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相日5.14是什么情人节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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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kevinzhang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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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国刚
提&&要: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多方面的,规范这种家庭伦理关系的有三种力量,第一,国家奉行的儒家意识形态价值,亦即礼制文化的要求,它是一种正统舆论力量;第二,浸润着儒家礼制文化的成文法典——唐律的有关规定,它是通过国家权力强制保证的约束力量;第三,在实际的家庭生活中,父母与子女的角色要有更多的人情意味,形成某种习俗和惯例,可以视之为文化上的小传统。但是,这三种力量并非总是形成合力,有时会形成某种张力。本文试图从唐代父母的角色出发,在讨论家庭关系形态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纲常伦理(大传统)、成文法律(国家权力)与生活中的人情事理(小传统)之间的张力与统一。
关键词:唐代/家庭史/父母/子女
在中国传统家庭关系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凝聚了家庭生活的核心价值。规范这种关系的儒家伦理包含着三个最重要的关键词:“父为子纲”、“夫死从子”以及“人孝出悌”。但是,这些浸透儒家伦理纲常的教条,是否代表了现实家庭生活关系中的全部呢?过去批判父家长制,把“父为子网”当作传统家庭伦理生活的全部,无疑是偏颇的,因为它忽略和泯减了人性中家庭生活中最美好的那些希望和感情,幸福和苦恼。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多方面的,规范这种家庭伦理关系的有三种力量,第一,国家奉行的儒家意识形态价值,亦即礼制文化的要求,它是一种正统舆论力量;第二,浸润着儒家礼制文化的成文法典——唐律疏议的有关规定,它是通过国家权力强力保证的约束力量;第三,在实际的家庭生活中,父母与子女的角色要有更多的人情意味,形成某种习俗和惯例,可以视之为文化上的小传统。但是,这样三种力量并非总是形成合力,有时甚至会形成某种张力。比如说,就母亲角色而言,在“父死从子”与“人孝出悌”的矛盾之间,究竟如何自洽,女性的从属地位与寡母的尊长地位又怎样在现实生活中,达到一致?
本文不是纯粹的理论分析文章,而是从父母的角色入手,对如下几个问题加以探讨:一、胎教与父母角色;二、家教与儿童的社会化;三、女儿与父母的关系;四、嫡庶与外宅男问题;五、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六、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我们试图在以上关于家庭关系具体形态探讨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并展现,在唐代,国家意识形态的网常伦理是如何在法律规定中体现其价值,又如何在现实生活中修正其内涵,从而使得礼制的意识形态价值、成文法律的强制力量,以及生活中的人情事理,达到某种和谐和一致。
一、父母角色:从胎教开始:
在唐朝,夫妻如没有生理疾患,结婚后怀孕生子,乃家庭生活的常态,避孕不在初婚夫妇的考虑之内。
“夫有人民而后有夫妇,有夫妇而后有父子”。①唐人生儿育女,大抵以五男二女为理想数目,《唐京兆王氏妻清河崔夫人墓志》中称其“生五男二女”为“善育”;②敦煌写本《张敖书仪》的婚姻祝辞也说:“伏愿成纳之后,千秋万岁,保守吉昌,五男二女,奴婢成行”。③以五男二女为家庭子女的理想目标,似乎在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前的农村依然如此。
官僚或者富裕人家生的子女比较多。比如,张献诚有十八男二女。④慕容曦皓有八个儿子。⑤马浩有十二个儿子。⑥根据我们对墓志资料所作的统计,在比较完整的661户家庭资料中,共生育了3,141个孩子,平均每户生育孩子4.75人。其中生育2—6个孩子的家庭比较多,尤以生育3—4个孩子的家庭最多,当然也有20户没有子嗣的家庭。这些家庭的子女数目中,除了个别的是再婚妇女在两次婚姻中的生育子女合计外,还有不少是男子再娶乃至三娶以及正妻与别室共同生育的子女,这种情况下的家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就变得相当复杂。
对于父母角色最初的考验是妻子怀孕。所谓“虽在胎养,岂无教乎”,即把父母角色的准备工作提前到了妇女怀孕的时候。古人认为:“古者妇人妊子也,寝不侧,坐不边,立不跛,不食邪味,不履左道,割不正不食,席不正不坐,目不视恶色,耳不听靡声,口不出傲言,手不执邪器,夜则诵经书,朝则讲礼乐。其生子也,形容端正,才德过人,其胎教如此。”⑦听谓胎教乃是对于妊妇言行举止方面的要求,它被认为会影响到胎儿的发育和品德的形成。
古人从天人感应对此加以解释。胎儿在母体中,能够受孕妇言行及外界事物的感化,所以孕妇应该给胎儿良好的影响,人秉五常之性,“感善则善,感恶则恶”。医家和术士甚至还发展了一套行房与子女生育和教养之间的关联性理论。孙思邈《备急千金要方》卷二七《房中补益》云:“若欲求子者,但待妇人月经绝后一日、三日、五日,择其王相日及月宿在贵宿日,以生气时夜半后乃施泻,有子皆男,必寿而贤明、高爵也。以月经绝后二日、四日、六日施泻,有子必女。过六日后勿施泻,既不得子,亦不成人。”⑧这里认为夫妻性生活的时间对于生男生女以及子女的未来寿夭和前途都有决定作用,大大地加重了夫妻在正式获得孩子之前作为准父母的责任感。当然,医家的这些理论在多大程度上为唐朝一般家庭所知晓和取法,目前我们很难了解清楚。⑨)
孙思邈还认为胎教是妇女健康及疾病治疗的重要环节。“女人嗜欲多于丈夫,感病倍于男子,加以慈恋、爱憎、嫉妒、忧恚,染着坚劳,情不自抑,所以为疾根深,疗之难瘥,故养生之家,特须教子女学习此三卷《妇人方》,令其精晓,即于仓卒之秋,何忧畏也。”现代医学表明,女性确实更加多愁善感,也较易受到外界情绪的感染,从这点来说,孙思邈的观察是正确的。他接着说:“夫四德者,女子立身之枢机;产育者,妇人性命之长务。若不通明于此,则何以免于夭枉者哉?”“凡人无子,当为夫妻俱有五劳七伤、虚羸百病所致,故有绝嗣之患”。⑩他将生殖观念与妇女一生的健康联系起来,将生子与否归咎于夫妻双方身体状况,将怀胎教育提前到怀胎之前。
孙思邈不同意“旧说凡受胎三月,逐物变化,禀质未定”的看法,认为“妊娠一月始胎,二月始膏,三月始胞,四月形体成,五月能动,六月筋骨立,七月毛发生,八月脏腑具,九月谷气人胃,十月诸神备”,⑾所以,孕妇从妊娠开始,就必须注意饮食,注重胎教,并根据胎儿逐月生长发育情况,采取相应的办法。)
孙思邈提出的胎教方法,涉及观(视觉)、闻(嗅觉)、诵(表达)、听(听觉)、居(居所)、心神(情绪心情)、饮食(禁忌及补疗)等人体各个感官。⑿他说:“故妊娠三月,欲得观犀象猛兽、珠玉宝物;欲得见贤人君子、盛德大师;观礼乐钟鼓、俎豆军旅陈设;焚烧名香,口诵诗书、古今箴诫;居处简静,割不正不食,席不正不坐;弹琴瑟,调心神;和情性,节嗜欲,庶事清净,生子皆良长寿、忠孝仁义、聪慧无疾。”⒀这样,就可生育出品德、智力、体质俱佳的后代。这种理论满足了父母对于未来小生命的期待心理。
总之,孙思邈将胎教与妇女生殖健康、孕妇的饮食起居、胎儿的发育过程联系起来,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带有很强实践操作性的具体方法,而不只停留在神秘的中医观念上,“故傅母之徒,亦不可不学,常宜缮写一本,怀挟随身,以防不虞也”。⒁显然,按照他的胎教理论。为人父母的角色,在孩子临盆之前就已经开始了。
二、父母角色舆儿童的社会化
儿女出生之后,父母们还要张罗一些庆贺活动,诸如,三日洗儿,亲友送礼祝贺,得子之家以酒肉招待,至今民间的所谓“洗三朝”(孩子出生后第三天给与洗浴),即是其遗存。⒂此外,还有贺满月、⒃试儿(即抓周)⒄之类习俗。这些礼俗活动,无不包含着父母对于新生命的美好期待。
& & 孩子出生后数月,长辈们就要给儿女取名。唐代儿童有学名和乳名的不同,犹如近代农村小孩取名先有乳名,然后纔是学名。唐代墓志反映的情况也大体如此。例如,张士阶的第三女名张婵(816—840),其兄张涂所作墓志铭说:“婵,名也,印奴,小字耳。(其父)常谓其侍者:吾门不寿女,故世世怜女而甚于珠玉。乃选其乳姐洎高年女奴两三人,令常常抱弄于几前,唯所欲。及稍能理红妆、衣绮罗,则凡是珍奇,莫不堆在眼。”大概十五岁后张婵患病卧床,“但自笄迄今,首尾凡十载,未尝一日能强履而暂离床衽间”。⒅这是一个残疾的女青年。
卢知宗为妻子郑子章写的墓志云:“生子三人,女二人。长曰小夏,次曰震儿,不幸后夫人之丧十有九日夭失;次曰继儿,女曰上客。大中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育上客之妹,未名,浃月遘病。”⒆卢郑夫妇的几个孩子都先取了小名。《向府君墓志》说向某(754—827)与妻子宋氏(760—819),“生二男一女,长子公允,次子公着,女廿娘”。⒇对照八年前在向某的妻子《宋氏夫人墓志》里小孩的名字则记作:“男公允,小名洪子;女彩娘等。”[21]可以发现,向宋夫妇所生的女儿,长大后以行第叫廿娘,不再用彩娘这样的昵称;男孩子也用“公允”、“公着”这样有意义的名字。
