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钥匙工程测量与监理专业与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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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交钥匙工程合同出现变更的原因
10:48&&来源于网络&&【&&】
由于EPC合同的承包范围较大,因此涉及变更的范围比《施工合同条件》简单。
1.业主要求的变更
业主的变更要求通常源于改变预期功能、提高部分工程的和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导致。
2.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建议
实施过程中承包商提出对原实施计划的变更建议,经过业主同意后也可以变更。此类的执行要求与《施工合同条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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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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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开发商拟开发一个项目,具体程序如下:一、考虑该项目是否应进行招标以下工程可不进行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工程。2、抢险救灾工程。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或使用农民工的特殊情况。4、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5、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6、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工程外均要进行招标。二、如果必须进行招标,则考虑是自行招标还是委托招标建筑法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如果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招标,对其条件要求为:1、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2、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三、如果确定自行招标,则考虑是采用何种招标方式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报送相应材料,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没有异议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不得自行办理招标。备案所需资料:1、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项目报建备案登记表;2、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登记表;3、项目法人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4、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5、招标机构有关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登记表(附表一)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相比,可以在较大的范围内优选中标人,有利于投标竞争,但招标花费较高、时间较长。建筑法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进一步确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该工程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一般属于如下几种情况之一:1、涉及保密的工程项目。2、专业性要求较强的工程,一般的施工企业缺少技术、设备和经验,采用公开招标响应者较少。3、工程量较小,合同额不高的施工项目,对实力较强的施工企业缺少吸引力。4、地点分散且属于劳动密集型的施工项目,对外地域的施工企业缺少吸引力。5、工期要求紧迫的施工项目,没有时间进行公开招标。6、其他采用公开招标所花费的时间和费用与招标人最终可能获得的好处不相适应的施工项目。一个建设项目的建设可以划分若干个合同包,对不同的发包工作内容可以采用不同的招标方式。四、如果是采用自行招标,则先进行招标前备案,委托代理招标事宜的,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五、招标前备案或签订代理合同后,开始发标前的准备工作。(一)、划分标段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自身的管理能力、对项目总投资的影响、工期要求等因素考虑确定发包范围。可采取项目总承包模式(交钥匙工程,即某些项目的所有者有时出于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管理不太熟悉考虑,将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竣工和保修一揽子发包给一个承包商的一种简单项目管理模式,目前国内外很多工程采用该种模式,具体见《建设工程合同管理》250页。),划分成不同标段,不同组团、栋数,或分别进行监理招标、设计招标、施工招标、设备供应招标等等。(二)、确定合同计价方式总承包合同、勘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一般采用总价合同方式。