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监测系统(企业版)里面的出口申报单单号是怎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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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操作才能登陆进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
1、我司之前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 http://asone./asone/servlet/LoginOutServlet
进行操作的,
请问8月1号之后我司怎样操作才能登陆进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
2、8月1号后外管会将这个“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 http://asone./asone/servlet/LoginOutServlet系统升级自动更新为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系统吗?还是要我企业重新安装“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这个系统?
3、“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系统的关系?两者有什么区别?
提问者:anonymous
您好!1、企业可通过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输入本企业的机构代码(组织结构代码)、用户代码(ba)和用户密码,登录系统;2、企业无需升级系统或安装,系统自动上线,只需登录即可进入监测系统;3、企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应用服务平台登录货物贸易监测系统。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结果仅供参考,不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服务没有任何瑕疵,本网站对所有的网站的内容有修改和解释权。用户应以实际办理相关业务的要求为准, 对用户使用网站提供的资料和服务时可能存在的风险由用户本人承担.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适应对外开放,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开发了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并完成了试点和推广培训工作。现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版系统推广上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新版系统推广上线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时间进行业务切换,启用新的业务单证,通过新版系统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及相应的进出口核销数据报送,并按规定的时间完成业务切换前发生的业务在旧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简称旧版系统)中的处理,最终停止使用旧版系统的过程。 新版系统推广上线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领导。各外汇局和各银行总行(含外国银行牵头行/主报告行)对于此项工作应该给予高度重视,并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统一部署,统一思想,确保新版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的顺利实施。各外汇局和各银行应成立新版系统推广工作小组,分别由外汇局专职副局长和银行分管副行长担任组长。各外汇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下同)和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于日之前将工作小组名单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外资银行应当于日之前将工作小组名单报所在地外汇分局。各分局应于日前将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的银行的工作小组名单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各外汇分局和各银行的推广工作小组负责按照《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方案》(见附件1)和《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应急预案》(见附件2)的要求,组织本系统内新版系统的推广工作,必要时启动或执行应急预案,并随时将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展情况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 各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制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65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号)的规定,自《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方案》中规定的业务切换时间点起,启用统一的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承兑通知书》、《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同时,停止使用旧凭证,包括《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以及银行目前使用的涉及进口核销项下的对境内付款凭证和银行目前出具的各种不同格式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新版系统上线后,各外汇局和各银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见附件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5)和《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处理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汇业务数据。 新版系统推广上线期间,各外汇分局和各银行仍应保证旧版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以便能够按照《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应急预案》启动应急预案。 各外汇分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利用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十周年和我国首次公布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的时机,加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及新版系统推广上线的宣传、解释工作。 各外汇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给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 在新版系统推广过程中,有关业务和技术问题咨询和反馈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小组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10-(业务)、(技术)。传真电话:010-402420。电子邮箱:,同时应密切关注download.中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专栏。?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1: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方案  附件2: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应急预案  附件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略)  附件4: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略)  附件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略)附件1:  新版系统推广上线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时间进行业务切换,启用新的业务单证,通过新版系统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及相应的进出口核销数据报送,并按规定的时间完成业务切换前发生的业务在旧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简称旧版系统)中的处理,最终停止使用旧版系统的过程。为确保新版系统推广上线成功,整个推广工作将采取“外汇局统一上线,银行分步实施,业务定点切换,系统及时跟进”的方案。推广上线工作计划
(一)第一步:外汇局统一上线,部分银行先行上线1.上线范围:新版系统先在外汇局全面推广,中国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配合推广在全国范围内先行上线。2.第一步业务切换时间点:日。对于12月4日(含)业务切换时间点以后发生的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汇业务称为新业务;对于12月4日业务切换时间点以前发生的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汇业务称为旧业务。3.系统上线时间:日至12月10日4.外汇局新版系统在12月4日正式上线运行,并保持旧版系统正常运行。银行可根据情况采取与业务切换同步或分步的方式上线运行新版系统。银行的上线计划应于日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第二步:其他银行全面上线1.上线范围:中国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以外的其他所有银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线。2.第二步业务切换时间点:日。对于12月18日(含)业务切换时间点以后发生的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汇业务称为新业务;对于12月18日业务切换时间点以前发生的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汇业务称为旧业务。3.系统上线时间:日至12月31日4.银行可根据情况采取与业务切换同步或分步的方式上线运行新版系统。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的上线计划应于日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外资银行应当于日之前将上线计划报所在地外汇分局。各分局应于日前将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的银行的上线计划报国家外汇管理局。5.对于已完成新版系统的安装、配置和联调工作,尚未完成接口程序开发的银行,应采用手工录入方式在新版系统中进行业务处理,并与因其它原因不具备新版系统上线条件的银行等有关情况于日前报告当地外汇分局,外汇分局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银行上线计划的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通过内部门户网发布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的上线计划,各分局应督促辖内银行做好新版系统的推广上线工作。新旧版系统业务切换业务切换是指发生的涉外收付款以及相应的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汇数据在规定的时间点前后进行的数据处理。
