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代律令的地位相比较于今天的康德论道德律令与法律,它们之间有什么样的区别与关联

宪法和法律的区别
宪法和法律的区别
范文一: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20:05 y | 分类:理工学科 | 浏览7906次相同点和不同点!分享到: 21:40 提问者采纳答题闯关,过关即送礼!快来参加~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第一,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第二,宪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正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第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正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一般法律更严格。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二是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的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三是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的,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其他最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宪法与法律的区别是什么? 22:38
| 分类:法律 | 浏览12857次是不是宪法包括法律呢?分享到: 22:53 提问者采纳答题闯关,过关即送礼!快来参加~在内容上宪法与其他法律是不同的,但在性质上,宪法是指导各项法律制定的原则,只有遵循宪法的规定,各项法律才有效,否则便是违宪的,是不合法的。因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我在这里只能这么简单的说,说详细太复杂,也冗长,你可以看看宪法就会有理解。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一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一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在上述中提到的“法律”是指普通法,就是指宪法以外的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程序也没有宪法那样严格和复杂,其内容涉及的是某一类社会关系。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就是:法律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不同。根本法既宪法,它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国体、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而在一个国家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们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及修改程序有比较高的严格的程序要求。评论 | 203 23:25 shimeiljd | 八级宪法也是法律。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有抵触。评论 | 104 02:03 热心网友宪法是一国之根本大法,其权威和凌驾性是其他法律所不能相比的. 她制定了国家的政制,经济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之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 最新的版本是 1982 宪法, 经历了不得4 次修改:, 1999 及 2004. 宪法规定基本法律的修改只需全国人大过半数就可, 但宪法却要 2/3.我也是正在读中国法, 希望可以帮到一点忙啦.:)原文地址: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20:05 y | 分类:理工学科 | 浏览7906次相同点和不同点!分享到: 21:40 提问者采纳答题闯关,过关即送礼!快来参加~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第一,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第二,宪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正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第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正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一般法律更严格。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二是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的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三是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的,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其他最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宪法与法律的区别是什么? 22:38
| 分类:法律 | 浏览12857次是不是宪法包括法律呢?分享到: 22:53 提问者采纳答题闯关,过关即送礼!快来参加~在内容上宪法与其他法律是不同的,但在性质上,宪法是指导各项法律制定的原则,只有遵循宪法的规定,各项法律才有效,否则便是违宪的,是不合法的。因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我在这里只能这么简单的说,说详细太复杂,也冗长,你可以看看宪法就会有理解。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一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一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在上述中提到的“法律”是指普通法,就是指宪法以外的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程序也没有宪法那样严格和复杂,其内容涉及的是某一类社会关系。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就是:法律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不同。根本法既宪法,它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国体、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而在一个国家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们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及修改程序有比较高的严格的程序要求。评论 | 203 23:25 shimeiljd | 八级宪法也是法律。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有抵触。评论 | 104 02:03 热心网友宪法是一国之根本大法,其权威和凌驾性是其他法律所不能相比的. 她制定了国家的政制,经济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之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 最新的版本是 1982 宪法, 经历了不得4 次修改:, 1999 及 2004. 宪法规定基本法律的修改只需全国人大过半数就可, 但宪法却要 2/3.我也是正在读中国法, 希望可以帮到一点忙啦.:)
范文二:宪法及宪法性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日颁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日颁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7、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经 济 法 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刑
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
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房地产及建筑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务员法律法规1、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2、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3、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反腐倡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行
