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8出产时间和停产时间?

索 引 号: & &14-00015 信息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 &建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 &
生效日期: &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下发《2014年全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方案》
文  号: & &建安委发〔2014〕4号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览: & &2014年全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方案
在线链接地址: & &
下发《2014年全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方案》
建安委发〔2014〕4号
  下发《2014年全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方案》&  各街道、功能园区、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4年度全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国安委〔2012〕10号)和《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主要精神,现结合全区实际,制定下发《全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方案》,望认真遵照执行。&  &&  &&  建邺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color: font-family: 仿宋_GB年2月20日&  &&  &&  &&  &&  &&  &&  附件&  全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安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国安委〔2012〕10号)为主线,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总局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总局44号令)、《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为依据,以提高全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素质为重点,周密筹划、严格标准,精心组织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努力培养精通安全知识、履职尽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夯实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二、教育培训工作目标&  (一)严密组织全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参加安全监管资格年度复训,时间为24学时,培训率力争达到98%;&  (二)严格督促危险物品(化学品、剧毒物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行业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资格持证培训,时间为48学时,培训率力争达到100%。严格督促上述持证人员参加年度复训,时间为16学时,2年复审1次,复审时间为24小时,复训(复审)培训率力争达到100%;&  (三)严格监督全区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资格持证培训,时间为100学时。严格督促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复审复训1次,时间为24学时,培训(复训)率达到100%;&  (四)严密组织除危险物品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时间为24学时,年度复训8学时,2年复审1次,复训时间16学时,培训(复训)率力争达到90%;&  (五)严格督促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班组长参加安全培训,培训率力争达到100%;&  (六)严格督促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三级”安全培训,培训率力争达到100%;&  三、教育培训主要安排&  根据全区年度安全生产总体实施意见以及上级关于开展安全培训的文件指示要求,今年,全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开展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严密组织各类教育培训,努力完成年度培训总目标。&  一是组织街道、园区、机关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培训。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和安全监管能力需求,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和安全监管人员教育培训,力求通过教育培训,使全区领导干部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监管程序方法,着力提升全区安全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培养安全监管行家里手,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奠定基础。&  二是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持证培训和年度复训。一季度,区安监局拟组织各街道园区对全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并建立完善相关教育培训台帐资料。二季度至四季度,区安监局将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培训情况,积极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行业、分批次、分片区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取证培训和年度复训。严格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  三是组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第30号令)确定的11类51个特种作业类别,结合我区特种作业工种分布和培训情况,积极督促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和复审培训,切实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技能和持证上岗率,坚决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象。&  &四是积极督促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培训。上半年,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区安监局将结合全区行业状况,加大对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执法检查力度,严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培训。一是认真组织班组长培训。提高班组长现场安全生产作业技能和安全管理能力水平。二是加强员工的“三级”安全培训,尤其是新录用员工必须要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各街道园区要加强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检查指导力度,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培训作为日常安全监管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大日常检查指导力度,督促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各街道、园区要把教育培训工作做为日常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目标责任。要认真制定年度教育培训执法检查计划,按照属地管理、重点检查原则,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执法检查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要按照台帐样本督促企业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台帐。要通过执法检查,进一步掌握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意识,促进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管理。&  另外,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三项岗位”人员存在的无证上岗、证件过期失效、没有参加年度复训(复审)等情况,各街道园区一定要记录清楚,并及时报送区安监局备案。&  各街道、园区对区安监局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取证培训或年度复训,要加大督促力度,加强组织协调,确保人员应培尽培。&  (三)采取多种形式方式,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各街道、园区要根据区域实际,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全区阶段性工作中心,有计划地组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管理知识培训。各街道、园区要联合区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开展餐饮、宾馆、网吧、商场、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培训。