(一)对于各业务切换时间点之前发生的旧业务,银行及其客户仍按现行操作办理,外汇局和银行仍应通过旧版系统处理旧业务数据,并于2007年1月底前完成旧业务数据在旧版系统中的处理。同时,参加第二阶段江苏和浙江试点的银行在其业务切换时间点前仍应执行新旧系统并行操作,继续按照第二阶段的试点要求进行试点工作。
(二)对于各业务切换时间点以后发生的新业务,银行客户应当填写统一的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外汇局和银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通过新版系统处理新业务数据。同时,参加第二阶段江苏和浙江试点的银行在其业务切换时间点后停止新旧系统并行操作,仅通过新版系统处理新业务数据。新版系统推广上线前的准备工作
(一)外汇局上线前的准备工作1.技术准备(1)各省分局应当在11月13日之前,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新版系统安装手册和有关规范完成生产环境服务器端和客户端软件的安装配置工作,并指导辖内分支局完成客户端软件的安装配置工作。同时,各省分局应当按照《进口核销与出口核报系统升级说明》(见附件1.1),完成省分局进口核销系统与出口核报系统的升级工作,并组织和指导辖内分支局或数据分中心完成进口核销系统和出口核报系统的升级工作。(2)各省分局应当于日之前,完成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的系统联调工作。(3)各省分局应当于日之前转刻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银行版软件并下发给辖内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外资银行,并督促其完成新版系统银行版服务器和客户端软件配置工作。各省分局应当于日之前,完成与辖内直接向各省分局报送数据的地方性中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外资银行的系统联调工作。2.业务准备(1)外汇局分支局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通知》(汇综发[2006]82号)于2006年11月底前完成辖内金融机构标识码的调整工作,原则上继续使用原金融机构标识码,如果地区代码和银行代码发生变化的,应对原金融机构标识码进行调整,做好新旧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对照登记工作,并将调整后的金融机构标识码通知给相应的金融机构网点,同时于2006年11月底前将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信息补充完整后录入新版系统。(2)外汇局分支局应积极做好新版系统推广上线的宣传工作,督促银行网点及时完成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宣传画的张贴工作。(3)外汇分局应统一印制新版系统上线通告(详见附件1.2),发送给相关银行网点并督促其进行张贴。(4)外汇局分支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银行相关准备工作进行现场查验,如银行单证是否到位、银行培训工作是否完成等。(5)外汇分局应当在业务切换时间点之前,完成上述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完成情况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银行上线前的准备工作1.技术准备各银行应于日之前,根据新版系统(银行版)基础软件安装配置规范和银行版安装手册完成新版系统(银行版)服务器端和客户端软件的安装配置工作,并于日之前(中国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于2006年11月底前)完成与外汇局之间的系统联调工作,其中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的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系统联调;通过省分局报送数据的地方性中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外资银行与所在地省分局开展系统联调。2.业务准备(1)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制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65号)的要求,在新版系统上线时间点之前将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准备到相关各银行网点。(2)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对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金融机构代码分拆下发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对,补充其各网点开户信息,并于其业务切换时间点一周前录入或者导入新版系统。其他银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中《单位基本情况表》的格式和内容,整理客户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要素及其各网点开户信息,可在其业务切换时间点一周前将其客户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要素及其各网点开户信息补充完整并核对正确,录入或者导入新版系统。(3)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培训工作的通知》(汇综发[号)的要求完成本系统所有相关网点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4)银行应当积极做好有关新版系统推广上线的宣传工作,在银行网点张贴新版系统上线通告和新版系统宣传画。(5)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相关要求调整内部操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6)各银行应当在业务切换时间点之前,完成上述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完成情况(包括新版系统上线的具体网点名单数量)报告外汇局。其中,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外资银行报送至外汇分局。新版系统上线后信息反馈机制和数据质量控制
(一)问题和情况反馈制度1.各外汇分局和银行新版系统推广工作小组应及时将新版系统推广后的运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反馈给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小组办公室。2.各外汇分局和银行应当建立工作简报制度,及时总结新版系统以及相应操作规程的实施情况,反映新版系统上线运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二)数据核对和质量评估1.各外汇分局与总局之间、外汇局分支局之间、外汇局分支局与所辖银行之间应当每周进行上周数据核对(填写数据核对表,见附件1.3),以确保数据在整个流程过程中的一致和完整。2.各外汇局应当对辖内银行基础信息报送的完整性进行评估,以检验银行的接口程序;同时应当使用新版系统中的考核考评功能对新版系统上线后银行数据报送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进行持续的关注,并按月由外汇分局汇总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质量评估报告。3.数据质量评估各外汇局应当根据2006年同期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数据质量情况,按旬对新版系统推广后辖内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填写数据质量评估表,见附件1.4),并由外汇分局汇总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1.1:概述为配合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推广,确保进口核销和出口核报系统在新版系统推广和“单证合并”实行后能够正常运行,进口核销系统进行了功能修改,出口核报系统需要修改配置文件,以保证与新版系统正常衔接。进口核销系统升级内容
(一)省市服务器合并对于目前进口核销系统省、市服务器分离的省分局,需将进口核销系统合并到省分局服务器上运行。本次系统合并只对进口单位的档案信息进行合并,合并前发生的付汇、核销数据分别保留在原系统中。对于合并后发生的进口付汇核销业务,如需在省、市两级系统中做业务处理的,核销业务人员要对相关数据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数据的准确。例如,对于一次到货分批付汇的进口付汇到货报审业务,需将进口货物报关单总价进行拆分,避免到货数据虚增。
(二)业务操作主线增加了申报号码“单证合并”后,新单证没有核销单号,为了便于业务操作,进口核销系统业务操作主线增加22位申报号码。出口核报系统升级内容为了确保出口核报系统能从新版系统提取收汇数据文件,需要部署和配置有关程序。
(一)部署提取出口收汇文件的ftp程序各省分局应在新版系统上线前部署自动ftp的程序,以便自动从新版系统中提取出口收汇文件。
