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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田径训练注意事项
优质期刊推荐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系统
台式计算机2013年第1期网上公开招标中标产品明细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 发布日期:&&浏览 7961 次数
& 品目号:3&
品&&牌: HP(惠普)
价&&格:4442(RMB:元)
媒体价:8087
(RMB:元)
折&扣 :54.92
%&(折扣=投标价/媒体价)
英特尔H61芯片组&/Intel&Core&i5-3470/4G内存(DDR3&1333)/&500G硬盘(7200转&SATA)/&DVD刻录(16倍速)/10/100/1000以太网口/光电鼠标&标准键盘/19"宽屏液晶/&纤巧型机箱&/&正版Windows&7&Home&/&3年原厂上门服务(3年所有部件及人工费用全免)/4小时现场响应或提供备机
主板芯片组类型
H61&芯片组
Intel&Core&i5-3470&(6M&Cache,&3.20&GHz,四核)
16倍速&DVD±RW
显卡芯片描述
集成英特尔HD&高清显卡&
10/100/1000以太网口
键盘、鼠标
光电鼠标&标准键盘
显示器屏幕尺寸
显示器屏幕长宽比例
正版Windows&7&Home简体中文版
3年原厂上门服务(3年所有部件及人工费用全免)
承诺在4小时以内上门并解决问题的(或提供备用机)
超出厂家保修期后,在保内升级到5年保,原厂上门服务(所有部件及人工费用全免)的费用:800元
&& && 价格:4442(元)&& 发布日期:
&& && 价格:4465(元)&& 发布日期:
&& && 价格:4488(元)&& 发布日期:
&& && 价格:4525(元)&& 发布日期:
&& && 价格:4562(元)&& 发布日期:
&& && 价格:4600(元)&& 发布日期:
配件名称 
技术参数 
HP(惠普)&
17英寸LCD&&
17"方屏/VGA/250nits/0x1024/仅减配,增配价参考显示器项目
HP(惠普)&
19英寸LCD&&
19"WLED(16:10)/VGA/250nits//仅减配增配价请参考显示器项目
说明:配件增、减的价格对等!
销售供应商(品牌:HP(惠普)
型号:HP Pro 4300 SFF (i5-3470) )
江苏赛克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南京市龙蟠中路29号联&系&人:顾小琴/刘辉/刘昕手机号码://座机号码:025―58607传真号码:025―5―8
南京阳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新地中心4306室联&系&人:胡成良&/苏鹏手机号码:&/座机号码:025-传真号码:025-
南京宝格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121号苏苑大厦1105室联&系&人:蔡明捷&/&胡勇成&/&柯江手机号码:&/&&/&座机号码:025--传真号码:025--&
南京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81号02幢1228A室联&系&人:陈从丽&/&房雯&手机号码:&&/&座机号码:025-&/&025-20传真号码:025-
南京奇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81号02幢828B&联&系&人:阎晓钢/马建新手机号码:/座机号码:025-35789传真号码:025-
南京汉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南京市长江路188号10楼D联&系&人:江手机号码:座机号码:025-6传真号码:025-&
南京兴晟明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南京市珠江路655号太平洋电子商城528室&联&系&人:刘伟手机号码:座机号码:025-传真号码:025-& 
南京今明重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玄武区成贤街50号602室联&系&人:黄浩手机号码:座机号码:025-传真号码:025-& 
扬州市展望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扬州市大学北路99号联&系&人:朱军成手机号码:座机号码:9传真号码:9&
扬州金一鸣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扬州市文昌中路370号堡尼商务大厦502-1联&系&人:戴汉江手机号码:、座机号码:6传真号码:2& 
扬州华普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百祥路150-31联&系&人:苏扬手机号码:座机号码:3传真号码:1
扬州思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扬州市扬子江中路522号联&系&人:杨泉手机号码:座机号码:0传真号码:0
常州大展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中路11号联&系&人:陈海燕&手机号码:&座机号码:7传真号码:9&
常州朗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常州市劳动西路九州百脑汇15-1栋1703室联&系&人:王大鹏手机号码:座机号码:1传真号码:1&
常州志研华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天宁区劳动中路11号银河湾数码城3号楼1520联&系&人:钱文娟手机号码:座机号码:0传真号码:9
华夏教育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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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德力计算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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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迈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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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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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贺氏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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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迪达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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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中拓电脑总汇
公司地址:淮安市健康西路25-6号联&系&人:仲金超手机号码:&座机号码:&传真号码:&
淮安市瑞盛天易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淮安市中鑫上城D1008室联&系&人:徐玉红手机号码:座机号码:7传真号码:6
