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福建省南平市地图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第三季是什么时候?现在出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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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会计第三季福建南平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入口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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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第二季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已经结束。2016年第三季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暂未公布,2016年第三季福建南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预计为7月份。
  2016年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考试方式(考生在电脑上进行答卷、电算化考试使用思诺软件)。各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均为60分。考生可在本人本次考试结束并提交试卷后查看本人的考试成绩,也可以在本期考试全部结束的10个工作日后登录福建会计信息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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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平:●会计师、财政局授课老师,会计证和会计职称资深讲师。●主讲会计从业、会计职称、会计实操等课程的辅导。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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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第三季福建南平市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时间_会计从业考试_3773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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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第三季福建南平市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时间
来源:3773考试网
2016年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采用无纸化考试方式,一年举行4次。2016年第三季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时间已公布,根据2016年第三季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时间,2016年第三季福建省南平市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报名时间日至7月10日,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8月25日开始。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大纲、考试题型 本季度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使用2014年财政部新颁发的考试大纲。新大纲可登录财政部网站查看 考试题型: 会计基础: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 法规与职业道德: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 初级会计电算化;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实务操作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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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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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3号)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厦门除外)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在榕(指福州市所辖的县级区内)省直、中央(不含军队、武警和铁路系统,下同)等驻闽单位的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福建省财政厅负责,除此之外,各级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由所在地财政局负责。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四次。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福建省财政厅制定。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一次性通过”是指申请人应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并在同一考试周期中全部通过)。  在考试结束后,福建省财政厅将在“福建省会计信息网”上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或行政隶属关系的相对应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办理;厦门及非闽籍的申请人,由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点相对应的设区市财政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办理&&& 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必须提供以下有效证件材料: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一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岗位的证明材料。在企业工作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还应提供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福建省财政厅将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福建省财政厅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财政厅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颁发。各设区市财政局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福建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在本省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财政部门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或者由申请人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三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在境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日起施行。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会[2005]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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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201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的通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考[2014]6号文件,以及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福建省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会考办[2014]1号)文件精神及考务工作安排,现将南平考区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资格、中级资格报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在延市直及中央驻延单位高级会计师评审资格考试报名另见省考办在福建会计信息网上的公告):一、考试时间及科目初级会计资格考试于<font color="#ff日-24日举行,实行无纸化考试方式,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中级会计资格考试于<font color="#ff日-26日举行,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初级、中级资格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及批次:考试时间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中级资格9月20至24日(每天上午、下午各一个批次)9:00—12:30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14:30—18:00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10月25日(星期六) 9:00—11:30财务管理&14:00—16:30经济法10月26日(星期日)&9:00—12:00中级会计实务二、报名条件(一)基本条件: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三)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5.取得博士学位。(四)对于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三、报名日期考生应于<font color="#ff日-18日(全天24小时)登录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kzp.)进行注册,填写个人信息,并于<font color="#ff日-20日到南平考区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及缴费。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即:在延市直单位、中央驻延单位、驻延部队请选择“南平市直报名点”进行网上注册和现场审核缴费,其他县市区可选择相关报名点。各报名点联系方式如下:序号报名点地址联系电话1南平市直南平市鼓楼街49号2延平区南平市延平区财政局会计股、61617933邵武市邵武市财政局会计股4建瓯市建瓯市财政局会计股5建阳市建阳市财政局会计股6武夷山市武夷山市财政局会计股7顺昌县顺昌县财政局会计股8浦城县浦城县财政局会计股9光泽县光泽县财政局会计股10政和县政和县财政局会计股11松溪县松溪县财政局会计股四、现场审核有关事项(一)现场审核时间、地点南平市直报名点现场审核时间为日-20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审核地点:南平市会计考试管理中心(鼓楼街原光明美食城往里三楼)。(二)报名条件中从事会计工作年限的计算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必须扣除全日制在校学习的时间),其截止日期为日。(三)考生应提交的资料1.南平直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包括延平区和外地证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至2013年度。2.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人事部门确认章的报名信息表一份。3.与报名信息表上照片同底的二寸近期彩照一张。4.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5.考生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与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的考生除外)。五、其他注意事项报考人员应当“诚信参考”,提供真实的报名信息(包括工作单位等),如发现提供虚假证明,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其他相关考试信息请查询“福建省会计信息网”。特此通告。南平市会计考试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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