另外,可视情邀请专家学者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燃气使用等专题(专项)培训,大力宣传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浓厚社会安全氛围。&  四、几点说明&  (一)本文件中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标的教育培训活动。参加安全培训的主体人员是: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等。&  (二)本文件中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单位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三)本文件中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拥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五、工作要求&  依法组织开展监督指导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是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有效手段,是做好安全生产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各级领导要充分认清安全培训的重要性,要切实把安全培训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努力做到培训有计划安排、有专人负责、有资金投入、有措施保障,强力推进安全培训从“告知基本知识、教会管理方法、提醒注意事项”的基本层次阶段向“提升参培积极性、拓展培训领域、分类分级培训、研讨互动提高”的高层次上发展。力求通过安全培训,不断提升全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能力素质,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为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出应有贡献。&  &&  附件 1&&&& &&&&&&&&&&&&&&&&&2014年全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活动安排&
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全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教育培训情况执法检查&
区安监局、街道园区&
组织全区安全监管人员年度复训&
区安监局、各街道园区、机关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人员&
组织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
全区商场超市卖场、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
区安监局、街道园区&
市安监局宣教中心&
指导督促区管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培训,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台帐资料&
区安监局、街道园区&
安全知识培训&
全区餐饮、宾馆、歌舞厅等单位负责人、安管人员、从业人员&
区安委办、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园区&
组织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
全区除商场超市卖场、网吧以外的其它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
区安监局、街道园区&
市安监局宣教中心&
指导督促街道园区开展安全培训,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台帐资料&
组织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
全区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年度复训&
区安监局、街道园区&
市安监局宣教中心&
指导街道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做好教育培训工作,迎接市安监局年终考核&
主要培训活动安排如有变动,以临时通知为准。&
  附件2&  &&  &&  &&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台帐&  &&  &&  &&  街道园区(盖章):&&&&& &&&&&&&&&&&&&&&&&&  &&  &&  年 &&&&&&&&&&&度:&&&&&&& &&&&&&&&&&&&&&&  &&  &&  建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制&  &&  说 &&明&  一、教育培训法律法规节选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   &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十九条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  (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三)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四)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二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局培训大纲规定的学时组织教学。&    安全监察员资格培训时间为80学时,年度轮训、培训时间为24学时,特殊培训时间为16学时,三年复审一次,复训时间为24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24学时,每年再培训8学时,两年复审1次,复训时间为16学时;&    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16学时,两年复审1次,复训时间为24小时;&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100学时,其中实际操作时间为40学时,两年复审复训1次,复训时间为24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4学时,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48学时,新上岗从业人员培训时间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20学时,两年复审1次,复训时间为24学时;&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以上安监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金属、非金属矿山、烟花爆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三)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单位应当收缴或吊销安全资格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而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从事资格证书所要求的;&    (五)离岗、退休和不从事现岗位工作的;&    (六)持证人与安全资格证书不一致的;&    (七)持证人死亡的;&  (八)考核、发证、复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范围所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3、《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安全培训;按照国家规定需具有相应资格的,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新进的、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违反第23条第一款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相关概念解释&  1、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2、“三项岗位”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主要负责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拥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一般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span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高压电工作业、1.2低压电工作业、1.3防爆电气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span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2.2压力焊作业、2.3钎焊作业;3、高处作业:<span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登高架设作业、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span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略);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span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6.2尾矿作业、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略);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略);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9.3氯化工艺作业、9.4硝化工艺作业、9.5合成氨工艺作业、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9.7氟化工艺作业、9.8加氢工艺作业、9.9重氮化工艺作业、9.10氧化工艺作业、9.11过氧化工艺作业、9.12胺基化工艺作业、9.13磺化工艺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略)&  3、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三、相关说明&  1、各街道园区每年应按照本台帐样本更新完善年度教育培训台帐(1式2份,1份留存备查,1份加盖公章后于当年10月10日前报送区安监局)。