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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网络红人通过测试视频教育青少年警惕恋童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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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球留学综合报道】据英国《每日邮报》8月13日报道,近年来,恋童癖者通过网络来欺骗青少年的事件屡见不鲜。YouTube红人Coby Persin通过实验帮助父母们教育孩子,告诉他们现实中恋童癖者、强奸犯和人贩子的威胁是真实存在的。
【环球留学综合报道】据英国《每日邮报》8月13日报道,近年来,恋童癖者通过网络来欺骗青少年的事件屡见不鲜。尽管父母警告孩子们不要与陌生人在网上交流,而一些青少年却对父母的警告置若罔闻。
YouTube红人Coby Persin通过实验帮助父母们教育孩子,告诉他们现实中恋童癖者、强奸犯和人贩子的威胁是真实存在的。青少年很有可能在初次与陌生人在网上交谈时就被坏人引诱,陷入危险境地。
21岁的Coby Persin是YouTube上一名以搞笑著称的红人,近日,他伪装成一个15岁的邻家男孩,分别与年龄为12、13和14岁的少女进行交谈。这些少女都同意在父母不在时与他见面,其中一名少女甚至同意上他的车。
在中,Coby Persin向大家展示了未成年人有多么容易受骗。
Coby 对记者解释称:“我在脸书上创建了一个假账号,称我是一个名叫Jason Biazzio 的15岁的男孩。在她们父母允许的情况下,我向这三名少女发出了邀请。”Coby仅通过三四天的网上聊天就轻松地与三名少女取得了联系。
Coby的第一名实验对象名叫Mikayla。Mikayla对Coby十分信任,尽管两人从未见过,也没有共同好友,但她很快相信了“Jason”。随后,“Jason”向她发出了好友请求,Mikayla问他两人是否曾经认识。接着,“Jason”回复道“我刚从佛罗里达州搬到这里”,Coby甚至不用明确写出女孩居住的小镇的名字,就取得了她的信任。“Jason”称他只是想交些新朋友,几次交谈之后,两人同意在Mikayla家附近的公园见面。
Mikayla在等父母都离开家后便前往公园赴约,当她到公园时,她看到一名戴着假发的健壮男子正在等她。这名男子喊着她的名字,而Mikayla的父亲就藏在附近。
视频中,Mikayla的父亲喊道:“你有想过他可能是一个恋童癖者或是一个强奸犯吗?你为什么要这么做?”Mikayla受到了惊吓并马上承认了错误。Coby指出,他们仅仅交流了几天,Mikayla对他一无所知。
第二名实验对象是一名12岁的女孩,名叫Julianna。Coby向她发出了见面邀请,她随即同意在父母不在时与Coby见面。在“Jason”要与Julianna见面的当晚,Coby与Julianna的父亲John进行了交谈,John认为Julianna并不会上当,但结果令他失望。
14岁的Jenna是三名实验对象中年龄最大的一位,她的经历也最令人后怕。Coby称“Jenna以为她的父母都不在家,便同意与&Jason&见面,她还以为&Jason&的哥哥会开车带他们去玩。”
Jenna在有车来接她时,只询问了几句就上了车。她坐在后座上的父母装成坏人对她进行拉扯,Jenna吓坏了,试图打开车门逃跑,她的父母随即露出了真面目。Jenna的妈妈抢过她的手机并说:“如果坐在这儿的不是我你会怎么样?”Jenna的妈妈称他们曾告诉过孩子这样做的危险性,但Jenna只是沉默。
在视频结尾,Coby指出,美国每年有超过75000起性侵事件,并建议家长要告知孩子要对自己负责,注意安全。(实习编译:和谐 审稿:刘洋)
(责编:海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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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童是一种性偏好(Sexual
preference)。恋童的人,其性欲通常部分或全部地指向青春期以前或未发育的儿童。
医学上的恋童
在2010年前,国际疾病与相关健康问题统计分类(F65.4)中将“恋童”定义为“一种对儿童,通常为发育前或青春早期的男孩或女孩的性偏好”。比较权威的美国精神医学学会第四版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DSM也将其定义为对儿童的“病理性性偏好”。然而,在日出版的第五版《精神疾病诊断及统计手册》(DSM)指出,“倾向”与儿童发生性行为者,将与“实际”发生性行为者作出区隔,前者将不再被诊断为“病态”,仅视为一种恋童的“非典型性取向”。美国精神病学会代表雷布兰查尔德表示,“部分恋童倾向者仍保有理智,尽管儿童会引起他们的性欲,但他们仍支持并遵守法律禁止与儿童发生性行为的规范。我们认为,不应该以‘精神病患’看待这些人。”这次修改是学界首次将恋童定义为一种“性取向”,但引发民众抗议,被认为是“恋童行为合法化”的前奏。在社会压力下,美国精神病协会于2013年11月发表声明,称“性取向”一说是一个“错误”,并将性取向改成了“性兴趣”(Sexual