施工招标中,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中小型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对初步设计完成后即进行招标的大型复杂工程,则应采用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三)、准备招标所需文件公开招标采用招标公告;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函。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见附表二、附表三)(四)、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要在国家和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报刊或信息网或其他媒介上公开发布,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信息网公开发布。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必须想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函。(五)、准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是在招标阶段对申请投标人的第一次筛选,只有公开招标时才设置资格预审程序,邀请招标由于招标人对邀请对象的资质和能力已有所了解故不设置此程序。但邀请招标时,公开招标资格预审的主要审查内容往往也要放在评标时进行审查和比较,作为评标比较的要素。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只通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书(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填写)了解申请投标人的各方面情况,不向投标人当面了解情况。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包括“资格预审须知”和“资格预审表”两部分:资格预审须知:(1)工程概况A、发包方筹措的项目建设资金来源。B、总体工程概况、包括名称、性质、规模、环境特定等的描述。C、本合同项下要进行的工程说明。D、发包方提供的设置和服务。E、负责本工程的监理单位等。(2)对投标人的基本要求A、投标人的最低资格标准。B、对联合体投标的资格要求。C、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说明。D、通过资格预审的评定标准等。(3)填报资格预审表的注意事项A、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B、填报资格预审表应注意的事项。C、对联合体投标的要求等。(4)资格预审程序说明A、接受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最迟时间。B、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不合格通知的方式。C、对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确认参与投标竞争的回执要求等。资格预审表:一般民用建筑工程资格预审表(附表五)大型工业项目资格预审表(附表六)(六)、实行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了解招标公告之后、并有意投标的,则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该预审文件购买后不能退)。潜在投标人在得知招标公告后,则进入投标决策阶段,共分为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1、投标决策的前期阶段:必须在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前完成,该阶段应完成的工作是通过招标公告、公司对招标工程、业主情况的调查和了解的程度对“是否进行投标”做个结论。通常情况下应放弃投标的有:A、本施工企业主营和兼营能力以外的项目。B、工程规模、技术要求超过本施工企业技术等级的项目。C、本施工企业生产任务饱满,而招标工程的盈利水平较低、风险较大的项目。D、本施工企业技术等级、信誉、施工水平明显不如对手的项目。2、投标决策后期阶段:指从申请资格预审及投标报价(封送投标书)前完成的决策研究阶段。投标的分类:1、按性质分为风险标和保险标两类风险标:本来就知道该工程难度大,且本企业在技术、资金等方面困难,但由于队伍窝工或因工程盈利的丰厚或为开拓新技术领域而去参加的投标,从而去解决存在的问题,这样的标称为风险标。保险标:对可以预见的情况,从技术、设备、资金等重大问题都有了解决对策的投标,这样的标称为保险标。2、按效益分为盈利标、保本标和亏损标两类盈利标:如果招标工程既是本企业的强项,又是对手的弱项,或建设单位意图明确或本企业任务饱满,利润丰厚,才考虑让企业超负荷运转,在该情况下投的标称为盈利标。保本标:指当本企业无后继工程,或已经出现部分窝工,必须争取中标,但招标的工程项目本企业又无优势可言,竞争对手较多,这时所投的标称为保本标。亏损标:分为四种情况A、本企业已经大量窝工,严重亏损。若中标后至少能使部分人工、机械运转。B、为在众多的竞争对手中获得投标,不惜血本压低标价。C、为了在本企业一统天下的地盘里,为挤垮企图插入的竞争对手。D、为打入新市场,取得拓宽市场的立足点。决定投标或弃标的主观因素:1、技术方面的实力A、有精通本行业的估算师、工程师、建筑师、会计师和管理专家组成的机构。B、有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专业特长,能解决技术难度大和各类施工中难题的能力。C、有国内外投标项目类似的施工经验。D、有一定技术实力的合作伙伴。2、经济方面的实力A、具有垫付资金的能力。B、具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机具设备及其投入所需的资金。C、具有一定的资金周转,用来支付施工用款。D、承担国际工程,需筹集承包工程所需的外汇。E、具有支付各种担保的能力。F、具有支付各种纳税和保险的能力。G、由于不可抗力带来的风险,应当能承担其损失。H、承担国际工程,往往需重金聘请丰富经验或有较高地位的代理人以及其他佣金,也需要承包商有该能力。