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装饰是什么行业的批准文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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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公司各部门职能、职责和主要工作流程及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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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管理协会
2016年7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九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管理协会在名单中。[1]
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管理协会协会简介
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管理协会包括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内设综合管理部、专家评委组、活动评选办公室等职能部门,所属分支机构有家装专业委员会、幕墙专业委员会(筹)、户式供暖专业委员会(筹),联系着本市建筑装饰行业的公共建筑装饰、住宅室内装饰、幕墙和门窗、户式供暖企业及其相关的部分材料生产和营销厂商,有着广泛的代表性和很高的权威性。
根据协会章程和工作实际,中国建筑装饰施工行业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促进行业发展为己任,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协调关系,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提高我国建筑装饰施工行业整体水平和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其主要职能和业务工作范围概括归纳为以下十条: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建筑装饰行业管理规章,加强企业管理与规范市场行为。
二、是调查研究、分析掌握行业态势和趋势。
三、是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幕墙、门窗和机电设备安装企业管理工作。
四、是组织开展建筑装饰先进企业、优秀企业经理、优秀项目经理以及装饰工程奖(含公共建筑装饰、幕墙、住宅装饰)、装饰设计比赛的评选和表彰。同时承担活动布置评选项目的发动、初审和申报。
五、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和专业(劳动技能)培训,推行建筑装饰设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六、是推动行业技术进步,通过举办讲座、研讨、展示活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组织制定住宅装饰相应的施工规范。
七、是引导行业和促进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重视诚信体系建设,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以优质服务取信客户,以自律自强求发展,努力构建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和谐互信关系。
八、是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企业诉求,支持和帮助会员企业依法维权,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
九、是针对行业开展咨询服务,办好协会网站和报纸,反映行业动态和发展成就;加强全国各地建筑装饰施工行业社团组织联系和国外协会交流。
十、是承担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他工作与事项。 作为一个有影响力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中国建筑装饰施工协会在承担上述职能和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自身建设,廉洁自律,与时俱进,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能力,依法开展活动,坚持民主办会,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会员企业、理事和常务理事单位的积极性、创造性,保持协会领导成员即副会长单位经常性联系,把协会办成名副其实的会员之家。
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管理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管理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rchitectural decoration industr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施工、管理、装饰材料生产、产品销售、中介服务、科研、教育、装修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建筑装饰施工行业组织,是独立的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促进行业发展为己任。坚持为政府、企业双向服务,发挥参谋、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提高我国建筑装饰施工行业整体水平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建设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地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装饰施工行业的方针、政策,调查、了解、分析和掌握全行业基本情况,适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建议,反映行业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建筑装饰施工行业的有关法规和规章;组织制订和实施行规行约,以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三)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装饰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并受其委托承担有关资质动态管理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装饰企业面向市场,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推进行业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帮助企业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五)协调行业内部和有关行业间的关系,依法支持和协助会员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促进建筑装饰设计、施工、材料生产、经营单位的联系和交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组织和举办技术讲座、研讨会、展览等活动,推动行业进步发展;
(七)组织、开展人才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和从业人员素质;
(八)开展先进企业、优秀企业经理、优秀项目经理以及建筑装饰奖工程及设计大赛的评选与表彰;
(九)建立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办好协会网站,编辑出版会刊,加强与全国各地建筑装饰行业社团组织及国外协会的联系和交流;
(十)承办国家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事项,努力行使好转变政府职能中有关部门转交的职能;
(十一)依据法律、法规应该承办的其他事项和工作。~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北京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建筑装饰行业设计、施工、管理、材料生产、产品销售、中介服务、科研、教育、装修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的社会团体等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从事建筑装饰施工行业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为从事建筑装饰或相关专业工作至少1年以上的专业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在行业或专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纪守法,承认行业自律规则并自觉履行行规,关心行业发展、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单位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资料;个人申请入会需提交入 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或专业培训证明;
(二)建筑装饰设计施工企业须提交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有权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事项;
(四)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订、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协会下属实体;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报请会长同意,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因工作需要,由会长召开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爱协会、积极从事协会工作,在本行业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召开会长办公会。会长因故不能主持会长办公会,可委托一名副会长主持;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会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协会下属实体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协会下属实体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协会下属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报请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根据建筑装饰行业发展和专业工作需要,征得行业和社团主管部门同意,协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应按本会章程开展工作和活动,并依据各自的特点制订指导自己行动的工作条例,经本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执行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协会终止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注销社团法人时,须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报社团管理部门核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根据全国《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重新修订,于二○○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经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管理协会重组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民政部[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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