Interest)。最新研究成果认为,恋童癖者的大脑中的“白质”异于常人:简单的说,灰质构成大脑,白质在灰质之间传输信号。正常人在看到儿童时会产生保护欲、而恋童者则是产生性欲。这些科学研究的发现,都指向一个越来越被学界接受的结论,即恋童是一种天生的性取向。
研究及治疗的局限性
2010年前的恋童癖研究,大多数研究采用的样本主要来自监狱或司法委托治疗结构,这些恋童症患者有明显的性攻击行为。因此不管是恋童症的脑机制研究还是治疗研究,目前取得的成果可能只是片面地反映出有性攻击行为的恋童症的特点,并不一定适用于那些没有发生性攻击行为的恋童症,这影响到了研究结果的可信度。因此,以下犯罪心理及治疗方案,可能不能反映整个恋童癖群体现状,而更针对于付诸性攻击行为的恋童癖。
目前对原因研究主要分析理论有:
神经发展干扰假说:
有研究者认为,儿童时期头部受伤的人群中,恋童症的比例高于其他人群。
另有研究者发现恋童症的神经内分泌也异于常人,其5-羟色胺容易受到干扰,5-羟色胺能突触前神经元和5-HT2,突触后受体灵敏度降低。
有研究者对恋童症的脑机制进行了大量研究,目前主要观点认为恋童症的额叶/颞叶区域存在损伤。
有研究者提出性定向偏离的母体免疫假说,即母亲妊娠期体内产生的反雄性抗体干扰了神经的正常发展,H-Y抗原可能是母体免疫的培养基。
环境或社会因素:不同研究得到的恋童症患者儿童时期被性虐待的比例在28%-93%之间,女性恋童症者儿童时期被性虐待比例甚至高达47%-100%,均高于随机人群的15%,同性恋童症比异性恋童症受虐的比例高,恋童症在选择攻击对象时存在年龄偏好,倾向选择和自己被虐年龄相似的儿童。从受虐者变成施虐者可能是一种社会学习,也可能是受虐经历建立起的性唤起模式的反映,或者是通过变成施虐者对侵犯者产生认同以此解决受虐经历造成的心理冲突。儿童时期是否遭受过成人的性虐待主要是通过患者的口头报告,因此很难被证实。
认知歪曲理论认为头脑中存在的认知歪曲是恋童症的病因。
依恋理论认为童年的依恋关系与儿童日后的情感及社会性发展有很大关系。
付诸性攻击行为的恋童癖之犯罪心理,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由于犯罪人社交能力不足,或与异性接触时产生焦虑情绪,不能与成年异性建立感情;但他们能被成年异性或儿童引起性欲。
犯罪人虽然能与成年异性建立社交关系,但他们的性欲却只能由幼童引发的。
犯罪人既不能与成年异性建立任何关系,对成年异性也没有太大性欲,唯有由幼童才能引起其性欲。
可见上述三种类型的犯罪人均难以和成年异性发生正常性关系为共同病征。
法律、社会和伦理问题
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对恋童可能有非常不同的道德评价。恋童倾向与恋童性行为不应混淆,在绝大部分国家,涉及儿童的性行为甚至管有相关的影音资料都会面临法律制裁。
日联合国第五十次会议A/50/150备忘录之第112项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进行解释和强调,儿童色情(未满十八岁)和雏妓都是违反公约第34条和36条精神的、非法的儿童性剥削:“凡使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动,不论以诱惑、胁迫或其他方式,国家皆应基于儿童福利的观点,实行适当措施,以防止儿童受到任何形式的性剥削。”
宋代开始出现“与幼女性交视为强奸”的法律条文,清代同意年龄法在中国法制史上首次将强奸幼童与强奸幼女并列,同等治罪。
《庆元条法事类·杂门》“诸色犯奸”条下:“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先强后和,男从强法,妇女减和一等。既因盗而强奸者,绞。会恩既未成,配千里。”。
《元史·刑法三·奸非》,“诸强奸人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凡称幼女,止十岁以下……诸十五岁未成丁男,和奸十岁以下女,虽和同强,减死,杖一百七,女不坐”。
《大明律?奸非》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杖一百,奸幼女十二岁下者,虽和同强论。。
清朝乾隆年《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规定“如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童者,拟斩监候,和奸者,照奸幼女虽和同强论律拟绞监候。”
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将“奸幼女”和“奸男童”相提并论一同惩治。
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猥亵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男或幼女;猥亵行为出于故意,且行为人必须明知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儿童;如儿童为幼女,则男性行为人不具有奸淫的意图,这是本罪与奸淫幼女罪的关键区别;但如果儿童为幼男,妇女对之实施猥亵行为的,则包括性交行为与性交意图。