(二)监测收汇数据入库情况新版系统上线后,各省分局应密切监测新版系统与出口核报系统之间收汇数据的传输接收情况。升级的具体操作和要求有关上述升级的程序包和具体操作步骤,参见新版系统安装光盘,各分局也可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技术支持网站(http://100.1.1.3)下载。各分支局应按照有关操作步骤和要求,在新版系统上线之前完成进口核销和出口核报系统的升级工作。附件1.2:  为更好地反映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状况、服务于宏观经济分析决策和社会各界、并切实减轻申报主体负担,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了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和涉及进出口核销的境内收付凭证(以下简称新版凭证),并开发了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日起在中国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自12月18日起在其他商业银行启用新版凭证及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任何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款项或办理向境外支付款项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相应的新版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贸易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对于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如果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外汇管理部)业务咨询电话: ;传真: 。特此通告。附件1.3: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数据核对表核对时间点:  年  月  日  时  分核对数据时间段:年 月 日-- 年 月 日填报分支局:数据核对双方:数据发送方:数据接收方:
申报单类型
发送方发送笔数
接收方接收笔数
境外汇款申请书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涉外收入申报单
境内汇款申请书
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内收入)
单位基本情况表(辖内注册单位)
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核查规则
境外汇款申请书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核查规则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核查规则
国别与地名核查规则
  核对人:复核:注:核对项目1-8项为外汇局与银行、外汇局之间核对项目;9-12项为外汇局之间的核对项目。  请将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每类申报单证或规则下的“查询”功能中所显示的所有信息导出后作为本表的附件。  导出的信息应包括筛选列表栏中所有的要素。  “核对结果”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填写,若核对无误,请注明“√”;若核对有误,则需进行详细说明。附件1.4:  数据质量评估表  评估数据时间段: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报分支局:
评估对象(辖内银行)
金额(千美元)
金额(千美元)
笔数(%)
金额(%)
  核对人:复核:  注:  本表中的笔数和金额是指指定时间段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总笔数和总金额。  外汇局可根据与去年同期笔数和金额的同比数据,设置合理的差异幅度,笔数或金额超过该合理幅度的应向该银行了解情况。附件2:
  新版系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线后,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进出口核销业务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人员要求  应急预案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和银行新版系统推广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适用范围  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推广上线时间点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系统,如果新版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该银行的新业务数据连续一周(7日)无法报送外汇局的,外汇局和银行应当启动本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内容  
(一)启动应急预案的银行应当暂停通过新版系统报送新业务数据,重新启用旧版系统,将尚未报送外汇局的新业务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录入旧版系统(已报送外汇局的新业务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不需要录入旧版系统),但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业务数据。  
(二)在启动应急预案的银行办理新业务的客户,应当填写新的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办理贸易项下进口付汇业务的客户,还应同时另行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三)启动应急预案的银行应根据《新旧单证转换规则和数据录入方案(涉外收入部分)》(见附件2.1)和《新旧单证转换规则和数据录入方案(对外付款部分)》(见附件2.2)和《单位基本情况表新旧转换规则和数据录入方案(新旧对照)》(见附件2.3),将客户填写的新版凭证中的收支信息录入到旧版系统中。  
(四)对于银行客户发生的等值2000美元以下(含)的涉外收入,银行应当制作《涉外收入统计表》,并录入(或导入)旧版系统中。  
(五)新版系统暂停使用后,新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境内收入)将无法通过新版系统直接打印。因此,各银行应当保留其通过自身系统打印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境内收入)的功能,或者通过手工填制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境内收入)。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  
(一)对于因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或接口程序存在问题而导致新业务数据连续一周(7日)无法导入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并报送外汇局的,该银行应自动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对于因新版系统存在问题而导致各银行连续一周(7日)无法报送新业务数据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以发文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后续处理  
(一)对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或者接口程序存在问题,银行应当尽快查找原因及时解决,并将问题解决时间表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对于因新版系统存在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统一负责尽快解决。附件2.1:  新旧单证转换规则和数据录入方案(涉外收入部分)
新版《涉外收入申报单》
旧版《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
旧版《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
1.申报单号码
新旧申报单相同(采用同一申报单号码)
新旧申报单相同采用同一申报单号码
试点期间银行业务流水码使用要求: 申报号码银行业务流水码(涉外收入)字母1位,对公取N、P、Q、R、S,T;对私取U、V、W,3位数字,序号从001到999
字母1位,取N、P、Q、R、S,3位数字序号从001到999(对于新单中以T开头的业务流水码,银行应将其转换为以N、P、Q、R或S字母开头的流水码录入旧系统,该申报号码不得与当日其他申报号码重复,且银行应记录备查。)
字母1位,取U、V、W、X,3位数字序号从001到999
2.收款人名称
新旧申报单相同
新旧申报单相同
3.收款人种类选择(对公或对私)
4.对公组织机构代码
新旧申报单相同
5.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6.“中国居民/非居民个人”选择
7.结算方式信用证、托收、保函、电汇、票汇、信汇、其他
除新增保函外,均选择对应的结算方式。如新单中结算方式为“保函”,在旧单中选“其他”
选择相对应的电汇、票汇、信汇如新单中出现其余结算方式,在旧单中均选“其他”
8.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新旧申报单相同
新旧申报单相同
9.其中金额结汇金额现汇金额其他金额
新旧申报单相同
“结汇金额”相同“现汇金额”=新凭证中的“现汇金额+其他金额”
10.账号根据收入款解付后款项性质,对应人民币、现汇和其他账号
只有一个账号,操作中遵循从大原则,即如新单中出现多个账号,旧单中选取最大金额的发生账号录入
只有一个账号,操作中遵循从大原则,即如新单中出现多个账号,旧单中选取最大金额的发生账号录入
11.结汇汇率
12.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国内扣汇(币种金额)中的银行费用
13.国外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国外扣汇(币种金额)中的银行费用
14.付款人名称
15.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付款人国别(地区)名称及代码
付款人国别(地区)名称及代码
16.申报日期
新旧申报单相同
新旧申报单相同
17.“如果本笔款为预收款或退款,请选择”项,如果本笔款部分为预收款或退款,选择时,遵循从大原则
按原规定进行申报
按原规定进行申报
18.本笔款项是或为出口核销项下收汇
19.如果本笔款为外债提款,请填写外债编号
20.交易编码(一笔收汇2种交易可按交易性质和相应的币种和金额分开)。
只有唯一交易编码,录入新单中第一个交易编码。交易编码新旧对照见附件2.1.1。
只有唯一交易编码,录入新单中第一个交易编码。交易编码新旧对照见附件2.1.2。
21.相应币种及金额
22.交易附言:如果本笔收入为多种交易,按对应的交易性质填写;如果为退款,填写对应的原对外付款申报单号码。
录入新单中第一个交易附言;退款项下,原对外付款退款对应的原申报单号码填在旧单中专门的栏目
录入新单中第一个交易附言;如为“退款”,则在“交易附言”栏中注明属于退款,并填写本笔涉外收入款对应原对外付款的申报单号码
23.填报人签章以及填报人电话
新旧申报单相同
新旧申报单相同(收款人和填报人同为一人)
24.收款人章
新旧申报单相同
25.银行经办人签章
新旧申报单相同
新旧申报单相同
26.银行业务编码
新旧申报单相同
新旧申报单相同附件2.1.1: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对照表-涉外收入(对公)
交易编码对照(新对旧)
新版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收入)
