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三章 学籍建立
第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校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应根据当地实际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并在年度招生工作开始前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后的招生计划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
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第十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由电子学籍系统自动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十一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二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学校应保留第九条的(一)、(二)、(三)、(五)款纸质档案。
第十三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章 学籍变动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市、区)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因公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流动儿童、少年要求转至居住地公办学校就读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相应的身份证明、就业或者居住证明,向转入学校及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民办学校学生可转学至其他民办学校或户籍所在地有空余学额的公办学校。 (二)转学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本及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并签字盖章后,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并上传学校签字盖章后的转学申请电子影像件;经转出学校领导及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
(三)小学平均班额超过45人的年级或学校,初中平均班额超过50人的年级或学校,一般不得接收转学生,存在“大班额”的年级或学校,不得接收转学生;同一城市行政区域内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六三学制和五四学制非毕业年级学
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在不变更年级的情况下可以办理;义务教育阶段转入学校无法提供学位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有学位的学校解决。
(四)转学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办理。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不按规定时间或条件进行审核操作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系统可进行强制干预。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转学。
第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
第十六条 休学、复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1、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3、因其他原因(包括出境就学等),需要休学的。
(二)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三)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原则上不超过2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同意,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即可复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
(四)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义务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退学 辍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能退学、辍学;
(二)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留级、跳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能留级。