淮安市沃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淮阴区阳光小区8幢101室联&系&人:张春银手机号码:座机号码:1传真号码:1
江苏鼎天融兴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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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慧创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淮安市财富广场北楼807室联&系&人:鲁红梅手机号码:座机号码:6传真号码:8
淮安普瑞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淮安市清浦区淮海南路30号联&系&人:汪洋手机号码:座机号码:8传真号码:8
淮安市联众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淮安市河南东路锦江花园5号联&系&人:高健手机号码:座机号码:5传真号码:5
淮安市隆亨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淮安市金马酒店(商务)公寓南楼B座21016室联&系&人:沈红军手机号码:座机号码:1传真号码:7&
江苏金服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徐州市中山南路山水豪庭商住楼1-1301室联&系&人:代超手机号码:座机号码:3传真号码:8&
徐州九星科贸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徐州市中山南路113号海云大厦10A08联&系&人:李芹手机号码:&座机号码:6&&传真号码:6
徐州市创源科贸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徐州市王陵路53号开发大厦1109联&系&人:戴庆宁手机号码:座机号码:9传真号码:3
徐州市科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徐州市二环西路29号-1-02&联&系&人:张春海&手机号码:&座机号码:0&传真号码:0
宿迁市搏赢电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宿迁市宿城区洞庭湖路280-17号联&系&人:傅树花手机号码:座机号码:0/传真号码:3
宿迁市红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宿迁市洞庭湖路269-13-14联&系&人:张茂松手机号码:座机号码:6传真号码:6&
南通思索电脑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南通市环西路世纪数码港104联&系&人:徐周辉&&手机号码:座机号码:1传真号码:5&
江苏迦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南通市桃园路8号中南世纪城D-04&18楼联&系&人:顾佩红手机号码:座机号码:5传真号码:0&
南通百瑞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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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天之华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盐城市解放北路228号三层1-5室联&系&人:王成炎手机号码:座机号码:5-8006传真号码:5
盐城市亭湖区友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盐城市迎宾北路266号联&系&人:解放&手机号码:座机号码:-805传真号码:
镇江中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镇江市健康路17-21号联&系&人:周士荣手机号码:座机号码:2传真号码:2&
镇江市蓝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镇江市健康路23号联&系&人:石耀手机号码:座机号码:8传真号码:7&
镇江华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镇江市解放路4号自由领地6幢第1层107室联&系&人:卢跃斌手机号码:座机号码:2传真号码:7&
江阴市惠仁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阴市高巷路327-329号联&系&人:季峰手机号码:、&座机号码:9&传真号码:9&
江阴市友信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阴市高巷路162-164号联&系&人:计平手机号码:&、座机号码:8&传真号码:8
江阴市诺衡欧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阴市西大街19号联&系&人:张苏宪手机号码:&座机号码:3传真号码:5&
江阴领航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阴市环城东路33-34号联&系&人:邵阳手机号码:座机号码:5传真号码:9-8001&
太仓市新城电脑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太仓市城厢镇武陵街59-61号联&系&人:周寄平手机号码:88、座机号码:88、传真号码:88、
昆山双伟电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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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深蓝电脑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昆山市潭子街43号联&系&人:温昌柳手机号码:座机号码:4传真号码:9&
昆山易斯达办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昆山市雍景湾西苑37栋4-6号联&系&人:徐恩手机号码:座机号码:8传真号码:8&
昆山易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昆山潭子街61号联&系&人:徐桂伟手机号码:座机号码:5传真号码:9
昆山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昆山市人民南路146、148号联&系&人:杨杰手机号码:座机号码:8传真号码:1&
昆山达沃斯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昆山市前进西路1118号联&系&人:蔡书军手机号码:座机号码:2传真号码:2&
昆山友义方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昆山市新南中路567号恒龙国际5-608号联&系&人:陈永健手机号码:座机号码:6传真号码:1
吴江市科本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吴江市鲈乡南路1510号联&系&人:许明江手机号码:座机号码:0传真号码:0
吴江市博硕科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吴江市鲈乡南路1165号联&系&人:沈丰英手机号码:座机号码:6传真号码:8
吴江虹基计算机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吴江市江兴西路575号联&系&人:张剑波手机号码:座机号码:6传真号码:3
吴江红旗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吴江市流虹路292号联&系&人:周志方手机号码:座机号码:8传真号码:7