3、管理方面的能力4、信誉方面的能力决定投标或弃标的客观因素1、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情况A、业主的合法地位、支付能力、履约信誉。B、监理工程师处理问题的公正性、合理性。2、竞争对手和形势A、是否投标应注意竞争对手的实力、优势,以及投标环境的优劣情况。B、竞争对手的在建工程也很重要,若对手的在建工程即将完工,则对手希望中标心切,则投标报价不会很高,若对手的在建工程规模大,时间长,则投标报价很高。C、大公司适应管理大型工程,中小型公司则适应中小型项目。3、法律法规情况A、工程所在地强制法律法规。B、意思自治的原则。C、最密切联系的原则。D、适应国际惯例的原则。E、国际法效力优于国内法原则。4、风险问题A、投标与否要考虑的因素很多,需要投标人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积累资料,作出判断分析,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B、是否产生效益。综上说述,投标人通过决策分析后,若决定投标则进入“购买预审文件”阶段(七)潜在投标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后,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格式、内容填报资格预审申请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给指定的单位。六、招标人接收资格预审申请书后,则开始招投标阶段工作(一)招标人接收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后,对该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分析。为了全面客观地审查申请投标人是否具备实施能力,通常对递交的资格预审表分两个步骤进行评定和比较(一般只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表进行审查,不当面了解情况)。首先检验该申请投标人是否具备本招标工程设定的“必须达到标准”,若达不到将视为不合格;然后对满足基本条件的投标人资料进行加权打分量化比较。步骤一:审查合格条件资格预审须知中明确规定的投标人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可分为一般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两类。1、必要合格条件:是各招标工程均列有的对投标人的基本资格要求,通常包括法人资格、资质等级、注册的营业范围、财务状况、企业信誉等几个方面的最低标准。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一般采用表格形式,并且由招标人在留空处确定具体标准后随资格预审须知一道发布,以便每个投标申请人都能明白资格预审合格标准。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审查表(附表七)2、附加合格条件:与必要合格条件的要求不同,不是每个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中均设置附加合格条件,而是视招标项目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有特殊要求决定有无。普通工程项目一般承包人均可完成,可不设置附加合格条件。对于大型复杂项目尤其是需要有专门技术、设备或经验的投标人才能完成的,则应设置此类条件。附加合格条件是为了保证承包工作能够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按照项目特点设定而不是针对外地区或外系统投标人,因此不违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附加合格条件一般以申请投标人是否完成过与招标工程同类型或同容量工程作为衡量标准。标准不应定得过高,否则会使合格投标人过少影响竞争;也不应定得过低,让实际不具备能力的投标人获得合同而导致不能按预期目的完成;只要实施能力、工程经验等能力与招标项目的要求在同一数量级即可。招标人可就下列方面设立附加合格条件:(1)针对工程所需的特别措施或工艺专长。(2)专业工程施工资质。(3)环境保护方针和保证体系。(4)同类工程施工经历。(5)项目经理资质要求。(6)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等。步骤二:资格评审(加权打分量化比较)评审的内容通常分为财务能力、技术能力和施工经验三大部分,每一部分还应进行具体指标的细化,权重的分配依据招标工程特点和对承包商的要求配设,对某一方面要求高时可加大权重质。建设不颁布的施工招标范本中推荐的资格预审详评示范标准实例(附表八)某水利枢纽建设项目资格预审评分标准实例(附表九)(二)评审人员对各申请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客观打分后,按照得分值的高低排出总体能力的评定次序,由招标人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短名单。资格预审采用“及格/不及格“制。申请投标人的资格是否合格,不仅看其最终总分的多少,还要检查各单项得分是否满足最低要求的得分。如果一个申请投标人资格预审的总分不低,但其中的某一项得分低于该项预先设定的最低分数线,仍应判定他的资格不合格。因为他若中标,将会在施工阶段给发包人带来很大的风险。目前确定短名单有如下两种方式:1、不限定合格者数量:为了体现公平竞争原则,所有总分在录取线以上的申请投标人均认为合格,有资格参与投标竞争。但录取线应为满足资格预审预先设定满分总分的80%。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或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实施的工程项目通常都采用这重方式。2、限定合格者数量:对得分满足总分60%以上的申请投标人按照投标须知中说明的预先确定数量(5~7家),从高分向低分录取。目前国内多采用这种方式。(十)不管是不限定合格者数量还是限定合格者数量,通过资格预审后确定了短名单之后,招标人应当向所有投标申请人通告资格预审结果,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经过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投标人,均可以参加投标。