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信访条例
范文三:论文编号: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论文(设计)课程名称:21宪法学论文题目:略论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有何区别学生姓名专
号学习中心年
月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摘要:宪法和普通法律,都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制定认可的,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都是为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宪法在我国是母法,基本法,就是说其他法律都是由它扩展,延伸而来的。宪法 地位高于其他任何法律,任何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的不能和它相抵触。宪法和普通法律各自的特征又决定了它们有着严格的区别。关键字:宪法
区别1 引言中国的宪法、法律问题已历100余年,跨越了不同的时代,“母法”是理解当下中国宪法的一个关键性词汇。宪法仅仅是根本法,一方面它不能代替一般立法,另一方面它又是一般立法的法律基础即立法依据。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要求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根本法”具有作为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的意义,两者不可混淆和替代。2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2.1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概念“宪法”一词源远流长,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国家均古已有之,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要求清政府制定宪法、开设议院,实行君主立宪政治。从此“宪法”一词日渐被作为专门表述国家根本法的法律术语。我们可以对宪法的概念作出如下表述: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结果,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它是一定政治斗争的终点和起点,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普通法律是“宪法性法律”的对称。规定某种社会关系或社会关系某一方面行为规则的规范性文件。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一般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发;它以宪法为依据,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如我国的刑法、民法通则等均为普通法律。2.2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具体区别宪法和普通法律,都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制定认可的,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宪法和普通法律各自的特征又决定了它们有着严格的区别:2.2.1 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它的内容在于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的总章程。宪法所规定的内容都是国家生活中最重大和根本的问题,它是国家和公民活动的法律基础。正因为宪法的内容在于确认一国的根本制度,因此有的国家就把宪法与根本法等同起来。基于宪法的根本法特征,宪法不能像普通法律那样具体。宪法只规定国家中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它所调整的也只是国家中根本的社会关系。但是,社会关系是极其复杂和相当具体的,而宪法的原则性又决定了它不能调整如此复杂具体的社会关系,因此,必须把宪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化、规范化,才能调整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只有制定具体的普通法律规范,才能保障宪法的实施。否则,宪法就会是一纸空文。普通法律是宪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是宪法实施的基本保障。普通法律一般限于宪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定的法律规范调整着一定的社会关系,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2.2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法律效力即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国家赋予法律以约束力和强制力是法律具有生命力之所在,也是法律得以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违反宪法的行为,同样必须依法予以制裁。同时,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因此,宪法不仅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具体体现在:(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因此在宪法中规定了国家的一些根本制度和人们必须遵守的一些基本原则。而普通法律只规定某一方面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在制定普通法律时,必须以宪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2)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否则要被撤消或宣布无效。宪法还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3)一切法律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最根本的活动准则。宪法是“母法”,其他普通法律都是由宪法派生的“子法”。宪法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性的基础和核心。2.2.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必须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因而它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不同于普通法律,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普通法律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而宪法的制定则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经过全国各族人民讨论,然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可以提出普通法律修正案;而宪法的修改,则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才可以提出议案。(3)普通法律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而宪法的修改则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才可以通过。(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有权修改普通法律,而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其常务委员会无权修改。2.2.4监督实施的手段不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往往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者专门的司法机关。宪法监督的主要模式包括:(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我国按照宪法的规定,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普通法律的监督模式包括:(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4)社会组织的监督。(5)社会舆论的监督。(6)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3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联系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制定的,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等其他法律形式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特性,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其他一切法律形式赖以产生和存在的法律依据,“合宪性”是宪法时其他一切法律形式的正当性提出的最基本要求宪法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在一个国家的法律形式体系中,宪法是居于最顶端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由于宪法在法律效力上和法律形式上与其他法律形式的法律特征相区分,所以,在法理上不宜将宪法视为一个与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相提并论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宪法应当在法理上作为各个部门法的法律原则而存在,宪法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具有根本法的法律约束力。参考文献:[1] 徐秀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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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7] 韩大元.
