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统建住房等级申报报告怎么写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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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集资建房、统建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时间:日&&&&文章来源: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阿行署办〔号
&&&&&&&&&&&&&&&&&&&&&&&&&&&&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集资建房、统建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单位:&& 《阿克苏地区集资建房、统建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行署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 阿克苏地区集资建房、统建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 第一条& 2009年以来,地区全面开展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工作,切实改善了职工住房条件,解决了职工住房困难等问题,得到了广大干部职工的拥护。为规范阿克苏地区集资建房、统建住房价格管理,促进地区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工作的通知》(阿行署办〔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阿克苏地区城市规划区内集资建房、统建住房价格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是集资建房、统建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集资建房、统建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协助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集资建房、统建住房价格成本测算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集资建房、统建住房价格实行政府统一定价。&&& 制定集资建房、统建住房价格,应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集资建房、统建住房价格分为建造成本价格、普通商品房价格和市场价格。&&& 第五条& 集资建房、统建住房建造成本价格由开发成本构成。&&& 开发成本包括:&&&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土地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拆迁安置补偿费。&&& (二)项目前期工作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安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四)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地区有关规定计收。为降低建设成本,对地直单位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开发建设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予以减免,其中:施工图预算费、竣工决算费、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房产测绘费等费用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工程交易费、土地测量费、土地勘界费、房屋拆迁管理费、散装水泥费、墙体改革费、防雷检测及审查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环评费、公证费、城市消防审核设计费及建设费、规划工程测绘费(含工程放线费)、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等费用免予收取。&&& 第六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规定:集资建房普通商品房价格按照建房上年末相同区位、相同结构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执行,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核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工作的通知》(阿行署办〔号)规定,地直单位集资建房、统建住房普通商品房价格在建造成本价格的基础上,按照城区土地分类浮动确定,一类地段在建造成本价格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250元,二类地段在建造成本价格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200元,三类地段在建造成本价格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50元。&&& 第七条& 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规范加强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的通知》(新房改〔2010〕1号)规定:要严格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对超出面积部分加价20%。阿行署办〔号规定,地直单位集资建房、统建住房确定市场价格其标准在集资建房、统建住房普通商品房价格的基础上加价20%。&&& 第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集资建房、统建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九条& 根据阿行署办〔号要求,集资建房成本价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单位集资建房、统建住房竣工决算后,要及时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单位集资建房结算报告、工程竣工决算以及单位报送的集资建房价格报告进行核定批准。&&& 第十条& 集资建房、统建住房单位定价申请应附以下材料:&&& (一)集资建房、统建住房价格申报报告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二)集资建房、统建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四)集资建房、统建住房工程竣工决算;&&& (五)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地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接到地直单位集资建房、统建住房单位定价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价格认定部门开展成本价格认定,确定成本价格、普通商品房价格和市场价格,并上报行署批准执行。之前各单位职工预交的房款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确定或审批的集资建房、统建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集资建房、统建住房价格经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并上报行署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凡未按本办法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建设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等手续。&&& 第十四条& 集资建房、统建住房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显著位置公布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集资建房、统建住房收费政策,超标准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行为要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集资建房、统建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行为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地区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有关政策执行。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集资建房、统建住房工作,严格执行地区有关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购房对象、面积标准、价格等相关规定,凡日前,未办理集资建房立项审批手续的单位职工,不再享受集资建房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阿克苏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地区发改委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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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新疆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承办:新疆阿克苏地区行署办公室技术支持:新疆阿克苏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备案序号:新ICP备号&&联系电话:
