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一中客管处抓的车停在哪个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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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停车场(库)车辆信息联网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日期: 11:42:54&&&来源 :停管科&&&点击量:&&&
《长沙市停车场(库)车辆信息联网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为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停车乱及其造成的道路拥堵问题,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及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长府阅[2016]26号)文件精神,制定了《长沙市停车场(库)车辆信息联网技术规范(试行)》(长公通[2016]92号),同时废止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停车场信息采集及诱导牌设置技术标准>的通知》(长停办[2014]7号),请务必遵照执行。&附:长沙市停车场(库)车辆信息联网技术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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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ICP备号-2&我的车在哪儿!?停车场找车到抓狂怎么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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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车在哪儿!?停车场找车到抓狂怎么破?
有车一族们应该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大包小包地从商场出来,踏入停车场的那一刻,傻眼了,自己的车究竟停哪儿呢?此时仿佛心生一种错觉,自己的车已经被这个迷宫般的停车场给“吞没”了。接下来便开始了漫长又毫无头绪的寻车过程,这一寻又不知道是多久。面对眼前的“车海茫茫”,心中滋生出许多惆怅和焦虑。助你找到“迷失”【四个锦囊】停车场的爱车锦囊1:低头,地上有“暗号”停车场空间大,车位多,且从外观上看每个车位基本一样,这些因素最终导致了爱车在停车场“走失”。但如果有留心,车主应该可以发现,在大多数停车位的地上会印有“暗号”——停车位的编号,记住此编号对返回寻车尤为重要。使用方法:Step1:除了靠自己或者同行友人的最强大脑记住这些“暗号”外,也建议车主用手机拍摄下停车位置和车位及区域编号,方便查找。Step2:大型停车场会拥有多个出入口,大多数时候,由于车位紧缺,车主找到的停车位往往离出入口较远。车主在停好车后,留意一下离开的路径和出入口序号,也可以大大节约找车的时间。Step3:“暗号”有了,你还需要一个“解码”。停车场固有的区域划分和指引标识便是你需要的“解码”。将这些停车场指引和记下的车位编号结合使用,你便可直奔自己的爱车。Step4:如果上面三步还是不能让你成功找回车辆,你还可以将自己记录下的停车位编号,出示给停车场工作人员,寻求帮助。小贴士:如果所停车位没有编号,可以用手机拍下周遭的环境,尤其是一些有特点的标志,辅助记忆。另外车主也可尽量从一个出入口进出。锦囊2:车钥匙上“暗藏玄机”现在很多车钥匙上都会设有辅助寻车的按钮。使用方法:Step1:拿出你的车钥匙,观察一下上面是否有一个类似喇叭形状的按钮,这是一个兼具有找车和求救功能的按钮。Step2:返回停车场,按下这个按钮后,你的车便会自动持续鸣喇叭。Step3:根据爱车发出的“呼救声”,你便可快速找到它。当然这个“锦囊”是要在你已经确定了停车的大体区域再用。小贴士: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车钥匙现在都已拥有这样的“玄机”。锦囊3:停车场里你不知道的“秘密武器”现在许多商场、购物中心等大型停车场会设有反向停车系统,来帮助你快速找回“淹没”在停车场的爱车。使用方法:Step1:常见的反向停车系统一般需要停车场向车主提供IC卡或者条形码、二维码,以便记录车辆信息。Step2:或许你已经发现,一些大型停车场会在自己错中复杂的区域内多处设置签停机。停好车后你需要找到就近的签停机签入,机器便会将你的停车及车辆参数上传到服务器储存。Step3:返回停车场后,你只需在任意签停机上再次刷卡或者扫码,机器便会自动读取,显示你的停车位置及当前位置,还可帮你规划取车路线。Step4:根据签停机提供的路线,找到自己的爱车。小贴士:留意停车场的环境很重要,对于一些出现在车辆周围的新奇“玩意儿”,可以询问工作人员,了解其用途。锦囊4:手机里的“私人侦探”现在不少“找车”或“帮停车”的手机应用软件具有定位和寻车的功能。使用方法:Step1:在手机应用商城内,输入“找车”“停车”等关键词,选择你心仪的“私人侦探”,进行下载。Step2:在停好车后,拿出手机,打开应用软件,开启定位功能,记录下自己的车所停位置。Step3:当你返回取车时,点击导航按钮,手机屏幕上便会出现之前停车位置并与你的当前位置进行连线,再开启地图指南功能,你便可以根据路线规划轻松找回自己的爱车。小贴士:这种软件的应用功能还可以扩散,找车只是个例子,还可以应用在很多物品的寻找上。& &这些手机应用软件看起来很高端的样子其实也是利用目前常见的室内定位技术停车场寻车“利器”【扩展阅读】室内定位系统由于GPS信号在室内受各种干扰影响很大,因此室内定位基本不依靠这种户外常用的定位方式。所以一些常见的室内定位系统便成为了目前停车场寻车的一个“有力武器”。Wi-Fi定位目前商业应用领域比较主流的室内定位方式。每个无线路由器都有全球唯一的MAC地址,当手机开启Wi-Fi时自动扫描收集周围信号(无论是否加密、连接,甚至信号强度不足以显示在Wi-Fi列表中)时,可以获取其MAC地址;手机将数据发送到位置服务器,服务器检索每一个AP的地理位置,结合信号强弱计算设备的地理位置。最近,三菱宣布利用声音配合Wi-Fi技术进行室内定位。具体做法是利用麦克风探测声波变化,得出用户的运动状态来判断用户位置,配合Wi-Fi可以增加精度和定位速度。很多室内导航的地图软件,基本上也都基于Wi-Fi。当然,Wi-Fi本身也不是没有缺点,例如路由器的位置信息需要经常更新等。蓝牙定位在蓝牙4.0发布之后,低功耗的蓝牙技术促使这种定位技术发展。目前主要是苹果推出的iBeacon,使用时需要在室内布置相应设备,用户需要打开蓝牙和App。当用户下车时,App会记录车位周围的iBeacon位置信息,找车时App就会根据记录的位置和当前位置进行导航路径规划。iBeacon设备安装方便,成本也不高,但缺陷在于每个硬件需要单独维护,成本消耗较大。地磁定位简单说就是利用手机地磁传感器(指南针功能就是基于地磁传感器)感应地球磁场进行定位,需要预先录入室内每个位置的地磁数据。由于地磁本身始终存在的特性,因此对于硬件的依赖较低,但对技术开发要求相对较高。地磁定位的精度最初较低,不过目前国内外已经有团队研发出相应的产品,精度也进入了10m以内。国内已经有创业团队对外开放了相关开发者工具,用户也可以下载App体验,不过目前覆盖的商场数量相对较少。