中华民国刑法认定未满16岁的人对于性不具有自主能力,因此只要与16岁以下的人发生性关系,不管当事人的意愿如何,都构成犯罪行为。倘若性行为的发生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属性侵犯,那当然构成刑法第221条的强制性交罪章;若当事人未满14岁,根据刑法第222条,必须加重刑罚。如果是在两情相悦的情况下,刑法并不认定那是两情相悦,除非行为人当时也未满18岁,此时的非法行为属于告诉乃论罪,除非当事人及家属提告不愿宽恕才会遭到起诉。根据刑法第227条“妨害性自主”罪章,“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民国于2007年又出台了《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禁止与儿童性交易、传播儿童色情资料。
香港于1978年在《刑事罪行条例》第124条规定“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为犯罪,同时于2003年12月立法禁止儿童色情资料的传播。
日本国会立法禁止儿童色情前,还存在专门制作男童色情影片的堂山公司。1999年日本出台《儿童卖春、儿童色情画禁止法》(日语:児童買春?児童ポルノ禁止法),禁止儿童性交易及儿童色情制品。2008年,日本国会还提案《儿童色情画禁止法修正案》(日语:児童ポルノ禁止法改正案),试图禁止未成年人个人持有含有色情内容的动漫游戏制品,但最终于2009年弃案。
根据日本法律的规定:和13岁以上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算违法;散播未满18岁者儿童色情图像是非法的。法律同时禁止对未满18岁人士的乳头接触。
泰国与印尼是东南亚及东亚的童妓交易集中地区。虽然东南亚各国都立法不允许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但由于民间有“与幼儿性交可以延年益寿”的迷信传统,加之经济落后,这些国家更有发达的地下色情业,穷人家的孩子有大部分会为了赚钱而从事性交易,一些流浪儿童也会迫于生计而从事性交易,使得这一地区称为全球恋童买春者的集中地。据2004年的研究调查表明,泰国已经有近80万名童妓,如今,这一现象越来越严重。
马来西亚:禁止任何儿童色情,根据《Penal Code (Act
No.574)》里的第375条文,若和一名未满16岁的女性进行性行为属犯法(强奸),无论她同意与否。触犯者可被判坐牢不少于5年,不超过20年和进行鞭笞。
印度的地下儿童贩卖、性交易亦十分发达。虽然贩卖儿童及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属于非法,但关于儿童性侵害和虐待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处罚措施也不够严厉,警察亦睁只眼闭只眼,因此状况十分普遍、严重。2006年,印度新德里社会科学研究所进行的一项全国调查显示,印度正在成为性旅游业中心之一,特别是儿童性交易日益猖獗,海边度假胜地喀拉拉邦和果阿正是这类交易的中心。报告说:“作为一个秘密的地下生意,我们很难调查到具体的数据用于估计印度儿童性交易的规模和范围有多大。但是,毫无疑问,人数是越来越多。”儿童权利专家认为,原先泰国和印尼是西方恋童癖者光顾的热点,但在这些地方采取了比较严厉的打击措施之后,他们转而来到南亚。
澳洲:据新南威尔士省《Crimes Acts 1900》第91章 规定,任何人强迫、引诱或
允许18岁以下儿童进行儿童色情行为即属违法,最高监禁14年。根据澳洲首都领域(堪培拉)《Crimes Acts 1900》第64章
规定,任何人强迫、引诱或允许18岁以下儿童进行儿童色情行为即属违法,最高监禁15年及/或罚款1500罚款单位。根据南澳大利亚省《Criminal
Law Consolidation Act 1935》第63B章
规定,任何人诱使18岁以下儿童进行儿童色情行为即属违法,最高监禁12年。根据北领地《Criminal Code》第125E章
规定,任何人诱使18岁以下儿童进行儿童色情行为即属违法,最高监禁14年。
儿童性侵案例
宗教中的儿童性侵事件
这些宗教不支持与儿童性交,但仍曝出丑闻:
天主教爆发许多神父侵犯儿童的性丑闻,在过去40年内,美国有大约有1500名神父涉案。
基督新教亦有不少性丑闻是关于儿童性虐待,过去20多年大小教会就有最少838宗性侵儿童案。美国保险公司每年光处理教牧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就达260件。
道家的房中术号称由容成子所创,但被一般正统道家多所批评,认为是末流。国学大师南怀瑾也斥之为道家的邪道。
最为人广知的,就是先知穆罕默德最著名的妻子——阿伊莎。由于穆罕默德娶阿伊莎时,她只有六岁,并在九岁与穆罕默德同房。所以在这方面穆斯林往往意见分歧:支持者甚至出现该名句:“娶妻九岁,幸福永远。”反对者则开始出现离婚的行动。
实行伊斯兰法典的国家基于保护女童身心健康的思考,对于女性结婚年龄多半有向上限制的趋势,但也门的女性最低结婚年龄仍为九岁。在伊斯兰国家中,与儿童性交行为也比其他国家更常见,且可以说已经形成了社会风气,人们对其行为一般不予批评,或是表示无奈。
非宗教儿童性侵事件
歌手红豆两次猥亵男童。
南洋、日本及韩国
日本杰尼斯事务所的喜多川扩被怀疑多次性侵旗下Jr。
美国著名导演伍迪·艾伦于2013年2月初被曝曾性侵他与法罗的养女迪莲‧法罗。1997年,伍迪又与法罗的另一养女韩裔宋宜·普列文(Soon-yi
Previn)结婚。
迈克尔·杰克逊猥亵男童疑云,事后在法院上男童承认说谎。