义务教育一般不允许跳级。德、智、体、美诸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确实需要跳级的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提出跳级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上传学校签章后的跳级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内。
第十九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失踪或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生,学校要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五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正常升级、转学、升学学生的学籍档案转接,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二十一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者,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将学生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纪律或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批评教育,帮助改正错误,必要时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处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劝退学生。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纪律或犯错误的学生进行处分一定要慎重,学校处分学生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申辩。处分学生必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受处分学生经过一段时间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已改正者,应在一学年内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后,学校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撤回。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 学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奖励、处分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重新处理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学生在校学习期满,修完国家规定的课程、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由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统一发给毕业证书。
没有达到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持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通过自修,达到要求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考查合格后,统一到学籍主管部门验印,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国家规定的课程,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
第三十二条 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毕(结)业,由保留其学籍的学校按照规定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颁发毕(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毕(结)业证书遗失确需补办,由学生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原就读学校根据学生档案开具相应证明,到学籍主管部门审验后,统一到发证机关进行补办。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学籍管理员必须是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政治可靠,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高,熟练掌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学籍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第三十五条 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和保持相对稳定。应根据学籍管理员工作任务和责任计算工作量。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信息,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三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
第三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4年
日起施行。原有关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范文六:在河南省社科院副院长刘道兴看来,几十年来教育领域问题丛生,一团乱麻,根源就是教育投资不到位,原因是政府缺乏大投资的思路。只要这个问题解决了,其他问题都可迎刃而解。   经过八九年的专题研究,刘道兴开出的处方是:政府发行国债办教育。既然老百姓储蓄存款的15%~20%是为孩子上学做准备,银行就应该建立相关的信贷机制,让部分金融资金进入教育领域。金融资本可以用于助学,也可以用于学校建设。当然,这需要金融体制的重大改革。      “大学城”的尴尬      跟国内其他省市区比起来,河南人口最多,但教育规模较小,高等教育发展滞后最严重。去年高考期间,曾有河南省内媒体想对此进行报道,但有关部门却觉得“不能提”,因为这个问题短期内根本无法解决,“提了也白提”。   大学应该由谁来建?刘道兴认为,这个理论问题到现在都没有解决;中小学校建设就更乱了,有村办教育、乡办教育、县办教育,甚至还有群众集资办教育、学校乱收费办教育等。   1998年,河南省在校大学生只有14.6万人,每年只能招几万名新生。河南的高中毕业生要比外省多考100多分,才能上外省大学;反过来,外省考生的本科分数线,在河南连大专都上不了。因此,河南的“高考移民”现象在全国也最严重。每年都有河南学生把户口转到海南、新疆、天津等地,去那里参加高考。   刘道兴的老家――河南南阳有许多中介机构,介绍南阳人去海南买房子,买一套房子,可以转去几个学生。有的学校,整班学生都这样转走了。   当时,刘道兴就向省政府建议:河南省应扩大高校招生规模,让每个大学都跳出城区,征一二千亩地,招几万名学生,去办“大学城”。   省政府对这项建议很重视,但问题是没钱――依靠财政拨款不可能。河南从小学到大学在校生2500万人,地方财政拿出来的钱连教师工资都保证不了。刘道兴初步测算:全省每年投资200亿元,才能使河南的人均教育资源赶上全国平均水平;省内高校建设每年需求上百亿元,但省财政每年给全省高校的经费只有3000万元。   财政没钱,银行的钱多的是。刘道兴转而集中研究怎么把银行的钱拿出来,搞教育基本建设。正好,1999年国家出台了支持高校扩招的政策。没钱怎么办?可以向银行贷款。五六年来,河南省共有50多所高校向银行贷款建新校园,贷款总额近100亿元。郑州市东、西、南、北各有一座“大学城”。   通过跟踪研究,刘道兴发现,银行对高校贷款,是把高校当成工商企业看待的,利率高达百分之五六,并且要求三五年内还贷。一开始,河南省各高校都积极贷款,银行亦积极放贷。   河南某高校一名领导告诉记者:“从一开始,几乎就没有哪个大学校长真想还钱!反正是国家的钱,不要白不要,至于还钱是下任校长的事;而下任校长认为这是国家的事……最后还得政府出来买单,这是个公开的秘密。”   但问题很快出现了:还贷期到了,别说还本,有的高校连利息都还不了。全国银行系统因而认为高校已经成为高风险区,开始严格控制向高校贷款。稀里糊涂就当上了“杨白劳”的各个高校,有的向银行做工作,请求续贷、转贷,喘一口气;有的却被银行卡得很紧,“因为你再不还,他的行长就当不成了!财政给高校的人头费、学生入学缴的学费,到银行账上就被卡了,高校连发工资也困难。”刘道兴说。   更严重的是,有的高校征几千亩地建大学城,一期、二期工程建好了,三期、四期没钱了。最典型的是新郑郊区,十来所高校建新校,现在都停了,校园里荒草萋萋,没了人膝。   压力之下,河南省高校的“领头羊”郑大、河大、财院等校普遍发动教职工集资,许诺的利息是8%或10%,有的教师不光自己集,还说服亲人一起集。但它潜伏着很大风险:高校不是赚钱机器,说是三五年内归还集资,到时还不了怎么办?西安某高校,就因为集资到期还不了,有教职工跳了楼。   今年,中国的外汇储备突破1万亿美元,储蓄存款总额是30多万亿人民币,贷款总额20多万亿。但银行基本上只支持工商企业发展,而工商企业发展过剩,有11万多亿的存贷差。“如果把这些钱拿一部分投资教育,就不用背这么大包袱了。”刘道兴说。“我们是没钱吗?那边每年拿几百亿买美国国债,这边农村学生穷得上不起学。”   “近几年来国内出现的助学贷款,也证明金融资本可以在教育领域大有作为。”刘道兴说。“目前全国2000万大学生中,有10%~15%特困生,25%困难生,加起来有几百万。我们把富人放在银行里的钱,拿出来借给穷人,让他们的孩子上学,毕业后参加工作,有了钱再还银行贷款。现在河南省每年有十几万大学生,通过助学贷款完成学业。金融资本既然可以用于助学,也可以用大量资金把学校普遍建设好。当然,这需要金融体制的重大改革。”      政府“举债兴教”      2004年,刘道兴主持完成了一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的人才战略与人力资源开发投资机制研究》。之后,又经过3年思考、完善,刘道兴认为自己的理论已经成熟了,完全可以操作。   这个课题的总思路是:要正确认识政府与教育、金融三者的关系,实行政府举债办教育。“一定要把教育放在整个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中来看。”刘道兴说,“教育现在已经成了中国第一位的经济产业――知识产业。过去,银行只能支持经济发展,现在教育还应由政府出资办,但不要困在每年有限的财政收入上,银行的钱和外汇储备,政府也可以借来花。”   刘道兴说他有三个理论依据:第一,金融存款和信贷本来就应该部分用于教育,只是受计划经济思维束缚,没这样做而已。   刘道兴说,老百姓到底为什么存款?央行每年都要搞两次关于储户储蓄倾向、动机的调查,每次名列第一的都是为孩子将来受教育做准备。