并且应当对合格的投标人发出邀请函并请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回函是否参与投标,若有不参加投标者且本次资格预审采用限定合格者数量确定的投标人短名单,则应当补充通知记分排名下一位申请人购买招标文件,以保持投标具有竞争性。(三)、资格预审完成后,评审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报告,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资格预审报告备案)。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项目概要。2、资格预审简介。3、资格预审评审标准。4、资格预审评审程序。5、资格预审评审结果。6、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名单及附件。7、资格预审评分汇总表。8、资格预审分项评分表。9、资格预审详细评审标准等。(四)、资格预审报告备案、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通知书并收到是否参加投标的回函,确定最后的投标人名单后开始编制招标文件。1、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内容包括:(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及撤回的要求,投标报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2)、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3)、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4)、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5)、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6)、投标邀请书,是发给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投标邀请信函,并请其确认书面回函是否参与投标。(7)投标担保投标担保的形式。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般在预期合同价格的1%~5%范围内,合同额较大的项目取较小百分比,反之取较大百分比。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投标保函(附表十)(8)、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2、招标文件补充、修改及备案:对于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招标文件补充、修改内容包括:1、对投标人书面质疑的解答。投标人研究招标文件和进行现场考察后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些问题提出书面质疑,招标人如果对其问题给予书面解答,就此问题的解答应同时送达每一个投标人,但送给其他人的解答不涉及问题的来源以保证公平竞争。2、标前会议的解答。标前会议对投标人书面和即席提出问题的解答,在会后应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发给每一个投标人。3、补充文件的法律效力。不论是招标人主动提出的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的补充或修改,还是对投标人质疑解答的书面文件或标前会议纪要,均构成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原发出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直处,以各文件的发送时间靠后者为准。4、补充文件的发送对投标截止日期的影响。在任何时间招标人均可对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但应给投标人合格的时间在编制投标书时予与考虑。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澄清或修改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以前送达每一个投标人。因此,若迟于上述时间时投标截止日期应相应顺延。招标文件实例(附表四)(五)、潜在投标人收到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回函表示愿意参加投标之后,在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内的时间、地点购买招标文件。)获取后开始准备投标文件,并搜集有关资料和相关信息。(六)、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如果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时,有权责令招标人改正。(七)、招标人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自费进行现场踏勘、考察。一方面可以是投标人了解现场情况、自然条件、施工条件以及周围环境条件,以便编制投标文件。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他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推卸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八)、现场踏勘后,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问题→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发放答疑纪要→投标人获取问题解答并回执→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答疑纪要并备案(答疑纪要备案)。