卓别林恋童疑云。
BBC 主播性侵儿童。
一些荷兰人欲筹组一个提倡恋童与人兽交合法化的政党,他们主张应将性交年龄降低为12周岁。这个政党的名称被翻译为“慈爱、自由与多元化党”(荷兰文:Partij
voor Naastenliefde, Vrijheid & Diversiteit,略称PNVD;英文:Party for
Neighbourly Love, Freedom, and Diversity;日文翻译为慈善?自由?多様党),党派领袖Ad van
Berg提出他们的诉求:“禁止只会让儿童对性行为更好奇。”“我们一直受到刻意忽视的待遇,政治人物提到恋童癖者都是从负面角度来谈,好像我们是罪犯。”表示他们不应受到歧视。然而,因为荷兰民众并不买账,他们在2006年10月时发起的竞选签名并未获多少关注,最终他们没能成功参加竞选。2010年3月,该党解散。
北美男人男童恋爱协会,以“促使禁止男人与男孩间发生性关系的法律自由化”为宗旨。但它在1995年因受到美国舆论的强烈批判与执法部门的扫荡而瓦解。
用法、词源和各地文化
用字上的谬误
在文字上,媒体习惯把恋童癖写成娈(注音:ㄌㄨㄢˊ拼音:lu&n)童癖,其实这是错误的写法。根据YAHOO!香港字典,pedophilia的解释是恋童狂;而在香港新浪网字典,pedophilia的解释是恋童癖。换句话说,pedophilia的中文译名就是恋童癖。此外,若论到“娈”与“恋”之分别,可以参考国语辞典,会有详细解释。要点:“恋”是动词、“娈”只属于形容词。“娈童”本义是美男子,后来又引申为男妓;“恋童”则解作爱好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由于恋童与娈童无论在字型或读音上也相近,加上“恋童”是现代的后起字(从英语中翻译过来),相反“娈童”可在中国的古代文献中找到,历史悠久。因此,传播媒体认定“恋童”是错别字,反而经常误用“娈童”一词,间接地误导了大众读者。
“恋童”来源于希腊语παιδοφιλια——pais(παι&):男孩,小孩;philia (φιλια):情谊。
在英语中,pedosexuality与pedophilia可以作为同义词,但从后缀上可以看出前者具有更多性意味。实际使用中,pedosexuality有时非正式地(也是错误地)被用于描述性侵犯者或儿童色情犯。pedosexuality是一种paraphilia,这是一个精神健康方面的术语,表示一种无力接受对等关爱的性心理。
在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恋童”有时也被错误地用来描述被青少年所吸引的人(见恋少年)。此处的年龄界定往往是法律上的,特别是关于性行为方面(参见同意年龄)。在成年人和青少年之间的恋爱关系或约会被社会和法律所接受(至少在有父母许可的情形下)的国家或文化中,例如法国或巴西,“恋童”则几乎从不用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
在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超过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有权结婚、经济独立及怀孕。“适婚年龄”其实一般已较社会上大多数人的结婚年龄为低,但仍有一少部分人会在此年龄之下结婚的。只要发生性关系者已越此年龄一般而言都不会被视为有恋童癖。
广东话里将拐带或者猥亵儿童的犯罪者称为“金鱼佬”,偏向于拐带者又叫“拐子佬”。源自二十世纪六十至八十年时候的香港,当时香港常有拐带犯出没,而六十年代发生过一宗拐带事件,罪犯以“带你去睇金鱼”(带去你看金鱼)之语诱拐小女孩至隐秘处,对其进行性侵后卖往他处,因此社会上便以“金鱼佬”称呼这类罪犯。后来此词的含义扩大,泛指“对现实世界或动漫类内容的儿童有不纯洁兴趣的稍有点年纪的男子”。而今,金鱼佬在广义上还可以指对年轻女性不怀好意的男子。
在网络语言中,也将对儿童有性侵欲望的男子称作“怪蜀黍”或“怪叔叔”,女子则称“怪阿姨”。
在ACG中,可以正太称呼男童,以萝莉称呼女童,因此极倾向爱护男童的人也叫正太控,爱护女童则叫萝莉控。正太控和萝莉控虽然并不特指恋童,也可以是一般的喜爱,但常被恋童癖用以隐晦自称。类似用法的网络语言有:“少年爱者”等。
正太控(ショタコン)是指对少年抱有强烈喜爱以及产生“萌”感觉的人,亦指对9至16歳左右之未成年男孩、少年本身及以这两者为对象之绘画少年、漫画、动画、小说抱有强烈喜好(萌)的人们;对象为少女则称为萝莉控。当初多用于成年女性有此种喜好之场合,近年成年男性之此种喜好亦在增加。有时也用作喜欢以比自己年纪小的男性为恋爱或结婚对象(姐弟恋)的女性或男性。亦有时会当作“少年爱”之同义词。
据说最初是引自日本某杂志制作的“Lolicon”女性版企画。至于为何用“正太”来形容,日本ACG(Animation、Comic、Game)界普遍认为[谁?]最有力的说法,是源于漫画大师横山光辉的名作《铁人28号》的主角“金田正太郎(かねだ
しょうたろう)”,其形象是一个穿着西装加短裤的小男生,但非现在主要流行之正太形象。
所以,一般被认定的“正太特质”即是年纪小、没有胡子、有点女性化、无太多肌肉的男生;当然如果经常穿着短裤则会更为贴切[来源请求]。至于有喜欢这类小男生的倾向者,则可说成带有“正太情结”(Shota
Complex),一般是专指女性居多。
发祥地有各种说法,以动画雑志《FANROAD》的报导为起源之说法最为有力。