溧水县通晓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溧水县永阳镇后巷3-103#联&系&人:朱志才/赵红手机号码:/座机号码:025―传真号码:025―
溧水县永阳秦淮科技开发中心
公司地址:溧水县大东门街7-14#联&系&人:张茂盛、张小青手机号码:座机号码:025-传真号码:025-
南京阳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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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赛克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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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赛克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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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格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121号苏苑大厦1105室联&系&人:蔡明捷&/&胡勇成&/&柯江手机号码:&/&&/&座机号码:025--传真号码: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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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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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瑞宁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无锡市人民西路25号百脑汇科技大厦812室联&系&人:蒋爱萍手机号码:座机号码:6传真号码:6-18
无锡威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启航大厦601联&系&人:刘英梅手机号码:座机号码:8-1001传真号码:0&
无锡市网通科贸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无锡市运河东路150号4搂联&系&人:严敏慎手机号码:座机号码:0-208传真号码:0-212&
无锡亿速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无锡市五爱路78号德源大厦11楼A座联&系&人:李辉手机号码:座机号码:6传真号码:0
无锡市东盛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无锡市运河东路555号时代国际A栋1112室联&系&人:周鲁雯手机号码:座机号码:2传真号码:9
江苏琨越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无锡市人民中路220号财富大厦1906室联&系&人:陆雄杰手机号码:座机号码:3传真号码:2&
江苏天圣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无锡市健康路118号&江苏天圣达集团4楼&&联&系&人:周志源手机号码:座机号码:6&传真号码:6-807
江苏智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苏州市南环西路140号环龙大厦219-221室联&系&人:耿昌荣手机号码:座机号码:2传真号码:3转807&& 
苏州高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苏州市十全街851号联&系&人:向晓波手机号码:&&座机号码:0512&-&传真号码:0512&-& 
苏州工业园区和信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苏州市通关坊20号联&系&人:陈涌手机号码:座机号码:6传真号码:0&
苏州市苏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苏州市滨河路588号B座616室联&系&人:刘宁手机号码:座机号码:1传真号码:4&&
江苏耘和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03室联&系&人:顾一鸣/朱斌手机号码:/座机号码:2/6传真号码:4&
苏州新区百盛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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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杰瑞网络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连云港新浦区海连东路42号联&系&人:居世钊&手机号码:座机号码:传真号码:61
连云港市意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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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连东路2号振兴电脑城10号联&系&人:郎树中手机号码:座机号码:5传真号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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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梧路9-2号联&系&人:张海英手机号码:座机号码:6传真号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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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梧路6号龙河大厦二期工程2001号联&系&人:闫向前手机号码:座机号码:1传真号码:1& 
泰州市杰诚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泰州市东进西路113-21号联&系&人:卢永松手机号码:座机号码:2传真号码: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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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泰兴长征路80号联&系&人:钱锋手机号码:座机号码:7传真号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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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泰州市鼓楼南路638-7号联&系&人:陈天手机号码:座机号码:9传真号码:8