比较宪法学[ M ].
高等教育出版社.
范文四:1宪法性法律宪法修正案
日颁布戒*严*法
日颁布国务院组织法
日颁布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日颁布民族区域自治法
日颁布立法法
日颁布国家安全法
日颁布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国徽法
日颁布国旗法
日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日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日颁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日颁布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日颁布国防法
日颁布.国籍法
日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日颁布中集会游*行示*威法
日颁布民法院组织法
日颁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日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日颁布引*渡法
日颁布现役军官法
日颁布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日颁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日颁布科学技术普及法
日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日颁布反*分* 裂国家法
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日颁布课后题2美国宪法修改程序美国宪法的修改是参众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修正案,然后由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通过,就算通过了。国会遇两院议员三分之二人数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修正案,或因各州三分之二之州议会的请求,召集宪法会议以提出修正案。在以上两种情形中之任何一种修正案,经各州四分之三之州议会或经各州四分之三之宪法会议批准。3宪法解释方法1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宪法2普通法院解释宪法3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 4
范文五:1宪法性法律戒严法
日颁布国务院组织法
日颁布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日颁布民族区域自治法
日颁布立法法
日颁布国家安全法
日颁布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国徽法
日颁布国旗法
日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日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日颁布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日颁布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日颁布国防法
日颁布.国籍法
日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日颁布中集会游*行示*威法
日颁布民法院组织法
日颁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日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日颁布引*渡法
日颁布现役军官法
日颁布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日颁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日颁布科学技术普及法
日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反*分* 裂国家法
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日颁布课后题
范文六:宪法是法律的法律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原文地址: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的问题。 原文地址: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原文地址:而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方面的问题。 原文地址:例如:刑法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是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原文地址:第二,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在: 原文地址:1、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 原文地址:2、普通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消或宣布无效。(补充: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最高权威性2、原则性3、概括性4、适应性5、无具体惩罚性6、相对稳定性7、广泛性8、历史性9、灵活性10、纲领性 )原文地址:原文地址:第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原文地址:1、普通法律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而宪法的制定 原文地址:则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经过全国各族人民讨论,然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原文地址: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可以提出普通法律修正案;而宪法的修改,则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才可以提出议案。 原文地址:3、普通法律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而宪法的修改则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才可以通过。 原文地址: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有权修改普通法律,而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其常务委员会无权修改。宪法是法律的法律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阅读详情: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的问题。 阅读详情: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阅读详情:而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方面的问题。 阅读详情:例如:刑法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是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阅读详情:第二,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在: 阅读详情:1、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 阅读详情:2、普通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消或宣布无效。(补充: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最高权威性2、原则性3、概括性4、适应性5、无具体惩罚性6、相对稳定性7、广泛性8、历史性9、灵活性10、纲领性 )阅读详情:阅读详情:第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阅读详情:1、普通法律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而宪法的制定 阅读详情:则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经过全国各族人民讨论,然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阅读详情: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可以提出普通法律修正案;而宪法的修改,则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才可以提出议案。 阅读详情:3、普通法律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而宪法的修改则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才可以通过。 阅读详情: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有权修改普通法律,而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其常务委员会无权修改。
