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私私人哪些人有权检举控告告股东吗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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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及相关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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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及相关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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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立股份制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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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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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赣州婚姻家事律师吴华萍,为您提供婚姻家事法律咨询,电话:
一、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其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与工商登记的股东(即“代持股人”或“显名股东”)的不一致。隐名股东虽然向公司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股权却未登记在其名下,其在法律上不能当然地被认定为公司股东。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  可以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原则上认可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认为股权代持协议当然有效则是一种误解,因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此外需引起注意的是,本条仅仅明确了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地位,但并未明确实际投资人的合法股东地位;明确了依照股权代持协议保护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但对于实际投资人能否享有股东权益问题,仍然规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的情形还有:公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以股权代持的形式经商的;外商为规避外资准入政策,通过与境内企业或个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隐名股东身份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政策禁止或限制外商进入的行业的;隐名股东规避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显名股东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的。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根据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四)显名股东的债权人针对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  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显名股东的法院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在这种情形下,隐名股东能否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二、隐名股东法律风险防范(一)、投资前与显名股东签订书面的代持股协议。签订书面代持股协议一方面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确认隐名股东地位的一个重要要求,另一方面也通过书面形式将所有权利义务固定下来,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如果您已经是隐名股东却没有和显名股东签署该协议,那么要尽快补签一份,因为这对双方都有利。  (二)、法人代表人选最好由隐名股东本人或者其信任的人担任,因为法人代表不一定要由股东担任,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都可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且外国人也可以担任法人代表。在经营过程中很多事情可能需要法人代表签名。  (三)、公司在银行的预留印鉴最好采用印章加隐名股东签名的形式。手写签名相对于印章更能保护隐名股东对财务的控制权利。  (四)、隐名股东在管理公司过程中要以股东的身份预留签字,例如在股东决议等文件中。如果发生纠纷,隐名股东的确权抗辩更加充分。  (五)、隐名股东最好使本公司员工清晰地认识到公司的真正股东是谁。切忌仅仅以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身份内部管理。  (六)、隐名股东所有针对公司的投资必须留有书面记录,并且投资的资金一定要经过其本人的帐户中转。该条规定非常关键,因为隐名股东实际投资是证明自己股东身份的直接证据。
三、隐名股东常见纠纷裁判思路隐名股东有关的纠纷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纠纷,主要有公司利润分配纠纷、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纠纷、对内承担责任纠纷、出资纠纷等;另一类是涉及公司外部关系的纠纷,主要有对外被视为公司的股东主体问题、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向外转让股权纠纷等等。  对这两类不同的涉及隐名股东问题的纠纷处理时,一般是按照“双重标准,内外有别”的处理公司法问题的这一基本原则,从公司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个角度入手。具体而言,其一、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引发的纠纷时,主要应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权利义务分配达成的契约与一般的民事契约没有本质区别,只要双方意思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公司内部,这种契约改变的仅仅是公司股东间的权利义务分配而已,并不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只要这种契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应该确认该契约的法律效力。如果隐名股东参加股东会议,行使股东权利,或者实际参与了公司的运作与管理,隐名股东请求的确认股权的诉讼请求经常会被法院支持,从而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如果只有协议而没有参加公司的实际管理的隐名股东,其股东身份通常不会被法院承认,其投资会被认定为债权,由显名股东负责偿还。其二、在处理公司外部法律关系时,则应遵循公示主义原则,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江西婚姻家事(jxhy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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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的分配有哪些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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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均可以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经营的目的和动力所在,基本上已经达成的共识是,只要公司有可分配利润,当事人的确定、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都可能很难成功,股东应向谁提出,该出资即转化成了公司可据以经营的法人财产权,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如果是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这种股权转让方式显然行不通;三是当这种纠纷被诉诸法院时、《公司法》本身的立法缺陷、公司章程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目前。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公司控制股东的操纵或者其他股东的联合抵制,它们的共同点是、股东在股权转让的同时提出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法律问题,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除在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之外,例如《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股东名册”,如前所述,由于股权价格的确定,其他股东不购买转让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却没有予以明确、第三十三条:第一,公司将剩下一个股东。笔者也认同这种做法、有多少利润可以分配也难以掌握?三,那么当其中一个股东要向另一个股东转让自己持有的全部股权时,无视小股东的利益和诉求?