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出保罗沃克因车祸去世世了,他没有老婆孩子,请问广大网友,赔偿金我们兄弟姐妹怎么分摊?

弟弟车祸死亡,有继父,但生活一直有我照顾,村里为我出了一份证明我一直在照顾弟弟,问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弟弟车祸死亡,有继父,但生活一直有我照顾,村里为我出了一份证明我一直在照顾弟弟,问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你也可以分到一部分.
村里给我开的证明有效吗
你的情况看法官是如活处理.村的证明有效.
我哥哥也在几年前死亡,现在就我,还有亲侄女
如果判决可能对你不利,但调解时法官会动员你继父让步.总之,虽然你不是法定,也能得到一些补偿
这就不好办了,死亡赔偿金做为遗产的一种,继承顺序是按第一继承人以后再由第二继承人来继承 第一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从你的描述中看,继父为第一继承人,所以,有第一继承人的第二继承人无继承权。如果是有弟媳的,你的弟媳与继父分摊财产,即各半。 所以,从法律上讲,在这种情况下,你无权继承。
弟弟无妻子儿女,只有我与和一个侄女,再无他人
那侄女儿是谁的孩子?
我哥哥的孩子,但哥哥早就不在了就一人抚养
弟姐妹与侄子侄女儿以及外甥、外甥女儿是第三继承人了,如果第二继承人仍没有的,由第三继承人继承
从你说的情况看,你无,除非继父。在法律上依然是父母,即第一继承人。你弟弟多大,你母亲也去世了?还有,继父与你母亲结婚时,你们分别多大?这也关系到一些继承问题
母亲8年前死亡,死后弟弟生活一直有我照顾,我和弟弟去家时弟弟13岁我16岁
从这种情况看,你没有!因为,你与弟弟在当时继父与你母亲结婚时,你无法证明继父对你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在法律上,对于的继承与对继父母的上,可以根据继父母是否对其继子女尽过抚养义务和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尽有赡养义务而改变遗产的继承。
因为,当时你还未成年,也无法说明你对弟弟的而继父对你弟弟没有尽抚养义务。因为,当时的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即抚养与赡养义务均由你的继父与你母亲来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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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因海上事故意外死亡,得68万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现有我父亲58岁,我妈56岁,都没有固定收入,我哥的孩子1岁,我嫂子。
我舅舅在前些天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死亡,死亡年龄42岁。舅妈因此得到一笔死亡赔偿金。舅舅有一个16岁的儿子,两个姐姐一个哥哥,但父母都已去世,另外我舅妈有点精神上问题。现在我舅妈、还有她那边的直属亲戚包括舅妈的弟弟、父母等拿着我舅舅办丧事的礼金和这笔死亡赔偿金,不希望也不让我舅舅这边的人亲人插手。他们到底想如何分配这笔钱我们无从得知。现在我想问两个问题:1、如果要分配这笔死亡赔偿金,我舅妈和我舅舅的儿子该如何分配?2、像上述说的情况,我舅妈那边的亲人这...
2010年某男发生意外事故身亡,死者已无父母,没有亲身子女,与现在配偶一起生活21年,无结婚证,其配偶带过来3个子女,公司已经做出赔偿,请问这笔赔偿金怎么分配,死者的兄弟姐妹能分多少?(死者已无父母,没有亲身子女,兄弟姐妹是他最亲的人)
死者有妻子、14岁女儿、4岁儿子及瘫痪在床79岁老父亲
同一起车祸中,父母、哥哥死亡,妹妹、嫂子、一岁侄女、姥姥姥爷应该如何分配赔偿金呀,与继承法有关系么,谢谢回答
我阿姨和姨夫是再婚家庭,阿姨与前夫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家,姨夫与前妻有一子已成家,姨夫父母已经去世,姨夫今年年初在交通事故中生亡,请问赔偿款应如何分配。主要是我阿姨和姨夫的儿子二人如何分配合理。 现在双方协商赔偿金由妻子和儿子分配,请人二者应该按什么比例分配呢。
死亡赔偿金
起因:老公在因工伤意外逝世,工厂赔偿与我50万元,按照国家规定,我需要给多少钱给他的父亲?这50万已经用了一部分,包括了在安葬费,请的律师费,等开支,开支费用全是安葬方面的,现有38万元。现对方的父亲要求我拿10万出来,还向法院申请将我的帐户冻结,目前我还有与逝世丈夫共同生的3岁小孩,如给他的父亲10万,那我们俩以后的日子,和将来小孩的抚养,教育等支出,我和他父亲商量给他4万元,他不同意,现在已经将我告上法庭,各位律师我应该怎么做?
死亡赔偿金
起因:老公在因工商意外逝世,工厂赔偿与我50万元,按照国家规定,我需要给多少钱给他的父亲?这50万已经用了一部分,包括了安葬费,请的律师费,等开支,开支费用全是安葬方面的,现有38万元。现对方的父亲要求我拿10万出来,还向法院申请将我的帐户冻结,目前我还有与逝世丈夫共同生的3岁小孩,如给他的父亲10万,那我们俩以后的日子,和将来小孩的抚养,教育等支出,我和他父亲商量给他4万元,他不同意,现在已经将我告上法庭,各位律师我应该怎么做?
2010年8月发生的医疗事故,我父亲死亡在手术台上,能否按侵权法进行索赔?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家人出了交通事故死亡,死者是一名33岁女性,有一个8岁的女儿,父母健在,都不满六十周岁,法院判赔五十万赔偿金,没有她的父母的,但是现在她的父母提出要二十万,法院传票下来了,12月6号开庭。这官司能赢吗? 当时法院判赔的标准是里面没有她亲生父母的钱,因为他们都不到六十周岁。
父母骑摩托车走亲戚,回家出车祸,母亲当场死亡,父亲没事,肇事者赔偿14万多,父亲和我
还有我两个哥哥,我兄弟三个,该如何分配呢,还是父亲全拿,还有父亲63岁 , 找了个老伴到那边做上门女婿去了,说钱全是他的,也登记了,不是一个县的,户口也迁走了,钱快下来了,我们兄弟三个该怎么办,希望各大律师给出个主意,24岁妹子一枚,想结婚了。。一直找不到合适的人,最近出现一位意中人,已经结过婚的,可是去年老婆出车祸去世了,留下他跟四岁的女儿。我们是一个村的。。彼此感觉都不错。。可是我一直没有勇气去接受。害怕家里,害怕别人说。。。糗百力量大,。我要不要嫁给他啊。。心里确实也想给那个小丫头一个完整的家。附我们三个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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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祝福祝福祝福祝福祝福祝福祝福
挺好的,加油!
想要自己的幸福就不要怕别人怎么舆论,外人对你只会有二种结果,羡慕嫉妒恨,冷嘲热讽骂!
如果能得到外人的祝福最好,切记,不要做了决定然后以后后悔!