范文七:法学家想当然地认为,应该制订更多的法律对社会加以调控,这是法治国家的需要;而经济学家敏锐地看到了法律过多带来的过度规制问题:法律越多,律师、法官也越多,社会成本就越大,效果反而不好。有一种说法是,经济学家把蛋糕做大,法学家把蛋糕分好。经济学家:法律过多造成“过度规制”梁治平:社会变迁中,法律与经济是两个最重要的领域,两者之间有很强的关联性。过去我们普遍承认,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个观点反映了两者的部分内在关系,但过于简单和粗糙。两位教授如何看待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吴敬琏:过去很长时期内,经济学界不太重视法治,认为只要市场交换关系在全社会建立起来,经济就能顺利发展了。其实,现实远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简单。20世纪后期中国市场经济的基本轮廓成型了,可是社会失范越来越严重,例如社会普遍无诚信,腐败成灾,黑社会猖獗。问题出在哪里呢?一些经济学家开始反思健全的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条件。我们逐步认识到,现代市场经济如靠血缘关系、乡亲关系来维系,远远不能满足它的需要。现代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规则基础上的,也可以称为法治的市场经济。江平:经济学家的研究对法学研究有很大的启发。比如,法学家想当然地认为,应该制订更多的法律对社会加以调控,这是法治国家的需要;而经济学家敏锐地看到了法律过多带来的过度规制问题。法律越多,律师、法官也越多,社会成本就越大,效果反而不好。因此,经济学界呼吁要给社会松绑,防止出现过度规制的毛病。这对法学界而言,是一个提醒,提醒我们要从另外的角度,不要只从单纯的法律角度来思考法律、法治的问题。吴敬琏:社会失范需要规制,但是,规制的方式不好,就可能成为过度规制。证券市场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梁治平:过度规制的问题说明好的法律需要遵守一个“度”。在这个“度”内,法律既能有效地规范人们的行为,又能保障人们自由选择的空间。请问两位教授,法律合理的“度”在哪里?中国的法律是否过分强调了规范而轻视了个人的自由选择空间?吴敬琏:在这方面,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问题是对“禁止”的东西规定得不够明确,惩罚的方式和实际的执行也不够得力。仍以证券市场为例,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具体,不便于执行。同时,中国证券监督过去实行审批制,现在虽然改成了审核制,仍然有很浓的行政色彩。证券市场既存在过度规制的问题,又存在不到位的问题,“度”没有把握好,这也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通病。江平:“度”的概念实际上对法律提出了社会效应的衡量标准。法律的社会效应不如自然科学甚至经济学明显。有一种说法是,经济学家把蛋糕做大,法学家把蛋糕分好。传统上一般以公正来评判法律好坏。在一个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国家、强调“发展是硬道理”的国家,法律是应该以保护竞争、鼓励发展为先,还是应该强调公平呢?是应该保护机会平等,还是应该兼顾结果平等呢?这就是一个“度”的把握问题。社会主义社会有没有“恶法”江平:“度”的问题还引出了善法、恶法的区分。过去的宣传一直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有恶法,认为凡是制订出来的法律都是好的。可是在现实中,有些法律并没有起到好的作用。有些法律也许出台之初是好的,但是慢慢就落后于时代的发展,成为阻碍发展的因素。有人说,《破产法》一颁布就破产了,反映的就是这种情况。因此,我们应该树立“法有善恶”的观念。“过度”和“不及”都不是善法。不知道经济学家如何看待善法恶法的问题。吴敬琏教授是市场化改革的倡导者,又进一步提出市场经济有好坏之分。请问吴教授,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好的和坏的市场经济中,其法律原则有什么样的区别?造就一个好的市场经济的理想的法律体系应该具备一些什么特征呢?吴敬琏:评判善法、恶法,可以采用其内容是否符合公认的正义原则的标准,也可以采用程序正义的标准。即使从程序正义的要求来说,法律也必须具有一些形式上的特性,例如规则的明确性、公开性、平等性、不可追溯既往等等。从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角度看,其目的是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一个对未来、对后果的稳定的预期。这样,市场参与者才敢于作出自主的决策,并对自己的决策负完全责任。不能提供这种预期的规则体系就不能说是“善法”。对法律规则的要求如果追根溯源的话,可以说还有更抽象的、道德性的要求。这种道德要求和抽象理念是公认的基本正义。这就是说,法律应该有一个更高的法理渊源,即所谓“高级法”。这是人们在千百年的生活实践中提炼出来的,是社会的自觉强制,比如说对诚信的要求就是如此。与“高级法”要求相悖的规则就不是“善法”。市场经济的好坏和法律的善恶是对应的,好的市场经济与一套善法相伴随,坏的市场经济与一套恶法相联系。江平:确实如此,有些道德规范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成为一种法律规范,比如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过去,诚实信用是一种道德约束,现在已经成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宪法内容是否符合宪法精神梁治平:法律的善恶观念有时代性。当然,也有一些普遍性、恒久性、道德性的法律规范。如果承认这一点,那么处于追求现代化、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时代的中国,善法、恶法会有哪些特殊的衡量标准,并如何影响中国未来的法制建设?江平:从法律的角度看,现在的中国处于追求法治和宪政的历史时代。中国有宪法和各专门法组成的法律体系,但是,有法律不一定有法治,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日本对外侵略时期和德国希特勒时期也都有宪法和法律,但是我们不会说那时有法治和宪政。中国的宪法有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有法学家提出,要将宪法变成活生生的、大众的、人民群众关心的、能直接体会到的“法”,而不是一个文字优美却远离实际生活的东西。一个法治国家一定是把宪法置于神圣地位的国度。这里的宪法必须具备宪法精神。宪法精神的基本内容包括民主政治、权力制衡、司法独立、人权保障等。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才能称为善法。中国应该建立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体系,这才是法治的正途。符合宪法精神的宪法,其核心内容展开来看,应该是这样的:一、宪法必须解决政体中的权力制衡问题。宪法要建立“责权一致,权力互相制衡”的政体,不能容许有不受制约的最高权力主体。二、保障人权。宪法是权利法案,要解决人权的保障问题。三、保障司法独立。不能保障司法独立的宪法是没有宪法精神的。只有宪法的内容首先符合了宪法精神,才会有符合宪政精神的法律体系。吴敬琏: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符合宪政精神的宪法必须具有两大基本内容:一、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必须对哪些公民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侵犯作出明确规定。二、划定国家权力的范围,约束政府和政府官员,防止他们侵犯公民的权利。如果没有法律对国家的有效约束,国家将是一种可怕的力量,因为国家掌握着巨大的权力,可以轻而易举地侵犯公民的权利。如果这两个基本内容在宪法中得到了体现,那可以说它是善法。老百姓为何不信任立法者梁治平:吴教授提到,为了公共利益,在必要的时候才可以征用私人的财产,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条件是必须给予足够的补偿,这也是法学家所赞成的。江教授曾在多个场合分析过这个问题,今天还请江教授作一个梳理。江平:国际公约中关于投资者保护的公约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征用私人财产时,必须给予“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这是一个国际的通行规则,可见于各种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是,中国的法律对私人财产的补偿标准既混乱又模糊。