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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景宁县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
15:51:54&&&&来源:大地乡
景宁县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
序号 履行职责
事项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 实施基层自治,召开村(居)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向村(居)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第三款: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条第二款: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第十项: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2 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二款: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浙江省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四条: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行使。
《浙江省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七条: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第一款: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第二款: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3 发展农村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维护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4 办理本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推动社区建设,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二项: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5 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做好防汛防台抗旱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第五十五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四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第十二条第二、三、四项: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宣传;传达转移、避灾等信息;组织群众自救互救。
6 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7 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群众依法履行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一项: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第七项:发展文化教育,普及卫生、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
8 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七条: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9 建立村法律顾问制度,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劝阻、调解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纠纷,调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村法律顾问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三项:调解民间纠纷。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第八项:依法调解民间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10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11 开展便民利民社区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一款: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12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13 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对被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采取救助措施;做好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监护管理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第二款: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十三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四十一条: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4 为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出具与收养相关的情况证明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第六条第四款: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15 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16 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17 公布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做好涉及农民利益重要事项的公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18 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确定有偿使用事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按照前款规定经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确定有偿使用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费用等事项。
19 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20 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21 劝阻并报告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2 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并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23 加强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防范管理工作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等组织和单位应当加强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第二十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可以通过公约等形式,按照本办法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约定本区域内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规格和燃放的时间、地点,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
24 做好统计和各类普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其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员的领导。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25 组织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做好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的政审工作 《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及时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认真做好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重点查清其现实表现。
26 做好残疾人工作,为残疾人就业、参保、监护等提供支持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第三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七款:城乡社区和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关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27 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开展居民、村民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农村改厕工作。
第二十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人口分布情况建造卫生公厕,确定专人负责维护管理,保持公厕整洁卫生。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实专门保洁人员;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订村规民约,组织动员村民参与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庭院和村庄整洁卫生。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小区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由居民委员会督促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规范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第四十条第二款: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本区域内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达标责任,保证单位卫生达到规定标准。
28 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29 做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五条第四款: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聘用农民技术人员,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技术知识,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措施,为农业劳动者提供技术服务。
30 组织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做好本村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确定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指导人员,督促和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31 落实公益林管护工作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乡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乡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应当分别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落实公益林管护责任。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公益林管护需要,配备相应的护林员,落实管护责任。
32 履行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相关义务 《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义务,督促农业生产者合理利用耕地,制止破坏、损害耕地质量违法行为的发生。
33 评定农田地力等级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34 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六项: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5 引导村民合理进行规划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农村村民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6 做好违法建设行为的劝阻、报告工作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景宁县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
分类 序号 协助工作事项
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乡镇一级政府 1 协助乡镇一级政府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公安 2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协助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四项: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五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3 协助做好禁毒宣传教育、毒品预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浙江省禁毒条例》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设立禁毒工作站或者确定禁毒联络员,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禁毒宣传教育、毒品预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4 协助开展查禁赌博工作 《浙江省禁止赌博条例》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禁止赌博活动的内容列入村民公约和居民公约,加强对村民、居民的管理、宣传和教育,并协助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查禁赌博工作。
5 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流动人口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招用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也可以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转告公安机关。
第十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也可以告知物业服务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转告公安机关。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在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也可以告知物业服务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转告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在介绍成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也可以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转告公安机关。
6 协助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7 协助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七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运输 8 协助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计生 9 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10 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民政 11 协助做好优抚救济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五项: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12 协助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第三款: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13 协助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社会救助工作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居(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收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委托申请人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公布申请人名单,征求群众意见。申请人名单的公布期不得少于7日。
第十七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公布准予救助的家庭(下称救助对象)名单。
第十九条第二款: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按每双月发放一次,在农村交通不便地区可按每季度发放一次。救助对象自行领取的,应当按月发放。
14 协助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资源 15 协助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16 配合做好土地调查工作和土地统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社保 17 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门。
18 协助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第五点第(一)项:经办机构建设。各地要根据实际,依靠现有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增加必要人员力量、给予必要经费保障的基础上,承担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经办业务。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要配备专职人员,村、社区要落实代办员。
司法 19 协助做好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和帮教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做好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和帮教工作。
20 协助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文化 21 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卫生 22 协助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组织村民、居民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23 协助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24 配合开展预防接种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25 协助做好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及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26 协助保护钉螺警示标志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在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解除有钉螺地带决定后予以撤销。警示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
统计 27 协助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第四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教育 28 协助做好青少年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五项: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29 协助做好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30 协助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工作,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安监 31 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32 配合做好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水利 33 协助开展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避险统计灾情、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协助统计灾情、发放救灾物资。
34 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35 协助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条: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村民委员会、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农业 36 协助做好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气象 37 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 38 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村(社区)内的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39 协助做好食品摊贩基本信息的收集和监管工作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社区可以组织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诫,协助做好食品摊贩基本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综治 40 配合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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