按照作为对象的少年之年龄及目标作品为动画还是真人影像等等,此嗜好的指涉其实有着几种不同程度的细分。
例如正太一词除了指涉年纪小的男童之外,年轻而清秀如小女生的未成年男孩也是常见的指涉对象。
一般而言,未成年是最基本的分界。但已成年,长相却像是未成年男孩,而因此成为受喜爱的对象,那这种情感也可能被说是正太控。因为其情感的起点还是基于对于未成年男童等形象的喜好。
另外,由于“正太控”一词的起源其实仍不十分确定,不得不了解的是,名为“正太郎”的漫画角色其实并不只有《铁人28号》里的金田正太郎,例如《掰掰演剧社》里的“顺菜正太郎”。
现实意义上的正太控
“正太控”实际上是属于网络用语,用于现实行为时,一般指对男孩或少年的喜爱,但不一定涉及情色方面(换言之,正太控不等于恋童癖)。对男孩子特别爱护关怀的成年人,也可被称为正太控。
儿童色情是指一切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活动记录。现时,世上普遍以《加拿大刑法》第163.1条第1节的定义为依归。根据这条法例的定义,“儿童色情”指:
任何照片、录像、电影或其他视觉表达方式,不论是以电子、机械或其他方式制作,
(a) 含有任何年龄未满18岁、或貌似未满18岁的人,参与或被认为参与露骨的(explicit)性行为;
(b) 包括但不仅包括以促进性欲为目的,含有对未满18岁的人作性器官或肛门部位的接触;
任何文字或视像表达方式,鼓吹或赞同与未满18岁的人进行性行为,都触犯了本条例。
而对于把上述的儿童色情物品的生产、管有和发布,都是犯法,并可判处监禁刑罚。
儿童身心发育一般未成熟,鼓励或实施针对未成年儿童的色情活动,易给儿童带来严重的身心创伤,影响其长远发展。现时在世界各地的法律普遍不容许儿童色情的存在。不过,不同地区对条例的定义略有不同,例如日本的法例亦同时禁止对未满18岁人士的乳头接触。而亦有其他地区对“儿童”的定义较宽松或严谨,例如德国的法例把“儿童”的定义降低至“未满14岁”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14岁以上男性如明知对方为不满14岁的女性而与之发生性行为(此处“性行为”有专门的司法定义,指任何以性为目的、与性相关的行为。对女性生殖器亲吻、抚摸等,甚至热吻等前戏,都会触犯此条例),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如对方自愿,亦追究刑事责任。14岁─16岁男性,可以从轻处罚;14岁以下男性,如果双方自愿,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无特别针对儿童色情作品的法律,制作、贩卖、传播儿童色情作品通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三百六十三条至第三百六十六条)定罪。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但对于管有儿童色情作品,目前仍无相应的法律禁令,通常不会被定罪。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第27条第1项规定,拍摄、制造未满十八岁之人为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录像带、影片、光碟、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通称儿童色情物品)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27条第2项规定,意图营利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第27条第3项规定,引诱、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满十八岁之人被做为儿童色情对像之行为,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第27条第4项规定,以强暴、胁迫、药剂、诈术、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未满十八岁之人被做为儿童色情对像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第27条第5项规定,前四项之未遂犯均会受罚。第27条第6项规定,儿童色情物品无论所有权是否属于犯人,一律没收。
第28条规定,散布未满十八岁之人为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儿童色情物品,处最高三年徒刑,得并科最高新台币五百万元罚金;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持有前项物品者,处最高二年徒刑,得并科最高新台币二百万元罚金。2007年6月第28条修法新增,无正当理由单纯持有儿童色情物品者,第一次被查获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令其接受二小时以上十小时以下之辅导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获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儿童色情物品无论所有权是否属于犯人,一律没收。