1990年代,我国制订的《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对于外商投资的合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但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在我国城乡土地管理法规中,征用土地的补偿对象如果是国内的个人、组织或企业时,用的是“适当的补偿”的表述,如果是外商,需要“相应的补偿”。什么是“适当”,什么是“相应”,搞不清楚。征用价值100元的东西,补偿120元可以说是“相应”,补偿50元算不算“适当”?弹性这么大的标准让老百姓心里没有底,很难预期政府会怎么做,更不知如何保护自己。因此,现在出台一部法律,老百姓就会猜测立法的动机,不信任立法者,担心法律背后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目的。吴敬琏:老百姓怀疑立法的动机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因为有些法律确实是为了统治的方便临时制订出来,违反了公认的基本正义。要消除老百姓的这种猜疑,唯一的办法是建立宪政体制下的立法程序,只有这样才能获得老百姓的信任。建立法治,在现实中存在许多难题。在一个迅速变迁的社会,各种具体的规则和与之对应的价值观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今天是合法的,明天可能是禁止的。以财产权而论,哪些财产是合法的?存在就是合法的吗?财产现在由谁掌握,就变成了他的合法财产了吗?法治有“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如果对于30年来积累起来的财产不管其来源如何,全部承认,能得到老百姓的理解和拥护吗?另一种观点是要求查清所有私人财产的来源和取得方式,才能确认财产的合法性。可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是,过去的30到50年财产关系的变动太大,要查清每一份财产具体来自哪里、是由何种方式取得的,几乎不可能。这样就提出了第三种做法:要求由未纳税收入形成的大宗财产登记并补足应交税款,才能获得合法地位。哪种方式更加合理和可行,并且能被更多的人接受,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江平:有些法律已经对财产的合法化作了一些规定,比如,不动产须登记才生效认可。《物权法》在制订中有一个争论是:是否任何人都有权去有关机构查询他人的不动产情况。后来,大家还是赞成,为保护隐私权,有利害关系的人才有权查询,否则无权查询。有价证券应该按规定登记才合法。许多国家要求公众人物的财产应该登记和公布,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要求所有人都这样做。有些财产收入是个人隐私,不得要求公布。中国的宪法如何获得更多的尊重梁治平:回到宪政精神的问题。宪政精神要求所有人尊重宪法的文本。如何做到呢?我认为,宪法至少要具备一个基本的特性:有效力。这样,解释宪法的人才会尽其能力作出解释,以便让宪法更完善,更能获得公民的信任。宪法要有效力,值得信赖,不应该被屡屡修改。一部屡被修改的宪法肯定不能获得人们足够的尊重,只会让人觉得是一些人手中玩弄的工具。这正是中国宪法面临的一个问题。有一种针对宪法的批评认为,中国的宪法是政策变动的宣言。宪法变成了政策的先导,政策要变就先变宪法。这样的政策性宪法能否为社会提供长期的、比较稳定的预期?公众能否对宪法的有效性有足够的信心?如果不能,那么宪法得不到尊重就是自然的反应,宪政也就流于空谈而已。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影响人们对宪法的尊重。请问两位教授,中国的宪法如何获得人们更多的尊重?吴敬琏:我国现在仍然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之中。因此,今后需要修订的法律还会有很多。不过,我们已经确立了建设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法治国家的目标,而且它的基本架构已经建立起来,这就为制定一部有长期效力的宪法提供了机会。在修宪问题上,我认为,由谁来修宪和由谁作是否违宪的司法审查是最重要的。这决定着宪法的效力和人们对宪法是否尊重,也是宪政精神的重要内容。宪政精神的一个核心内容是对权力进行限制,不容许有任何至高无上、不受约束的权力主体。如果宪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又由它修改和负责解释,并掌握违宪审查的权力,那立法机关就是一个实际上的、不受有效制约的权力主体,掌握着审查自己的权力,这种逻辑不符合宪政精神。江平:现行宪法区分了不同的所有制形式。这表明了各不同所有制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否则就不要分什么全民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如果承认各不同所有制主体是平等的,就不需要分别表述。这是宪法需要改进的地方。宪法中还有一些地方需要改进。比如,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劳动是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可是让工人下岗岂不是违法了?是谁侵犯了工人的权利呢?如果说劳动是义务,如果不劳动就应该强制劳动,这又与劳动是权利相冲突。这些自相矛盾的规定让老百姓很难理解,影响公民对宪法的尊重。国家、社会、个人的权力如何实现平衡梁治平:宪法的主要内容是约束国家权力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实,在国家和公民之间还有一个很大的中间地带。在中间地带活动的主体可以简称为中介组织。中介组织有自己的运作规则。这些规则对社会有很强的影响力,向上可以影响到国家权力的效力范围,向下会影响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享有。如何正确对待这些规则的地位和效力呢?吴敬琏:现代社会如此复杂,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完全由国家来调节是不可能的。有许多政府管不了和管不好的领域。在许多领域,民间组织的自治性管理比政府更有效。可惜的是,中国缺乏民间自治的资源,这是过去长期抑制民间组织的结果。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政府是所谓“全能政府”,所有的事情包括个人的消费决策和职业选择都要管,更不容许民间社会有生存的空间。历史证明,这样的政府是低效的、容易滋生腐败的政府。一个好的现代社会需要有发达的民间组织。江平:《民法》曾经被称为“市民社会之法”。市民社会由公民和社会自治组织组成。一个好的社会应该有一个发达的市民社会,而且必须有很强的自治性,国家权力不得随便侵入。过去,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过于强大,无孔不入,渗透到了社会的每个角落,把自治性的市民社会完全消灭了,甚至发展到极端的时期,家庭都要被消灭了。“大跃进”时期,在自家做饭都是不允许的。现在,人们已意识到,市民社会不能被消灭,国家权力不应该进入所有的领域,国家只应该管它该管的也能管好的事情,超出一定的范围就不是好事了。现在,理论界认为,在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力之外,还存在着第三种权力,即社会权力。社会权力的角色日益重要,国家并非无所不能。因此,国家应该主动倾听来自社会的各种不同的声音,吸收民间的智慧来改善国家的治理,保障社会更多自治、自主的发展空间。梁治平:在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设定一个合理的界限,使三者都有自主的空间,这是一个理想社会的模型。但国家既想做裁判,又想做运动员,是一个很危险的权力主体。如何使国家遵守共同的游戏规则,不威胁三种权力的平衡呢?吴敬琏:办法只有一个,就是实行法治。实现了法治,国家机构,包括它的立法机构都处于一定的约束之下,这样,才能对市场经济制度的健康成长起积极作用。江平:民主政治也是重要的保障。民主政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的三大基本要素是平等、自由和人权,这也是民主政治的核心理念。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应该同步推进,互相促进。中国的经济市场化步伐比政治民主化迈得快,因此,中国有必要加快政治民主化的步子,跟上经济发展的节奏。民主政治涉及一些很敏感的问题,如民主政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问题。一直没有人敢于对党的权力作出学理上的分析,对党的权力的认识还很模糊。虽然没有“党的权力”这个概念,但实际上,执政党的权力甚至比国家权力还大得多。党的权力与国家权力如何区分?两者的关系应该是什么……党的纪律要求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在这样的纪律要求下,如何更好地发挥党内民主?现在公民能参与的、比较成熟的民主形式是基层的民主选举,但基层选举只是民主政治的起点而已,民主最终要体现在民主选举国家领导人上。民主选举如何深入下去?这些都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范文八:2015年阿克苏地区宪法法律知识普法试卷姓名:
得分:一、填空(每题1分, 共10题)1、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4、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
)。5、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要把(
)建设摆在首位。6、法制宣传教育实行(
),单位组织实施、公民广泛参与、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组织形式。7、 “法治六进”活动指法治进机关、(
)、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8、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