如果有人存款为买房,银行就要把部分贷款投向房地产业以及钢材、水泥等企业,支持它们发展;有人要买车,银行就要把部分贷款投向汽车业及相关产业。以此类推,既然老百姓储蓄存款的15%~20%是为孩子上学做准备,银行就须建立相关的信贷机制,让部分金融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社会要想和谐发展,必须让宏观的信贷投资方向,与微观的储蓄倾向、动机相吻合。因此,金融资金投放教育天经地义。”刘道兴说。   第二,金融资金投入教育领域,也是能赚钱的,但表现形式不同于贷款给工商企业。“银行对工商企业贷款,要求三五年内要有回报,但投资助学,可能要到三四十年,甚至100年后才能看出效益,这个效益就是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国家财力的增长,以及综合国力的增长。”   刘道兴举例说:“去年全国GDP达到3.5万亿,不是因为国民素质突然提了这么高,而是从改革开放,恢复高招,人力资源解放,经过几十年发展才达到这样子的。何况,用国债建校园、盖大楼,只要质量好,完全可以用100年。所以,银行应该有全新思维,认识到这是一个投资大循环。”   第三,金融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教育红利”是整个国家、民族的进步,因此,中央政府应该成为向银行举债办教育的主体――中央政府要发行教育基本建设投资的专项国债。   “中国是十几亿人口的大国,又到了特殊发展阶段,遇到的教育问题是其他国家没遇到过的。它需要我们的金融理论、财政理论、国债理论、教育理论和宏观调控理论有大突破、大创新,否则人们是接受不了的。”   刘道兴认为自己负责的课题对教育理论的突破表现在:它明确了教育是国家基本的经济产业――人力资源开发产业,它比铁路、高速公路的建设更基础,更应该把钱用到这上面。   “它对金融理论也是一项重大突破。”刘道兴说,“中国的金融机制脱胎于计划经济,长期以来只投资工商业,只看贷款对象短期内能不能赚钱,本来也无可厚非,尤其在银行也成为企业之后。但是,问题是整个社会的积累都投向了工商业,没有形成向教育、医疗等公共事业的投资通道。而工商业却得到金融资本的过度支持,产能迅速过剩,形成一条腿长一条腿短。我认为金融资本应该进入社会基本建设、公益事业,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现实的可行性      河南财经学院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樊明却对记者说:“政府举债兴教”可作为国家财政投入的一个补充,但不应该是主要来源。   “不管国债还是税收,无非是一部分钱从老百姓口袋到了政府口袋里。国债与税收相比,稳定性差、发行成本高、利息也高,它只能作为临时性的办法,不适合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性的支出。而且国债一旦发行,政府就得支付利息。如果利息支出占相当比例,就会影响政府财政支出的自由度。”   “而且,中央政府‘举债兴教’,还会导致各省市(区)、各高校都去‘跑部要钱’。”樊明说,“我认为凡是涉及资源配置的事,政府能不做就不做,一是它可能带来政府分配财政资源的不公正,二是它往往是导致腐败的重要根源――既然你有寻租空间,肯定就会有人来攻。”   但刘道兴则认为:“长期以来,我们受落后的经济条件束缚,认为国债不能发行过多,国家财政不能出现赤字,这种观念该改改了!特别是现在,银行有十来万亿存款不知该怎么花,政府要敢于动用金融资本、外汇储备,为办教育背国债,这是大好事――花一两万亿元把全国的学校都建好了,功在千秋。”   刘道兴进一步解释说:“其实这只是个算账问题:你说是负债也好,说不是负债,它也不是负债――它把全国的金融资本都盘活了!政府要站在整个国家、民族的高度上来认识这件事,不要认为银行的钱只能由工商企业花,政府也有责任、有权利去花这笔钱。”   据媒体报道,中国于1998年开始,每年发行1000亿元以上的长期建设国债,到1994年累计达到9180亿元。但刘道兴认为,已经发行的国债主要用于修建铁路、公路、城市环保、三峡建设、退耕还林、西气东输等。他认为,教育基本建设才应该是国家基本建设的第一位。   事实上,已发行的相当一部分国债,是由中央转贷给地方使用的,由地方还本付息,用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作担保,实际上就是“地方政府债”了。因此,有人建议允许地方省级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有条件地发放地方债券,用于应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资本性项目,并把这一建议写进《预算法》修订草稿中。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资本理论研究室副主任剧锦文说,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即可用于改善当地的教育状况等。而且,完善的地方债券制度也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要制度之一。   但樊明认为,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亦不是个好办法。“西方国家由地方政府举债确实很多,但每次举债都要经地方议会批准,接受新闻媒体监督,花钱的过程非常透明。中国地方政府举债一是缺乏约束条件,二是容易导致短期行为――地方政府领导为了出政绩,把很多钱都花掉了,反正他一走就不管了。美国的州长必须是本州居民,并由该州选民选举产生,他跟当地居民是一种长期合约关系,不可能干几天就调到另一个州当州长。中国正好相反:地方领导搞轮换制,最多只能干两届,并且经常随上级意见调来调去。