苏州金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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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金阳光数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常熟市海虞北路5号华府新世界C103-107联&系&人:陈文龙手机号码:座机号码:5传真号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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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常熟市金沙江路47号联&系&人:钮建武手机号码:座机号码:8传真号码: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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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常熟市湘江东路123号信一尚城906室联&系&人:吴燕青手机号码:座机号码:6传真号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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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南京市高淳固城湖南路温州商贸城18-20号联&系&人:程一飞手机号码:座机号码:025-传真号码:025-&
南京阳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新地中心4306室联&系&人:胡成良&/苏鹏手机号码:&/&座机号码:025-&传真号码:025-&  
保修机构(品牌:HP(惠普)
型号:HP Pro 4300 SFF (i5-3470) )
惠普金牌服务中心太平北路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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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普金牌服务中心华海分部
公司地址:南京市太平北路108号华海大厦901室联&系&人:陈海珍手机号码:025-座机号码:025-传真号码: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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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四川路10号联&系&人:蒋娟手机号码:025-座机号码:025-传真号码: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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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高邮市海潮路金拇指广场向西10米联&系&人:肖雪梅手机号码:9座机号码:9传真号码:9& 
惠普金牌服务中心扬州分部
公司地址:江苏省扬州市解放南路13号联&系&人:陈梅手机号码:5/座机号码:5/传真号码:5-601&
惠普金牌服务中心宝应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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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普金牌服务中心宝应分部
公司地址:宝应县叶挺路98-7联&系&人:戚永林手机号码:9座机号码:9传真号码:9& 
惠普金牌服务中心常州分部
公司地址:常州市香江华廷55号联&系&人:朱兰手机号码:1/96063座机号码:1/96063传真号码:1& 
惠普金牌服务中心金坛分部
公司地址:江苏省金坛市城市花园东环一路19号联&系&人:张巧罗手机号码:0座机号码:0传真号码:0&
惠普金牌服务中心溧阳分部
公司地址:溧阳市燕园路61号9-10联&系&人:吴萍手机号码:7座机号码:7传真号码:6& 
惠普金牌服务中心淮安分部
公司地址:淮安市河南东路锦江花园9幢22号(临街门面房)联&系&人:倪萌手机号码:8/&座机号码:8/&传真号码:6&
惠普金牌服务中心邳州分部
公司地址:邳州市建设北路通成广场商务公寓712室联&系&人:陈红手机号码:3座机号码:3传真号码:3&
惠普金牌服务中心徐州分部
公司地址:徐州市西安南路91号联&系&人:陈红手机号码:3/90608座机号码:3/90608传真号码:3-805&
惠普金牌服务中心新沂分部
公司地址:江苏省新沂市幸福路17&19&21号,沂高电脑城一楼联&系&人:李秀手机号码:7座机号码:7传真号码:7& 
惠普金牌服务中心宿迁分部
公司地址:宿迁洞庭湖路280-15号联&系&人:刘小利手机号码:2座机号码:2传真号码:2&
惠普金牌服务中心海安分部
公司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长江西路33号程丰大厦503室联&系&人:姜爽手机号码:7座机号码:7传真号码:7&
惠普金牌服务中心海门分部
公司地址:海门市丝绸路52号联&系&人:李美玲手机号码:3座机号码:3传真号码:3&
惠普金牌服务中心南通分部
公司地址:南通市人民西路95号联&系&人:李美林手机号码:1/08736-46座机号码:1/08736-46传真号码:1/08736-46&
惠普金牌服务中心如皋分部
公司地址:江苏省如皋市益寿南路642号联&系&人:蔡志挥手机号码:8座机号码:8传真号码:8& 
惠普金牌服务中心盐城分部
公司地址:盐城市鹿鸣路(文化名城2-104)联&系&人:刘小利手机号码:1/座机号码:1/传真号码:1/& 
惠普金牌服务中心滨海分部
公司地址:江苏滨海县新建南路8号联&系&人:顾亚玲手机号码:6座机号码:6传真号码:0& 
惠普金牌服务中心东台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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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木胜与福建省建瓯市盛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盛隆林业公司)、李林兴、徐云美、李美兴、福建省大和竹业有限公司(下称大和竹业公司)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瓯市人民法院&&&&&&&& &&&&浏览:9次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瓯民初字第1515号
原告钟木胜,男,畲族,居民,住建瓯市。
委托代理人陆勇、王建明,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瓯市盛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
法定代表人李林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丽兴,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林兴,男,汉族,经商,住建瓯市。
被告徐云美,女,汉族,农民,住建瓯市。
被告李美兴,男,汉族,农民,住建瓯市。
被告福建省大和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
法定代表人刘碧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美彪,男,部门经理,住福建省建瓯市。