)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9、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10、宗教活动,是指信教公民按照(
)及宗教传统进行的活动。二、不定项选择(每题2分, 共15题)1、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
)A、及时性
D、有效性。2、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和法律的权威在于(
)。A、执行
D、贯彻3、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
)是法治的生命线。A、公平
D、公开4、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
)A、行业治理
B、依法治理
C、综合治理
D、源头治理5、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要将法治教育纳入(
)A、国民教育体系 B、综合治理
C、精神文明 D、社会发展6、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
)A、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B、科学立法C、依宪执政
D、司法公正7、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
)队伍建设。A、立法
B、行政执法
D、政法8、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
)。A、忠实崇尚者
B、自觉遵守者C、坚定捍卫者
D、执着追随者9、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
)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A、审判
D、守法10、宪法规定,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
)。A、全体公民
B、全体人民
C、18周岁以上的公民D、18周岁以上有政治权利的公民11、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
)的共同责任。A、全社区
B、国家机关
C、社会团体
D、企事业单位1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法制度和(
)年度考试考核等制度。A、法治讲座
B、法律培训
C、法律知识
D、法治教育13、公民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
)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A、法治意识 B、国家意识 C、公民意识 D、宪法意识14、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之间,应当(
)A、互相信任 B、互相尊重 C、和睦相处 D、平等相待15、信教公民个人的宗教活动,应当遵守(
)的相关规定。A、社会秩序 B、工作秩序 C、生活秩序 D、公共场所三、判断(每题1分, 共10题)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体公民”。(
)2、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要把公平、正义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 )3、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4、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 )5、人民权益要靠政策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6、法制宣传教育是企事业单位的责任。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8、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9、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10、国家机关、国民教育学校、公共事业单位等场所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四、简答(每题10分, 共3题)1、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形式及原则是什么?2、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是什么?3、宗教事务坚持哪些原则?五、论述(任选一题)(20分)1、结合工作实际,谈谈你对“法治”的理解。2、结合实际,谈谈如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范文九:61 英国法的主要特点:①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②遵循先例原则和判例汇编具有重要意义;③法官和法学家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④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同于大陆法。英国宪法的特点:①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②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③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63 英国遵循先例的原则:判例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遵循先例原则,它是判例法的基础。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地说就是:①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②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64 英国法与美国法的联系与区别:英美两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两大代表国家,其法律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美国法是在英国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美国法采用了英国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传统形式,继承了英国法的概念和许多法律原则。美国法同英国法一样,没有公法、私法以及民法等概念,民法的内容分散到各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英国法是美国法的历史渊源,美国的许多基本制度都来源于英国。区别:美国独立以后,由于美国与英国存在的多方面的差异,导致美国在法律的许多方面不同于英国,美国创建了许多具有美国特色的法律。美国的成文法在数量以及作用上,都超过了英国法。与英国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不同,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司法权处于优越地位。在普通法遵循先例原则的适用上,英国人相对比较严格,而美国人则比较随意。美国法律还具有浓厚的种族主义色彩。
65 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关系:美国法是在英国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以它们在许多方面都是相同或相似的,主要表现在:①美国法采用了英国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传统形式,还继承了英国法的概念和许多法律原则。美国也象英国一样没有公法、、私法以及民法这类法律概念,民法的内容在美国法中也像英国法一样分为财产法、契约法等独立的法律部门。②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之间存在着渊源关系。英国法是美国法的历史渊源,美国法的许多基本制度都来源于英国法。英国的判例法和制定法,凡是符合美国国情的,都被作为美国法的渊源。虽然现在美国法院引用英国判例的情况越来越少,但有时仍然从比较的角度引用英国的判例作为参考。特别是在美国的法学院中,英国的判例仍然作为“授课传统”的一个组成部分。66 独立宣言:是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时期发表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宣告了天赋***、人民主权原则,宣告美国脱离英国,成立独立的共和国。它是美国独立战争的政治纲领,确立了美国基本的宪法原则,马克思称之为“第一个***宣言”。67邦联条例:《独立宣言》发表以后,各州纷纷宣布独立,为使各州进一步联合起来,正式结成同盟,大陆会议经过长期争论,制定了一个宪法性文件《邦联条例》,共13条。
68 1787年美国宪法的特点:①宪法规定美国是一个实行联邦制的总统制的共和国;②国家权利的分配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③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以后追加的;④对宪法的增修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69 美国法的基本特点:①美国具有联邦和州两套法律体系;②美国的成文法比较发达;③美国司法权处于优越地位,法院享有违宪审查权;④遵循先例原则在美国有很大的伸缩性;⑤美国法律具有浓厚的种族主义色彩。70 违宪审查权:是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司法审判解释宪法,审查国会和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是否违宪,如果认为违宪则可拒绝执行,使其丧失效力。谢尔曼法:是美国联邦的第一个反垄断法,颁布于1890年,也是世界近代意义上的第一个反垄断法,旨在限制垄断的过度发展,保护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加强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调节。