旧版 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
A.货物贸易
一般贸易收入
补偿贸易收入
寄售代销贸易收入
寄售代销贸易
边境贸易收入
边境小额贸易
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收入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水,电,煤气、天然气等出口收入
向非居民提供电、煤气、水等
出售运输工具、天然气石油井架、工作台和其他活动设备收入
易货贸易收入
远洋渔业、石油、矿产销售收入
远洋渔业销售
用于加工的货物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出口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的成品出口
进料加工贸易
出料加工贸易出口
出料加工贸易
为修理提供货物所得收入
为非居民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修理提供的货物
在港口为运输工具提供货物的收入
在港口为非居民运输工具提供的货物(如燃料、给养、储备等)
非货币黄金进出口收入
1.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入
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入
客运收入-海运
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货运收入-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海运
为货物进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货运收入-为货物进口提供运输的收入-海运
港口服务收入
港口服务(装卸货物、港口使用、列车换轮费、导航、牵引、行李费等)
货运收入-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其他
客运收入-空运
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货运收入-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空运
为货物进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货运收入-为货物进口提供运输的收入-空运
港口服务收入
港口服务(装卸货物、港口使用、列车换轮费、导航、牵引、行李费等)
货运收入-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其他
其他运输收入
客运收入-其他
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货运收入-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其他
为货物进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货运收入-为货物进口提供运输的收入-其他
港口服务收入
港口服务(装卸货物、港口使用、列车换轮费、导航、牵引、行李费等)
货运收入-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其他
运输佣金、代理费收入
港口服务(装卸货物、港口使用、列车换轮费、导航、牵引、行李费等)
旅游企业团费收入
公务及商务差旅收入
因私旅游收入
医疗、保健收入
教育、培训收入
3.通信服务
通讯、邮电(电话、电报、电传、传真、卫星、通讯、电缆、邮政、邮递等)
电信服务收入
邮政、邮递服务收入
4.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服务
建筑安装服务、劳务承包
建筑、安装服务收入
劳务承包收入
保险企业保费收入
财产险收入
直接保险收入
责任险收入
信用保证险收入
进出口货运险收入
进出口货运险
其他险收入
人身险收入
再保险收入
再保险收入
保险中介服务收入
其他保险收入(不含投资收入)
其他保险收入
其他保险收入(不含投资收入)
6.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 、担保费、承诺费收入
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等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与计算机有关的其他服务收入
书刊、杂志和电子出版物以及新闻、信息服务收入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专利特许权收入
非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收入
经营权、经销权收入
商标、制作方法收入
版权、著作权、稿费收入
9.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
电影、音像服务收入
体育、健身及其他文化、娱乐服务收入
教育、医疗、保健
10.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官方交往、政府往来
签证认证费收入
签证认证费
使领馆经费收入
官方交往、政府往来-其他
11.其他商业服务
转口贸易及贸易佣金
转口贸易收入
第三国之间的转口贸易
转口贸易价差收入
进出口佣金收入
服务-其他-其他
带料加工贸易加工费收入
服务-其他-其他
经营性租赁服务收入
服务-其他-其他
法律、会计、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
咨询费(法律、会计、管理等)
法律服务、仲裁收入
会计服务收入
管理咨询服务收入
认证、公证服务收入
广告、展览、市场调研
广告、展览收入
市场调研收入
咨询费(法律、会计、管理等)
工业、技术研究与发展收入
理论、科学研究与发展收入
建筑、工程技术服务收入
驻华机构办公经费
驻华机构办公经费
服务-其他-其他
职工报酬--一年以下雇员汇款收入
捐赠及无偿援助
直接投资收益
在国外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回
建筑物租金收入
建筑物租金
对母/分公司、附属及关联方贷款利息收入
在国外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回
证券投资收益
股票投资收益收入
债券投资收益收入
其他投资收益--贷款及其他债权利息收入
对国外贷款的收回-利息收入
D.经常转移
接受与固定资产无关的捐赠及无偿援助
捐赠及无偿援助
国外支付的赔偿
保险赔偿收入
非保险企业境外投保赔偿收入
其他赔偿收入
国外支付的赔偿
税收收入(如所得税、财产税;社会福利;运输工具注册费等)
捐赠及无偿援助
罚款、追缴款收入
国外支付的赔偿
国际组织会费收入
捐赠及无偿援助
一年以上雇员汇款收入
捐赠及无偿援助
偶然性收入
捐赠及无偿援助
捐赠及无偿援助
E.资本账户
接受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捐赠及无偿援助
捐赠及无偿援助
国外支付的赔偿
国外支付的赔偿
捐赠及无偿援助
移民的转移收入
捐赠及无偿援助
捐赠及无偿援助
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放弃
土地批租、租赁收入
土地批租、租赁
商标、专利的所有权转让收入
捐赠及无偿援助
其他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收入
捐赠及无偿援助
F.直接投资
1.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
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投资资本金
清算(企业终止解散撤资)
境外投资企业清算、终止等撤资
筹备资金撤回
直接投资者境外投资企业减资
将境外投资企业中方股权转让给外方
将境外投资企业中方股权转让给其他中方
中方先行收回投资
中国境外投资企业对境内直接投资者的股本投资收入
其他投资资本金撤回
直接投资者与直接投资企业之间借贷及其他往来的收入
对直接投资企业、附属或关联方收回贷款
对国内母公司或附属关联企业贷款
对直接投资企业、附属或关联方得到的贷款
与直接投资企业、附属或关联方的其他资金往来的收入
与国内母公司的资金往来
境内资产变现收入
清算(企业终止解散撤资)
出售境外建筑物
清算(企业终止解散撤资)
2.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投资资本金汇入
投资资本金
投资资本金汇入
筹备资金汇入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
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
红筹股项下资产减持对价收入
非法人投资款收入
其他投资资本金收入
直接投资企业与直接投资者之间借贷及其他往来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方对国内外商投资企业贷款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对国内外商投资企业贷款
对外国母公司、附属及关联方贷款的收回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方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
出售境内建筑物
建筑物出售
G.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及收益
1.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
对境外证券投资的收入
卖出境外企业股票或其他形式股本证券
卖出境内机构在境外上市的股票或其他形式股本证券
卖出境外机构发行的(中)长期债券
卖出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
卖出境外货币市场工具
赎回境外投资基金
卖出境外衍生金融工具
2.证券筹资
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及配股
在境内市场向境外投资者发行外币股票及配股
在境内市场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本币股票及配股
在境外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中)长期债券
在境内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中)长期债券
在境内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货币市场工具
在境内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衍生金融工具
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的投资基金
3.与证券买卖有关的资金跨境流动
其他资本-其他
清算资金汇入
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备用金撤回
H.其他投资
对国外贷款的收回
对外贷款收回
政府贷款本金的收回
对外非政府贷款本金的收回
国际金融租赁融资本金的收回
租赁收入-本金收入
收回其他贷款
货币和存款收回
存放国外存款的收回
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
保证金调回
其他债权减少
其他资本-其他
借入债务的汇入
获得外国贷款
获得外国政府贷款本金
外国政府贷款