原告钟木胜与被告福建省建瓯市盛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盛隆林业公司)、李林兴、徐云美、李美兴、福建省大和竹业有限公司(下称大和竹业公司)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木胜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勇、被告盛隆林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丽兴、被告李林兴、李美兴、大和竹业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云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仅提交与被告李林兴共同的书面答辩状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李林兴与被告徐云美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林兴、徐云美系被告盛隆林业公司的股东,被告李林兴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李林兴和被告盛隆林业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于日和30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70万元和100万元,共计170万元,并出具《借条》两张,约定月利率3%,并由被告李美兴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于日将借款汇入被告李林兴的银行账户;于日通过原告儿子钟建华转账将借款汇入被告李林兴的银行账户,完成了出借义务。但二被告却未按约履行支付利息义务和还款义务,仅于日支付利息10万元,11月24日支付利息10万元,12月10日支付利息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均以无力还款为由推诿,原告遂于日向建瓯市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查封、冻结李林兴所有的座落于建瓯市芝城锦江广电楼501号房产(证号:)及建瓯市新区93-94#地块山屿庭园10-B房产(证号:)。日,被告盛隆林业公司与原告协商,就借款归还达成还款协议,原告与被告盛隆林业公司、李林兴、徐云美、大和竹业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盛隆林业公司于2015年2月底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3月底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4月底偿还剩余100万元本金;利息应在2015年4月底前付清;如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还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被告李林兴、徐云美以座落于建阳市童游街道嘉禾北路3288-6号(万晟星城二区)3幢1层6店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被告大和竹业公司提供担保。协议签订后,被告盛隆林业公司与被告李林兴于日支付利息40800元(包括之前支付的利息共计290800元),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无奈原告于2015年2月向建瓯市人民法院起诉,后因遗漏被告而申请撤诉。综上所述,被告李林兴、盛隆林业公司未按约还款的行为已严重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作为担保人的被告李美兴、大和竹业公司也未尽担保义务。另,被告徐云美与被告李林兴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徐云美应承担还款责任。为此诉请:1、判令被告福建省建瓯市盛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林兴、徐云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35.7万元(利息按双方约定月利率3%自日起暂计算到日止,实际利息应计算到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李美兴、福建省大和竹业有限公司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被告盛隆林业公司辩称,1、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无异议,被告愿意积极还款。2、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的利率过高,高出法律规定的利率应予以调整,请求法院按法律保护的利率调整。3、原告把公司股东即被告李林兴、徐云美作为被告不当。原告不应把股东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被告李林兴、徐云美共同辩称,1、本案借款是被告盛隆林业公司所借,不是被告李林兴、徐云美夫妻的借款。2、被告李林兴、徐云美夫妻在“还款协议书”中约定:以被告夫妻座落于建阳市童游街道嘉禾北路3288-6号(万晟星城二区)3幢1层6号店面的房地产评估价格412万元扣除银行抵押贷款及费用数额之后剩余的评估价值206万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依据《担保法》的规定,被告夫妻属于提供抵押物进行担保。3、从原告的诉请来看,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夫妻承担以房产抵押的担保责任。4、被告李林兴、徐云美夫妻作为被告盛隆林业公司的股东,对被告盛隆林业公司的债务,不应直接代替盛隆林业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李林兴、徐云美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美兴辩称,被告李美兴原先是为被告李林兴的两笔个人借款担保,担保时间为3个月,但现已超过三个月期限,被告不再负担保责任。且原告后期又私下就该借款和被告盛隆林业公司达成协议,故就此情况被告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大和竹业公司辩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碧华未经本公司股东会决议对原告的出借款作出担保,该对外所做的担保无效。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就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企业公示信息,证据2、身份证复印件,证据3、身份信息,证据4、借条,证据5、银行流水,证据6、还款协议书,共同证明:①被告李林兴、福建省建瓯市盛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70万元至今未偿还;②原告收取290800元利息;③各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7、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林兴、李美兴、徐云美还款,后又撤诉。
经质证,被告盛隆林业公司、大和竹业公司对上述7份证据无异议。被告李林兴认为,对于证据1、2、3、5、7无异议,对于证据4两张借条系公司借款,因为李林兴是法定代表人,故个人的银行卡放在公司使用。证据6还款协议书的第一段有证明是公司借款,而不是个人。且李林兴夫妻不应当承担主合同责任。被告李美兴认为,对证据1、2、3、5、7无异议,对于证据4被告李美兴签字时是为李林兴个人债务做担保,担保时间为3个月,现已过3个月,被告李美兴不承担担保责任;借条上被告盛隆林业公司的章是后面李林兴盖的。对于证据6还款协议书不知情。
各被告均未举证。
