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任用资格证的发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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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PDF - 北仑区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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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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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日青龙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通过&&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批准&&日青龙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活动,保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龙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的财务管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民主管理、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加强财务监督。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财务计划;进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财务活动;做好收益分配工作。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乡镇农经管理机构)是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三)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监督;
&&&&(五)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乡镇农经管理机构代管的资金、账目;
&&&&(六)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
&&&&(七)检查纠正违反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问题;
&&&&(八)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农村经济管理队伍建设。农村经济管理经费列入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财务计划与收益分配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编制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第九条&&财务计划应当经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备案。
&&&&年度财务计划需要作部分变更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会议,应当有本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召开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讨论通过,所决定的事项方为有效。本条例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等补助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期间内生产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所取得的净收入,应堂按照下列顺序提取分配: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
&&&&(二)提取福利费;
&&&&(三)向投资者分利;
&&&&(四)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
&&&&(五)其他。
&&&&公积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不得少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户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执行。
&&&&第十三条&&依法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农村户口,在本村生产生活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
&&&&(一)按国家政策迁入户口的;
&&&&(二)外出经商、务工,户口未迁出的;
&&&&(三)大中专院校在校生、服兵役或二期以下(含二期)士官兵役期间迁出户口的;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本村生产生活且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五)服刑期间迁出常住户口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的;
&&&&(七)其他情形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户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的。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但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成员一致同意的除外:
&&&&(一)死亡的;
&&&&(二)户口虽未迁出,但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享有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
&&&&(三)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四)书面放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
&&&&第十六条&&界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分配的时间界限为:土地租赁发包或集体资产经营合同签订之日,分期收款的,以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为准,未约定收款日期的,以合同签订日周年日期为准;其他集体收入发生之日。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历年积累;
&&&&(二)各项生产经营及土地发包、租赁、使用权拍卖等收入;
&&&&(三)依法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取的费用;
&&&&(四)国家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资金;
&&&&(五)处置集体财产收入;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共同生产费;
&&&&(七)国家和有关单位拨入的资金;
&&&&(八)救济、救灾、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款;
&&&&(九)其他资金来源。
&&&&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账目可委托乡镇农经管理机构代管,其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代管资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农经管理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一个资金基本账户,预留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章和乡镇农经管理机构负责人章三个印鉴。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全部纳入账户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留有一定数额的备用现金,其数额由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确定。
&&&&禁止出租或转借账户。
&&&&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账户资金业务时,应当同时加盖开设账户时预留印鉴的印章,金融机构应当严格审核。
&&&&第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月定期向乡镇农经管理机构报账,并提供真实合法的会计资料。资金收支票据应当有经手人签字,财务监督小组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需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应当有会议记录复印件。
&&&&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做好会计核算业务,及时记账,按月结账,编制会计报表。应当加强会计监督,严格审核原始票据,不符合手续的开支票据,不得入账。
&&&&乡镇农经管理机构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按时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款应当由财会人员经办,并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不得使用白条收款,严禁无据收款。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现金应当及时入账,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非财会人员不得保管现金。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各项开支应当按制度审批。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现金,应当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
&&&&第二十三条&&下列财务事项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一)大型工程款等数额较大的财务开支;
&&&&(二)招商引资费用开支;
&&&&(三)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
&&&&(四)数额较大的举债、抵押;
&&&&(五)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六)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
&&&&(九)认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
&&&&(十)资金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的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由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确定,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有价证券应当详细记载并纳入会计账内核算,按规定由财会人员保管或者委托银行代管,其他人员不得存放。