虚拟或电脑合成的儿童色情,及不合于性交或猥亵的其他不雅或不当性行为,不在本条例的规范范围。
儿童色情在日本是非法的。日本法律规定,和13岁以上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算违法。在散播儿童色情图片和影片方面,日日本参议院通过的《禁止儿童买春和儿童色情法》修正条文规定,散播或持有未满18岁儿童色情图像是非法的,但是漫画作品除外。
香港在2003年以前未有就儿童色情订立特定条例,但现时《香港法例》加入了《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第579章)。根据本条例的定义,条例“禁止儿童色情物品的生产、管有和发布;以禁止利用、促致或提供未满16岁的人以制作色情物品或作真人色情表演,扩大该条例某些性罪行条文的适用范围,使其扩及在香港以外地方对儿童作出的作为,并禁止作出关于该等作为的安排和禁止该等安排的广告宣传;以及就相关目的订定条文。”
法例已于日生效。
在此之前,政府只能透过以《刑事罪行条例》第124条“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香港俗称“衰十一”)来对嫌疑人作出检控。
根据香港法例,警务人员及任何公职人员因执法理由需要处理或制作含有涉及儿童的不雅行为内容的物品,可获豁免。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首个检控前往国外嫖童妓的国民的国家,该法例乃参照1956年的一宗案例而制定。有关法例在1978年亦曾在香港订立,但只限于女童,并于2000年取消。澳大利亚各省/领土对儿童色情有不同的规管及刑罚。
马来西亚禁止任何儿童色情,根据《Penal Code (Act
No.574)》里的第375条文,若和一名未满16岁的女性进行性行为属犯法(强奸),无论她同意与否。触犯者可被判坐牢不少于5年,不超过20年和进行鞭笞。
艺术或文化与色情的争议
日,澳大利亚的顶级摄影师比尔·汉森(Bill Henson)原订在悉尼Paddington的Roslyn
Oxley9影廊的一个摄影展被新南威尔士謷方指含有儿童色情内容而于当日下午五时开幕前被强行关闭,而展出的相片亦立即被查封。影展中展出的所有相片是由两名分别12岁及13岁的少女作模特儿的黑白照。当中绝大部分的相片都是全身赤裸,或站或倚,而部分相片则用手或脚遮挡重要部位。但当中有一张相是女童穿着三点式泳衣与一名男子亲嘴。事件发生后,澳洲总理陆克文即时发表声明谴责这次展览。这次事件后来在同年10月被专栏作家David
Marr写成《The Henson
Case》一书,而沉默多个月的汉森亦在该书里指出:他在拍摄前有向少女的母亲取得同意,而且相片绝非卖弄色情。
与此同时,在世界的其他角落,亦有各种疑似的争议。在香港亦曾发生少女艺人李蕴因为替一本杂志拍摄的湿身性感照片被人以为裸露乳头而被提交法庭。2007年,加纳邮政局被指控散布儿童色情,原因是他们售卖的一批明信片,部分有未满18岁的女性坦露上胸。而事实上,在部分非洲国家,女性的成人仪式习惯是要裸露上身的。
少年爱(英语: Pederasty, P 希腊语:
Paiderastia)指成年男子和少年间的男色关系。通常少年为肛交的被动方,年纪约莫在12岁到17岁之间。在古希腊,少年爱是受到社会认可的习俗。在这种习俗里,成年男子为“爱者”(erast&s,
lover),向青春期男孩求爱,设法让这位男孩成为“爱人”(er&menos,
beloved)。尽管此习俗通常涉及到性接触,该关系主要服务于引导男孩成为公民的品德教育。
除了古希腊之外,不少社会或文化都存有成年男子和年轻男子之间的少年爱关系,各地风俗可能有各自的文化意义。这样的关系曾出现于韩国、日本、中国和伊斯兰等文化当中。在日本,众道为武士男色关系的一部分。中国帝王或士人,则宠爱清秀貌美的娈童,赏玩其姿色才艺。新几内亚赞比亚部落认为男孩藉口交吞食精液成长为具男子气概的男人,在那之后男人成为精液供给者,一直到和女性结婚之前。
当代国家基于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免于性剥削和虐待,与未成年者发生性关系会受到政府处罚[8]。在法律眼中,未成年被视为尚未具备“性自主”的判断能力,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有法例规定最低合法性交年龄,大多徘徊在14岁至16岁之间。
汉语娈童本义是指美少年,“娈”是容貌美好的意思,至南北朝左右开始专指与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的少年。
在中文的文法上,由于“娈童”并没有动词的用法,因此不能写作“娈童癖”或“娈童喜好”,若要说明此行为,该以“好娈童”或“男同性爱”等动词来表示;“娈童”只是名词。
少年爱为和制汉语。
英语pederasty由“παίδ-”前缀(希腊文意为“男孩”boy)和
“ἐραστή&”(希腊文意为“情人”或性爱对象)拉丁文“p&derasta”是借自柏拉图于《The
Symposium》所用的古希腊文。此词于文艺复兴时期首次英语中出现,作“p&derastie”,表示成年男性与男孩的性关系。
现代学术用语中“pederasty”用来表示文化现象上的成年男子与少年的情色关系,定义为“成年男性与年轻男性(一般为12至17岁)之间的情色关系,较年长者被较年幼者所吸引,而较年幼者亦爱慕较年长者”。另一个较为条文化的定义表示相近的意义,但列明pederastic“不论是否有公开的性关系”&