获得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本金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获得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
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获得买方信贷本金
获得国外企业及个人借款本金
向国外出口商及个人借款
国际金融租赁融资
国际金融租赁
获得其他贷款本金
借入债务的汇入-其他
货币和存款
其他投资-其他
境外存入款项
其他投资-其他
境外存入保证金
其他投资-其他
认缴非货币性国际组织股本金
其他投资-其他
借入其他债务
其他投资-其他附件2.1.2: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对照表-涉外收入(对私)
新版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收入)
旧版 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
A.货物贸易
一般贸易收入
补偿贸易收入
寄售代销贸易收入
边境贸易收入
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收入
水,电,煤气、天然气等出口收入
出售运输工具、天然气石油井架、工作台和其他活动设备收入
易货贸易收入
远洋渔业、石油、矿产销售收入
用于加工的货物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出口
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的成品出口
出料加工贸易出口
为修理提供货物所得收入
在港口为运输工具提供货物的收入
非货币黄金进出口收入
1.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入
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为货物进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港口服务收入
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为货物进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港口服务收入
其他运输收入
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为货物进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港口服务收入
运输佣金、代理费收入
旅游企业团费收入
公务及商务差旅收入
因私旅游收入
医疗、保健收入
教育、培训收入
3.通信服务
电信服务收入
邮政、邮递服务收入
4.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服务
建筑、安装服务收入
劳务承包收入
财产险收入
责任险收入
信用保证险收入
进出口货运险收入
其他险收入
人身险收入
再保险收入
保险中介服务收入
其他保险收入
6.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 、担保费、承诺费收入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与计算机有关的其他服务收入
书刊、杂志和电子出版物以及新闻、信息服务收入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专利、版权、稿费
专利特许权收入
非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收入
经营权、经销权收入
商标、制作方法收入
版权、著作权、稿费收入
9.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
服务-其他
电影、音像服务收入
体育、健身及其他文化、娱乐服务收入
10.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签证认证费收入
使领馆经费收入
11.其他商业服务
转口贸易及贸易佣金
转口贸易收入
转口贸易价差收入
进出口佣金收入
带料加工贸易加工费收入
经营性租赁服务收入
法律、会计、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
咨询费(法律、会计、管理等)
法律服务、仲裁收入
会计服务收入
管理咨询服务收入
认证、公证服务收入
广告、展览、市场调研
服务-其他
广告、展览收入
市场调研收入
咨询费(法律、会计、管理等)
工业、技术研究与发展收入
理论、科学研究与发展收入
建筑、工程技术服务收入
驻华机构办公经费
会费收入(如国际团体、国际会议的会员费、注册费、报名费等)
职工报酬--一年以下雇员汇款收入
雇员报酬(我国在外工作一年以下人员的汇入)
直接投资收益
利润、股利
建筑物租金收入
利润、股利
对母/分公司、附属及关联方贷款利息收入
利润、股利
证券投资收益
股票投资收益收入
利润、股利
债券投资收益收入
其他投资收益--贷款及其他债权利息收入
D.经常转移
接受与固定资产无关的捐赠及无偿援助
捐赠(接受国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等)
保险赔偿收入
其他赔偿收入
其他(其他无偿性收入,如赔偿等)
税收收入(如所得税、财产税;社会福利;运输工具注册费等)
捐赠(接受国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等)
罚款、追缴款收入
其他(其他无偿性收入,如赔偿等)
国际组织会费收入
捐赠(接受国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等)
一年以上雇员汇款收入
工人汇款(我国在外工作一年以上人员的汇入)
偶然性收入
捐赠(接受国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等)
其他(其他无偿性收入,如赔偿等)
E.资本账户
接受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捐赠及无偿援助
捐赠(接受国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等)
国外支付的赔偿
其他(其他无偿性收入,如赔偿等)
捐赠(接受国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等)
移民的转移收入
捐赠(接受国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等)
其他(其他无偿性收入,如赔偿等)
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放弃
土地批租、租赁收入
商标、专利的所有权转让收入
捐赠(接受国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等)
其他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收入
捐赠(接受国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等)
F.直接投资
各类资本撤回(新编码直接投资以下均对应本项)
1.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
投资资本金
境外投资企业清算、终止等撤资
各类资本撤回
筹备资金撤回
各类资本撤回
直接投资者境外投资企业减资
各类资本撤回
将境外投资企业中方股权转让给外方
各类资本撤回
将境外投资企业中方股权转让给其他中方
各类资本撤回
中方先行收回投资
各类资本撤回
中国境外投资企业对境内直接投资者的股本投资收入
各类资本撤回
其他投资资本金撤回
各类资本撤回
直接投资者与直接投资企业之间借贷及其他往来的收入
对直接投资企业、附属或关联方收回贷款
各类资本撤回
对直接投资企业、附属或关联方得到的贷款
各类资本撤回
与直接投资企业、附属或关联方的其他资金往来的收入
各类资本撤回
境内资产变现收入
各类资本撤回
出售境外建筑物
各类资本撤回
2.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投资资本金汇入
投资资本金汇入
各类资本撤回
筹备资金汇入
各类资本撤回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
各类资本撤回
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
各类资本撤回
红筹股项下资产减持对价收入
各类资本撤回
非法人投资款收入
各类资本撤回
其他投资资本金收入
各类资本撤回
直接投资企业与直接投资者之间借贷及其他往来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方对国内外商投资企业贷款
各类资本撤回
对外国母公司、附属及关联方贷款的收回
各类资本撤回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方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
各类资本撤回
出售境内建筑物
各类资本撤回
G.证券投资
1.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
卖出境外企业股票或其他形式股本证券
各类资本撤回
卖出境内机构在境外上市的股票或其他形式股本证券
各类资本撤回
卖出境外机构发行的(中)长期债券
各类资本撤回
卖出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
各类资本撤回
卖出境外货币市场工具
各类资本撤回
赎回境外投资基金
各类资本撤回
卖出境外衍生金融工具
各类资本撤回
2.证券筹资
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及配股
各类资本撤回
在境内市场向境外投资者发行外币股票及配股
各类资本撤回
在境内市场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本币股票及配股
各类资本撤回
在境外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中)长期债券
各类资本撤回
在境内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中)长期债券
各类资本撤回
在境内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货币市场工具
各类资本撤回
在境内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衍生金融工具
各类资本撤回
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的投资基金
各类资本撤回
3.与证券买卖有关的资金跨境流动
清算资金汇入
各类资本撤回
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备用金撤回
各类资本撤回
H.其他投资
对外贷款收回
政府贷款本金的收回
各类资本撤回
对外非政府贷款本金的收回
各类资本撤回
国际金融租赁融资本金的收回
各类资本撤回
收回其他贷款
各类资本撤回
货币和存款收回
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
各类资本撤回
保证金调回
各类资本撤回
其他债权减少
各类资本撤回
获得外国贷款
获得外国政府贷款本金
各类资本撤回
获得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本金
各类资本撤回
获得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
各类资本撤回
获得买方信贷本金
各类资本撤回
获得国外企业及个人借款本金
各类资本撤回
国际金融租赁融资
各类资本撤回
获得其他贷款本金
各类资本撤回
货币和存款
境外存入款项
各类资本撤回
境外存入保证金
各类资本撤回
认缴非货币性国际组织股本金