尽管给孩子取名、抓周已经包含父母的期待,开始了儿童的社会化之旅。但是,真正使孩子融人社会,还要依赖于家教。家庭的教育是孩子社会化的最初阶段,父母(包括乳母)就是引导孩子走向社会的第一位导师。
首先要经历哺乳期的教育。古代的妇女哺乳幼儿的时间长达三年。《父母恩重经讲经文》:“三年乳哺诚甚叹,十月怀耽足可哀。”[22]敦煌写本S.1920杜正伦《百行章一卷》也云:“怀将十月,困辱三年。代喘倾心,回干就湿。”[23]显然,哺乳三年也含有父母怀抱尚在哑哑学语的儿童之意,未必三年都一定哺乳,富贵人家所请的乳母,除了哺乳外,恐怕还有侍弄幼儿的任务,犹如今天所说的保姆(现代小孩一般也是三岁后纔送幼儿园),唐朝人视乳母如骨肉,礼敬甚厚。[24]
所谓孩子尚在襁褓之中,大约也指三岁以下的年纪。唐人传奇《定婚店》记韦固的妻子回忆幼时的情况说:“畴昔父曾宰宋城,终其官。时妾在襁褓,母兄次殁。唯一庄在宋城南,与乳母陈氏居。去店近,鬻蔬以给朝夕。陈氏怜小,不忍暂弃。三岁时,抱行市中。”[25]这可以说明三岁尚属襁褓之中这一点。敦煌文献P.2622《吉凶书仪上下两卷》中表示孩子死亡,“十岁以下云天丧,三岁以下云去离怀抱”就是这个意思。[26]古代妇女早就掌握了“服药下乳”的方法。[27]哺乳时间比现代的母亲略长是可以理解的。
父母对于儿童的期望是,希望他们幼小的时候就像一个小大人,像今天我们许多传统家庭观念一样,小孩“懂事”是评价儿童的重要标准。如李鹄(834—859),“生有奇姿秀韵,举家锺惜,纔离襁褓,便有成人风。及稍长,酷好经史诗笔,虽眠食亦间以讽诵。羣从每见,恐致劳悴,且以女博士讥之。夫人若不闻,耽味愈笃。泛览贯穿,尽举要义。白水君(李鹄的父亲李元珪,同州白水县令)与张氏夫人日益怜异,亦曲从其好,或者以女工之事宜当习之。夫人曰:是可不甚学而解也。既致思运指,未涉旬,果工于众作,斯乃天赋其才也。”[28]。
早熟的儿童一般对于日常应对礼节有超前的理解和适应能力。郑行者(805—808)是前谏议大夫郑肃的元子,郑肃撰写的墓志铭说他从小就很聪明,在长辈面前,“曲尽其情,意备应对,每见其敏捷,大凡人事,尽得机要。所阙者未知书耳。由是乡党惊视,目为奇童……校书郎李戴工为文,尝录其行事为《异童志》”。[29]这个早熟的儿童四岁(三周岁)夭折,可以说刚刚脱离父母的怀抱不久,似乎尚未进行识字教育。
孩子六七岁,进入童蒙教育期。童蒙期的教育或在父母身边,或被送到学校。敦煌发现的大批童蒙教材类的作品,展示了那个时代民间儿童知识教育的情况。这些教材被研究者画分为识字类、道德类和知识类。[30]反映了家长们对于儿童在成长过程中有关学习和修养方面的期望和要求。
士人家的子弟如果六七岁还不能写字,即尚未发蒙,就会被人嗤笑。韩昶自撰墓志铭云:“幼而就学,性寡言笑,不为儿戏,不能合记书,至年长不能通诵得三五百字,为同学所笑。至六七岁,未解把笔书字。”但是,他对于诗歌的领会却超越于常人:“性好文字,出言成文,不同他人所为。张籍奇之,为授诗,时年十余岁,日通一卷。籍大奇之,试授诗,童皆不及之。能以所闻,曲问其义,籍往往不能答。受诗未通两三卷,便自为诗。及年十一二,樊宗师大奇之。”[31]从韩昶自诩的口气看,儿童六七岁就应该会写字了。他虽然识字写字不早,但是,对于文章诗歌却很有天赋。十岁就可以自己写诗了。十一二岁文章就写得很好了。从这里我们可以窥见当时的儿童教育崇尚聪明早慧型:“为儿童时,爱玩笔砚,纔年十二三,通两经书,就试春官,帖义如格,遂擢第焉。”[32]认为早慧是后来出仕的条件。
儿童发蒙,尽管已经延师教授,但如果母亲读书识字,仍然是儿童最好的启蒙老师。刘蜕为母亲撰写的《唐姚夫人权葬石表》云:“生一子,始稚孺,坐于膝,手持《孝经》,点句以教之。既长,*[家去宀加扌]楔不纵戏惰,令从师学古文。”[33]又如,欧阳通早年丧父(欧阳询),“母徐教以父书,惧其惰,尝遗钱使市父遗迹,通乃刻意临仿以求售,数年,书亚于询,父子齐名,号‘大小欧阳体’”。[34]这位母亲督责儿子学书的办法真是煞费苦心。还有诗人元稹,八岁丧父,家中清贫,“幼学之年,不蒙师训”,“慈母哀臣,亲为教授”。[35]他回忆说:“吾幼乏岐嶷,十岁知方,严毅之训不闻,师友之资尽废,忆得初读书时,感慈旨一言之叹,遂志于学。是时尚在凤翔,每借书于齐仓曹家,徒步执卷,就陆姊夫师授,栖栖勤勤其始也。”至于施教者,首先是他的寡母,当母亲的学识不能满足要求时,又改由姨兄胡灵之教诗赋,由姊夫陆翰教经书。兄长也曾承担过督责之职,所以,元稹以长辈的口吻教育侄子们说:“吾所以幸而为兄者,则汝等又幸而为父矣!有父如此,尚不足为汝师乎?”“今汝等父母天地,兄弟成行,不于此时佩服诗书以求荣达,其为人耶,其曰人耶?”[36]
父亲在子女教育中的作用,可以看看晚年进士及第的刘知几的例子:“年十二,父藏器为授《古文尚书》,业不进,父怒,楚督之”,看来刘父曾经对学业不务长进的儿子施以捶楚。“及闻为诸兄讲《春秋左氏》,冒往听,退辄辨析所疑,叹曰:‘书如是,儿何怠!’父奇其意,许授《左氏》。逾年,遂通览羣史。与兄知柔俱以善文词知名,擢进士第。”[37]这裹突出了刘知几具有特殊的史学兴趣,父亲因材施教,终于培养儿子成才。韦陟教子也以严格著称:“敕子允就学,夜分视之,见其勤,旦日问安,色必怡;稍怠则立堂下不与语。虽家僮数十,然应门宾客,必允主之。”宰相宋璟见到韦陟感叹说:“盛德遗范,尽在是矣”。[38]&
唐朝中宗时县令李恕着《戒子拾遗》,他为子孙后代制订的学习计划,“男子六岁教之方名,七岁读《论语》、《孝经》,八岁诵《尔雅》、《离骚》,十岁出就师傅,居宿于外,十一专习两经,……擢第之后,勿弃光阴,三四年间,屏绝人事,讲论经籍,爰迄史传,并当谙忆,悉令上口,泊乎弱冠,博综古今,仁孝忠贞,温恭谦顺”。[39]又如,成士和(765—783),祖父曾任秘书省著作郎,父亲为侍御史,本人年方十九岁就夭亡。墓志说他“纔过童观,有老成之风也。曩者七岁,初志于学,智聪识敏,诗礼备闻。兼以自强,禀之天性。及至十五,三冬学富,乡党荐称。穷易则三绝韦编,精传则文成杜癖。”[40]再如,鲁氏第二的儿子名谦,“谦天锡其性,不食酒肉。年七岁,好读诗书,旰食忘寝,勤学不辍,师喻以文义,皆记之心腑。未逾十五,《孝经》、《论语》、《尚书》、《尔雅》、《周易》,皆常念,《礼记》帖尽通。”[41]所谓“帖尽通”,说明小孩子对于《礼记》已经是倒背如流了。
七岁至十五岁,于现在正上小学的年龄。以上材料为了表彰儿童的特出秀异,说他们在这个时期就已经熟悉了儒家的基本经典,开始是读《诗经》和“三礼”之类的作品,后来则研读《周易》和《左传》等艰深的著作,未必是一般家庭儿童教育的常态路径。[42]敦煌发现的童蒙教材有《太公家教》、《武王家教》、《兔园策》,以及大量《千字文》抄本。这些文献大约是十五岁以前儿童的基本教材,然后辅以《论语》、《孝经》等小经。少年儿童们读书的经历大抵是:六七岁发蒙读书,十五岁应该打下了进一步学习深奥经典的基础。
由于科举制度的影响,唐代家庭在经学教育之外,也重视文学作品的阅读、摩习。如天宝年间的薛播,早孤,是伯母林氏教导他们读书做人:“初,播伯父元暧终于隰城丞,其妻济南林氏,丹阳太守洋之妹,有母仪令德,博涉《五经》,善属文,所为篇章,时人多讽咏之。元暧卒后,其子彦辅、彦国、彦伟、彦云及播兄据、摁并早孤幼,悉为林氏所训导,以至成立,咸致文学之名。”这里的“训导”当然不全是文化知识的授予,还包括人格的培养。但是,林氏本人“善属文”,显然是培养子侄们文学修养的重要原因。据说“开元、天宝中二十年间,彦辅、据等七人并举进士,连中科名,衣冠荣之。”[43]这个事例除了说明士大夫之家,妇女的修养是家庭教育的优越条件之外,还说明唐代家庭教育于传统的经学之外,尚有文学的传习等重要内容,而这一点当与科举中尤重进士科密切相关。
《颜氏家训集解》卷一《教子第二》:“上智不教而成,下愚虽教无益,中庸之人,不教不知也。”[44]就是通过父母的这种童蒙教育,儿童走上了以儒家伦理为人生标准的社会化之途。
三、室女、出嫁女舆父母的关系
在父母与孩子的关系中,女儿与父母的关系值得特别加以关注。《颜氏家训•治家》特别引汉陈蕃的话说:“盗不过五女之门。”[45]意思是说,养女多的家庭,必然穷困,盗贼也不愿光顾。还提到他的一个远亲养女辄不举的陋习。唐朝当然也有养女不举之事,但从墓志提供的一些情况看,唐代女儿与父母的关系,从在室到出嫁,也有非常温馨的一面。
一般女性的人生经历大体可以分为女儿、媳妇、婆婆(奶奶)这么几个角色阶段。敦煌曲《百岁篇•女人》就反映其时人们对此的认识:
一十花枝两斯兼,优柔婀娜复压娥。父娘怜似瑶台月,寻常不许出朱帘。
二十笄年花蕊春,父娘娉许事功勋。香车暮逐随夫婿,如同萧史晓从云。
三十朱颜美少年,纱窗揽镜整花钿。牡丹时节邀歌伴,拨棹乘船采碧莲。
四十当家主计深,三男五女恼人心。秦筝不理贪机织,只恐阳乌昏复沉。
五十连夫怕被嫌,强相迎接事餍炽。寻思二八多轻薄,不愁姑嫂阿家严。
六十面皱发如丝,行步龙钟少语词。愁儿未得婚新妇,忧女随夫别异居。
七十衰羸争奈何,纵饶闻法岂能多。明晨若有微风至,筋骨相牵似打罗。
八十眼暗耳偏聋,出门唤北却呼东。梦中常见亲情鬼,劝妾归来逐逝风。
九十余光似电流,人间万事一时休。寂然卧枕高床上,残叶凋零待暮秋。
百岁山崖风似颓,如今身化作尘埃。四时祭拜儿孙在,明月长年照土堆。[46]
这首敦煌曲子词所刻画的,大体属于一般中等人家的女孩子人生经历的几个阶段。十岁左右的少女是父母的掌上明珠,父母爱怜,平常不让出门,想必是要在家中学习女工之事。成年到二十许的年纪,就像花蕊那样青春荡漾,父母要张罗着寻找佳婿。三十岁的美丽少妇,依然风姿绰约,与同村的女子一起采莲放歌,快乐自在,有公婆当家,用不着自己多操心。四十岁的中年妇女就难得有这份清福了。当家方知柴米贵,子女成羣父母贫。为了减轻丈夫的经济压力,补贴家用,主妇起早贪黑地纺纱织布。五十岁的妇女已经是人老珠黄,担心丈夫嫌自己人老色衰,常常想起自己年轻时的浪漫快活。六十岁的老妇已经是步履蹒跚,却仍担心还没有成亲的儿子何时娶到媳妇;念叨已经出嫁的女儿生活过得怎样。总之,这样一首诗为我们了解唐代妇女生活提供了一幅绝妙的图像。在这裹,妇女出嫁还是在室,构成了女子人生转变的分水岭。
敦煌文献P.2633《崔夫人要女文一本》是一位母亲对即将出嫁的女儿的叮嘱之词,这位母亲叮嘱女儿在婆家的言行举止和待人接物方面的一些注意事顼。其文云:
香车宝马竞争辉,少女堂前哭正悲。吾今劝汝不须哭,三日拜堂还得归。
教汝前头行妇礼,但依吾[语]莫相违。好事[恶事]如不见,莫作本意在家时。
在家作女惯娇怜,今作他妇信前缘。欲语三思然后出,第一少[语]莫多言。
路上逢人须敛手,尊卑回避莫汤前。外言莫向家中说,家语莫向外人传。
姑章共语低声应,小郎共语亦如然。早朝堂上起居[了],诸房叔伯并道传。
妯娌相看若鱼水,男女彼此共恩怜。上和下睦同钦敬,莫做二意有庸偏。
夫婿醉来含笑问,迎愿服侍美安眠。莫向人前相骂辱,醒后定是不和颜。
若能一一依吾语,何得翁婆不爱怜。故留此法相教示,千古万秋共流传。[47]
少女与媳妇的为人处事有很多不同,《崔夫人要女文一本》多有机宜授予。其中与姑嫂、妯娌的关系十分重要。墓志中关于主妇道德的叙述也特别关注此点。例如崔家媳妇郑氏(667—703),“与长姒卢夫人深相友敬,执礼游艺,行同言合,□外之间,怡恰如也”。临终前,“顾命长子司农丞璘、次子华州参军琏等曰:汝免过失,吾殁无恨。两房兄弟,足可协睦,若生异端,□违吾意”。看来,崔家的这一对兄弟也没有分家。但是,一个在京城任职,一个在华州做官,两家的分居又是必然的。[48]
又如,卢初(732—775)携家投奔岳父李揆,并死在岳父家中。“君之女弟,吾族子从羲之妻。君孑然早孤,唯李氏一妹,先是从夫在楚,及君来之亡也,得与卢氏之女护其终焉。内事维持,嫂妹同力,崩城之恸,闻者哀之”。[49]卢氏之女指李揆的女儿、卢初的妻子。李氏一妹指李揆族子李从羲的妻子、卢初的妹妹,她们是姑嫂关系。办丧事时的家内事务,由遣两个女人负责操持。
徐州节度使王智兴曾经上书朝廷要求表彰孝女徐和子,原因是年仅十七岁的徐和子在父亲和哥哥都战死在吐蕃寇边的战斗中,她自己到边疆去收回父兄的尸首,“归徐(州)营葬,手植松柏,剪发坏形,庐于墓所”。[50]可见,对于无有男性子嗣的家庭,女儿尽孝是得到社会认可并受到朝廷表彰的。
民间谚语说,爷奶疼爱长孙子,父母喜欢断肠儿(最小的儿子)。从唐朝人的措辞看,似乎最小的女儿尤其得到父母的钟爱。例如,某墓志云,卢家媳妇姓崔,出自清河。其母亲是陇西李氏。李氏生五个女儿,“夫人即其季也。夫人聪懿朗悟,又居其季,相国陇西李夫人特加爱异”。[51]似乎“又居其季”是引起母亲特加爱异的原因之一。至于只有女儿之家父母疼爱之情也丝毫不减。白居易本人就是只有女儿没有儿子的。他不仅对此很释然,而且在诗歌中充分表达了中年得女的喜悦心情:
行年欲四十,有女曰金銮。生来始周岁,学坐未能言。
惭非达者怀,未免俗情怜。从此累身外。徒云慰目前。
若无夭折患,则有婚嫁牵。使我归山计,应迟十五年。[52]
长女金銮不幸夭折,又生一女罗子:
有女名罗子,生来纔两春。我今年已长,日夜二毛新。
顾念娇啼面,思量老病身。直应头似雪,始得见成人。[53]
稚女弄庭果,嬉戏牵人裾。是日晚弥静,巢禽下相呼。
啧啧护儿鹊,哑哑母子鸟。岂唯云岛尔,吾亦引吾雏。[54]
罗子七岁,白居易又写诗云:
吾雏字阿罗,阿罗纔七龄。嗟吾不才子,磷尔无弟兄。
抚养虽骄骏,性识颇聪明。学母画眉样,效吾咏诗声。
我齿今欲堕,汝齿昨始生。我头发尽落,汝顶髻初成。
老幼不相待,父衰汝孩婴。缅想古人心,兹爱亦不轻。
蔡邕念文姬,于公叹缇萦。敢求得汝力,但未忘父情。[55]
白居易另有《池上二绝》,其二云:“小娃撑小艇,偷采白莲回。不解藏踨迹,浮萍一道开。”[56]这些诗文描写了女儿从一二岁到六七岁的可爱情形,父亲对女儿的一片柔情和爱意,跃然于纸上。
我们再看看墓志中的材料。李胤之是河南府陆浑县令,妻子是清河崔氏,有女儿李十七娘,“所生邢氏,入吾家卅年,恭尽勤敬,终始如一”。这是他在结婚以前,与家中的婢女邢氏生的孩子,他在墓志中说:“余之元女”,是李胤之大和八年(834)及第时出生的,所以把她取名李第娘(834—857)。也许是这个缘故,李胤之对她特别钟爱:“生未数月,余人京从职,俄佐华州,未几,复佐广州。四年还京,又徙襄阳。住四年,左官卫佐分司,后授万年尉,复参宣武军。二年府罢,归洛阳。自汝襁褓,迨至成长,廿年间,吾南北宦游,绵历万里,辛勤道路,覉苦两京,必自携持,未尝一日离间。”[57]
女儿出嫁之后,父亲仍然十分疼爱。左金吾判官、前华州司户参军李琪的夫人新野庾氏(812—830),[58]十九岁芳龄死于京兆府零口旅邸。她是太子司议郎庾承初的长女。她对弟妹非常和蔼,对父母非常孝顺,“由是偏钟爱于司议”,即特别得到父亲的钟爱。父亲钟爱长女,不是一般的泛泛之词,而是事出有因:庾承初曾在南闽做官,“风雨所交,土宜暑湿,遂染风痹”。父亲生病之时,她这个长女特别的孝心侍奉:“至于一饮一食,调护甘饴,冬春循环,髽发而献,心无懈也。”父亲很可能是瘫痪在床,庾氏出嫁后,仍然“首不上膏沐,口不茹荤酪,常斋戒持经,以俟父愈。”庾承初卜居华州,距家在长安的女儿有一些路程了。父亲“以疾苦未瘳,每锺念于女。女以陟岵为念,思养于前,跋涉道途,积忧成疹,百两旋返,以至于溘尽之期。”也就是说,庾氏作为女儿。为了探视患病而思念自己的父亲,往来于长安、华州之间,积劳成疾,以至于不治,竟然在京兆零口的旅邸中病故。这个故事又一次说明了“女儿是父亲的小棉袄”的民间谚语(意谓谓女儿最会疼爱父亲),它所反映的出嫁女儿与患病父亲的感情,真挚而生动。
还可以从这个故事中进一步解读的是,为什么庾承初卜居华州?也许是因为女婿李琪在华州任司户参军。当然,也可能是庾家卜居华州后,纔有庾女出嫁李琪的事情。后来李琪调任金吾判官,离开了华州到京兆任职。造成了庾氏父女分离的情况。庾女去世时已经是三个孩子的母亲,其幼女在母亲死后不久就去世,另两个男孩臊臊、户户,尚只有小名,亦当在幼年。华州司户参军为从七品下阶,不是二十岁出头的人就能够做到的官职。则李琪应该是一个中年人,即比妻子庾氏要年长一倍左右,属于老夫少妻。考虑到三个孩子都属年幼,应该皆为庾氏所出。由此可见,庾氏频繁生育,又操劳于父亲的厨隋,往返于京兆、华州之间,加之素食导致的营养不良,结果造成了在探视父亲途中,猝死于旅邸的悲剧。[59]寡居的女儿回到娘家照料父母的事例还有很多。例如,涪城县丞张承祚(646—706)之季女“初笄有行,所天又殒”,寡居后回本家侍奉父亲,志文称她“古之孝女,何以尚兹”。[60]此等事例,不一而足。
唐朝老人生病,似乎女儿侍奉汤药比媳妇更为普遍。如:刘某的母亲“文献夫人老疾,公与夫人亲侍汤药,岂遑懈怠?年逾十年,日勤一日。天后召文献夫人曰:年老抱疾,几女在旁?对曰:妾有男及妇,殊胜于女。”[61]尽管这位母亲是在真诚地表扬自己的儿子和媳妇,但是从她与武则天的问答口气看,老母生病,女儿侍侧,似乎更为普遍,而且理所当然。
再如女儿与家庭的经济关系。根据唐文宗大和五年(831)敕文,商人在外死亡,如果身边亲人相随,“便任收管财物”,这些亲人除父母妻儿和兄弟外,还包括“在室姊妹、在室女、亲侄男”在内。[62]以上只是商人家庭的情况,文宗开成元年(836)敕令又涉及到一般家庭的女子云:“自今后,如百姓及诸色人死绝无男,空有女,已出嫁者,令文合得资产。”[63]看来这个令文并不是现在纔有的规定,而是先前的令文就明确了的。[64]但是到了北宋,出嫁女的继承权有所限制,“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与一分,其余并入官”。[65]
当然,在本家发生经济困难时,出嫁的妇女时常有接济之举。如某位博陵崔氏“有伯兄季弟,长姊孤侄,或死生契阔,时命屯否,拯之救悬,常若不及”。[66]另外一位清河崔氏资助娘家盖房子,又帮助弟弟娶媳妇:“及侍板舆徙家,夫人(指崔氏)缔构储(痔),唯惧己力之不足,异时孜孜以昆弟婚仕后时为虑。”[67]出嫁女与本家的这种经济关系,是唐代亲属关系中很普遍的一种现象,于此不多赘述。
四、嫡庶与外宅男
唐代家庭裹的子女一般依父亲的血统为归属,即从父不从母,但是,孩子的身份却因其母亲的身份不同而有嫡庶之分。大体说来,正妻所生子女为嫡,正妻之外女人所生子女为庶,庶出的子女又有婚生和非婚生的不同。唐朝法律规定,纳“妾”也属于“婚”的范围,妾所生的庶子是婚生的,其它女人则是非婚生,于是家庭子女因为其母亲的身份而有嫡子、庶子、别子、外宅子、奸生子女等等区别。[68]下面举几个例子来加以说明。
《北梦琐言》有一个故事说,宰相崔慎猷在镇浙西之日,有瓦棺寺僧人说他要得贵子,“问其妊娠之所,在夫人洎妾媵间,皆无所见”。崔慎猷仔细想了想后,“乃召曾侍更衣官妓”,果然是此营妓怀上了他的孩子。这个孩子就是晚唐宰相崔胤。[69]这件事反映出在高级官僚家庭里,男主人的性生活是相当随意的,为他生男育女的女人十分复杂,势必导致家庭子女关系的复杂化。
以宰相白敏中(792—861)家的孩子为例。据《唐代墓志汇编续集》所收墓志的记载,父亲白季康,任宣州溧水县令,前娶薛氏,生子二人:杭州于潜县尉阐、睦州遂安县尉幼父。后娶敬氏,生一子敏中,白敏中在家是老三。白敏中本人前娶博陵崔氏,生女三人,二人早亡,一女嫁主客员外郎皇甫炜,亦殁。后娶韦氏,时敏中已居相位。韦氏“勤雍和理凡十八年”,则再婚在五十二岁时,大约是会昌三年(843)左右。“有女三人,皆早世”。[70]这都是指韦氏生的孩子。
下文紧接着说:“男曰征复,秘书省□直郎;次曰崇儒,秘书省校书郎;皆先公而殁。”女二人,一人继归皇甫炜,亦殁,这是一对姊妹先后嫁一夫的例子;一人归前集贤殿校理张温士,亦殁。还有一个叫可儿的男孩和一个叫锦儿的女孩。那么这些孩子是什么时候生的?母亲是谁呢?都不清楚。儿子征复虽已死,但是所娶博陵崔氏,生男承孙,现任秘书省校书郎。则征复应该是比较年长的儿子,显然是别出,是白敏中结婚之前与别的没有名分的女人生的孩子。这么说来,白敏中共生育了十二个儿女,九男三女,其中两任夫人各生了三个女儿,其余三男三女都是如夫人生的,而其如夫人显然不止一人。
再看杨汉公的家庭。据郑熏为其姐夫杨汉公写的墓志云:曾祖杨隐朝,祖燕客。父亲杨宁是阳城的学生,娶长孙氏,生汉公,为杨宁的第三个儿子。十余岁,母亲长孙氏去世,“号慕泣血,有老成之致。既长,顺两兄,抚爱弟,得古人之操也”,二十九岁中进士。前夫人郑氏,嫁给杨汉公十一年,生有两个儿子筹、范,夫人死于三十九年前。“公之长子思愿,郑夫人鞠之同于己子”,现为国子周易博士。[71]可见这个长子是杨汉公结婚以前生的孩子。