但是,字典上的定义有时包含道德判断,又或者针对性行为的方式。
尽管近代社会普遍以为少年爱等于男同性恋,或是少年爱属于一种男同性恋现象,但这些说法都不完全正确。广泛来看,少年爱涉及一些社会发展的因素,因为曾有一些文化从公众层面就认同少年爱的存在。发展出制度化的纯粹男性社群的文化(如早期的军队),都曾宽容少年爱,或者将其视为体制的一部分。
对于历史上有关少年爱最早的描述,应该在古希腊。根据现存的古希腊裸体男性雕塑,都刻意地把男性的性器官弄得比平常细,因为他们认为少年的性器比较美观。事实上,少年爱在古希腊社会是一种被社会公认的风俗。
中国的娈童恋于先秦时已有出现,南北朝时盛行。一些上层社会男性会与少年发生性行为,有些有长久的关系,这些少年称为娈童。明清时代,淫狎娈童之风气盛行:有些上层社会男性会包养少年伶人,称为相公;亦有专门接待男客的年轻男妓,常作女性打扮,称为象姑。龙阳逸史:“大凡做小官的,年纪在十五六岁,正是行运时,到了十八九岁,看看时运退将下来,须要打点个回头日子。”
在日本历史上,娈童'的风气,据美国历史教授鲁普由加州大学出版的《男色江户时代的同性恋》考证,是由唐朝时日本旅唐的僧人空海携带到日本。于战国时代很多著名的武将都在有妻室的同时,与少年恋爱并发生性行为,这现象被赋予一个正式化的名称“众道”。而在江户时代,少年爱被称为“お稚児さん”(御幼儿),而且不被当作任何可耻的事情。
对少年爱者的态度
不同的人,对于少年,有着不同的追求和期望的程度。有强奸者、纯粹追求肉欲者、由恋爱关系而发展到性者、精神恋爱者、升华到艺术欣赏层面者等,对于少年来说,这些人安全与否,并不能一概而论。发现了疑似的少年爱者,并不能马上就视作危险人物,更重要的是要确认“他到底想从少年身上得到什么?”,再作出适当的态度。
但世俗化的观点则认为,如果少年爱和其参与者不得见容于某个形态的社会,那么主动引导少年爱的一方(一般来说是相对年长的一方),其行为会损害被动一方的人格发育与社会地位,因此在该形态的社会里,主动的一方必须遭到惩罚。
恋少年(Hebephilia)是一种对青春期前期的少男少女有长期性偏好的倾向。依性别分类,恋少年的年龄偏好下限是11、12岁以上的男孩和10、11岁以上的女孩,上限则都是14岁。英语中的恋少年(Hebephilia)和恋青少年(Ephebophilia)一词常被混淆,两者的指涉对象不同,恋青少年偏好的年龄层为青春期中、后期的青少年;恋童癖(Pedophilia)指的是对青春期前的儿童有性偏好者,而少年爱(Pederasty)则专指成年男子和少年(12-17岁或14-17岁)之间的情爱关系或风俗制度。
进入青春期的少男和少女因第二性征已经成熟或接近成熟,因此可能会吸引普通的成人。恋少年一词是用在那些对青春期前期的少年有偏好的成人身上,而不单纯只是暂时被吸引。恋少年是否为性欲倒错一直是个有心理学争议的问题,美国性学家罗伊·布兰查德(Ray
Blanchard)和他在多伦多精神健康戒护中心(Centre for Addiction and Mental
Health,CAMH)的同事们长期争论是否应将恋少年列入《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里,而布兰查德是《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性欲倒错工作小组的召集人,草案内也包括他的提议。但这个提议却受到心理学家理查·格林
(Richard Green)、艾伦·弗朗西斯(Allen Frances)、迈克尔·弗斯特(Michael
First)、凯伦·富兰克林(Karen Franklin)、查尔斯·莫泽(Charles
Moser)、威廉·欧东诺修(William O'Donohue)和其他心理学家抨击。
纪晓岚《阅微草堂笔记》中称“杂说娈童始黄帝”的男童或少年,梁简文帝有《娈童》诗:“娈童娇丽质,践童复超瑕。羽帐晨香满,珠帘夕漏赊;翠被含鸳色,雕床镂象牙。妙年同小史,姝貌比朝霞。”《北史·齐本纪·废帝纪》里,国子助教许散愁自称:“散愁自少以来,不登娈童之床,不入季女之室,服膺简策,不知老之将至。”
明朝淫狎娈童的风气转盛。明武宗南幸至杨文襄家,有歌童侍焉,帝问其名,歌童回答说是杨芝;帝赐名曰“羊脂玉”,命从驾北上。臧晋叔因与红衣娈童相狎而被罢官,张岱《西湖七月半》描写当时的社会风气“亦船亦楼,名娃闺秀,携及童娈,笑啼杂之,环坐露台,左右盼望,身在月下而实不看月者”。李渔《肉蒲团》内记家童书笥、剑鞘,“两个人物都一样妖姣,姿色都与标致妇人一般。”沈德符认为晚明的同性恋风气是“盛于江南而渐染至中原”。是以明人多称男风为“南风”,有时亦称男妓卖淫场所为“南院”。
清代淫狎娈童的风气更盛,没有禁忌,几乎是公开同性性行为。《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三》:“有书生嬖一娈童,相爱如夫妇,郑板桥的小童王凤性敏貌美、深得郑板桥喜爱,优伶王稼长得“妖艳绝世,举国趋之若狂”,但最终却遭御史李森先以“淫纵不法”罪打死。”张程《衙门口:为官中国千年史》:“在清朝,狎妓是严禁的,但‘狎优’可以通融,官吏可以招伶人陪酒唱曲。于是乎,优伶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妓女的角色。他们大多为年少者,多在20岁以下,也称为娈童、优童、歌童等。因为优伶相貌清秀、酷似姑娘,故称像姑,俗称兔子。”