答疑纪要备案后招标人组织投标预备会(即答疑会),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问题→招标人接受问题,准备解答→招标人答疑会解答并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发放答疑纪要→投标人获取问题解答并回执→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答疑纪要并备案(答疑纪要备案)。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可以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若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内,则投标截止日期相应顺延。(九)、投标人在现场踏勘、获取答疑纪要、招标文件得到澄清修改之后(也可以一边编制投标文件,一边接受招标人的修改同时编制)开始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一般情况下是和现场踏勘、获取答疑纪要、招标文件得到澄清修改同时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一般在投标人参加完投标预备会(标前会议)→确定投标策略→确定施工方案→收集有关资料→选择定额、确定费率→计算和复核工程量→计算成本价格→报价分析决策之后开始编制投标文件《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十)、办理投标担保投标人担保的约束条件。由于投标担保是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前,投标人随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因此投标保证约束的是开标后投标人的行为。投标截止日前,投标人的任何行为都可以自主决定而不构成投标人违约,如申请资格预审后不递交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合格者不购买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参与投标;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日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撤回投标书或更改其内容等均不能视为投标人违约。投标截止日期后造成投标人违约行为,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包括:1、投标截止日期后要求撤标;2、开标日后坚持要求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3、对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后的报价计算错误拒绝签字确认;4、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绝签订合同;5、中标后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供履约担保。挂靠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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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产生与发展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产生与发展
来源:环球网校
  在一些人的监督管理下,将人们的活动组织起来,以达到一定的生产或社会目的。监督管理者负责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在工程项目管理(Project Management)中,监督管理者及其从事的工作同称为工程监理。但是,只是在近几百年,尤其是19世纪以后,管理或监理才被系统地研究,逐渐形成一种知识体系,成为一门正式的学科。
  一、监理的历史渊源和发达的中国古代监理
  项目管理或工程监理已经存在几千年。埃及的金字塔和中国的长城表明,人类在几千年前就可以建设规模浩大、有成千上万人共同完成的工程。因为建筑一座金字塔要动用10万人干上20年,长城的工程量就更大了。尽管当时“管理或监理”的称呼与今不同,但是这种管理不可缺少。
  “工程监理”一词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监理”国外统称“管理”,工程监理就是项目管理,而且是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咨询服务中的重要内容。在汉语词汇中“监理”一词也出现很晚,现在还没有进入大辞典,其词义突出了监督的性质,变成了全部管理中特殊而重要的一部分。而且,从一般意义和约定俗成上讲,与之相对应和关联的中国称谓的“工程咨询”更偏重于项目招投标前的业务,而“工程监理”则偏重于建设实施阶段。
  华夏民族的工程建筑业,最初作为手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奴隶社会的夏、商、周朝就从农牧业中分离,产生了专门从事土木营造的“匠人”、“工匠”和土木营造“工官制度”。 工官制度中的“工匠”,不是一般的“匠人”,更不是奴夫,而是负责测量定位、定平、定向,规划城廓,建造宫室,修筑粮仓,并对一般匠人进行管理的专业“匠师”。
  明朝永乐年间出现了“工师”一词,侧重于营建的施工组织与管理。“工匠”与“工师”一般不直接参加生产劳动,主要掌握寻(长尺)、引(长绳)、规、矩、绳墨。“工匠”与“工师”除设计绘图、估算工料、组织施工外,另一个主要职能是检验校正材料、构件,严把质量关。古代工程质量检验,有相应的“规范标准”和手段。
  我国从汉朝起就有图样,隋朝有了1%比例的模型,到清朝又有了烫样,这些都是由工官来主持;提出材料和人工预算,也是工官的重要职责。
  二、现代监理的产生和发达的西方现代监理
  从企业组织变革的发展看,由家庭手工业、手工作坊、手工工场到机器工厂,又到现代股份公司,直至当今的现代化企业,概是如此。劳动社会分工的形成与发展,促使单个生产者的生产活动不断专业化,客观需要一种机制把生产者的活动协调起来。
