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资质开发资质延续需要多少有职称的专业人员 分别有那些

湘建房[2012]58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我厅对原省建设厅日发布的《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0.5mso-spacerun:'yes';mso-font-kerning:1.年6月15日
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和《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申请核定并领取资质等级证书。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的企业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不含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开发的项目投资,下同);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等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等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等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及物业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评定资质等级时,申报的业绩事项应当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载的事项一致。
  母公司控股超过50%之后子公司开发的项目,其业绩可以按照母公司控股比例计入母公司业绩。发生在控股行为之前的子公司业绩不得计入。该子公司在核定资质时,已计入母公司的业绩不再重复计算。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
  (八)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特征,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
  第七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总数。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身份证明和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六)企业信用信息资料;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作为企业资质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定级、升级、延续、变更时,须提交信用评价方面的相关资料。
  上年度信用一般(C级)或较差(D级)的企业,其资质审核可分别暂缓三个月或半年办理。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二级资质: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中规定的扩权范围内的县(市)注册的企业,由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后直接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范围的企业,由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以下资质:由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且住所地在长沙、株洲、湘潭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可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质。
  第十三条 经审查合格的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领。
  第十五条 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注销、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机关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本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市州开发经营的,由项目所在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验证登记。
  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来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须先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同意,然后到项目所在地的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延续,并提供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原定资质条件的企业,准予延续;对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的规模和业务范围是:
  一级资质企业:同期开发总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企业:同期开发的总规模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综合开发、小区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开发经营业务,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民用房屋的开发经营业务。
  三级资质企业:同期开发的总规模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综合开发、小区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开发经营业务,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民用房屋的开发经营业务。
  四级资质企业、暂定资质企业:同期开发的总规模可以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综合开发、小区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开发经营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建设厅日发布的《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湘建〔2000〕房字第121号)同时废止。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证书需要这些人员,到底是需要几个人啊,具体是需要什么专业的职称呢?_百度知道
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证书需要这些人员,到底是需要几个人啊,具体是需要什么专业的职称呢?
结构,配有专业统计人员、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4.有职称的建筑
我有更好的答案
2个会计证,财务总监之类的,1个统计证,比如,1个经济师(房地产或建筑专业),1个电气工程师,1个建筑工程师(工民建专业),1个暖通工程师,1个其他专业的工程师。然后分别给他们赋予相应的职务就可以了:总工程师总共是8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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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输入完毕,选择 “资质延续申报”进行提交。
六、纸质材料准备(见附件)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材料目录
1《RMS―R2000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政务管理平台》(完成网上申报后)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动态考核表》;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 企业章程
5 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
6 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7 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
8 符合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职称证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房地产开发资质叁级标准里面的人员要求需要什么职称? ._百度知道
房地产开发资质叁级标准里面的人员要求需要什么职称? .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珐互粹就诔脚达协惮茅;
具体的人员职称要求是怎么样的?
新标准里是不需要高级职称了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好,三级资质 申报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应当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执行注册资本,在此条件下并不低于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
2.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 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 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 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
今年的最新标准规定不是注册资金800w吗
还有 专职会计人员 有什么职称要求吗 是不是初级职称就可以
建筑 结构 房地产经济类专业人员 要求的职称 也是初级职称吗
还有 中级职称人员一共要5个 而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必须是中级职称 那剩下的三个中级职称人员
是不是那个人员聘请便宜就用哪个呢?最后问一句 房地产开发里面的业务负责人除了技术 财务 统计 还有什么啊?
三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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