您是第位访问者关于申请州直购买州直机关统建住房的通知
伊犁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申请州直购买州直机关统建住房的通知
浏览次数:5809 来自:统建办 发布时间:
州本级各机关单位、伊宁市房改办:
根据自治州党委常委会2009年10月12日会议精神,为解决和改善自治州直机关单位和市直机关单位职工住房条件,今年,自治州统建住房和集资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统建办)拟建设统建住房一个小区。为了解各单位职工住房的需求情况,再次将《职工申请购买区直统建住房审核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职工填报,现将填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州本级和伊宁市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法院、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含差额、自收自支在编正式职工)未享受和已享受一次房改政策住房的(含单位公房出售、集资合作建房、享受住房解危解困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及租住单位公房、部队转业干部家庭已领取住房补贴等)以及符合“35、32”条件的单位职工,可参加申请一套统建住房。
二、申请条件:
(一)单位和职工家庭在2009年10月31日之前已完成了清房工作的;
(二)职工家庭属于购买房改房并又参加过集资建房情况(含已按政策清理规范的);
(三)清房工作完成之后,职工家庭未参加单位或配偶单位拟建或正在建设集资建房的。
三、拟建统建住房的基本情况
州直机关(市直机关)公元水晶城(暂用名)。该小区位于伊宁市218线以北、北苑小区西侧、218线以北,小区总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拟建设公务员住宅2000套左右,建筑结构砖混多层住宅。计划于今年开工建设,明年10月30日交付使用。统建住房暂控价为1500/O以内(均价)。
以上价格是按照小区建设成本测算的暂定价格,待小区竣工后,将根据工程结算报告、财务竣工决算进行核定批准,再根据核定批准的价格多退少补。
四、工作要求
(一)统建设住房申请登记表(表一)及汇总表(表二)一式三份(个人、单位和统建办各留存一份),统建住房申请审核表职工个人填报后,由单位按照单位职工职级、申请住房面积进行分类汇总填报,凡未经职工及配偶单位审核盖章均视为无效。
(二)选择拟购房面积应符合相应职级标准,(科以下和科级含中级职称105-115O;县级含副高级职称:125-130O地厅级含正高职称:145-155O)也可选择职级标准以下住房,但不得选择职级标准以上住房。
(三)本次职工购买统建住房要求一次性付款,同时在填表时应明确资金来源,即自有资金、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四)各单位应对参加统建住房人员情况进行公示,职工申报情况有问题的单位应调查核实,对不符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参加统建住房的资格。
(五)统建住房的申请、资格审核是一项政策性强,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及时安排,按时汇总上报。
(六)州统建办将根据各单位住房需求情况和职工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比例分配,再由各单位进行分配。
(七)请各单位将《伊犁州直(市)机关单位职工申请参加统建住房登记表》(表一)和《伊犁州直(市)机关单位职工购买统建房登记表》(表二)于2009年11月5日前一式三份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自治州统建办(州房改办)。(伊宁市直机关,报市房改办汇总后,统一报州房改办)
地址:伊宁市迎宾路44号(建设大厦五楼)
电话:(0999)8071020& 8071017
联系人:司文萃& 李子恒
伊犁州住房制度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本站由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信息中心技术支持
业务咨询:&&&&&&&& 技术支持:&&&&&&&&&&&&&&&&邮编:835000
地址:新疆伊宁市迎宾路36号建设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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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硬条件:人均月收入低于2975元
那么,到底谁可以申请公租房呢?根据《丽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公租房的人群主要有以下3类,一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二是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丽江市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三是在城镇有稳定职业2年以上的非丽江市籍外来务工人员。
不过,这几类人群还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公租房。根据《丽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975元的群体可报名申请。
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如果您已经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注意!6月23日至8月31日报名
丽江市新团片区公租房小区位于丽江市新团片区4号地块,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西南方向200米,共计3226套住宅、5种户型(3种40多平方米的户型和2种60平方米的户型),现已基本具备入住条件,报名时间为6月23日至8月31日。
符合条件的市民可到古城区、玉龙县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丽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古城区安乐村原市社保局院内)领取申请书,带齐相关资料即可报名。具体报名方式可在领取申请书时咨询工作人员,或登录查询。
关于丽江市2012年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丽惠公寓)申请报名的公告
2012年丽江市级统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丽惠公寓&位于古城区新团片区(丽江师专西南方向200米),建设3226套,共五个户型(其中B、D、E户型为43O共1456套,A、C户型为60O共1770套),现已基本具备入住条件,根据《丽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2012年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现将市公租房(丽惠公寓)申请报名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原则上为符合《丽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下列群体:
1、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或户主;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
3、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丽江市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
4、在城镇有稳定职业2年以上的非丽江市籍外来务工人员;
5、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二、申请所需材料
1、丽江市级统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及车辆证明材料;
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或者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人才市场提供的大中专毕业生有关证明;
4、古城区、玉龙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情况证明;
5、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请书领取方式
1、申请人到古城区、玉龙县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丽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乐村原市社保局院内)领取
2、咨询电话:
丽江市城投公司:
3、网络下载申请书:
四、其他事项
1、报名时间:日起-8月31日止
2、具体报名方式请在领取申请书时咨询,或查询
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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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市级统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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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市级统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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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建设单位: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报名开始时间: 14:00:00 工程名称:昆明市2012年市级统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招标公告 报名结束时间: 17:00:00 系统编号: 资质要求: &