  在工业生产的最初阶段,即个体手工业时期。劳动所需的脑力、体力机能集合在一个人身上,劳动者个人的行动直接由他个人的意志支配,即单个劳动者自己管理自己。出现简单分工协作后,即形成了分工协作或手工作坊,劳动的脑力机能与体力机能开始分离,并随着手工作坊或工场手工业的发展而发展,最后在机器大工业中完成。在分离的早期,由某个直接劳动者(工匠)兼作管理职能。主要取决于生产规模过小,业务流程简短,协作者之间的协调也不复杂,而且由于小本经营,也不可能允许专门的管理者。后来,随着生产规模扩大,组织内部的分工逐渐发展,脑力劳动进一步分离,工场主和其他管理者从直接劳动中脱离出来。但是在早期的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离中,工场主或资本家亲自进行管理。同样,也是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只由一人监督管理多人的形式已经不能满足严格分工和广泛协作的要求,于是出现了资本与劳动特别是脑力劳动的分离,管理职能也部分地被转移给特殊的雇佣工人,即监工。工场主雇佣第一个监工,这就是单一管理者向管理组织过渡的起点。同时产生了管理组织的纵向分工,即工场主决策,监工执行决策,并对工人进行管理。随着生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监工由一个人增加为多人,于是又出现了监工之间的横向分工与协调。因此,又产生了新的层次,即监工长,促使管理组织进一步向纵向和横向发展。
  监工和监工长的产生使管理组织出现了第一次分工,即纵向分工。这时的各级监工仍然是在其辖区内包揽一切的粗放式管理。换言之,纵向分工不过是多个监工分块履行工场主一人的管理职责,管理活动没有专业的划分和质的变化。而工人仍然局现在局部劳动中的体力劳动与个人意志的紧密结合。因此,这一阶段的分工仍是初步的不彻底的。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形成了“科学管理”思想后,企业管理组织则发生了第二次分工。这次分工的主要标志是将原纵向分工的同一等级层次的管理再向横向进行专业分工,形成了诸如原料采购、产品销售、设备维修、成本核算、生产质量控制、动作及时间研究等部门。其次,是进一步从局部剥离了体力劳动者的脑力机能。这样,工人变成了机器的附庸,而且要完全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而且,各种工作也由直接监督向工作程序标准化方向发展。生产过程监督是这样,建设工程监督也是这样。
  劳动分工产生于实践,而由亚当?斯密总结和提升的。即由个人专门从事一部分活动而不是全部活动,使每个工人持有的多样特长技能得到发挥。传统的管理思想将劳动分工以及后来的专业化视为一个增加生产率的不尽源泉。
  现代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成果是咨询工程师的产生,已有200多年的历史。由英国在18世纪兴起的开挖运河热而引发的大规模的工程建设被视为是现代咨询工程师的起源。由于咨询工程师拥有丰富的专业和管理经验,可以帮助项目业主以适宜的代价达到所期望的目标,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业主所面临的风险。因此,咨询工程师逐渐得到众多项目业主的认可。此外,咨询工程师介入项目管理或监理,也有效地遏制了某些业主的不规范行为,保证了合同的公正执行,因此赢得了承包商的信任,使咨询工程师的队伍壮大起来。1913年,欧洲三个独立的工程师协会联合成立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FIDIC,是法文名称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缩写,英文是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1959年,当美国、南非、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加入了咨询工程师协会之后,使咨询工程师协会真正成为国际性的咨询组织。随着全球建设规模扩大及其市场国际化,推动了近代管理科学的形成。它起源于20世纪50 年代,特别是60年代美国运用关键路径法(critical path method,CPM)和计划评审技术(PERT,Program Evaluation and Review Technology),在阿波罗登月计划中取得成功后,现代项目管理开始在全球风靡。
  三、中国现代工程监理的形成
  1840年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列强踏入中国,迫使清政府开放商埠,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传入中国。l 9世纪末,洋人创办营造厂并承揽建筑工程。此后,中国人自营、与外国人合营的营造厂也相继成立。同时,设计与施工进一步分离,出现了专营设计的建筑师事务所(俗称 “打样间”)。清末又出现了“样房”和估算工料的“算房”。“打样间”完成设计后,凡愿营造的营造商均可向“打样间”索取图纸,然后各自开出包工价格,封还“打样间”或“算房”,称作“投标”。进入施工阶段后,涉及建筑工程的各方都派“看工”。首先,东家对工程质量、进度最关心,他要派“工匠”驻场,俗称 “东家看工”。有总看工、工地看工、看工助手等。其次,“打样间”关注营造商执行设计要求,也要派出“匠师”,俗称“打样间看工”,相当于现在的现场设计代表。再次,政府的工部、州县的工房也派出“监工”,俗称“马路官”。
  工程监理制指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由项目业主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一种工程管理制度。监理单位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投资、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进行控制的监督管理。
