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流转土地是否需要交保证金

荣县出台《家庭农场认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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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出台《家庭农场认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点击数:159&&&&更新时间:
荣农牧业函〔2014〕34号
荣县农牧业局
荣县统筹办
荣县水务局
荣县林业局
荣县工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荣县家庭农场认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面促进我县现代农牧渔林业快速发展。参照中央、省、市有关“家庭农场”的解释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形成了《四川省荣县家庭农场认证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草案,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大家遵照执行,并加快各辖区家庭农场培育力度,全面推动我县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附件:1.四川省荣县家庭农场认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2.&荣县“家庭农场”申办申请书(样表)
&&&&&&&&&&&&&荣县农牧业局&&&&&&&&&&荣县统筹办
&&&&&&&&&&&&&荣县水务局&&&&&&&&&&&&荣县林业局
&&&&&&&&&&&&&荣县工商局
&&&&&&&&&&&&&&&&&&&&&&&&&&&&&&&&&&日
四川省荣县家庭农场认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农场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证登记管理活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文),结合荣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荣县辖区家庭农场的认证、登记、监管等行政管理活动。
&&&&&申请办理家庭农场认证、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家庭农场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四条&县级农牧、水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家庭农场的认证机关,负责家庭农场的认证监管工作,根据认证监管需要,可聘请专家顾问参与认证评定。
&&&&&工商行政部门是家庭农场的登记机关,负责家庭农场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家庭农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认&证
&&&&&第五条&&家庭农场认证条件:
&&&&&(一)家庭农场成员原则上应具有农村户籍。
&&&&&城镇工商业者需办理农业生产经营营业执照,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两年以上,且经所在地农业社村民同意,报村民委员会批转乡镇人民政府核准,也可作为家庭农场成员申办家庭农场。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主要劳动力成员人数应2人以上,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但季节性农业生产经营雇工例外。
  (三)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
  (四)家庭农场承包、流转的土地经营期限须在5年以上。并达到一定规模、相对稳定,即从事粮食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从事蔬果药材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林木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200亩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30亩以上;从事畜牧养殖的,养猪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养牛年出栏100头以上,养羊年出栏300只以上,养兔年出栏1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50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5000只以上;从事其他特色种植(养殖)业的,年销售收入达到20万元以上。
  (五)家庭农场成员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六)家庭农场经营活动应当具有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七)对其他农户开展科技化、规范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经营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八)申办家庭农场应当提供规划平面图、生产经营计划书、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
&&&&(九)从事畜牧养殖的,须获得环境影响评价许可以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动植物品种繁育推广、新品种引种试验示范以及附带经营农家餐饮、家庭旅馆等项目的,须获得相应行政许可。
&&&&&(十)县级农牧、水务、林业行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县级农牧、水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证或者不予认证决定;不予认证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县级农牧、水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家庭农场认证考评监管机制,每2年考评一次。
&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须责令经营者限期6个月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撤销家庭农场认证。
&家庭农场经营者对撤销认证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登&&记
&&&&第八条&经营者根据生产规模、经营需要,可将家庭农场申请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但须符合相应经济组织设立的法定条件。
 &第九条&家庭农场注册名称构成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组织形式”。
&&&&第十条&注册住所应以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主要场所地为准,凭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协议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出具的注册住所证明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注册资本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股权等多种形式出资,其出资方式、出资额由家庭农场章程确定;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经营范围不涉及行政前置许可的,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核准登记;经营范围需要行政前置许可的,须凭行政前置许可批文,再依法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拟登记为公司的家庭农场应制定章程,家庭农场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所需资料:
(一)工商注册申请表、住所证明、成员身份证明、注册为公司的还需提供家庭农场章程、设立家庭农场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等;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需要提供行政前置许可批文;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申请人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县级农牧、水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同级工商行政部门与农牧、水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协作机制。
第十七条&&家庭农场发生变更、注销登记事实后或公告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四章&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县乡政府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实施。
第十九条&县乡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家庭农场开展信息交流、技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将家庭农场成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纳入新型农民、职业农民、就业技能、雨露计划培训的补助范围;优先安排家庭农场成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到外地参观学习,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家庭农场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家庭农场提供金融服务。
第二十一条&家庭农场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第二十二条&县乡政府对实施标准化、适度规模化、突出特色化的,具有良好示范带动效应的家庭农场给予评比、公示、奖励。
第二十三条&县乡政府部门应当帮助、指导家庭农场编制农业项目规划。
建立家庭农场项目储备库,积极组织申报、实施、监督,对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做出突出贡献的家庭农场,给予财政项目支持。
第二十四条&县乡财政对家庭农场为农业生产经营需要,购置各类农业机械、修建农业设施,优先给予财政补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家庭农场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家庭农场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家庭农场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家庭农场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家庭农场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家庭农场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认证机关撤销认证,登记机关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家庭农场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造成危害的,家庭农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家庭农场成员是指具有农业劳动能力的出资人。
第三十条&本办法(试行)由县农牧业、工商、水务、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试行)自日起试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荣县“家庭农场”申办申请书(样表)
乡(镇、街道)&&&&&&&&&&&&&&&&&&&&&&&&单位:亩、头、只、万元
家庭农场名称
经营者姓名
家庭从业人数
常年雇工人数
其中连片面积
上年经营收入
&&&&&&&&&&&&&&&&&&&&&&&&&&&(可另附纸)
乡镇政府推荐意见
&&&&&&&年&&&月&&&日
农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年&&&月&&&日
&&&&&&&&&&&&&&&&&&&&&&&&&&&&&&&&&&&&&&&&&&&
本表一式四份,县农牧业局、工商局、乡镇政府、申办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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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家庭农场“领跑”现代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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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8月12日,在鼎新镇西堰村双怀蔬菜种植家庭农场看到,一排排绿荫荫的棚架上,挂满了翠绿的小冬瓜。“这就是我们新引种的翡翠冬瓜,不仅口感好,而且每个只有3斤多重,很适合小家庭食用。”该农场“主人”李双怀笑逐颜开。据了解,截至目前,像李双怀这样的家庭农场,荣县已有18家,主要涉及粮食、蔬菜、水产、畜禽等产业。
  针对“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荣县积极推进家庭农场发展,鼓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实用人才和致富带头人创办家庭农场。在好政策的激发下,目前,家庭农场正成为荣县农村的新力量,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推动荣县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身。
  “家庭农场托起致富梦”
  “现年每年产蘑菇30万斤,除去成本和工人工资,一年也有近二十万元的收入。”鼎新镇敬明种养殖家庭农场场主袁敬明说,有了家庭农场这个特殊身份,他就可以放开手脚做大做强产业了。
  “家庭农场”的特殊“身份”给袁敬明增添了不少信心,“现在我的蘑菇培育棚有16个,流转了土地20亩,除生产平菇外,还有木耳、金针菇、杏鲍菇等,自己还打算在蔬菜、水产方面下功夫,争取搞立体循环农业。”
  袁敬明的妻子叶翠容告诉记者,她们还将流转更多的土地,让更多人品尝到农场的美味佳肴,让自己和乡亲们的致富路越走越宽。
  “把地租给农场比自己种划算”
  “你看!现在这些龙虾正处于夏眠状态,他们不仅个头大,而且还不会影响稻谷的长势。”在鼎新镇鲤鱼村16组健清小龙虾养殖家庭农场,场主邓健清一边向记者介绍,一边查看田里龙虾的长势。
  邓健清介绍,2009年他利用打工积攒下的钱回乡创业——稻田养殖小龙虾。前三年,由于技术不过关,他养殖的龙虾都处于亏损状态。后来,他到内江等地去参观、考察、学习别人的养殖技术,2013年他赚下创业生涯的“第一桶金”。如今,邓健清已成功流转了当地农户的90余亩稻田,进行稻田养虾,龙虾养殖规模也由最初的2亩扩大到110余亩。
  “等我把3亩谷子收了,就把这块田流转给农场养龙虾。”该村村民黄富贵说,农场主以每亩600斤稻谷的市场价支付给他们,自己还可以来帮忙管理龙虾、打谷子,算起这些务工费和土地流转费,每年的收入比种粮食划算得多。
  县委农工委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家庭农场既符合发展现代农业的一般规律,又符合农业生产特性和农民行为习惯,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主 办:自贡市人民政府
承 办:自贡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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