你两的嘴合适
加油,爱就是要说出来
不是哥给你泼冷水啊,你以后的日子还长着呢。慎重啊后妈不是你想当就能当的。多考虑下自己的父母。人不能活的太自私。
挺好的啊。。。祝福!
楼主,东莞走出去的
这妞妞怪像她爹了
脸好白啊!
想好了再嫁,
不是有句很经典的话么?你以后流的眼泪都是你现在脑子进的水!
脸和脖子的颜色看着真醉了
不是说只要998就能带你走了么
绝对不行,好白菜不能被猪拱~~楼下怎么看
29块,不能再多了
不是你撞死的吧
我还想嫁二婚的呢
你不介意就行,不要太介意别人的看法,为自己活着,而不是为别人。
爱就勇敢去追求,不要等错过了再来后悔,支持你楼主!
你会后悔的,慎重啊妹子
要嫁就得走出农村,进城居住
爱就大声说出来~到人家结婚了你后悔就来不及了
坚强不要二婚,到时候变二货
祝福,一定可以幸福
日子你自己过,关人家什么事,嘴欠的人不管好坏都会三八的,何必介意
妹子 我想问一下你没有见过男人吗
我也想结婚请联系我
多考虑考虑 毕竟以后的日子还长,,
看你的样子也是个有故事的人
我怎么看你不像个好东西呢
看着都不靠谱啊
就为了那么点赔偿金,你也太没出息了
白瞎你这人了
以决定了,还说什么
我感觉你这长相可以找到很多男孩可能你眼光高
一个村的话,不支持
河南的力挺你
你他妈有病,啊
以后不要选颜色那么白的粉底了,不适合你
祝福,幸福要努力争取
喜欢就勇敢的在一起吧,不要在乎别人说什么
脸和脖子咋两个色呢
妹纸不厚道呀,只p自己
楼主要慎重,河南人民郑重示警
听下过来人怎么说
跟着感觉走
爱就大胆的去吧,只要自己不后悔,觉得值得,能感受到幸福就好了。。。
该出手时就出手,别让幸福再溜走!
楼主脸那么白,脖子那么黄
挺有夫妻相的,
在一起,在一起,在一起
勇敢点,感觉好就在一起
摩擦摩擦,在这光滑的地上摩擦,似魔鬼的步伐,似魔鬼的步伐
好男人有的是
眼睛敢P的再厉害点吗
不喜欢打耳洞的男人!
15楼精辟,姑娘现实点吧,你父母没害你,生活不像你想象的简单
老婆才死一年就勾上你。这男人不是什么好东西
妹子嫁给我,别嫁他
看着都不像好人
女儿还好~而且也没前妻的问题~
爱就勇敢大声说出来。
明显的客气像
喜欢就在一起吧,
挺有夫妻相的
想好点吧!农村的妇女嘴巴都很大!小心你父母承受不了舆论的压力啊!
你是没人要了麽
还是怎么的
一个村的还真不好说,人言可畏呀~~如果对方人很好的,那就努力下吧
楼主脸跟脖子都不是一个色了!
你是早就对他有意思吧
13楼,身上好黑啊
只要你觉得幸福就好,
做自己的决定…相信自己
LZ脖子和脸两个颜色啊,那里买的BB霜?这是商业广告植入?
多为父母想想。。。他们要承受多大的压力,不能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父母的痛苦之上吧,再说也不一定会幸福,生活是现实的,舆论的压力你想过吗?
就你这么傻逼,那男的草够了就扔鸡场里了,然后你就又能被别人轮流草了
小宝贝长的蛮乖的。
孩子有点像你~怕别人说那你就去和说的那些人过世界咯
不要,你这么漂亮
已经睡过了还说这么多废话,真他妈虚伪
真心祝福你,我和你情况一样,虽然家里一直反对但是我们还在偷偷联系,不知道该怎么办
粉底换了吧!
去吧,支持你
哥在此只能说一句,豺狼配虎豹
赞………………
首先你必须确定你是爱那个男的还是可怜他女儿。
花别人的钱打别人的孩子。
姑凉,你的照片是用来吓人的吗?惨白惨白的,
自己喜欢管别人说什么?
我刚好点的520赞啊!呵呵,祝福你们!
好白菜都叫猪供了
天黑就开灯,思念就联系,喜欢就在一起。
不错喜欢就好但是想要自己幸福就是以后对他女儿一定很好否则他会处处想着他女儿,
你还年轻,别冲动,后妈不好当。以后后悔就晚了
在一起后给我们发结婚照
有夫妻相,祝幸福
好比啊,还是找个好屌吧
那就是克妻命!醒醒吧!年轻漂亮去当后妈!傻瓜!
这男人赶紧不错。楼主要勇敢点哦
你们踏马本来就是一家,那小孩眉毛出卖了你,对此只想说qnmlgb
美图秀秀果然强大!
这男得一看不象好人
这个可以有
看你敢不敢
勇敢去吧!做了可能会后悔,不做现在就后悔,肯定!
爱就勇往直前
家过去别给孩子喝3鹿就行
不错 不要看别人的眼光做好自己 好好爱那个孩子
是真爱就在一起吧
喜欢就在一起,别人说又怎样?一辈子的幸福,就因几句闲话而放弃?
那男的老婆出车祸是这男的雇人撞的
加油! 我只想说如果真的在一起了
一定要对孩子好点
男的是个娘炮。
嫁给他嫁给他!支持你呀
想一想你能不能养好那个孩子
你在意的太多了吧??喜欢就大胆说出来!!!!加油
粉底擦多了…
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不过,你真的想好了,后妈不好当,我嫁的老公就没妈,家里就爸和兄弟,结婚后,有了两个孩子,又当妈又当嫂子,生活不容易啊,心酸只有自己知道,慎重
别听他们的,他们都是小屁孩,认清自己,看那个男的是不是真的配得上你!
挺有夫妻相的,幸福是自己争取的
后妈不好当,但决定当了就一定要当个好后妈。
照你说的,你是个好女人
勇敢的走自己的路。
就你那逼样嫁她算捡着了,还在这得瑟!
有能力和决心当好后妈就去吧!幸福了爸妈会支持的!好好经营!
后妈难当啊
我是520,果断嫁给她吧。
嫁他不如嫁我
我和你是一样的问题。家里死活不同意
脸挺白和脖子不一样
脸跟脖子的颜色差好多…
这个都发嗅百来问 证明你不够爱他!
对你好就行了人,别管别人怎么看
我总觉得楼主长得好别扭
妹子化妆吓哭了
鞋合不合适只有自己知道,,,
后妈不是好当的,想好了再决定。
嫁给他吧!先考察考察他!只要他对你好就嫁给他呗!