  项目管理或监理一般有几个阶段或模式。第一,业主自行管理模式。其特征是业主与设计、施工直接签订合同,业主组成相应机构直接行使项目管理权。在我国,这种形式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一直延续到今天,成为国内主要的建设管理方式。第二,业主委托承包商承包建设模式(即设计采购施工(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交钥匙工程方式)。国内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组建了具有总承包能力的工程公司,而在西方国家,这是20世纪80--90年代项目建设的主流形式。第三,业主聘请管理承包商模式(PMC,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or,项目管理承包商)。即由业主聘请管理承包商作为业主代表或业主的延伸,对项目进行集成化管理。PMC项目管理模式通常用于国际性的大型项目,对国内建设领域而言还是一个新事物。对PMC更完整的解释是PMC(FEL+EPC)所谓FEL,就是Front-end Loading,即项目前期工作。 PMC并没有取代原有的项目前期工作(FEL)和项目实施工作(EPC),只是工程公司或项目管理公司代表业主对其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是利用其管理经验、人才优势对项目管理领域的拓展,因此就其使用的管理理念、管理原则、管理程序、管理方法与以往的项目管理相比并没有不同。一般把项目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叫定义阶段,第二阶段叫执行阶段。在定义阶段,PMC的任务是代表业主对项目的前期阶段进行管理。在执行阶段,由中标的总承包商负责执行详细设计、采购和建设工作。PMC代表业主负责全部项目的管理协调和监理作用。在各个阶段,PMC向业主报告工作,业主则对PMC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任务量(scope)、进度(schedule)、费用(budget)、计划(PEP)、分工(DOR)等5项。
  20世纪80年代初期,位于云贵交界处红水河上游的鲁布革水电站是我国第一个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世界银行规定必须应用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编制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建立“工程师机构”。 因而西方监理制度进入中国。经过10年的积累,到1997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用专门的章节对工程监理的原则、工作规范、行为准则和管理办法等作了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制开始推行。
  四、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内涵
  十几年前,国内信息化建设处于方兴未艾的起步阶段。无论从一个单位也好,一个行业也好,总体投入不大,人们也未认真考虑信息化建设的监理。随着计算机技术,特别是因特网技术的发展,再加上世界经济国际化的突现以及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人们开始越发重视信息化的作用和建设,投入力度逐渐加大。与此同时,也发现了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着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更新快、效益评价难等一系列问题。所以,信息部门以及决策者,开始思考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控制与优化问题。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发展经历了酝酿和形成阶段,主要是吸收了传统的建筑行业建设监理的经验和思路,结合IT行业的特点,逐步摸索起步的。20世纪90年代初,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开始以附着在其他监理上或作为其中部分内容的形式出现。1995年,原电子工业部发布了《电子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为我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建设奠定了基础。后来,2002年7月,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发布《振兴软件行业行动纲要》,要求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2002年11月,信息产业部正式下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的正式诞生。同期,北京、上海等地也先后发布了地方性法规。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行为、机构、职责、资质、认证、规划、实施等都作了规定,提出了“五控(进度、成本、质量、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两管(合同、技术文档)”、“一协调(业主内部的业务部门业务需求和IT部门专业管理的协调,业主与IT产品供应商、技术实施服务商、系统集成商的协调)”原则,发展了传统工程监理的理念和模式。
  信息化建设一般都以项目或工程的形式出现,因此,它必然具有项目管理和工程管理的共同属性。
  项目(Project)是指一项特殊的将要完成的任务,它是在一定时间内,消耗一定资源,满足一系列特定目标的多项相互关联的工作的总称。项目具有独特性和一次性。即几乎没有任何两个项目是完全一样的,项目建设的内容都是在建设阶段按步骤、按顺序一次性完成的。人们根据经验总结出实施任何项目必须重视项目管理(Project Management)。项目管理是运用各种知识、技能、技术和手段,使项目达到人们的预期和需要。项目管理一般都实行目标管理,包括质量、进度、投资和技术等。