&公告说明:
昆明市2012年市级统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招标公告昆明市2012年市级统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已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昆明市同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现决定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1、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1.1项目概况:2012年市级统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地块,包括:五华西北片区大漾田地块、盘龙严家山车辆段地块、官渡绿色地产地块、官渡季官后所地块、空港生活服务地块及“和谐家园”康复社区廉租住房工程地块等,总建筑面积约96.45万平方米,其中:五华西北片区大漾田地块26.25万平方米、盘龙严家山车辆段地块17.36万平方米、官渡绿色地产地块7.8万平方米、官渡季官后所地块8.3万平方米、空港生活服务地块34.13万平方米、“和谐家园”康复社区廉租住房工程地块2.5万平方米,总投资约32.65亿元。1.2招标范围:昆明市2012年市级统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环境现状监测、环境影响报告、专家评审等)及有关报批、审批手续等,具体服务内容以实际单项项目和规模为准。1.3质量要求:方案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成果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清晰有据,并须一次性评审通过。1.4编制周期: 单个地块项目不超过35日历天(含报告书编制、评审及取得批复)。2、投标人的资格条件:2.1 具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事业)法人或组织;2.2具备国家相关行政部门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乙级及其以上资质;2.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资格审查方式本项目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4.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4.1投标人可于日至日(不含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每日上午09:0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下同), 在昆明市同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昆明市东风东路47号建业商务中心B座8楼809室)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报名时需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4.2每套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600.00元,售后不退;4.3如需邮购,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并另加邮寄费每套100元(人民币),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邮购款后2日内以快递方式向投标申请人寄送招标文件。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递交地点为: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锦绣大街1号,综合服务楼三楼)。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开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为: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锦绣大街1号,综合服务楼三楼)。中国采 招网%(.cn)7 .联系方式招标人: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昆明市盘龙路25号(老市委大楼9楼)合同部联系人:谢聿 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昆明市同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昆明市东风东路47号建业商务中心B座8楼邮&&& 编:650041办公电话:1&& 传&&& 真:7联系人及电话:饶娜()、陈蓉、 卢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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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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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日
名&&&&称:关于印发南昌高新区政府统建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实施方案
文件编号:
所属主题:
洪高新管字〔2014〕637号
关于印发南昌高新区政府统建保障性住房
分配工作实施方案
机关各有关部门、各镇处、各相关单位:
现将《南昌高新区政府统建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南昌高新区管委会
                  2014年11月14日
南昌高新区政府统建保障性住房分配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65号)精神, 切实加强高新区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实现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我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范围确定在廉租房4号楼、廉租房5号楼、廉租房6号楼、廉租房7号楼等,共计144套公共租赁住房,作为2015年南昌高新区政府统建保障性住房面向社会公开申请和配租管理。
二、配租对象、申请条件
(一)配租对象
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本辖区家庭的,应当至少1名家庭成员取得本区居民户口;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持本区居住证连续满3年且连续稳定工作满6个月。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且申请之日起前两年无房产过户记录(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当将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计算在内);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和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5.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房要求同时符合本地无房、连续工作满6个月以上且已办理居住证、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等3个条件。
(三)提交材料
1.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复印件,原住房已被征收的,应当提交征收安置(货币补偿)协议;
3.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低保证、特困人员证明、残疾证、烈属证、优抚证、劳模证或者复转军人立功证明等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申请家庭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签署的同意对其住房、收入和车辆等情况进行核查的声明及授权;
5.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或者居住证的复印件;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应当提供未婚证明;
7.南昌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申请前6个月收入情况表;
8.南昌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车辆拥有情况申报表;
9.有车辆的提供车辆登记复印件,无车辆的无须提供;
10.收入类材料。有稳定收入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单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在外务工人员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无稳定收入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由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11.根据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有原件的应当现场出示原件,提交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三、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保障性住房分配及管理在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区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李勇担任组长,城环局局长杨墉富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主要有:人社局、社发局、财政局、大建办、昌东镇、麻丘镇、艾溪湖管理处、房管中心、置业公司等。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政策制订、协调指导和督促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工作等。