可以吧!表白吧
你俩不是一个档次的…
要是结婚了好好对孩子
狗日的 你是二婚吧
被他艹过了没
楼猪这么漂亮,,,还嫁不出去呀,,
你是逼痒了
你傻啊,你确定嫁过了这男的还对你这么好,男人真的没什么好东西!
草别人说怎么了?
右耳打耳钉,不是GAY么
孩子别傻了。
真感觉那些说加油 勇敢的真不负责任
好有夫妻相的说
请问肇事司机逮住了么?赔了多钱?你们结婚后会怎样利用这笔钱?会不会旅游度蜜月?度蜜月带不带这个孩子???
你和他闺女长的真像
只是想提醒你。以后路不好走。会很辛苦!
这家伙一看就克妻,不怕死勇敢上吧!
不好。。带耳钉的男人你确定要嫁??三思而后行!!我不是喷子
人不错就可以的。
勇敢点,说出来爸妈会理解的
日子是自己过的,只要你们以后过的漂亮,人家只会羡慕!
对别人小孩真能做到视如己出就去吧 祝福
选择幸福的权力在于你自己!
有爱就上吧。
了解好了就勇敢点
他对你要是真心好的话就嫁
要是虚心假意的就不要嫁了
后妈,不那么容易
貌似看着有夫妻相
等以后你们走了自己的孩子,一切都会变的跟混乱...三思...
美女,你脸上抹的面粉没有一斤也得有半斤吧????
加油吧美女,你们很般配的
祝福你.爱要勇敢
反正你们早就在一起了!
我开始怀疑他老婆的死因
我是男的,说个媳妇带个小女孩,反正才半年,我都觉得这后爸不好当……自己的事自己考虑好,别人只能给你个意见,结婚以后后悔了诉苦的地方都木有啊……
男的人中长,生殖能力强。你们有希望得二胎孩子,别冷落了小丫头就好。
感觉女人眼珠子要掉下来一样,害怕
看脖子跟脸,我也是醉了
后妈难当,而且你家里肯定不会同意的
楼主照片p的太严重,眼珠子都要出来了。鼻孔太大,其实我觉得吧,这个得自己决定,干嘛发这上面来,脑子给驴蹬了把你
相信自己努力争取
现在流行二锅头了
估计楼主是被艹爽了
扯那些没用的干什么
村里那些事爷们见多了
女的好吓人
不用说,你们俩已经睡过,不要问我怎么知道
不好,跟我
后娘不好当,自古至今都没变
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鸡
嫁了就可惜了
呃呃呃,这么漂亮的美眉,对你不好,你找我啊!祝福。
后妈 不好当
自己的幸福自己把握,不要考虑这么多.
不是你想的那么容易的!三思…
男的戴耳环,不适合结婚
挺有夫妻相的
如果你是处女就可以在乎有没结过婚!如果你不是处!那抱歉你没什么资格去犹豫。
楼主婚后小心车车车
这男的长的一脸逼样
幸福是自己的,喜欢就努力吧
后妈不是好当的,我就是啊,我喜欢的人也是二婚,可是说实话,我不是很喜欢他儿子,虽然说爱屋及乌,但是心里还是有点别扭的,在一起以后你就知道了。我现在带他儿子出来,人家都问你都有这么大儿子啦?我妈说我还小,还没过门就有人叫妈了,搞得跟没 人要了似的。
离婚的男人最会忽悠小女孩
看别人说干啥?你接下来的几十年又不是跟别人过!
男的嘴唇发紫 最好百度一下
孩子他爹很杀马特
上次发的只需998妹子永久带回家,那张照片好看点
无所谓的,俩人好就行
这丫脸上涂了多少粉啊,僵尸一样
你男票是导游?
你配不上他
想就去做,不要疯后悔了那天,加油!
这表子是东莞回去的吧?
这状化的够胆,
老婆才去世一年就来和你甜言蜜语,你不觉得这男人有点太短情了么!两家距离这么近闲话会很多哦,你好好考虑考虑~
有你后悔的一天o
加油加油,看好你
都被人家艹了还不嫁啊,不然又一个喜当爹的
支持,,加油,祝福你
路过,不表示任何看法和意见!
先搞清楚是爱还是同情,再做决定
自己喜欢的,何必在乎别人说?
他是在按摩中心认识你的吧,楼下你看呢?
仔细想吧,看看组织里得兄弟姐妹得算好。作出决定别后悔。
祝福祝福.希望楼猪做个好好后妈零售成人用品 非诚勿扰
脑壳给门夹了吧?
楼主脸和脖子…………
加油,支持你
妹子好漂亮啊!我支持你!别人说只是暂时的!以后你们过得好了别人还会羡慕你们!
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
后妈。。。。
在一起,在一起。
你是从东莞回来了吧
目测是带面膜忘摘了?
你好像就是她妈吧,这么像
会有跟好的
估计家人也不会同意的
不支持,坚决不支持..!除非他很有才华..!不然将来会后悔!
做自己该做的事直要开心就好
男方的是个女儿,这是优势,你懂得。你们可以再生一个!加油
如果真能对小孩好,那就嫁了吧
别说,咱们好像在东莞见过
别吓着孩子
自己村的爽啊
看你面色~他前妻就付在你身上
这娃好像黄贯中
若是真的那我替小女孩和她的爸爸谢谢你
这个是不支持的,
走自己的路…
这必须支持,真爱无价,给赞了
这样他会对你更好
我觉得你已经被他上过了
不能一时冲动,美女。结婚那是一辈子的事!得问问自己能不能真正接受那个可爱的小女孩,还要考虑家人各方面的感受。否则不能勉强!
人这辈子挺短,找个合适的很重要,再坚固的感情也经不起柴米油盐酱醋茶,还是算了吧
我只想问,你的眼睛真的美图了吗?
加油↖(^ω^)↗!有夫妻相
好女孩,愿你幸福一生
不支持~以后过日子你就知道了
打耳钉的男人…
大胆追求自己的爱
林正英要活着可以找你合作
嗯嗯,计划不错,有不少的赔款
原来你喜欢这种痞痞的
亲,你的脸和脖子不是一个颜色哦…
脸上的粉刮下来有二两吧!
不要啊,这样又少了一位单身美女了,建我们怎么办
不是处就嫁了吧
有小孩,你也敢嫁啊!
幸福是自己的,别人爱怎么说就让他们说去吧,加油,祝你幸福!
敢爱才是王道
后妈难当啊,慢慢体会吧。
一看你两鼻子就有夫妻相。
爱就说出来,别等老了后悔。
他老婆不会是他杀的吧
喜欢就去做怕是没用的
等你以后有了孩子
隔壁老王的吧?
想被拱了?
后妈不好当,而且女儿跟她,你考虑过以后自己生孩子吗?两情相悦当然难得,但是婚姻不像你想的那么容易。特别还有一个孩子。我觉得如果他真的很好,你们又是同村,你的家人的意见应该更靠谱。
小姑娘的眼睛和你互补啊
该嫁就嫁了吧!
