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违反汽车摩托车下乡查询实施方案怎么办?有关部门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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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政办发[2009]26号:关于印发《黄骅市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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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政办发[2009]26号
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骅市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 《黄骅市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 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
黄骅市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根据《河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冀财建[2009]91号)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范围及对象
  1、日至12月31日,我市农民(具有我市农业户口,下同)将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下同)或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下同)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可享受新车购买及旧车报废双重补贴,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应为同一农民。
我市农民新购冀产轻(微)型载货车,也可享受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2、日至12月31日,我市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可享受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3、 日至日,我市农民购买摩托车可享受补贴,每户限购两辆。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本方案所称的轻型载货车及微型客车的确认标准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准。当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 )”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1/ kw )”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原三轮车农用车,下同)或低速货车(原四轮车农用车,下同)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包括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产品),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冀产轻(微)型载货车(已享受换购补贴政策的除外),单价5万元以下的,每辆定额补贴1500元,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2000元。
  4、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申报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申报补贴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2、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加盖本辖区车辆管理部门业务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3、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新购冀产轻(微)型载货车的农民,申报补贴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登记证书及加盖本辖区车辆管理部门业务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2、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3、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申报补贴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登记证书及加盖本辖区车辆管理部门业务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购摩托车者除外);2、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3、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五)补贴资金审核与拨付
  为确保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我市设立“汽车摩托车下乡服务中心”,负责承办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兑付工作,与“家电下乡服务中心”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农民申报后,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即告知并说明原因。
  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六)监督管理
  发改局、物价局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工业局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企业准入严格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商务局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工商局要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质监局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财政、发改、工业、公安、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国家为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而采取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要的惠农工程,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增进部门协作,建立工作责任机制,责任落实到人,把实施工作抓细抓实,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同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改进相关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农民家喻户晓,财政、商务、发改等部门要深入调研,及时完善补贴方式方法,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汽车摩托车下乡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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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文号: 辽市政办发【2009】 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商业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重要决策,根据省财政厅等7个部门《关于印发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流【2009】 2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和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对象及范围
  1.微型载货车:凡在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不超过1.8吨的机动车)的农民,享受每户限购l辆的财政补贴。
  2.轻型载货车:凡在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的机动车)的农民,享受每户限购1辆的财政补赔。
  3.微型客车:凡在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排量不超过1300mL/kW的机动车)的农民,享受每户限购1辆的财政补贴。
  4.金杯牌客车:农民或乡镇直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进城农民工在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华晨集团生产的排量在1.3升以上(不含1.3升)的金杯牌客车的,享受每户限购1辆的财政补贴。
  5.摩托车:凡在日至日期间购买两轮或三轮摩托车的农民,享受每户限购2辆的财政补贴。
  6.报废三轮农用车和低速货车:凡在日至12月31日期间将三轮农用车或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微型载货车的农民,享受每户报废1辆的财政补贴,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应为同一人。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微型载货车、微型客车、轻型载货车、摩托车和华晨集团生产的排量在1.3升以上(不含1.3升)的金杯牌客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具体企业及产品目录已在财政部网公布)。
  2.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1)汽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汽车下乡”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汽车经销商在将汽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汽车尾部外表面显著位置上粘贴“汽车下乡”标识。
  (2)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摩托车下乡”喷涂模板或强力胶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摩托车经销商在将摩托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摩托车侧面显著位置用油漆喷涂模板或采用强力胶粘贴“摩托车下乡”标识。
  (3)对于在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摩托车和在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汽车,经销商应主动于日前为车主补加汽车摩托车标识,以便农民申请补贴资金。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均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单价超过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对实行换购政策的报废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2.对购买摩托车的农民,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给予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无以上的,给予定额补贴650元。
  3.对购买金杯客车的农民,每辆给予定额补贴300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
  (五)补贴资金的申报
  1.凡在规定时间内换购或购买轻型载货车、微型载货车,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和金杯客车的农民,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均可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领一次性财政补贴。换购或购买轻型载货车、微型载货车,购买微型客车的,申报截止时间为日;购买摩托车的申报截止时间为日。
  2.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金杯牌客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及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新车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6)《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3.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除提供上述6顼要件外,还需提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补贴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补贴资金可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两种方式;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
  1.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补贴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后,对符合政策补贴要求的,及时予以办理相关补贴手续,并在购买人提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对不符合的,应在购买人申报补贴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2.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政策补贴要求的,按程序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的,应在购一买人申报补贴时立即告之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帐户。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1.商业部门要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宣传工作;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衔接有关部门汇总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情况。
  2.物价部门要加强汔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确保享受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
  3.经委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严格管理,及时公布中标企业和被淘汰企业的信息。
  4.公安交警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对享受补贴的车辆两年内不予办理过户、转让相关手续。
  5.工商部门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6.质监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7.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审核、把关,及时兑付,严禁各类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建立规范的补贴档案
  乡镇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档案。乡镇财政部门要建立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核算帐簿,单独核算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以户为单位建立汽车摩托车下乡分户档案,包括《汇总表》及《申请表》并附相关审核材料(复印件),以备核查,待汽车摩托车补贴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后,需补充录入相关信息;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分乡镇、分月份的《汇总表》档案,便于汇总清算;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分县区的补贴资金发放档案,便于检查和清算。
  (三)建立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及补贴信息上报制度
  各县(市)区财政局于每月2日要将上月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销售及补贴信息统计表按规范格式报到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并上报省财政厅。
  辽阳市财政局
  辽阳市经委
  辽阳市公安局
  辽阳市商业局
  辽阳市物价局
  辽阳市工商局
  辽阳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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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
日 15:12&来源:中国汽车报-汽车网&作者:柳长立
财建〔 2009 〕 104 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 汽车
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既是实现惠农强农目标的需要,也是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为组织实施好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订具体操作办法,尽快组织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 (国发[2009]5 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 (国办发[ 2008〕134 号)及国务院第51 次常务会议关于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的决定,现制定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如下: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1.3 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 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本方案所称的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 8 吨但不超过6 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本方案所称的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 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 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 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 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 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5 · 12 汉川地震”51个重灾县,地方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上述地区可根据财力情况,加大对汽车、摩托车下乡的补贴力度。
(五)补贴资金申报。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矛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 )”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1/ kw )”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 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
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根据测算的各省补贴资金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的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根据预算及时将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拨付,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每年4 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七)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企业准入严格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质检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要的惠农强农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增进部门协作,建立工作责任机制,责任落实到人,把实施工作抓细抓实,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操作办法,指导基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要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并督促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农民手中。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改进相关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农民家喻户晓,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实施情况,及时总结提出完善政策建议,把好事办好,全面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柳长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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