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满能上海教师入编考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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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缓刑期满官员重入编真符合政策吗
王学进:缓刑期满官员重入编真符合政策吗&&& 近日,知名网友“周筱赟”曝光了江苏阜宁缓刑期满官员重入编的消息,称,阜宁县政府于2009年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安置61名缓刑期满的公职人员,享受在编人员待遇,有的白拿工资奖金却不用上班,纯属吃空饷。对此,阜宁当局在官方网站回应称,此举有政策依据。(7月31日《山东商报》)&& 当局所称的政策依据主要是指江苏省人事厅2004年下发的237号文件,名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2004年11月11日前缓刑人员重新安置操作办法》。文件规定:凡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予以辞退;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应予以解聘(已签订聘用合同的)或辞退(尚未签订聘用合同的)。按阜宁当局的解释,这61名公职人员是在2004年11月11日前犯案并被判刑的,因而不适用上述规定。阜宁当局很会利用时间节点,换句话说,是巧妙地钻了政策的空子。同是刑事犯罪分子,只要是在2004年11月11日前被判缓刑的,就能保留工作籍,以后的就要一律开除。我不知道上述办法给出的这个时间节点的依据是什么,有何法理可言,只知道这一规定为阜宁当局提供了“政策依据”。事实也是,这61名被判缓刑的公职人员一直在编,并未除名。所以按有关规定,当局对他们予以重新安置。为何2004年11月11日前被判缓刑的可保留公职,以后的就一律开除呢?没道理可讲,反正文件上就是这么规定的。这只能说明一点,政策前后不一致,法制还不完善,法治环境还不健全。确实,237号文件并未硬性规定,不能重新安置缓刑期满的公职人员,但其第三条明确规定:“在本文下发之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意思就是,对像61名这样的缓刑期满人员可予以除名的追加处分。应该说,这一规定是对现行政策的纠偏,体现了政策的公正性。这一规定符合随后颁布的《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犯有贪污受贿罪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公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可以这么说,此前让61名被判缓刑的公职人员保留工作籍的做法错了。因此,当局可以参照上述法规,根据他们在缓刑期间的表现,给某些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处分。对此,江苏省人事厅工作人员也表示,关于“苏人通(号文件下发之前,相关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该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亦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关键是看他们在缓刑期间的表现。但遗憾的是,阜宁当局不但没纠正此前的错误做法,而且不论他们在缓刑期间的表现好坏,一概予以重新安置。尤其不能令人忍受的是,重新安置的一些人在单位里竟然享受着“吃空饷”的特权,待遇好得出奇。此前的刑事处罚对他们可谓是毫发无损,缓刑期满,他们照样是一条好汉,在原单位吃香的喝辣的,过着神仙般的日子。如此,哪还有法律尊严可言!又何来的社会正义?当然,这么说并不等于我主张不给缓刑期满的人员以出路,而是说,阜宁当局应该先纠正此前的错误做法,参照有关文件规定,在开除他们的公职后,再根据他们缓刑期间的表现,在经过严格的招聘程序后,择优录用,而不能照单全收,给“吃空饷”者以可乘之机。通讯:浙江绍兴市人民西路67号《绍兴教育》邮编:3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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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缓刑期满入编能合法吗?
  “江苏盐城阜宁县政府下发文件,安排判刑领导刑满后重新进机关入编制!人数多达61人!”知名网友周筱S近日在其认证上发布的相关爆料,引发网友大量转发。被曝当天深夜,阜宁县政府办公室作出书面回应,称相关安置均有政策依据。目前当地纪检部门已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8月1日《新京报》)  相关安置符合政策吗?  符合!符合阜宁县政府办公室2009年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日前缓刑人员重新安置操作办法》;符合1989年《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中“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和“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的规定。  那么,为什么质疑声如潮?  因为2004年江苏省人事厅“苏人通[号”文就规定:“凡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下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予以辞退;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应予以解聘(已签订聘用合同的)或辞退(尚未签订聘用合同的)。”阜宁县政府办公室2009年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日前缓刑人员重新安置操作办法》,明显钻政策漏洞。  因为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61人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是因受贿罪判刑,缓刑期满入编,到达退休年龄的判刑领导则安排退休,退休后享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生活待遇,这些做法明显违反公务员法规定。  因为这61人刑满被重新安排工作后,有些根本不到新单位上班,却依然享受在编人员待遇,白拿工资奖金却不用上班,纯属吃空饷。  利用时间差,依旧法、制政策,机关算尽太聪明。可惜百密终有一疏,不知违反《公务员法》、“吃空饷”如何自圆其说?如此关爱干部的背后,是否有什么猫腻、是否有什么难言之隐呢?(长江网 龚朴磬)
07/31 13:1007/31 08:3607/16 08:5807/06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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