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是不是98512教是不是专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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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2016年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自主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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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以下简称&思政专业&)建设,提高生源质量,选拔出政治思想坚定、综合素质优秀、组织协调能力强,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的学生,经教育部批准,我校思政专业本科招生作为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方案之一,2016年仍采取自主招生方式录取。
一、招生专业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制四年。
二、招生计划
面向全国范围招收文史类考生,共27人。
三、报名条件
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有一定认识,高中阶段在哲学思辨、逻辑推理、组织协调能力、社会工作或思想政治等方面表现出浓厚兴趣和有突出表现(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
1.在中学阶段,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
2.高中阶段担任过班级(班长或团支部书记)、年级、学校学生会、团委主要学生干部职务一年及以上;
3.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
4.思想品德和综合能力表现突出,具有较大影响,受到地市级以上表彰。
四、报名办法
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须在2016年3月12日10:00至3月25日16:00前登录&试点高校自主招生报名系统&网上报名(网址:.cn/zzbm/)。报名时,学生须选报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学生须在报名截止前将报名申请材料电子扫描件上传至报名系统,材料包括:
1.试点高校自主招生报名申请表(网报成功后通过系统打印并由本人亲笔签名、中学审核盖章)。
2.高中阶段各类课程修习情况及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包括记载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五个方面突出表现的成长记录、典型事实材料以及相关证明)及其他反映学生成长与发展情况的写实性材料等。
3.符合优先条件的各种证书、中学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作品或学术成果(含封面、目录及全部成果页等)以及其他能够展示学生学科特长及创新潜质的材料;学生党员须提供党组织出具的党员证明材料。
上传至报名系统的申请材料要求真实、详尽、准确、清晰,所有材料均须中学盖章。除出版书籍原件外,我校不接收其他纸质报名申请材料。出版书籍原件(注明学生姓名及报名号)请于2016年3月27日前(以收件日邮戳为准)寄(送)达我校招生办公室(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邮编430072)。所有报名材料恕不退还。未按要求完成报名、报名申请材料不合要求者,报名无效。
所在中学(单位)或原毕业中学、相关社会团体或相关领域专家可实名向我校提供推荐材料,作为资格审核时的参考。推荐程序为:学生在报名系统中填写推荐信息后,报名系统向推荐人或推荐组织负责人发送电子邮件,推荐人或推荐组织负责人按电子邮件中的要求下载推荐信模板,亲笔填写完成后扫描上传至报名系统。推荐须由推荐人或推荐组织负责人亲自完成,填写推荐信时须严格依照模板内容,全面、具体的展示被推荐学生的学科特长及创新潜质。组织推荐须提前按程序集体研究、公示,并加盖组织公章。每份推荐信只能推荐1名学生,推荐人(组织)对其提供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资格审核
马克思主义学院成立以学科专家为主的资格审核专家组并制定审核方案,根据报名申请材料对学生的考核资格进行集体审核,依据学生的学科特长、创新潜质、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的综合表现,择优确定通过学生名单。我校将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资格审核并在武汉大学本科招生网、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通过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者获得参加我校2016年自主招生考核资格。
自主招生考核时间为2016年6月11日、12日,考核地点在武汉大学。考核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实施,以面试为主要形式。考核重点为学生在思政专业展现出的学科能力和创新思维潜质,包括学科基础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创新思维能力、发散思维能力、想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具体考核方案及相关要求将在考核前另行发布。
获得考核资格的学生须按考核资格公示中的要求,通过网上银行缴纳考试费用(依据湖北省物价局鄂价费[号文收取)并打印准考证,我校不提供其他缴费途径。
学生须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或临时身份证,其他证件无效)、准考证(缴费后自行打印)、相关证书及作品原件,按准考证上的要求来校报到,未按要求报到者视为放弃考核资格。
七、录取办法
1.学校本着择优录取、宁缺勿滥的原则,根据招生计划和学生参加考核的成绩,确定自主招生入选资格名单,名单将于2016年6月22日前在武汉大学本科招生网、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
2.获我校自主招生入选资格的学生,如按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填报我校自主招生志愿,且投档分数达到我校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控制线(简称批次线)上一定分值(分值等于2015年我校在学生生源省份同科类录取最低分与我校在该省录取批次控制线分差的60%,按四舍五入取整),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录取条件,我校将予以录取到其参加自主招生考核的专业学习。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我校录取批次控制线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自主招生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八、咨询方式
&&武汉大学招生办公室
办公地点:武汉大学本科生院大楼南楼西侧205、206室
咨询电话:027-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招办微信公众平台:
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027-
来源: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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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
地址:武汉大学一校区行政大楼东侧 邮编:430072 电话:027-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_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大学文件
武大人字〔2012〕99号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
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并由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 汉& 大& 学
&&&&&&&&&&&&&&&&&&&&&&&&&&&&&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合理配置和有效开发人才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任制,坚持总量控制、分类指导、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要强化岗位意识,严格掌握聘任条件,坚持德才兼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岗位任务和职责分为四类: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型。按岗位级别,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型教师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科研为主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副教授)、研究员(教授)。社会服务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四条& 教师应聘同一高级职务岗位实行隔年申报,当年申报未能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的,次年停止申报。申报认定以二级单位受理材料为准。
第五条& 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坚持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目标相结合,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充分发挥教授会(教授委员会)和各级聘任组织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的作用。在学术评议中逐步增加正高级岗位海外专家评议的比重。