二婚男人是个宝,珍惜,
这女的长得有点像蔡少芬。
看到打耳钉的男人我就呵呵了,超不爽,感觉很装比
满满的都是正能量 善良美女 祝福
努力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拿出你的勇气来!加油,我们大力支持你。只为了---爱
车祸是有预谋的
有夫妻相的
你嫁了你就是傻逼,老了你就知道了
有爱、正当,不怕人说。
感觉对了就在一起,不过后妈不好当
此男是不是姓石,老家贵州?
要不你嫁我?
不嫁就不嫁
看爱的深不深,可不可以承受
后妈有点难当,不要一时冲动,应该三思,这可是一辈的事,
自己选择的路自己走!
你就是哪个三儿,还咒人家老婆
赶紧穿个高点的衣服吧,脸跟脖子的颜色都不一样
只要感情好,别的都不是问题
现在还有那么多单身爷们,你偏要找有老婆的,
你这样的会遭到社会谴责
爱他就要接受他的一切
我和你情侣差不多,私聊
自己的事情为什么要问别人?
我只想说后妈不好当!
你不上我可上了啊
这必须得嫁
找不到男人了吗,不知道当后妈的没一句好话吗
有夫妻相,嫁了吧
后妈不好当
我觉得你不是那种能安分过日子的。不是说你不好,而是感觉你的条件无法适应这种平淡又是后妈的日子,就算接受他们父女也是一时冲动。冷静下了后悔就害了人家
给你哭脸,不要接受!天下男人多了去了,为什么要委屈自己?你缺男人还是自己二婚?结了事就多了,而且会后悔一辈子的。
你是最美的,祝福你们
好好疼小姑娘
想当后妈就得一碗水端平,你将来也得有孩子
后妈不好当啊
你真有母爱
想给那个丫头一个完整的家 多么伟大的一句话
有夫妻相我觉得行,能征求家里同意就完美了
妹子记得下次化妆把脖子也画一下吧
在农村这确实是个问题
男方好帅的说
自己感觉好就OK,日子是过给自己的,又不是过给别人看的!!
想当后妈的节奏!
第三者插足 照片位置
下面的是他去世前妻的遗像吗?
我也有相同的烦恼,一直不知道怎么办
这孩子要遭罪了!不信走着瞧!
建议不要。后娘不好当。前车之鉴
觉得你俩性格什么应该蛮合适的,在一起
是你过日子还是你身边的人帮你过日子?
后妈真的不好当,那么年轻,何必呢
这脸,,,抹了几斤呀
我日!怎么把你自己p的这么好看?明显装逼!
毕竟是后妈!
我表示你跟我前女友很像
我同意8L说的
当后妈风险挺大,不管说你不好管也说你不好,孩子对你也有隔阂
这个男的看此人的面相绝对是个克妻的人
他老婆去世了孩子挺可怜的爱他就嫁他吧
他老婆死的蹊跷,冤魂不散会找你们的
我艹,我比他好太多了吧~
嫁给我吧?
加油↖(^ω^)↗
这脖子跟脸的颜色太吓人了,喜欢就大胆去努力吧。
如果他真爱你,知道疼你。就嫁吧!
他丑,没事,你瞎!
那就嫁了吧
祝福你们!这不算什么!知道你是善良的人!好好对待孩子就行了!
妹子都去找大叔了!
图片左下角的字母什么意思?哈哈
幸福是争取回来的
想好再嫁,这一步是一辈子的!
不管怎样,走过,才知道鞋子磨不磨脚,大了小了不要听别人乱说。如果真爱,请善待孩子。
lz'脸明显美图过,还有就是出车祸死的能赔点钱,不会是想,,,,,,,,,
你不是小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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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二维码,用手机看糗百工伤死亡赔偿与赔偿金分割纠纷案处理建议
(一)工伤死亡赔偿金的构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工伤死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丧葬补助金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统筹地区是指直辖市和设区的市)。
(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地方法规会根据当地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当地的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二 工伤死亡赔偿金的分割
工伤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是指工伤死亡职工的亲属通过与工伤死亡职工单位协商取得工伤死亡赔偿金后,工伤死亡职工的亲属之间对工伤死亡赔偿金进行分配。
工伤死亡赔偿金在工伤死亡职工的亲属间该如何分配?我们应先厘清工伤死亡赔偿金的各构成部分的性质,才能确定其分配原则。
(一)工伤死亡赔偿金各部分的性质
丧葬补助金用于工伤死亡职工的丧葬支出,所以丧葬补助金无须在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之间分配。
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是按月发给工伤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亲属的生活补助金,所以,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也不存在分配的问题,但由于是工伤死亡职工单位与工伤死亡职工协商赔偿的结果,所以一次性给予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以后不再要求,所以,对供养亲属抚恤金需要按规定计算出各自的份额,由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领取有明确的条件,所以,也不难确定各个供养亲属的抚恤金。
关键是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性质的确定,有人认为工伤死亡补助金是对工伤死亡职工不死应得收入给予补偿,具有财产性质,可按继承法规定由继承人继承。但这种看法经不起推敲,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的赔偿标准是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这种看法,假设没有本次工伤事故,岂不是所有的工伤死亡职工只能再活4-5年?因此,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不具有遗产的性质。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按月支付给工伤死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金,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则是一次性支付给工伤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补助金。因此,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仅仅是对工伤死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的物质补偿,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对工伤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更是对其失去亲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因此,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毕竟丧失亲人对于近亲属来说,在精神上的痛苦都是一样的。
(二)工伤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在工伤死亡赔偿金规定笼统,又未指明享受对象时,容易出现工伤死亡赔偿金分配争议。鉴于丧葬费是用于工伤死亡职工的丧葬,并且数额固定,所以,在分配工伤死亡赔偿金之前应先将丧葬费剔除。然后,再算出各个供养亲属应得的抚恤金,对于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则参照法定继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
在工伤死亡赔偿金高于或低于实际应得工伤死亡赔偿金的情形下,应先扣除丧葬费,然后按照依法计算的抚恤金和工伤死亡补助金的比例,来分割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工伤死亡补助金。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起实施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可以得出,抚恤金一般情形下不属于遗产的性质,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三是领取抚恤金的人如果具备了独立的生活能力或被他人供养时就应停止享受抚恤金的待遇。归纳起来就是说,抚恤金只是给生前紧紧依靠死者的直系亲属的一种精神和经济上的抚慰。
是职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性质。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对抚恤金如何分割法律无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
应引用民法基本原则之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任何法律关系都具有稳定性、强制性和滞后性。所谓滞后性是说法律总是会落后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民法也具有这些特点。民法中不可能对各种民事关系都一一做出规定。这就决定了民法对民事关系的调整必定有不足或漏洞。客观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要求民法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在这些场合,就要靠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评价当事人行为的标准,规定有关基本原则的法律条文完全可以作为下判的法律依据。当然基本原则是在穷尽一般法律规则不能做出判断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本案中即能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采用“公序良俗”的概念,但按照《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功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按照许多学者的理解,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就相当于国外民法中的公序良俗的概念。
对于受害人的成年子女,在受害人死亡前,已经成家且单独生活,因死亡赔偿金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性质,无论是成年子女,还是未成年子女,其亲人的突然去世,在精神上肯定是非常痛苦的,应当进行抚慰,但总的分割比例不能超过《继承法》的规定。如果其成年子女,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而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一方无工作、无收入,其子女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最多不能超过死亡赔偿金的10-15%;如果成年子女,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而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一定的收入,其子女可以在死亡赔偿金的20-30%范围内分割。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是用以优抚和救济死者亲属,特别是用以优抚、救助那些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相当于生活费的性质