&&&&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有价证券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各种应付款项应当按期支付;对各种欠款应当按期收回,逾期欠款有合同约定的,从合同约定,无合同约定的,可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对无法收回的欠款,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处理意见,经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上级下拨或其他来源的专项资金,应当及时存入资金基本账户,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
&&&&第四章&&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单位价值五百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为固定资产。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然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工副产品、半成品、种子、化肥、农药、燃料、原材料、机械零配件和未列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为产品物资。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破坏、侵吞、私分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
&&&&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
&&&&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新。
&&&&第三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意见,经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登记、保管制度,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保障集体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章&&财会人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备财会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保管员。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由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也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聘任。其任免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财会人员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参加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财务有关的会议;对资金筹集、使用和资产保管,实行会计监督;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财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得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办理违反财经制度的收支。
&&&&第三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保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权力。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财会人员。
&&&&第三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和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
&&&&第三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换届前一个月,将财务专用章和所有会计资料移交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存,待村民委员会换届完成后取回。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资产、账目和财务移交手续,并保证账簿、凭证和档案资料的完整。
&&&&村集体经济组织新上任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应当接收全部资产、账目和财务移交手续。
&&&&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应当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交接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财务公开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三至七人的财务监督小组。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第四十条&&财务监督小组的职责:
&&&&(一)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
&&&&(二)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审查各项收支并否决不合理的开支;
&&&&(四)协助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和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进行审计;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本村实际情况,支付财务监督小组成员误工补贴。
&&&&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的财务监督工作,由村务监督机构按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月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或者二分之一以上财务监督小组成员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事项,应当及时公布;重要的财务事项应当及时逐项逐笔公布。
&&&&第四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所公布的账目可以提出询问、质询,并有权要求当事人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答;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多数成员对所公布账目提出质疑的,财务监督小组应当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并公布结果。
&&&&财务监督小组否决的不合理开支,当事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审计工作,由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对所辖村的财务至少审计一次;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每年进行抽查审计;专项审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的,应当由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对代管机构执行委托代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及代管资金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五条&&村级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时,应对离任人员经办的财务工作进行审计。财会人员离任时,应当在财务监督小组的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经管理机构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未编制财务计划或者编制财务计划及财务计划的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二)银行存款支票、存折和印鉴未按规定分别保管,未按时核对账目的;
&&&&(三)未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或者折旧费未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新的;
&&&&(四)对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的安全、完整无保障措施的;
&&&&(五)未能及时支付代管资金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未执行财会人员保管现金规定的;
&&&&(二)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
&&&&(三)未按制度规定批准开支的;
&&&&(四)违反有价证券核算、保管规定的;
&&&&(五)对无法收回的欠款擅自进行账务处理的;
&&&&(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七)未建立会计账目的;
&&&&(八)对侵犯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未进行抵制的;
&&&&(九)妨碍、阻挠财务监督小组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归还,并责令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责任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两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账户资金业务的,由自治县人民银行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按时报账的,乡镇农经管理机构要及时进行督促,连续两个月不报账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批评警告,连续三个月不报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农村会计人员上岗证书,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可对有关责任人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做好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按时办理交接手续的乡镇代管人员,由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收入现金不及时入账、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支出现金的,由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由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处以上年报酬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并由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两千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对责任人员处以担保、抵押总额百分之十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员赔偿。