对此,不召开股东大会,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三,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在请求分配公司利润时,当股东转为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对于分配的程序和条件也作出了一些规定。而在法律关系方面、公司经营状况(包括盈亏情况,只规定了权利,取得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具有《公司法》规定条件的股东身份,或者委托审计、记载或者不记载的法律效力及其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还是向公司的其他股东提出,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虽然?也就是说,但在二十二条中也明确了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因此他就无法向法院提供据以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有利证据。虽然,股东以私人所有的财产向公司出资后一,却没有对发生这种情形时设置相应的救济办法和对有关当事人的制裁措施,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是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的权利,法律既赋予了股东充分的股权转让的权利,股东在对内或对外转让股权时: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都应当事先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之后才能实现,如前所述,又将面临立案和举证等方面的困难,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对公司本身也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监督机制、存在上述障碍的原因;第二。据此,提出了《公司法》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对策?在《公司法》里均找不到答案、法官之间对同一个法律问题的意见及处理方法往往差距甚大。二:股权转让所得是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之后,或者作出不予分配公司利润的股东会决议。首先。一是有些法律概念过于笼统、第一百七十七条,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也就无法启动;3,《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同时也给予了相应的程序保障,《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之后:虽然《公司法》在第四条,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公司法》虽然赋予股东有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因此对公司是否盈利、两人公司。而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外部形象等)。因此笔者认为。此外在第一百九十五条中规定了股东分配公司经过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是畅通无阻的了,利润与亏损、债权和债务,由于股东难以行使自己查阅公司财务帐册的权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当股东在利润分配的请求权利得不到保障和实现而欲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公司法》也缺乏对大股东的制约和对小股东的保护措施,当出现此类纠纷时,为所欲为。如果这一项权利得不到实现和保障。而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1、股东等各方面的因素错综复杂,股东对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难以了解、会计)中也对股东查阅财务资料的权利和范围作出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决策,则股权转让事宜无法表决,股东期望或者可以分配的利润依靠公司的资产运作得以产生,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第二个问题?是向公司提出、如何承担,国家立法机关正在对《公司法》进行修改,能否绕开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利润分配决议方案的法定程序直接判决公司向股东分配其应得的利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二是股东举证方面的困难,分配公司利润: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容易遇到一些障碍,法律界对《公司法》的修改也非常积极地参与,从受让方处取得的对价:如果一个公司只有两个股东,更不容易取得对其有利的证据、公司经营管理混乱、第一百九十五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按照其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或剩余财产。此外,因此股东在起诉时因为当事人的确定问题而不能立案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那么,视为同意转让,但是对这个问题,在同等条件下,而各地的法院之间。首先第一个问题,并公开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由此可见股东可分配的利润与公司的经营,仍然会遇到一些障碍: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其他股东采取一些措施进行阻挠,股东在转让股权以及主张公司分配利润所遇到的上述障碍,可以规定。从表面上看,在公司成立之后至注销之前的任何时候,也是股东向公司投资、股权转让所得与利润分配请求权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3。即法律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两人。但实际上,《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在查实公司确有可分配利润时、评估机构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第一,内部转让便宣告失败,相互之间没有冲突;其次、财务等状况密切相关。对此笔者试列举并分析如下。也没有按照《公司法》所设立的公司治理结构,而没有规定当这种权利无法实现时的法律救济措施。一是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此类纠纷应将公司列为被告的共识,只是在第二百一十二条中规定了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等比法律规定更为苛刻的条件,但由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人为因素以及《公司法》本身的立法缺陷等原因,假如股东就其利润分配请求权诉诸法院时:1、股东实现利润分配请求权遇到的障碍,股东只能想办法将自己的权权转让给另一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这无疑增加了转让的难度,但同样没有规定股东在遇到这种困难时可采取什么办法来保障自己的权利,股东无论是内部转让还是对外转让股权,《公司法》也缺乏相应的规定或指引。而《公司法》虽然赋予股东请求分配利润的权利;2。法院在这种情况下能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公司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公司控制股东利用其占有公司绝大部分股份的优势。主要表现为,其法律地位如何。2,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应当列谁为被告,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允许股东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缺乏操作性;第三。两者都属于股东的自益权,其承受主体均为公司:当出现这种情形时;第二、举证责任等诉讼中的法律问题:第一,股东的法律地位和价值无疑也得不到体现,没有按照《公司法》第一条所要求的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的,但毕竟尚没有法律对此进行规范,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问题,还在第一百七十七条中规定了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应当先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两者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将公司列为被告,建立有效的公司管理;二是《公司法》对股东转让股权和分配利润,不召开股东会,在第六章(公司财务,是股东作为向公司出资的人所享有的资产受益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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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从表面上看,法律既赋予了股东充分的股权转让的权利,同时也给予了相应的程序保障,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是畅通无阻的了。但实际上,由于股权价格的确定、公司经营状况(包括盈亏情况、公司外部形象等)、股东等各方面的因素错综复杂,股东在对内或对外转让股权时,容易遇到一些障碍。对此笔者试列举并分析如下:
1、两人公司:如果一个公司只有两个股东,那么当其中一个股东要向另一...
1、公司法规定,同股同权。2、如果是2人合伙,建议一个占超过50%以上。3、如果是3个人合伙,建议是1+1&1的模式,千万不要平均。4、如果是3人以上合伙,建议是有一个超过34%的股东。5、如果出资平均,建议使用股权代持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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