继夫人韦氏,“开元宰相安石之玄孙、歙州刺史同则之女也”。“生二子:曰符、曰篆,……以文学举进士。一女适前进士周慎辞”。又别四女,长适前凤翔从事、检校礼部员外张温,其三女未笄。别七子曰谨,为著作佐郎;另曰郡、同、艮、巽、涣、升。“率诸兄之教导,萼之不列,熙熙然无尤违也”。“将葬,其孤思愿、筹、范等号痛崩擗……”。
由此可见,杨汉公不仅在结婚以前有长子思愿,而且婚后还有许多非婚生儿女。这裹的别女四人、别子七人都是没有留下姓名的女人为他生的孩子。除两人嫁娶外,他们大都还年幼。可以说是娶了第二位夫人之后纔与其它女人生的。两位夫人的孩子名字都是竹字头,长子及其它别出之字的名字则不适用此规范,明显是用取名的方法来显示诸子出身的区别。
嫡庶的区别在于皇家是很重要的。皇位继承人一般从嫡长子中产生,如果长子非嫡子,古代政治生活中会有“立嫡”与“立长”的矛盾。但是,一般情况下,嫡子总是占有较大的优势。在于官宦人家,子女随父祖享有某种特权,如封荫入仕,由于荫子往往有数量限制,比如给一子或若干子几品官的赏赐,就使嫡庶在享受特权的次第上产生差异。此外,封爵的继承也一般是嫡子的特权。庶子只能处于候补的地位。褚遂良曾指出,西晋永嘉以来,北方风俗“嫡待庶若奴,妻御妾若婢,废情亏礼,转相因习,构怨于室,取笑于朝”。[72]看来嫡庶之间的差别和矛盾是那个时代普遍的现象。但是,从褚遂良的话中也可以看出,这种情况被认为是“废情亏礼”的陋习,并不为正统舆论所支持。
同样是庶出,又有婚生与非婚生之别。所谓非婚生子女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结婚后与妻妾之外的女人所生育的子女,比如前举崔慎猷的例子,其子崔胤乃官妓所生。又如,《唐代墓志汇编》建中002和贞元074分别是张翔和夫人源氏的墓志。在源氏的墓志中只说源氏生有三子一女,三子是:长子士防、次子士陵,小曰士阶。[73]在张翔的墓志中则提到生育了四子一女,四子是长曰士防、次曰士陵、次曰士阶、小曰沙门。[74]这说明张翔在与源氏的婚姻之外,还有一个婚外儿子。在源氏的墓志中不必提,但是,在丈夫的墓志中则是要说的。
前面多次提到唐人婚前所生育的孩子问题,这在唐代士人家庭裹是相当普遍的。例如,孙子泽(819—872),大中十年(856)娶李氏(839—871),时妻子十八岁,他本人三十八九岁。已经有非婚生的一对儿女。后李氏又生一男二女。[75]
又如,唐思礼(820—871)“娶王氏、俞氏,皆早亡。无嗣。有男子二人:曰理谨、道儿;女子三人:曰遂娘、阅师、杭娘;长而未冠,幼而未鬓”。[76]这裹说“无嗣”却有非婚生的二男三女,究竟是什么意思呢?这些孩子是唐某结婚前所生,还是婚后所生呢?是与谁生的呢?幸好我们发现了唐思礼自己给亡妻王氏(840—862)和俞氏(841—870)所写的墓志。根据《亡妻太原王夫人墓志铭》,[77]王氏年方十七岁嫁给年长自己二十岁的唐思礼。结婚多年没有生育,王氏觉得“嗣事甚严,宜有冢子,于是祈拜佛前,志求嫡续。精恳既至,果遂至愿。以咸通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初夜娩一男孩。夫人喜色盈溢,及二更,不育。夫人方在蓐中,而伤惜之情,不觉涕下。三更,夫人无疾,冥然而终”。王氏在二十三岁那年是生产了的,结果却在生下孩子后当夜母子皆亡。其实,当时唐思礼有“一男曰丑汉,今七岁;一女曰遂娘,始三岁。夫人怜育二子,过于己出”。唐思礼与王氏是公元856年结婚的。此墓志写于公元863年。也就是说,这个丑汉正是唐思礼结婚一年后出生的,即是在唐思礼结婚之前或之时已经怀孕了的。那么这个女人是谁呢?该墓志也有消息:“又有女奴,每许侍余之栉,以己之珍玩之物,俾自选以宠与之。”这位侍栉的女奴显然就是这两个孩子的母亲。再看《亡妻北海俞氏夫人墓志铭》,[78]志文没有写与俞氏再婚的时间,此时唐思礼已经有两个儿子三个女儿,他们都是非婚生子女可以肯定。其母亲是否仍是那个女奴,或者还另有其它婢女,不得而知。唐思礼在第二任夫人死后不久也去世了,其墓志所说的“无嗣”,乃是指两位正室妻子没有留下子嗣,而这些非婚生的孩子仍然可以是唐家的血胤则是没有疑问的。
类似的例子还很多,例如江某(786—812)是左金吾兵曹江泳之子。“君少而俊拔,材力过人,交结豪右,使气任侠。”父亲希望他读书修文。“由是敛迹读书,非有命使,未尝出门”。可能是长期苦读而缺乏锻炼,结果在二十七岁的时候去世。江某并没有结婚,但是,已经有六岁的男孩和二岁的女儿。可见也是未婚生的孩子。其母亲当为奴婢或侍妾之类。江某的父亲与祖父皆在,则这个家庭已经是四世同堂,虽然没有正娶的孙媳妇。[79]
以上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姻期间的非婚生子女都是公开与合法的。还有一类所谓“外宅男”或者“别子”,属于非公开(不一定非法)的子女。
《北梦琐言》有一则故事:“唐张裼尚书典晋州,外贮所爱营妓,生一子。其内子苏氏号尘外,妒忌,不敢取归。乃与所善张处士为子,居江淮间,常致书题问其存亡,资以钱帛。及渐成长,教其读书。有人告以非处士之子,尔父在朝官高。因窃其父与处士缄剳,不告而遁归京国。裼公已薨。至宅门,僮仆无有识者,但云江淮郎君,兄弟皆愕然。其嫡母苏夫人泣谓诸子曰:‘诚有此子,吾知之矣。我少年无端,致其父子死生永隔,我罪多矣。’家眷聚泣,取入宅,齿诸兄弟之列,名仁龟。有文,性好学修词,应进士举及第,历侍御史。因奉使江浙,于候馆自经而死,莫知所为。先是,张处士怅恨而终,必有冥诉。罹此祸也。”[80]& & 张裼在外面与别的女人生的孩子,被寄养给朋友张处士为子,但是,张裼仍然资给以钱帛,则这也不算严格的过继。张裼夫人知道丈夫在南方有一个婚外儿子,就是拒绝承认。这种情况在唐代官宦人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孩子周围的邻居总是知道底细的。结果,孩子知道自己的生父在京城作官,找上了门,此时张裼已经亡故,夫人苏氏还是接纳了这个儿子。这个故事与《齐东野语》记载的一个宋代故事有类似之处。这个故事说富室莫家为了避免外室之子前来讼财破家,而承认接纳了莫家老爷生前与一位婢女生的儿子。[81]
苏夫人承认丈夫的外宅男是否出于这个原因当然无从推测。从唐朝官方的态度来看,是不鼓励这种事情的。《宋刑统》卷一二《户婚律》:“准唐天宝六载五月二十四日敕节文,百官百姓身亡殁后。称是别宅异居男女及妻妾等,府县多有前件诉讼。身在纵不同居,亦合收编本籍,既别居无籍,即明非子息。及加推案,皆有端由:或其母先因奸私,或素是出妻弃妾。苟祈侥幸,利彼资财,遂使真伪难分,官吏惑听。其百官百姓身亡之后,称是在外别生男女及妻妾,先不入户籍者,一切禁断。辄经府县陈诉,不须为理,仍量事科决,勒还本居。”[82]但是,宋朝士大夫治家,却主张及早使外宅男归宗。《袁氏世范》卷上《睦亲》云:“别宅子、遗腹子,宜及早收养教训,免致身后论讼,或已习为愚下之人,方欲归宗,尤难处也。”[83]
农村一般富裕人家也会有非婚生子女问题。敦煌一则文书就涉及到外宅男与同母异父的子女之间的财产纠纷。P.4992《马军泛再晟状》记载泛再晟投诉了这样一件事:泛再晟在父亲故世时只有十三岁,与寡母和三个妹妹,艰辛度日。后来得知父亲生前有一个外室,生下同父异母弟保保。双方认了骨肉,并且为保保娶了媳妇。“承望同心戮力,共荣(营)家计”。后来保保的母亲又嫁给押衙杨存进为妻。可能杨氏也是再婚,但是膝下无子,大约是想以保保为嗣男。保保就随母亲过去生活了。说是“随母承受富产,不要亲父贫资”,即使是泛再晟“数度招唤,回眼不看”,意思是放弃了在亲生父亲这边的财产继承权利。后来杨氏继父又生了两个孩子,他们“共保保同母别父,亦无间隔之心”。下文说:“爯晟耳闻杨家与保保城内东& && &家 产& &&&。”[84]我们无法具体推测事情的原委。但是,我想其内容很可能是涉及到再晟不愿保保再来分割父亲的遗产问题。
这是一个典型的复杂家庭关系的案例。涉及到非婚生子女问题,同父异母兄弟和同母异父兄弟之间的感情关系、财产继承关系等一系列问题。虽然文书残缺,但是,我们至少可以得到这样一些认识。首先,泛爯晟并不是一个格外富有的权势之家,但是,他父亲同样在外面有一个外宅,并且生了儿子保保。这个外宅后来嫁给杨押衙,杨家无子嗣,有以这个男孩为嗣的意思,似乎是为了继承家产。其实,这个时候,保保已经与生父家人认了骨肉之亲,“长大成人,与娶新妇”。可是保保却在生母再嫁之后,要去做后爹的子嗣。从这个事例中让我们感受到民间男女关系的一些具体真相。
其次,关于财产继承问题。杨押衙与保保的母亲又生下了两个孩子,于是保保的财产继承权利就发生了危机。泛再晟患嘀咕,大约是担心保保会反过来再与自己争父母的遗产,所以就向官府上状文。有可能是说保保既然脱离本家,就不得分析财产之意。
关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通过其它文书观察得知。例如,敦煌文献P.3186V文书记载了这样一个事例:某父亲甲控诉某儿子乙云:“有腹生男某乙,于三五年间,不敬父母,兼及活业并不着。若更娶后妻某氏,就妻住活。若也有甚高下死生,或欠他人债负,恐来论说。”[85]意思是说,如果今后这个儿子有什么三长两短,或者欠人债务,均与我们没有关系。为此,专门到官府投牒为凭。按,这个起诉的人某甲是某乙的父亲,可能与其它的儿子同居,而某乙实际上已经到女方居住,好像入赘一般。某乙的债负不得由原来父母家担负。那么,财产当然也不得继承。(也许因为其不孝敬父母,所以,纔不许其沾染父母的财产?)怀疑是在父母身边的儿子为了防止已经去女家人赘的亲生兄弟前来提出财产继承问题,鼓动父亲出面断绝其与本家的财务关系。将这件事情与泛再晟的状子比较就可以发现,其间有相同之处,造就是已经过继或者入赘到别人家的兄弟,不得再到本家提出财产上的要求。
五、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父母的过早去世对于儿童是巨大的打击。母亲去世,可以再娶后母,或者以嫡母母之。若是父亲去世,则称孤儿,无疑是儿童的最大不幸。墓志中有一些材料极状丧失父母后幼年儿女的悲惨情况:
& & 夫人生四女,长曰李,次曰引,次曰书,次曰马。……李方九岁,枕其尸,哭绝良久,有如天成。祖母怜其哀,恐至毁灭,遂命置他室,不使其见备凶事。其下皆五六岁,或既啐,咸未知其有死。以为且寐还觉,尚呼之于庭户间。既敛不见,人告之以既殁,然后哇哇而啼,痛亲其父。[86]