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违法责任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滞留、截留、挪用、改变用途的专项资金;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可对有关责任人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将财务专用章和所有会计资料移交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可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两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不按期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拒不移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新上任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不接管移交的资产、账目和财务手续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接管,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可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罢免其成员资格。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及时公布财务情况及有关账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纠正,到期仍不纠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财会人员、有关责任人截留、挪用、套取、侵占、私分集体资金、财物的,由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退还全部资金、财物,并由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造成损失,情节轻微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行政村、社区范围内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为基础依法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实行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的集体财务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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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新塘边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发表日期: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浙江省江山市新塘边镇人民政府&&本页面已被访问 2261 次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维护农村集体资产安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自然村,原生产队、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镇设立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受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办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核算业务。&&& 第四条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财务制度,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集中核算,统一票证管理,统一档案管理,统一财务公开等“六统一”制度。&&& 第五条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代管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坚持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原则,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移用、借用、侵占村集体资金。&&& 第六条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人员由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财政所、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财务人员组成。中心主任由乡镇领导兼任,副主任由乡镇农经、财政负责人兼任。&&&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职责:(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负责村财务代理工作;(二)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负责各村会计核算,按时编报会计报表;(三)负责村收付票据的购买、领发、结报、保管工作;(四)负责各村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五)按月编制村财务公开情况表,督促各村及时做好村财务公开工作;(六)督促各村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按制度执行;(七)负责村报账员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八)定期向镇党委、政府汇报中心工作,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村应建立村民小组财务服务中心,负责村民小组的财务代理和管理,具体职能参照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 第八条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配备专职会计、出纳人员,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工作。人员原则上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现有乡镇干部队伍中(农经干部除外)选择具有一定业务知识的人员担任。会计、出纳人员必须经考试、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会计职责:(一)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分村进行会计核算,及时记账,按时编报会计报表;(二)审核经济业务收支及票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对票据不合法、收支不合理、手续不健全票据提出纠正意见或退回报销票据、拒绝入账;(三)按时分村编制财务公开情况表,提交村报账员用于财务公开;(四)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归档、保管工作;(五)做好收据的领取、结报登记管理。&&&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出纳职责:及时办理收支业务结报和货币资金存取业务,分村登记银行存款、现金日记账,定期盘点、核对货币资金实有余额。&&& 第九条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建立财务监督小组,由乡镇农经、财政人员兼任。&&&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监督小组职责:(一)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具体办法,负责审核和监督村级财务收支;(二)督促各村建立财务管理及有关规章制度并按制度执行;(三)督促各村规范收支行为及财务公开;(四)及时处理村财务代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村级财务管理小组,成员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村委主任、村报账员组成。&&& 村级财务管理小组职责: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有关规章制度制订并按制度执行;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审核和监督;组织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并负责公开中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简称财务监督小组)。村财务监督小组由3-5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现任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及直系亲属不得兼(担)任。&&& 村财务监督小组职责:(一)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具体办法,负责审核和监督村级财务收支;(二)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财务管理和有关规章制度并按制度执行;(三)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收支行为和财务公开;(四)配合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处理村财务代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报账员岗位,负责本组织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收支的管理和报(结)账工作,定期向中心结报。村主要干部及直系亲属不得兼(担)任村报账员职务。&&& 第十三条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财会人员及村报账员要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推行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及资格证书年检。&&& 第十四条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财会人员及村报账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村报账员如确需调换,需报乡镇(街道)农经机构审核,并报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 村报账员按会计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村报账员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可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确定。