抚恤金如何分割,法律无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
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不能一概而论。在伤残职工死亡后,已经发放而未用完部分以及应当发放的部分,属于伤残职工的遗产,可以继承。职工因工死亡,按照一定标准发放给受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一定的抚恤金,直至供养人成年或者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这部分是直系亲属的财产,不属于遗产。
关于丧葬费的问题。国家发放丧葬费的目的,是用以填补殡葬花销的不足,解决其亲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丧葬费的发放应本着谁支付谁所有的原则予以处理。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应按照与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人。
一、工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案由的确定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劳动者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所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的总和。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根据赔偿款的性质,确定案由。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是整个案件中最基本的要素,最能反映一个案件的本质特征,是实体法发挥作用的关键。据调查,有的审判人员以抚恤金分割纠纷立案并结案,有的以财产所有权纠纷或财产权属纠纷立案并结案。笔者认为上述案由定性不准确,不能概括全案性质。
探讨工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不能离开《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是目前处理工伤事故主要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根据该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应享有的经济补偿是: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赔偿义务人的赔偿数额(本文所称的工伤死亡赔偿金)实际上包含了上述三项内容。若以抚恤金分割纠纷立案并以此进行实体处理,把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也当成了抚恤金,缩小了享受对象的范围,必然导致处理结果的错误。
财产所有权纠纷以及财产权属纠纷的性质,按《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权属纠纷是指因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二者均具有物权的性质。以财产所有权纠纷或财产权属纠纷为案由立案并结案,确实有些勉强,未能区分抚恤金与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的性质,是谁的财产,分割谁的财产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事案由中找不到相关或类似的案由,因此只能根据案件的事实、法律关系、争议焦点等要素来确定案由。这类案件,是因工伤死亡而产生的赔偿,而该赔偿款的内容包括丧葬费、抚恤金、工伤死亡补助金,故案由以“工伤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较为妥当。
二、工伤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工伤死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是用于安葬死者实际开支的费用,一般不会产生分歧。死者亲属往往因赔偿金总额除去丧葬费后余下的部分产生争议,不区分下余款项的性质,仅以抚恤金分割结案,法理上行不通,势必导致错判。
审判实践中,对于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大多以抚恤金或精神抚慰金论处,这种理解也是不恰当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支付给死者生前为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享受对象是特定的。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抚恤金就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不是精神抚慰金,《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实际上,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是对死者余生可能创造的财富的补偿,根本不是精神抚慰金。应当理解为死者的遗产,这种理解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相符。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应由死者的继承人按《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较为适宜。
三、工伤死亡赔偿金分配的几种情形
一是实际赔偿款总额大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数额的分配。应为实际赔偿款总额减去丧葬费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抚恤金(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计算所得数额)和法定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计算所得数额)后的余额,再按法定抚恤金和法定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各自在二者之和中所占的比例对余额进行分摊,分别计算出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的总和。抚恤金给付对象是特定的,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则按《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由死者的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
二是实际赔偿款总额等于或小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数额的分配,则按上述计算原理直接分配或递减。
现就第一种情形举例说明:甲在一企业因工死亡,企业赔偿了20万元,甲有父、母(均70岁且无劳动能力)、妻子(45岁,在业)、一女(22岁,在业)、一子(20岁,在业)。甲本人月工资1000元,该企业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00元。丧葬费用开支3万元(无争议),余下17万元如何分割?
这17万元包含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享受抚恤金的人员只能是甲的父、母,共应分得抚恤金7.2万元(1000元&30%&12个月&10年&2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工伤死亡补助金为6万元(60个月&1000元)。两项合计13.2万元。
下余3.8万元仍具有抚恤金和工伤死亡补助金的双重性质,应按抚恤金7.2万元与工伤死亡补助金6万元各自在两项之和13.2万元中所占的比例分摊,抚恤金占55%,工伤死亡补助金占45%,。那么甲的父母实际可共同分得抚恤金9.29万元(7.2+3.8&55%),甲的工伤死亡补助金为7.71万元(6+3.8&45%)。甲的工伤死亡补助金7.71万元应依据《继承法》由其父、母、妻子、女儿、儿子五人继承。
工伤死亡赔偿金怎么分割”总是跟两个不幸有关:一是失去亲人之不幸,一是亲人不睦之不幸,所以个人更情愿没有这个话题,但实际中却不乏这方面的案例,通常都是某人工伤死亡,留下老婆孩子及年迈的父母,单位赔些钱给家属,拿到赔偿款后不久,家属(工伤死亡者父母与儿媳)之间再赔偿款如何分割起争议。本文拟对工伤死亡赔偿金分割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减少这方面的纷争。
(一)对工伤死亡职工单位
在工伤死亡职工单位与工伤死亡职工亲属协商解决工伤死亡赔偿时,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细化工伤死亡赔偿金,并指明享受对象。这样工伤死亡赔偿解决后,能一定程度上避免工伤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又就工伤死亡赔偿金分割再起纷争。
(二)对工伤死亡职工直系亲属
1、在与工伤死亡职工单位协商解决时,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细化赔偿金,并指明享受对象。
2、在赔偿金额未作细化、并未指明享受对象时,近亲属之间应尽量协商解决,以免伤了和气。
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的有关规定
1、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包括:
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可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
第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第三、工伤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第四、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第五、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第六、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第七、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职工本人工资的40%;
其他亲属: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职工本人工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方式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因工死亡供养亲属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即:
第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就业或参军的;
第三、工伤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第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第五、死亡的。