第七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基本条件,各单位在不低于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岗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岗位聘任具体条件。
第八条& 设岗原则。岗位设置应本着科学、规范、优化、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规范设置各级各类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
第九条& 设岗方式。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需要和编制总量等因素综合确定教师岗位总量。教师高级岗位按二级学科点设岗,设岗学科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单位),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B类为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C类为一般学科。各学科可选择最高类别核岗,不得重复计算。A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65%,B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50%,C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45%。学校可根据各单位学科以及教师队伍具体情况调节高级岗位比例,原则上上下浮动不得超过10%。校长具有一定的岗位调节权。
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总量以及结构比例制定本单位具体岗位设置方案,其中,中级及以下岗位由各单位自主设置,高级岗位设置方案须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 岗位类型
(一)教学为主型岗位:承担全校通识必修课,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大学物理、大学化学、高等数学、计算机基础与应用、大学语文、体育、军事理论、制图课程(由教务部认定)教学的教师以及通识必修课程(由教务部认定)的教师可以申请教学为主型岗位。非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在教学上取得突出成绩的,可按教学为主型高级岗位科研条件进行申报,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教学科研型岗位:既承担教学任务又承担科研任务的教师可以申请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是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三)科研为主型岗位:专职从事科学研究的教师可以申请科研为主型岗位,该岗位主要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研究基地等科研机构中设置,其他单位也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科研为主型岗位。
(四)社会服务型岗位:在成果推广、产学研一体化以及其他社会服务中取得突出成就的教师可以申请社会服务型岗位。
第十一条& 岗位结构比例
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二级。各级岗位结构比例如下:
(一)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3∶5。
(二)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
(三)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
(四)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任条件见附件。
第十二条& 应聘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教师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风端正,身心健康,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近三年年度考核须合格及以上。
第十三条& 聘任资格
(一)学历条件
应聘高级岗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其中,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正高级岗位,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副高级岗位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大学英语、体育、军事、艺术等学科的教师应聘副高级岗位可以放宽至硕士学位,应聘正高级岗位日以后出生的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应聘中级和初级岗位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
(二)任职年限
1.正高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且受聘副高级岗位满5年,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副高级岗位满8年;
2.副高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且受聘中级岗位满2年,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中级岗位满5年;
3.中级岗位:获博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初级岗位满3年;
4.初级岗位:获硕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
(三)外语条件
应聘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者均应参加学校规定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其中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英语为PETS5)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成绩,或在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外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艺术、体育、考古与古汉语等专业的教师外语合格线可适当降低。持有合格成绩在申报同一高级岗位时有效。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免试外语:
1.任现职以来拥有有效TOFEL成绩85分及以上,GRE成绩1800分及以上(总分2400分)或1200分及以上(总分1600分),IELTS(雅思)成绩6.5分及以上,有效TESTTAF(德福)成绩达到3级及以上,有效TEF(法语水平考试)成绩300分及以上者;
2.非外语教学教师获外语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者;
3.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须经教育部学位认证)回国者;
4.博士毕业应聘中级岗位者;
5.任现职期间在国外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身份用外文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并被SCI、SSCI、A&HCI收录者。
(四)海外研修经历
申报高级岗位,自然科学类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连续1年及以上,人文社科类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连续6个月及以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学习工作经历。军事、艺术、体育和涉古专业类教师可不作要求。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条件
(一)教学科研具体条件见附件。
(二)教学工作除了对“量”的考核外,还应注重“质”的要求,应聘教师近三年学生评教结果平均排名应位于学院前60%,对教学工作业绩突出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三)各单位在制定具体条件时须坚持新聘高级岗位教师的学术水平不低于同级岗位现有教师的平均水平。对发表高水平论文、取得重大科研突破、获得重要教学科研奖励以及在社会服务中有突出贡献(须权威部门认定)的应聘者可适当降低“量”的要求。
第十五条 所有教学科研业绩重点考虑任现职近五年的成果。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下实行专家举荐制度:
(一)海内外引进人才应聘高级岗位。
(二)增岗破格。
举荐专家至少3名,举荐专家应为海外知名大学正教授、国内正高二级及以上岗位专家。同一举荐专家每年只能举荐1人。
第十七条& 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破格申请高级岗位,其中35岁以下申请正高级岗位的可增岗破格,破格条件见附件。
第十八条& 学校人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特殊情况下行使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由全体校领导和5-7名专家组成,校长任主任,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主要职责为:
(一)审批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学科评议组及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组成成员。
(二)审定全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
(三)确定每年各单位高级岗位聘任指标。
(四)审批教师增岗破格指标及拟聘人选。
(五)审批高层次引进人才高级岗位拟聘人选。
(六)受理复议及申诉申请。