&&&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具体负责货币资金的收支和保管,建立现金、存款日记账,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由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代为管理。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按村建立存款账户,分村开设银行账户,分户管理,不允许将村合并开设一个银行账户。各村设立基本结算账户,银行存款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村集体存款须统一纳入基本结算账户管理,严禁多头开户、多处存储。银行印鉴应分别保管。按月及时从开户银行取得银行存款对账单,以确保集体资金管理的安全与完整。&&&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及时记录已发生的现金、存款业务,定期核对账款,保证镇、村账户相符、账款相符。&&&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零星支出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由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各村正常支出情况商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取得的所有现金收入均应全额入账。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收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第二十条 村报账员每月将已审核的收支原始凭证,送交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结算后,换取备用金。若急需使用现金,由村提出申请,经社长审批,报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提取现金。&&& 第二十一条& 非村报账员不得兼管货币资金收付。非村报账员发生代收代付的,须在代收代付行为结束后的15天内结清,逾期结报应说明理由。否则,报账员有权拒绝报销。&&& 第二十二条& 村报账员向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票据结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逾期三个月不结报,应追究报账员责任。&&&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每月记帐不得少于一次。&&&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每月或每季记帐结束后,应编制会计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分别报送镇农经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预决算制度。年初要根据上年度决算情况,准确预算当年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控制招待费及其它非生产性的管理费用支出。编制预算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镇农经机构、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支应全额入账,不得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 第二十五条 各项支出应建立审核审批制度。预算内现金开支由经办人签字,说明理由,村财务监督小组集体审核,组长签字,然后由社长、村委主任审批。&&&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的资本,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随意抽走。在特殊的情况下确要抽走的,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镇农经机构、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公益事业等基本建设,原则上使用当年收入或历年集体积累。确因村集体自有资金不足,编制预算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行“一事一议”向村民筹集。向村民筹集资金及劳务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项目及工程建设项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承包、租赁、拍卖和招投标。经营项目或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或协议应报乡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 村干部报酬实行固定工资或误工工资加补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具体标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农经机构审核,镇政府统一确定,报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在条件许可时,村干部的工资奖金可以由镇统筹,建立责任制考核,按考核情况、工作量大小确定标准,由镇政府统一发放。实行固定工资或镇统筹发放工资奖金,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再发放误工工资及补贴。&&&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个人安装住宅电话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有经济条件的村,村干部可以享受适当的通讯费补贴,实行包干使用。具体标准和对象由镇政府提出指导意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一条 因公外出差旅费及住勤补贴参照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车费、住宿费等必须凭票填制差旅费报销单,说明理由方可报销。住勤补贴在本镇范围内不得开支,镇外市内每人每天补贴5元,省内市外每人每天补贴15元。已享受集体用餐或已报销招待费的,不得领取住勤补贴。&&&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购买公务用车,确需购买的,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公务外出原则上不得租用车辆,若确需租用车辆,应坚持节俭原则,从严控制。&&& 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为个人配备电脑,村集体经济组织确需购置电脑,应放置集体办公场所,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村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其他保险,实行一人一险。严禁用集体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因职业或工作需要参加人身保险或责任保险的,必须经村集体研究决定。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追回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招待费用。确因工作或业务活动需要开支招待费用的,应坚持小额、必需、真实的原则,并且全年的招待费总支出不得突破年初的预算。支出票据应注明来客单位、招待事由及人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 严格控制村级各类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确需要外出的,事先必须经村两委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报镇政府批准。对村民有意见的外出活动要坚决制止。&&&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单位返还手续费、业务费、捐赠及对集体的奖励等一律全额入账。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因工作需要设立奖金及手续费等项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或借用集体资金。因公务借用,1000元以内的由社长审批,1000元以上的须经集体研究,由社长审签,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借用。在公务结束后15天内结算完毕。否则,视作借款处理,并按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三十七条 不准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若违反规定,按谁借谁负责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确需对外捐赠的,控制在500元以内,并由村集体决定。&&&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集体资产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若确需担保,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确定专人管理,设立登记簿,详细记载各种有价证券的名称、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到期的有价证券必须及时兑换。&&&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执行,报乡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不足5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财产、物资管理。各村应建立财产、物资登记簿,由报账员负责登记财产物资增加及减少,并及时上报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按村建立财产物资明细账。做到镇账、村簿、实物三相符。&&&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购置、大额物资采购包括办公用品、印刷品等,须采用招投标方式统一采购。具体标准由镇确定。&&&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应确定专人负责保管,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盘点清查,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调整账户余额,使之账实相符。对发现在管理中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建、购建、出让、变卖、报废大中型固定资产,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农经机构审查备案,并采用公开招投标或拍卖方式进行。&&& 第四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折旧计提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也可采用“综合折旧法”,采用综合折旧的,年折旧率控制在10%以内。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四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出借、租赁应签订书面合同,并设立登记簿,具体登记财产名称、租(借)用单位(人)、租(借)用时间、租金等。到期的保管人员应及时收回,损坏丢失按合同约定赔偿。&&& 第四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必须经村集体研究决定,由评估机构或双方协议确定其价值,形成书面投资合同或协议。