而且中央政府还是相对能够约束自己的,地方政府更容易胡来。在这种情况下,发行地方债券会是一场灾难。”   樊明说,解决教育经费不足的办法有两个,一是政府加大投入,二是吸收民间资本。“我觉得,教育欠账多的问题,其实还是政府财政支出的导向问题――你对教育有多重视,不在于把它写到《政府工作报告》里,而是反映在政府财政的预算里。”   至于刘道兴提出的“教育投资主体缺位”的问题,樊明说:“教育投入的主体,应该由政府和民间共同组成。投资教育主要是政府责任,也应开放、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兴办教育,作为政府办教育的补充。另外,政府的财政支出只能办基础教育,不应该办高端教育。美国的中、小学不收学费,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孩子上私立学校?因为豪华学校都是私人办的,政府不可能办。这样,穷人和富人家的孩子各得其所,既做到了教育公平,又满足了不同人群对不同层次教育服务的需求。我们是正好颠倒过来了:政府办的学校很豪华,民间办的很多学校很烂,满足不了广大群众对教育服务的多样化需求。但我们总觉得教育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很紧密,担心民间资本、外资进入教育领域,会对意识形态带来不利影响……这也是个需要舆论长期、不断推动的过程。”
范文七:名曰“单招”,实为“骗招”   来自广东的小吴是这个学院的大二学生。2012年9月,他和许多同学一样凭着一纸《入学通知书》入读海南职业技术学院。他说,入学之前,他多次接到学校的招生电话。负责招生的老师称,只要参加海南省统一组织的高职院校“单招”考试,通过后就相当于普招生。而这个“单招”考试比高考简单得多,通过率是100%。   小吴说,他的高考成绩在广东只能上3B类专科学校,这类学校收费较高。如艺术学院一年要2万多元,而海南职院相当于广东3A类学校,一年学费只需9000多元。考虑到学校的承诺和以上因素,他决定选择这所学校。   进入这所学校营销专业的小梁说,他们同普招生一起上课,缴纳的学费、住宿费都一样,但待遇却完全不同。他们没有学籍、没有学生证,校园卡上写的是“进修”、“0年制”,更不能像普招生一样申请奖学金和助学金,他们在学校就是“黑户”。   这些学生在盼了8个月的“单招”考试之后,更加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为通过率只有25%,绝大部分学生落榜了,而校方建议他们参加下一年度的“单招”考试。   “没有学籍,就只能拿学校结业证书,拿不到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这几年就白读了。”小梁说,就算今年“单招”考试通过,也要等到2016年或2017年才能拿到毕业证书,比其他普招生晚一两年。小梁说,他没想到的是,与他“身份”一样的学生竟有2000多名。   号称“不知情”,欲推卸责任   针对这些问题,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先是表示“不知情”,之后又将责任推给学院下设的二级学院。   这位发言人称,学校从未对学生承诺“单招”考试100%通过,“单招”指标有限的,上限是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指标的35%,不可能达到上限。“任何选拔性考试都不可能100%通过”。   那么,学生得到的承诺从何而来?学校党委办公室主任刘炜将责任推给该校二级学院个别人身上,“可能有个别人做过这样的承诺,比如与企业合作办学的二级学院,企业方为了追求利润,可能会在招生宣传时夸大其词、擅自承诺。”   据了解,校方明知“单招”考试指标有限,2012年入读学生尚有1000多名没有通过考试,2013年却又招收1000多名学生。   海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段会冬指出,招生是学校行为,哪个专业招多少学生,学生总数多少,学校不可能不清楚,不应该拿二级学院做“挡箭牌”。   重视职业教育,亟待投入资源   据了解,海南省从2011年起开始试点高等职业学校“单招”考试,政策规定严禁向考生做任何录取承诺,严禁招收“超前入读”考生。   海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处长黎岳南称,“我们明确要求学校不能把学生提前招到学校,形成隐患”,现在出现了问题,教育厅也被“捆绑”了。   段会冬认为,校方这样做可谓明知故犯,招收大量“超前入读”考生,不考虑他们以后的前途。然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一所高校,连续两年大量招生浑然不觉,也有失于监管”。   此次“骗招”事件,暴露了我国职业教育面临的困境,当前亟待均衡教育资源,增加投入。段会冬表示,“高招制度、职业教育发展环境不改变,就很难杜绝这类事件再次发生。”   从中职学生到本科生的快乐“蜕变”   光明日报
  普通本科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试点工作,2013年在广西启动。这一年,李凤玲从南宁四职校毕业,经校长实名推荐,被择优录取到广西师范大学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前教育专业学习。刚入学时,她因为基础相对较差,一度对大学生活产生畏惧。然而,不到一年,她就实现了从中职学生到本科生的“蜕变”,专业知识和技能丰富了,对未来的职业生涯充满了信心。她说:“大学生活真美好!”   “我们的教育不但要让学生能做、会教、善学,还要引领他们的精神成长。”广西师大职业技术师范学院院长文萍说。   基于这样的认识,学院为中职升本学生量身定做大学文化系列讲座“大学生?博雅课堂”,让他们一入学就接受大学精神感染和大学文化熏陶。   “降低难度,等等落在后面的学生。”