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如何将社会养老保险查询信息从系统中撤销

关于印发广德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德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政办〔2011〕129号
关于印发广德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德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广德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根据《广德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二条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请参保登记,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
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留指纹)确认或户主代签。
第三条 &村(社区)协办员(以下简称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确认后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社区)公章,并将《参保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人社所)。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 人社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整理归档后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经办机构)。
第五条 &县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六条 &参保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社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协办员在当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人社所。参保人也可直接到人社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人社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在当月8日前上报县经办机构。县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七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跨县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参保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应在30日内,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社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跨县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4)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八条 &协办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人社所。人社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经办机构。
县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保险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九条 &县经办机构于每月月末前,将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卡)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银行存折(卡),并在10个工作日内负责(或委托人社所)将银行存折(卡)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卡)。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 &县经办机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县经办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卡)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经办机构。
县经办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县经办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两联),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县经办机构应及时提示人社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协办员,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截止每年12月31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一条 &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向人社所提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表》(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人社所将《集体补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集体补助表》上报县经办机构。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经办机构。
县经办机构在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两联),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自愿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社区)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表》),由协办员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缴表》上报人社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卡)。
人社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经办机构。县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在当月月末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第十条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县经办机构应按照第十条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两联)。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县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县经办机构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三联),其中一联送交县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第十六条& 县经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可到人社所或县经办机构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表》)。参保人员如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人社所和县经办机构都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确需调整的,由人社所将更改信息上报县经办机构,县经办机构审核后上传省信息中心更正(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人社所应通过协办员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七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十九条 &人社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第二十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人社所。
第二十一条 &人社所对参保人员的年龄、参保缴费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于每月8日前上报县经办机构。
第二十二条 &县经办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对参保人员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县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送县财政部门。待财政部门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县经办机构。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经办机构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卡)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县经办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经办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每月月末前,县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
县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发生出国(境)定居、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需到村(社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注销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协办员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注销表》及有关资料上报人社所。人社所审核无误后,于每月8日前,将上述资料上报县经办机构。县经办机构应按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县经办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二十五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协办员和人社所应及时提请县经办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二十六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协办员和人社所向县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二十七条& 县经办机构按年度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及认证方式。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县经办机构及时停发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
第六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转入我县的,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人社所。人社所审核无误后,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经办机构。县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寄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转入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县经办机构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申请转出我县的,县经办机构在收到转出地《接收函》后,对申请转出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按照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地区的,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予跨县转移。
第七章& 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管理期间,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1至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三条& 县经办机构要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接受同级及上级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三十四条 &任何采取伪造证件或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除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外,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组织实施与部门职责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县人社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统一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拔付;县公安、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人员户籍、家庭人员审核和人口信息比对工作;县计生、残联负责缴费困难群体的认定、统计、上报工作;指定金融机构在每个村(社区)选聘1至2名工作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及养老金存折(卡)发放工作。
第三十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县经办机构、人社所具体经办,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县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人社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人社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广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政办〔2010〕2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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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essed in 0.025 second(s), 3 queries, Gzip disabled由于父母单位一直不给办社会保险,于是父母从03年起开始自己缴纳,去年政策要求给每个人都要办理社会保险,于是单位给每个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办理保险,父母从96年开始补齐。那些之前没有交社保的人,现在都由单位补缴了。现在父母出现了中间8年的时间都是由自己缴纳的,与单位补缴时间出现了重叠。父母从02年12月――10年9月由自己出钱购买养老保险,共缴纳保险金18878元,其中包括个人部分7361,单位部分(包括划入账户金额和划入统筹金额)共11516。现在。单位根据工作年限从1996年开始补缴,从96年至今需补缴的个人缴费金额约2087,需补缴的个人缴费利息约410元,共需补缴2497元。之前自己办过保险的人,如果单位不退还已缴纳的那部分,那就相当于帮单位缴纳了一万多块。请问,之前个人交了本该由单位交的钱怎么办?能否要求单位退回,如果不退回,那自己交过保险金的人不是太惨了吗?没交保险的人反而由单位交了,交了的难道只能自己承担单位那部分吗?你现在是已经重复交了吗?如果在相同的地方应该是不能重复缴费的。可以向当地社保出具相关资料,说明这个情况,对之前个人缴费部分申请全额退款,现在社保机构的工作还是很人性化的,至于行不行,还要咨询当地社保机构。PS:有缴费记录的时间是无法重复缴的;已有重复缴费记录就高不就低全额退还个人缴费;
社会养老保险,两个省都买了而且重叠购买了四年,怎么办?1、一人只能有一份社保2、不可能2份社保一起拿保险金。解决方法:两地缴费并不能领取双份退休金,需撤销重复建立的账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个人缴费基数和账户储蓄额的,按照就高原则,保留其中较高的缴费基数和账户储蓄额,其他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退还本人,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入统筹基金。
不是,现在单位正在为每个人办理社保,我父母从96年开始补缴的,但是中间有几年(03―10年)是自己交的,单位补办的时候是在自己已经交的基础上补充交呢?还是都由单位负责呢?单位里之前没有交过的人都是由单位负责的,难道自己交过的人都得算在自己身上吗?
按照规定,重复交费部分可以申请退款或者冲后面应缴费部分,我是河北的,我们这里是这么执行的,如果同一个人在两地均缴纳了养老保险,最后只落在一个地方,那么就可以将重复交费部门退出或者冲抵后面的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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