71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历史价值:①它加强了司法部门的权力,使本来权力最弱的司法部门可以和立法、行政部门鼎足而立,并成为牵制他们的有效手段,切实保证了三权分立宪法原则的实现;②通过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行使,不少国会通过的法律被宣告无效,从而充分维护了宪法的权威,保证了宪法至上这一法制原则的实现;③联邦最高法院还利用司法审查权,通过判例解释宪法、发展宪法。72 黑人法典:是美国南北战争后南部各州制定的一种法律,以让黑人学习手艺和训练他们过自由生活为借口,继续维持对18岁以下的黑人的占有权。实际上是拖延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的执行,是美国法律种族压迫、歧视的明显表现。美国权利法案:是1789年美国联邦第一届国会通过的宪法头10条修正案,其中列举了公民的各种权利和自由,因而被称为权利法案。73 英美法系的历史形成:通常以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国作为英国法的开端。通过亨利二世司法改革,首先形成了王国统一适用的来自习惯的普通法,奠定拉英国法的基础。随着英国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和缺陷,衡平法应运而生。它与普通法一起构成的判例法成为英国法的基础和核心,同时以国王以及议会的制定法为补充,英国法律体系就此定型,随着英国殖民主义扩张和殖民地的扩大,英国法也被带到这些地区,作为英国殖民统治的手段,强行推行和适用。这些殖民地独立后,仍然在不同程度上保持着英国法的传统和影响,继续采用英国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作为这些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由于美国是英国的前殖民地,独立后仍然保持着英国法的传统,同时它又是较早独立的一个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因此具有不同于英国法的某些特点,因此称为英美法系。74 美国联邦与州的宪法关系及其变迁:美国实行联邦主义原则,宪法在确定联邦与各州的关系中,肯定了联邦的地位高于州的原则,同时也确定了联邦与州分权的原则。宪法对联邦权力的规定采取了列举的方式,而对各州权力的规定则采取了概括的方式。随着历史的发展,联邦制形式也不断变化,总的趋势是联邦权力不断扩大,州的权力不断缩小。
75 罗马日耳曼法系法律制度的特征:①系统地、直接地接受罗马法的影响;②一般不存在判例法,成文法是它的法律的形式,重视法典的编纂,由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成文法体系;③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法官在法庭审判中却起着主导作用。《***宣言》: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比较全面的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纲领和法制原则,是法国革命后法律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对法国革命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并具有深远的国际影响。法国行政法的特点:①行政诉讼不由普通法院审判,而由行政法院审判;②法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来自行政法院的判例;③法国行政法构成独立的法律体系。76 法国1804年民法典的渊源有:①罗马法,特别是《法学阶梯》;②君主专制时代的国王赦令;③习惯法;④革命时期的许多立法和法制原理,巴黎高等法院的判例;⑤自然法学和启蒙思想家的理论。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特点:①贯彻了资本主义民法原则;②注意维护小私有者的利益;③没有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雇佣关系的规定极为简单;④保留了亲权和夫权;⑤结构严谨明确流畅。意义:该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和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的经济基础,对其他许多国家的民法具有深远的影响。
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①私人财产所有无限制原则;②契约自由原则;③过失责任原则;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1804年法国民法典对于世界民法的价值: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用法律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的成果和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的经济基础,对其他许多国家的民法具有深远的影响。19世纪许多国家掀起了编纂法典的热潮,法国民法典使人们目睹了这一法律在统一法国法律和促进法国进步方面的事实,于是都来学习和研究,争相模仿。这部法典的影响遍及欧、亚、美洲许多国家,在世界范围内树立了民法典编纂的模式,并由此开始大陆法系的创建。77 法国1791年刑法典草案:是法国1791年制宪会议提出的一个刑法草案,体现了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取消了维护封建特权的犯罪种类,处刑比过去宽,死刑的适用范围减少,废除了没收财产刑。该法虽未正式施行,但却是一部开创性的法典。巴黎习惯汇编:是16世纪完成的一部官方习惯法汇编,减少了习惯法的分散性,法庭在引用时也不再需要证明,在法国习惯法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近代以后吸收习惯法的主要依据。1810年法国刑法典:是法国拿破仑时期制定的法国六法之一,是第一部具有纯粹形式的资产阶级体系的刑法典,奠定了资产阶级的刑法体系,是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刑法典型。1810年法国刑法典的特点:①贯彻了《***宣言》中宣布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等刑法原则;②刑法典的中心任务在于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③巩固和维护了宗教信仰自由;④规定了流氓罪和乞丐罪;⑤刑罚残酷。
78 授权法:是1933年德国纳粹时期制定的《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它是法西斯专政的根本法,规定把制定法律的权利授予现政府,使希特勒集行政、立法和外交大权于一身,成为独裁者。79 德国卡特尔法的历史变迁:德国早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就已经对卡特尔协定采取某种限制的办法。法西斯统治期间,不仅取消了对卡特尔协定的限制,而且还进一步加强了卡特尔组织的垄断权利。二战以后,联邦德国运用国家权力来维持竞争秩序,限制垄断的发展。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是统一的德意志帝国建立以后制定的,规定国家的结构形式是联邦,皇帝和首相是整个国家制度的重心,议会权力非常有限。宪法的制定巩固了德国的统一,促进了德国经济的发展。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关于皇帝权利的规定:皇帝和首相是整个国家制度的中轴,权力极大,和封建专制相差无几。宪法规定皇帝是国家元首,拥有立法、行政、外交大权,是帝国海陆军大元帅。皇帝任命首相,首相仅对皇帝负责。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特点:①宪法规定的帝国的结构形式虽是联邦,但中央权力极大,各邦地位很不平等,普鲁士在其中据有特殊地位;②规定皇帝、首相是整个国家制度的中轴,权力极大,和封建专制相差无几;③议会是粉饰门面的机构;④建立军事警察制度。
80 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特点:①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在贯彻资本主义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若干变化;②规定了法人制度,关于人员雇佣条文在法典中具有一定地位;③规定有较多的“共同”条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④保存了较多封建残余;⑤法典以讲求精密、科学、严谨著称,但失之艰涩难懂。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的争论: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首先是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的争论,自然法学派认为,制定统一的罗马法条件已经成熟,只有统一法律才能实现民族的统一;历史法学派认为德国当时不具备制定统一民法典的条件,反对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接着就法典是偏重德国固有的法律传统还是罗马法的问题,日耳曼法学派和罗马法学派之间也产生了争论。法学家的意见分歧延缓了法典的制定,同时也使德国民法典具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理论基础。