各类资本撤回
借入其他债务
各类资本撤回附件2.2 :  新旧单证转换规则和数据录入方案(对外付款部分)
境外汇款申请书(新单)
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旧单)
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旧单)
1、日期:付款人填写此申请书的日期
2、结算方式:电汇、票汇、信汇如果结算方式为信用证、保函、托收和其他,应填写《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新单)
选择相应汇款方式:信用证、托收、电汇、票汇、信汇如新单中结算方式为“保函”,在旧单中选“其他”。
选择相应汇款方式:电汇、票汇、信汇如新单中出现其余结算方式,在旧单中均选“其他”。
3、申报号码
新旧申报单录入相同申报单号码
新旧申报单录入相同申报单号码
  申报单顺序码编号银行业务顺序码(境外汇款)字母1位,对公取A、B、C、D;对私取J、K,3位数字,序号从001到999
字母1位,取A、B、C、D,3位数字,序号从001到999
字母1位,取J、K、(L在试点期间不会出现),3位数字,序号从001到999
4、银行业务编码
新旧申报单相同
新旧申报单相同
5、收电行/付款行
6、汇款币种及金额
新旧申报单相同
新旧申报单相同
7、金额大写
8、其中金额
新旧申报单相同
“购汇金额”之外的均选“现汇金额”
9、帐号根据付款资金来源性质,对应人民币、现汇和其他帐号
只有一个帐号,操作中遵循从大原则,即如新单中出现多个账号,旧单中选取最大金额的发生账号录入
只有一个帐号,操作中遵循从大原则,即如新单中出现多个账号,旧单中选取最大金额的发生账号录入
10、汇款人名称及地址
11、汇款人种类选择(对公或对私)
12、组织机构代码(对公单位编码)
付款人编码
13、收款银行之代理行名称及地址
14、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及地址
15、收款人名称及地址
16、汇款附言
17、国内银行费用承担选项
18、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收款人国别(地区)及代码
收款人国别(地区)及代码
19、贸易项下“预付货款、货到付款、退款、其他”选项如选择“退款”,应当在交易附言栏填写本笔付款对应原涉外收入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在退款栏内应填写该笔支出款对应的原涉外收入款项申报号码(可填写两项)。
20、最迟装运日期:指货物的实际装运日期
21、交易编码:一笔付汇2种交易可按交易性质和相应的币种和金额分开
只有唯一交易编码,录入新单中第一个交易编码。交易编码新旧对照见附件2.2.1。
只有唯一交易编码,录入新单中第一个交易编码。交易编码新旧对照见附件2.2.2。
22、交易附言:如果本笔付汇为多种交易,按对应的交易性质填写;如果为退款,在“交易附言”栏中填写对应的原涉外收入的申报单号码
录入新单中第一个交易附言;(按原有规定录入交易附言)退款项下,原涉外收入对应的原申报单号码填在旧单中专门的栏目
录入新单中第一个交易附言;(按原有规定录入交易附言)退款项下,应在“交易附言”栏中注明:退款,并填写原涉外收入的申报单号码。
23、“是否为进口核销项下付款”选项
24、合同号、发票号
25、外汇局批件/备案表号
26、报关单经营单位代码
27、报关单号、报关单币别及金额
28、本次核注金额
29、银行专用栏
30、申请人签章
填报人签章
31、银行签章
银行经办人
银行经办人附件2.2.1: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对照表-对外支出(对公)
新版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支出)
旧版 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
A.货物贸易[1]
一般贸易支出
特殊贸易-其他
补偿贸易支出
寄售代销贸易支出
边境贸易支出
免税商品进口
水,电,煤气、天然气等进口
特殊贸易-其他
购买运输工具、天然气石油井架、工作台和其他活动设备
特殊贸易-其他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设备、物品的支出
特殊贸易-其他
用于加工的货物
加工贸易进口的设备
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的料件进口
出料加工贸易进口
在国外修理所需货物的支出
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在国外修理所支付的货款
运输工具在港口消费货物支出
运输工具在国外港口消费的货物,如燃料、水、给养、储备等
非货币黄金进口支出
特殊贸易-其他 
特殊贸易-其他 
1.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支出
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支出
客运支出-海运
为货物出口支付的运输费用
货运支出(支付给非居民承运人的货运费用)-出口货运费用-海运
为货物进口支付的运输费用
货运支出(支付给非居民承运人的货运费用)-进口货运费用-海运
港口服务支出
港口服务(装卸货物、代理、救助打捞、港口使用、列车换轮费、检修、牵引、导航、行李费等)
货运支出(支付给非居民承运人的货运费用)-出口货运费用-其他
客运支出-空运
为货物出口支付的运输费用
货运支出(支付给非居民承运人的货运费用)-出口货运费用-空运
为货物进口支付的运输费用
货运支出(支付给非居民承运人的货运费用)-进口货运费用-空运
港口服务支出
港口服务(装卸货物、代理、救助打捞、港口使用、列车换轮费、检修、牵引、导航、行李费等)
货运支出(支付给非居民承运人的货运费用)-出口货运费用-其他
其他运输支出
客运支出-其他
为货物出口支付的运输费用
货运支出(支付给非居民承运人的货运费用)-出口货运费用-其他
为货物进口支付的运输费用
货运支出(支付给非居民承运人的货运费用)-进口货运费用-其他
港口服务支出
港口服务(装卸货物、代理、救助打捞、港口使用、列车换轮费、检修、牵引、导航、行李费等)
货运支出(支付给非居民承运人的货运费用)-出口货运费用-其他
运输佣金、代理费支出
港口服务(装卸货物、代理、救助打捞、港口使用、列车换轮费、检修、牵引、导航、行李费等)
旅游企业团费支出
公务及商务差旅支出
因私旅游支出
医疗、保健支出
教育、培训支出
3.通信服务
通讯、邮电(电话、电报、电传、传真、卫星通讯、电缆、邮政、邮递等)
电信服务支出
邮政、邮递服务支出
4.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服务
建筑安装服务、劳务承包
建筑、安装服务支出
劳务承包支出
财产险支出
保险企业保费支出-直接保险支出
责任险支出
信用保证险支出
进出口货运险支出
进出口货运险
其他险支出
人身险支出
再保险支出
再保险支出(不含投资支出)
保险中介服务
其他保险支出
其他保险支出
6. 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 、担保费、承诺费支出
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等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与计算机有关的其他服务支出
书刊、杂志和电子出版物以及新闻、信息服务支出
8.专有权力使用费和特许费
专利使用费的特许费
专利特许权支出
非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支出
经营权、经销权支出
商标、制作方法支出
版权、著作权、稿费支出
9.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
电影、音像服务支出
体育、健身及其他文化、娱乐服务支出
教育、医疗、保健
10.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官方往来、政府往来
签证认证费支出
使领馆经费支出
11.其他商业服务
转口贸易及贸易佣金
佣金、回扣
转口贸易支出
转口贸易价差支出
进出口佣金支出
带料加工贸易加工费支出
经营性租赁服务支出
服务-其他-其他
法律、会计、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
咨询费(法律、会计和管理等)
法律服务、仲裁支出
会计服务支出
管理咨询服务支出
认证、公证服务支出
广告、展览、市场调研
广告、宣传
广告、展览支出
市场调研支出
咨询费(法律、会计和管理等)
工业、技术研究与发展支出
理论、科学研究与发展支出
建筑、工程技术服务支出
驻外办事处办公经费
职工报酬--一年以下雇员汇款支出
支付外籍员工报酬
直接投资收益
建筑物租金支出
归还母/分公司、附属或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
证券投资收益
股票投资收益支出
股票股息支出
债券投资收益支出
债券利息支出
其他投资收益--借款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
偿还对外债务本金及利息-其他利息
D.经常转移
提供与固定资产无关的捐赠及无偿援助
捐赠及无偿援助
对国外支付的赔偿
对国外支付的赔偿
保险赔偿支出
其他赔偿支出
税收支出(如所得税、财产税;社会福利;运输工具注册费等)
捐赠及无偿援助
罚款、追缴款支出
对国外支付的赔偿
政府缴纳的国际组织会费支出
捐赠及无偿援助
一年以上雇员汇款支出
偶然性支出
E.资本账户
提供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捐赠及无偿援助
捐赠及无偿援助
对国外支付的赔偿
对国外支付的赔偿
移居国外的转移支出
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放弃
购买或租赁非居民的土地支出
捐赠及无偿援助
商标、专利的所有权受让支出
捐赠及无偿援助
其他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受让支出
捐赠及无偿援助
资本交易及收益
F.直接投资
1.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
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投资资本金
投资资本金汇出
境外投资企业投资资本金汇出
筹备资金汇出
直接投资者对境外投资企业增资
购买境外投资企业外方股权
购买境外投资企业中方股权
非法人投资款支出
其他投资资本金支出
直接投资者与直接投资企业之间借贷及其他往来的支出
对附属或关联方提供贷款
对国内母公司或附属关联企业贷款的收回
偿还附属或关联方的贷款
与附属或关联方的其他资金往来的支出
与国内母公司的资金往来
境内资产向境外划拨
投资资本金汇出
购买境外建筑物
2.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投资资本金撤回、清算等
投资资本金撤回清算终止等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终止等撤资
筹备资金撤出
外商投资企业减资
外方向中方转让股权
外方先行收回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外国直接投资者的股本投资
其他投资资本金撤回
直接投资企业与直接投资者之间借贷及其他往来的取得/收回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方对国内外商投资企业贷款的收回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对国内外商投资企业贷款的收回
对外国母公司、附属及关联方贷款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方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
出售境内建筑物
证券投资及收益
G.证券投资
1.对境外证券投资
对境外证券投资
投资境外企业股票或其他形式股本证券
