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信贵所的亲子鉴定报告单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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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交通事故受伤如何确定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 张峰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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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如何确定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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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如何确定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
&一般来讲,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者都被送往医院治疗,那么这其中有很多伤情比较重的受害人需要伤残评定,构成伤残者还会得到一笔数目不菲的伤残赔偿金,那么,如何确定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呢?
  (一)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二)鉴定时机: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伤残。
  律师提示:
  由于受害人遭受的伤残程度不一,导致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受害人做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需要更长时间。
  受害人需要定残的,应当在三个月之后提出,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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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计算误工时间的定残日?作者: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09:32:37&&&&【案情简介】&&&&日下午,刘某驾驶赣J*****轻型货车由某镇驶往某水泥厂。14时30分许,途经某镇某村路段,与相对方向由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对该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杨某不负责任。日,经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杨某的伤情为伤残十级。事故车辆赣J*****轻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有效期内。后因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某保险公司在庭审中对杨某的伤情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于日作出鉴定意见,杨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法院经审理,采用第二次鉴定意见。&&&&【分歧】&&&&对于杨某的误工费计算时间应截止至第一次交警部门委托鉴定作出之日日的前一日还是法院委托作出鉴定之日日的前一日,合议庭发生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因为第一次鉴定已经确定了伤残,可以算作误工时间的截止日;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定,误工时间计算至第二次鉴定的前一日。&&&&【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对受害人的赔偿采取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前一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务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据此,这里所指的定残日应为被法院确认为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意见作出之日的前一日。本案中的第一次鉴定意见为杨某单方委托的,在法院审理阶段已被申请重新鉴定,最终法院认定由法院委托的鉴定即第二次鉴定,即第二次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应以该次鉴定意见作出的时间来确定误工时间至日。第1页&&共1页编辑:安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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