四个女儿,最大的九岁,小的五六岁,最小的纔周岁。稍大者枕抱着母亲的遗体痛哭欲绝;幼小者甚至不知道母亲已经不在人世,在屋裹到处呼喊妈妈,当孩子从大人那裹弄明白母亲已死,纔“哇”的一声抱着父亲大哭。
失去怙恃的孩子,一般有两种生活道路,一种是由父系亲属鞠养,比如《定婚店》中的韦固妻幼年父母双亡,由其善良的乳母鞠养,十岁左右的时候被做官的叔父接到自己身边,养为己女,最后叔父帮助她找夫婿。这种事例在士大夫之家不在少数。另外一种情况就是父亲再娶或者随母改嫁,在继父母家庭裹生活。
在唐代,儿童在继父家庭与继母家庭的生活情况是完全不一样的。这裹先讨论子女与继母的关系。
继父母特别是继母与非亲生子女的关系,是古今许多家庭关系的难题。文献中总是表彰正妻或者后母对于非亲生子女的慈爱。比如李氏(780—843)在于家生有一儿一女。在丈夫去世时,“夫人年龄尚少,鞠雉子,抚孤女”。又有丈夫前妻生的两个女儿,“夫人以保育之道,慈旨之恩,甚于己子,而皆早孀,多养膝下”。[87]又如,桂休源为妻子崔霞(814—837)撰写的《唐故崔夫人墓志》云:“休源未娶,有女子子一人,夫人抚待甚慈,外姻皆不知其它出也。闻者难之。”[88]还有一例,十将冯广清的前妻三十三岁谢世,留下一对儿女,“一男五岁,一女二龄”。广清“慜觐儿女,早失慈亲,再婚彭城曹氏”。曹氏十分贤慧,“抚养偏露,过于己生”。结果两个孩子都长大成人。儿子冯继宗为义昌军节度驱使,“官婚陇西董氏”,生有一男二女。女儿叫十五娘,嫁给王家做媳妇。曹氏终生未育,后来活到七十五岁,于大中元年(847)九月去世。同年十二月与亡夫合葬。冯广清是六十二岁死的,墓志没有说是在哪一年,我们也无法推测他去世时后妻曹氏的年龄以及她到底守寡多少年。我们假定冯广清比前妻年长两岁,前妻去世时他的年龄为三十五岁,其后妻与他结婚时为十八岁。则后妻曹氏的婚姻生活为二十八年,也就是说曹氏的寡母生活约有三十年。墓志说她“终于沧州城内明经坊之寝位”,儿子冯继宗是义昌军(治沧州)节度驱使,说明他有可能与后母是居住在一起的。[89]这样一个低级军校的家庭裹,后母抚育丈夫前妻之子如同己出,晚年又与之生活在一起,以七十五岁高龄去世,这样一种家庭关系颇具典型意义。
以上三个例子,两个是继母与丈夫前妻之子的关系,另一个是妻子对于丈夫非婚生子女的关系。
根据《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对于“其嫡、继、慈母。若养者,与亲同”的疏议云:
嫡谓嫡母,《左传》注云:“元妃,始嫡夫人,庶子于之称嫡。”继母者,谓嫡母或亡或出,父再娶者为继母。慈母者,依《礼》:“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为母子,是名慈母。”非父命者,依礼服小功,不同亲母。“若养者”,谓无儿,养同宗之子者。慈母以上,但论母,若养者,即并通父。[90]
这段法律根据古代经书条文,对于非亲生子女同父母关系所做的解释,完全是从丧礼服制上着眼的,在《大唐开元礼》中也有类似的规定。[91]这就是所谓礼法同源。虽然从礼制的角度说,上流社会尤其必须遵守,但是,它未必反映唐代家庭中实际生活中的人际关系。实际生活中嫡母或者后母与非亲生子女的关系要密切得多。上引墓志中李氏以及桂休源的妻子崔氏,对于丈夫前妻及非婚生的儿女都很好,以至外姻都不知道不是崔氏所生,故“闻者难之”。好一个“闻者难之”!这不仅是在表彰崔氏的贤惠,也是在说当时社会上的一般情况是,正妻或者后母未必能够对待庶出或前妻的子女一视同仁。颜之推就说过,北朝风气,家庭裹以女人支撑门户,后母皆爱己子,因为“前妻之子,每居己子之上”,故“后妻必虐前妻之子”。[92]但是,在前妻之子长大成人后,也未必不会虐待后母。如武则天在娘家的时候,与他的生母杨氏就受到同父异母之兄弟的苛待。[93]
由于唐代子女的血胤关系是按照男性来计算的,男性与妻妾之外的女性所生的孩子归属不存在问题,问题只是这些孩子与诸母的关系。元稹有两个同父异母的兄长,元稹幼年与母亲寄住在舅舅家。他的两个兄长对于后母仍然在经济上接济。元稹自己说他的兄长“自二十年来,以下士之禄,持窘绝之家,其问半是乞丐羁游,以相给足”,“始亡兄集,得尉兴平,然后衣服、饮食之具,粗有准而犹卑薄俭贫,给不假足”。[94]说明后母即使回娘家去住,仍然可以享受到丈夫前妻所生子女的孝顺。
改嫁妇女及其与前夫所生孩子,如何处理与后夫之间的关系,这是法律关注的另外一个问题。唐朝法律对于继父与妻子跟前夫所生子女的关系分为同居、异居和无服三个层次,以规定不同的亲疏等级。《唐律疏议》卷二三《斗讼》就“殴伤继父”所作的疏议云:
继父者,谓母后嫁之夫。注云:“谓曾经同居,今异者。”依《礼》“继父同居,服期”。谓妻少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而所适者以其资财,为之筑家庙于家门之外。岁时使之祀焉,是谓“同居”。继子之妻,虽不从服,若有犯夫之继父者,从下条“减夫犯一等”。其不同居者,谓先尝同居,今异者。继父若自有子及有大功之亲,虽复同住,亦为异居。若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即同凡人之例。[95]
从这裹我们可以看出,同居是一个具有特点内涵的法律概念。同住则是实指在一个屋檐下生活的一般语词。妇女带着前夫年少的儿女再嫁,后夫也没有密近的亲属,同时为妻子前夫子立家庙祭祀,那么继父就与妻子的前夫孩子构成同居关系。假如后来,继父获得了自己的孩子,即使还是同居,也与妻前夫子解除了同居关系。假设先前就不曾有同居关系,那么继父与妻前夫子就是普通凡人的关系。唐律在这裹所特别加以分疏的,其实就是继父与妻前夫子女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问题,并不涉及实际的家庭生活关系。因为即使在同一个锅裹吃饭,继父对于妻子与别人生的孩子仍然没有天然的统属权力,妻与前夫生的孩子并不属于这个新家庭的法律上的一员。这个孩子将来还是要承嗣自己亲生父亲的门户。这一点是与后母们同自己丈夫与别的女人所生孩子的关系很不一样的。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会发生收养关系。郭子仪有个孙子郭钴尚西河公主,“初,西河主降沈氏,生一子,钴无嗣,以沈氏子嗣。”[96]郭铦突然去世后,由于无子嗣,以妻子与前夫沈氏所生儿子为嗣。这很可能是公主本人的意思,也征得了郭氏家族的同意。我们推测,这个沈氏子其实就与继父郭铦一起生活。还有随母改嫁后立即被继父收养为子的。如元载随母改嫁,并且改姓为元;[97]据说酷吏来俊臣也是被继父收为养子的。[98]谈到收养关系,那已经超出继父继母的范围,容当别论。
六、养父母与养子
结成收养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双方通过契约的形式结合成拟制的父子关系,因此,社会学上把这种关系叫做“拟制血亲”关系。[99]但是,养子也是收养家庭的合法成员。[100]上一节中谈到的继父与妻前夫子之间就是通过收养的手续,使之成为拟制血亲,按照唐朝法律,继父与子女之间法律义务和权利关系十分淡薄,收养关系的确立在法律上密切了子女与继父之间的关系。
根据佣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律》(《宋刑统》卷一二同)的规定:不得养异姓子,只有遗弃的三岁以下小儿可以收养。这种规定在实际上并没有完全执行,比如继父与妻前夫子之间的收养关系就突破了不得养异姓子的界限。但这毕竟是诸多收养关系中的一种,考察敦煌文书中的养子情况,参以文献数据的记载,唐代的收养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收养对象比较复杂,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有收养兄弟之子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之子的:“壬戌年三月三日龙勒乡百姓胡再成,今则遂养同母弟王保住男清朶作为腹子。”另有一份宋初的文书记载一个叫史泛三的人收养兄长史粉磓之子为养子。[101]
有收养外甥的:“百姓吴再昌,先世不种,获果不圆,今生孤独一身,更无子息,忽至老头,无人侍养。所以五亲商量,养外甥某专甲男。”[102]墓志中还有以外甥女过继为女。[103]还有收养其它不相干的人的孩子:如僧正收养的一个养女,原来是宅僮康愿昌的养女。[104]总括以上事例,可以知道,收养子女并没有严格按照唐朝法令的规定,唐朝普通家庭未必只能养同姓宗亲的孩子为嗣。
第二,收养的目的。当然首先是立嗣,如青州户曹参军韦挺(770—825)没有儿子,只有两个女儿,“长曰映娘,年未龆龀;幼曰户户,尚居襁褓”。还有孀妻柏氏乃龙武将军柏良器的女儿。于是长兄揆命仲子行宣为韦挺的继嗣。[105]办丧事时,列举的名字的顺序是:“嗣子行宣、长弟擢、幼弟操、犹子仲谔等”,可以看出其中的亲疏关系的差别。这个嗣子是长兄指定的。唐太宗也指定自己的一个儿子为李元吉的嗣子。但是,从上引敦煌文书中的例子看,民间老百姓收养子女,更多考虑现实生活的需要,至少不完全是为了继嗣,而是为了养老。
第三,养子和养父的权益通过契约的形式加以保证。总体说来是,养父母要给养子以生活保障和财产上的继承权利,养子要对养父母恪尽孝养的义务。例如,胡再成养同母兄弟之子为男的契约中说“自养已后,便须孝养二亲,尽终之日,不发逆心。”[106]与此相关的是,养子拥有养父母家庭的财产继承权。当然,养子同时也必须偿还养父母生前的债务。例如,敦煌文献S.4489V,就是慈惠乡百姓张再通上诉,要求房兄张富通的养子替养父还债的。[107]