本院认证认为,被告徐云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质证权利。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至7,被告盛隆林业公司及被告大和竹业公司均未提出异议;被告李林兴、李美兴对于证据1、2、3、7均未提出异议,被告李林兴还对证据5无异议,被告李美兴对于证据5无质证意见,上述证据原告提交了证据原件或提交了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具有相应的证明力,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对于证据1、2、3、5、7均予以采信。对于证据4、6,被告李林兴对于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在关联性上,对原告据该两份证据拟证明的事实存有异议;被告李美兴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出异议,其提出的异议系基于该证据而提出自己的主张,且其三个月担保期限的陈述在证据4上并未体现,故该异议并不能成立,被告李美兴对于证据6不知情,视为未发表质证意见;综上分析,证据4、6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求,且与本案待证事实及争议焦点的认定及处理具有关联性,被告李林兴对该两份证据提出异议的内容是基于证据所记载的事实,对证据4、6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事实查明和认定如下:
被告李林兴与被告徐云美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林兴、徐云美系被告盛隆林业限公司的股东,被告李林兴系被告盛隆林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因资金周转困难,被告李林兴于日、30日,分别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万元和100万元,共计170万元。4月29日借条内容为“兹有李林兴(借款人)向钟木胜(出借人)借人民币(大写)柒拾万元整(小写70000元整)。定义利息按月利息叁分(3%)。按月付息,借款时间为日至还款日”。4月30日借条与4月29日借条格式一致,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时间为4月30日至还款日。被告李林兴在两张借条的“经借人”处签名按指印,被告盛隆林业公司在李林兴签名正下方加盖公章。被告李美兴在两张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按指印。原告于日、30日分别将出借款70万元、100万元汇入被告李林兴的银行账户。借款后,原告于日、11月24日、12月10日分别收取利息10万元、10万元、5万元。之后未付息还本。原告催讨无效,于日向建瓯市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建瓯市人民法院于同年1月14日依法查封被告李林兴所有的座落于建瓯市芝城锦江广电楼501号房产。日,经协商,原告与被告盛隆林业公司、李林兴、徐云美、大和竹业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书》。该协议就日、30日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100万元,订立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盛隆林业公司自2015年2月底至4月底分三期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共计170万元;日至日止结欠利息款209000元,被告盛隆林业公司在2015年2月底前付清;日起至4月30日止的利息126000元,被告盛隆林业公司在日前付清;如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还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被告李林兴、徐云美以登记在两人名下的座落于建阳童游街道嘉禾北路3288-6号(万晟星城二区)3幢1层6店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余额206万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大和竹业公司以其资产对原告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该协议由被告盛隆林业公司在甲方(借款人)处加盖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李林兴签名;原告在乙方(出借人)处签名;被告李林兴、徐云美在抵押担保人处签名;被告大和竹业公司在担保人处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协议签订后,被告盛隆林业公司于日支付利息40800元,之后至今未再付息,本金未予偿还。
综上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借款主体如何确定。二、被告李美兴、大和竹业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对此予以分析认定:
一、关于借款主体。
1、日、30日的借款主体是谁。日、30日的两张借条上,均载明被告李林兴作为借款人向原告钟木胜借款,两张借条的经借人签名处均有被告李林兴的签名和按的指印,故两张借条的内容完整地展示了被告李林兴作为自然人借款人的主体身份;在两张借条经借人签名处正下方加盖有被告盛隆林业公司公章,并未注明系被告李林兴个人借款,上方李林兴签名处并未注明系法定代表人签名,故被告盛隆林业公司亦系两张借条的借款人。被告李林兴在借条经借人处签名及被告盛隆林业公司在借条经借人处正下方加盖公章的行为,结合被告盛隆林业公司庭审中自认系两笔借款的借款人的陈述,证明了该两被告系向原告共同借款人民币70万元和100万元,共计170万元借款的共同借款人。被告盛隆林业公司与被告李林兴辩称的借条上被告李林兴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并非个人身份签名,借款人系被告盛隆林业公司,并非被告李林兴的主张,与两张借条上内容相悖,其主张所据之理由与生活常理、经验法则不符,且无相应的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2、日《还款协议书》是否变更借款主体为被告盛隆林业公司。前述分析,日、30日系被告盛隆林业公司与被告李林兴共同向原告借款,双方依法实施的民间借贷行为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原告与被告盛隆林业公司、李林兴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故此变更借款主体需双方在《还款协议书》中合意作出,经审查该协议的相关内容,仅限于原告与被告盛隆林业公司就借款本息的还款计划,对于变更借款主体为被告盛隆林业公司或者原告明确放弃被告李林兴为债务人,该协议书上均未涉及。综上分析,本案借款主体在日《还款协议书》中未变更,之后亦无证据证明已变更为被告盛隆林业公司,应认定为被告盛隆林业公司与被告李林兴。