范文十:中美宪法的比较与区别一、中美宪法背景之比较(一)理论比较早期的美国宪法立法理念受西方学者洛克、孟德斯鸠等分权学说的影响,采用权力分权制衡的原则,以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障民众的利益,其实质是满足资产阶级社会中各利益集团方便控制政府的需要.以满足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诉求。所以美国宪法所蕴涵的政治理念是民主共和、人权与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它指导着美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运行与宪法的实施.是概括性的。我国与美国有所不同。我国的宪法遵循的是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受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影响.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政府是服务于人民的.每个人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服务社会的,这是人性善的假设。所以我国在宪法条款里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二)历史背景美国宪法是独立战争胜利的产物.源于《独立宣言》的签署,崇尚独立自由精神和踟结合作精神,这就决定了美国宪法被深深打上了自由的烙印。“人人平等。天赋人权,约束政府等口号,无一不洋溢着自由之光。”[而我国建国初期的经济基础决定了我国的法治必然要遵循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而我国的第一步社会主义宪法性质的文件为《共同纲领》,它的产生是中国人民长期斗争的结果。所以决定了 它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二、 中美宪法内容之比较(一)宪法的结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正文有七条。修正案有二十七条.它的宪法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主要确立了三权分立、联邦制原则、宪法修正程序、宪法批准程序。条文简单.以分权和全力保障为主题展开。我国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周宪法分为序言部分和正文部分,一共有四章,共计一百零六条,其中四章分别规定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权利义务、国旗国徽和首都。这部宪法的主要原则是人民民主原则.但是由于是在 《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发展来的,所以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二)宪法的使用情况美国宪法只是在1787年的时候将1782年的《联邦宪法》替换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之后就一直没有发生过更改。我国宪法经历过五次修改.分别为1949年、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自建国以来一共有五个不同的宪法版本。(三)宪法的特征美国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民主,在政府权利方面,美国主张的是有限政府.主张分权制: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民主.主张权威政府,主张合一制。美国的宪法文字非常概括,弹性空问很大,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来做出相应的解释来适应小断变化的时代,美国宪法中多为禁止性规定,同时对保障人权方面有相应的规定。(四)宪法的内容规定我国宪法与美国宪法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在具体的规定上.美国宪法的意义和内涵依赖于它的解释。我国宪法的内容规定也在不断地变化.经历了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商品经济。三、宪法的特殊问题之比较1.宪法的人身自由保障权利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案证实保障人身自由权利是美国宪法的出发点。将人身自由作为头等重要的事情来予以保护。我国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集中在宪法的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中,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则,缺少如美国所具有的保障人身自由所需要的正当程序。2.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美国宪法从最初的只具有程序性的含义发展为兼顾实质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的正当程序。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程序性的正当程序的含义是任何其利益受到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她并且获得庭审的权利。”我国的法律传统文化有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3.宪法的妇女权利问题美国宪法总体上结合美国的资本主义国家性质.制宪的历史背景和崇尚天赋人权的思想来看,美国宪法中对女性权力的保障还是相对较少的。我国的宪法在制定之初就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明确规定了妇女在各个方面都有和男子平等的权利.4.宪法的解释和权利救济在宪法解释和权利救济方面,美国司法机构也可以通过判例对宪法进行实质上的修正。四、 中美两国宪法监督模式的实效对比1.监督主体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州法院均有权对联邦或本州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审查权由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行使。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只能是我国的立法机关。我国的权力机关监督模式的优点在于监督主体具有最高权威性,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符合我国国情。弊端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是专职从事宪法监督的机构,全国人大要行使宪法赋予的十五项职权,其常委会的职权也多达二十一项,实行宪法监督力不从心。2.监督方式美国法院所审查的是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或行政命令,在美国“被宣布违宪的法律通过遵循先例这一判例法的原则失去效力,作为联邦制国家,州法院、联邦法院都不再适用该法”。这种模式具有消极被动性、间接附带性及单一的事后惩治性。我国现行宪法监督采取事前审和事后审结合、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结合的方式,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局限于对法律、法规等抽象行为的合宪性进行监督,却忽视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全体公民等具体行为的合宪性进行监督,也忽视了对国家机关之间权限争端的监督。3.监督程序在程序上,美国违宪审查的提请主体没有限制,任何当事人都可以在初审或上诉审的具体案件中就某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问题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审查其合宪性,其可操作性非常强。我国宪法没有规定谁可以提出违宪审查,什么情况下,什么期限内,通过什么形式向什么机构提出,审查机构通过什么方式作出审查的决定,公民如何得到宪法救济,程序的缺失,使得宪法监督工作无法正常有效的运转,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力。4、公民的权利救济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在遭受侵犯以后,可以提起宪法控诉,从而得到有效、及时的救济。我国不存在宪法控诉,宪法被排除在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的范围之外。由于我国宪法规范的原则性、纲领性,宪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加上普通法律的部门性和立法者及立法技术的局限性,普通法律不能对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全部做出具体规定,总有遗漏,这被遗漏的部分就不可能得到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保护,造成了有权利无救济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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