  工程(Engineering)是指利用科技原理和方法,改造自然环境、生产实践和人类社会,以生产出更有效、更经济的建筑物、设备和系统的活动。工程也可以看作是一种产品的生产。与一般工农业品的生产不同,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是投资大,消耗人力、物力、财力多,其产品多属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发挥作用时间长;一般按订单单件生产或实施,很少有两个工程完全一样。工程项目一般有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知识产权保护五大控制目标,同样实行目标管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项目管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建设单位采取外包方式聘请外部的专业机构(初期是专家个人)协助自己进行有效的项目管理的形式,弥补自己在专业管理水平、经验、方法、技术力量上的不足,改善与系统设计商、开发商、集成商、实施商和技术产品供应商的技术沟通,协调处理相关争议,降低自己在项目管理上的难度,减轻项目管理的工作量,分担部分项目实施和管理的风险。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社会化的外包(Outsourcing)式的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是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中社会化专业化分工的必然和产物。
  在信息系统工程项目中,应用系统以软件产品为支撑,更有其特殊性。由于软件产品本身的无形性和复杂性,是知识密集型的逻辑产品。原材料(组件,模块)不定型,不规范;生产(设计)工艺过程不透明,不规范;最终产品不可检测,不规范;因此软件产品的成本、进度、功能、质量的预期很难控制,可视和操作。因此,项目监理也就更有其重要性。其中有两个环节很关键。一是在软件质量保证体系中,软件测试代表了需求分析、设计和编码的最后复审,GAMP(Good Automated Manufacturing Practice)提出的V型模型如图1所示。二是在软件质量管理中,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或CMMI, 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 Integration)的应用是核心,已经成为事实上的软件过程工业标准。而ISO9000系列认证只相当于CMM2或CMM3的层次,但是,还不包括 2,3层次的全部实践活动。它把软件过程的进化分为初始级(无秩序)、可重复级(可重复继承以前成果)、已定义级(软件开发、维护、管理已标准化)、定量管理级(定量度量和定量成本、进度、功能、质量预测)和优化级(不断优化提高软件工程能力)5个级别。
  实质上,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就是通过管理智慧和手段,规避风险,进一步提高工程项目实施的水准。
  五、结语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个新生事物,正在快速成长,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也是正常的。
  例如对监理的定位问题。发达国家的监理行业明确界定为咨询业,其业务范围逐步扩展到为业主提供投资规划、投资估算、价值分析,对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费用控制,在项目实施中进行合同管理,进度、质量、成本控制,付款审定,工程索赔,信息文档管理,组织协调,决算审核等。业主与签订的合同DD《委托建设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对项目实施监理和管理。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应提供高水平的、专业化的智力服务。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
  一是,监理工作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工程监理在从单一的施工阶段监理向建设工程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延伸,从单一的质量控制向投资、进度控制方面发展。应用现代项目管理理论,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为业主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咨询服务。从建设工程前期策划、可行性研究、设计管理,到工程招标、施工管理、试运转的全过程,包括进度、造价、质量及安全等方面的全方位管理。
  二是,对监理安全责任的扩大化。建设部当年对实施监理制的初衷,应该是“三控、二管、一协调”。 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以“质量监理为主”。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在1999年出版了几本新版合同条款中均在承包商的一般义务中明确规定其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而监理不承担风险的直接责任。
  三是监理取费过低。目前实行的监理费取值仍执行由建设部和国家物价局于1992年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取费只提出了原则,而没有具体标准。而国际上监理费用额度都较高,通常占工程总造价的1%~4%。由于建设项目的种类、特点、服务内容的差异,各国略有不同。如以工程总价为基数,美国收取3%~4%,德国5%(含工程设计方案费),日本2.3%~4.5%(名为“设计监理费”),收费标准还因监理资质等级不同而有所浮动。
  四是项目管理向集成化方向发展。就是利用项目管理的系统方法,特别是计算机软件工具,对项目相关资源进行整合,实现项目管理效益的最大化。集成化管理包括二个层次,一是以工程数据库和管理数据库为基础,完成设计、采购、施工业务流程的集成;其二是围绕进度、费用、资源、质量、技术、标准管理的集成。(作者原单位系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系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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