街道园区要加强日常检查力度,确保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区安监局将对街道园区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将作为评定街道园区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的重要依据。&  2、各街道园区也可以建立电子台帐,下载(登陆密码:)。电子台帐的格式和内容应与纸质相同。迎接检查或有必要时,电子台帐应打印装订成册。&  3、台帐内容应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部分内容纸张不够时,可另外加纸。填写过程中,如有疑问请致电区安监局咨询。联系人:李开宾,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目& 录&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年度工作计划表&  二、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汇总表一表二&  三、辖区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持证上岗登记表&  四、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登记表&  五、&年度教育培训工作检查情况登记表&  六、&其它有关教育培训相关文件资料(如:上级有关培训文件、培训法规、组织培训通知、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教案、签到表、试卷、考试成绩等能够客观反映教育培训工作的文件资料,可另外装订成册,纳入教育培训台帐管理)&  &&  &&  &&  &&  &&  &&  &&  &&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计划表 &&&&&&&&&&&&&&年 &&&月 &&&日&
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汇总表一&
主要负责人姓名及电话&
安全员姓名及电话&
  &&  &&  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汇总表二&
单位总数(家)&
危化品企业(家)&
烟花爆竹经营(家)&
加油站(家)&
其它单位(家)&
专职安全员人数&
兼职安全员人数&
安全教育培训总体情况&
当年发证数&
当年复审数&
持证上岗率&
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
班组长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三级教育培训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当年培训数&
当年复审数&
持证上岗率&
电工特种作业人员 &
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
高处特种作业人员&
制冷与空调特种作业人员&
煤矿安全特种作业人员&
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
石油天然气特种作业人员&
冶金(有色)特种作业人员&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
  &&  &&  辖区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持证上岗登记表&
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登记表&
  年度教育培训工作检查情况登记表&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计划&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情况&
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是否制定&
安全教育培训按计划实施情况&
“三项岗位”人员及班组长持证情况&
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持证情况&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持证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持证情况&
班组长安全合格证持证情况&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
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转岗安全教育是否开展&
农民工、外用工的安全教育是否开展&
其他一般人员的安全教育是否开展&
教育培训档案建立和管理&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信息台账建立情况&
三级安全教育、转岗安全教育台帐建立情况&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台帐建立情况&
培训经费保障&
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不少于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
安全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是否能保障员工的安全培训支出&
  &&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 &  &&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台帐&  &&  &&  &&  &&  生产经营单位(盖章):&&&&& &&&&&&&&&&&&&&&&&&  &&  &&  年&&&&&&& &&&&&&&&度:&&&&&&& &&&&&&&&&&&&&&&  &&  &&  建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制&  说&& 明&  一、教育培训法律法规节选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   &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十九条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  (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三)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四)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二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局培训大纲规定的学时组织教学。&    安全监察员资格培训时间为80学时,年度轮训、培训时间为24学时,特殊培训时间为16学时,三年复审一次,复训时间为24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24学时,每年再培训8学时,两年复审1次,复训时间为16学时;&    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16学时,两年复审1次,复训时间为24小时;&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100学时,其中实际操作时间为40学时,两年复审复训1次,复训时间为24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4学时,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48学时,新上岗从业人员培训时间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20学时,两年复审1次,复训时间为24学时;&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以上安监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金属、非金属矿山、烟花爆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三)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单位应当收缴或吊销安全资格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而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从事资格证书所要求的;&    (五)离岗、退休和不从事现岗位工作的;&    (六)持证人与安全资格证书不一致的;&    (七)持证人死亡的;&  (八)考核、发证、复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范围所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3、《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安全培训;按照国家规定需具有相应资格的,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新进的、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违反第23条第一款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相关概念解释&  