附二:职工是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主体。从范围上说,包括劳动法律规定的所有劳动者。就同一用人单位而论,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在计算方法上,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人工资是计算工伤职工享受某些工伤保险待遇大小的依据,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都是以本人工资的数额作为基准加以计算的。但是,对于另外一些工伤保险待遇,其计算基准为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如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等。因此,对于不同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其计算基准都是不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把握。
工伤死亡赔偿金带有抚恤性质。在具体操作时,一般都是赔偿一个总数,而由当事人自行分配。王建平指出,死亡赔偿金案件,当事人之间最好拟定一个协议,明确说明分配比例,以避免发生纠纷。协商不好上法庭,如果案件有未成年人,法院可以优先考虑未成年人,在分配份额上有所考虑,其次是配偶,最后是父母。同时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父母是否有生活来源、是否有工作等各种因素也应考虑在内。
死者死亡后,主体资格已消失,这笔款是对近亲属丧失亲人的补偿费用,应由近亲属来分配。但近亲属是均分还是酌情分配,认识又不一致。有法官提出,通常情况下,由于死者的父母和子女已经获得部分扶养费等补偿,分配死亡赔偿金时应对没有获得扶养费的配偶倾斜;成华区法院一位法官则认为,应该让死者的父母和子女多分一些,他们生活能力相对较差,更需要这笔钱。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1、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的死亡,其单位支付给死者亲属的款项,是依福利政策或福利待遇的、以精神为主物质为辅的、对未来生活的一些补助。由于是政策福利性的,它本身就不具有赔偿性质,甚至连补偿也谈不上。正所谓当时流行的“人都是国家的”,金钱就不重要了,故一般回避了侵权赔偿。
从实际发放操作来看,从事人事劳资管理部门、社保机构以及他们的从业管理者,均认为抚恤金与工伤死亡补助金的发放的对象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他们习惯认为,抚恤金与工伤死亡补助金死者的亲人都有份,随之产生了一个问题,即这“份”是多少,是均分还是有所区分?由于缺少政策依据,最后多数人接受“遗产假说”的观点,即将此看作为“准遗产”,按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办理来处置分配“抚恤金或工伤死亡补助金”。这样的作法基于两个主要原因:一是,抚恤是国家福利待遇,是国家给死者家属的关爱,是精神安慰而不是赔偿,即不具有民事赔偿的法律特征与属性;二是,减少不必要的纷争,化减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单位领导与管理者的工作难度,“妥善处理”的工作目标成功率也较高。
2、自《民法通则》施行至2003年12月期间,虽然法律对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需要承担民事赔偿作出了文字条款规定,但不论在理论上,一般人们的认识上,还司法实践上,仍依赖在原有福利政策基础上,或称具体民事赔偿计算上不可避免地要以福利待遇标准相比较。形成这样的原因是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这块上长期立法混乱,政策观点为主导所致,同时也是过去的特定历史产物与渐进过程中必须,法学界的知晓侵权行为法的专家,法院系统的专家也不能左右。
由于我国法律长期以来基本不支持精神损害或者精神损失赔偿,至今也没有任何法律明确地直接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精神损失赔偿(除原侵犯肖像权外)。而行政法规、政策规定根本就更不可能涉及到精神损失赔偿的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终于公开承认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与赔偿,同时其又作出了“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从而将“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人为地归入了精神抚慰之列。这样的做法可能有它的合理性方面,同时也暴露做出这种做法的诸多严重问题与隐患,人身损害的赔偿应当体现在财产损失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两个重要方面,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害人支付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也就支付了精神抚慰金,这起码在逻辑上也说不通,人为地将两个赔偿重要部分归为大小包含的一个简式赔偿,问题非常突出。
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采用了“继承丧失说”原则来确定。这点非常重要,可称之为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初步建立的标志。自然人因遭受人身损害而死亡,其权利能力消灭,法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因此,死者不能以权利主体资格主张死亡赔偿。此时的赔偿权利人,实际上是死者的近亲属即间接受害人。对间接受害人而言,其因直接受害人死亡所蒙受的财产损失可以有两种计算方法,其一是以被扶养人丧失生活来源作为计算依据的扶养丧失说;其二是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为计算依据的继承丧失说。依据扶养丧失说,受害人死亡后,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因此失去了生活来源,赔偿义务人对此应予赔偿。因此“继承丧失说”采用表明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的财产损失,而非“精神损害抚慰”。如果它属于精神抚慰,那么又回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之规定上,赔偿权利人只能获得一个财产损失赔偿,而不能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即使提出,按照司法实践习惯做法,法院也给予支持,但其具体金额必然是少得可伶。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前,重庆、四川高级法院行文以完全突破了以往实践的限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四川地区精神抚慰金的上限是5万元;重庆市地区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其次,既然司法解释已清楚地划分收入的财产损失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从逻辑上讲,财产损失赔偿就不是精神抚慰。其次,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假设未死亡可能获得的收入的赔偿,从死亡发生收入就没有了,这对于死者以及其亲属(死者身前直接供养人,包括非亲属的直接供养人)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损失,这一损失是损害行为的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所致,理应赔偿,当然是财产赔偿,而不是补助,更不是精神安慰。
第三、简单比较,财产损失赔偿与人的生命期限有关,而与死者亲属遭受的痛苦无关;精神损失赔偿直接与死者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打击、损害程度相关,而与死者的生命期限无直接关系。即使死者生前没有工作或收入也要赔偿(即法律预设),而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上必须是伤者或死者亲属实际遭受精神损害方可请求赔偿。很显然,死亡赔偿金的对象直接是死者,而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是死者亲属,或者伤者本人以及伤者亲属。
死亡赔偿金应分情形进行处置。
《解释》实际上是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进行了分类,即分为常规赔偿与丧失劳动能力(或全部或部分失去收入)赔偿两大部分,对于后者(死亡赔偿)主要包括丧葬费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四部分。对于造成死亡的赔偿,两部分赔偿都存在。在后者的赔偿项目中,《解释》仍保留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对赔偿的内容进行分解,即仍保留过去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而分解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死亡赔偿金予以赔偿,以与民法通则和现行有关立法相衔接。按照继承丧失说,对死亡受害人近亲属的逸失利益按收入损失计算,即按代表死者生前综合收入水平的年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在计算上被收入损失吸收。因此,收入损失之外不再重复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鉴于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均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为使司法解释与立法保持一致,解释以分解的方法对继承丧失说的收入损失赔偿作了技术处理,即将收入损失分解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两个部分。这样,司法解释通过技术处理,间接地解决死亡赔偿金作为按份承继、非亲属被扶养人与非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法得到救济的问题。因此,对于有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的情形下,被扶养人实际得到了相对的救济,死亡赔偿金就可以按遗产进行处置。如果死者生前就没有直接供养人或扶养人的情形,问题实际不存在。
对于是否可以直接用死亡赔偿金偿还死者生前债务,这应当不是个问题。对于死者生前债务,首先要解决赔偿权利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即必须先认定赔偿权利人是否有偿还死者生前债务的义务,如果有此义务,即使没有得到分文赔偿,此义务依然存在,与死亡赔偿金是否存在、多寡没有直接的关系。如果赔偿权利人有偿还死者生前债务的义务,相比看。但又不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只能提起诉讼来解决,但债权人无权主张赔偿权利人用死亡赔偿金来偿还债务,理由:一是,死亡赔偿金获得与偿还死者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是,至于用什么款项支付,那是执行问题,而不是诉讼中审判的内容,当然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的除外,但以不能损害其他非债务义务人的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的和解协议方有效合法