投资境内机构在境外上市的股票或其他形式股本证券
投资境外机构发行的(中)长期债券
投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
投资境外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境外投资基金
投资境外衍生金融工具
2.证券投资撤出
境内在境外上市的公司从境外投资者手中回购股票资金汇出
境外投资者卖出境内市场外币股票投资本金汇出
境外投资者卖出境内市场本币股票投资本金汇出
向境外投资者偿还在境外发行的(中)长期债券本金
境外投资者交易境内发行的(中)长期债券投资本金汇出
境外投资者交易中国境内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本金汇出
境外投资者交易中国境内发行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汇出
支付境内投资基金境外投资者的投资赎回资金汇出
3.与证券买卖有关的资金跨境流动
其他资本-其他
清算资金汇出
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备用金汇出
H.其他投资
对国外贷款
向境外提供政府贷款
向境外提供非政府贷款
向境外提供国际金融租赁
提供其他贷款
货币和存款
存放国外存款
存放境外存款
保证金存放境外
对国外投资
向金融性国际组织认缴的份额 
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缴的份额
其他资本-其他
向其他金融性国际组织认缴的份额
其他资本-其他
偿还对外债务本金及利息
偿还外国贷款
偿还外国政府贷款本金
外国政府贷款本金
偿还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本金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本金
偿还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
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
偿还买方信贷本金
买方信贷本金
偿还国外企业及个人借款本金
向国外出口商及个人借款本金
偿还国际金融租赁本金
国际金融租赁本金
偿还其他贷款本金
偿还对外债务本金及利息-其他本金
货币和存款
境外存入款项调出
其他资本-其他
境外存入保证金调出
其他资本-其他
其他资本-其他
非货币性国际组织股本金撤出
偿还其他债务 附件2.2.2: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对照表-对外支出(对私)
新版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支出)
旧版 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
A.货物贸易
服务-其他
一般贸易支出
服务-其他
补偿贸易支出
服务-其他
寄售代销贸易支出
服务-其他
边境贸易支出
服务-其他
免税商品进口
服务-其他
水,电,煤气、天然气等进口
服务-其他
购买运输工具、天然气石油井架、工作台和其他活动设备
服务-其他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设备、物品的支出
服务-其他
用于加工的货物
加工贸易进口的设备
服务-其他
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的料件进口
服务-其他
出料加工贸易进口
服务-其他
在国外修理所需货物的支出
服务-其他
运输工具在港口消费货物支出
服务-其他
非货币黄金进口支出
服务-其他
服务-其他
1.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支出
服务-其他
为货物出口支付的运输费用
服务-其他
为货物进口支付的运输费用
服务-其他
港口服务支出
服务-其他
服务-其他
服务-其他
为货物出口支付的运输费用
服务-其他
为货物进口支付的运输费用
服务-其他
港口服务支出
服务-其他
服务-其他
其他运输支出
服务-其他
为货物出口支付的运输费用
服务-其他
为货物进口支付的运输费用
服务-其他
港口服务支出
服务-其他
服务-其他
运输佣金、代理费支出
服务-其他
旅游、出国(度假、探亲、朝觐、就医、保健等)
旅游企业团费支出
公务及商务差旅支出
因私旅游支出
医疗、保健支出
教育、培训支出
教育(留学、考试、培训、研修等)
3.通信服务
邮电通讯(电话、电传、传真、邮政等)
电信服务支出
邮政、邮递服务支出
4.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服务
建筑、安装服务支出
服务-其他
劳务承包支出
服务-其他
财产险支出
责任险支出
服务-其他
信用保证险支出
服务-其他
进出口货运险支出
服务-其他
其他险支出
服务-其他
人身险支出
服务-其他
再保险支出
服务-其他
保险中介服务
服务-其他
其他保险支出
服务-其他
6. 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 、担保费、承诺费支出
服务-其他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与计算机有关的其他服务支出
服务-其他
书刊、杂志和电子出版物以及新闻、信息服务支出
书刊杂志(订阅国外书刊、报纸、杂志等)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专利特许权支出
服务-其他
非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支出
服务-其他
经营权、经销权支出
服务-其他
商标、制作方法支出
服务-其他
版权、著作权、稿费支出
服务-其他
9.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
电影、音像服务支出
服务-其他
体育、健身及其他文化、娱乐服务支出
服务-其他
10.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签证认证费支出
服务-其他
使领馆经费支出
服务-其他
11.其他商业服务
转口贸易及贸易佣金
转口贸易支出
服务-其他
转口贸易价差支出
服务-其他
进出口佣金支出
服务-其他
带料加工贸易加工费支出
服务-其他
经营性租赁服务支出
服务-其他
法律、会计、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
咨询(接受法律、会计、计算机信息等咨询)
法律服务、仲裁支出
会计服务支出
管理咨询服务支出
认证、公证服务支出
广告、展览、市场调研
广告、展览支出
服务-其他
市场调研支出
服务-其他
咨询(接受法律、会计、计算机信息等咨询)
工业、技术研究与发展支出
理论、科学研究与发展支出
建筑、工程技术服务支出
驻外办事处办公经费
服务-其他
服务-其他
服务-其他
职工报酬--一年以下雇员汇款支出
无偿转让-其他无偿性支付
直接投资收益
无偿转让-其他无偿性支付
建筑物租金支出
无偿转让-其他无偿性支付
归还母/分公司、附属或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
证券投资收益
股票投资收益支出
无偿转让-其他无偿性支付
债券投资收益支出
无偿转让-其他无偿性支付
其他投资收益--借款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
无偿转让-其他无偿性支付
无偿转让-其他无偿性支付
提供与固定资产无关的捐赠及无偿援助
对国外支付的赔偿
保险赔偿支出
其他赔偿支出
税收支出(如所得税、财产税;社会福利;运输工具注册费等)
罚款、追缴款支出
政府缴纳的国际组织会费支出
经常转移-一年以上雇员汇款支出
赡家款(我国居民及在我国工作一年以上的外国专家、职工等的汇出款)
偶然性支出
无偿转让-其他无偿性支付
E.资本账户
提供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捐赠及无偿援助
无偿转让-其他无偿性支付
对国外支付的赔偿
资本转移-移居国外的转移支出
移居国外(赴国外移民汇出及携出款项)
无偿转让-其他无偿性支付
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放弃
购买或租赁非居民的土地支出
商标、专利的所有权受让支出
其他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受让支出
F.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境外企业投资超过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1.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
投资资本金
境外投资企业投资资本金汇出
筹备资金汇出
直接投资者对境外投资企业增资
购买境外投资企业外方股权
购买境外投资企业中方股权
非法人投资款支出
其他投资资本金支出
直接投资者与直接投资企业之间借贷及其他往来的支出
对附属或关联方提供贷款
偿还附属或关联方的贷款
与附属或关联方的其他资金往来的支出
境内资产向境外划拨
购买境外建筑物
2.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投资资本金撤回、清算等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终止等撤资
筹备资金撤出
外商投资企业减资
外方向中方转让股权
外方先行收回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外国直接投资者的股本投资
其他投资资本金撤回
直接投资企业与直接投资者之间借贷及其他往来的取得/收回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方对国内外商投资企业贷款的收回
对外国母公司、附属及关联方贷款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方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
出售境内建筑物
G.证券投资
其他投资(证券投资、贷款等)
1.对境外证券投资
投资境外企业股票或其他形式股本证券
投资境内机构在境外上市的股票或其他形式股本证券
投资境外机构发行的(中)长期债券
投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
投资境外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境外投资基金
投资境外衍生金融工具
2.证券投资撤出
境内在境外上市的公司从境外投资者手中回购股票资金汇出
境外投资者卖出境内市场外币股票投资本金汇出
境外投资者卖出境内市场本币股票投资本金汇出
向境外投资者偿还在境外发行的(中)长期债券本金
境外投资者交易境内发行的(中)长期债券投资本金汇出
境外投资者交易中国境内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本金汇出
境外投资者交易中国境内发行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汇出
支付境内投资基金境外投资者的投资赎回资金汇出
3.与证券买卖有关的资金跨境流动
清算资金汇出
其他投资(证券投资、贷款等)
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备用金汇出
其他投资(证券投资、贷款等)
H.其他投资
其他投资(证券投资、贷款等)
向境外提供政府贷款
其他投资(证券投资、贷款等)
向境外提供非政府贷款
其他投资(证券投资、贷款等)
向境外提供国际金融租赁
提供其他贷款
货币和存款
存放境外存款
保证金存放境外
向金融性国际组织认缴的份额 
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缴的份额
其他投资(证券投资、贷款等)
向其他金融性国际组织认缴的份额
其他投资(证券投资、贷款等)
其他投资(证券投资、贷款等)