1、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2、“三项岗位”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主要负责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拥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一般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span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高压电工作业、1.2低压电工作业、1.3防爆电气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span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2.2压力焊作业、2.3钎焊作业;3、高处作业:<span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登高架设作业、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span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略);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span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6.2尾矿作业、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略);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略);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9.3氯化工艺作业、9.4硝化工艺作业、9.5合成氨工艺作业、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9.7氟化工艺作业、9.8加氢工艺作业、9.9重氮化工艺作业、9.10氧化工艺作业、9.11过氧化工艺作业、9.12胺基化工艺作业、9.13磺化工艺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略)&  3、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三、相关说明&  1、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按照本台帐样本建立年度教育培训台帐(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备查,一份盖公章后报送区安监局)。街道园区安全监管人员要加强日常检查督查力度,确保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并建立相关台帐。区安监局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将作为评定街道园区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的重要依据。&  2、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电子台帐,下载(登陆密码:)。电子台帐的格式和内容应与纸质相同。迎接检查或有必要时,电子台帐应打印装订成册。&  3、台帐内容填写应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部分内容纸张不够时,可另外加纸。填写过程中,如有疑问请致电区安监局咨询。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目&&&& 录&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计划表&  三、企业(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基本情况统计表&  四、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情况登记表&  五、企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情况登记表&  六、企业(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登记表&  七、班组长花名册&  八、企业(单位)班组长教育培训情况登记表&  九、企业(单位)新从业人员参加教育培训花名册&  十、企业(单位)新从业人员三级教育培训登记卡&  十一、其它从业人员花名册&  十二、其它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登记卡&  十三、安全生产专项教育培训登记表&  十四、企业(单位)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过程相关文件资料(如:培训计划方案、培训内容、培训教案、授课人、签到表、试卷、考试成绩等能够客观反映企业教育培训工作开展的文件资料,另外装订成册)&  十五、企业(单位)培训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文件资料&  (总额不少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相关文件资料如培训经费的支取要有预算、申请和申批手续等,另外装订成册)&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以下教育培训制度。&  1、把加强和确保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落实,作为加强单位安全文化建设的基础工作、重要手段和途径。&  2、认真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严格实施。&  3、根据年度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需要保障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经费的落实。&  4、根据上级计划和通知,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合理调整安排工作,保证参训人员的培训人员到位、培训时间到位、经费保障到位、培训效果到位。努力确保“三项岗位”人员培训持证上岗100%。&  5、根据法律规范要求,认真组织本单位的三级教育培训、班组长培训、其它作业人员培训和专项培训工作,努力确保计划安排工作到位、教学授课保障到位、教学评估考核到位、档案管理到位。实现单位所有从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本企业(单位)员工其它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可另行装订成册备查。&  &&  &&&&&&&&&&&&&&&& &企业(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基本情况统计表 &
主要负责人数&
安全生产管理&
安培机构负责人&
经理(厂、矿长)&
班组长人员数&
  &&& 相关说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企业的厂长、经理、投资人等(含副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主要包括:电工作业人员(含高、低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高处作业人员、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等。班组长是指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单元负责人,是企业最基层的生产管理组织者。&  &&  &&
&&&&&&&&& 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计划表&
拟培训时间&
组织实施部门&
拟培训人数&
培训执行情况说明&
  &&  &&&&&&&&&&&&&&&&& 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情况登记表&&&&&&&&&&&&&&&&&&&&&&&& &&&&&&&&&&&&&&&&&&&&&&&&&&&&&&&&&&&&&&&&&&&&&&&&&
  备注:安全资格证书复印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  &&  &&  &&&&&&&&&&&&&&&&&& 企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情况登记表&&&&&&&&&&&&&&&&&&&&&&&&&&&&&&&&& &&&&&&&&&&&&&&&&&&&&&&&&&&&&&&&&&&&&&&&&&
  &&  备注:安全资格证书复印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 企业(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登记表&
  备注: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复印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  &&
班组长花名册&
参加工作时间&
任班组长时间&
& &&&备注&
  &&&&&&&&&&&&&&&&&& 企业(单位)班组长教育培训情况登记表&
参加培训时间&
培训主要内容&
  &&&&&&&&&&&&&&& 企业(单位)新从业人员参加教育培训花名册&
  &&&&&&&&&&&&&&& 企业(单位)新从业人员“三级教育”教育培训登记卡&
内&&&&&&&&&&&&&&&& 容&
受教育者签名&
其他从业人员花名册&
职务或岗位&
参加工作时间&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情况登记表&
培训主要内容&
授课人签名&
&&时& 分至 &时&& 分&
优秀&&&& &&&&人;合格& &&&&&人;不及格&&& &&&&人。&
  &&  &&  &&  &&
& 安全生产专项教育培训情况登记表&
 培训对象&
培训主要内容&
授课人签名&
&&时& 分至 &时&& 分&
优秀 &&&&&&&人;合格 &&&&&&人;不及格&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建邺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2月20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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