但令人痛心的是,生活中却一次又一次的发生了这样的悲剧:随着死者的故去,巨款(相对于本地落后的经济状况)的到来,以死者父母为代表、死者兄弟姐妹为后盾的一方和以死者配偶子女为代表、死者配偶亲属(娘家人)为后盾的另一方,为了该赔偿款的归属,彼此各怀心思,互不信任,一时间,双方温馨不回,亲情不再,笼罩在双方上空的只有不信任,只有剑拔弩张,他们有的大打出手,有的对簿公堂。据不完全统计,单就笔者所在法庭,近三年来就受理了近10起这类纠纷,未分得或少分得赔偿款的一方以分割抚恤金为由要求分割这些赔偿款。
但是在具体处理这类纠纷时,一个问题时常困扰着我们,即:这类案件如何确定案由呢?翻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试行)》,也没能找到适合的案由,以致使此类案件案由一直不能统一。
有些审判员认为应定案由为:抚恤金分割纠纷。其理由是:首先,该案由可部分反映本案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实际内容;其次,该案由沿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试行)》、《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的传统,这已是多年的习惯,已被人们接受,且原告起诉一般也会用此案由。
笔者认为:民事案件的案由是民事案件的内容提要,是特定的民事案件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但在此类案件中,分割抚恤金仅仅是原告的一项具体请求,以此作为案由不能完全概括案件本质。在《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劳动企业支付给工伤死亡职工家属的赔偿费是由三部分组成的,它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除了丧葬补助金的支出双方分歧较小外,引发双方诉争的主要原因是抚恤金和工伤死亡补助金的分割问题。
在此,我们姑且暂不深入探究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的性质,但可以肯定的是它绝不同于供养亲属抚恤金,如果仅以抚恤金分割纠纷作为案由,显得定性不准,不能概括此类案件性质,更无法正确处理此类案件。那么,到底如何确定此类案件案由呢?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原告诉请,此类案件应定案由为“工伤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笔者最初非常赞同适用此案由,但通过再次学习《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笔者有了更深的认识,先就本人学习《规定》的感受与大家共同探讨。
1、《规定》中列明案由的识别
在《规定》所列的案由清单中,按照表述案由样文字前所冠数字序号不同,分成三种情形:一是冠以大写数字序号,如“二、撤消权纠纷
”;二是冠以小写阿拉伯数字,如“2.撒销权纠纷”;三是冠以小写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如“(2)撒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为行文方便,以下将上述三种情形分别称为“A类”、“B类”、“C类”),如果将《规定》与刑法罪名规定相类比,把B类、C类分别称为“种案由”、“属案由”的话,则A类可以称为“类案由”。与类罪名一样,类案由的列明只是表明项下种案由、属案由的类别,不能直接适用。
2、案由确定应当遵循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为了便于司法统计,根据具体情况,少数案由列出一些特殊或常见多发的若干项(由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表示),但此种案由并不限于所表明的几项。人民法院在案件中应当直接适用种案由或其中的某一项,如相邻用水纠纷”。对“人民法院在案件中应当直接适用种案由或其中的某一项”如何理解,大多专家认为“规范案由”中的属案由、种案由都不够完全切合时,可以参照适用“规范案由”中其他基本切合的属案由、种案由,只有在没有基本切合的“规范案由”可用时,才可另创设新案由。
《通知》的宗旨就在于尽量规范案由的确定,避免出现五花八门的案由表述,只有这样才能便于司法统计。正如《规定》中开宗明义地写道: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现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因此,确定案由就是要“削足适履”。据此,确定案由应当遵循以下几点规则:
(1)“严格适用规则”。确定案由的第一步骤应当在“规范案由”中检索适用完全切合的属案由;如果不属于某一属案由,再在“规范案由”中检索适用完全切合的种案由。该两种情况必须严格适用“规范案由”。
(2)“参照适用规则”。经检索没有完全切合的属案由、种案由的,可以在“规范案由”中检索适用与诉争法律关系基本切合的种案由,此时不得创设新的案由表述。如基于修理合同主张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案件,可以检索适用修理合同纠纷,而不另创设一个“修理合同质量纠纷”;
(3)“另创案由规则”。经上述检索无法确定的,允许创设新案由。
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工伤死亡赔偿金分割类案件,通过检索,没有完全切合的属案由、种案由,但
“规范案由”中第140“种案由”即“财产所有权纠纷”与诉争法律关系基本切合,可以直接适用,此时不得创设新的案由表述。而“工伤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虽能准确概括诉争法律从关系性质,但该案由不够规范,创设此案由也不符合《通知》规范案由、便于司法统计的精神。
明确了案由后,我们再来探讨在审判实务中应该如何确立分割原则。前文中已经谈到,工伤死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三部分。在实务中诉争双方对丧葬费的支出一般分歧不大,但并非没有分歧,也有一方质疑另一方用于丧葬的支出过高的问题,对此,笔者个人认为,按照我们国家提倡丧事从简的原则,丧葬费的支出应该严格控制在《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丧葬费赔偿标准范围内,即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超出部分不应支持。
对于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的分配原则,我们应该先明确一下这两种费用的性质和用途,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劳动企业按法律规定发给死者家属的一种补偿费用,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抚慰和救济方式,抚恤金发放的对象及性质是特定的即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分配方案,《工伤保险条例》已有原则规定,我们可以直接参照执行,这里有个问题需要注意,《工伤保险条例》没规定具体发放年限,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执行。
而对于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的性质目前我国理论界尚无统一意见,有学者认为系遗产,可按《继承法》相关规定分配。也有学者对此观点大肆批驳,认为绝对不属于遗产,而应属于和死亡补偿金类似的用于对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进行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补偿款。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虽然工伤死亡补助金也是公民死亡时发生的,但与遗产有着本质区别。第一,工伤死亡补助金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发放给工伤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社会保险待遇,其在任何时候均不属于死亡公民个人的财产;其发放义务人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权利人则是工伤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与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并无权利义务关系。第二,《继承法》详细规定了遗产的范围,其中并不包括工伤死亡补助金。第三,任何公民均可以在生前立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如未立遗嘱,死后也可以依照法定继承分配该公民的遗产;而公民在生前无法也不可能处分工伤死亡补助金。如公民立遗嘱将工伤死亡补助金给直系亲属以外的人,将因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而无效。第四,如果确定工伤死亡补助金属于遗产,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权分得该项的一部分,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而且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如按遗产处理工伤死亡补助金,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样做显然和《工伤保险条例》及税法的有关规定相悖。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工伤死亡补助金不属于死者遗产,而系基于其死亡,为保障其家庭及其供养的人能够继续生存和发展,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给付其亲属的补偿。
基于职工的死亡,其直系亲属(近亲属)遭受3个方面的损害:一是受供养(扶养)权利的丧失。二是精神损害,即非财产损害。三是其他物质收入的丧失。在现阶段,作为一种社会保障项目,工伤保险已对工伤死亡职工遗属的生活保障设立专门的保障项目即被供养亲属抚恤金。因此,工伤死亡补助金应主要包括后两部分的内容,即是弥补死者亲属其他物质收入的丧失和精神损害。
其他物质收入的丧失首先应该包括:“受害人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丧失”或“其家庭预期收入的减少”,其请求权人应为受该收入减少不利的人,即对该收入享有获取权和支配权利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说,以死者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作为请求权人并不准确,仍难以确定划分的依据和准则。
实际上,“其家庭预期收入损失”的损失对象是明确的。根据婚姻法等法律规定和原理,夫妻对双方的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处理权,对共同的债务负共同清偿的义务。对死者收入享有获取和支配权利的家庭成员,就是其配偶。死者的父母和子女对该预期的将来的收入,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处分权,也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但在我国实际生活中,我们有尊老爱幼的良好传统,对于已成年子女的就业、婚姻、生活等,多数父母也仍然提供一定的帮助和保障。从这一现实出发,笔者主张,对作为“家庭预期收入损失”
补偿的工伤死亡补助金,其父母、子女仍应享受一定的请求权,即配偶享有主要请求权,父母、子女享有部分请求权。