二、关于被告李美兴、大和竹业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1、关于被告李美兴的保证责任问题。第一、基于上述认定的借款主体,日《还款协议书》,是原告与借款人之一即被告盛隆林业公司就借款本金、利息的分期偿还所签订的协议,其主债务数量、利率均未作出变更,既未加重也未减轻,故被告李美兴仍应对日、30日借条上借款主体的主债务本息等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李美兴以原告私下就借款与被告盛隆林业公司达成协议,为此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第二、关于保证期间。由于日、30日的两张借条上未约定保证期限,故被告李美兴辩称的三个月保证期限并无证据证实,其主张不予采纳。由于日、30日的两张借条上对主债务未约定还款期限,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之规定,被告李美兴对所担保的主债务保证期间应当自原告向被告盛隆林业公司与被告李林兴要求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因被告李美兴未与原告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因被告盛隆林业公司与被告李林兴未履行义务,原告于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该行为应视为原告对主债务向主债务人要求履行义务之日,但因尚无事实证据认定原告给予的宽限期限,即以原告提出主张之日的日为宽限期届满日,故被告李美兴对主债务的保证期间自日起算六个月至日。此后,原告就本案提起诉讼,本院于日立案受理,被告李美兴对主债务的保证责任尚在六个月保证期间内。
2、关于被告大和竹业公司的保证责任问题。被告大和竹业公司辩称其法定代表人刘碧华未经本公司股东会决议出担保,但未提供证据,故其主张无证据证实。其次,即使该事实成立,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仅及于内部,对外并无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大和竹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碧华在《还款协议书》担保人处加盖公司公章并签名的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大和竹业公司承担。故被告大和竹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借条担保人处加盖公章的行为,对外依法应由被告大和竹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李林兴、被告盛隆林业公司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万元和100万元,共计17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双方之间形成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关系,该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借款当日,原告向被告李林兴的银行账户汇入了出借款70万元和100万元,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李林兴和盛隆林业公司则应履行借款人的义务,按时付息,并在出借人催告后及时偿还本金。由于被告李林兴和被告盛隆林业公司至日止仅支付了利息25万元,未按月支付全部其他利息,经原告申请本院诉前财产保全被告盛隆林业公司的房产后,原告与被告盛隆林业公司、李林兴、徐云美、大和竹业公司于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仅是原告与两借款人之一的被告盛隆林业公司就借款的偿还达成的还款计划,该协议条文中并无原告明确放弃被告李林兴作为借款人的内容,故被告李林兴与被告盛隆林业公司仍是共同借款人。由于被告盛隆林业公司在《还款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仅支付利息40800元,之后至今未再付息,本金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请被告盛隆林业公司、李林兴共同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70万元,应予支持。被告徐云美系被告李林兴妻子,本案的借款发生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的规定,应认定本案的借款系被告李林兴、徐云美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徐云美对该笔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应与被告李林兴、被告盛隆林业公司共同偿还。对于借款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之规定,原告主张按月利率3%计息高过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应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息。由于被告盛隆林业公司、李林兴未对已支付利息按上述规定的利率要求调整,视为对已支付利息同意原告按月利率3%计息的主张。按月利率3%对被告已支付的利息290800元进行计算,可支付借款日起至日止的利息,故被告逾期支付利息的起算日应为日。在此之后的利息进行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李美兴在日、30日两张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名,该保证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由于借条上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连带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上文已分析,原告主张被告李美兴承担保证责任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故被告李美兴应对被告盛隆林业公司与被告李林兴向原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大和竹业公司在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以担保人身份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对被告盛隆林业公司向原告作出的还款计划中的本息进行担保,该保证合同的成立未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由于《还款协议书》未约定被告大和竹业公司对主债务的保证方式,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被告大和竹业公司应就被告盛隆林业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林兴、徐云美、福建省建瓯市盛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木胜偿还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0元,并支付自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李美兴就本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息对被告李林兴、福建省建瓯市盛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福建省大和竹业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息对被告福建省建瓯市盛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李林兴、徐云美、李美兴、福建省建瓯市盛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大和竹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申请执行提示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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