第四,养子与本生父母的关系以及解除收养问题。被收养人与本生父母的关系问题是收养家庭中很敏感的问题。从宦官被收养的情况看,宦官为人所养,其墓志铭叙父祖世系只叙述养父的世系,完全不及亲生父母。[108]但是一般的收养关系则比较复杂。唐朝法律规定,如果亲生父母前来认领,应该归还。但是要“失儿之家,量酬哺乳之值”。又云:“诸养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二年。若自生子及本生无子,欲还者听之。”[109]这裹有三个层次。第一,所收养的儿童如果是走失者,生父母来认领,养父母必须归还。第二,如果是领养的儿童,养父无子而养子擅自离去,要判处二年徒刑。这是保护收养者权益的办法。第三,如果养父已经生子而本生父母无子,养子想回到本生父母身边的,听任归还。可见法律的规定还是很人性化的。
应该指出,唐代养子立嗣之风气似乎不像后世那样十分普遍,不立子嗣的人家也常能见到。例如,《故泉州龙溪县尉李君墓志并序》的志主李某,“衣锦昼游,赵州使君之少子”,为官宦人家的子弟。“过幼学,幸得宿卫,授左卫亲府长上”。这是此类品官子弟一般的入仕之路。“逾弱冠,调补德州平昌丞”。二十多岁就调补县丞,应该是很不错的仕途。开元二十三年(735)冬,“妖孽潜构”,李某左迁泉州龙溪县尉。但是,他似乎并没有立即到任,而是到浙江一带去探亲访友了。结果“遘病于杭州之馆”。此时可能是开元二十四年的夏天。他又扶病旅至衢州,在信安县的籍坊停歇。六月病死于旅次。他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嗣,身边只有爱妾和家童。所谓“栏衡未婚”,“爱妾垂泣,祭歆诸子,魂托家童”。八月灵柩权殡于钱塘。二十五年二月,纔在姐姐的帮助下(大约还有郑姓姐夫),迁棺椁于河南故乡。[110]墓志的作者可能是志主的兄弟(志文有“弟兄几人,唯予哭汝”),志文读来令人伤感。这裹没有立嗣的迹象。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养子问题还涉及到无嗣之家的财产继承等经济问题,势必在宗族内部会引发一些利益纠纷。唐朝法律规定,将子孙继绝他家,在十八岁以前,本生家不得将其随意析出,“诸以子孙继绝,应析户者,非年十八已上,不得析;其年十七已下命继者,但于本生籍内。注云年十八然听,即所继处有母在者,虽小亦听析出”。[111]这种规定是因为十八岁的中男已经具有独立的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地经营所继的绝户人家的资产。否则以儿童去过继绝户,就有可能使本生家上下其手,侵占绝户之家财产的可能。但是,如果所继处尚有养母,则可以让养子及早过继,因为养母可以照管自己的家产和教育过继的养子。这些法令把门户的继绝与财产继承结合起来一并加以考虑。
当时,在实际生活中,为了不使利益流落到宗族外的人手裹,稀奇古怪的乱/伦/养子之事也不鲜见。宋代的《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立继类”云:“世俗以弟为子,固亦有之,必须宗族无闲言而后可。”[112]以弟弟为哥哥的嗣子,显然是为了本家族的利益。但是,宗族之间也许会有看法。因为如果不以弟弟为嗣,就有可能以同宗中其它晚辈为嗣。所以,通过本宗族的认可成为养子的一个必备模式。唐代关于养子的样本就有与“五亲商量”的提法。[113]《北梦琐言》记载一件事涉及到养子与财产问题:
镇州士(市?)人刘方遇,家财数十万。方遇妻田氏早卒,田之妹为尼,常出入方遇家,方遇使尼长发为继室。有田令遵者,方遇之妻弟也,善货殖,方遇以所积财,令令遵兴殖也。方遇有子年幼,二女皆嫁。方遇疾卒,子幼不能督家业。方遇妻及二女以家财素为令遵兴殖,乃聚族合谋,请以令遵姓刘,为方遇继嗣,即令鬻券人安美为亲族请嗣,券书既定,乃遣令遵服斩衰居丧。而二女初立令遵时,先邀每月供财二万,及后求取无厌。而石、李二女夫教二女诣本府论诉,云令遵冒姓,夺父家财。令遵下狱,石、李二夫族与本府要吏亲党,上至府帅、判官、行军司马、随使都押衙,各受方遇二女赂钱数千缗。而以令遵与姊及书券安美,同情共盗,俱弃市。人知其寃。[114]
我们且不去说这个案子本身的道德问题,只是就立嗣一事本身来看,田令遵是刘方遇的妻弟,二人是同辈的郎舅关系。田却被立为姐夫刘方遇的继嗣。于是姐姐竟然成了继母。这个立嗣显然是着眼于财产不外流的问题。虽然田令遵有委屈的地方,但是,他同意立嗣,未尝没有财产上的考虑。尽管立嗣通过立券而合法化了,田令遵还是被刘方遇的女儿告以“冒姓、夺父家财”,结果,田令遵和姐姐以及鬻券人都被处以弃市的极刑。故事说是原告贿赂了上下官吏,但官府判处的依据,也的确因为这个立嗣在法律上漏洞颇多,田令遵是咎由自取。
这个案子还透露了出嫁女与本家的财产关系问题。刘方遇的两个女儿早已出嫁,子幼不能持家业。在决定由田令遵继嗣的问题上,两个出嫁女是参与意见的。刘方遇的继室于二女为后母,没有血缘上的关系,因而被一同陷害。其实关于养异姓为子嗣,古代的礼书就有不少讨论,《通典》所收礼典还专门有“异姓为后议”之条。[115]宋代的家训还提出异姓为后,可能导致将来的子孙与同姓婚姻的不伦行为。[116]因此,养子不仅仅是一个寻找支撑门户的接班人,至少还涉及到财产归属、礼法制度和伦理关系问题,是古代家庭生活中有待深入探讨的复杂现象。
七、法律舆人情之间——代结论
以上我们对唐代家庭中的父母角色及其与子女的关系进行了探讨,从胎教到家教,父母的责任,不仅是生养孩子,而且还有教育子女。所谓教育,就是用前人的知识、父母的经验指导儿童适应社会伦理和规范,也就是社会化的过程。
尽管儒家伦理是士族和官僚家庭教育子女的道德准绳,但是,所谓“父为子纲”的冰冷教条,实际生活中完全被融化在望子成龙的温情脉脉的亲情之中。当儒家伦理、法律规范与人情事理发生冲突时,人伦常情往往是最终判决依据。比如,“不孝”是“十恶”大罪,但是,子女不孝,若父母不告官,就可以不治罪.子女的婚姻要由父母之命决定,但是如果子女已经与心上人结婚,父母就无权改变已婚事实。尤其是在母子的关系方面,所谓“夫死从子”,基本只是表现为家户由成年儿子承继这一法权关系上,而儿子应该无条件地孝敬寡母,纔是法律、社会和舆论规范母子关系的惟一准绳。
最能说明人情与法理关系的是唐律中的有关条款,往往于儒家礼法不通人情处予以变通。比如,分家问题上,按照儒家伦理,父母在而分家是极大的不孝。当初贾谊忧心忡忡地上书,要求实行仁义,革除秦政之流弊,就是从父母与子女的家庭关系着眼的。[117]但是,从家庭生产效益最大化等实际层面考虑,分家异爨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实际上,北朝以来南北地区都盛行实际的分家生活。《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子孙别籍异财”条云:
“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及以子孙妄继人后者,徒二年。”疏议曰:“若祖父母、父母处分,令子孙别籍及以子孙妄继人后者,得徒二年,子孙不坐。但云‘别籍,,不云‘令其异财’,令异财者,明其无罪。”[118]
这条法律说明,一个家庭若不改变户籍的登记形式(别籍),祖父母、父母做主为子孙分割家产,即“同籍异财”是合法的。因此,父母主持下的“同籍异财”,也成为常见的家产析分方式。用类似这样一种办法绕过礼法的障碍,使得实际生活中,符合于人情事理的分家行为得以进行。[119]
又如,在父母的教令权问题上也是如此。《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律》规定:“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120]文献上也有母命无违而受表彰的孝子的记载,如刘敦儒的母亲,有一个怪癖,假如“心绪不理,每鞭人见血,则一日畅悦。敦儒常敛衣受杖,曾不变容。”[121]刘敦儒母亲这种虐待狂的心理,本当是不合情理的,朝廷为了提倡儒家的孝道伦理,却对此予以旌表。然而,在实际情况下,“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于事合宜,即须奉以周旋,子孙不得违犯”。假如“教令违法,行即有愆”,子孙不听教令,“不合有罪”。[122]唐朝法律在此又作了变通。
总之,我们观察到的情况表明,在唐代,儒家礼法文化作为意识形态。尽管已经成为社会的重要道德标准,成文法律《唐律疏议》也贯彻着礼制的精神,但是,它的强制力量总是会在人情事理面前或略打折扣,或作出变通,大传统在现实中会屈服于民间的小传统。人伦习俗就是如此微妙地调节着唐代社会、家庭与法律之间的平衡关系。
& & ①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增补本)》卷一《兄弟》,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页23。
& & ②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开元428,页 V4 ^&&W0 Q& r5 P9 r5 ~. r
& & ③谭蝉雪《敦煌婚姻文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3年,页15。
& & ④《大唐故张府君墓志铭》,周绍良、赵超主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大历007,页696。
& & ⑤《唐故慕容府君墓志铭》,《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大历008,页697。
& & ⑥《唐故扶风马府君墓志》,《唐代墓志汇编续集》,贞元045,页765。
& & ⑦《女孝经•胎教章第十六》,《说郛三种》,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1988年,页3289下。
& & ⑧孙思邈《备急于金要方》卷二七《养性•房中补益》,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影印,1982年,页490。$ {# j$ R&&_; a, s3 R2 ?