LED定位LED定位的代表是Bytelight, LED定位系统通过往天花板上的LED灯具实现,灯具发出像莫斯电报密码一样的闪烁信号,再由用户智能手机照相机接收并进行检测,而且用户不需要将手机相机对准某一个特定方向,亦可以接收到反馈过来的直接光源信号,定位精度可以在1米之内。LED定位需要改造LED灯具,增加芯片,增加成本,尽管如此,LED定位是一种很有潜力的室内定位技术。超声波定位其应用案例的代表是Shopkic,在室内安装超声波信号盒,能够被手机麦克风检测到,从而实现定位。Zigbee主要用于工业的传感领域和智能家居方面。RFID射频识别(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技术,通过无线电讯号识别特定目标并读写数据(不需要物理或光学接触)。一般都是采用刷卡方式,根据阅读器位置对刷卡人员或设备进行区间定位。不过这种定位技术无法进行实时定位,定位精确度低。计算机视觉定位通过摄像头拍摄,识别室内环境进而进行定位。之前锦囊中提到的反向寻车系统,便是运用了该项技术。我们可以通过上图直观地看到满足米级定位精度的定位技术,从规模上推广角度来看由易到难,依次是Wi-Fi、LED、RFID、ZigBee、超声波、蓝牙、计算机视觉、激光、超宽带等。具体到停车场的室内定位技术,需要让用户尽可能便利的感知人、车的位置,其关键在于快速适配普及。上面介绍的每种方式都有各自优缺点,但考虑到相关设备、技术成熟度和实现难易,蓝牙和Wi-Fi依然是目前可见技术中最适合大范围使用的。本文来源:极客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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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最新馆藏长沙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颁布;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长沙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颁布时间)(实施时间)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文号)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四章 专用停车场管理第五章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第六条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条 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
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定修改程序进行审批。第九条 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利用资源和停车需求调控原则。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第十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对不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停车场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挪作他用。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应当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第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申请公共停车场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书;(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和公共停车场已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三)土地或室内场地总平面图及规划蓝线图复印件;(四)停车场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六)停车场相关管理制度。公共停车场收费的,还应当提交停车场收费标准。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设置情况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1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公共停车场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 已开通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功能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对社会公众实时公布。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时间;收费停车场还应当明示收费标准;(三)确保照明、消防、排水和通讯设备及交通安全设施、电子监控设备等防盗、防破坏系统正常使用;(四)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五)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七)依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八)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禁止在公共停车场内从事影响机动车停放的其他经营性活动。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实行收费的,其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其收费应当遵循城市中心区停车收费高于非中心区停车收费的原则。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发票。