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假如没有灰尘问题时二十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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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解罐的二十二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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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落为君11050
你可以把整个段落大打上来吗,问得太抽象了 用了“假如”,如果你问的是关于语文方面的话,可能是强调灰尘的重要性,进一步说明灰尘的作用,当然还有是在文章结构上的作用“之间”强调的是哪些事物之间的关系,同时联系上了不同的事物,为后文铺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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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吐蕃成文K法《法律二十条》
2012年第7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 要:《法律二十条》是吐蕃历史上颁布的、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法令,它是吐蕃成文法的“母法”,以后的诸多立法都是以它为母本,演变发展而成的。作为吐蕃王朝建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法律二十条》很好地完成了它的历史任务,对当时的吐蕃社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它在内容上又将佛教的教义宗旨和本民族的原始习惯结合的特殊性,成为了这部法律的一大特色。这样的立法模式直接影响了吐蕃法律的发展和藏族法律的发展。中国论文网 /9/view-3345807.htm  关键词:吐蕃王朝;松赞干布;十善法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9-02  藏民族是一个古老民族,在漫漫历史发展过程中,藏族创造了辉煌灿烂的文化,这其中就包括独具特色的藏族传统法律文化。藏族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发展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藏族法制史有两个阶段最有特点:吐蕃王朝时期与清朝时期[1]780。其中吐蕃时期正是藏族法律制度(指自吐蕃王朝开始到20世纪50年代近一千四百年在藏区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成文法和习惯法的集合) [2]7发展的一个起步和逐渐成熟的历史阶段,这一阶段的吐蕃法律内容丰富、调整范围广泛,形成了以国家制定法占主导地位的吐蕃王朝法律体系,这在藏族法制史上是独有的。  其中作为吐蕃成文法“母法”《法律二十条》的颁布不仅对当时吐蕃社会的安定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一千四百多年的藏族法制的演进影响甚大。本文就从《法律二十条》的立法历史背景入手,对其内容、特点和影响几个方面进行探究,对这部一千多年前的法律进行一些了解和认识。  一、《法律二十条》的制定  1.松赞干布之前的吐蕃法律发展概况  据有关史料记载,吐蕃大约是在公元581年进入了奴隶制社会。在统一之前,当时的吐蕃分布着若干个部落,并都以本部落的习惯法作为规范部落内部行为的准则。由于各部落的发展状况的不同,所以具体的习惯法内容也不同。据史料记载,在吐蕃进入奴隶社会之前(即在公元6世纪之前),吐蕃各部族基本上以“本”(即苯教,是藏族地区所固有的原始宗教)、“仲”(即故事、神话之意)、“德乌”(即谜语)三种方式来治理政事[3]312。  随着吐蕃进入了奴隶社会,统治阶级为了镇压奴隶们的反抗,采取了强压的方针政策,有着极其严酷的刑罚,对于用刑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完全是出于部落贵族阶层的好恶喜怒,刑罚制度不仅严酷,而且统治者可以随意擅断,明显带有“临事制刑”的特点。  在统一之前,吐蕃总体上法律还处在刚起步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里,没出现过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法律没有被重视起来。部落的分散造成了法律的不统一、不健全也影响了吐蕃社会更好地发展。诸多原因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吐蕃法律的发展。  2.《法律二十条》的制定  在松赞干布统一吐蕃后,逐渐认识了法律的重要性,针对当时吐蕃的各部族习惯法规范多种多样,各部族各行其是,很多时候出现无法可依、法与法相互矛盾的状况。松赞干布认为“必须要制定国家长治久安的一条大法。”[4]48并且指出“如果再不制定法律,就会恶行泛滥,民众困苦”[5]8,同时他认为“制法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王族的利益”。于是他便命吞米桑布札、噶尔东赞域宋等一百多名大臣,根据佛教十善(不杀、不盗、不淫、不嫉妒、不忿恨、不愚痴、不谎话、不巧辩、不挑拨、不恶骂)的精神,用新文字制定《法律二十条》。公元629年,由藏王松赞干布和臣僚共同签印,颁布全国施行。《法律二十条》的颁布也开了吐蕃立法的先河,也为以后的吐蕃立法奠定的一个良好的基础。  二、《法律二十条》的内容探究  1.《法律二十条》的内容  《法律二十条》由于其内容以佛教十善为主,所以在一些资料中又被称为“十善法”,有的资料中只是将后16条内容进行了归纳,称其为“十六条法”。具体法律条文如下:(1)杀人者偿命,争斗者罚金;(2)偷盗者除追还原物外,另处以八倍的罚金;(3)奸淫者断肢,并流放异地;(4)谎言者,割舌或发誓;(5)要虔诚皈依佛、法、僧三宝;(6)要孝顺父母,报父母恩;(7)要敬重大德,不与贵族及贤俊善良人争斗;(8)敦睦亲族,敬事长上;(9)要帮助邻里;(10)要出言忠信;(11)要做事谨慎,未受委托,不应干涉;(12)要行笃厚,信因果,忍耐痛苦,顺应不幸;(13)要钱财知足,使用食物与货物务期适当;(14)要如约还债;(15)要酬德报恩;(16)要斗秤公平,不用伪度量衡;(17)要不生嫉妒,与众和谐;(18)遇有大事要自有主张,勿听妇言;(19)要审慎言语,说话文雅;讲究技巧;(20)要处世正直,是非难判断时,对神发誓。  综观《法律二十条》的具体条文,内容上通俗易懂,而且绝大多数的条文是调整一些最基本的社会问题(世俗之事),这也使得这部法令能够在吐蕃社会迅速普及。  《法律二十条》从内容上可以分成两个部分来看,前四条是一部分,对杀人、盗窃、奸淫、谎言四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并且规定了相当严厉的处罚措施,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止人为恶”。这正好与佛教的“十善业”中的“不杀、不盗、不淫、不谎话”相对应,把佛教的“十善业”特别是把佛教的戒律的内容直接写进法律条文里,这样的做法在吐蕃立法上是第一次,也是吐蕃立法的特点。后16条作为另一部分,把一些道德上的规范及标准法律化,让人人遵守之,以起到“引人向善”的目的。  在前四条中,首先规定了不准杀人、不准争斗,这对于原来放任奴隶主随意杀伤奴隶的行为在法律上给予一定的限制,同时也是对奴隶给予一些生命上的保障。其次是对偷盗、奸淫、说谎三种行为的规定,立法者对这三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态度非常坚决,并且给出严厉的处罚性规定。这四条的规定对稳定当时的吐蕃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后16条“止人为恶”中规定,“要虔诚皈依佛、法、僧三宝”(第5条)、“要行笃厚,信因果,忍耐痛苦,顺应不幸”(第12条)“要处世正直,是非难判断时,对神发誓”(第20条),从这三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统治者要求人民崇信佛教,包括接受佛教的一些消极教义(信因果,忍耐痛苦,顺应不幸),同时也是借此推崇、提倡佛教,引导人们向佛,用佛教来缓和社会矛盾。剩下的条文都是对日常生活中人们的道德规范的具体规定,是把宗教道德规范范畴的内容纳入法律规范之中。同时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规定与汉族儒家思想中的“礼治”、“德治”的一些标准和内涵有相通、相类似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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