其次,工伤死亡补助金应包含部分“扶养利益”,本应由工伤死亡职工“扶养”,而因其工伤死亡未能享受“扶养”利益的人员,应享受请求权。,一般情况下,工伤死亡职工配偶如果预期不能获得养老、医疗生活保障,其对工伤死亡补助金应享有“扶养利益”请求权。
此外,因工伤死亡补助金具有一定的精神补偿的性质,对因职工死亡,遭受精神损害的人员得享有该项请求权。考虑到工伤保险规定对直系(供养)亲属的规定,补偿范围可限定为父母、配偶和子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在分配时,其配偶应该占有主要比例,其父母、子女应占有次要比例。
当然,具体评判具有工伤死亡补助金请求权人员的构成,以及确定最终的分配比例。应出台《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解释或其他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分配规定,避免司法适用的混乱,保护工伤死亡职工遗属的合法利益,避免死者父母妻子儿女发生矛盾,促进家庭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关于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理论探讨
1、死亡赔偿金不应作为死者的个人财产
首先,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一个人也只有在自己生命存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死者死亡后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财产损失补偿,并不是死者本人通过一定的民事行为而取得合法财产所有权。“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从几个方面作了调整:第一,合理界定死亡赔偿的性质。民法理论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已经消灭,因此,死亡受害人不能以主体资格主张民事权利。
其次,一个人享有财产所有权即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死亡赔偿金是在死者死亡之后才“取得”的,死者无法对此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再者,一个人用生命故意换取“死亡赔偿金”不但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故该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生命对价”。
2、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首先,“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即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4]。“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6]。
其次,“遗产”跟“死亡赔偿金”的相似之处在于:都是基于公民死亡才“发生”的,而且受益人基本相同,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诉讼主体都是死者的继承人。二者的区别之处在于:
(1)“死亡赔偿金”不是法定的遗产。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任何一种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为遗产。公民死亡时“遗产”的范围,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某些事故死亡之后,基于法律规定所产生的赔付费用,不是该公民死亡时就遗留存在的,故“死亡赔偿金”不能用来清偿死者生前所遗留的债务;
(3)“遗产”具有可预见的处分特性,如死者生前立下遗嘱而处分其死亡以后的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具有不可预见性,更不必说死者个人生前能“处分”了;
(4)如果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来分配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两种人,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有悖于立法精神。
3、死亡赔偿金是财产损失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后,审判实践中一直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界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公布后,最高法院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到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岁内的收入逸失,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财产损失……对此逸失利益,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据此可见,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受害人近亲属对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重大精神损害所要求的赔偿,而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财产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
二、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
基于以上所探讨的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审判实践中针对此类案件应当明确:
1、有权享有请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0条规定“死亡补偿金的分配范围原则上以受害人死亡时,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限”
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有明确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上述规定的近亲属较多,但并非所有的受害人的近亲属都有权获得死亡之赔偿金,那么近亲属对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应当是有顺位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先由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对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享有。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原则
(1)一般分配原则
原则上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6],而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这主要是考虑到受害人非正常死亡,打破了稳定家庭共同生活秩序,而按照常理,在对家人帮助照顾上,与死者紧密共同生活的人会得到最多,当死者死亡后,这些人受到的物质上的损失也最大,因此应分得较多的死亡赔偿金。所以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来决定各赔偿权利人的分配数额[8]。当事人无法证明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的,可以适用“均等分配原则”
(2)特殊照顾原则
对应当领取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权利人予以适当照顾。被扶养人虽已单独领被扶养人生活费,但该补偿较低,而被扶养人更多是未成年人,或者是年老无劳动能力的长辈,生存能力差,因此在分割死亡赔偿金时应适当予以照顾[8]。
综上,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的事实,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收入损失的赔偿。因死亡赔偿金的获得,不是通过死者生前设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故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而是作为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权利人应获得的物质性赔偿[8]。死亡赔偿金具体分割时原则上应按照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分配,特殊情况下适用均等分配原则跟特殊照顾原则
死亡抚恤金和赔偿金,是死者死亡后,对死者近亲属的一个经济和精神上的补偿和抚慰,而遗产是死者死亡之前所遗留的财产。因此,死亡抚恤金和赔偿金不是死者个人的遗产,而是死者近亲属共同的财产。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和抚恤金的通常是死者的配偶、父母及子女。死亡抚恤金和赔偿金虽不是死者个人的遗产,但在分割时,通常按继承的原则分割,但应照顾无劳动能力且生活来源的人。
当死者亲属得到这笔赔偿款后,因分配发生纠纷而起诉至法院。审判实践中,对工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案由、诉讼参与人的确定存在困惑,各地法院在实体处理上做法不一,各执己见。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工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分配原则进行探析,以利正确处理此类案件,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统一,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为相亲相爱的一家人,现却因死亡赔偿金的分割走上法庭,在痛失挚爱的伤口尚未愈合时,亲人间因一己私利又要相互增加新的伤害,这是死去的亲人所不愿见到的,如陈某在地下有知也会伤心。构建和谐社会,人人都有一份社会职责,从我做起,互谅互让,多从换位角度考虑,这样生活才会更美好。
怃恤金只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并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所以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对抚恤金的分割,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现行有关政策,享受抚恤金者必须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并且是死者生前供养的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家人应该在合情合理友好协商的原则下对这笔抚恤金进行分割。
(转:马踏飞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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