& & ⑨古人认为自然现象会感应到妇女怀孕产子,虽多属于传说,但至少被认为是当然之事,参见《太平御览》卷三六○《人事部一•孕》、卷三六一《人事部二•产》所收有关事例,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60年,页1660上—1661下。
& & ⑩《千金要方•妇人方•求子第一》,页35下—36上,36下。3 `2 Y3 a) f, J% M7 {. v) I
& & ⑾《千金要方•妇人方•养胎第三》,页45下,52下。
& & ⑿如汉代刘向认为,“饪子之时,必慎所感,感于善则善,感于恶则恶”,“人生而肖万物,皆其母感于物,故形音肖之”。参见刘向《列女传•周室三母》,类似的论述还见于贾谊《新书•胎教》。$ b5 t6 T% A0 r2 {1 S
& & ⒀《博物志》亦载类似的胎教之法(见《太平御览》卷三六○《人事部一》,页1660)。按,马王堆出土汉墓帛书《胎产尽》已经有人体胚胎逐月发育的记载。北齐徐之才据《胎产书》撰成《逐月养胎方》,孙思邈的胎教理论许多方面乃取自《逐月养胎方》,如谓孕妇:“一月,宜食大麦,毋食腥辛,不为力事,寝必安静,勿令恐畏。二月,毋食辛臊,居必静处,当慎护之,勿惊动也。三月,欲生男者操弓矢,欲生女者弄珠玑,勿悲哀、思虑、惊动。四月,当静形体,和心志,节饮食。五月,卧必晏起,沐浴浣衣,深其居处,厚其衣服,勿大饥,勿甚饱,勿食干燥,勿自炙热,勿大劳倦。六月,身欲微劳,勿得静处,食甘美勿太饱。七月,居处必燥,饮食避寒,勿大言,勿号哭,勿薄衣,勿洗浴,勿寒饮。八月,和心静息,勿使气极,勿食燥物,勿辄失食,勿怒大起。九月,勿处湿冷,勿着炙衣,不可转侧。十月,但俟时而生。”徐书虽佚,但其内容多保存在《千金要方》、《诸病源候论》、《外台秘要》等医书中。
& & ⒁当然也应该指出,孙思邈的胎教理论中,诸如认为胎儿性别可在妊娠三月时通过“外象内感”进行选择;妊娠期妇女吃鸡蛋、鲤鱼干会“令子多疮”等等饮食禁忌,尚有神秘成分,还需要现代医学的论证。' m: G! z7 i- h9 o* x1 r# b
& & ⒂参见李斌城等《隋唐五代社会生活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页395—397。& t, W7 M4 t# b# J0 G: }) Q+ I
& & ⒃《太平广记》卷一三二《店妇》记店家新妇生男,“月满日,亲族庆会,欲杀羊。”北京,中华书局,1961午,页940。
& & ⒄《颜氏家训集解(增补版)》卷二《风藻》(页118):“江南风俗,生儿一期,为制新衣,盥浴装饰,男则用弓矢纸笔,女则用刀尺针缕,并加饮食之物及珍宝服玩,置之儿前,观其发意所取,以验贪廉智愚,名为试儿。亲表聚集,致宴享焉。”可见这个习俗起始于南朝。根据颜之推的记载,此后每年都要吃饭庆贺,则与庆贺生日一样。
& & ⒅《有唐张氏之女墓志铭》,《唐代墓志汇编》,开成041,页。
& & ⒆《唐故荣阳郑夫人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大中083,页2312。
& & ⒇《向府君墓志》,《唐代墓志汇编》,大和009,页2100。
& & [21]《广平郡宋氏夫人墓志》,《唐代墓志汇编》,元和147,页2053。
& & [22]见黄征、张涌泉《敦煌变文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页970及981注30。并见周一良《“赐无畏”及其它——读&敦煌变文集&剳记》“三年乳哺”条,收入《1983年全国敦煌学术讨论会文集•文史遗书篇下》,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年,页249—250。4 B&&P&&@* b- M8 ~: y
& & [23]《英藏敦煌文献》(3),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页181上。
& & [24]参见尚秉和《历代社会风俗事物考》,北京,中国书店,2001年,页481。9 I* D4 X8 v( w# w& d# p
& & [25]《太平广记》卷一五九,页1143。
& & [26]《法藏敦煌西域文献》(16),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页318下。' ^1 ?' z2 N' o* v3 @7 A9 i
& & [27]《通典》卷六九《礼二十九》“沿革二十九”,北京,中华尽局点校本,1988年,页1907。1 i' g1 I& x9 V, T. V* R7 m) ^
& & [28]《唐田君故夫人陇西李氏墓志》,《唐代墓志彝编续集》,大中066,页1018。. V, Q4 j9 b0 I$ F! {
& & [29]《大唐殇子郑行者墓志》,《唐代墓志汇编》,大和016,页2108。
& & [30]郑阿财《敦煌童蒙读物的分类与总说》,收入郝春文主编《敦煌文献论集——纪念敦煌藏经洞发现一百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1年,页190—209。参见张弓主编《敦煌典籍与唐五代历史文化》之《儒学章•乙蒙书》(牛来颖执笔),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页101—148。7 i) l# t1 F& K6 a6 k
& & [31]《唐故朝议郎检校尚书户部郎中兼襄州别驾上柱国韩昶自为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大中102,页2329。
& & [32]《唐故万年县尉直弘文馆李君墓志铭》,《唐代墓志汇编》,大中115,页2341。4 t+ G1 x* B+ c
& & [33]《唐姚夫人权葬石表》,《唐代墓志汇编》,大中130,页2353。/ k2 w) `9 d' C% T&&C/ V
& & [34]《新唐书》卷一九八《儒学传上•欧阳通》,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页5646。) \5 t, ~8 ]0 a+ T( c% c+ c
& & [35]《元稹集》卷三三《同州刺史谢上表》,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页383。
& & [36]《元稹集》卷三○《诲侄等书》,页355,356。( K&&B5 Z* y: t& {3 }* q
& & [37]《新唐书》卷一三二《刘子玄传》,页4519。
& & [38]《新唐书》卷一二二《韦陟传》,页。
& & [39]刘清之《戒子通录》卷三,文渊阁四库全书本,703册,页37下。
& & [40]《唐故成公府君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建中010,页729。
& & [41]《鲁氏子谦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大中132,页。1 |# ]0 G0 R( W0 `
& & [42]杜牧自云:“幼读《礼》,……及年二十,始读《尚书》、《毛诗》、《左传》、《国语》、十三代史书。”《礼》与日常做人密切相关,二十岁以后纔开始阅读大量经史著作。参见杜牧《注&孙子&序》,《全唐文》卷七五三,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83年,页7808上一下。
& & [43]《旧唐书》卷一四六《薛播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页。! t# X&&[7 O. ~3 N. K! q: I, z
& & [44]《颜氏家训集解(增补版)》卷一《教子第二》,页8。
& & [45]《颜氏家训集解(增补版)》卷一《治家》,页51。4 T, v9 O* k: z5 c
& & [46]任半塘《敦煌歌辞总编》(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页。
& & [47]《法藏敦煌西域文献》(17),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页”上一下。参见郑阿财《敦煌写本崔夫人训女文研究》,收入《敦煌文献与文学》,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93年,页284—285。
& & [48]《大唐大理卿崔公故夫人荣阳县君郑氏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开元060,页1196。
& & [49]《唐故滑州司法参军范阳卢君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大和022,页2112。3 W! B' B9 V0 m* P! q& U# Z$ o
& & [50]《册府元龟》卷一四○《帝王部•旌表四》,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60年,页1694上。9 C* _# M$ }8 w1 a7 E7 ]' u& f
& & [51]《有唐卢氏故崔夫人墓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大中128,页2351。
& & [52]朱金城《白居易集笺校》卷九《金銮子睟日》,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页480。
& & [53]《白居易集笺校》卷一六《罗子》,页 G- Y% ^* ?