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第四章 专用停车场管理第十九条 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单位、业主等的停车需求,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二十条 已建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业主停车需要时,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住宅区内道路(城市道路除外)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二)不得占用绿地;(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 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为社会提供免费或者收费停车服务;其中向社会提供收费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第二十三条 停放公交车辆、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设置进行规划编制、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设置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交车辆停车场、客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设置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准则:(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总量控制要求;(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时,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征求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公开听证和社会公示。未经上述程序,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第二十六条 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二)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三)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四)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五)符合国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规范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七条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二)机动车双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8米、单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6米的;(三)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四)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50米内原则上不予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第二十八条 市区范围内人行道区域不再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施划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本办法所称人行道,是指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经营单位可以用于临时停车并自行管理,但不得违反《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人行道与上述开放式场地相连接无法明显区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采用标线等专业措施加以区分。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和相关街道、社区意见,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予
以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已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准予停车的时段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符合施划技术标准或条件的;(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三)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第三十一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一)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二)城市中心区停车高于非中心区停车;(三)交通繁忙区域停车高于交通非繁忙区域停车;(四)交通高峰时段停车高于交通平峰时段停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方式以及有关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标线停放机动车,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缴纳停车费用。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社会公众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在市区范围内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的,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 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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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驶入停车场等客 运管部门:站外运营罚元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黄敏 通讯员 张军平)汉正街周边没有客运站,拿着包的货主坐车不方便,因此催生了大客车停在停车场或人行道旁载客的市场。昨日,武汉市运管处、江汉区运管处在汉正街地区开展客运市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昨日9时,沿河大道龙王庙一地下停车场内,3辆双层客车停在车位上候客。见运管部门来查,车主冯先生一肚子的苦水。由于铁路网加密且价格便宜,客车的生意难做,从河南固始发往武汉的车辆从8台减少到2台。冯先生介绍,每天约有10位乘客从固始来汉正街打货,客车会在停车场等候乘客回来后再前往金家墩客运站载其他乘客并发车。“来汉正街打货的乘客买的是双程票。”冯先生不敢丢失了这些客源。
运管部门介绍,客车必须在客运站内上客,在站外经营违反了相关法规,执法人员将3辆车的《道路运输证》和线路牌实施证据保存,待进一步查证属实后,将处以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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