基于这样的理念,学院为中职升本生单独编班,一边给他们上大学课程,一边补习高中课程,促使中职升本生主动学习。   这样的“人文关怀”,贯穿在整个人才培养过程中。除了设置一些“补丁课程”、做好“加(实践能力培养)减(文化课难度)法”,还创新考核和评价方式,按照相应的学分比例,分理论知识和实训两份试卷进行考试,如此既凸显职业教育特色,又助力学生通过努力顺利“过关”。   “恨不得一天有48个小时用来学习。”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刘爱花说。与中职相比,大学的学习节奏明显加快了,图书馆是她课余时间去得最多的地方,她还积极参加社团活动,“累并快乐着”的她不但专业技能精进,文化课成绩也进步不小。   汽修专业学生莫桦来自柳州一职校。初入校时,他见到草地上大家都在学习,立即被大学的学习氛围感染,萌发出很高的学习劲头,半年后即获得广西区级技能大赛一等奖。   青岛普高职高零差别:学籍互转学分互认   青岛日报
  日前,青岛正式出台《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融合贯通试点方案》。2014年秋季新学期市属学校将先行试点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融通,2015年试点将扩大到部分区市,2016年在全市推开。   《方案》规定,学籍互转申请须在高一第二学期初、高二第一学期初提出,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将要组织对申报本校的品行合格学生进行有关科目测试考核,达到相关要求的学生,报市教育局审批后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学习并注册学籍。转入普高的学生在原就读学校修习的学科和技能课程学分计入转入学校学分,免修转入学校相关学科和综合实践类课程。而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在原就读学校修习的学科课程学分计入转入学校学分,免修转入学校相关学科课程。   对此,青岛二中校长孙先亮认为,现在普通高中里确实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学生,而学生和家长碍于面子不愿意转到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互转就为孩子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   青岛市教育局副局长王铨表示,目前中考招生格局是普职兼报,导致高分考生流向普通高中,而职业学校接纳的多是低分考生,从这点来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难度更大。此次教育融合贯通试点最大的好处是给学生提供二次选择的机会。国外许多大学在大一都开展通识教育,为学生提供更大的平台。   宁波经贸学校利用物联网技术打造“智能校园”   中国教育新闻网
  学校老师的车进校门,无需办理通行证,通过智能识别即可放行;河道水质监测系统监测到水中含氧量低了,会自动开启氧泵……宁波经贸学校利用物联网技术打造的“智能校园”,让师生们耳目一新。   该校物联网专业老师徐卫卫表示,物联网是通过射频识别(RFID)、红外感应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把物品与互联网相连接,实现对物品的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   目前,经贸学校有物联网专业一个班40名学生,与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办学。该专业教师与学生共同开发的“基于物联网的水文检测系统”等多个应用项目,获得2013年全国职业院校学生技能作品展洽会一等奖。   “你看,这是采集控制土壤湿度数据的系统,假如测到土干了,这个装置就会自动喷水;这是装置控制灯光,能自动调节明暗;以后再加上自动施肥、自动施加农药两个系统,就能远程监测、控制了。” 在位于宁波南部商务区陈婆渡的中草药种植基地,学生马详介绍说,这是该专业开辟的校外技能实训基地。今年5月,该基地将免费对外开放。届时,市民可以扫描18种常见药用植物的二维码,了解植物的性状、功能与主治等。   “现在宁波正在打造‘智慧城市’,打造‘智慧城市’离不开物联网技术。” 徐卫卫表示,日前,宁波市物联网应用技术研究所在经贸学校成立,师生和企业的工程师一起研发物联网应用技术,一方面,能为企业解决技术支撑不足、缺乏创新条件的困难;另一方面,也能促使教师走出去,发现引进更多的物联网研发项目。”   (以上各媒体报道,并不代表本刊立场)
范文八:没有“球籍”的地球人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弹指一挥间,20年过去了。15岁那年,我被人类选派到X星球去读书深造。今天终于学完所有课程,可以学成回家了。远走他乡的我一想到马上可以回家了,真恨不得马上就能到,于是我搭乘上光速飞船,返回我亲爱的地球。
我飞出X星球不久,映入眼帘的是什么星球呢?灰蒙蒙的一片,像土星?好像又不是,土星的表面是凹凸不平的呀!我又看见了它身旁的宁静的月球,怎么月球与这个无名星球形影不离的呢?当我还在苦思冥想的时候,电脑机器人小丁提醒我终点??地球到了。我的脑袋“轰”地炸开了,难道这.......就是........是地球??我那可爱美丽的家乡吗?我非常不情愿地慢腾腾地走下了飞船。
风从四面八方扑面而来,天似乎也被这茫茫的黄土映衬着,也是米黄色的,黄云如龙卷风漩涡一样挂在天空。这里到处都是厚厚的黄沙,远处尽是些一堆堆高高的沙丘。我走上一个沙丘,不小心绊了一下,踢出了一个铁塔尖。望着可怜兮兮的它,忽然心中闪念,啊?这不正是昔日那高高耸立着的巴黎铁塔吗?这黄沙怎么会有这么厚呀?它是怎回事呢?