& & [54]《白居易集笺校》卷八《官舍》,页438。
& & [55]《白居易集笺校》卷八《吾雏》,页439。! a( Q5 E! A7 n1 c0 G' Q! g
& & [56]《白居易集笺校》卷三二,页2217。
& & [57]《唐故陇西李氏女墓志》,《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大中061.页。
& & [58]《唐故新野庾氏墓志铭》,《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大和035,页908。庾氏死于大和四年(830)十二月二十六日,仔细推算此时当为公历831年。由于此类计算十分麻烦而又无关本论文主旨,故凡是此类年龄计算方式,一概以简便方式换算,即农历某年相当于公历某年,如大和四年相当于公元830年。此墓志的书写者单署一个“琪”字,不加姓氏,推测就是死者的丈夫。; s& b* E; E- D9 X6 G, L&&]
& & [59]《唐故新野庾氏墓志铭》,《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大和035,页908。8 g) Z2 \; u6 W3 v* F% V
& & [60]《唐故绵州涪城县丞吴郡张府君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开元519,页1512。8 c* @8 S0 V4 r* [8 v8 |; V' Z
& & [61]《大唐故十学士太子中舍人上柱国河间县开国男赠率更令刘府君墓志》,《唐代墓志汇编》,开元304,页1366。
& & [62]《宋刑统》卷一二《户婚律》“死商钱物”,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页199—200。《宋刑统》下文云曾根据大和八年(834)八月二十三日敕节文进一步规定:“死商客及外界人身死,应有资财货物等,检勘从前敕旨,内有父母、嫡妻、男、亲侄男、在室女,并合给付。如有在室姊妹,三分内给一分。如无上件亲族。所有钱物等并合官收。”遣裹在室女的继承顺序在亲侄男之后,而在室姊妹所得份额大为减少,此究竟是宋制,还是唐代的变化,尚不清楚。1 W! F&&F; L5 g
& & [63]《宋刑统》卷一二《户婚律》“户绝资产”,页198。- {$ \) W, H) \$ Y, s3 A( W
& & [64]《宋刑统》卷一二《户婚律》又引唐开元二十五年《丧葬令》云:“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亲依本服,不以出降)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户虽同,资财先别者,亦准此)。”也许就是指此处的令文,则开元时已经规定了户绝之家出嫁女子的财产继承权利。参见是书页198。
& & [65]《宋刑统》卷一二《户婚律》“户绝资产”,页198。
& & [66]《大唐故监察御史赵郡李府君夫人博陵崔氏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天宝197,页1669。
& & [67]《唐故试太常寺太祝范阳卢府君妻清河崔夫人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大和046,页2127。
& & [68]关于奸生子女,唐代法律有“奸良人及幸婢子……”的说法。参见《唐令拾遗》(五),长春出版社,1989年,页38,542。9 ?( d2 |% r. A1 }, r' E
& & [69]《北梦琐言》卷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页23。
& & [70]《唐故开府仪同三司守太傅致仕上柱国太原郡开国公食邑二千户增太尉白公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咸通005,页1034。7 I& u8 I&&D& h4 n& g+ N
& & [71]《唐故银青光禄大夫检校户部尚书使持节郸州诸军事守郸州刺史充天平军节度郫曹濮等州观察处置等使御史大夫上柱国弘农郡开国公食邑二千户弘农杨公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咸通008,页。. @( J! @. F2 [. X4 I, O, h) G% a
& & [72]《唐会要》卷七一“十二卫”条,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页1522。' |0 o, x) F, l( a- I& M
& & [73]《唐故殿□□御史张府君夫人河南源氏墓志》,《唐代墓志汇编》,贞元074,页1890。, S/ A1 A# n$ Y% G# U
& & [74]《大唐故朝议郎行殿中侍御史赐绯鱼袋安定张府君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建中002,页1821。+ |9 u0 }7 t$ a' d
& & [75]《唐故御史中丞汀州刺史孙公墓志并序》,《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咸通089,页。% C& O' x. Y$ G
& & [76]《唐故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太子宾客前杭州长史兼监察御史上柱国唐公墓志铭》,《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咸通078,页1094。
& & [77]《唐故太原王夫人墓志》,《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咸通011,页。- P3 L, W1 o2 S1 [2 T) J2 p
& & [78]《亡妻北海俞氏夫人墓志铭》,《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咸通071,页1088。
& & [79]《唐故济阳江君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元和039,页828。6 N/ O8 _. s( ^( i! _2 T2 c2 @2 C: Z
& & [80]《北梦琐言》卷八,页64。
& & [81]《齐东野语》卷一二《莫氏别室子》,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页365—366。* W6 h, c( \* r
& & [82]《宋刑统》卷一二《户婚》,页197—198。1 S5 c1 [& [: a5 x7 p% ~
& & [83]袁釆《袁氏世范》卷上,文渊阁四库全书本,698册,页607下。
& & [84]《法藏敦煌西域文献》(33),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页343上。参见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页314。. z3 O% U3 @&&m- G) ?
& & [85]《法藏西域敦煌文献》(22),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页107下。参见《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页306。
& & [86]《荣阳郑夫人墓志铭》,《唐代墓志汇编》,会昌005,页2214。/ I4 n% o. Y% Z! P( x) L
& & [87]《唐故洪州武宁县令于君夫人陇西李氏墓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会昌023,页2227。! o* U4 K9 X1 B& e& ~, \4 Y* n
& & [88]《唐故崔夫人墓志》,《唐代墓志汇编》,开成013,页。& K7 ]3 j/ v+ o6 Y& X2 U, e
& & [89]《长乐冯公墓志》,《唐代墓志汇编》,大中017,页2264。
& & [90]《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页136—137。
& & [91]《大唐开元礼》卷一三二《凶礼•五服制度》,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年,页620—627。; Y3 n) ~1 k$ ]5 [
& & [92]参《颜氏家训》之《兄弟》、《治家》、《后妻》诸篇。% y! c- \. i- P
& & [93]就是武则天本人的故事也集中了一个特殊家庭的冲突。在太宗时代,武则天只是“第一家庭”的一个小妾,太宗死后,她被高宗引入宫中为昭仪,大约与北朝突厥鲜卑人的收继婚传统可以相比。永徽时期在第一家庭裹展开了一场正妻(王皇后)与诸妾(萧淑妃、武昭仪)之间的斗争。最后武则天被立为皇后,等于由妾而升为妻。唐朝法律以妾为妻是非法行为。但是,在第一家庭裹容许可以有例外。武则天荣晋第一家庭的主母后,对于非己所出子女(从政治斗争上说也包括亲生儿子)采取了极其不人道的虐待手段。参见雷家骥《武则天的家庭角色及其与庶子女的关系——一个中古时期特殊家庭与亲子关系的个案研究》,载张国刚主编《中国中古史论集》,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页216—248。$ G9 c, B. c. w$ ^
& & [94]《元稹集》卷三○《诲侄等书》,页355;卷五九《告赠皇考皇妣文》,页616。- @/ D+ I) s- u
& & [95]《唐律疏议》卷二三《斗讼》,页419。
& & [96]《新唐书》卷一三七《郭子仪附郭钴传》,页4613。$ M4 R6 u1 p9 A4 z+ ]
& & [97]《旧唐书》卷一一八《元载传》,页3409。
& & [98]《新唐书》卷二○九《来俊臣传》,页5905。
& & [99]关于唐五代拟制血亲关系的详细讨论,参见王晓丽《唐五代拟制血亲研究》,载张国刚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一卷,天津古籍出版社,1999年,页37—60。
& & [100]这裹我们把所谓义子的结合排除在讨论之外。因为义子虽然也称父子,但是,毕竟不是家庭成员,一般也没有财产上的继承关系。又《元史》卷一五一《王玉附王忱传》(页3568):“忱以江南人鬻子北方,名为养子,实为奴也,乞禁之。”这样的养子也不在我们讨论范围之内。
& & [101]《敦煌婚姻文化》,页70—71。0 S. [$ L6 _0 U8 Y# [+ u+ `
& & [102]《敦煌婚姻文化》,页68—69。
& & [103]《唐守魏王府长史段璇亡室严氏玄堂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咸通026,页1054。& |$ K& D4 G# w# Z6 n8 ~
& & [104]《敦煌婚姻文化》,页67—68。2 h) I* h& C# `$ B! F
& & [105]《唐故青州户曹参军京兆韦府君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宝历006,页874。
& & [106]《法藏敦煌西域文献》(24),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页226上。参见《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页155。( M. p3 g8 P! c
& & [107]《英藏敦煌文献》(6),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页112下。参见《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页307。& f/ {: l8 L0 L
& & [108]《大唐故朝请郎行内侍省掖庭局公教博士上柱国清和张公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咸通086,页。
& & [109]参见仁井田升《中国身份法史》第6章第4节,东京大学出版会,2001年,页772。) ?8 a5 o& X/ q/ A
& & [110]《故泉州龙溪县尉李君墓志并序》,《唐代墓志汇编》,开元447,页。
& & [111]《唐令拾遗•户令》第九,页234。
& & [112]《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页251。
& & [113]见敦煌文献S.5647《百姓吴再昌养男契》,《英藏敦煌文献》(9),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页27上。参见《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页172。&&~; Z1 n0 g- Q; S- p
& & [114]《北梦琐言》》卷二○,页136。* J+ \4 J2 T( p& k
& & [115]《通典》卷六九《礼二十九》,页1914。* g) Z' @0 X&&x7 V
& & [116]例如袁采《袁氏世范》卷上《睦亲》,页607上。( V( n9 A6 n& T' G7 e
& & [117]《汉书》卷四八《贾谊传》:“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鉏,虑有德色;母取箕箒,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倨;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相稽。其慈子耆利,不同禽兽者亡几耳。”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页2244。
& & [118]《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子孙别籍异财”条,页236。
& & [119]《册府元龟》卷四八六《邦计部•户籍》万岁通天元年敕(页5810下):“天下百姓,父母另外断别籍者,所另折(析)之户等第,并须与本户同,不得降下。其应人役者,共计本户丁中,用为等级,不得以折(析)生蠲免。其差科,各从折(析)户祗承,勿容递相影护。”此条说明父母与儿子析户,其实是得到允许的,但两个家庭仍通计派役而已。阐于唐代在分家问题上儒家意识形态、唐代法律与民间习俗之间互动阗系的分析,参见拙作《唐代家庭形态的复合型特征》,《历史研究》2005年第4期。
& & [120]《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页437。2 o: C&&v- X! I; p0 a# \
& & [121]《因话录》卷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页81。' X. E&&E0 a8 W& S
& & [122]《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页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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