(七)协调和处理各级岗位聘任中的有关事宜。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下设资格审查小组和秘书处。资格审查小组由纪委、教务部、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以及人事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审查或复核全校应聘高级岗位人员的申报材料;秘书处设在人事部,负责处理全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学科评议组:由11-15名相关学科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评定副高级岗位拟聘人选,审定各单位推荐的正高二、三、四级岗位推荐人选。
(二)受理学科内部各单位复议及申诉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由院长(主任)、党委(总支)书记和9-11名教授(研究员)组成(教授人数不足9人的单位,由学校统一安排,纳入相近领域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或几个单位共同组织),院长(主任)任主任。兼任单位行政职务者不得超过聘任分委员会总人数的40%。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
(二)制定本单位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具体条件。
(三)确定岗位职责和任务。
(四)推荐本单位教师正高级岗位人选,议定副高级及以下岗位拟聘任人选。
(五)处理本单位复议申请及岗位聘任中的其它事宜。
各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下设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查应聘者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均应建立健全“教授会”或教授委员会评议制度,对应聘者进行学术评价。“教授会”原则上由本单位在职教授(研究员)组成,不足15人的,由学科相近单位教授(研究员)共同组成教授会。
第二十三条 与应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能担任当年各级聘任组织成员;应聘人可以对同行专家提出回避申请,请求回避的专家不超过3名。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提出当年高级岗位招聘计划,报学校审批后,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中级及以下岗位可由各单位按学校要求及本单位实际需要自行聘任。
第二十五条& 聘任程序
(一)学校公布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信息。
(二)单位接受应聘申请,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开展示申请材料。
(三)应聘者向教授会(教授委员会)陈述申报理由,教授会(教授委员会)对应聘者学术水平、教学能力、发展潜力等进行评议,原则上评议通过的候选人不超过推荐岗位数的2倍。
(四)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对高级岗位应聘者进行评议。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正高级岗位者至少应有5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申报副高级岗位者至少应有3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评议采取匿名形式,逐步加大海外同行专家评议的比例;
2.应聘者如有2位同行专家评议未通过,则不能进入下一聘任程序。破格申请高级岗位的,校外同行专家评议必须全部通过,且评价优秀达到半数及以上方能进入下一程序;
3.具有“985”重点高校或中科院等科研院所正高级职务或海外知名大学终身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应聘者,可申请免除校外同行专家评议;
4.同一岗位有多个应聘者申报,参与评议的同行专家原则上应相同。
(五)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议定本单位副高级及以下岗位拟聘人选和正高级岗位推荐人选,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上报学校。
(六)学校资格审查小组复核各单位上报的高级岗位人员材料。
(七)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学科评议组审定高级岗位推荐人选。
(八)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评议表决,确定正高级岗位拟聘人选并公示。
(九)校长授权各单位负责人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二十六条& 评审投票规则
(一)各级评审组织到会成员须达到应到成员的三分之二方能开会。
(二)各级评审组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单位评审组织表决票中同意票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破格申请高级岗位同意票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学校评审组织同意票达到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破格申请正高级岗位同意票达到参会成员的五分之四)方为通过。
(三)未出席评审会的成员不得委托投票。
第二十七条& 对于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以不受单位岗位限制,经校长特批,报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按相应程序聘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组织成员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评审聘任信息。评审结果由聘任组织统一对外发布,如有泄密行为,一经发现,五年内不得担任聘任组织成员,工作人员按相关管理条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为四年。各单位在学校岗位聘任合同范本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各级各类教师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十条& 各单位根据教师岗位职责以及合同中的岗位任务要求,采取年度述职和绩效评估的方式对教师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降聘、转岗、解聘、终止聘用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的规定见学校相关考核文件。
第三十一条& 处理程序
(一)当事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公布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各级评聘组织在接到申诉后,应及时调查取证,在一个月内形成书面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当事人。
(二)当事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收到处理结果一周内向上一级聘任组织提出申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为最终结果。最终结果确定后,若无新的证据,学校不受理重复申请。
(三)申诉程序启动后,处理时间不与当年聘任时间同步。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在制订教师岗位聘任具体条件时可参照本文件相关规定,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科研为主型教师申报高级岗位,除规定的教学科研要求外,满足教学科研型高级岗位教学条件中选项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副教授和教授岗位。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应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按我校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文件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附属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教师高级岗位资格原则上要求受聘同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满一年。
第三十七条& 在学校岗位聘任工作期间,对于公派出国一年以下或因工作需要未在校者,经本人申请,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组织同意,可委托他人代为述职。若通过评审,应聘者返校工作后再予聘任相应岗位。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出站留校后即具备申请副高级岗位资格,其在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成果可计算为任职期间的成果。
第三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符合对应岗位聘任条件,经单位同意,学校审批后,可以转聘教师岗位,转聘两年后经考核合格方可应聘高一级职务岗位。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起实施,学校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自行废止。本办法由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授权学校人事部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11月21日印制
打印:熊良平&&&&&&& 校对:张宇宁&&&&&&&&&&&&&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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