望着一望无际的茫茫沙地,机器人小丁的讲述才让我明白了大概:随着地球人类的人口数列变式暴增,人类疯狂地攫取不可再生性资源,根本就没有空去理会环境保护。他们把废水废渣毫不处理就直接排到江河湖海。为了贪图利益,他们还制造出即使是几十万年都不可能降解的包装材料。他们是一味的索取,而没有一丝的奉献,竟然
连植树都给忘记了.......可爱的大自然,就这样被人类毁灭了,换来一堆堆黄沙。日积月累,这里便成了荒芜的沙漠。而人类被这恶劣的生存环境所吓倒,早就逃之夭夭了,到另一个星球寻求他们的“乐土”去了。
突然,我感觉脚下有什么动静。监控电脑机器人小丁也开始焦躁不安起来,看来它对地球的人类的事情并不完全知晓。“不好,地震了!”我急忙提醒机器人小丁,果然不出我所料,大地慢慢地裂开了,莽莽的黄沙下涌出了火红的熔岩,一场大的灾难即将来临。
大地即将毁灭!此地不宜久留。我和机器人小丁慌里慌张地爬上飞船,回到X星球避难。在茫茫的苍穹中,当我回首遥望那灰蒙蒙的地球时,只看见耀眼的火团如烟花般四下飞溅。
地球爆炸了。望着我逝去的家园,我流泪了,我成了一个没有“球籍”的地球人。
学籍管理办法
朝阳区乐山镇中心小学
学籍管理办法
一.学籍建立
1.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2.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3)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5)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6)享受资助信息;
(7)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3.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4.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二.学籍变动管理
1.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2.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3.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4.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5.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6.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范文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准时到所在班级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缴清有关费用和履行相关手续,凭缴费收据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逾期两周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
1、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所修读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及各种教育教学实践性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等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考试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或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的方式,考查可采用上机考试、口试、课程论文、创作设计等多种方式。
考试课程有平时综合测验(含作业、提问、口试、单元测验、实验报告等),期末考试由教务科统一安排。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平时综合成绩(40%)与期末考试成绩(60%)的比例构成课程的最终成绩。
考查课程以学生的平时成绩、阶段性测验等综合评定课程的最终成绩,一般在课程结束时完成。
3、考试课程的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可按百分制记分,也可按五级记分制和两级记分制记分。
4、 学生必须准时到课,如有特殊情况须向任课教师及所在班级辅导员请假。
学生旷课累计时数超过某门课程(含实践性课程和实践性环节)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取消学生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缺考”字样。
5、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及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缺考”字样。
6、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原则上不得缓考。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期末考核的学生,应在考试前出具有关证明,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提出缓考申请,填写《学生缓考申请表》,经教务科批准备案后生效(凡因疾病无法提交缓考申请者,应在考试后的三日内补办)。未经批准擅自缺考的课程以“零分”记,不得参加补考。
7、凡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缺考”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能参加毕业补考;凡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参加正常补考,只能参加毕业补考。
三、课程的补考与毕业补考
1、考核不合格或办理了缓考的课程,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组织的补考,补考合格成绩均以60分记入成绩册,注明“补考”字样。缓考课程参加补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分。
2、 经补考不合格或缺考(包括取消考试资格者)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必须参加毕业补考。毕业补考考核不及格,可继续申请毕业补考。
3、学生因各种原因而引起的参加毕业补考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重做等,参照重修收费标准交纳费用。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要求,达到退学等级者;
(2)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病等疾病或意外伤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学生,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3)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5)本人申请退学者。
2、按本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3、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领导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文件并告知本人。
4、学生退学及其他原因离校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2)经诊断为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其他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5、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1、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取得合格成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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