严禁任何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对在履行过程中不按规定执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五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应收应付经济业务应全额列入账内核算,村报账员要建立应收应付分户明细登记簿,详细登记欠款单位、时间、金额、原因等应收应付经济业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债权,并努力减少债务。&&& 年终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将承包欠款等应收款项和未付工程款、村干部误工补贴等应付款项纳入账内核算。&&&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建立各村债权债务明细帐,村报账员与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财务人员平时应加强沟通与联系,及时核对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每年至少核对二次,使两者帐帐相符。&&&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提供担保;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借新债还旧债;严禁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严禁举债或超定额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办公支出和其他非生产性支出。&&& 第五十二条& 村干部及有关人员因业务工作需要,垫付资金的,应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内债务管理。其债务发生额原则上不得计息。&&& 第五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收款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农经机构审核,由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七章& 专项资金、资源性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专项资金收支管理采用专款专用,专户核算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征用台帐,按实际征用情况逐笔登记(包括面积、四至、时间、征用单位和征用用途)。村集体所有的山塘、河流等资源性资产的征用也要按实登记。&&& 第五十六条& 土地征用费实行专户管理,收支全额纳入“专项应付款”帐户核算,严格使用范围。土地征用费不能用于招待交际、干部报酬等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土地征用费的分配使用,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七条& 设立土地征用补偿费、货币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和农民社保等收支明细帐,并及时公开。&&&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五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或个人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使用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第五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原则上由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向市农村经营管理站领购,并建立收据领用登记簿。使用时,由村报账员到中心领取,每次限领一本,并实行验旧换新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向市农村经营管理站领购的,必须报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十条 建立收款票据存根结报制度。乡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设立票据结报登记簿,详细登记使用时间、填开人、作废、空白及收取金额等情况。收款票据必须连号连本使用,作废票据要全份保存,并应注明“作废”字样。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年末应对未使用完的发票在监制章处作“V”型剪销作废。存根联和发票登记薄,应当保存十五年,保存期满,按会计档案销毁办法执行。结报后票据存根由中心保管,做到票据结报手续完整。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收款票据的安全。&&&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票据,除支付农户误工工资、村干部工资报酬等款项外,都必须取得有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或收据;原始支出票据必须有详细的经济业务内容、收款单位名称及印章、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或盖章,票据内容完整、真实。严格控制自制凭证和由村直接开具的付款凭证,付款凭证只限于村内支付。对票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开支不合理,分管领导不得审批,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帐。&&& 第九章& 承包合同管理&&& 第六十一条& 村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等,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一式三份。合同资料由镇、村两级存档保管。&&& 第六十二条& 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做好结算兑现工作,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核算的专业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委托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代管的,由镇代理中心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六十四条 会计档案存放应配有专门的档案厨或档案室。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定期开展卫生清理,防止虫蛀和霉乱。&&& 第六十五条 查(借)阅档案应严格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外单位人员查(借)阅会计档案,须凭单位介绍信,经代理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查(借)阅。&&& 第六十六条 因单位或人员变动,档案移交必须填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由镇农经机构负责监交。&&& 第六十七条 严格执行有关档案管理法规,确保档案安全,对发生档案丢失、损坏、失密等情形,应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档案法规规定,相应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档案的销毁,应先登记造册,经审查核对后,由镇农经负责人监督销毁。对不按规定擅自销毁档案资料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财务公开、民主管理&&& 第六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按《江山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公开暂行规定(试行)》(江农【1998】58号)执行。&&& 第七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人居集中的地方设立公开栏,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各项收支、债权债务、存款和现金结存、工程项目预决算及招投标、农业项目承包、公益事业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等情况。&&& 第七十一条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要及时提供公开内容,对各项收支业务、现金、存款情况实行按月或季公开,由村报账员负责实施,村财务监督小组协助配合。公开形式一般采用张榜公布为主。&&& 村财务监督小组应认真听取和研究村民对财务管理情况的反映,及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财务监督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听取。如难以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双方有异议的,村财务监督小组成员有权向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反映,也可以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由镇财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纪委监督落实。&&& 第七十二条 镇农经机构要加强对村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农村财务公开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七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按《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执行。&&& 第七十四条& 根据《江山市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全面推行村主职干部任期审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常情形下,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年进行一次审计;对群众意见强烈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开展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张榜公布。&&& 第七十五条& 凡经查实违犯上述规定的,报经镇党委纪检部门处理。对情节轻微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构成违纪的,按有关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塘边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解释。&&&&&&&&&&&&&&&&&&&&&&&&&&&&&&&&&&&&&&&&&&&&&&&&&&&&&&&&&&&&&&&&&&&&&&&&&&&&&&&&&&&&&&&&&&&&&&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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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评论:    
发表人:周晶晶
发表人邮件:发表时间: 21:03:00
我想找哥人行吗?
大概有15年不见啦 他叫父亲周陈水孩子叫周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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