房管中心负责摇号分配方案的制定、申请人住房情况的审核、认定住房保障资格、异议复核、信息反馈、资料建档、备案、公示等工作。
区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材料复核归档、数据分析、出具并反馈核查报告等工作。
财政局负责网络平台建设经费和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专项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大建办负责移交当年可分配的保障性住房房源,完善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共基础设施配套。
监察室负责对执行申请资格审核工作的部门和经办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存在的不认真履职,失职渎职,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审批、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各镇处成立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录入、公示,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市、区房管(民政)部门。
四、实施步骤
(一)组建网络平台(11月5日-11月25日)。完成区级、各镇处、社区(居委会)等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硬件网络平台建设。
(牵头部门:城环局,责任部门:财政局、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房管中心、各镇处)。
(二)办理房源移交(12月25日-12月30日)。廉租房4号楼、廉租房5号楼、廉租房6号楼、廉租房7号楼,建设单位取得《南昌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分户自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城环局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办理房屋、相关设施及资料的交接,区规划、质监、消防等相关单位全程参与验收移交。
(牵头部门:城环局、大建办,责任部门:规建局、消防大队、建设质监分站、建筑安监分站、置业公司、艾溪湖管理处)。
(三)实施物业管理(2014年12月25日-2016年12月25日)。廉租房4号楼、廉租房5号楼、廉租房6号楼、廉租房7号楼的物业管理由置业公司统一组织实施,管理期限暂定2年。
1.租金标准。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评估为9.64元/平方米。按照市相关规定: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按10%标准收取,即0.964元/平方米;收入不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标准但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按租金40%标准收取,即3.86元/平方米;收入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但不超过2.5倍的,按租金70%标准收取,即6.75元/平方米。对享受低保、特困人员待遇的烈属家庭,租金全免。
2.物业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根据市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小区物业费70%的规定,由置业公司提出物业费标准报管委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物业等相关经费严格进行专账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具体由财政局提出办法规范运作。
(牵头部门:城环局,财政局,责任部门:房管中心、置业公司、艾溪湖管理处)。
(四)开放窗口受理(12月20日以前)。各镇处在所有社区、居委会设立受理窗口,并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组织受理本地住房保障申请。外地户籍人员申请公租房属地在单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同时,房管中心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受理窗口,受理进城务工人员住房保障申请。   
(牵头部门:房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责任部门:各镇处、各社区和居委会)
(五)进行资格审查(2014年12月20日――2015年2月20日)。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实行“三级审查、两级公示”。社区(居委会)接受社会人员申请,进行材料初审。各镇处对社区和居委会报送的材料组织复审、并组织在各镇、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房管中心和区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复核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和经济状况,对符合住房条件的,进行认定住房保障资格公示。
(牵头部门:房管中心、区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责任部门:各镇处、各社区和居委会)
(六)组织公开摇号(2015年3月)。2014年度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开摇号暂定于2015年3月,房管中心按照当年分配方案组织公开摇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抵制“四风”要求,摇号活动安排在区管委会一楼报告厅举行。区财政2015年财政预算安排6万元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社区工作经费(5元/户)、宣传经费、公证费用、证牌制作、现场录像及后期影像制作费等。
(牵头部门: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城环局,责任部门:财政局、信访办、房管中心、各镇处)
(七)办理入住手续(2015年3月下旬)。区保障性住房分配领导小组最终确定摇号结果,组织房源交付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安排中签人员入住。
(牵头部门:城环局,责任单位:大建办、房管中心、置业公司、各镇处)
自2015年6月1日起,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工作转入日常工作模式,各镇处、社区(居委会)做好日常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并按季度向区保障性住房分配领导小组报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名单。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是民生工作之首,事关群众生活质量,各相关单位要把这次保障房分配作为贯彻实践党的群众路线的切入点,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全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二)加强领导,落实经费。今年是我区开展保障性住房进行分配的开局之年,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领导,抽调业务骨干,组织具体操作人员学习相关政策和工作流程。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区、镇处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履行职责,形成合力。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涉及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并且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工作责任重大,各责任单位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形成合力,把此项工作抓好、抓实。&
(四)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各责任单位要认真执行政策规定,严格准入条件,切实履行程序,认真调查核实,广泛接受监督,真正做到阳光操作,公开、公平、公正。如发现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租保障性住房的,取消申请人分配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分配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影响的,区纪检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南昌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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