偿还外国贷款
偿还外国政府贷款本金
偿还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本金
偿还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
偿还买方信贷本金
偿还国外企业及个人借款本金
偿还国际金融租赁本金
偿还其他贷款本金
货币和存款
境外存入款项调出
境外存入保证金调出
非货币性国际组织股本金撤出
其他投资(证券投资、贷款等)
偿还其他债务
其他投资(证券投资、贷款等)附件2.3:  单位基本情况表新旧转换规则和数据录入方案  (新旧对照)
新单位基本情况表
旧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
一、企业填写部分
1.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单位代码)
2.机构名称
3.住所/营业住所名称及代码
4.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5.外方投资者国别(地区)名称及代码
6.经济类型代码3位
经济类型代码2位(对应关系见附件2.3.1)
7.所属行业属性代码4位
所属行业代码3位(对应关系见附件2.3.2)
8.“是否特殊经济区内企业”选项
9.所属外汇局代码
所属外汇局代码
10.“特殊经济区企业类型”选项
11.“是否进行网上申报”选项
12.机构地址
13.邮政编码
14.联系用Email
15.交易用Email
17.录入日期(由系统自动产生)
18.最新修改日期(由系统自动产生)
20.联系电话、传真
21.开户行名称
帐户情况按原要求填写和录入附件2.3.1: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新旧对照表  (按类目对照)
新版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旧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资本(资金)主要来源于内地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国有全资(说明:请根据机构的名称和性质选择对应的旧代码:20或21。)
全部资产(资金)归国家所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和联营中的国有联营)和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的经济类型
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国有企事业
全部资产(资金)归集体所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股份合作和联营中的集体联营)的经济类型
集体企事业
以合作制为基础,由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集体企事业
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经济类型的经济组织,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非公司型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全资经济组织联营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国有企事业
两个及两个以上集体全资经济组织联营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集体企事业
国有与集体联营
国有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联营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以上未包括的联营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包括国有独资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类型
国有企事业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类型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类型
个人从事生产劳动,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个人所有,雇工7人(含7人)以下,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城镇个体经营,还包括农村的非农业个体经营
以上未包括的私有经济类型
以上未包括的内资经济类型
港、澳、台投资
资本(资金)部分(达到国家规定比例以上)或全部来源于港、澳、台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内地和港、澳、台合资
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经济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资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中外合资企业
内地和港、澳、台合作
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经济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中外合作企业
港、澳、台独资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外商独资企业
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投资者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类型
中外合资企业
其他港、澳、台投资
以上未包括的港、澳、台投资经济类型
境外法人驻华机构
资本(资金)部分(达到国家规定比例以上)或全部来源于国外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国外法人或个人与内地经济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资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中外合资企业
国外法人或个人与内地经济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中外合作企业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
外商独资企业
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类型
中外合资企业
其他国外投资
以上未包括的国外投资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注: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包括在本项下)
境外法人驻华机构
在境外成立的各类机构。
以上未包括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包括在本项下。)
其他附件2.3.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新旧对照表
新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旧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
经济行业类别
经济行业类别
农、林、牧、渔业
农、林、牧、渔业
农、林、牧、渔服务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非金属矿采选业
其他采矿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饮料制造业
烟草制品业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家具制造业
造纸及纸制品业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制品业
塑料制品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金属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工业品及其他制造业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煤气生产和供应业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建筑安装业
建筑装饰业
其他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铁路运输业
道路运输业
城市公共交通业
水上运输业
航空运输业
管道运输业
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计算机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批发和零售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住宿和餐饮业
社会服务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金融、保险业
其他金融活动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社会服务业
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
研究与试验发展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专业技术服务业
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地质勘察业
地质勘探和水力管理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水利管理业
地质勘探和水力管理业
环境管理业
社会服务业
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社会服务业
居民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社会保障业
社会福利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新闻出版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
文化艺术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中国共产党机关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
继承群众自治组织
最新同类法规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尚未生效)
地区:北京 - 朝阳区
执业机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4层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501号
地址:大兴区团河团桂路3号
地址:昌平区七里渠乡豆各庄村645号
地址:昌平区七里渠乡豆各庄村甲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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