娈童的风气多半与大明律、大清律对于官员及官员子弟狎妓严惩有关,单身赴任的明清官员和京中留守的八旗子弟,为规避刑罚,变相取乐的一种方式,其中有相当部分从事性交易。
广州话中:以香港语言学学会粤语审音配词字库为依据,“娈”的标准发音是“联5”(以l-声母读出“暖”的发音),它的发音并不是“联2”(“恋”的发音)。
普通话中:“娈”的拼音分别是“lu&n”和“li&n”,注音分别是“ㄌㄨㄢˊ”和“ㄌㄧㄢˋ”。
BL即“Boys'
Love”的缩写(是和制英语),用以代指男性间的恋爱的创作类型。指由爱好此事物之作者创作之“虚构幻想的男同性恋”作品,内容以男性与同性之间的爱情为主。
BL作品范围横跨漫画、小说、广播剧CD和电子游戏等。在中文地区BL漫画和小说有时也被称为耽美漫画和小说,“耽美”的日文原意则是“唯美主义”。
BL漫画是作为少女漫画中另类的一支发展起来的,最早的作品出自于“24年组”漫画家,并非从同人志中产生。其与早期以女性读者为取向的爱情相关作品(如:少女漫画),以及浪漫主义和唯美主义作品(例如:魂断威尼斯),有着超越真实、追求浪漫、人物美形等共同点,属一种特殊文化下产生的特殊题材。BL虽与同志文学皆以描述男同性关系间之主题,但BL仅系女性心中男同性恋关系的想像与对伟大爱情的投射,与真实世界之同性恋仍有所不同。惟现今,BL作品也不光是由女性创作与阅读,近年来也有不少男性加入创作与阅读BL的行列。
BL在日本的历史
1970年代之少年爱
BL在日本之起源可溯及1970年代中期投入漫画界之“24年组”。所谓24年组是一群昭和24年(1949年)前后出生的少女漫画家,包含萩尾望都、竹宫惠子、山岸凉子、大岛弓子、青池保子与木原敏江等。当时的情节主要在描绘少年间同性感情,表现倾向于精神性,或带着哲学气味。她们将过去局限在异国浪漫史或日常生活的少女漫画题材,扩大到奇幻、SF、哲学省思、大河史诗与社会批判之范畴。其作品之主角,不同于以往的少女,而改为性征未分的少年,开创日本漫画的“新浪漫派”与“少年爱”之潮流,是80年代“YAOI”与90年代中后“BL”漫画之始祖。此时之作品风格,因当时不如现下大众较能接受同性恋,作品大多笼罩在晦暗不明甚至阴沈忧伤的基调。代表作有萩尾望都之天使心、波族传奇与竹宫惠子的风与木之诗。
1970年代末之JUNE
《JUNE》是从1978年创刊的《JUN杂志》而来,第三号后改名为《JUNE》,创刊时以竹宫惠子的漫画与栗本薰(中岛梓)的小说为主打,其他作者群尚有木原敏江与青池保子。杂志重点主题在于美少年,当然少不了美少年间的爱情描写。内容围绕着耽美气息(在此耽美单纯代表唯美)。《JUNE》曾在1979年休刊,1981年时复刊。1981年后陆续在此杂志出现的还有吉田秋生、波津彬子、高口里纯等。至2004年二月号总共发行153号的《小说JUNE》休刊,改出季刊《小说JUNE
DX》(与之前发行过的同名别册不同),但不久后改为不定期发行。
1980年代之Yaoi
由于1970年代,承24年组发展下的少年爱叙事体系,已广为女性读者接纳甚至使用。加上前述以女性想像中的男性间爱情,所谓“女性向男同性恋”小说为底的JUNE杂志出版。同时原本在小群体间自费影印流通的同人志,也开始大量印刷与流通。此时之同人志,多半以动漫、连续剧之主角为主题,由读者进行主观再诠释后,特别以男性间的感情关系为主干创造出同人作品。此等“二次创作”之取材,常来自文本之一幕或仅是一句对话,而燃起读者之想像继而创作。因只有同样阅读过原文本之读者,才能理解其内涵,故同人之作者即自嘲地戏称自己的作品“没有起、没有伏、没有意义”(ヤマなし、オチなし、イミなし),也就是男性间情爱关系(YAOI)文化的开端。在1979年由波津彬子担当责任编辑的“らっぽり同人志”中最初出现“YAOI”一词。
而在80年代中期陆续出现以《小将》为题材创作男性同性爱的同人作品,例如尾崎南等作家。因多数作品夹带着性场面,此时YAOI一词也渐成为男性间恋爱漫画小说代表词。
早期JUNE与YAOI分别代表商业志与同人志,但后期因YAOI扩展范围增广,所以出现所谓狭义与广义YAOI定义。狭义单纯指的是男性同性爱漫画小说同人创作,广义则概称为女性所描绘描写的男性同性爱漫画与小说。
1990年代之Boys' Love
进入90年代,BL最初出现在BIBLOS[5]出版的b-Boy杂志,因为强调喜剧结局,b-Boy杂志表示他们刊载的风格比较起JUNE式的话,应该说为Boys'
Love式。所以Boys' Love便跟明亮轻快的喜剧联结起来。不过如果不是特别要求定义的话,现在Boys'
Love此词几乎可以代表整个女性向男性同性爱创作,不分动漫画、游戏、小说、原著衍生、原创、商业与同人志。
日本的BL之风最为兴盛,漫坛的大势力CLAMP亦有充满BL气息的作品,如《圣传》、《东京巴比伦》、《X》、《&&&HOLiC》、《库洛魔法使》。故CLAMP在推动BL亦可算是不遗余力。
香港及台湾的BL发展亦算稳步上升,BL相关的网页更是随处可见,早期最明显如ICLUBS内便有许多关于BL的同人作品,大家熟识的《灌篮高手》及《封神演义》亦有相关BL同人作品出现。
后来ICLUBS则是因为各种不明因素停机,取而代之是《Yahoo!奇摩家族》或出版社提供的网站(如台湾论坛、鲜文学网等等…),及各种个人网站、部落格,均能见到BL作品,而作为同人志的作品亦十分丰富多元。
现在,台湾及香港各地皆有不少同人会,其中香港有售卖带BL气息之作品更是占多数,可见BL之风在同人界女性间颇为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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